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犯罪侦查疑难问题与应对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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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贿赂犯罪侦查中的难题及对策

试论贿赂犯罪侦查中的难题及对策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S c y S e
{占 } 缸会 ; I
己1 年 己 ( ) u0 1月 上
试 论 贿 赂 犯 罪 侦 查 中 的 难 题 及 对 策
卢锦 豪
摘 要


贿赂 犯 罪的认 定较 多地依 赖 于言词 证据 , 在侦 查 中常常 面临 着攻 守 同盟 、 证据 “ 比一” 一 和犯 罪形 式多样 化等 问题 ,
同时 在心理 上 也会 认 为 自己的行 为 影手, 攫取 利 益却 不露 痕迹 。长 期 以来 , 由于贿 赂 犯罪 的主 体关 财 的受贿 人有 一定 的憎恶 感 ,
系特 殊 、 案手段 隐蔽 、 作 形式层 出不穷 , 致使侦 查 中长 期面临着 发
情 有 可 原 , 查 人 员 可 利 用 这 一 点 , 通 行 9 人 的 思 想 工 作 , 开 侦 做 1 f i 打
可 能对 自己的 亲人透 露 , 能 向 自己的情 人炫 耀 , 了处 置所 得 可 为
贿 赂行为 具有 对合性 , 了避免 留下 后患 , 、 贿双方 一般 为 行 受
都 默守着 “ 三人 不谈 事 , 两人 不 签字 ” “ 规则 ” 不 会允 许第 的 潜 ,
的钱物 , 也可 能要通 过其他 人 进行“ 滤” 这些环 节 的知情人 , 过 , 都
2 从 矢 情人 入 手开 展侦 查 。! 赂 犯罪 的 场虽 然一 股没 有 . u I l f i
但一项 行 为的实施 住往 有一 个过程 , 不是 事先毫 无前 兆 、 轻 易把对 方 “ 出卖” 。这 把“ 损益 天平 ” 促成 了双 方攻 守 同 盟的 决 第三 者 ,
心 , 了逃 避查 处 , 贿方 与受贿 方往 往在事 前就 对好 了一 套“ 为 行 说 事 后无 迹可 循 的。行 贿 一方 为 了达 到 目的 , 能找人 牵 线搭 桥 , 可

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前 贪 违 贿路 犯 罪 寨佴 便 查 工作
存 在 曲 阍 题 及 对 策
夏 亚 红
摘 要 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职能, 认真开展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保护我 国市场经济秩序, 当 是
前检察机 关的重要职能之一, 也是当前和今后我国反腐败工作的中心任务。因此加强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力度, 意义十分重大。本文在此就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侦 查工作存在的一些具体 问题作 了简要的论述。
第四 , 行的 侦查方 法 , 现 限制 了侦 查权 的 实现 。由于法 律严
问机 制 。
格限制 或者对侦 查方 法适用规 定 的不明确 , 进而 客观造成 侦查方 局限于 讯 问犯罪嫌 疑人 、 问证 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询 追缴 赃款 赃物 、 制措施 等 , 强 力量 薄弱 , 备落 后 , 装 客观上 也制 约 了侦 查工 作 的开展 。
第 四, 完善初 查 阶段 的立法 , 赋予检 察 机关 调查权 。检 察机
法 与职 务犯 罪特 点的 失调 。一方 面 , 侦查 措施 过于传 统单 一 , 仅 关侦 查实 践表 明 , 查不可 避免 要接触 被 查对 象 。因此 , 议 以 初 建
问题 :
2加 大 改革力 度 , . 健全侦 查机 制 。 一是 建立 职务 犯罪 侦查一 体 化机 制 。二是 建立情 报 信息 管理 机制 三 是调 整和 改革 侦 查 地方 党委 和政府 。这 为 其干 预检 察栅关 侦 查权 的行使 提供 制度 机制, 逐步从“ 以供取证” 转换到“ 从证到供” 的侦查模式上来。 四 上 的便利 条件 。 是组 建侦 查人 才库 。五是 建立证 人保 护机 制 。 是建 立监控 、 六 讯

(完整word版)浅议受贿犯罪侦查的难点及对策

(完整word版)浅议受贿犯罪侦查的难点及对策

浅议受贿犯罪侦查的难点及对策受贿罪是一种职务犯罪,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行贿人与受贿人的利益关系以及贿赂交接方法的诡秘和反侦查等方面的因素,导致这种犯罪的证据收集成为难点,随着贿赂犯罪手段日趋隐蔽狡猾,一些犯罪分子在侥幸和畏罪心理的支配下,鼓吹“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的谬论,拒不交待“罪行”,使“一对一”贿赂案时常出现。

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审查认定,已成为困扰侦查人员的一大难题。

一、“一对一"贿赂案件的含义及发生原因所谓“一对一"贿赂案件,是指受贿方和行贿方在无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赃款赃物交接,在司法机关查证时,贿赂行为的双方,一方承认既有的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则否认,造成直接证据中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呈“一对一”状态的案件。

实践中,受贿案件“一对一"的情况比较常见,主要表现为:受贿人不供,行贿人不证。

产生一对一贿赂案件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点:1.贿赂案件犯罪手段隐蔽狡猾.当前,贿赂犯罪手。

段越来越隐蔽狡猾,不少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就千方百计采取反侦查手段。

行贿受贿表现为秘密地进行,一对一交接贿赂物品,“三人不办事,两人不签字”,在行受贿双方交接款物环节无第三人目睹,且行贿人为便于携带、使用和掩人耳目较多地选择现金这一可以相互代替的种类物进行犯罪活动,也正是由于现金的特殊性,一旦犯罪嫌疑人接收后拒不供认,就难以找到他的下落或根本无法找。

因此,造成大部分“一对一”贿赂案件中无现场目击者的证人证言和没有或缺乏贿赂物这一物证.2.受贿人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他们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他们大多数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智力层次高,应变能力强,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在实施犯罪时,就已经预见到案发后将面临的情况,并做好了对付侦查和预审的反侦查准备.一旦案发,他们就会用早已构筑好的心理防线来对抗侦查和预审,使案件处于久攻不下的僵持局面。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对策建议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对策建议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对策建议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是检察机关受理或发现的,为破案提供脉络和途径的、反映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活动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它是刑事犯罪案件线索的一部分。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在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破过程中,检察机关能否及时发现、获取、评价、利用反映贪污贿赂犯罪客观事实的案件线索,将直接决定贪污贿赂犯罪行为能否被及时揭露与证实,侦查活动的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贪污贿赂案件案件线索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是导反贪侦查工作稳步推进的一大“瓶颈”,严重影响了反贪侦查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

现结合白河检察院的实际将贪污贿赂案件案件线索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提高发现案件线索能力的对策建议做如下探讨。

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1、案件线索匮乏,形式单一,群众举报逐年减少。

结合白河近几年来的自侦案件线索情况来看,每年接到的线索总共十来件,都是反映村委会班子成员涉嫌有经济问题的,仅仅涉及的是退耕还林这一领域,且线索量逐年减少。

2、是群众所举报的线索可信度低,大部分是捕风捉影,成案率低。

通过我们手中掌握的线索和进行的摸查情况看,绝大部分是由于举报人的个人利益受创,伺机报复,还有就是“眼红”。

同时所举报的线索都是道途听说,主观猜想,没有真凭实据,或者断章取意的嫁接国家政策。

比如在之前我们办理白河县宋家镇某村村干部涉嫌在退耕还林方面有问题的案件的时候,刚接到线索时,审查认为这个线索有价值,反映的问题很具体,涉案数额也很大,结果历时六个多月的摸查是“食之无肉,弃之可惜”,难堪之极,直接影响侦查工作的进行,直接影响了年度反贪考核的目标任务。

3、自身发现和挖掘贪污贿赂案件线索的能力不强。

主要表现是:一是对一些部门的政策规定、内部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等不了解、不熟悉,无法有效地掌握这些部门容易出现和发生职务犯罪的部位和环节;二是在排摸线索时,只是凭借私人关系了解情况,获取的线索具有相当多的偶然性;三是收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还习惯于老一套的方式方法,只是泛泛地到有关单位部门进行走访、了解和座谈,缺乏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律的研究,不能真正掌握一些行业和部门的“潜规则”。

贿赂犯罪新态势及查处的应对策略研究

贿赂犯罪新态势及查处的应对策略研究
在查办 的绝大多数贿赂案件 中,行贿人 员为了逃 避打击, 不断精练提升反侦察能力 ,越来越 多的贿赂案件呈现 出送 礼金 时间与谋求利益 的时 间不一致 的特征 ,行贿人极 力回避 “ 一事

据所查案件资料反映 , 目前大部分 的行贿人几 乎是大专 以 上文化程度 ,向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请托 的事项 也逐渐 开始全 方 位地影响一定 区域范 围内的社会经济发展 ,而非简单 的单一事 项 。受贿 的官员均是受过 良好教育 ,具有较高 的社会 阅历和较 丰富 的政府管理经验 ,级别 、层次变得更 高,手 中所掌握 的权 力及其社会影 响力更大 ,贿赂犯罪所侵蚀 的国家权 力已经逐渐 由基层 向中高层推进 , 成为影 响我 国经济社会发展 的一大毒瘤 。 同时 ,由于行受贿双方教育背景和社会地位 的提升 ,贿赂 犯罪 的智能化倾 向明显 。一方面 ,行贿人在行贿 的过程 中不 断
式给贿赂披 上 “ 礼 尚 往 来 ”的 合 法 外 衣 ,给 权 钱 交 易 掩 上 一 层 温 情 的人 情 面纱 。行 贿人 行贿 时 不 提 出 具 体 的 谋 求 事 项 ,连 续
多年行贿后才让 其帮忙办理某个手续或审批某个项 目。送 的钱 表面看是进行 “ 感情 投资 ”,看似合法的礼 尚往来,实则与受 贿人担任 的职务有密 不可 分的关系,都是为 了等待机会让受贿 人帮忙谋求 当前或未 来的利益。巫 山县检察院查处的县公安局 局长冯某贿赂案后 ,冯案后 反思说 : “ 行贿 人不是给我个人拜 年 ,而是拜 的是我 公安局长的位 置,是拜年把他拜进 了监狱 ”。 原重庆市检察 院第一分 院正处级检 察员赵某贿赂 案被 查处后, 他也 曾反思说 ,都是为人 “ 耿直 ”惹的祸 ,都是吃了 “ 朋友 ” 的亏,平时都是 “ 兄弟伙 ”,有事 需要 时就要他利用 职务便利

试论贿赂行贿犯罪追赃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试论贿赂行贿犯罪追赃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试论贿赂行贿犯罪追赃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引言贿赂行贿犯罪是社会治理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追赃工作是打击和消除贿赂犯罪的关键环节。

然而,在贿赂行贿犯罪追赃工作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贿赂行贿犯罪追赃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分析在贿赂行贿犯罪追赃工作中,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 证据收集困难追赃工作需要确凿的证据来支持定罪和追回资产。

然而,贿赂行贿犯罪往往存在隐秘性和复杂性,导致证据收集的困难。

例如,涉案人员可能采取掩饰手段,使用非常规渠道进行行贿,难以留下明确的证据。

2. 跨境追赃障碍贿赂行贿犯罪往往涉及跨境行为,追赃工作可能受到不同国家法律和司法体系的限制和差异。

国际合作困难,司法程序繁琐,可能导致追赃工作的滞后和阻碍。

3. 资产隐藏与转移贿赂行贿犯罪分子通常会采取各种手段来隐藏和转移贿赂所得的资产。

例如,他们可能将财产转移到海外账户,或通过操纵公司股权进行资产转移。

这给追赃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对策建议为了应对贿赂行贿犯罪追赃工作中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 健全证据收集机制加强对贿赂行贿犯罪的调查力度,建立完善的证据收集机制,提高证据的可获取性和可靠性。

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如电子取证和数据分析,有助于发现和确凿证据的获取。

2. 加强国际合作积极推动国际间的反贿赂合作,建立跨国合作机制,促进信息共享和协调行动。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司法交流,提升跨境追赃的效率和成效。

3. 加大资产追回力度通过加强资产调查和追踪技术,发现和追回涉案人员所隐藏的资产。

加强对财产转移和变更的监管,防止贿赂所得资产的转移和藏匿。

加强对涉案人员的资产冻结和扣押措施,确保追回资产的成功。

结论贿赂行贿犯罪追赃工作面临诸多问题,但通过健全证据收集机制、加强国际合作和加大资产追回力度等对策,可以提升追赃工作的效率和成效。

同时,为了更好地解决贿赂行贿犯罪问题,还需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贿赂犯罪的合力。

贪污贿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心理及对策研究

贪污贿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心理及对策研究

贪污、贿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心理及对策研究发布时间:2010-11-23 来源:来自网络我要评论:(0)字体:【小】【中】【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侦查的主要方法之一,也是检察机关侦查贪污、贿赂等案件的一种基本手段。

正确、充分运用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这一手段是检察机关的侦查员必须具备的基本功,它对侦查破案,提高办案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虽然讯问只是侦查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却是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有利武器。

同时,也应看到,因侦查人员审讯技巧贫乏而使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特别是修订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引起了侦查观念和侦查方式的重大变化;当前贪污、贿赂犯罪又较以往复杂,犯罪主体层次高,手段狡猾,反侦抗审能力都较强,不供、谎供、翻供现象十分突出。

因此,不少案件就是因为讯问不得法,而突破不了,甚至中途夭折。

因此,如何运用侦查谋略来驾驭证据,在法定时间内突破犯罪嫌疑人,便成为检察机关当前亟须研究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犯罪嫌疑人不供、拒供、谎供的心理基础犯罪心理学认为,任何犯罪都是犯罪人在一系列的犯罪心理支配下产生的,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的外在表现。

因此,掌握贪、贿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作为我们打击此类犯罪的突破口是十分必要的。

笔者认为,贪、贿犯罪嫌疑人一般具有以下犯罪心理:(一)侥幸心理作为贪、贿犯罪主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行为都是和其职务有关的,即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或“权情”交易,由于这些“交易”都是在特殊场合进行的,一般没有第三者在场,知情人很少,因此此类犯罪嫌疑人大都抱有较强的侥幸心理。

具体表现为:1、自认为作案手法高明,手段隐蔽,而且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都获得了“好处”,不容易事发;2、自认为对方一般不会告发,因为一旦告发,对方的既得利益也会遭到损失;3、认为即使“第三者”告发,单凭推想判断,不掌握直接证据也不会有什么危险;4、这些犯罪嫌疑人一般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和反侦查经验,事情一旦败露,知道怎样逃避检察机关的调查,消灭罪证和订立攻守同盟。

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使得当前贪污贿赂犯罪呈现更加专业化、技术化的发展态势,职务犯罪嫌疑人各种反侦查手段也在不断提升,从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的犯罪案件逐年上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群众反映越发强烈,社会形势比较严峻,胡锦涛主席指出:90年来党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但是由于侦查工作体制的僵化和侦查技术的落后,以及实际工作中侦查队伍人才结构不稳定,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工作进入到了一个瓶颈,仍处于一个相对薄弱的境地,同法律的精神要求、党的要求以及人民的期待仍有差距,难以顺利长远的发展。

经过基层调研,整合出当前制约反贪工作的几项突出问题,分析研究主要的原因,深入探讨解决的方案和措施,以期对反贪侦查工作的长久发展提供操作性强的建议。

一、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存在的主要问题1.初查环节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发现线索办法单一,致使初查的针对性不强。

初查是案件侦查的前期基础性工作,对于查办工作的深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没有专人管理、筛选,没有严格执行上级院的线索管理机制,甚至出现瞒报线索的情况等就是初查环节的随意性表现。

初查一定要注意细节,这是一切后续办案的基石,没有严格按照立案条件收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而是草率立案处理,或者干脆不立案,以及打草惊蛇,泄露了案件信息等等都会造成案件线索的浪费以及日后案件质量问题的隐患。

2.侦查环节的问题突出表现为侦查意识不强,获证、固证存在瑕疵。

首先是侦查的主动进攻意识欠缺。

长期以来许多检察人员片面理解反贪案件主要是过失犯罪,一般的调查方法即可获取证据,主动进攻型侦查能力明显处于弱势;有的办案人员认为立案就是成功,或是在侦查过程中只重口供、轻视其他证据,致使收集的证据不全面、不深入。

贿赂犯罪侦查困境与应对策略

贿赂犯罪侦查困境与应对策略
我 们 能捕 捉 到 的信 息 也 较 为充 分 ,而 受贿 犯 罪 一 般 没有 书面 的 将 之前 所 供 述 的涉 案 数 额减 小 或 作 案 次数 减 少 甚 至将 决 定 案 件 约 定 ,也 没 有 记 录 当 事 人谈 判 、交 易 、承 诺 的 资 料 ,很 多 时 候 性 质 的事 实 完 全颠 覆 。贿赂 犯 罪 证 据 有单 一 、对合 和互 证 性 等 行受 双 方是 利用 一 种默 契 和 口头招 呼 的形式 达成 了交 易 。所 以 , 特点,多数贿赂犯罪案件的定案证据只有受贿人的供述和辩解


人证言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与辩解 ,使案件得 以顺 利进展和深 贿赂犯罪侦查过程中出现嫌疑人翻供 的现象不少见 ,在侦 入 的线 索也 主要 是 来 自这 两个 方 面 。 与贪 污 犯 罪 和 渎职 类 犯 罪 查 过程 中不 断 改 变证 言 ,造成 固定 证 据 的难 度 加 大 。有 些 嫌 疑 不 同 ,二 者 在 犯 罪 的 过 程 中往 往 会 留下很 多痕 迹 ,对 案 件 的证 人 在立 案 侦 查讯 问时 对 犯 罪 事实 供 认 不讳 ,对 其采 取 强 制 措 施 据 收集 可能 主要 集 中在 书证 等有 关 证据 上 , 相对 来 说 , 证 据较 多 , 后, 经过 自己思 想 的反复 斗争 , 经常 在对 其提 审 中出现 翻供 现象 ,
政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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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侦查 困境与应对策略

( 5 4 2 4 0 0 广西壮 族 自治 区平 乐县人 民检察 院 广西 平乐 )
摘 要 :赂 犯 罪 作 为 最 常 见 的职 务 犯 罪 类 型 ,犯 罪 行 为 的 较 模 糊 ,真 正 有 价 值 的 线索 很 少 ,能 够 直 接转 化 为 固定 证 据 的 更 多 的依靠 侦查 人员 全 面地 调查 取证 , 所 以一旦 遇到冷 门 、 隐 蔽 化 、智 能 化 、 复 杂化 趋 势 日益 凸 显 ,侦 查 与 反侦 查 的较 量 更 少 , 往 往 无从 下手 ,千 头万 绪 ,难 以 寻找规 律所 在 。 愈 加 激 烈。 针 对 侦 查 工作 中所 遇 到 的 几种 主要 问题 和 困难 ,顺 不 熟悉 的领域 , 不 同行 业 与 部 门 的工 作 特 点 、运 作 规 律 、业 务 特 色均 不 相 同 , 应 当前职务犯罪所面临的形势,反思并总结出几点应对策略。 关键 词 :贿 赂 犯罪 ;侦 查 ; 问题 ;对策 这 对 侦 查 人 员 的知 识 面 、综 合 素 质 的要 求 越 来 越 高 ,所 需 的工 作 量 也 增 大 ,对 于 各 类 行业 的业 务 、相 关 联 的业 务 和 一 些 可 能 经济 社会 的快 速发 展 ,贿 赂犯 罪也 随 之不 断发 展变 化 ; 而 对 存 在 的 “ 潜 规则 ” 不 了 解 的话 ,对 调查 取 证 、行 受 贿 人 口供 的 贿 赂 犯 罪 的打 击 力 度 的 加大 ,也 促使 了贿 赂 犯 罪 产 生应 变 。 贿 突破都 有 不小 的 阻滞 。 赂 案 件 是 检 察 机 关 的查 办案 件 重 点 之 一 ,而 且 近 年来 贿 赂 案 件 2 . 方式 “ 隐” ,取 证 和 认 定 的 困难 有 上升 的趋 势 ,同 时 由 于贿 赂 案 件 比较普 遍 的是 “ 一对 一 ” 犯 贿 赂 犯 罪 手 段 隐 蔽 和形 式 多 样 的 特征 ,致 使调 查 取 证 和认 罪 ,犯罪的隐蔽性极强,都是 “ 一对一” 的证据,证据难以 固 定 难 ,手段 隐蔽 ,侦 查信 息 的获取 受 限 ,所能 取 得 的证 据 不足 , 定 。根 据 刑 诉 法 的 规定 及 我 国 目前 司 法 实 践 ,只 要 行贿 、受 贿 造成 侦 查 人 员 过 分依 赖 于 行 、受 贿 双 方 的 言词 证 据 ,一 旦 行 、 其中一方不供认 ,案件事实就难以认定 ; 而且贿赂案件等职务犯 受 贿 双 方 中的 一方 供 述 贿 赂 事 实 ,而 另一 方 又 否认 ,在 直 接证 罪 的犯 罪 嫌 疑 人 往 往 有 一定 职位 、较 高 的智 力 水 平 和社 会 地 位 据不 足又 缺乏 其他 有力 证 据印 证 的情况 下 , 就容 易 出现 “ 一 对一 ” 以 及 比较 广 泛 的关 系 网 ,有 较 强 的 反 侦查 手 段 和 措 施 ,这 为 案 的 现象 ;贿 赂犯 罪 中对 抗 、 干扰 侦 查 工作 的形 式 多 样 ,随 着 反 件 在法 定 期 限 内突 破 增 加 了难 度 和 阻 力 。而 随 着 司 法体 制 和 工 腐 倡 廉 打 击 力 度 的不 断 加 大 ,犯 罪 分 子 的反 侦 查 能力 也 日益 提 作 机 制 的改 革 ,新 形势 更 加 要 求 贿赂 犯 罪 侦 查 工 作要 积 极 转 变 高 ,犯 罪 主体 多 为 在 竞 争激 烈 的市 场 环境 下 官 商 两 界 的人 才 , 荣辱 与 共 ” 的心 态 下 促 成 侦查 理念 ,本 文针 对 历年 办案 实践 遇 到 的难点 ,寻求 解决 之道 , 大都 具 有 较 为 丰 富 的社 会 阅历 ,在 “ 攻 守 同盟 的 结合 ,各 种 规 避法 律 手 段 层 出不 穷 ,加 上 当前 大 量 推动 贿赂 犯 罪侦 查 工作 向前 发展 。 难 于界 定 的 边缘 职务 犯 罪 的 存在 ,使 得认 定 罪 与 非罪 的越 来 越 贿 赂 犯 罪 的 侦 查 困境 困难 ,容 易造 成误 认非 法 形式 为合 法形 式 的错觉 。 1 . 受贿 犯 罪 事后 留下 的 证 据 单 一 从 受 贿 犯 罪 的 侦查 来 看 ,案 件 的侦 破 主 要 依靠 的证 据 是 证 3 . 证 据 单 一 . 固证 的 困难

贪污贿赂犯罪追赃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贪污贿赂犯罪追赃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贪污贿赂犯罪追赃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本文分析了贪污贿赂案件追赃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加强追赃工作的对策。

要完善追赃工作的相应制度和法律法规;将追赃工作纳入反腐年度考核;大力提高反腐部门的追赃能力。

标签:贪污贿赂犯罪;追赃工作;问题;对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进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查办,在对贪污贿赂案件进行查办的过程中,对赃款去向的追踪调查是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追赃工作是贪污贿赂案件搜取证据的过程,也是为国家挽回财务、减少经济损失的重要举措,同时也体现着反腐工作的实施效果,对社会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但是,人民检察院在进行追赃工作中,存在着很大的难题,严重影响追赃工作的实施,因此,追赃工作的难题成为贪污贿赂案件调查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一、贪污贿赂案件追赃工作面临的问题追赃工作中存在很大的困难,首先是因为受贿人不愿意归还赃款的心理,其次就是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追赃的方法过于传统和单一,难以达到追赃的效率和目的。

最后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赃款去向很多,比如购房、炒股,很难进行详细的调查,同时犯罪嫌疑人家人不配合检察院的调查,从而难以进行追赃工作[1]。

对犯罪嫌疑人违法的赃款进行追缴,相关部门依照相应的程序进行赃款追缴,检察院在这些工作中的操作方式各式各样,有时甚至出现同一个城市,不同辖区之间进行赃款追缴时出现操作方式不同的现象,从而在一定程度长严重阻碍了追赃工作的实行,严重影响了检察院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力度。

二、贪污贿赂案件追赃工作面临困难的原因1、立法不完善给追赃工作带来困难在检察院进行追赃工作的规定条例中,对数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等没有关于犯罪嫌疑人积极的归赃款后量刑情节的规定,对于不积极退还赃款的也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从而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都不愿意积极的退还赃款以减轻刑法,导致对赃款的追缴能力较弱。

同时,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为检察院进行追赃工作进行相应的法律支撑,检察院追赃的手段过于单一[2]。

贿赂犯罪侦查讯问方法及对策

贿赂犯罪侦查讯问方法及对策

贿赂犯罪侦查讯问方法及对策贿赂案件中行贿人一方,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行贿行为是秘密的、不为第三方知晓的,另一方的受贿人具有一定职务、社会地位,明知受贿行为是违规、违纪,甚至是违法的,而依然为之,其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手段也是狡诈、隐蔽的。

在侦破实践中,受贿案件大多立案率大幅高于有罪判决率,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案件进入起诉或审判环节后,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相应证据固定不好,就会使案件滑坡。

如何提高讯问成功率,固定讯问信息成果便成为关键。

标签:贿赂;侦查;讯问;心理防线一、侦破贿赂案件,提高讯问成功率随着人们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在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准确把握讯问时机,把握讯问时机就是要全面了解行贿行为的过程和掌握嫌疑人的基本社会阅历及性格特征。

在受贿案的证据中,全面了解行贿行为的过程,对行贿人进行细致的询问,对行贿人询问应做到详尽,从行贿人的动机、钱财的出处、行贿的方式、方法、地点及行贿后的成果都要从行贿人处得到信息,并以此展开调查,初步固定有价值的信息,在掌握了行贿行为有价值的线索后,准备首次接触犯罪嫌疑人。

如何让犯罪嫌疑人开口,实质就是侦查人员同犯罪嫌疑人打的心理战术。

在贿赂案件侦破过程中,首次讯问的质量直接关系着案件的走向,甚至决定着侦破工作的成败。

在侦破贿赂案件时,必须根据犯罪嫌疑人性格特征,深入分析其抗审心理,推断审讯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再辅以灵活、恰当的侦查谋略,加强心理攻势,以实现摧毁犯罪嫌疑人心理防御体系,迫其就范的审讯目的。

按照心理学的分类,通常将人的性格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即兴奋型、活泼型、沉稳型和抑郁型,审讯实践证明,这四种分类方法同样适用于涉案犯罪嫌疑人。

在贿赂案件中,涉案嫌疑人大多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较长的工作年限,年龄多在35岁以上。

这类型的犯罪嫌疑人多具有性格内向、精于世事、自控能力强的特点。

在审讯中,这类嫌疑人多表现为感情淡漠,反映迟缓,不轻易回答提问。

在具体讯问中善于软磨硬泡,无理纠缠。

当前贪污贿赂等窝案、串案查处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当前贪污贿赂等窝案、串案查处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当前贪污贿赂等窝案、串案查处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随着各项管理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受利益驱动及影响,在单独侵吞国家集体利益风险较大的情况下,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逐渐增加,成为窝案串案频发的新特点,给职务犯罪查处工作带来了新问题和新挑战。

标签:窝串案件;查办困境;应对策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贪污贿赂等犯罪形式和作案手段的多样化、隐蔽化、职能化,导致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窝案、串案频发。

2008年以来,笔者所在的县共立案窝案8件30人,占立案总人数的62.5%,涉案人数最多的一件7人,涉案金额最大的一件5人涉嫌挪用公款360万元;串案3件3人,占立案总人数的6.25%。

所办案件中涉农案件所占比例大、单件涉案人数多、单笔涉案金额高。

对此,笔者就所在基层院2008年以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窝案、串案查处中的情况、面临的困难及应对对策等方面作以简要分析。

一、当前窝案、串案侦查工作面临的困境1、窝案、串案突出,犯罪呈集团化趋势贪污贿赂犯罪具有牵连性和多发性的特点。

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和国家逐渐加强了对权力的分解、监督,犯罪分子要实现和掩盖自己的罪行,必须上下疏通,打通各个环节,从而形成“利益共享”的默契关系。

随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水平的提高,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而且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能力增强,犯罪表现形式也更加隐蔽,难以发现和认定。

以贿赂犯罪为例,犯罪嫌疑人把收受贿赂与谋取利益的间隔时间拉长,收钱后不马上办事,或者办事后不马上收钱,甚至是在职时办事,离职后再收钱,故意制造二者之间没有关系的假象。

还有的犯罪嫌疑人收了钱不办事,或者办事都不直接收取好处费,或者不违反程序和规定办事,使得查证困难,有时甚至难以认定。

2、查处案件中干扰多、阻力大、取证难的现象依然存在。

从目前司法体制上,检察机关现行的管理体制使其难以抗拒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难以落到实处。

工作研究:行贿犯罪的侦查难点和技巧对策

工作研究:行贿犯罪的侦查难点和技巧对策

工作研究:行贿犯罪的侦查难点和技巧对策检察机关依法查处受贿犯罪,而当前对行贿犯罪的查处存在不力的现象,同时,查处行贿犯罪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本文对查处行贿犯罪的技巧作一些初浅探讨。

行贿已经成为当前腐败现象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是引发受贿犯罪的温床。

2006年以来,我院查办的贿赂案件18件18人,占同期反贪办案数量的75%,其中受贿案件10件10人占54%,行贿案件5件5人,仅占20%。

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两者互为条件、相互对应,但目前存在重点打击受贿犯罪,行贿犯罪却立案少的不对等状况,行贿犯罪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从某种意义来说影响了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和预防效果。

因此,研究如何在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加大对行贿犯罪查处的力度,对遏制受贿犯罪势头具有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当前查处行贿犯罪面临的形势及现状(一)行贿案件立案少、打击力度相对较弱。

在一线办案的侦查人员都很清楚,行贿人既是证人又是嫌疑人,其具有双重身份,很多行贿人已经不止一次接受检察机关的调查询问,现在主要形成以通知谈话、调查笔录等形式询问行贿人的局面,最终以“证人”身份来让其在法律实践操作中定格,往往很多时候以行贿罪立案侦查的案件比较少。

如2006年以来,我院查处了贿赂案件里,其中涉及的行贿人有很多,包括单位领导、财务人员、农村退伍军人以及个体承包者。

行贿人在其交代了行贿事实后,检察机关对其进行警示教育、警示谈话,开展一些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但最终很少有对行贿人进行立案侦查。

(二)犯罪手段多样化,具有较大的隐蔽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物资采购领域、工程建设领域等都伴随着一些“潜规则”,这些“潜规则”不仅存在于国有企业,甚至已经延伸到我们的国家机关。

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让行贿犯罪往往以各种借口、理由穿上“合法外衣”。

行贿犯罪之所以难以发现,具有较大的隐蔽性,是由其客体的独特性,方法的多样性和证据的单一性决定的。

行受贿双方为了其共同目标,贿赂行为完全融合于业务活动之中,往往只有行受贿双方当事人知道,其他人很难发现;行贿方先行行贿,受贿方间隔很长时间为对方谋利,或受贿方先为对方谋利,间隔很长时间直到确信无人知晓后行贿人再行贿,使金钱和利益之间处于一种较为松散的关系,掩人耳目,不宜被人察觉;行贿方式多样化,犯罪分子借助婚丧喜庆或逢年过节之际之机,以现金、购物卡等形式进行行贿,具有很大隐蔽性。

受贿犯罪案件常见疑难问题探析

受贿犯罪案件常见疑难问题探析

受贿犯罪案件常见疑难问题探析受贿犯罪是指在公职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自己的职权、地位和权限,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他人的贿赂等不正当好处的行为。

受贿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损害社会的公正和公信力,是我国反腐斗争的重点之一。

然而,在受贿犯罪案件中,常常出现一些疑难问题,这给案件侦查和审判带来了困难。

本文将从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方面对受贿犯罪案件常见疑难问题进行探析。

一、证据收集方面证据是案件的灵魂,是判决的基础。

因此,证据收集是打击受贿犯罪的首要环节。

在受贿犯罪案件中,经常出现证据难以收集的情况,这不仅为案件走向正义带来了障碍,也使得犯罪行为受到了保护。

常见的证据收集难点和解决方法如下:1、证据来源不明确受贿犯罪常常需要借助权力的力量去实现,这就需要公职人员在职务行使过程中接受贿赂。

这些贿赂的来源往往复杂,有可能通过多种渠道进入公职人员的手中,这就使得证据来源难以明确。

在这种情况下,关键在于强化线索转化,广泛吸纳社会举报和爆料,例如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积极开展“双向反馈”,提高线索转化效率。

2、证据难以固定受贿犯罪往往利用职权、地位和权限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意味着贿赂者有可能随时撤回贿赂物资或销毁转移贿赂记录等关键证据,而公职人员也可能销毁涉案文件或故意避重就轻,致使案件证据难以固定。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加强对证据的保全工作,采取锁定、登记、封存等措施,并及时采取私家侦探等调查手段进行核实。

3、证据难以鉴定受贿犯罪案件涉及的证据常常需要鉴定,而一些证据无法通过鉴定达到确定性。

例如,一些贿赂公司可能会伪造证据,或者为了避免被查处,隐瞒了与受贿人员之间的关系。

这种情况下,有时需要通过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取证或者查找其他相关证据。

二、法律适用方面受贿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其法律适用也极其严格。

然而,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常常会在受贿犯罪案件中出现。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法律适用问题。

最新-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立案侦查工作存在的难点与对策

最新-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立案侦查工作存在的难点与对策

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立案侦查工作存在的难点与对策浅谈充分运用刑事诉讼监督职能,认真开展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是当前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也是当前和以后我国反腐败工作的中心任务。

可是近几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不少的基层院反贪工作效果不明显。

从去年到今年目前某基层院的统计数字来看,共受理贪污贿赂案件36件37人,其中初查36件37人,不立案29件;立案7件8人;移送起诉3件4人;法院判决2件2人。

这种情况与我国反腐败的总体要求不相符,也与高检院提出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口号不相符合,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

因此加强对反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力度,意义极其重大。

当前检察机关开展反贪污贿赂犯罪立案侦查工作的难点主要有以下几点难点一案源渠道不畅通,获取案件线索较为困难多年来,人民检察院开展反贪污贿赂工作的方式较为单一,获取的线索主要是通过群众举报这一有限的渠道。

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现实中绝大多数经济犯罪案件的知情人真正有勇气来检察机关举报的少之又少。

特别是基层农民群众,由于受几千年传统封建礼教的束缚,不敢直接与腐败现象作斗争。

甚至有极少数人称霸一方,更使普通百姓望而生畏。

加上我国某些地方、某些部门当中存在地方保护,使群众误以为官官相护、天下乌鸦一般黑。

这种情况检察机关根本无法知道。

农村群众如此,部分城镇居民、机关干部之中也不乏存在着这种现象。

他们心存顾虑,担心万一举报了某些领导,就有人会给自己穿小鞋或者被打击报复。

除此之外,当前在少数经济执法部门内部,还存在着官僚主义或者受部门利益驱使,而使有的领导害怕追究领导责任或行政责任,往往不愿将经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能捂则捂,即使处理也是多作内部行政处理。

由于没有与之建立有效的联系和监督机制,检察机关更难以发现和获取经济犯罪立案侦查线索。

有人了解到,对犯罪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等现象在一些部门中普遍存在,许多经济犯罪案件得不到法律的惩处。

贿赂犯罪新态势及查处的应对策略研究

贿赂犯罪新态势及查处的应对策略研究
于贿赂行 为对社会与统治根基的危 害,历朝历代统治集 团都或轻或重给予打击 ,然而却从 未根 绝过 。在 当今 .随着我国改革深入发展 ,贿赂犯罪行为呈现 出一些新 的态势。其 隐蔽性、智能性 、破坏性、危害性等特点凸显 ,对此 ,不少有识之 士、业界 专家学者不惜笔墨 ,积极思谋治理之 术,不断探 索查 办之谋略。作为 多接触 于工作 实际的笔 者,针对贿赂行为所呈现的新特征 、新 态势。试 图探讨贿赂犯罪的相关问题 ,以求能对国家反贪 污贿赂犯 罪有所裨益。
标。
拜年把他拜进 了监狱 ” 。 ( 二) 贿赂犯罪行为呈现 “ 放射 性”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势 ,影响半径不断延伸 , 涉案人员层 次不 断 提高 ,危害性不断加重 贿赂犯罪行为 的 “ 放射性”态 势 , 是指 在贿赂犯罪案件 中, 往往显现 出一个行贿人 向多个受贿对象行贿 , 或者一个受贿人接受 多个行贿人 的贿赂 的特点 , 每一个行贿人或 者受贿人都是一个 “ 罪恶源” , 而 以这个 “ 罪 恶源 ”为中心 , 放射 出多条 “ 行贿一 受贿 ” 的射线 , 多个 “ 罪恶源”及其射线往往交织 在一起 。 错综复杂 , 从 而使得 多个行贿人 或 者受贿人之 间形成 了紧密 的利益共 同体 。 二 、探 求查办 贿赂 犯罪 策略 。 依 法科 学有 效治 罪 由于贿 赂犯 罪案 件对社 会 肌体 的破 坏 力, 历朝历代统治者都把贪赃 枉法 的贪污贿 赂犯 罪规定 为严办之 罪、不赦之大罪。早 在 我国上古 时代 的 《 夏书 》日:“ 昏、墨、贼 ,
关键词 :贿赂犯 罪 新 态势 应对策略
贿 赂 犯罪 在新 时期 呈现 出 多种 新 态势 过 去传 统型 的贿赂 犯罪 多 表现 于直接 性给掌权者钱物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 与改革 的深入 , 贿赂犯罪 的手段与花样不断变幻 , 甚至 于从物质受领型到精神享受型 ,只要行 与受能对合 ,犯者都能使 出来 。 ( 一) 贿赂犯罪行为出现 “ 喂塘子”式 的长期经营手段 ,犯罪反侦查趋势 明显 在查办 的绝大多数贿赂案件 中, 行贿人 员 为 了逃 避 打击 。不断精 练提 升反侦 察能 力, 越来越多 的贿赂案件呈现 出送礼金时 间 与谋求利益 的时间不一致的特征 , 行贿人极 力 回避 “ 一事一请托”的传统模式 , 取而代 之 的是 长期经 营 的方式 。从 行 贿的 时间上 看 ,在众多行贿案中 ,除极 少数属 于 “ 一事 请托 ”外 , 大 多数案件 的行贿人多选择逢 年 过节 或官员 生 日等特殊 时间送 钱 给国家 工作人员 ,单笔金额不一定很大 , 平 时一般 为数千元或者几万元 ,以维持 “ 细水长流 ” 的良好关系 , 而在有 明确 的请托事项 时金额 就会 明显增大一些 ,妄图用 “ 礼金 ”的形式 给贿赂披上 “ 礼尚往来”的合 法外衣 , 给权 钱交易掩上一层温情 的人情面纱 。 行贿人行 贿时不提 出具体的谋求事项 , 连续多年行贿 后 才让其 帮忙 办理某 个手续 或 审批某 个项 目。送 的钱表 面看 是进行 “ 感情 投资” ,看 似合法 的礼 尚往来 , 实则与受贿人担任 的职 务有密不可分 的关系 , 都是为 了等待机会让 受贿人帮忙谋求 当前或未来的利益 。 巫 山县 检察 院查 处 的本 县公 安局局 长冯 丛林 贿赂 案后 ,冯案后反思 说 :“ 行贿人不 是给我个 人拜年 ,而是拜的是我公安局长的位置 , 是

浅析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难点及对策

浅析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难点及对策

浅析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难点及对策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务或者其他们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妨害了市场主体之间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而且极易引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侵蚀党的执政基础。

但是,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相当复杂,形式多样,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决不能寄希望于“毕其功于一役”。

必须对商业贿赂泛滥的原因进行深刻的剖析,掌握商业贿赂滋生的规律和特点,找准症结,有的放矢,调动和凝聚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在此,就日常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和应对策略作如下探讨。

一、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碰到的问题(一)社会群体的认识:从目前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来看,商业贿赂现象在一些行业渐趋普遍化,甚至被认为是“行业惯例”和“潜规则”。

流通领域的商业贿赂虽早已存在,但查处工作即刚刚开始,氛围还未形成。

首先对商业贿赂行为举报的线索很少,群众对商业贿赂也见怪不怪,习以为常,且大部分人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导致群众举报少,单位举报少,提供有价值的更是少。

(二)执法主体的混乱:市场交易过程出现的商业贿赂行为,依据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检察院、公安局、法院、工商局、税务局、纪委和审计等众多部门对不同的商业贿赂行为都有一定的调查取证及至立案查处的权力,都是执法的主体单位。

这种多头管理模式的存在,造成对商业贿赂监督的力度不够,也影响了我们与执纪、司法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和合作。

同时,这种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状况必然导致不同部门在对查处商业贿赂的标准把握上存在分歧,执法尺度不一,加大了执法成本。

如保险、银行、电信等领域都以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管为由而拒绝工商部门的检查,给我们介入该类领域造成极大阻力,而“由上级主管部门监管”产生的行业内部的“自我监督”很难真正起到作用,许多行业内的商业贿赂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客观上助长了不公平竞争现象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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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侦查疑难问题与应对策略研究[摘要]文章结合反贪工作实际,通过分析近几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贿赂犯罪的特点和规律,针对侦查工作中所遇到的几种主要问题和困难,顺应当前职务犯罪所面临的形势,反思并总结出几点应对策略,以期对贿赂犯罪、尤其是商业贿赂犯罪的侦查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贿赂犯罪;侦查;问题;对策贿赂犯罪案件的传统侦查模式是典型的以口供为中心的“由供到证”,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对保障人权、公平、公开、公正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面对诸如“两个证据规定”、”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全新的司法需求,贿赂犯罪的侦破难度不断加大。

在司法实践中,贿赂犯罪的侦查方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线索初查、立案传讯、证据固定和补充。

而随着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新形势更加要求贿赂犯罪侦查工作要积极转变侦查理念,本文针对历年办案实践遇到的难点,寻求解决之道,推动贿赂犯罪侦查工作向前发展。

一、贿赂犯罪的特点与规律(一)涉及领域“广”从近几年的贿赂犯罪案件的查办情况看出,贿赂犯罪呈现出涉及领域广泛化、且窝案、串案发生几率上升的趋势,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而不惜通过各种手段贿赂权力部门,以求获得不正当竞争的资本,便以得到交易的利益,甚至出现更多行贿人为疏通各个部门对多人、多次行贿,且行贿的金额也普遍较大,查处一个、带出一片,形成一种单个存在又群体相连的局面,且多为窝案、串案。

因而,虽然高发领域如土地承包、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医药购销等依然集中,但更多冷门领域或行业也逐步蔓延,例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2010年办理的民政系统系列案,一鲜花店老板夫妇为与殡葬管理所签订花圈的供销合同,前后向各任殡葬管理所所长和殡葬管理所相关权力部门的公职人员行贿,涉案金额高达300多万元人民币,涉案人数9人。

(二)贿赂方式“隐”具体体现在贿赂形式多样和手段的隐蔽。

“一对一”在贿赂犯罪中是最大的特色,即使在窝串案中,行贿人为打通各个环节可能会向多人行贿,但在行贿人“各个击破”的犯罪交易空间上依然极具隐蔽性,多属暗箱操作,极少留下其他间接证据,相关部门亦各自为政,心照不宣。

加上行贿人作案形式多样,再者行、受贿双方多对自身行为违法性有充分认识,要么通过最简单直接也最为隐蔽的权钱交易方式,直线联系,要么想尽办法创造各种合法假象,例如通过一些“手续费”、“回扣”等看似表面合法或如在商业贿赂中容易出现的“商业惯例”的形式,实际是权钱交易,来掩饰犯罪行为,混淆视听。

(三)作案次数“多”分析近几年查办的案件中,发现短期交易、一事一贿的贿赂犯罪相对较少,多为多次、长期交易的犯罪形式,且涉案数额趋向巨额化,行、受贿双方形成一种长期、稳定的利益共同体,更有甚者成为“职业化”行贿人,通过自身关系,长期多次行贿以获得非法利益,但更多还是在商业贿赂中,因为商业贿赂的特性是存在商业行为,这种特性使商业贿赂犯罪更容易发生长期性的多次“交易”,权力的商品化促使行、受贿双方在尝到各自得到利益的甜头后,达成一种“合作”关系,或者逐渐形成所谓的“潜规则”,一旦形成“潜规则”,便容易使贿赂现象常态化,且商家也对此也普遍接受和认同,因为不接受就代表无法排除正当竞争或获取更多的利益,这样权力容易商品化的单位或部门工作人员一旦有了开端,便一发不可收拾,多次收受多人贿赂,甚至“接力腐败”,后任把权者发扬前任的“光荣传统”,接力实施贿赂犯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例如前文所举的民政系统贿赂案例便体现出这种情况。

作案次数越多,无疑带来的侦破难度也越大。

二、贿赂犯罪侦查疑难问题所谓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

贿赂犯罪侦查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从实践中看,强制措施的实施作为侦查手段之一,对在合法原则下积极转变传统侦查理念,形成新形势下促进贿赂犯罪侦查的应对策略具有重大作用,而贿赂犯罪侦查工作的疑难问题更多地体现在调查取证层面。

(一)领域“广” ,案件调查的困难涉及领域越来越广泛,除了一些诸如买官卖官、升学转学、调动工作等短期交易的普通贿赂犯罪外,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商业贿赂犯罪多发,涉及的领域更为广泛,渗透到各种机关、事业单位,且行业性的特征明显体现,行业特点明显,专业性要求高,导致案件调查难度加大。

贿赂案件线索来源一直以来比较匮乏,大都依靠群众举报、自行发现和其他机关移交。

这些线索中对犯罪事实的描述都比较模糊,真正有价值的线索很少,能够直接转化为固定证据的更少,更多的依靠侦查人员全面地调查取证,所以一旦遇到冷门、不熟悉的领域,往往无从下手,千头万绪,难以寻找规律所在。

不同行业与部门的工作特点、运作规律、业务特色均不相同,这对侦查人员的知识面、综合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所需的工作量也增大,对于各类行业的业务、相关联的业务和一些可能存在的“潜规则”不了解的话,对调查取证、行受贿人口供的突破都有不小的阻滞。

例如一些所谓的“行规”,再如在商业贿赂中商业惯例与商业贿赂之间的关系如何厘清、如何区分两者的边界,断定罪与非罪,进而发现其中的“猫腻” ,这些对侦查人员无疑是一大考验。

(二)方式“隐” ,取证和认定的困难贿赂犯罪手段隐蔽和形式多样的特征,致使调查取证和认定难,手段隐蔽,侦查信息的获取受限,所能取得的证据不足,造成侦查人员过分依赖于行、受贿双方的言词证据,一旦行、受贿双方中的一方供述贿赂事实,而另一方又否认,在直接证据不足又缺乏其他有力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就容易出现“一对一”的现象;贿赂犯罪中对抗、干扰侦查工作的形式多样,随着反腐倡廉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也日益提高,犯罪主体多为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官商两界的人才,大都具有较为丰富的社会阅历,在“荣辱与共”的心态下促成攻守同盟的结合,各种规避法律手段层出不穷,加上当前大量难于界定的边缘职务犯罪的存在,使得认定罪与非罪的越来越困难,容易造成误认非法形式为合法形式的错觉。

(三)证据单一,固证的困难贿赂犯罪侦查过程中出现嫌疑人翻供的现象不少见,在侦查过程中不断改变证言,造成固定证据的难度加大。

例如有些嫌疑人在立案侦查讯问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经过自己思想的反复斗争,经常在对其提审中出现翻供现象,将之前所供述的涉案数额减小或作案次数减少甚至将决定案件性质的事实完全颠覆。

而翻供将对嫌疑人的定罪量刑造成很大的影响,对后期的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也将造成被动场面,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还是因为言词证据在贿赂犯罪中所占的地位较高。

贿赂犯罪证据有单一、对合和互证性等特点,多数贿赂犯罪案件的定案证据只有受贿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行贿人的证词,在没有其他有力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嫌疑人一旦翻供,固定证据难度加大,再者证言反复的不定,也将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案件事实或性质的认定。

三、贿赂犯罪侦查疑难的应对策略(一)强化初查工作,注重侦查意识前置加强初查工作是实现反贪侦查模式“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的重要方式之一,贿赂犯罪侦查工作正需要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标的侦查理念,建立由注重“言词证据”向“实物证据”转变的工作理念。

初查工作作为反贪侦查的一个必要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为可能立案作必要的证据和基础准备,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

一是要将案件突破的重心放在初查阶段的证据准备上,拓展调查思路,把无罪推定原则运用到初查工作中,侧重于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的收集。

通过依法全面收集有关原始物证、书证,固定和完善案件证据体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二是要注重对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全面调查研究,减少盲点,吃透各种“行规”、“潜规则”的特点,积极化解因领域“广”而导致调查难的困境,为下一步的侦查工作打好基础;三是要切实增强保密意识,严格控制知密面相对与正式进入侦查阶段,初查工作的保密应有更高要求,因为初查只是侦查的前置工作,对一些所掌握线索不多的案件,初查工作的成效直接影响到下一步能否顺利进入侦查,需确保能够尽可能全面、系统地获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证据,秘密获取侦破案件所需材料。

(二)转变侦查策略,敢于风险决策传统的贿赂犯罪侦查模式一般都是先破后立,往往都是在侦查人员搜集到足够证据的情况下采取确定型的决策,而在当前反腐斗争面临新形势、新的执法环境的大局,要善于转变思维,转变侦查思路,针对当前“以人立案为主、以事立案为辅”的职务犯罪立案模式,敢于运用职务犯罪侦查风险决策机制,以提高办案能力,推动反腐斗争向纵深发展的客观要求。

职务犯罪侦查风险决策是指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在犯罪嫌疑人未到案或未供述犯罪事实,但现有证据和线索能够证明其有犯罪嫌疑,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为进一步查清案情而及时决定立案或采取强制措施的办案策略。

贿赂犯罪侦查面对各种造成成案难的困境,自侦部门领导要敢于风险决策,作为一种侦查的策略,巧用侦查手段,在操作运用中应把握几点:第一,立案环节果断立案,即侦查理念要从“先破后立”向“先立后破”转变,把握立案标准,对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审查和初查工作后,发现确属贿赂犯罪问题,认为有贿赂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要果断立案;同时要善于运用“以人立案”和“以事立案”,面对12小时审讯瓶颈和新律师法的压力,要敢于推进“以事立案”,即比如对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或犯罪事实,经过初查后,可先“以事立案”,再通过其他侦查措施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待时机成熟再转化为“以人立案”,当事人到案后迅速突破。

避免“以人立案”后,律师的提前介入可能给侦查工作带来的影响。

第二,灵活适用拘留强制措施,即要善于转变侦查重心,重视侦查谋略,在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未获取口供的情况下,加大收集外围证据的力度,根据所取得的证据分析有犯罪事实存在的可能性,预测突破口供的可能性,敢于适用拘留强制措施,通过隔绝犯罪嫌疑人与外界联系的方式,使其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在看守所内提审时进行突破。

这需要决策者在作此风险决策前去获取和占有尽可能多的信息,注重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实性,甄别虚假信息,排除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等情况,提高决策正确率和成功率。

(三)把好证据关和及时固证贿赂犯罪侦查容易陷进“一对一”证据现象,导致案件认定难,为了克服这种困难,我们必须不断提高侦查能力,把好证据关,千方百计扩大证据来源,在取证过程中,重视收集直接证据、原生证据固然重要,但对间接证据、再生证据的收集同样应给予重视,同时收集证据之后,应注重对证据的固定。

1.全面取证,完善证据体系(1)重视间接证据的收集贿赂案件中言词证据地位突出,行、受贿双方的口供多属贿赂案件定案的关键,但光注重直接证据的收集容易陷入被动,一旦难以突破就陷入僵局,而通过对各种侦查措施的综合运用,形成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互促进、相互印证、相互支持的局面,无疑对案件的把握更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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