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标准 影响系数表及计算公式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已提取的基金不作为执行清偿债务、抵押、查封的财产对象,不影响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行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权。
第十七条因违法被吊销生产经营资质或因其他原因被终止采矿行为的矿山企业,仍应履行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所需资金从矿山企业已提取的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补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拥有多个采矿权的采矿权人或矿业集团,须按采矿权分设专项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各矿山企业的基金计提情况。
第三章
第十二条基金由矿山企业自主使用。矿山企业应根据公告后的《方案》,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责任。
第十三条基金使用范围:
(一)因矿山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等预防、治理恢复以及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的支出;
第九条除首次计提外,矿山企业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根据上年度矿产品开采情况按年度计提基金(以《方案》适用期为准,一般每五年一个阶段),计提方法如下:
本阶段各年度计提基金=(基金计提总额-当期适用《方案》评审前已缴存金额)×上年度实际开采的矿产品资源量/当期适用《方案》对应的设计可利用资源量。
第十条矿山企业转让矿业权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同时转移。受让企业承接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的主体责任,并同时设立基金账户,按本办法规定计提基金。
矿山企业按照《方案》确定的治理经费,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每年按照上年度实际开采量与采矿权出让储量比例摊销方法提取基金,并计入生产成本。
第八条基金计提实行一次性计提和分期计提两种方式。基金计提总额为当期适用《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动态投资总额。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财税处理分析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财税处理分析作者:王顺超来源:《会计之友》2014年第05期【摘要】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矿山企业需根据相关规定提取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文章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对矿山企业提取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财税处理进行了探析。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专项储备;企业所得税;专项资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是由企业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提取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用于其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国土资源部发布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其中第十八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目前矿山企业基本都按照规定提取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而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收相关法律还尚未明确规定。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第二条规定,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列入成本。
即根据该文件规定,矿山企业应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借记成本费用科目,但对应科目记入哪个会计科目,该文件并没有详细规定。
此外,关于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义务时发生相关支出的相关会计处理,该文件也未进行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2月16日对《关于辖区煤炭行业上市公司有关财务核算问题的请示函》的复函(会计部函〔2009〕第46号)第一条内容,按规定计提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用途属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部分应按照弃置费用核算,不属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应按照煤炭安全生产费进行会计处理。
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义务,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和《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行政辖区内进行采矿活动的矿山企业均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治理”的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的法定义务,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年预提并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是指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履行义务,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而预交的备用资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
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义务后,经县(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的,保证金由财政部门返还。
保证金作为矿山企业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费用,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并列入成本。
第四条保证金的缴纳标准由矿山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收缴工作由矿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
矿山企业跨市、县行政区的,保证金的核定及收缴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部门负责。
第五条保证金应由负责收缴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在指定银行设立专户存储,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保部门共同监管。
第六条保证金的预缴标准按照不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的原则,根据开采方式、矿种、生产规模的不同按下列方法确定,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对破坏力大、危害程度深、恢复难度大的矿山,可按不低于治理费用的原则,适当提高保证金收取标准。
对开采年期短或接近闭坑的矿山企业收缴额度应从实际出发,适当降低保证金收取标准。
第七条保证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预缴。
一次性预缴确有困难的,应当向收取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分期预缴,但第一次缴纳不得低于应缴额的30%,其余部分须在三年内缴清。
第八条新设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登记之日起60日内向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承诺,同时预缴保证金,并凭保证金预缴凭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方案及签订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协议输采矿登记手续。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完整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前言一、任务的由来灰岩矿位于坡村,矿山始建于80年代末,在年底将原来的五个采矿证进行了整合,石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区是正在开采的矿山,该矿点距×市约19km,交通较为便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为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规范矿山企业采掘生产,加强地矿行政管理,保证矿山的安全生产和正常建设。
委托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工作。
二、方案编制的目的和主要任务本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的目的是: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影响评估的基础上,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进行分区,提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恢复的措施,做出总体部署和安排,达到有效防治矿山地质灾害,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为矿山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提供科学依据,为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督,为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据此目的提出以下主要任务:1、阐明矿山及周边地区的地质环境条件;2、基本查明矿山因采矿引起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包括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种类、分布、规模、发育特征、引发因素、危害及危险性大小)、对地形地貌及人文景观的破坏和影响、对含水层的破坏(范围、规模、程度及生活用水)和影响、对土地资源的破坏和影响、对重要交通设施的破坏和影响以及已采取的措施和治理效果;3、对矿山存在的地质环境问题进行评估,包括现状评估、预测评估;4、根据矿产资源开发方案或开发计划、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分布特征及其危害性、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5、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措施和监测方法;6、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包括工程部署、防治工程经费估算、保证措施和效益分析。
三、方案编制的依据本次工作主要以国家、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和技术规程以及矿山工程技术文件等为依据,主要包括:(一)政策、法规及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7)《土地复垦规定》;(8)《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9)《陕西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10)《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21);(2)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69号文附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3)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规]字第103号《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8-2006 (2006年6月5日发布、2006年9月1日实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8-2006;(6)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7)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9)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区域地质图图例》GB958。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经费估算
06
结论与建议
主要结论
01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严重,亟需采取治理措施。
02
治理恢复方案应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地质条件、环境状况、治
理目标等。
经费估算应基于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制定合理方案
03 。
建议与展望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调 查,了解现状和问题 ,为治理恢复提供基 础数据。
针对不同地质条件和 环境状况,制定不同 的治理方案,确保治 理效果。
生态恢复费用:包括植被恢复、 动物栖息地修复等项目的费用, 共计XX万元。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 案的总经费估算为XX万元。
环境监测费用:包括环境空气、 水质、土壤等监测项目的费用, 共计XX万元。
社会效益费用:包括提高居民生 活质量、减少健康风险等社会效 益的费用,共计XX万元。
结果分析
根据经费估算结果,该矿山 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 案的经费较为充足,能够满 足项目的治理需求。
流程:经费估算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收集相关资料,了解类似项目的经费情况;
2. 根据方案内容和要求,确定各项工作的费用; 3. 考虑不可预见费用,留有一定的预备金;
4. 汇总并调整各项费用,得到总预算。
0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经费 估算结果及分析
经费估算结果
治理工程费用:包括矿山废水处 理、废渣处置、土地复垦等工程 项目的费用,共计XX万元。
《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规范》
《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范 》
《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编制规范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意见
《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意见》
《矿山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5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10日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效预防和治理矿山开发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落实矿山企业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支取和使用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为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而促使其预先缴存的专项保证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简称“治理义务”)是指采矿权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因开采矿产资源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及伴生地裂缝、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应履行的预防和治理义务。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采矿权人,应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以下简称“保证金制度”),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以下简称“治理工程”),履行治理义务,依法缴存、支取和使用保证金。
采矿权人缴存保证金,提交履约保函、信用证,不免除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第四条保证金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保证金计算方法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保证金计算说明一、计算公式与取值1、保证金总额计算公式:保证金总额=存储标准×矿区面积×面积系数(累进)×开采系数×采矿许可剩余年限2、年均存储额计算式:年均存储额=存储标准×矿区面积×面积系数(累进)×开采系数3、首次存储额计算式:首次存储额=年均存储额×2当年均存储额×2足保证金总额的15%时:首次存储额=保证金总额×15%二、累进面积计算1、累进面积=矿区面积×面积系数(累进)=Σ区间面积×区间面积系数2、经验公式按累进制计算,计算过程较复杂,为便于各级发证机关、采矿权人和方案编制单位计算保证金,提出以下经验公式,供大家使用:S1=a+(S-b) ×c设面积为S,S1为累进面积(或称折算面积)即:S1=矿区面积×面积系数(累进)=Σ区间面积×区间面积系数= a+(S-b) ×c其中:a、b、c按以下表格取值注:a为附件1中5个区间段下限值的累进面积值(经验系数)b为附件1中5个区间段的面积下限值c为附件1中5个区间段对应的面积系数值三、计算举例(一)累进面积计算如:矿区面积6.5266平方公里,用二种方式计算对比:1、累进制计算:S1=0.01×4+0.09×2+0.9×1+4×0.6+(6.5266-5)×0.4=4.13064(平方公里)2、查表计算:S1=a+(S-b) ×c=3.52+(6.5266-5)×0.4=4.13064(平方公里)(二)保证金总额计算一铁矿山,矿区面积6.5266平方公里(注:换算成平方米时要×1000000),露天开采(其他采矿法系数为1.5),采矿证剩余年限为10年。
保证金总额=存储标准×矿区面积×面积系数(累进)×开采系数×采矿许可剩余年限该铁矿山保证金总额=0.45×4.13064×1000000×1.5×10=2788.182(万元)。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预防和治理矿山地质灾害,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收取、交纳、使用和管理,依据《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并交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治理义务,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本息返还采矿权人。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所交纳的备用治理资金。
第四条保证金按采矿许可证登记发证权限,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国土资源部、省和设区的市登记发证的,由矿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国土资源部和省登记发证,并且矿区范围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由占矿区面积较大的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县(市)登记发证的,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设区的市登记发证的,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第五条保证金的收交标准,依据采矿许可证批准面积、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以及对矿山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保证金收交标准及影响系数见附件)。
第六条保证金分一次性交纳和分期交纳。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含3年)以内的,采矿权人应当一次性全额交纳保证金。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超过3年的,采矿权人可以分期交纳保证金。
首次交纳数额不得低于应交总额的30%,余额可每3年交纳一次,每次交纳数额不得低于余额的50%,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一年应当全部交清。
第七条采矿权人应当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1个月内,与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交纳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样式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制定。
第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3个月内,与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交纳保证金。
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情况说明
郏县景昇煤业有限公司
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纳情况的
说明
郏县国土资源局地环股:
我公司已于2014年12月委托河南省豫西煤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并报送贵局地环股。
但因受国内外煤炭市场需求下降、办理相关证照等因素影响。
公司经营困难,举步维艰,截至目前已停工近一年之久。
同时根据豫政【2016】10号文有关调整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使用办法的要求,公司暂缓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待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缓解时补交。
特此说明
郏县景昇煤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郏县景昇煤业有限公司
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纳情况的
说明
郏县国土资源局储量股:
我公司已于2014年12月委托河南省豫西煤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并报送贵局地环股。
但因受国内外煤炭市场需求下降、办理相关证照等因素影响。
公司经营困难,举步维艰,截至目前已停工近一年之久。
同时根据豫政【2016】10号文有关调整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使用办法的要求,公司暂缓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待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缓解时补交。
特此说明
郏县景昇煤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采矿活动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地质环第三条保证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第四条缴存保证金的代理银行,由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保证金实行专户第五条保证金的缴存标准,依据采矿许可证批准面积、有效期、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以及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
具体计算方式、标准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报自第六条保证金可以一次性缴存或者分期缴存。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含3年)以内的,采矿权人应当一次性全额缴存。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以上的,可以分期缴存。
其中10年(含10年)以下的,首次缴存金额不少于保证金总额的40%;10年以上的,首次缴存金额不少于保证金总额的30%;余额部分逐年平均缴存,并在采矿许可证届满前1第七条采矿权人进行矿山建设前,应当持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缴存保证金通知,在代理银行缴存保证金;向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矿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在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时缴存保第八条代理银行应当将采矿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缴存保证金的数额、时间等情况,书面告知出具缴存保证金通知的第九条采矿权人进行矿山建设前,应当与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书;向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矿许可的,采矿权人应当自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与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书。
试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其利息所有权
试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其利息所有权李邵辉摘要:基于保证金流转,有关各方之间发生两个主要的法律关系,一是矿权人与国土资源部门之间的保证金缴纳债权债务关系。
矿权人交付保证金后,国土资源部门成为这笔资金的所有权人。
矿权人对该资金的所有权转化为债权,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后,可以行使得到相应资金的请求权;二是国土资源部门与银行之间的存款债权债务关系,前者是债权人。
双方可以约定高于活期存款的合理利率,利息同样属于前者所有。
国土资源部门可以行使利息处分权,将利息用于建立一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也可依第一个法律关系所确认的利息处理方案把部分利息给付矿权人。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现状近几年来,我国逐步推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备用金)制度。
根据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18、19条,保证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原则,按照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情况,返还相应额度的保证金及利息。
一些省、市、县也对此做出基本相同规定。
据初步调查,在保证金存款利息上存在两类模式。
一是湖南模式,备用金存放银行以活期计利息,2009年利率在0.5%左右浮动;二是安徽模式,保证金利息按国土资源部门与银行签订的保证金缴存管理协议确定。
2008年3月,安徽省采用招标形式确定保证金缴存银行为省工商银行,年利率5.41%,高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在保证金及其利息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关于保证金所有权问题:各级规定都明确保证金归采矿权人所有,但其法理基础尚待进一步商榷。
保证金交付国土资源部门后到底归谁所有?(二)关于保证金利息所有权问题:各级规定都明确利息归缴存的采矿权人,但与有关保证金所有权规定一样,其理由并不充分。
(三)关于保证金存款利率问题:国土资源部规定对此没有涉及。
湖南的规定是银行计付活期利息,安徽是采用招标形式确定,高于活期。
保证金存款利率如何计为宜?(四)关于保证金利息的去向问题:各级规定都是在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后,利息连同保证金给付采矿权人。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设计治理经费估算计算部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工程经费估算编制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第七章经费估算与进度按排第一节、工程量估算第二节、工程经费估算〔一〕工程经费估算编制依据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实物工作量与相关图件和说明;2、中华人民某某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X》DZ/T223-2009;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5、《某某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DYD15-301-2009(2009年某某建设厅颁发);6、《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内建工[2007]236号〕;7 、《关于调整定额人工费和材料价格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建工[2008]319号〕8、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性收费的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9、《某某自治区园林绿化预算定额》DYD15-201-2009(2009年某某建设厅颁发);10、XX市(地区)材料价格信息〔XXXX年X季度〕与XX市(地区)材料价格市场询价。
〔二〕工程经费估算编制说明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中的工程项目施工原如此上由采矿权人自主完成。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经费估算,是矿山开采和闭坑后预计产生的治理本钱。
该本钱是根据目前矿山开采能力和今后矿山开采可能对地质环境造成破坏进展估算的。
鉴于治理期较长,中期与远期应根据矿山开采状况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与当地市场价格进展与时调整。
3、该治理方案估算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用、管理费用、其他费用、利润与税金组成,在计算中以元为单位,取小数点后两位计到分。
〔1〕直接工程费直接工程费包括工程施工费和监测费用组成:①工程施工费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费用、措施费和间接本钱费组成。
人工费中人工单价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内建工[2007]236号〕》的规定与XX市市场价格计取。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5号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现将《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8月28日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使用,落实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边生产、边治理”的原则,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和有责任人的闭坑矿山的矿山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使用,遵循规范提取、企业所有、专款专用、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映每个矿山基金的提取与使用情况。
第五条现有矿山企业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建立完善基金账户,新建矿山应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统称方案)评审通过后1个月内,由所属矿山企业建立基金账户。
第二章基金计提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方案。
方案应当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进度安排,估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年度费用、阶段费用、总体费用等。
矿山企业按照经批准方案确定的治理费用,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每年按照上年度实际开采量与采矿权出让资源储量比例摊销方法计提基金,并计入生产成本。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管理办法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与审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文)、《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7)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的编制与审查管理。
二、方案编制第三条方案编制规范采用国土资源部《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7)。
新建和改扩建矿山要在相关章节和结论中重点交待矿山与周边相邻重要交通线、各类保护区、各类风景区、城市规划区的区位和距离关系,对露天开采矿山要在实地调查基础上就矿区没有处于三区两线可视范围、没有处于各级各类规划禁采区内作出确定性说明,编制单位要对此结论负责。
为便于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统计,方案要明确标明采空区、塌陷区、崩塌滑坡隐患等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预测的拐点坐标范围及其它相关特征数据,并在图中明确、规范标示。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编制治理方案的,不再单独进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但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纳入治理方案一并编制。
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的按部有关规定执行。
已经编制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并经评审通过的,在矿区范围、采矿方式等评估评价因素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其相关内容可不再编入治理方案。
第五条编制治理方案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编制一级方案的单位,应当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编制二级方案的单位,应当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资质;编制三级方案的单位,应当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丙级以上资质。
方案级别根据矿山环境影响评估级别确定。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
鲁国土资办字〔2018〕19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7〕30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护和治理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省厅决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履行情况监督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 1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称“方案”)的编制情况。
矿山企业是否编制方案,方案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等。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
矿山企业是否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是否落实土地复垦义务,是否按方案安排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是否缴纳土地复垦费,是否完成方案确定的治理任务等。
3.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责任落实情况。
矿山企业是否开展地质环境监测,是否完成监测内容和满足监测要求,监测和测试的原始数据情况等。
二、检查时间与方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6月底前组织辖区内的矿山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表》(附件1),7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全部矿山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上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9月底前对辖区内矿山进行复查,其中对部、省级发证矿山100%复查,对县级发证矿山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复查,并将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于9月底前上报省厅。
省厅在11月底前对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并在每年年底前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履行情况检查要按- 2 -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
一是随机抽取检查的矿山,形成检查对象名单;二是随机选专家或技术人员采取现场查阅资料、座谈交流讨论、实地检查治理工程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
保证金计算方法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保证金计算说明一、计算公式与取值1、保证金总额计算公式:保证金总额=存储标准×矿区面积×面积系数(累进)×开采系数×采矿许可剩余年限2、年均存储额计算式:年均存储额=存储标准×矿区面积×面积系数(累进)×开采系数3、首次存储额计算式:首次存储额=年均存储额×2当年均存储额×2足保证金总额的15%时:首次存储额=保证金总额×15%二、累进面积计算1、累进面积=矿区面积×面积系数(累进)=Σ区间面积×区间面积系数2、经验公式按累进制计算,计算过程较复杂,为便于各级发证机关、采矿权人和方案编制单位计算保证金,提出以下经验公式,供大家使用:S1=a+(S-b) ×c设面积为S,S1为累进面积(或称折算面积)即:S1=矿区面积×面积系数(累进)=Σ区间面积×区间面积系数= a+(S-b) ×c其中:a、b、c按以下表格取值注:a为附件1中5个区间段下限值的累进面积值(经验系数)b为附件1中5个区间段的面积下限值c为附件1中5个区间段对应的面积系数值三、计算举例(一)累进面积计算如:矿区面积6.5266平方公里,用二种方式计算对比:1、累进制计算:S1=0.01×4+0.09×2+0.9×1+4×0.6+(6.5266-5)×0.4=4.13064(平方公里)2、查表计算:S1=a+(S-b) ×c=3.52+(6.5266-5)×0.4=4.13064(平方公里)(二)保证金总额计算一铁矿山,矿区面积6.5266平方公里(注:换算成平方米时要×1000000),露天开采(其他采矿法系数为1.5),采矿证剩余年限为10年。
保证金总额=存储标准×矿区面积×面积系数(累进)×开采系数×采矿许可剩余年限该铁矿山保证金总额=0.45×4.13064×1000000×1.5×10=2788.182(万元)。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财税处理分析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财税处理分析【摘要】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矿山企业需根据相关规定提取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文章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对矿山企业提取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财税处理进行了探析。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专项储备;企业所得税;专项资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是由企业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提取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用于其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国土资源部发布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其中第十八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目前矿山企业基本都按照规定提取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而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收相关法律还尚未明确规定。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第二条规定,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列入成本。
即根据该文件规定,矿山企业应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借记成本费用科目,但对应科目记入哪个会计科目,该文件并没有详细规定。
此外,关于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义务时发生相关支出的相关会计处理,该文件也未进行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2月16日对《关于辖区煤炭行业上市公司有关财务核算问题的请示函》的复函(会计部函〔2009〕第46号)第一条内容,按规定计提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用途属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部分应按照弃置费用核算,不属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应按照煤炭安全生产费进行会计处理。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标准影响系数表及计算公式
附件1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标准
影响系数表及计算公式
一、缴存标准及影响系数表
二、计算公式
《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采矿许可证存续期内保证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年缴存均额=缴存标准×采矿许可证批准生产规模×开采影响系数= ××= 万元
采矿许可证期限内保证金缴存总额=年缴存均额×采矿许可证许可期限= ×= 万元
采矿许可期限精确到月,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新办矿山可先以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生产规模进行计算、缴存,待采矿许可证颁发后,多退少补。
多种矿种并存的,以主矿种计算;多种开采方式并存的,按主要开采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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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标准
影响系数表及计算公式
一、缴存标准及影响系数表
二、计算公式
《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采矿许可证存续期内保证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年缴存均额=缴存标准×采矿许可证批准生产规模×开采影响系数= ××= 万元
采矿许可证期限内保证金缴存总额=年缴存均额×采矿许可证许可期限= ×= 万元
采矿许可期限精确到月,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新办矿山可先以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生产规模进行计算、缴存,待采矿许可证颁发后,多退少补。
多种矿种并存的,以主矿种计算;多种开采方式并存的,按主要开采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