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案例
2023年民诉部分案例以及仲裁真题及解答
案例分析:(A)敏宏企业拖欠怀剑企业印万元旳电器货款。
怀剑企业与敏宏企业多次交涉还款事宜, 并得知敏宏企业无力还款, 只有一座两层小楼租给了德峰企业, 德峰企业经营不善, 已拖欠敏宏企业两年房租合计15万元, 在这种状况下, 怀剑企业诉至法院规定敏宏企业还款, 并尤其阐明假如敏宏企业无力还款, 可将出租给德峰企业旳两层小楼收回并交给怀剑企业抵销敏宏企业拖欠旳印万元欠款, 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到达协议, 约定被告方在六个月内分两次还清欠款80万元。
调解书送达后六个月内, 敏宏企业只还了30万元, 尚欠50万元, 怀剑企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敏宏企业则向人民法院提出将德峰企业拖欠旳房租15万元转给怀剑企业, 执行法院向德峰企业发出了对怀剑企业给付15万元旳告知。
请回答问题: (1999年卷四第5题, 本题7分)(1)本案诉讼过程中, 法院可否告知德峰企业作为无独立祈求权旳第三人?为何?答:可以, 由于本案处理成果与德峰企业有法律上旳利害关系。
本题考无独立祈求权旳第三人。
《民诉法》第56条第2款规定: “对当事人双方旳诉讼标旳, 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祈求权, 但案件处理成果同他有法律上旳利害关系旳, 可以申请参与诉讼, 或者由人民法院告知他参与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旳第三人, 有当事人旳诉讼权利义务。
”(2)假如德峰企业对执行法院发出旳履行债务旳告知有异议, 执行法院应当怎么办?答:执行法院应按法定程序对该异议进行审查, 若理由不成立, 予以驳回;若理由成立, 由院长同意中断执行。
本题考执行异议。
《民诉法》第加条规定: “执行过程中, 案外人对执行标旳提出异议旳, 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理由不成立旳, 予以驳回;理由成立旳, 由院长同意中断执行。
假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3)假如德峰企业收到执行法院规定其履行到期债务旳告知后私自向敏宏企业还款15万元, 导致该. 15万元被敏宏企业使用而无法追回, 德峰企业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德峰企业因未履行指定义务, 即未依执行告知向怀剑企业支付15万元, 法院可强制其履行这一义务。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戴鹏大连瓦房店民诉法案例
戴鹏大连瓦房店民诉法案例
(实用版)
目录
1.戴鹏大连瓦房店民诉法案例简介
2.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
3.案例的判决结果及意义
4.对我国民诉法的启示和影响
正文
戴鹏大连瓦房店民诉法案例是我国近年来一起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民
事诉讼案件。
此案发生在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原告戴鹏与被告大连瓦房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了一起购房合同纠纷。
戴鹏在购买被告的房屋后,发现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部分购房款。
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解除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原告戴鹏认为,被告在售房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被告则认为,房屋面积的误差是合理的,且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处理方式,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戴鹏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部分购房款。
这一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此类购房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戴鹏大连瓦房店民诉法案例对我国民诉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此案进一步明确了合同纠纷处理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对于消费者在合同纠纷中维权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次,此案也揭示了合同约定不明确、不合理所导致的纠纷,对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民诉法案例分析
• 当地人民法院在接到这三份起诉状之后, 当地人民法院在接到这三份起诉状之后, 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依据? 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依据?三个案件的 认为被告是同一个人, ?同类的? 认为被告是同一个人,因此向三原告送达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同类的? 传票后,将这三个案件合并审理。 传票后,将这三个案件合并审理。
赔付的最终责任财产仍然是张某的财产, 赔付的最终责任财产仍然是张某的财产,张某的继 承人因基于继承关系和继承财产的处分成为本案的 李某对刘某提起诉讼, 李某对刘某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法院应否 被告,本案中,刘某、 被告,本案中,刘某、张某的女儿都是张某财产的 认可。造成李某车辆毁损的责任人是张某, 认可。造成李某车辆毁损的责任人是张某, 合法继承人,因此, 合法继承人,因此,法院应当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追 而张某已死亡。 而张某已死亡。即法院在审理前应该如何 加张某的女儿为共同被告。 加张某的女儿为共同被告。 确定被告? 确定被告? 张某的继承人应当以张某的遗产为限对李某的车辆 毁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受诉法院支持了李先生要求的精神损害以及返还抚 受诉法院支持了李先生要求的精神损害以及返还抚 养费的要求, 认为,根据新司法解释, 养费的要求,并认为,根据新司法解释,李先生还 有权分割妻子名下的房屋。 有权分割妻子名下的房屋。
法院认定该房产归陈女士所有, 法院认定该房产归陈女士所有,但尚未还贷的部分应由陈女 士负担。另外, 士负担。另外,陈女士还应当补偿李先生于婚后共同还贷支 付的款项和相对应房屋增值部分的价值,共计25万余元。 25万余元 付的款项和相对应房屋增值部分的价值,共计25万余元。
该套房屋为陈女士婚 前签约购买并支付首 • 李先生怀疑女儿小莉并非自己亲生,那起诉要求 付款, 付款,且房产登记在 此案由个法院管辖? 和妻子离婚并赔偿自己对孩子的抚养费7万元和精 她的名下。 她的名下。婚后双方 神损害赔偿金40万元。但妻子一年前已经离家出走, 共同还贷。 共同还贷。
民诉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民诉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老张是个做小本生意的,专门从乡下收购一些特色农产品,然后运到城里的市场去卖。
这天,他和一个叫小李的货运司机达成了一个运输合同。
老张把自己辛苦收购来的好几箱新鲜水果交给小李,让他务必在第二天早上六点前送到城里的市场。
为啥这么着急呢?因为早上六点到八点那阵儿,市场人流量大,水果新鲜卖相好,能卖个好价钱。
小李拍着胸脯保证:“老张啊,你就放心吧,我这开车技术杠杠的,保证按时把你的水果送到。
”老张听了心里踏实了不少,还给了小李一部分定金。
可谁知道啊,第二天早上,老张在市场左等右等,就是不见小李的货车。
眼瞅着时间一点点过去,水果要是不新鲜了,可就砸手里了。
老张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一个劲儿地给小李打电话。
好不容易打通了,小李在电话那头说:“老张啊,不好意思,车在路上出故障了,我正在修呢。
”老张一听就懵了,这可咋整啊?等小李把水果送到的时候,都已经上午十点多了。
水果因为耽搁了时间,有些都开始有点蔫儿了。
老张看着这些水果,心疼得不行,就和小李理论起来。
老张说:“小李啊,你这可不行啊,咱们说好的六点前送到,你看看现在这水果,还能卖出去多少?我得扣你运费。
”小李却不乐意了,他觉得车出故障是意外情况,自己也不想的,而且自己也费了好大劲儿才把水果送到,运费一分都不能少。
于是,老张和小李就这么吵了起来,谁也不让谁。
老张一气之下,把小李告上了法院,这就引发了一场运输合同纠纷的官司。
在法庭上,老张委屈地说:“法官大人啊,我和他签了运输合同的,他没按时把货送到,我的水果都不新鲜了,我损失可大了。
按照合同,他就得承担责任,我扣他运费都是轻的。
”小李也有自己的说法:“法官,车出故障这事儿我也控制不了啊,我已经尽力去修了,而且我最后也把货送到了,他不能就这么扣我运费啊。
”法官听了他们俩的陈述后,开始仔细查看他们签订的运输合同。
合同里确实写了交货时间是早上六点前,但是对于意外情况没有详细的规定。
法官思考了一会儿后说:“小李啊,虽然车出故障是意外,但是你既然承接了这个运输业务,就应该考虑到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做好应对措施。
民事诉讼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民诉案例分析民事诉讼法案例1 司法管辖和诉讼保全 [案情]1997年,甲县a公司和乙县b公司在丙县订立了一份水泥供销合同。
合同约定:“运输方式:由a公司代办托运;履行地点:a公司在丁县的仓库。
”a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b公司尚欠a公司30万元的货款。
四个月后,b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的广告。
同时,着手准备分立为两个公司。
为此,a公司以b公司的行为影响货款的偿还和b公司即将分立为由,向乙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b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同时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资金担保。
人民法院审查以后依法作出了冻结存款的裁定。
后由于b公司向该法院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财产担保,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冻结的裁定。
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中,被告b公司反诉要求原告a公司承担由于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问题](1)对于本案何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如果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间提出?该异议能否成立?(3)a公司能否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4)b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正确? [答案](1)乙县人民法院、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本案中乙县是被告人b公司所在地,丁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2)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该异议不能成立。
见《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3)a公司可以在诉前申请诉讼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法律对诉前财产保全规定的条件要比诉讼保全的条件更严格。
本案中a公司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争议的财产存在着现实危险。
本案争议的财产为30万元的货款,b公司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会直接影响其还债能力,对债权人a公司构成威胁,可能使其债权无法或不能得到充分实现;b公司着手准备分立的行为又会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
符合诉前保全的实质要件,即情况紧急,如果等到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由于相对人的主观原因会导致a公司利益受损,同时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
民诉模拟法庭案例
民事起诉状原告洪维,女,汉族,54岁,南昌第一中学教师。
现住南昌市新建县文教路12号。
联系电话:被告:柳建真娄本奇男汉族28岁诉讼请求:一,责令被告停止侵权。
二,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原告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律师代理费。
事实与理由:一,2003年10月份,---房产公司推出一期楼盘,并且凭教师证可享受九折优惠,我与儿子到房产公司购买了位于南昌市新建县文教路星星小区的住房,并且以我的名字办理了登记,后借给儿子结婚作为新房。
现因儿子夫妻感情不好要求离婚并把该房屋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依据。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原告认为被告侵权事实存在,原告诉讼请求依法有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2008年1月2日开庭笔录[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入庭)[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当事人、第三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
原告。
[原告]:柳建真,女,1978年3月21日生,汉族,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锦江小区。
民诉官方案例
民事诉讼官方案例民事诉讼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依据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和法官的角色都非常重要。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民诉案例,带您了解民诉活动中律师和法官的表现。
案例一张某因工作原因,将辆轿车交给薛某保管。
但后来,薛某将轿车卖给亲戚,并骗取买主的银行贷款钱款,随即失踪。
张某请求法院判令薛某赔偿车辆款及其利息。
经审理,法院认为由于张某将车辆交予薛某保管属于委托,薛某并无可靠证据证明其有权处置该车。
而薛某将车辆私自卖掉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在该案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他在庭审中充分陈述了张某的权益受损、薛某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并协助张某提供证据。
案例二秦某对王某构成名誉侵权,王某请求法院判决秦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秦某对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赔礼道歉的问题,法院考虑到以往的道歉未果的情况,决定由秦某通过媒体公开向王某道歉。
而关于赔偿精神抚慰金的问题,法院依据双方的情况进行权衡,最终判决秦某支付5万元精神抚慰金。
在该案中,法官充分考虑了案情的复杂性和双方的权益,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同时,律师也在该案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案例三张某对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其购买的房屋。
但由于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存在争议,法院并未立即判决,而是以查明事实为目标三次开庭,最终查明李某未按照合同要求交售房屋。
但是,在执行程序中,张某总是找法院的工作人员询问进展情况,还连续多次向法院写信。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扰乱了司法秩序,应依法进行制止。
因此,法院对张某进行了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的处理,并限制其在未经法院允许的情况下,进入法院工作区。
在该案中,法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认真执行职责,保证了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
以上是三个典型的民事诉讼案例,律师和法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既是案件的主要当事人,也负责维护司法秩序。
民诉合同给付之诉的案例
民诉合同给付之诉的案例话说小张是个文艺青年,特别想学吉他,想在妹子面前耍帅。
有一天,他看到街边有个吉他培训班张贴的广告,上面写着“三个月让你从吉他小白变成弹唱高手,学费只要3000元”。
小张一看,心动得不得了,马上就跑到培训班报了名,和培训班签了合同。
合同里明明白白写着,小张交3000元学费,培训班负责提供每周三次、每次两小时的专业吉他课程,而且要保证教学质量,提供教学用的吉他教材等资料。
刚开始的时候,一切都还挺顺利的。
小张每次上课都特别认真,可上了一个月之后,问题就来了。
培训班的老师开始频繁请假,有时候一周就只能上一次课。
而且,说好的专业教材也一直没给小张发。
小张心里那叫一个郁闷啊,感觉自己这吉他高手的梦想就像肥皂泡一样,眼看就要破灭了。
小张心想,这可不行啊,我花了钱,你们就得按照合同办事啊。
于是他就去找培训班的负责人理论。
可那负责人就开始各种推脱,一会儿说老师生病啦,一会儿说教材还在印刷呢。
小张一听就火了,说:“你们这是违约啊,按照合同,你们得给我正常上课,还得给我教材。
”负责人却不以为然,说:“有点小问题很正常嘛,我们后面会调整的。
”小张觉得和他们讲道理是讲不通了,就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
于是,小张就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中的给付之诉。
小张在诉讼请求里要求培训班:第一,按照合同规定,补足之前少上的课程,每周三次每次两小时,直到把三个月的课程上完;第二,立刻提供给他专业的吉他教材;第三,由于培训班的违约行为给他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毕竟他是怀着泡妞的美好梦想来学吉他的,结果被耽误了),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元。
在法庭上,小张拿出了合同作为证据,还找了几个一起上课的同学来证明上课的情况。
培训班那边呢,开始还想狡辩,但是在证据面前,也不得不承认自己确实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判决支持了小张的大部分请求。
要求培训班按照合同补足少上的课程,并且马上提供教材。
但是关于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小张的这个请求不太符合法律规定,没有给予支持。
民诉案例
【案情】上海市日用化工厂退休工人郭汉先有子女五人:长子郭松林、长女郭朋娣和二女郭朋英在上海市工作,次子郭松根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工作,三女郭朋秀在河南省郑州工作。
五个子女均已完婚成家。
1996年8月郭汉先病故后,在上海市某区遗有一楼一底的瓦房一栋(四间卧室、一间厨房、一个阳台)及家具等物。
女子五人在办理丧事之后,为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了分歧。
兄妹五人多次开家庭会议协商,并经街道调解,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郭松林向上海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以其弟郭松根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自己继承房屋的三分之二。
某区法院立案后,因被告郭松根接单位电报返回重庆,便以“被告不在我市居住,现已返回重庆”为由,将案件移送给重庆沙坪坝区法院审理。
【问题】 1.本案移送是否正确? 2.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①不正确,遗产纠纷属于专属地管辖,上海某区法院有管辖权,重庆市沙坪区法院没有管辖权②对于以不动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应该以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即山海某区法院【案情】1996年8月,甲市星光厂采购员与乙县木材供应站法定代表人贺玉在丙县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
按合同规定,星光厂当即交付定金10万元,木材站必须于同年11月发货。
合同约定,验收地为乙县火车站,到站地为甲市邻近之县丁县,然后由供方以汽车运输至甲市,交货地点为甲市。
一旦双方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和原告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星光厂准备向法院起诉。
【问题】1.合同协议管辖的内容是否有效?2.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3.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①无效约定履行地不明确②因合同无确定的履行地,所以以交货地为履行地即甲市③被告住所地乙县和合同履行地甲市有管辖权【案情】原告北方电镀厂,从1996年起,为该县汽车方向盘厂加工电镀零配件,到1998年7月,汽车方向盘厂欠北方电镀厂的加工费已达8万余元。
1998年8月,汽车方向盘厂与汽车油箱厂合并,改名东风汽车制造厂。
北方电镀厂向东风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时,该厂法定代表人以“原厂已撤销,厂长已换人,汽车方向盘厂所欠的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债务。
司考民诉案例
司考民诉案例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案例。
在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是一个重要的考察内容。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典型的民事案例,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
案例一,借款纠纷。
甲方向乙方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一年。
到期后,乙方只归还了本金,未支付利息。
甲方起诉要求乙方支付利息。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乙方作为债务人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根据《借款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乙方应当支付利息。
因此,法院应当支持甲方的诉讼请求,并判决乙方支付利息。
案例二,房屋租赁纠纷。
甲方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000元,租期一年。
租赁期间,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并在租赁期满后拒绝搬离。
甲方起诉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搬离房屋。
在这个案例中,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
同时,租赁期满后,乙方拒绝搬离也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支持甲方的诉讼请求,并判决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搬离房屋。
案例三,侵权责任纠纷。
甲方在道路上行驶时,被乙方的车辆追尾造成车辆损坏和人身伤害。
甲方起诉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乙方的追尾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
因此,法院应当支持甲方的诉讼请求,并判决乙方赔偿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事诉讼中的一些常见情形及其处理方式。
在司法考试中,对于这些案例的掌握和理解,对于正确处理类似案例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做好司法考试的准备工作。
民诉法新修订后的典型案例
民诉法新修订后的典型案例
《民诉法新修订后的典型案例,太震撼了!》
嘿,你知道吗?民诉法新修订后啊,出现了好多超有意思的典型案例呢!比如说有个案例,就好像一场精彩的大戏一样。
一个人明明觉得自己受了委屈,可对方却死不承认,这像不像生活中我们和别人的小争执呀!然后呢,在新修订的民诉法下,通过一系列公正又严谨的程序,终于真相大白啦!哇塞,这不就是正义得到伸张的感觉嘛!
还有一个案例,当事人双方那是争得不可开交啊,就如同两个武林高手
在过招,你来我往的。
但最后呢,新的民诉法就像是那定海神针,一下子就让局面稳定下来,公平合理地解决了问题,你说神奇不神奇?
再讲讲另一个例子,一个弱势群体在面对强大的对手时,原本可能觉得
没啥希望了,但新修订的民诉法就如同一盏明灯啊,照亮了他们的路,让他们也有机会争取到应有的权益。
这不就是给了每个人同等的机会吗?
这些案例啊,真的是让我们看到了民诉法新修订后的强大力量!它可不
是那种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的东西哦,而是实实在在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
就像我们身边的好朋友,在我们需要的时候,总会站出来帮忙。
这民诉法不就是在维护着我们每一个人的公平和正义嘛!难道我们不应该好好去了解它、尊重它吗?它就是我们生活中的保障啊!那些典型案例就是最好的证明,它们生动有趣又意义重大!
我的观点就是,民诉法新修订后的作用太重大了,我们真的要好好重视它,让它为我们的生活保驾护航!。
民诉官方案例
民诉官方案例民事诉讼是指民事活动主体因民事纠纷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行使维护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法律秩序的权利,对涉及民事权益的纠纷进行处理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民诉官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岗位,他们主要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工作。
接下来,本文将以近年来的民诉案例,来分析民诉官的应对策略和工作流程。
案例1:婚姻财产纠纷案在一起生活多年的夫妻,因为一些原因感情破裂,最终选择离婚。
在离婚处理的过程中,双方对于财产分割产生了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并提起了法律诉讼。
此时,法院便派出了民诉官进行庭审处理。
针对此案,民诉官首先进行了调解,希望通过双方的沟通协商,达成一个平等公正的方案。
但调解未果后,他们采用了如下工作流程:1.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相关证据是否合法有效;2.制定庭审方案,明确庭审时间、地点、主持人和见证人等;3.召集相关人员,开展庭审活动;4.安排法官、书记员等人员对案件进行审理、提出疑问、记录庭审过程等;5.最后,民诉官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和判决,确保案件得到合理、公正的结论。
通过以上工作流程,民诉官成功地审理和解决了该案,取得当事人的认可和社会的肯定。
案例2:不动产纠纷案在一处房产买卖过程中,由于一系列问题引发了双方的纠纷,最终双方对于房产合同的具体内容产生了争议。
随后,该案被移交到法院,并由民诉官进行了审理工作。
针对此案,民诉官采用了如下工作流程:1.针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确定涉及证据是否属实、是否合法有效;2.制定庭审方案,明确庭审时间、地点、主持人和见证人等;3.召集相关人员,开展庭审活动;4.通过开庭的形式,让当事人对相关争议点进行陈述和表达;5.民诉官针对庭审情况和当事人的陈述,提出自己的疑问和质疑;6.最后,民诉官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和判决,确保案件得到合理、公正的结论。
在工作流程中,民诉官通过严密的证据材料审核和庭审程序,成功地解决该案纠纷,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和维护。
法律案例小故事关于民诉(3篇)
第1篇正文:在我国,农民工讨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今天,让我们通过一起民诉案件,讲述一个关于正义、坚韧与法律的故事。
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建筑公司承接了一项工程,与当地一位农民工张先生签订了劳务合同。
合同约定,张先生负责工程的钢筋绑扎工作,工期为6个月,月工资8000元。
然而,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以各种理由拖欠张先生的工资。
张先生多次与建筑公司协商,但对方始终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张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立案与审理2019年,张先生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建筑公司辩称,张先生在工程期间存在工作失误,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因此拒绝支付工资。
但张先生提供了工程照片、现场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的工作并无失误。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建筑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关于建筑公司提出的张先生工作失误的问题,法院认为,建筑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先生存在工作失误,因此不予采信。
三、判决与执行2020年,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张先生拖欠的工资。
然而,建筑公司仍然拒不履行判决。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张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对建筑公司进行了财产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逃避债务的行为。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建筑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司法拘留。
在强大的法律压力下,建筑公司终于同意支付拖欠的工资。
四、案件启示这起民诉案件的成功,不仅让张先生讨回了公道,也为广大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借鉴。
1. 法律是维护公民权益的有力武器。
在面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2. 证据是诉讼的关键。
在诉讼过程中,我们要注重收集证据,确保自己的主张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3. 执行是法律的生命力。
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
对于拒不履行判决的,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装修合同民诉案例
装修合同民诉案例李先生与张先生签订装修合同,约定由张先生负责对李先生的房屋进行装修。
双方约定装修工期为两个月,并达成了装修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
然而,在装修过程中,李先生发现张先生未能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装修,造成了装修效果严重不符合预期。
李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决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成为一起典型的装修合同纠纷案例。
一、案件事实李先生于xx年xx月与张先生签订装修合同。
合同约定张先生应对李先生的房屋进行装修,包括水电改造、瓷砖铺贴、油漆刷涂等工程。
工期约定为两个月,装修费用为xxx元人民币,按照一次性支付。
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确认。
在装修过程中,李先生发现张先生未能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装修工作。
例如,水电改造工程未能达到质量标准,出现了漏水的问题;瓷砖铺贴不平整,有边角开裂的情况;油漆刷涂存在涂层不均匀,颜色不一致等问题。
李先生与张先生多次协商解决装修纠纷,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李先生决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并补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二、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装修合同是一种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关系,涉及到装修质量、工期和费用等方面的约定。
在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了装修工程的内容、工期和费用,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确认。
然而,实际装修过程中,张先生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导致装修效果严重不符合预期,给李先生造成了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对其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因此,李先生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三、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分析,李先生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判决将装修合同解除,同时要求张先生承担违约责任;2. 裁定对由于装修纠纷引起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为装修费用的差额;3. 裁定对李先生因装修纠纷所遭受的精神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为合理精神损害赔偿金;4. 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诉讼请求。
民诉模拟法庭案例[实践]
案例一:戴正存诉被告xx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戴正存,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xx省双峰县三塘铺镇架子塘村兰田村民组。
委托代理人陈慧,吴杰勇,xx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友谊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陈忠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碧辉,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戴正存诉被告xx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铁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戴正存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慧、吴杰勇,被告xx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碧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正存诉称,2002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下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签订了《施工责任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对张罗公路后坪二号大桥的所有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桥梁工程中工程量清单以内的所有工程进行施工。
该工程于2003年6月底顺利通过了竣工验收;2005年1月16日,被告下属的后坪二号桥梁项目部对原告完成的工程金额确认为3 884 543.60元。
2005年2月4日后坪二号项目部财务负责人龙梦君对已付原告的款项也签字确认,但此后被告下属项目部对剩余工程款却一直借故拖延结算。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共计352 934.92元。
原告戴正存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施工责任协议书》,拟证明原告与被告所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签订了《施工责任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组织对张罗公路后坪二号大桥的所有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桥梁工程量清单以内的所有工程进行施工,被告则依约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证据二、工程款金额确认单,拟证明被告所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对原告完成的工程金额确认为3 884 543.60元;证据三、被告所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会计出具的已支付原告工程款项的报告,拟证明被告下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至2005年2月4日止向原告已支付了3 531 608.68元工程款。
民诉案例汇总
•2、天山食品厂与宋文明在1995年5月签订了一份肖像权使用合同。
该合同约定:天山食品厂从1995年至1997年12月31日之间使用宋文明的肖像作为天山食品厂生产的汤圆心的包装袋的画面,天山食品厂按约定向宋文明给付酬金。
1997年下半年,天山食品厂与宋文明协商续签合同,但双方因酬金支付问题达不成协议,故未能续签合同。
1998年4、5月间,宋文明在多个商场柜台上发现天山食品厂印有自己肖像的汤圆心出售。
宋文明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山食品厂赔偿侵犯肖像权的损失。
•诉讼中,被告天山食品厂称:宋文明的肖像照片是天山食品厂专门请知名摄影专家拍制,其肖像照片属于创作作品,其所有权为天山食品厂所有。
现宋文明擅自将此肖像照片交其他食品厂使用,导致天山食品厂汤圆心销售不畅。
据此认为,宋文明实施了对天山食品厂著作权的侵犯行为,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决宋文明赔偿天山食品厂的损失。
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被告天山食品厂反诉不成立,不予合并审理。
•【问题】法院认为反诉不成立,不予合并审理是否正确?••七、(本题25分)•案情:甲系某大学三年级女生。
2003年5月5日,甲到国际知名连锁店乙超市购物,付款结账后取回自带的手袋,正要走出超市大门时,被超市保安阻拦。
保安怀疑甲携带了未结账的商品,欲将甲带到超市值班经理办公室处理。
甲予以否认,争执过程中引来众多顾客围观。
后在经理办公室,甲应值班经理要求出示了所买商品及结账单据。
值班经理将甲自带的手袋打开检查,并叫来女工作人员对甲进行了全身搜查,均未查出未结账的商品,遂将甲放走。
事后,甲在超市被搜身的消息在本校乃至其他高校传开,甲成了倍受关注的“新闻人物”,对甲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出现了失眠、头晕等症状,无法继续学业,医生建议其做心理治疗。
甲认为乙超市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权,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乙超市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
•本案双方的主要事实争议是:乙超市在对甲进行全身搜查时,是否强令甲脱去了内衣。
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民事诉讼案例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民事诉讼案例话题:民事诉讼案例答辩状电影剧本通知书案例分析法院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诉指导案例(第一课)
答题要点
【结论】上海市E区法院、杭州市互联网法院、南昌市B区法院有管辖权。 【大前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履行发Th纠纷的,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诉法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 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 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 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网络购物合同和网络服务合同第一审案件。
案例一:刘某与淘宝管辖权异议案
北京市A区法院受理本案后向乙和淘宝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等相关诉讼文书。 淘宝公司在向北京市A区法院递交答辩状时,对本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淘宝公司认为,其 与原告甲之间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在申请注册为淘宝用户时,点击同意了《淘宝 服务协谋》(协议文本共19页),该协议第9条第3项约定:“一旦产Th纠纷,您与淘宝平 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该条款位于协议文本的 最后一页,用黑体字标明)。淘宝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该案第一审管辖法 院应为杭州市余杭区法院,所以要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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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题要点
2.淘宝公司与甲之间的协议管辖条款是否有效? 【结论】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大前提】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 订立管辖协议,应采用合理方式尽到提醒义务,若未尽到合理提醒义务,消费者主张该管 辖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前提】本案中,淘宝公司与甲之间的协议管辖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服务协议共有 19页之多,而协议管辖格式条款位于最后一页,故淘宝公司未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告知甲, 故该协议管辖格式条款无效。
民诉案例分析题
民诉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王某与李某借款纠纷案。
王某与李某因借款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王某应当向李某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00元。
案情回顾,王某向李某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息为月息2%。
借款期满后,王某未按约定还款,李某遂起诉至法院。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条件返还借款。
在本案中,王某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而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按约还款,并要求支付利息。
判决分析,法院判决王某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00元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期履行债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王某未按期还款,应当支付利息作为违约金。
因此,法院判决王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结论,在借款纠纷案中,法院的判决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综合考量,确保判决结果合法合理。
对于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的情况,应当依法要求其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案中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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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与乙由于装修店铺门面发生纠纷,乙起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损失20000元。
鉴于该案事实清楚,争议金额不大,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
开庭当日,甲和乙到庭,审判员丙也到庭,但书记员丁因突发急病不能到庭。
当事人双方均认为该纠纷标的不大,要求丙开庭了结此案。
丙见双方都同意,于是决定自己多辛苦一点,自己一边审问,一边记录。
第一次开庭审理后,乙申请追加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
第二次开庭时,考虑到案情发生变化,法庭将审判组织改为合议庭,由丙任审判长,戊和巳两人任审判员,书记员由病愈后的丁担任。
在未征求对合议庭成员回避意见的情况下,当天法庭宣判由装修公司赔偿原告乙5000元,装修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另据查,书记员丁与乙是小学同学。
二审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审法院更换戊担任审判长,庚任审判员,与陪审员辛一起组成合议庭,重审此案。
审理过程中,审判长戊的意见与审判员庚和陪审员辛两人一致的意见不一致。
最后决定依审判长戊的意见做出判决,判决中注明此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问题:该案审理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1)本案中,审判员丙一人独任审判合法,但他同时又担任书记员,自己审自己记,这是不合法的。
(2)本案由独任审判转为合议庭审判时,未征求当事人的回避
意见,即未告知当事人回避的权利,这属于违法行为。
回避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法院应当予以保障。
(3)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陪审员可以参加。
本案中原审法院虽组成了合议庭,但原合议庭成员戊又参加重审案件的合议庭且担任审判长,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本案合议庭评议案件时违反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合议庭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意见不一致时,多数人的意见为合议庭的意见。
(5)本案发回重审的判决注明不得上诉,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
发回重审的案件,不是终审判决,可以上诉.
2.2011年2月,甲区建设公司需水泥400吨,便与乙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贸易公司组织供应,每吨400元。
同年3月,贸易公司同丙区水泥厂进行洽谈,向其购买水泥400吨,约定货到付款。
3个月后,水泥厂委托该区汽车队将300吨水泥运到贸易公司,但贸易公司不久前被注销。
这时丁区家具厂声称与水泥厂有债务关系,则甲区建设公司认为水泥是贸易公司为其定购的,于是汽车队将所运水泥分送家具厂和建设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水泥100吨。
当水泥厂向他们索取货款时,家具厂和建设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
水泥厂无
奈,于同年8月向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人民法院以家具厂和建设公司为共同被告,汽车队为第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议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只好于9月1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家具厂和建设公司及汽车队分别承担责任。
判决后,汽车队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全面审理,发现一审在认定水泥厂价格上不符合国家标准,于是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家具厂和建设公司付给水泥厂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问:(1)如果汽车队发现贸易公司已被注销,遂将水泥卖给建设公司,则此案当事人如何列明?(2)如果建设公司在一审调解中提出,水泥厂的经理与本案审判长是同学,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故不应由丁区人民法院受理,而应移送甲区法院审理,此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3)如果水泥厂只起诉贸易公司不履行合同,则此诉讼如何进行?(4)如果家具厂在一审调解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偿还家具厂欠款及利息,此反诉能否成立?为什么?(5)如果汽车队不参与诉讼,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6)请指出本案在程序上的错误之处。
答:(1)原告为水泥厂,汽车队为被告,建设公司为第三人。
(2)异议不能成立。
因为管辖权异议只能在答辩期间提出。
但此阶段可申请回避。
(3)先裁定中止诉讼,如果贸易公司有权利义务承担人,通知其参与诉讼;若没有裁定终结诉讼。
(4)反诉不能成立。
因为该反诉与原诉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
(5)经审理,如果不需要第三人承担责任,可以不参加诉讼;如需要承担责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6)A是否进行调解,应由当事人自愿选择。
本案在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合议庭自行调解是错误的,应以判决结案。
B 二审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不应作全面审理,应针对第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3.1999年8月15日,原告三江贸易公司与被告隆福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纯毛毛线20吨,每吨5000元,货到付款,如有违约应给付对方5万元违约金。
合同还约定,为节省被告费用,由对被告供货的第三人毛纺织厂直接将货于1999年12月底以前送到原告处。
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又与毛纺织厂签订了一分合同,约定由毛纺织厂将20吨纯毛毛线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货到并经验收后,由被告向毛纺织厂按每吨4800元支付货款。
毛纺织厂在合同订立后,因原材料价格上涨,严重影响其生产,至1999年12底仍不能向原告供货。
原告遂于2000年4月以被告百货公司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百货公司所签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百货公司没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判决被告百货公司按合同的规定向贸易公司给付违约金5万元。
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合同约定由毛纺织厂向原告独立承担
供货义务,被告不应当承担此责任。
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原告与毛纺织厂没有订立合同,但根据原告与被告、被告与毛纺织厂之间订立的合同,毛纺织厂负有交货义务,毛纺织厂没有履行该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被告百货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也应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但毛纺织厂与百货公司过错程度有区别。
问:(1)如果上诉期间,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合同由于贸易公司没盖章其实是无效合同,应如何处理?(2)如果百货公司上诉后,在上诉期间就撤回上诉,那么贸易公司可否要求其履行一审判决,为什么?(3)如果在二审中贸易公司与百货公司达成和解,欲结束此案,应如何处理?(4)如果贸易公司在二审答辩状中要求二审人民法院补充判决百货公司赔偿违约给其造成的间接损失2万元,那么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5)如果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追加毛纺织厂为本案共同被告,判决撤销原判决,由毛纺织厂赔偿贸易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由百货公司赔偿贸易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请问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答:(1)发生上述情况时,一审人民法院应先看被告是否是在上诉期限内上诉。
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则一审人民法院应做出一审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一同送交二审人民法院。
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不上诉,则一审人民法院应待判决生效后,由院长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2)可以,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这时撤销会导致一审判决自动生效。
(3)贸易公司与百货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其做法有二:可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百货公司可以向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对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5)二审人民法院直接判决二审追加的被告承担民事责任不妥当。
因为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具有终审效力,当事人不得就此提起上诉,判决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当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虽然可以追加其参加诉讼,但必须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如果二审人民法院直接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那么这种判决事实上剥夺了被追加的当事人的上诉权,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