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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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政治

事业编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政治

1、国家制度: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是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

主权是国家存在的最重要的因素,国家具有主权属性;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和政治权利机构,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国家还附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责,国家具有社会属性。

国体,即国家的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统治阶级的阶级性质决定着国家性质。

国家政权掌握住哪个阶级手中,实行为哪个阶级服务的政策,是判断国家性质的根本标志。

民主是指在一定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的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民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民主与专政是辩证的统一。

国家职能是指国家在阶级统治与社会管理中的职责和功能。

国家性质决定国家职能,国家职能反映国家性质。

国家有对内和对外两种职能,对内:政治统治职能、社会管理职能;对外:保卫职能、交往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的国家性质(即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工人阶级的领导是我国国家性质的首要标志;工农联盟是我国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

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具有广泛性(民主主体的广泛性和人民享有民主权利的广泛性)和真实性(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质的保障)。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最大特点:实行绝大多数人对极少数敌人的专政。

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是坚持国家专政职能的重要依据。

人民民主专政在概念表述上直接体现了民主与专政的辩证统一。

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立国之本,是四项基本原则之一,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要加强国家政权建设,加强国防建设。

我国的国家职能:对内:政治职能(维护政治统治和政治稳定)、经济职能(组织经济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进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文化职能、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国家为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

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思考演讲范文

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思考演讲范文

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思考演讲范文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即、“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

”要想实现这一目标,本人认为,必须在法治观念的层面以及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层面上,分别梳理清楚“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使国家与社会成员都能明确其自身的法律地位,和行使“权力”与享有“权利”的法定情形及合理条件,真正使“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思考的角度与层面很多,如从概念的来源、不同法律部门中的体现、不同学派的不同理解、不同学科中的不同使用等等,本文不可能囊括。

在此仅从最粗浅的普法常识的角度,对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必要性、二者的基本内容和理论上梳理“权力”与“权利”所需要的条件几个方面做简要分析和思考。

以期引起共鸣或争鸣。

一、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必要性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深深地感叹、“人类的各种知识中,最有用而又最不完备的,就是关于‘人的知识’。

”①虽然此言发自近三百年前,但至今仍令人回味。

而“人的知识”中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就是人本身的权利(权力)问题。

因为人的各种利益关系在法律方面无不表现为权利(权力)问题,因此,在当今的各类社会问题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要理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

同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要解决的难题,也最终集中于此。

(一)在人与人的劳动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不梳理清楚,则无法保障各个劳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存在决定意识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权利(权力)概念的产生和发展,始终是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生、发展和更迭相适应的;纵观人类文明史“人本身的权利(权力)问题”始终是与劳动者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压迫者的反抗和斗争紧密相联系的。

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图文

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图文

宗教教育自由
公民有权接受宗教教育或参与 宗教培训,提高自己的宗教素
养和修行水平。
宗教财产自由
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的合法财 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非法侵犯。
社会经济权利
工作权
受教育权
公民有权依法参加工作,获取劳动报酬, 享有劳动保障和劳动权益。
公民有权接受教育,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 义务,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 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等。
公民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款。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违反相关规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纳税人也享 有相应的税收权利,如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等。
03
CATALOGUE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相互依存
权利的行使依赖于义务的履行
公民在行使权利时,需要依赖于其他公民或国家机关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受教 育权、劳动权等。
财产权
健康权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非法侵犯、占有或损害。
公民享有身体健康的权利,有权接受医疗 保健服务,并依法享有相应的医疗保障。
02
CATALOGUE
公民义务
维护国家安全
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 的义务,包括保守国家秘密、 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 为等。
公民应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 的工作,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 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发展
法律应保障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法律在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时,应充分考虑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发展,避免出现权利过度扩张或义务过度限制的情 况。
平衡发展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通过平衡发展权利与义务,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进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发展 。

市场经济下权利与权力演变之中国发展

市场经济下权利与权力演变之中国发展

《商场现代化》2012年9月(下旬刊)总第696期一、西方权力与权利制约思想的历史演进在西方欧洲,权力的控制观念出现并加以制度设计最早在雅典共和国时代的伯利克里,他提出通过“选举、限任、监督和法治”等权利来限制权力。

亚里士多德认为要分权,要形成制衡,这一思想被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伯比里安和西塞罗所发展,相继提出了混合政体和国家权力的均衡原则思想。

古希腊罗马思想家的权力分立与制衡思想随着欧洲中世纪教会占统治地位和封建思想专制的统治而被压制。

到中世纪末,意大利城市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兴起,马西利提出并论证了国家权力的分立与制约问题。

进入19世纪,经历了前期的一些列的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的主要任务是发展资本主义,这时候,就需要适当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程度。

这时的法国孔斯坦的分权与制衡理论正是这一需求的理论显现。

历史推进到20世纪中期,传统的三权分立与制衡出现了行政权扩大化的趋势。

跨国公司、行业协会等各种利益集团、各种政党和传播媒体等新型社会力量成为对国家权力制约的重要力量。

西方现在存在着诸多的理论,有精英民主理论、民主政治与集权政治的区别不在于有无领导者,而在于领导者是否必须向被领导者负责人,人民是否有防止领导者滥用权力的方法。

综上所述,权力制约的历史沿革从我们可以看出,在封建社会这一社会形态之下以及前期,是“权力制约权利”的阶段,在这一社会形态的后期,随着阶级矛盾的出现,思想的发展,“权力制约权力”被迫切需求,通过资产阶级的一系列革命,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出现,“权力制约权力”的阶段实现,但是以“三权分立”为主流的权力制约思想地不断发展,以及公权力的扩大化,此时,就要求“权利制约权力”的出现了。

二、我国“市场经济”下,权利与权力态势市场经济,又称为自由市场经济或者自由企业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在这种体系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销售完全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而不是想计划经济体系,一般由国家所引导。

但是市场经济是一个由千千万万的厂商和个人自主参与交易的形式,在市场经济中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指挥,也就是亚当斯密所谓的价值规律,市场需要自由,由于市场经济的这一特点,便会使其产生局限,主要包括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凯恩斯的市场干预理论应运而生,政府的权力进而进入到了市场,并且开始干预自由经济。

2024-2025学年人教版高一思想政治上册期中达标监测试卷及答案

2024-2025学年人教版高一思想政治上册期中达标监测试卷及答案

2024-2025学年人教版高一思想政治上册期中达标监测试卷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一、单选题(每题3分)1.题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其前提是()A. 商品经济的发展B. 生产力发展水平C. 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D. 生产商品的社会劳动消耗答案:B解析:按劳分配的前提是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说法是错误的,因为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其前提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不是商品经济的发展或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故A、C排除。

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物质基础,故B正确。

生产商品的社会劳动消耗与按劳分配无关,故D排除。

2.题目:某市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居民用水价格随用水量增加而提高,此举意在()A. 增加供水企业的利润B. 引导居民节约用水C. 提高居民生活成本D. 促进水资源的开发答案:B解析:阶梯水价制度是指居民用水价格随用水量增加而提高的一种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价格杠杆引导居民节约用水,故B正确。

该制度并不直接增加供水企业的利润,而是调整利润分配的机制,故A排除。

提高居民生活成本不是阶梯水价制度的主要目的,故C排除。

阶梯水价制度主要是调整用水行为,而不是促进水资源的开发,故D排除。

3.题目: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网络购物快速发展。

据统计,2022年网络零售额超过13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接近三成。

这表明()A. 生产决定消费的方式B. 生产决定消费的对象C. 消费是生产的动力D. 消费为生产创造出新的劳动力答案:A解析: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网络购物快速发展,这表明生产决定消费的方式,故A正确。

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对立统一关系论纲

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对立统一关系论纲

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对立统一关系论纲在当代中国,正确认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主法制建设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从根本上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都是社会物质财富直接或间接的转化形式,都是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表现,完全是同质的东西。

但在现实性上,它们又分别代表着构成社会整体利益的两个不同部分,因而具有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外化形式和角色功能。

基于上述认识,本文作者运用社会权利分析方法对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相互关系中的一些主要方面作了初步考察,并相应地提出了十五点看法。

在宪法学中,社会成员(为行文方便,以下均称公民,尽管两者不尽相同)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它是“宪法学的全部内容。

”〔1〕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决定着人们对其他各种宪法现象的认识。

从实践上看,准确、全面地理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对于整个社会提高宪法意识,把握社会主义宪政精神,推动民主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在当代中国具有特殊重要性。

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

”〔2;〕这种状况在观念上的表现,一方面是牢固的国家本位、权力本位观念;另一方面则是极其淡漠的公民意识、权利意识和过于浓烈的权力崇拜意识。

时至今日,这些落后的观念不仅是宪政建设的消极因素,也成了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运作的障碍。

所以,不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看,科学地揭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都是十分必要的。

在这方面,本文拟做些尝试。

从法律上看,在现实社会的各种权利和权力中,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只分别是其中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因为除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外,还有其它权利和权力,如境内外国人的权利、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法人的权力(指它的组织机构在内部管理方面享有的法定职权,下同)等等。

但是,从宪法学的观点看,在理论分析中有可能也有必要将一国的全部权利和权力都归结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两大部分。

市场经济中的权利、权力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市场经济中的权利、权力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 治上 的强 制力 量 , 国家 权力 , 如 就是 国
以宪法为前提 , 以民主政治 为核 心 , 以法治 为基石 , 以保障人 权 为 日的的政治形 态 或政 治过 程 。我 国的社会 主义 市场经 济实质 上就 是法制 经济 。 由于 市场 经济是 一种 横 向的经济
关系, 且有 自发性 , 目性 的缺陷 , 盲 因此 , 独立 , 平等 的市场主
市场 经 济 中的权 利 、 权力 与和 谐 社会 的构 建
黄 文 伟
( 河南大学 , 河南 开封 4 50 ) 7 0 4
[ 摘
要]
市场经济的 实质是各 类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 用。尊重权利 是 完善 市场经 济的基 础性 前提 , 制约权 力是 市
场经济进一步发展 完善的必要条件 。要真 正达成建立完善 市场经济体制的 目标 , 需要推 进政 治体制 改革 , 就 着力解 决好政 府 与 市场、 治权 力与 经济权利 、 政 国家权 力与公 民权 利的 关系问题 , 真正实现市场对资 源的配置走向权 力与权 力的和谐 。
体 首先需要 的是规则 , 以此来保 护市场 主体 的交 易秩 序与交
易安全 。可 见 , 市场 经 济应 是一 种 权利 经济 , 官僚主 义及 而 其在经济领 域内表现 出 的权力 经 济则是 权 利经 济运行 和发
展 的一大制 阻因素 , 两者 之间 的矛盾是 显而易见 的。而矛盾
家的强制力量 , 立法权 、 像 司法权 、 行政 权等 。二 是职责范 围 内的支 配力 量 , 同一定 的职 务棚 联 系 , 它 即有 了一 定职务 就
力 , 限, 权 当权 者 , 国等等 多重 意思 , 强 就政 治学 意义上 的“ 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个社会中最重要的保障,它涵盖了每个人在社会中享有的基本权益和自由。

这些权利是法律法规所保障的,它们的存在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和繁荣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和平等权利等。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赋予了人们表达自己观点、意见和信仰的自由。

这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因为它保证了公民有权利参与公共事务和对政府的监督。

言论自由也包括了媒体的自由,媒体在社会中起着监督和引导的作用。

在言论自由的保障下,公民可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想法,而不必担心被压制或者受到报复。

宗教自由是公民的另一项基本权利,它保障了每个人对于宗教信仰的自由选择和表达。

无论是什么信仰,公民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并能够在社会中公开地实践和传播自己的宗教信仰。

宗教自由的保障是一个国家信仰多元化和宗教和谐发展的基础。

宗教自由的实践需要建立一个宽容和包容的社会环境,使每个公民都能够自由地信仰和实践自己的宗教。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包括了个人身体权、人身安全和自由行动的权利。

这些权利保障了公民的身体和精神的自由,即每个人都有权利不受非法拘禁、侵犯和虐待。

公民的人身自由还包括了自由行动的权利,即能够自由地居住、工作和旅行。

这项权利的保护是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它确保了每个人都能够在安全和自由的环境中生活和发展。

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保障了每个人对于私人财产的占有和使用的自由。

财产权的保护是为了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经济活动和保护个人财产。

拥有和保护财产权的公民能够自由地支配自己的财产,并在市场经济中享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待遇。

财产权的保护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因为它鼓励了投资和创新。

平等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核心,它保障了每个人在社会中享受平等的待遇和机会。

这包括了平等的就业权、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权等。

平等权利的实现需要建立一个公正和包容的社会制度,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参与社会和经济生活。

高考政治 考点一遍过 考点19 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含解析)

    高考政治 考点一遍过 考点19 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含解析)

——————————教育资源共享步入知识海洋————————考点19 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一)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1.我国公民政治生活的基础我们的全部政治生活,是以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义务为基础的。

2.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就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我国宪法对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作了明确的规定。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法定条件: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内容:我国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

(3)地位: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4.人民、选民、公民的区别(1)内涵不同人民是泛指一切对社会进步和发展起推动作用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的成员的总称。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国家和社会中居主人翁地位。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选民是指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

我国《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凡是具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资格要求,都是中国选民。

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我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统一的,但在个别情况下,二者是可以分离的,即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受到刑法主刑(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处罚的犯罪分子,在依法不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下依然享有选举权,但不享有被选举权。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履行一定义务的人。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宪法学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问题解析

宪法学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问题解析

宪法学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问题解析一、公民、人民、国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我国,取得公民资格的条件只有一个,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公民这个概念有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国家曾有过不同的含义。

随着历史的发展,公民的词义日趋一致,但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其使用情况也不尽相同。

在西方,如美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公民和国民、人民是同义词,均指一国的全体成员,而且在宪法中常常是交错使用。

在我国,国民和公民的概念只是不同时期的提法,含义一致。

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曾使用了人民和国民两个概念。

1953年颁布了第一部选举法,我国在法律中首次使用了公民一词。

从此,我国宪法和法律在提到个人的法律地位时,就一直使用公民的概念,而未再使用国民的术语。

在我国公民和人民则是两个概念,其区别为:其一,范畴不同。

人民是个政治概念,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

划分人民的标准是随着革命性质和革命内容的变化而变化的,即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具体标准。

我国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愿意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畴;在解放战争时期,凡是赞成打倒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大敌人”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

现阶段,在社会主义新的历史时期,人民则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以及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而公民是个法律概念,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它是依据法律来确定的。

在我国,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公民。

其二,范围不同。

人民的范围小,仅指国家的主人,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处于主人翁地位。

公民的范围大,指社会全体成员,即凡具有国籍的自然人,不论在政治上属于敌人还是属于人民,都是公民。

其三,后果不同。

政府的权力与人民的权利的关系

政府的权力与人民的权利的关系

政府的权力与人民的权利的关系温家宝同志在两会上是这样说的:我们要不断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建设,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监督;必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维护群众利益的法规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从制度上改变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得不到制约的状况,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必须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力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政府权力通称公权力,公民权利通称私权利。

私权利和公权力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概念。

公权力是相对于统治者、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而言的,私权利是相对于个体而言的,二者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归纳起来,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1、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本源,即无权利便无权力。

“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权利)让渡与公众认可作为前提的”。

卢梭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出发,认为国家权力是公民让渡其全部“自然权利”而获得的。

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

权利不是来自于国家的恩赐,而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

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权利应当是权力的本源,权力是巩固、捍卫权利而存在的,没有了权利,权力也就失去了存在之必要。

2、国家权力是私权利的后盾,即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

权利虽然是权力的源泉和基础,但是,作为人们相互之间的认可和承诺,又是非常脆弱的,最易受到来自外界的侵害。

因此,个人权利离开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难以实现。

3、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既此消彼长,又相依共生。

权力并非是完全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东西,无论从每一社会的运行机制或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来看,二者都是相互联系并互相转化的。

事实上,二者之间既有此消彼长的一面,又有相依共生的一面。

比如个人的受教育权、环境权、社会保障权等权利的实现,就离不开相关公权力的扩张与行使。

简述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简述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在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这是一个公民在社会中参与和发展的基础。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确立和保障,是现代国家的必要条件,也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理念与实践,已经成为了当代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公民基本权利是指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不受侵犯的、不可放弃的权利。

它包括了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

具体包括:1.政治权利: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有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经济权利:公民享有劳动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享有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权利。

3.社会权利:公民享有平等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享有住房、医疗和健康的保障权利。

4.文化权利:公民享有接受文化教育和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享有保护自己文化创作成果的权利。

二、公民基本义务的概念公民基本义务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公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义务,它包括了政治义务、经济义务、社会义务和文化义务。

具体包括:1.政治义务:公民应当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履行选举和被选举的义务。

2.经济义务:公民应当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按时纳税,参与国家建设,维护国家财政秩序。

3.社会义务:公民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保护环境和资源,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4.文化义务:公民应当遵守文化传统和道德规范,尊重文化多样性,保护国家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

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互相制约、共同发展的。

基本权利是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公民得以尊严生活和发展的保障。

基本义务是公民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是公民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表现。

1.共同性。

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都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参与和发展不可或缺的内容。

法学-国家权利和公民权力的关系分析

法学-国家权利和公民权力的关系分析

国家权利和公民权力的关系分析南京财经大学通识选修课课程论文考试(封面)2014 ——2015 第2 学期课程名称:政治学与公民素质任课教师:朱广忠学生姓名:谭婷班级:国贸1202学号:2120122082论文题目:国家政治权力与公民社会权利的关系分析内容摘要:公民社会是私人的生活领域,它是以公民主体独立地、自主地追求个人特殊利益或私利为内在驱动力的形态,它客观上必然要把维护尊重个人的基本权利作为社会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前提和原则。

作为公共权力载体的国家是建立在公民社会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国家所执行的公共权力是为了保障私人权利的实现,因而归根到底是从属于私人权利的。

但是国家权力是由行政机关领导者所执行的,其代表的权力让其拥有了无限的“力量”,利益的驱动使得领导者们往往违背道德准则和法律条文的规定,从而使国家权力不能合理地行使,私人权利遭到损害。

关键词:公民社会权力权利优化国家政治权力与公民社会权利的关系分析一、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㈠公民社会需要政治国家公民社会对国家的需要乃是出于自身有着自己不可克服的矛盾,即公民社会本身是不自足的,正是由于这种不足的特点,才需要一种外部比他更强大的力量来提供一种支持,从而弥补这种不足。

㈡政治国家对公民社会的作用政治国家的本质是国家权力。

公民社会需要政治国家,其实质就是需要国家的权力的支持。

政治国家是建立在公民社会需要的基础上,公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需要正是国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和根源。

二、公民社会的权利分析权利是而且必须是不仅作为社会的产物,而且是有自我意识的社会的产物:人们已经察知其共同利益并共同具有这种意识,所以,人们愿意并且能够共同协调他们的行为。

”㈠公民社会的一般权利构成1、公民社会中的私人权利公民社会中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就是他作为一个公民在一个国家中为获取和保护自身的特殊利益而具有的经过社会认可和法律认可的各种行为资格。

现代社会中社会成员的权利,无疑是根源于他们个人的需要和利益。

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

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

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公民为实现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所必须享有的权利。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等因素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2. 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

3. 人身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4. 宗教信仰自由:每个公民都有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自由。

5. 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

6. 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受教育权、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

7.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包括批评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等。

这些权利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

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八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第3课《公民权利》知识点

八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第3课《公民权利》知识点

八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第3课《公民权利》知识点3.1公民基本权利1、公民基本权利①政治权利和自由。

②人身自由。

③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O④平等权。

⑤宗教信仰自由。

⑥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的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特殊保障。

2、政治权利和自由(1)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条件:十八周岁、中国公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4)监督权内容: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5)监督权意义①有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②有利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防止滥用权力,预防腐败。

③有助于增强公民的参与意识,激发公民的参与热情。

3、人身自由(1)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1)人格尊严权包含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

4、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1)财产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劳动权:这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

(3)物质帮助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4)受教育权:国家实行义务教育。

(5)文化权利。

3.2依法行使权利1、公民应该如何正确行使权利?①行使权利有界限,维护权利守程序。

②公民行使权利不能超越它本身的界限,不能滥用权利。

③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④公民行使权利应该依照法定程序,按照规定的活动方式、步骤和过程进行。

⑤公民权利受到损害,要依照法定程序维护权利。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

公民享有权利,法不禁止皆权利,因而人们可以不断地自由追求新的权利。

宪法上的公民权利,是公民本来就应当享有的最起码的母体性权利,它不是第三者给予的,也不是宪法赋予的,而是宪法应该规定的,没有这些权利,公民就不成其为宪政下的公民。

立法不能剥夺公民依据宪法所享有的权利,政府不能通过国家权力予以保障的公民权利,也不能成为宪法权利。

公民权利可以有效对抗国家权力的不法侵犯,公民应通过国家权力的保障获得最低限度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益。

国家权力不仅应该保障大多数公民的基本权利,少数人的合法权利同样也应该得到国家权力的保护。

在权利面前,每个人生来而且始终都是平等的,每个公民都有追求权利的自由,都应该为享有权利而奋斗。

权利无保障的地方,就没有宪法。

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只是权力的行使者,法无授权即无权力,权力只能自由裁量,因而权力是有限的。

宪政国家一般通过两种方式来限制国家权力,一种是限制国家权力的行使方式和范围,明确权力界限;另一种是将国家权力按照一定标准划分,并合理配置给不同的国家机关,进行分权制衡。

现代宪政国家为了保障国家权力在国际竞争中的有利地位,同时考虑到公民权利的保障日益依赖于国家权力,因而开始由消极限制国家权力向主动控制国家权力转变。

不接受国家权力的有限性,不承认政府必须“有所为”而“有所不为”的国家,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宪法。

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

权利不是来自于国家的恩赐,而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

公民权利以利益为基础,自由为前提,主张为取向。

国家权力以国家机器为后盾,国家强制力为支撑,国家权威为追求。

因而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行使,应当以公民权利的保障为出发点和归宿。

从根本意义上说,宪法的实现就是宪政,就是法治国家。

继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之后,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

”依法治国的核心便是依宪治国。

宪法的实现体现出这样一种思想:公民对权利的追求是无止境的,公民行使权利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而且他人有义务满足权利人的权益。

加强公民权利宪法保障的对策分析

加强公民权利宪法保障的对策分析
的 必 然要 求 。 关 键 词 : 民权 利 ; 家权 力 ; 公 国 直接 效 力 ; 完法 诉讼
中 图分 类号 : 6 1 文 献 标 志 码 : 文 章 编 号 :6 3 2 1 ( 0 0 1— 2 9 0 D2 A 1 7— 9 X 2 1 )7 0 1 — 2


宪 法应 以保 护公 民权 利为 依 据
21年第 1 00 7期
经济研究导刊
EC0N0M I C RES EARCH UI G DE
No 1 2 0 . 7, 01 S fa . e lNo9l i
总第 9 期 1
加强公 民权利宪法保 障的对策分析
王 梅 生
( 尔滨 金 融 学 院 , 尔 滨 10 1 ) 哈 哈 5 0 0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为我国宪法保障公民权利价值的 实现提供 了有 利条件 。主要体 现在 : 1 .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市场经济追求权利本位和契约 自由, 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 真正实现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 、 独立, 从而保障权利 、 自由, 排斥特权 、 歧视不平等现象。 2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要求经济市场化, 排斥政府权力直接干预 微观经济活动, 要求对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进行合理配置。 3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规则经济 , 要求完备以宪法为核心
性的条款表述 , 而应 以规则性条款加 以明确规 定 , 于公 民权 利的 宪法规制在 宪政 实践 中可具体援 引以及作为 司法 便
判 案 的 依 据 。确 认 宪 法对 公 民 的直 接 效 力和 确 认 宪 法对 公 民权 利 受侵 犯 而 予 以直 接 救 济 , 已成 为 法 治 市场 经 济 发 展
3 国单一 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具有极其 明显的保护公 民权利的 . 我 特色 。我 国规定 了民族 区域 自治制度 , 规定实行 “ 一国两制”规定实 , 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这一系列制度的实施, 对于保障公民的宗教

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

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

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作为一个具有法制的国家,中国公民享有种种政治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政治义务。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

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最为基本的政治权利。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据法定程序,有权参加国家机关或者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和决策;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据法定程序,有权被选举为国家机关或者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我国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之一。

监督权公民的监督权是对政府进行有效监督的权利。

公民有权依法对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不当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和申诉,有权参加行政机关的监察工作,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反映和建议。

此外,公民还可以利用各种形式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提意见、提出建议和批评,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言论、出版自由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地发表意见、发布文章、参加或者组织讨论和辩论等活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规定,公民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和违法行为有批评、提出意见、控告的权利。

这些权利的实现,有利于防止权力腐败,推进社会进步。

政治义务公民的政治义务是指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责任。

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国家事务,充分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维护国家的稳定、团结和发展。

下面列举一些我国公民的政治义务:爱国主义作为一名公民,爱国主义是基本的政治义务之一。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爱国主义是保持国家团结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公民应当爱国爱民、尊法守法,为国家发展、人民幸福作出积极贡献。

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安全是公民的义务之一。

公民应当珍视国家安全,严守国家机密和涉密事情的秘密,不得泄露任何国家秘密,如果发现有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关系探析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关系探析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关系探析【摘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中的核心问题,也是我国和谐社会建构过程中的基本问题。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我国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整体呈现和谐互动关系,但由于受封建传统观念的长期影响,我国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和谐发展的进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

因此必须正视我国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现实,解决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促进我国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和谐发展,以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国家权力;公民权利;对立统一;和谐互动一、相关法律概念国家权力的“权力”的英语单词为power,其意思含有“力量、能力、政权、势力”等等。

权力即权力主体具有的强制性支配力量,权力一般与国家联系在一起称之为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便是以国家名义所拥有的权力,它是指统治者以国家机器为后盾,实现其意志、巩固其统治、强制被统治者服从的支配力量。

[1]典型的国家权力例如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

而关于公民权利的法律内涵,其“权利”的英语单词为right,意思含有“正当的、正直的、正义的”等等。

法律上的权利,即自然人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能与享受的利益。

[2]人权公约中公民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迁徙自由权等权利。

本文所述的公民权利是指受到政府保障的公民所拥有的合法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者不作某种行为的权利。

二、我国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现状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是宪法的精髓。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发展是宪法实现的最根本标志。

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是对立统一的,公民权利是第一位的,国家权力是第二位的;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和来源,但其实现需要国家权力的保障;国家权力受到公民权利的监督和制约,公民权利也应当在一定界限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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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
中国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以及围绕这一目标而进行的社会改革,标志着建立现代化的经济运行体制和现代经济制度的历史进程在我国已经拉开帷幕。

人们普遍认为计划经济时代中体现政府权力绝对性而忽视、限制经济主体或个体的权利。

很明显,这种权力至上充斥着一种以政府权力来限制、弱化公民权利的价值取向,从而使公民、法人的经济权利、自由无法在经济活动中真正开展和实现,妨碍了经济活力的释放与发挥。

于是乎,在中国向市场经济艰难迈进的激扬时代,社会变革的宏伟目标和根本方向,引发人们无尽的思考:中国的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政府?如何以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来平衡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相互关系,使市场经济主体这一基本“粒子”能最大限度地释放出经济活力和活跃市场的功能。

从权力支配社会,到社会支配权力,是伴随市场经济的文明发展而带来的民主政治的结果,它重新确定权利与权力的相互关系,使人们接受了这样的观念:人民的普遍的权利要求支配一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

在一个既定的社会形态下,政府权力总量与公民拥有的权利范围,存有反比关系,即当国家拥有的不受正式限制的无所不包的权力时,它的权力实际上是处于无限的范围之内,而相形之下,公民的权利自由则几乎丧失存在的空间。

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因此权力的主体是人民。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而政府的权力又派生于全国人大并受其制约。

另一方面,公民通过宪法、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自由,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都来于人民的权力,因此两者有共同的存在基础。

公民权利的依法受法律保护并通过政府权力加以保障,权力的行使应以保护权利行使为目标和依归;离开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的权力运行,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国家宪政要求的。

我国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转变到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此相应必须建立和完善有关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一系列制度,促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实现
政企分开,推进政府的机构改革,有的放矢地对国家权力的行使方式、行使内容和行使的目的进行整合。

首先,国家权力应从整个社会领域中逐步退至一个合理的范围。

当然这个界限不可能是相当精确的,在制度变迁中,国家权力特别是政府的权力应大体被界定在制定经济政策、经济法规;规范和监督市场,维护公平的竟争秩序;提供公共产品;调节收入分配,保障社会基本权利等方面。

这样既有利于国家和政府从琐碎的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更好为市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保驾护航;也有利于公民权利意识的培育和增强。

其次,应建立和完善保护私权利的法律制度。

不仅要把传统的民主、自由等权利制度化、法律化;而且要把广泛的社会受益权,如生存权、发展权、劳动权、文化教育权、社会保障权、请求国家赔偿权等社会与经济权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在权利配置中也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公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正当利益的动机应得到广泛的承认,市场主体(也是权利主体)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和独立性,他必然要求排除国家对经济、社会的高度控制,使经济、社会领域的权利从国家权力的高压下解放出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应充分保护公民的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保护在市场经济下的自由竞争,协调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只要利益冲突、权利冲突被控制在法律的理性框架之内,国家权力就不应该过多地干预。

利益与权利的冲突在一定的框架内有利于社会的整合,也有利于法律对利益和权利冲突的规范与控制。

第三,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协调发展。

在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上,既不能像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以国家权力去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的;也不能像早期自由资本主义采取的以公民权利严格限制国家权力的作用方式与作用范围,使国家权力无所作为,使公民权利放任自流。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且是从传统的计划经济转变而来的,市场发育程度较低,公民的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成长还需一个较长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一方
面,还离不开国家权力的强有力的推动和保护。

制定市场运行的规则并消除那些对规则的阻碍和破坏因素。

另外,国家权力在消除市场经济的弊端方面也是不能忽视的,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找最佳的调节点,让所有的公民都共享经济、社会繁荣的成果。

按照恩格斯对国家权力在经济发展中的定位,那就是国家权力只能沿着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同一方向,加强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

但另一方面,为了适应现代市场经发展中国家权力扩张的必然趋势和公民权利日益扩大的客观要求,抑制国家权力有可能给公民权利带来的消极影响,法律不仅应赋予公民更为广泛的实体权利,而且更重要的是赋予公民更广泛的程序性的权利,使公民在国家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可以直接对其进行监督。

借鉴现代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在政府权力扩大的同时,公民权利(主要是以受益权形式出现的社会经济权利)的范围也相应地扩大了。

当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膨胀的情况下,人民所享有的立法权不可能完全通过实体法对行政权进行消极的制约,应主要制定程序法规定行政机关程序性义务以及赋予公民程序性权利的方式,即公民主动行使权利的方式对行政权进行制约,这样,公民由消极、被动到积极、主动对待国家权力的运行及其后果。

加之完善、公正的司法制度对行政权进行事后的监督,成为公民权利最后的最权威的保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界限会适时进行调整,但其基本精神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紧张关系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和民主政治的制度变迁中逐步化解,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应是互相制约的,互相促进的,而不是简单的此削彼涨的关系。

国家权力运行应当促进公共利益的增长,公民权利和利益是国家权力运行的宗旨,无论是个体或是整体的公民权利,不管是在制度安排还是制度运行过程中,都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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