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借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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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借用规章制度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加强师生对学院财产的责任心,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1、为了保证教学需要和仪器设备安全,学院所有的教学仪器设备一律不借给私人使用。
2、借用教学仪器设备按计划进行。借用前,由院系根据教学计划作出仪器设备使用计划,说明需要仪器设备的原因、型号规格、数量、时间及地点等,临时借用,也要由院、系作出使用说明,由院、系领导签字。凡没有院、系使用计划或说明的,一律不外借。
3、在有院、系使用计划或使用说明的情况下,由任课教师提前填写仪器设备借用单并指定借取人,由院系领导签字,交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后,上课前由借取人凭本人学生证到设备室借取,下课后按时规还。
4、因教学安排或学生实习,教师、学生借用仪器设备须带出校园或过夜的,由所在院、系主任特别说明原因,并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实验室管理中心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5、借用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10 - 11:30,下午13:30 –17:00。每人每次借用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天(8:10 –17:00)。
6、非教学工作(包括社团活动等)借用仪器设备,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且在校园内使用,需由所在院、系或部门领导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协调安排。所借仪器设备必须当日归还。特殊情况需带出校园或过夜的需主管院长批准。
7、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并按学院有关收费标准收取租金。
8、借取设备时借取人应当面对仪器设备的外观和基本性能及配件认真检查、核实,归还时借用人要当面接受设备管理员的检查验收。
9、.借用仪器设备人应熟悉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使用方法,使用时如出现故障应停止使用并及时向设备管理员报告,严禁私自拆卸和改动。
10、因操作不当或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配件不齐的,按实际维修购置支出费用赔偿。
11、不按时归还者,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设备原价的1%收取租赁费。并记入信用档案和暂停借用设备。
12、遇雨、雪、风沙等恶劣天气时除教室上课外一律停止借用设备。
13、实验室管理中心根据学院整体的教学需要,有权不外借仪器设备,并向有关院、系说明情况。
14、实验室管理中心对各院系和借用人建立必要的信用档案,凡信用等级低的单位和个人,在借用仪器设备时将给以必要的限制。
1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