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职改办〔201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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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关于开展2010年全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资格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关于开展2010年全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资格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关于开展2010年全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渝教职改[2010]50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9.16【实施日期】2010.09.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关于开展2010年全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教职改〔2010〕50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在渝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委直属单位及相关单位:为了顺利开展2010年全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 83号)、《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 8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系统教师的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一)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在渝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委直属单位以及其他委托评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务必在10月22日前报送由我委组织评审的教师、实验技术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二)各市属高等学校和委直属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相关评委会关于申报材料和评审条件等要求,及时报送教师、实验技术以外其它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申报材料,经我委职改办进行初审同意并出具委托评审函后再报送相关评委会。

2010年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见附件1。

二、申报程序及材料报送要求(一)申报由我委组织评审的教师和实验技术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严格遵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83号)等文件规定,由本人申报并提交本人签署的《诚信承诺书》、所在单位择优推荐、公示并审核、区县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后直接报送我委职改办。

重庆市档案专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市档案专业技术

重庆市档案专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市档案专业技术

重庆市档案专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市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报送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档案【发文字号】渝档职[2012]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档案专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日期】2012.07.20【实施日期】2012.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档案专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市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报送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渝档职[2012]1号)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市级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渝职改办〔2010〕83号)、《关于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渝职改办〔2011〕122号)和《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12〕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档案专业的实际,经研究,并报市职改办审核同意,现将申报档案专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报送材料及评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时间申报范围: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微型企业)中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不含离退休的人员)。

申报时间:2012年档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按照市职改办《2012年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日程安排》,计划于2012年11月下旬进行。

为了确保申报评审及资格审查工作有序进行,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相应档案高级职务评审材料须于2012年10月30日前派专人送市档案职改办审核、由市档案职改办统一报送市职改办;中、初级材料须于2012年11月10日前直接报送我办(重庆市档案局人事处)。

二、申报材料原则认真贯彻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渝职改办〔2010〕83号)和《关于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渝职改办〔2011〕122号)文件精神,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统一标准,由本人对岗申报,单位在考核基础上进行推荐。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渝职改办〔2023〕270号•【施行日期】2023.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渝职改办〔2023〕27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21〕25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提升职称评审质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专家库建设(一)做好专家库组建。

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建单位应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评委会专家库,并建立专家审核、退出机制,实行动态调整。

开展职称评审时,应在评委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符合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评委,开展评审工作。

(二)规范专家库核准备案。

我市各级评委会专家库实行核准备案制度,备案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组建的高级评委会专家库由市职改办核准备案;各区县组建的中、初级评委会专家库由区县职改办核准备案;各市级(市属)单位组建的中、初级评委会专家库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核准备案,市级(市属)单位组建的无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以及跨行业的中、初级评委会专家库由市职改办负责核准备案。

自主评审的单位组建的评委会专家库,经组建单位主管部门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职改部门)同意后,按规定报具有评委会核准备案权限的单位备案。

二、严格专家征选条件专家入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所评专业业务,掌握职称评审有关政策,了解本行业人才队伍的发展现状和方向,在相关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转发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转发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转发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评审委员会的通知》的通知
市属高校,委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4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教委职改办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渝职改办〔2010〕41号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关于公布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中央在渝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管理,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现将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批组建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予以公布。

各评委会应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和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要严格程序,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并自觉接受有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联系人:高峰 86868705 86868700(传真)附件:重庆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览表
附件:
重庆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览表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机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2010年3月12日印发。

渝职改办2010-88号

渝职改办2010-88号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88号一、评审范围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

对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对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外,不再评定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时间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2010年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见附件1),认真组织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三、申报程序坚持程序控制,严格按照《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组织申报:㈠本人申报。

在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现行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和《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2)如实提交申报材料,认真填写《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3),并签署《诚信承诺书》(见附件4)。

㈡所在单位择优推荐。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同时,要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以及完成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集体研究、择优推荐。

对拟推荐人员的业绩、成果等证明材料和《重庆市系列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见附件7)应在本单位公众场所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后加盖部门印章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推荐上报。

推荐单位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职改部门。

中央在渝单位如需委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高级资格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签章后送相应专业高级评委会挂靠部门受理;中级资格直接送相应专业中级评委会挂靠部门受理。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按属地化原则向各区县(自治县)职改部门申报(市工商联的会员单位直接向市工商联申报),经审核后委托相应专业高、中级评委会评审。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2.05•【字号】渝职改办[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渝职改办〔2009〕27号)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吸引更多的海外人才来渝工作和建功立业,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二OO九年二月五日重庆市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吸引更多的海外人才来渝工作和建功立业,加快把重庆建成我国内陆开放高地,根据重庆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公派、自费到海外留学,且在海外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海外工作后回国的人员,来渝工作后3年内首次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不含国家已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专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认定原则第三条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以品德、能力、业绩和创新为导向,把学术技术的先进性和实践性作为主要评价标准,打破论资排辈、唯学历资历的传统观念和体制性障碍,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实行用人单位考核和同行专家评议相结合、社会公认与业内认可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条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相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㈠在海外经批准已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㈡在海外获得博士学位,在海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2年以上;㈢在国内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海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3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㈣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能力与业绩十分突出,在海外有5年以上工作或学习经历者,经市政府确认引进的特殊急需人才。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学校正高级讲师资格申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学校正高级讲师资格申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学校正高级讲师资格申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渝职改办[2011]10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学校正高级讲师资格申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职改办〔2011〕104号)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各类技工学校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人力社保部、市人力社保局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技工学校开展正高级讲师资格申报评审试点工作。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现将《重庆市技工学校正高级讲师资格申报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试点期间,评审实行总量控制,评审指标每年不超过10名。

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可及时向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反馈意见。

重庆市技工学校正高级讲师资格申报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促进我市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创新技工学校教师评价机制的相关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工学校正高级讲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须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和“以用为本”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识才、选才标准,采取考试、说课、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第三条技工学校正高级讲师考试、说课、答辩工作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委托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评审工作由全市技工学校正高级讲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73号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中央在渝单位人事(组织、干部)处(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渝职改办〔2009〕153号),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资格初定㈠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全日制毕业生,经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经批准即可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㈡初定仅适用于取得相应学历后,首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且要求其所从事的专业与所学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㈢国家或我市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不实行初定。

㈣初定的具体规定如下:1.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为“员”级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资格。

4.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可初定为“中级”资格。

5.取得博士学位后,可初定为“中级”资格。

㈤初定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数限制,由本人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二份、样表见附件一),经所在单位签署考核意见,报各区县职改办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专业技术资格确认㈠专业技术人员(含部队转业或自主择业调入地方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后,其专业技术资格不变,但属不同职改部门审批的,应在调入单位试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对原有专业技术资格进行重新认定。

㈡确认高级资格须报市职改办审批,确认中、初级资格由各区县职改办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

其资格取得的时间按原评审委员会通过的时间计算。

㈢在国家或我市对某专业实行“以考代评”前,经评审取得的资格,由调入地职改部门发文确认其资格;在我市对某专业实行“以考代评”后,经外地职改部门评审取得的资格,由调入地职改部门发文确认其资格。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艺美术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艺美术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艺美术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渝人社发〔2023〕47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艺美术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4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产业促进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经济信息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现将《重庆市工艺美术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3年6月30日重庆市工艺美术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章基本条件第四章工艺美术员申报条件第五章助理工艺美术师申报条件第六章工艺美术师申报条件第七章高级工艺美术师申报条件第八章正高级工艺美术师申报条件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5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市工艺美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促进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结合我市工艺美术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工艺美术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全市从事工艺美术制作、研究、设计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渝职改办[2011]10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职改办〔2011〕103号)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为细化我市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推进认定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市职改办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根据《重庆市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试行)》(渝职改〔2010〕212号)规定,制定了《重庆市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特殊人才认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应重在对品德、能力、业绩、贡献的考察和评价,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第三条特殊人才须具有较高的能力和素质,在所申报的专业领域方向知名度高,取得创造性成果,或业绩、能力、贡献突出,得到业内和社会认可。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凡符合“特殊人才认定办法”的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和机关、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申报、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国家已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专业技术资格,不纳入认定范围。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特殊人才申报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识才、选才标准,强化诚信承诺。

对缺乏职业道德、不讲科研诚信或有学术不端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凡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或认定结果(任职资格),给予通报并记入诚信档案,且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评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渝职改办〔2020〕178号•【施行日期】202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印发的《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规定》《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定》(渝人社发〔2015〕13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重庆市2020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2020年10月13日重庆市2020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一、申报范围我市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转业择业军转干部。

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以申报人身份证和评委会评审投票表决时间为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市属高等学校自主评审教授、副教授资格的(含有权评审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的),负责受理本单位在编、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人员对应系列职称申报评审。

二、时间安排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按《2020年全市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附件1)组织开展。

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由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分别确定日程安排并对外公布,其中中职教师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由各片区评委会(评审范围见附件2)确定后对外公布。

渝职改办〔2012〕86号

渝职改办〔2012〕86号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12〕86号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渝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渝职改办〔2010〕83号)、《关于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渝职改办〔2011〕12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组织开展2012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

二、时间安排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时间按《2012年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附件1)进行;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时间由各区县职改部门和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

三、程序要求严格按照《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和《关于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的要求开展申报和评审工作:(一)本人申报。

符合现行各系列(专业)申报条件的人员按《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要求》(附件2)准备申报材料,填写《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目录》(附件3)、《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附件4),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其中,非公有制企业(含微型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向各区县职改部门提交人事档案材料进行审查和申报(市工商联的会员单位直接向市工商联申报、档案挂靠市人才中心的通过市人才中心申报)。

申报人员学历学位和学术论文(著作)须按以下要求进行审验:1.本人学历信息须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查询和打印;2.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进行认证;3.学术论文(著作)须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网址:)、“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网址:)、“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网址:)等主流数据库检索、审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关于2010年度申报中学研究员级教师专业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关于2010年度申报中学研究员级教师专业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关于2010年度申报中学研究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参加教学实绩考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渝教职改[2010]5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9.16【实施日期】2010.09.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关于2010年度申报中学研究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参加教学实绩考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教职改〔2010〕51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市教科院,委属中学,西师附中: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88号)和《重庆市申报中学研究员级教师教学实绩考评办法》(渝教职改〔2001〕23号)精神,现将重庆市2010年度申报中学研究员级教师(教研员)专业技术资格教学实绩考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委属中学、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等单位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渝人发〔2008〕2号)有关规定(即在有正高级空岗的前提下)和市教委职改办渝教人〔1999〕90号文件规定的名额(即每个区县原则上推荐1-2名,委属各中学、市教科院和西南大学附属中学每个单位推荐1名)进行推荐。

二、申报推荐程序及资格条件请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我市开展中学研究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教职改〔2001〕26号)和《重庆市中学正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9〕16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相关单位需报送的材料(一)《重庆市2010年度申报中学研究员级教师(教研员)报名表》;(二)本单位的公示结果;(三)被推荐者上课情况(一堂课)的录制光盘;(四)反映被推荐者教学效果、教学影响的区县级综合考评材料(一式三份)。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材料的意见(试行)各区县(自治县、市)教委(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各中等职业学校、委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搞好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工作,根据重庆市职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的通知》(渝职改[1 999]08号)、《关于转发市教委〈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实验技术职务评审材料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职改办[1999]102号)、《关于转发市教委〈关于规范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职称评审材料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职改办[1999]103号)和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公示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03]73号)要求,结合我市教育系统近几年教师职务申报评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重庆市教委组建的重庆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实验技术系列各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二、评审材料要求(一)总体要求1、申报人提供的申报除本人签名外均应采用A4复印纸计算机打印,按统一格式,统一要求,分类装订。

凡能复印的材料均要复印(如系发表的论文等须复印杂志的封面、目录、正文、封底)。

为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凡复印件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人事(职改)部门认真审查原件,核实后分别在复印件上签写“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同类材料按本通知所列顺序装订成册,制作封面并提供相应目录。

所有材料用档案袋按人分装,并将《重庆市申报系列级职务材料目录》(附表一)粘贴在档案袋封面上。

2、申报人应如实提供职称评审所需各类材料、如实填写各种表格。

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申报人提供的全部材料是否真实、齐全、规范。

3、各类材料中所涉及的申报人的资格、业绩以及评价等方面情况须附上相应的佐证材料。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我委管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换届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我委管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换届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我委管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换届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渝教职改[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我委管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换届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教职改〔2009〕20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委直属单位:现将《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换届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2009〕48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委管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换届调整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上届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基本情况(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基本情况2006年,经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批复,我委调整组建了10个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其基本情况如下:1.重庆市高校教师自然科学学科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31位委员组成,每年由市职改办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随机抽取18位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当年的评审工作。

下设:自然科学综合组、信息科学技术组、物理学组、数学组、生物与农学组、机械制造组和化学与化工组共七个学科组。

2.重庆市高校教师社会科学学科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33位委员组成,每年由市职改办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随机抽取18位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当年的评审工作。

下设:中国语言文学组、体育学组、思想政治教育组、社会科学综合组、马克思主义理论组、经济学组、教育心理学组、教育管理组、管理学组共九个学科组。

3.重庆市高校教师外语学科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25位委员组成,每年由市职改办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随机抽取15位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当年的评审工作。

未下设学科组。

4.重庆市高校教师艺术学科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28位委员组成,每年由市职改办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随机抽取15位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当年的评审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3.10•【字号】渝人社发[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4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3〕25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的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人力社保局2014年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失效或废止120件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

凡未列入失效或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从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3)。

附件:1.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需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3月10日附件1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0件)附件2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50件)1.继续适用的人事人才工作类规范性文件(266件)。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民办学校教师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2011]225号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民办学校教师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2011]225号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民办学校教师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民办学校教师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2011〕225号)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6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更好地促进民办教育科学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民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民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范围和对象民办学校是指经我市各级教育或人力社保部门批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范围和对象是指与我市民办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且人事档案关系挂靠在本市各级人事关系代理机构(或学校)的教师。

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者不得参加申报评审(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并按有关文件规定由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除外)。

二、民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初定和确认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73号)规定进行专业技术资格的初定和确认。

(一)初定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全日制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工作满相应年限,可通过初定首次认定非考试系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1. 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为员级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资格。

渝职改办[2005]77号

渝职改办[2005]77号

渝职改办[2005]77号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技术建设专业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精神和“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要求,坚持以科学的人才观为指导,以品德、能力、业绩和创新为导向,以实践作为衡量人才的唯一标准,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不断提高职称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程度,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技术领域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根据国家颁发《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定《重庆市工程技术建设专业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现将《重庆市工程技术建设专业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以便修订完善。

附件1:《重庆市工程技术建设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2.《重庆市工程技术建设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重庆市工程技术建设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含项目业主、质量监督等)、勘察设计(含勘察设计、规划、科研、勘察设计成果审查等)、施工(含土建施工、安装、装修等)、监理咨询(含监理、测试、工程咨询、造价咨询等)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申报基本要求㈠政治思想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者。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1.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重庆市社会人才职称改革办公室成员的批复-渝职改办〔2020〕191号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重庆市社会人才职称改革办公室成员的批复-渝职改办〔2020〕191号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重庆市社会人才职称改革办公室成员
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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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关于同意调整重庆市社会人才职称改革
办公室成员的批复
重庆市社会人才职称改革办公室:
你办《关于调整重庆市社会人才职称改革办公室成员的请示》(渝人才职〔2020〕85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调整重庆市社会人才职称改革办公室成员,调整后的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任:何振国市人力社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主任:宋成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主任
成员:王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宗清市人力社保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副处长
董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副主任
XXX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七级职员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2020年11月4日——结束——。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公布彭静等25人卫生技术高级职称(市人民医院评委会)评审结果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公布彭静等25人卫生技术高级职称(市人民医院评委会)评审结果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公布彭静等25人卫生技术高级职称(市人民医院评委会)评审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1.28
•【字号】渝职改办〔2021〕86号
•【施行日期】2021.0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关于公布彭静等25人卫生技术高级职称
(市人民医院评委会)评审结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医院人事(干部)处:
经重庆市人民医院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2020年12月29日评审通过,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公示、核准,现将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一、副主任医师
彭静、许晴琴、肖林康、张涛、施子夏、张浩、卢家希、王成剑、张小刚、郑慧峰、李永梅、何丹、伍霞、张丹、钟世根、李华强、李赞。

二、副主任护师
潘金玉、秦燕、余坷坪、吴咏梅、杜培花。

三、副主任技师
万雅芳。

四、副主任药师
胡蕾、李国熊。

以上人员职称取得时间,从评委会评审通过之日起计算。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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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渝职改办〔2012〕86号
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渝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渝职改办〔2010〕83号)、《关于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渝职改办〔2011〕12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组织开展2012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

二、时间安排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时间按《2012年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附件1)进行;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时间由各区县职改部门和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

三、程序要求
严格按照《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和《关于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的要求开展申报和评审工作:
(一)本人申报。

符合现行各系列(专业)申报条件的人员按《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要求》(附件2)准备申报材料,填写《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目录》(附件3)、《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附件4),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其中,非公有制企业(含微型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向各区县职改部门提交人事档案材料进行审查和申报(市工商联的会员单位直接向市工商联申报、档案挂靠市人才中心的通过市人才中心申报)。

申报人员学历学位和学术论文(著作)须按以下要求进行审验:
1.本人学历信息须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查询和打印;
2.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进行认证;
3.学术论文(著作)须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网址:)、“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网址:)、“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网址:)等主流数据库检索、审验。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综合类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者,须同时提交《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和《重庆市系列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附件5)的电子文档。

(二)单位核查、择优推荐。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须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有效证件原件、学历学位认证材料、学术论文(著作)检索审验材料、科技成果获奖材料等进行认真核查。

其中,科技成果获奖材料须在“重庆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网”上的“全市科技奖励获奖项目目录库”(该目录库于2012年8月1日前建立开放)检索比对,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还须将申报人的《重庆市系列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在本单位公众场所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单位还可同时在本单位局域网上公示或将拟推荐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进行公开展示,区县主管部门还须对其下属单位申报人员进行集中公示),
签署《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以及完成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集体研究、择优推荐。

推荐上报人员的申报材料须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加盖部门公章并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按行政隶属关系报送区县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

(三)区县职改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审查送评。

各区县职改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在审查申报材料真实、准确、齐全并符合职称政策规定后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栏签署推荐意见,并分系列(专业)填写《重庆市申报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附件6),加盖公章后按规定程序送相应评委会。

有特殊情况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如破格申报等)须填报相应审核表(附件7、8),按程序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申报材料再送相应评委会评审。

中央在渝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还须由其在渝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附件9)并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签章同意。

(四)各区县(自治县)中职学校教师中级资格须按市职改办《关于组建重庆市职业学校教师中级职务片区评审委员会的通知》(渝职改办〔2006〕127号)规定送相应片区评委会(附件10)评审,不得由当地中学教师评委会代评。

(五)评委会评审。

各级评委会应在规定的评审时间、评审范围和评审权限内,坚持标准条件,严格评审程序,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才。

评委会须严格控制通过比例,通过竞争择优,有效确保评审质量。

高、中级评委会开评前,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区县(自治县)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在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委参加评审会议,并确定当年评审通过率的上限幅度(高级评审通过率的上限幅度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确定)。

评审投票结束后须当场公布评审结果。

(六)各级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

评委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委会挂靠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各级职改部门报送《评审情况报告》、《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决情况表》(附件11)、《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分析表》(附件12)。

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由各级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人员,各级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及时下达资格通知,属委托评审的,应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结果通知书。

高级评委会须在市职称改革办公室下发任职资格通知后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盖章后及时返还送评单位归档。

四、有关事项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万州区、渝中区、北碚区)中小学和市教委直属中小学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另行通知。

(二)事业单位原则上应有空余岗位才能组织申报(以考代评、考评结合专业不受此限),对事业单位中符合以下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1.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连续3次以上“优秀”者;
2.符合破格申报条件,且年龄在35岁(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申报副高级资格者或年龄在40岁(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申报正高级资格者;
3.符合《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渝府发〔2009〕58号)人才引进政策,通过引进人才渠道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者;
4.任现职期间,由组织选派,参加了援外、援藏工作者;
5.参加“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行动”,到岗且服务期满,考核鉴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符合申报条件者。

(三)职称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要求严格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及继续教育有关政策的通知》(渝职改办〔2009〕290号)的规定执行。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属于年龄、学位、专业、乡镇基层单位免试范围的由各区县职改办、各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其余免试范围(如:三支、破格免试等)须报市职改办审批。

(四)根据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从2012年开始,凡新取得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须参加岗位培训,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五、纪律要求
(一)职称申报评审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

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的单位,取消职称评优评先资格;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委会成员,违反职称政策规定、不坚持评审程序的评委会,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诚信档案库。

对在申报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不良信息要及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每年开展新一轮职称申报评审时均要在诚信档案库进行检索比对,切实维护学术尊严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声誉。

(三)严禁机关、参公管理单位人员挂靠企事业单位以企事业单位职工身份申报评审职称,如评审通过,职称资格一律取消,并予以通报。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如市物价、财政部门对收费标准有新的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
1.2012年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
2.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要求
3.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目录
4.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
5.重庆市系列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
6.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
7.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审核表
8.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审核表
9.委托评审函
10.中职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片区评委会评审范围
11.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决情况表
12.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分析表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二Ο一二年七月六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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