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非融资保理业务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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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x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国内非融资保理业务合同
合同订立地:
订立日期:年月日
国内非融资保理业务合同
编号:
保理商: x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传真:
保理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传真: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x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
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
四、x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x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咨询。
鉴于:
1、甲方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注册的商业保理公司,依法可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信用风险担保等综合性商贸服务(简称“保理服务”);
2、乙方是一家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因经营需要,有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保理服务。
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特达成以下约定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与解释,本合同未做特别解释的专业术语,可参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者保理(factoring)的国际惯例(GRIF 规则)予以解释:
一、保理公司:即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在本合同中指“甲方”。
二、保理申请人: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是基础交易合同之卖方(或供应商、服务提供方、其他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债权人),在本合同中指“乙方”。
三、债务人:即基础交易合同之买方、接受服务方、或其他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应向保理申请人支付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四、基础交易合同:是保理申请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并约定采用赊销等信用销售方式进行的商品销售或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或其他基础交易合同,根据该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保理申请人享有要求债务人到期支付应收账款的权利。
五、国内非融资保理业务:是指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受让其与债务人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由甲方为其提供除应收账款融资外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担保、融资顾问等多项或单项功能的综合性商贸服务。
六、应收账款:指基础交易合同项下,乙方与债务人基于真实交易的基础上,乙方依据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享有的向债务人的付款请求权(债权),以及与该债权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七、应收账款净额:指乙方依基础交易合同约定向债务人收取的扣除预付款、
已付款、佣金、现金折扣、销售折让以及单独计价且基础交易合同中以满足服务为条件的服务性收费等或有事项后的款项净额,即应收账款转让时,债务人尚应支付给乙方的应收账款金额。
八、应收账款账期:是指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基础交易合同或发票上所载明的信用付款期限。
九、应收账款付款日/到期日:指依据乙方与债务人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款项的特定日期,或者根据乙方与债务人在对账文件中所确定的付款日期。
十、应收账款逾期: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受让的应收账款到期,债务人仍未足额付款。
十一、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指乙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按照甲方认可的文件形式以及送达方式而通知基础交易合同债务人的行为。
十二、应收账款管理:又称“分户账管理”,是指甲方受让应收账款之后,建立台账,对每笔应收账款的形成、到账、逾期等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分析管理。
十三、应收账款催收:指甲方受让应收账款之后,作为债权人,在应收账款到期前、到期后,采取电话、邮件、上门等合法手段对债务人进行催收,要求其及时支付到期的应收账款。
十四、信用风险担保:又称“坏账担保”,指甲方对债务人进行风险评估并且核定信用风险担保额度之后,如果债务人在应收账款到期且本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届满仍未足额支付应收账款的,甲方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在核定的债务人信用风险担保额度范围内对乙方承担保证付款责任。
十五、信用风险担保额度:是指甲方根据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净额及买方信用、资质而核准的对买方承担信用风险的最大限额。如果买方因为信用风险导致拒不付款或无法付款,则甲方应自行承担信用风险担保额度金额范围内的风险,超出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外部分(若有),甲方不承担信用风险担保责任。
十六、应收账款反转让:指在本合同约定的反转让情形发生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反转让价款(尚未付的保理管理费、逾期支付利息、违约金等),甲方在足额收到乙方支付的费用后,将已经受让的应收账款反转让给乙方的行为,由乙方行使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