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会议与展览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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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青岛市服务业标准规范
DB 3702/ FW MCH 001—2014 青岛市会议与展览服务规范
2014-07-XX发布2014-07-XX实施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青岛市分会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规范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青岛市分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规范起草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青岛市分会、青岛科技大学、青岛市技术监督科技信息所、青岛市技术标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规范主要起草人:初连玉、雷仲敏、袁博、宫艺萌。
青岛市会议与展览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与会议/展览服务相关的术语和定义、组织者管理、会议服务、参展商管理、观众管理、展品和宣传品管理、展位管理、公共服务、安全管理、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以及违约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举办会议、展览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895.25 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1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展览馆、陈列室和展位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26165-2010 经济贸易展览会术语
GB/T 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SB/T 10851-2012 会议中心运营服务规范
ISO 25639-1-2008 展览、展会、交易会和大会第1部分:术语(Exhibitions, shows, fairs and conventions. Part 1: Vocabulary)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会议
指人们怀着各自相同或不同的目的,围绕一个共同的主题,进行信息交流、事务安排及商讨的活动。
3.2
展览
展示并宣传产品、服务或信息的活动。
[ISO 25639-1-2008,定义3.1]
3.3
组织者
提出并组织、管理会议或展览全过程的实体。
[ISO 25639-1-2008,定义2.23]
注:包括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和支持单位。
-------主办单位: 策划、运营会议(3.1)/展览(3.2),拥有并对会议(3.1)、展览(3.2)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组织。
[GB/T 26165—2010,定义2.3.1]
-------承办单位:受主办单位委托,具体组织、承担、参与会议(3.1)/展览(3.2)策划或运营的组织。
[GB/T 26165—2010,定义2.3.2]
-------协办单位:协助主办或承办单位举办会议(3.1)/展览(3.2)的组织。
[GB/T 26165—2010,定义2.3.3]
-------支持单位:向会议(3.1)/展览(3.2)或其相关活动提供有效资源的社会组织。
[GB/T 26165—2010,定义2.3.4]
3.4
参展商
派人员出席展览(3.2)、展示组织者认可的产品或服务的实体,包括主要参展商和联合参展商,境内参展商和境外参展商。
注:实体可以是公司、机构或组织。
[ISO 25639-1-2008,定义2.1]
3.5
境内参展商
合法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参展商(3.4),外商独资企业除外。
[GB/T 26165—2010(2.3.6]
3.6
境外参展商
境内参展商(3.5)以外的参展商(3.4)。
[GB/T 26165—2010(2.3.7]
3.7
会场/展馆方
会场/展馆设施的管理方,包括其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经营的组织。
3.8
参展者
出席展览(3.2)的人,包括访客(观众)、参展商(3.4)、演讲人、参会代表、媒体代表以及任何获许可进入展馆的人员。
注:参展者不包括组织者和提供服务的人员。
[ISO 25639-1-2008,定义2.26]
3.9
展位
参展商(3.4)为展示产品或服务所使用的室内或室外区域,与参展商(3.4)是否付费无关。
注:展位,有时也被称为“展览空间”。
[ISO 25639-1-2008,定义4.2]
3.10
标准展位
标摊
展览场所内主办(或承办)单位按统一样式和尺寸、采用统一材料搭建的展览区域。
注:标准展位具备相同的基本配置,尺寸一般为9 m2、12 m2、15 m2。
3.11
特装展位
由参展商(3.4)由参展商自行设计并搭建的展览区域。
[ISO 25639-1-2008,定义4.3]
3.12
观众
展览会展出期间,参观展览会的人员。
注:不包括主办单位、场馆、服务商、参展商的工作人员。
[GB/T 26165—2010,定义2.3.9]
3.13
专业观众
展览会展出期间,出于收集信息、采购洽谈、联络参展商等专业或商业目的参加展览会的观众。
[GB/T 26165—2010,定义2.3.10]
4 组织者管理
4.1 资质要求
组织者应满足以下要求:
a)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b)应自有或租赁与会议/展览规模相适应的场地和设施;
c)应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d)应具有专业的会议/展览策划、组织、操作、管理和活动安排的能力;
e)应具有承担会议/展览组织活动相应经济风险的能力。鼓励通过GB/T 19001、GB/T 28001等管
理体系认证。
4.2 基本要求
4.2.1 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服务、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尊重知识产权的保护。
4.2.2 应提供与服务相适应的资源和服务环境,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