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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地质勘查与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工作职责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地质勘查与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工作职责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地质勘查与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工作职责自然资源部是国家层面负责地质勘查与矿产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

工作人员在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拥有广泛的知识和专业技能,负责确保国家的自然资源得到科学合理的利用和保护。

本文将介绍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地质勘查与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工作职责。

一、地质勘查工作职责地质勘查是指对地质矿产资源进行调查、勘探、开发和管理的过程。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地质勘查工作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他们需要掌握地质学及勘查技术方面的知识,进行综合研究和调查,以确定地质矿产资源的分布、特征和潜力。

1. 地质调查与评价: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要进行地质调查与评价,以确定地质矿产资源的类型、规模和产出能力。

他们通过采集地质样本和数据,使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分析和研究,评估潜在的矿产储量和开采价值。

2. 勘探与开发:根据地质调查和评价的结果,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制定勘探和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他们使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地质工程等技术手段,在地下进行勘探作业,寻找矿体的具体位置和规模。

在勘探成功后,工作人员参与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确保资源的合理开采和利益最大化。

3. 环境保护与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对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负有重要责任。

他们需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规定,监督勘探和开发活动的合规性。

同时,他们还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控制,确保勘探和开发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和资源保护。

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职责矿产资源管理是指对已探明的矿产资源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过程。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的管理方面具有重要职责,他们需要负责资源的配置、利用和保护。

1. 矿权管理: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要制定矿权管理政策和法规,负责矿业权益的确权与转让。

他们进行矿权审批和登记工作,监督矿业企业的运营和管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2. 矿产资源调控:为了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要进行矿产资源调控。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2.12•【字号】•【施行日期】2007.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下发以来,我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在确保建设项目正常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方面,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

目前,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已基本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有的建设项目未对拟建工程所在地矿产资源情况进行调查,或明知工程所在地有矿产资源却不报、瞒报,造成了部分矿产资源无端被压覆;有的建设项目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引发了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的矛盾与纠纷;有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对压覆矿产资源的处理意见不够明确等。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项目选址和建设,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有关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能源、交通、水利、大型建筑群等一大批工程建设项目相继立项和开工建设,压覆了部分已查明的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致使原本已经十分紧张的矿产资源供需形势更加严峻,建设单位与被压覆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矛盾与纠纷不断,因此,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管理,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顺利进行,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央与地方政府关于采矿权的审批权限是怎样划分的

中央与地方政府关于采矿权的审批权限是怎样划分的

立志当早,存高远
中央与地方政府关于采矿权的审批权限是怎样划分的
矿产资源法规定了按矿床储量规模的大、中、小型和重要矿区、矿种来划分国务院、省(区、市)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

(1)开采登记办法规定了在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为下列范围: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开采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矿区范围跨省(区、市)的矿产资源;开采国务院规定的34 种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构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的范围是:开采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权限以外的且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另外,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将根据法律规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部分应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进行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3)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权限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4)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是指在跨行政区域的矿床上开办的矿山企业其矿区范围也跨行政区域的情况。

在符合审批权限划分的前提下,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时,由两个行政区。

矿产部门及岗位职责

矿产部门及岗位职责

矿产部门及岗位职责矿产部门是指负责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和利用的机构。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矿产部门可能有不同的名称和组织结构,但其职责和目标基本相似。

下面是矿产部门常见的岗位职责:1. 部门主管:负责矿产部门的整体管理和领导工作,制定部门的发展战略和目标,并监督各个岗位的工作。

部门主管还负责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沟通,协调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2. 矿产工程师:负责矿山和矿产资源的勘探、评估和开发工作。

矿产工程师需要设计和规划矿山的开采方式和工艺流程,制定工程方案,并监督施工过程。

矿产工程师还需要对矿产资源进行评估,确定矿石的质量和产量,以及矿产资源的开发潜力。

3. 矿产地质学家:负责对矿产资源进行地质勘探和研究,确定矿产资源的分布和储量,找出矿床的形成规律和演化过程。

矿产地质学家还需要进行地质调查和野外考察,发现新的矿产资源,为矿产资源的开发提供科学依据。

4. 矿产环境工程师:负责矿山和矿产资源的环境保护工作。

矿产环境工程师需要设计和实施环境监测和治理方案,防止矿山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他们还需要评估和控制矿山开采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提出保护措施。

5. 矿物加工工程师:负责矿石的提炼和加工过程。

矿物加工工程师需要设计和优化矿石的选矿和浓缩工艺,确保矿石中有价值的矿物得到有效提取。

他们还需要研究和开发新的加工技术,提高矿石的利用率和降低生产成本。

6. 矿产经济师:负责矿产资源的经济评估和管理工作。

矿产经济师需要分析矿产市场的供求情况和价格变动,预测矿产资源的市场前景。

他们还需要进行矿产项目的投资评估和经济效果分析,提出合理的资源开发和利用方案。

7. 矿产法律顾问:负责矿产资源的法律事务和合规管理工作。

矿产法律顾问需要解答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起草和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和合同。

他们还要监督矿产企业的合规情况,防范法律风险。

8. 矿产安全工程师:负责矿山和矿产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14号

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14号

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正文:---------------------------------------------------------------------------------------------------------------------------------------------------- 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1991年9月3日地质矿产部令第14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工作的正常秩序和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地质勘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勘查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地质勘查工作的单位和从事下列第七项至第九项工作的地勘行业的单位,都必须申请资格登记,取得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一、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二、矿产地质调查、勘查(含固体、液体、气体矿产资源);三、水文地质勘查(含区域水文地质勘查、城市供水、工矿企业集中供水及农业水文地质勘查);四、工程地质勘查(含区域工程地质勘查,重要城镇、能源、交通等重大工程建设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工程地质勘查);五、环境地质勘查(含灾害地质、城市地质、矿山环境地质、农业地质、医学地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的勘查评价和旅游地质勘查等);六、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及遥感地质勘查;七、岩石、土壤、矿物、水质的分析、化验、鉴定、测试与选冶试验;八、地质测绘;九、地质勘探工程(含钻探、坑探、井探、槽探等)。

第三条地质矿产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局(厅)是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勘查资格管理机关。

第四条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勘查单位及外商投资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的复核、发放由地质矿产部负责管理,其他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的审查、发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局(厅)负责管理。

市(地)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授权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查补充要求的通知-中地调函[2010]255号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查补充要求的通知-中地调函[2010]255号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查补充要求的通知正文:----------------------------------------------------------------------------------------------------------------------------------------------------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查补充要求的通知(中地调函〔2010〕255号)各项目承担单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174号),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贯彻落实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执行《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预算编制和审查要求(试行)的通知》(中地调函〔2010〕88号)的基础上,现就有关事宜提出以下补充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设备使用和购置费(一)进一步加强设备使用和购置费预算编制与审查在项目立项报告(续作评估报告)或设计中,为加强完成项目任务所需使用设备的必要性、合理性的论证,说明投入项目使用设备的来源,包括单位现有设备、拟租赁设备及拟购置设备情况等,阐明单位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要求以独立章节编写“设备使用和购置计划”(原“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必要性说明”并入本章节),为编制与审核相应支出预算提供依据。

对于单位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备计提折旧的,应将本单位现有设备对本项目实施的保证程度,拟投入项目使用设备的数量、型号和原值、在项目中使用的时间等做出详细说明。

对于需要租赁或购置设备的,要说明设备来源、设备型号、支出标准及测算依据。

需要购置较大价值设备或关键配套设备的,还应说明拟购置设备对本项目的保障能力或与本单位现有设备的配套情况。

需要购置或升级专用软件的,须对其必要性、询价、数量、投入项目使用时间、支出标准以及测算依据等做出详细论证。

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13•【字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1997年11月19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本市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及矿产品经营的管理。

前款规定所称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三条市地质矿产局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和矿产品经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和矿产品经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质矿产局有权对县(市、区)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规划、土地、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做好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依法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探矿权人在本市勘查矿产资源,必须持国家或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和勘查许可证,到市地质矿产局登记。

登记后,市地质矿产局应当书面通知勘查区所在地的县(市、区)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对该探矿权人的勘查活动进行监督。

未经登记的探矿权人,不得在本市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五条探矿权人在本市从事勘查活动,必须与批准机关批准的勘查项目内容和范围一致,如实填报有关报表,并接受市、县(市、区)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质矿产管理科工作职责

地质矿产管理科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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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管理科工作职责
1.依法进行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发证、年检;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2.依法组织收取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3.按规定权限审查确认采矿权价款评估结
4.依法对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登记、统计、预申请及地质资料的汇交。
5.负责建设项P压覆重要矿床的审核。
6.负责全市地质勘察活动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地质勘察争议、纠纷。
7.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监测工作,保护地质遗址。
8.依法监督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防止地下水的过度开采和污染,保护地质环境。
9.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组织审查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10.负责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二级评估报告的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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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矿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矿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矿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地质勘查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提高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是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地质勘查项目的立项与认定、任务书的编写、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设计变更与报告制度、项目质量管理、野外验收、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审查、成果资料汇交、项目竣工决算等全过程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管地质勘查项目,包括:中央财政(基金)地质勘查项目、省地质勘查项目、地勘事业费专项及其它局主管和协管地质勘查项目。

省地质勘查项目的管理还应按照《山东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局属单位通过市场方式承担的各类财政项目和投资规模较大的社会地勘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立项总体要求项目立项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地质勘查规划,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显著。

第五条立项申报程序1.地勘事业费专项项目,一般于每年七月底之前由各单位向局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立项申请。

中央财政和省地勘项目,按照项目来源部门要求的时间报送。

2.地勘单位或公司在收到上级部门立项指南后,认真研究立项要求,确立项目名称,对拟报项目进行资料收集、野外踏勘、编制申报材料等。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立项申请书。

立项申请书格式内容要满足有关文件规定.3.局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立项申请书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建议。

必要时,对重要项目进行野外实地考察论证。

4.对拟同意立项的项目,由局有关会议研究确定或向上级部门报送。

项目批准后,局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任务书或转发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第三章设计、报告评审管理第六条设计编审程序1.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项目任务书(或委托书)后,在收集分析以往地质资料和野外踏勘的基础上编写地质设计,并按要求向局业务主管部门报送。

2.局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设计书后,先进行形式审查,查验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然后送交有关专家进行审阅,及时组织完成设计审查。

地矿部关于加强地矿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地发59号

地矿部关于加强地矿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地发59号

地矿部关于加强地矿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正文:---------------------------------------------------------------------------------------------------------------------------------------------------- 地矿部关于加强地矿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地发59号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主管厅(局)、计划单列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地矿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地矿行政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是地矿行政执法的依据,各级地矿行政部门都要依法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发布实施以后,地矿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工作都处于法律的监督之下。

地矿行政部门要切实掌握《行政诉讼法》对合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必须注意自己的职权范围,不得越权行政,更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二、充分依靠司法保障,敢于依法行政对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人民法院负有维护和监督的职能。

各级地矿行政部门要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处罚的信心。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矿行政机关要勇于应诉,在行政诉讼中借助行政审判的维护和监督职能维护自己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

要不怕败诉,通过吸取败诉的教训,提高执法水平,逐步树立起地矿行政部门的权威。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在期满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地矿行政部门要充分运用强制执行这一法律武器,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是加强地矿行政执法工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武器。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2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2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调整完善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全面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出让发证权限详见附件)。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炭、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战略性金属矿产外其他所有金属矿产,以及油页岩、二氧化碳气、金刚石、海砂4种重要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出让登记矿产,以及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之外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采矿权出让登记工作。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本级出让登记权限下放县级。

出让登记矿业权跨行政区的,按矿种出让登记权限由矿业权面积占比较大的行政区的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变更(增列)矿种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增列)后的主矿种的权限进行管理。

已出让登记矿业权为非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禁止增列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

二、规范矿业权出让国家出资勘查或探矿权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2020年5月1日前形成并实际利用的现有地热井、矿泉水井和卤水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等无需勘查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以及采矿权灭失经核实仍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等情形的,无需设置探矿权、直接出让采矿权。

地质矿产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款解释的函-地函248号

地质矿产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款解释的函-地函248号

地质矿产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款
解释的函
正文:
---------------------------------------------------------------------------------------------------------------------------------------------------- 地质矿产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款解释的函
(1996年8月19日地函248号)
山东省地质矿产厅:
你省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局济矿管字〔1996〕第30号关于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条第四款作出解释的请示收悉。

现根据《细则》第四十五条的授权,答复如下:
《细则》第八条第四款规定:“上级地质矿产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撤销”。

该规定中的“行政行为”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又包括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对于不作为的,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直接作为。

——结束——。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2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2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1998年9月9日国土资发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各地质勘查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为加强地质资料(包括地质成果资料、原本档案资料和实物资料)的统一管理,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就目前机构改革中地质资料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规定的有关职能,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统一管理全国地质资料。

各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均须接受国土资源部对地质资料的统一管理。

二、地质资料管理属于政府职能,在各省(区、市)政府机构改革以前,仍由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地质资料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地质成果资料的汇交管理,并对基层单位的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各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坚决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加强地质成果资料的汇交管理,继续督促有关单位汇交、补交地质资料。

对拒不汇交地质资料的,要依法查处。

四、各省(区、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该由本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目前省级馆藏机构无论如何设置,都必须接受所在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凡有关地质资料管理的重要业务事项均须请示、报告并经其批准后才能施行。

其他地质资料保管单位的地质资料管理业务工作,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目前地质资料管理体制及馆藏机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待本次省级政府机构改革时一并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3.1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施行日期】1986.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

国家保护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

第四条国营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

国家保障国营矿山企业的巩固和发展。

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采矿。

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七条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枝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doc)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doc)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三)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五条国家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第六条在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规定以外地质工作项目的,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但是,由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8.14•【字号】•【施行日期】1998.08.1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五条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的制度。

第六条勘查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必须依法申请登记。

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的,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不予登记的,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市(地)、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地质矿产管理科工作职责

地质矿产管理科工作职责

地质矿产管理科工作职责一、地质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地质矿产管理科负责对本地区的地质矿产资源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价,包括矿产类型、分布、储量、品质等方面的详细调研。

通过野外考察、地质勘探以及实验室分析等手段,获取矿产资源的基本信息,并进行科学评估,为后续的矿产开发提供科学依据。

二、地质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与利用地质矿产管理科负责制定地质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方案。

根据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的结果,结合环境保护、资源可持续利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提出合理的开发方案和利用措施,确保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最大化利益。

三、矿产开采许可管理与监督地质矿产管理科负责对矿产开采许可进行管理与监督。

在矿产开采前,矿产企业需要向地质矿产管理科申请开采许可,地质矿产管理科负责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进行审核和批准。

开采过程中,地质矿产管理科对矿产企业进行监督,确保其按照许可条件进行生产经营,并监测矿产开采对环境的影响,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破坏。

四、地质灾害防治与事故应急管理五、地质矿产政策制定与法规执行地质矿产管理科负责参与地质矿产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法规的执行。

根据国家的指导意见和要求,地质矿产管理科制定本地区的地质矿产管理政策,保障地质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地质矿产管理科负责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矿产企业的监管,确保其依法经营。

总之,地质矿产管理科是负责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管理和监管的机构,其工作职责包括地质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矿产开采许可管理与监督、地质灾害防治与事故应急管理以及地质矿产政策制定与法规执行等方面。

通过科学的管理与监管,地质矿产管理科促进地质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委托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97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委托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97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委托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委托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自然资源资料档案馆储量评审办公室: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委托你单位开展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通知如下:一、委托事项按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纳入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并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开展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事项:(一)探矿权转采矿权;(二)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三)除油气外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四)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油气和放射性矿种除外。

二、委托时间自2020年9月至2023年9月。

三、有关要求(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对照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工作细则,规范工作流程,认真审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科学客观出具评审意见。

(二)简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中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依据评审备案信息表将评审备案结果纳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作为统计的依据。

及时更新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数据报送,指导市县数据填报工作。

(三)受委托事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单位实施。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9月11日——结束——。

市 地质矿产中心职能职责

市 地质矿产中心职能职责

地质矿产中心的主要职能职责包括:参与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逐步建立并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承担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收益等规费的征缴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及所在省地质工作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相关决策部署,在保障能源资源安全和服务自然资源管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承担国家及所在省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任务,参与编制相关规划,为重大工程建设、国土资源空间规划、能源资源勘查、能源资源基地建设布局等提供基础地质支撑。

承担国家及所在省各类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重点开展国家战略矿产、关键矿产及清洁能源矿产(地热、页岩气、煤层气等)勘查。

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科技专项,建设矿产资源领域地质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地质科技创新团队,培养地质科技创新人才,开展地质科普工作等。

承担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政策和相关工作规程、标准的研究,参与地质勘查、地质测绘、地热、煤层气、矿物材料等相关领域的行业标准制定工作,为全省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高效综合利用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参与制定地质产业发展规划,推动地质产业结构性调整和优化升级。

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参与境外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承担所在省核地质工作任务,编制相关规划、计划、方案,组织实施放射性矿产勘查,并为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技术支持。

承担所在省地质矿产资源大数据体系建设、成果资料管理和社会公益服务工作。

为所在省各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技术支撑与服务,为能源资源领域矿山应急勘查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受上级委托负责转制地勘单位在职职工的事业身份管理,受上级委托负责管理转制地勘单位离退休人员。

受上级委托负责局门户网站、网络系统、资料信息管理。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总的来说,市地质矿产中心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从规划编制到具体实施,从地质调查到技术支持,从大数据体系建设到社会服务,全方位地服务于当地自然资源管理和能源资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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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山东省地质矿产局履行地质矿产
工作政府职能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0-10-13
执行日期:1990-10-13
生效日期:1900-1-1
为了加强对全省地质矿产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地矿部“三定”方案和地质矿产部商请授权省地矿局(厅)履行地矿工作政府职能的要求,省政府决定在现行国家地矿机构体制不变的情况下,授权山东省地质矿产局履行下列政府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地质勘查、地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负责组织地质勘查登记、采矿登记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对全省各地矿管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领导,参与制定有偿开采矿产资源的法规、规章,维护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的权益。

三、按照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要求,统筹安排全省地质勘查工作和地下水勘查工作(含地质环境勘查、监测),组织制定全省地质勘查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全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和协调国家重大地质勘查项目计划;督促检查重大地质成果质量情况;负责地质勘查工作综合统计分析;参与制定国土规划(区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宏观决策;审查地质、矿产、地下水勘查对外项目的有关部分。

四、对全省各类地质矿产成果资料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全省地质矿产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研究及提供使用;对地方、基层单位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建立和健全全省地质科技档案管理办法。

五、负责全省矿产资源的登记、统计通报及产、供、销的综合统计通报,组织分析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状况、趋势、对策及发展战略,参与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发展规划。

六、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

负责地下水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以及地下水资源的监测、统计、分析。

对市地、县(市)地质环境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七、协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环境(含区域地质环境、城市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地貌类自然保护区)和有明显地质地貌特色的风景名胜区的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

八、组织拟定全省地质科技发展规划,贯彻地质勘查工作技术规程、规范,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技术引进及成果验收推广工作。

九、组织拟定地质勘查工作的改革规划、方案及重要的改革措施,组织有关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探索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地质勘查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有效途径。

十、承担省矿产储量委员会、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省黄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黄金地质方面的工作;指导省地质学会、省地质经济学会及地矿行业的其他学会、协会的工作。

十一、进行地质矿产资源的综合研究,为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资源综合资料。

十二、承办省政府和地矿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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