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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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赔偿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董事会关于责任追究的会议精神,建立事故责任落实到人的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处罚原则
第三条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必须赔偿的原则。凡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均需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第四条实行经济处罚连带责任的原则。对经济损失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处罚范围
第五条凡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以下经济损失的,都要赔偿损失:
1、对事故、灾害和影响生产的隐患,不积极采取措施,延误了处理时间,造成经济损失扩大的;
2、违反公司规定,造成合同、担保、违约损失,或执行合同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
3、利用岗位、业务便利,将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熟人或利益关系单位经营或代理,造成经济损失的;
4、用高于市场价格采购亲友、熟人、关系单位的商品(价高、质量不符合要求、企业不急需、超储积压等)造成经济损失的;以低于市场价格向亲友、熟人、利
益关系单位出售本公司产品、器材和所有物,造成经济损失的;
5、利用公司名义和无形资产,个人从事经营活动,或转交他人经营造成损失的;
6、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浪费、返工损失的;丢失物品损失的;造成误工损失的;采购劣质设备、配件、器材和原材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7、挪用、藏匿、私用公司财产、资金和器材,造成损失的;
8、财务人员违反资金收付、报销资产管理等规定造成企业损失的;
9、公司员工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或疏忽大意,致使公司损失的。
第四章赔偿标准
第六条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要按本规定和《治安处罚法》处罚。
第七条对事故中既是责任者又是受害者的,公司除按有关规定承担部分费用外,其他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个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济处罚按两个档次执行:
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含1万元)按损失数额的30﹪处罚; 1万元以上的,按20﹪处罚。
同时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责任人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做经济补偿。
第九条多部门多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各部门合计承担比例按两个档次执行: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按40﹪处罚;10万元以上的,按50﹪处罚。部门之间责任划分按责任大小组织会议核定,并分摊罚款至个人。
第五章具体规定
第十条发生经济损失后,所在部门要及时上报,公司相关部门(责任部门或行政人事部)要及时取证,并立即组织减少损失。
第十一条对发生经济损失,财务部、行政人事部协同责任相关部门行使定性、定量、定价职能。
第十二条处罚金额从月工资中扣除,优先扣除奖金部分,不够从基础工资扣除,具体执行视处罚数额并遵照劳动法相关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