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
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人民陪审员制度
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人民陪审员制度2016年09月22日13:40:41 来源:宁夏中公教育【背景链接】2015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已经拉开大幕。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背景下,针对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力图通过改革真正实现人民陪审、以司法民主化提升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不仅仅是司法改革,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合分析】[内涵]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由依法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实现司法民主、监督司法权力、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权威、提升社会公信力以及规范司法运行程序、提高审判效率、法制宣传教育、提升调解率等诸多方面的价值。
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自实施以来,在司法运行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其制度价值未能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较好实现,仅仅停留在应然层面。
因此,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研究力度已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一个重点所在,其意义深远而重大。
[原因分析]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民众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政治制度,在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监督法官依法审判、防止司法权力滥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诸多原因,在其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陪审员陪而不审。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陪审员的相关权利,陪审员也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法律知识及实践经验,无法对案件形成自身见解,并且陪审员在庭审中的讨论作用及其微小。
如果由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导致无法作出判决时,还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但陪审员并不能参与审委会讨论,对于最终的判决结果也不具有实质作用。
二是陪审员选任趋向精英化。
作为陪审制度的价值而言,民主居于核心地位,并具有普遍代表性,其目的是通过民众智慧裁决案件,借以弥补司法的职业理性缺陷,因此,陪审制度应当表现为大众化。
《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目次一、起草背景和过程二、指导思想和原则三、主要内容《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法发[2019]12号,以下简称《工作办法》)于2019年2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审议通过,同年4月25日正式发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工作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重要配套规范性文件,为了让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广大人民陪审员和全社会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工作办法》起草的背景、过程以及所涉重点问题简要介绍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人民陪审员法已于2018年4月27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为了全面改进和提高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必要对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出台,在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表彰奖励以及免职,但较为原则。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文件,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得到相应规范。
一是2004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2004年《实施意见》),明确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并就培训、考核等作出相应规定。
二是200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2005年《管理办法》),对人民法院内部人民陪审员管理机构、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方式、内容、四级法院职责分工,以及人民陪审员考核方式、主要内容与考核结果运用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是2010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工作文件的形式,进一步强化了培训、考核相关工作的区域统筹和分级实施。
地方人大创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多维分析——以温岭市人民陪审员工
陪审 员 的现 象仍 I E t 存 在 。有 的案件 判 决后人 民陪 审 员称 不 知道 判决 结 果 。三 是“ 议 于形 式 ” 。根 据 合议
在合 议 庭评 议案 件 时 , 应 当先 由人 民陪 审 员 道 德 标 准 的角 度 对 案 件进 行 评 判 , 使 裁 判 更 加 合情 庭 规 则 , 审判 长最 后 发 表 意 见 。但 是 在 实 际 操作 合理合法n 。正 是基 于人 民 陪审 员 制 度 在 基层 司法 发表 意 见 , 人 民陪 审 员一 般 不 发 表 意 见 , 而 且 容 易 人 云亦 实 践 中 的重 要 意 义 和 作 用 , 作 为 权 力 机 关 的 地 方 人 中 , 不提 出 自己独 立 的意见 , 只 是例 行 公事 般在 评 议 大及其常委会 , 理所 当然 要 参 与 人 民陪 审 员 制 度 的 云 ,
人 民陪 审 员制 度 是 我 国一 项 重要 的司 法 制度 , 是人 民群众 参 与司 法 、 监 督司 法 的有 效形 式 , 是人 民
一
、
地方人大参与人 民陪审员制度创新 的背景
民主 在 司法 领 域 的重 要 体现 。近 年 来 , 最 高人 民法 和依 据
院会 同司法 部 启 动 人 民陪 审 员制 度 改 革 试 点 工作 , 制定《 人 民陪 审 员 制度 改革 试 点 工 作 实施 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实 施 办法 》 ) , 就人 民陪 审员选 任 条件 、 程序、
部 分 人 民陪 审 员缺 乏 参 与 人 民 陪审 员制 度 最大 的价 值 所 在就 是 体现 了司法 民 审 员 履 职 能 力参 差 不 齐 , 不 主, 让普 通 民众 参 与 到 审判 过程 中 , 是 人 民群 众 参与 陪 审 所 应 具 备 的基 本 法 律 知 识和 审判 业 务 技 能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4.24•【文号】法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的通知法发〔201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研究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19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开庭通知、庭前阅卷、调查询问、参与调解、评议安排、文书签名等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密切相关事宜由各审判部门负责,其他管理工作包括随机抽取、协调联络、补助发放、送交裁判文书等事宜由人民法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确定负责部门。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应当完善配套机制,根据各自职责搭建技术平台,研发人民陪审员管理系统,加强系统对接和信息数据共享,为完善人民陪审员的信息管理、随机抽取、均衡参审、履职信息、业绩评价、考核培训和意见反馈等提供技术支持。
解读--《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解读--《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分类】其他正文解读--《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贺小荣何帆危浪平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授权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十个省(区、市)各选择五个法院(含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试点具体办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为贯彻落实《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按照《授权决定》要求,会同司法部研究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三十四条,对试点地区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范围、参审职权、退出条件、惩戒机制和履职保障等问题作出规定。
现就《实施办法》的基本起草思路和重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实施办法》的基本起草思路虽然《实施办法》只适用于试点地区,但集中反映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和核心内容,起草的基本思路:一是立足我国现实国情。
在充分借鉴域外实行陪审制、参审制和观审制的经验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际。
二是体现改革创新精神。
《授权决定》同意试点地区暂时调整适用部分法律规定,《实施办法》进一步界定了调整范围,明确了操作办法。
三是留出试点探索空间。
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和参审机制问题上,《实施办法》预留了探索空间,这也符合试点初衷,因为试点应当鼓励探索,只要在立法机关授权范围之内,并符合司法规律,可以探索以多种模式推进司法民主。
二、关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目的在于强化人民陪审员的多元性和代表性,体现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
人民陪审员制度_规章制度_
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员制度是指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制度。
该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司法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的民主性,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贯彻司法为民宗旨,实现公正司法,建设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按照法律规定,在审判过程中,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
2019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会议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要通过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
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围绕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和选任程序、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退出和惩戒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等重要环节开展试点,提高人民陪审员广泛性和代表性,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近日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着力通过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
方案将在北京、广西、重庆等10省区市共50家中级或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试点。
方案规定,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将原来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学历要求从大专以上降低到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并且规定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的人不受学历要求限制。
方案合理界定并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规定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原则上实行陪审制审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高法〔2014〕10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高法〔2014〕109号(2014年6月5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弘扬司法民主,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根据《全省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省法院经研究决定,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仪征市人民法院和东台市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民主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为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去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人民陪审工作会议,提出了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
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南京鼓楼区法院、秦淮区法院等19个中、基层法院为改革试点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开展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切实解决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工作“重形式、轻实质”问题,有效发挥人民陪审员参审职能作用的迫切需要。
各试点法院和全省法院要准确把握新形势和新任务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提出的新要求,充分认识这项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积极探索实践,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水平。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暨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暨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1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暨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马世忠各位媒体界的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主要成效,发布《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以及“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
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民主建设和司法实践中发挥着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进一步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出重大决策部署,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深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发展机遇。
经过为期三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2018年4月27日,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正式颁布实施,确立了新时代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原则、立场和策略。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本地实际,遵循司法规律,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时代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规范选任机制,优化参审机制,强化队伍管理,健全履职保障,广泛深入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系不断丰富,人民陪审员参审质效逐步提升,队伍选任管理各项工作科学性、规范性显著增强,人民陪审员制度日益焕发生机与活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什么?
The world will give way to those who have goals and vision.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什么?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是一个追求公平公正的国家,对于法院进行对案件的审理的时候也是需要公平公正的。
为了保证公平公正我们国家规定的是有人民陪审员的。
人民陪审员制度指的是案件审理的过程当中需要有陪审员进行陪同审理。
那么人民陪审员的制度是什么?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是一个追求公平公正的国家,对于法院进行对案件的审理的时候也是需要公平公正的。
为了保证公平公正我们国家规定的是有人民陪审员的。
人民陪审员制度指的是案件审理的过程当中需要有陪审员进行陪同审理。
那么人民陪审员的制度是什么。
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 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都对陪审员制度作了明文规定;1979年通过、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79年通过、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重申了过去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规定;1982年试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和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也都对人民陪审制度作了规定。
另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等有关部委以及一些地方人大,专门就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
改革方案年10月,四中全会《决定》提出,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事实认定。
中国政法大学施鹏鹏表示,人民陪审员制度既可确保“审判中心”,强化控辩对抗,也可杜绝“人情案”。
改革成功的核心在于设立科学民主的“随机遴选”制度,真正赋予其认定事实权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定位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定位作者:张香香王敬李张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4期摘要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经历几次起伏后,十八届四中全会为这一制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几十年的司法实践表明,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推动司法民主和促进司法公正这两方面的价值都没有很好的实现。
本文以其价值定位为出发点,为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些许建议,以期与设计制度最初的价值理念相吻合。
关键词司法民主司法公正价值定位基金项目:河北省法学会2015年度法学研究一般课题《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
作者简介:张香香,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犯罪心理;王敬,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社区矫正;李张平,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研究方向:诉讼法学、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46-02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在宪法制度表述上两起两落,在制度运行层面上则几度起伏。
2004年8月28日,《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颁布成为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起点。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为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
2015年5月20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在我国司法实践领域一次新的探索。
我国之所以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因为这一制度有它自身的存在价值。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贯穿于制度设计的各个方面,既决定着制度的设立,又引导着制度的发展方向。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定位(一)推进司法民主陪审制度从一开始就蕴含着民主的理念。
现代陪审制度早已深入大部分国家的司法体系,各国陪审制度的设计都是围绕着司法民主这一理念进行的。
回望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立,其最初的动力也是对于民主政治的追求。
普通群众成为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活动“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
范文人民陪审员培训课件.pptx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第十七条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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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案件办理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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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被誉为公民在法 院中的“耳朵”和“眼睛”, 是“不穿法袍的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于2018年4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标志着人民 陪审员制度的中国特色已经完全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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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
理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
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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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人 民 陪 审 制 度 的 发 展 历 程
(7)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后来的三大诉讼法将人民陪审员制 度由“强制性适用”变成了“选择性适用”。 (8)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 定》,才第一次有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立法,迎来了人民陪审员 制度的复苏。 (9)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顶层设计的方式,对人民陪审员制 度改革做出重要部署。 (10)2015年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人民陪审 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在10个省份选 择50个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改革试点的授权决定。 (11)2017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试点期限延长一年。 (12)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改革 试点情况的报告,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人民陪审员法。
构建我国环境资源案件专家陪审机制研究——兼谈设置专家陪审员会议进行事实审机制构想
构建我国环境资源案件专家陪审机制研究——兼谈设置专家陪审员会议进行事实审机制构想郑汝伟【期刊名称】《山东审判》【年(卷),期】2017(033)003【总页数】5页(P20-24)【作者】郑汝伟【作者单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正文语种】中文自2007年贵州省清镇市设立第一个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以来,最高法院于2014年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至今全国具备条件的各级法院也大都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或者专门审判机构。
2016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环境资源案件13.3万件。
①参见周强院长:2017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近10年时间,环境资源专门审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
但因我国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起步较晚,实践中,现行环境资源的审判机制存在与专业化审判不相适应因素,影响着专业化审判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一)审判主体对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的制约各法院设立专业化审判庭时,对于人员的组成,基本都是在本单位内从事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的人员中进行调配,而鲜闻有因此招录相关专业的法官。
隔行如隔山,且环境资源行业技术壁垒较高,法官在一定时期内不可能成为环境资源行业专家。
环境法律纠纷与传统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纠纷有很大区别,它体现在专业性强、技术性高、受众较多、影响面大、耗时长等特点。
传统单一的部门法审理方法无法应对复杂的环境纠纷,无法全面解决环境问题。
②周珂、于钧泓:《绿色司法是环境保护新机制的重要保障》,载《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第1期。
法院因为人员编制及法官员额问题,短期内不可能面向社会大量招收环境资源审判专业法官,只能是通过相关培训来慢慢提升专业知识、培养专门人才。
法官面对每一起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也只能通过突击学习研究来应对。
审判主体不是环境资源方面的专家,却要对专业性的事实进行认定并做出裁判,这就如一个不会游泳的人要裁判游泳比赛一样。
这种主体和行为不相适应性是制约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的一个关键因素。
2020年10月自考00315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试题及答案
2020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试卷(课程代码00315)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十八大以来行政体制改革中推行的“三个清单”制度是指责任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制度和(D)A.职能清单制度B.任务清单制度C.债务清单制度D.权力清单制度2.下列国家中实行单一制的是(C)A.德国B.俄罗斯C.日本D.巴西3.决定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的是五届人大(B)A.一次会议B.二次会议C.三次会议D.四次会议4.中国共产党县级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党龄(B)A.2年以上B.3年以上C.4年以上D.5年以上5.直辖市建置的批准权属于(A)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家主席D.国务院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联名书面提出对国务院组成部门质询案的法定人数为(D)A.15人以上B.20人以上C.25人以上D.30人以上7.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的是(C)A.邓颖超B.徐特立C.宋庆龄D.董必武8.以下由省级人大主席团提名的人选是(A)A.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B.下一级监察委员会主任C.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D.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9.以下国家中实行议会制的是(C)A.美国B.俄罗斯C.日本D.法国10.决定国家特赦的职权属于(B)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家主席D.国务院11.一省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属于(B)A.全国人大常委会B.国务院C.中央军事委员会D.省人大常委会12.下列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的是(C)A.审计署B.新华社C.国务院参事室D.国务院研究室13.由行政首长、行政首长副职、秘书长组成的地方人民政府会议是(C)A.全体会议B.联席会议C.常务会议D.专题会议14.根据1954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人民委员会设立的派出机关是(B)A.专员公署B.区公所C.街道办事处D.派出所15.一般而言,可以申请设立民族乡的条件是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人口总数的(B)A.20%以.上B.30%以上C.40%以上D.50%以上1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属于国务院的(D)A.组成部门B.直属机构C.直属事业单位D.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7.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法官的任命权属于(D)A.高等法院B.终审法院C.立法会D.行政长官18..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于(D)A.2012年B.2014年C.2016年D.2018年19.2015年《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规定,原则上具备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条件是年满(B)A.25周岁B.28周岁C.30周岁D.32周岁20.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须有组成人员(A)A.1/2以上出席B.2/3以上出席C.3/4以上出席D.4/5以上出席21.以下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战略威慑核心力量的军兵种是(D)A.陆军B.海军C.空军D.火箭军22.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撤换本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权属于上一级(A)A.人大常委会B.人大常委会主任C.人民法院D.人民法院院长23.以下属于当代中国八个主要人民团体之一的是(D)A.中国作家协会B.中国法学会C.中国人民外交学会D.中国科学技术协会2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任免权属于(A)A.全国人大常委会B.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C.最高人民法院D.最高人民法院院长25.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的批准权属于上一-级(A)A.人大常委会B.人大常委会主任C.人民检察院D.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6.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主席是(A)A.毛泽东B.宋庆龄C.朱德D.张澜27.一般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建立村民委员会的是(C)A.山西昔阳县大寨村B.安徽凤阳县小岗村C.广西宜山县果作村D.江苏江阴市华西村28.当代中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中,建立最早、发展时间最长的是(C)A.村民委员会制度B.村民会议制度C.居民委员会制度D.职工代表大会制度29.成立于1948年并以李济深为首任主席的民主党派是(C)A.中国民主同盟B.中国民主建国会C.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D.中国农工民主党30.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担任(D)A.行政机关的职务B.监察机关的职务C.司法机关的职务D.事业单位的职务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办法
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
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由院领导、政治处、研究室、办公室、立案庭、审判业务庭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政治处负责,包括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表彰等。
第四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立案庭和相关业务庭室负责。
包括参加审判活动时人民陪审员的选用、联络以及陪审活动等工作的安排。
第二章选任第五条人民陪审员名额出现空缺时,应在一年内补充选任。
第六条对依法任命的人民陪审员,政治处应参照法院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建立人民陪审员名册和有关档案,规范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
第七条人民陪审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
第三章培训第八条政治处负责人民陪审员培训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每一届人民陪审员选任后,由上级人民法院统一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条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审判业务的培训由上级人民法院或本院自行组织实施。
本院可根据审判业务需要,自行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观摩、庭后点评、案例剖析等多种形式的培训。
第十一条人民陪审员经岗前培训合格后,始得上岗。
第十二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的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培训合格的人民陪审员,由政治处向中院提交人民陪审员名册、任命文件和省法院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等材料,申领《人民陪审员工作证》。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四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依照《决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职责,有关单位或人民陪审员所在乡、镇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
在参加审判活动和培训期间应遵守人民法院的相关规章制度。
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运行的困境和出路
2 0 1 6年 9月
人 民陪 审 员 改 革 试 点 运 行 的 困境 和 出路
谢 冰斌 , 黄 昌杰
( 1 . 福州大学法学院 , 福建 福州 3 5 0 1 0 8 ; 2 . 福建 省福州市鼓楼 区人 民法院 福建 福州 3 5 0 1 0 8 )
摘 要 :以 F省 某 区县 基 层 法 院 2 0 1 3年 至 2 0 1 5年人 民陪 审 员为 样 本作 实证 研 究 , 分析 当前人 民 陪审员队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 提 出人 民陪审员制度 的改革建议。
人 民 陪 审员 参 审 , 一 方 面可 以减 少 法 官人 数 的需求 , 另 一方 面 可 以 减 轻 法 官 审理 案 件 量 的压 力, 缓 解法 院案多人 少 的矛 盾 。该 区交 通便 利 、 基
其一 , 人 民陪审员 数量 不足 , 无法 保证 人 民陪
审员 队伍 具有 广 泛性 。
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进一 步细化 , 扩大 了人 民陪审员的参 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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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较于《 实施办法》 中提 出的人 民陪审员名额 不低 于本 院法 官人 数 3倍 的名 额①。司 法 的 民主 化 一
直 是 司法改 革 的重 要 课 题 。 “ 司法 的公 众 参 与是 司法 民主 化 的重 要 表 现 形 式 。 ” L 2 人 民陪 审 员 的 数 量 与参 与率也 就 是 司法 民主 化 最 直 观 的 表现 。 该 院 的人 民陪 审员 的数 量 仍 处 于 不 足状 态 , 普通
表 2 某区法院 1 3 8名人 民陪审员学历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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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08.11•【文号】法发〔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8.1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的通知法发〔2020〕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工作,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20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及配套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部分地方就有关问题进行请示,经研究,现答复如下: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法院如何选任人民陪审员?答:没有对应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兵团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兵团分院确定,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兵团分院任命。
在未设立垦区司法局的垦区,可以由师(市)司法局会同垦区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2.《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第一项所指的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否包括行政编制外人员?答:上述工作人员包括占用行政编制和行政编制外的所有工作人员。
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成员能否担任人民陪审员?答: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不是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法律另有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法〔2015〕100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法〔2015〕100号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部署,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通过。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现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15年4月24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部署,现就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提出方案如下:一、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通过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改革应当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人民司法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法发〔2005〕1号,2005年1月6日颁布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法发〔2005〕1号(2005年1月6日颁布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做好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应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
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
政工部门应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
第二章名额确定第五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及特点、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在不低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不高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范围内提出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意见在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之前,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先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本辖区内人民陪审员名额进行适当调整。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本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七条人员陪审员的名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调整应当按照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选任第八条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在确定的名额范围内进行。
第九条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所需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推荐(申请)期限、程序等相关事项,以便有关单位推荐人选和公民提出申请。
基层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动员公民本人提出申请或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人选。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与改革方向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与改革方向》摘要:各法系的各种司法制度适应着各个国家,各个司法制度的特点都独具其本国色彩,本论文浅谈中国陪审员制度,通过对中国陪审员制度的起源发展,运行管理等多方面研究,发现中国陪审员制度的特点,同时也通过研究中国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制度的研究(以试点法院——永定区人民法院为研究对象)通过两种传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进行比较,探索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方向与发展方法,尽可能地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2)在人员管理上,永定法院針对陪审“纸上”管理易丢、耗时、耗力等问题,坚持陪审档案“一人一档”、“双轨管理”原则,在建立纸质档案的基础上,建立起人民陪审员信息库系统、履职信息系统、业绩评价系统,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考核、培训、参审等各项工作,对陪审员随机抽选、通知、阅卷、庭审、合议、会签、督查、总结等8个参审工作流程进行线上精细化管理,(1)有专门的机构——人民陪审员办公室,永定法院专门的内设机构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考核、培训、参审等各项工作进行线下管理,更多侧重于通过信息技术软件进行线上管理,对陪审员参审实行随机抽选、通知、阅卷、庭审、合议、会签、督查、总结等8个工作流程进行精细化管理摘要:根据世界各国法律基本特征,可以世界法系分为五大体系,分别为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
各法系的各种司法制度适应着各个国家,各个司法制度的特点都独具其本国色彩,本论文浅谈中国陪审员制度,通过对中国陪审员制度的起源发展,运行管理等多方面研究,发现中国陪审员制度的特点,同时也通过研究中国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制度的研究(以试点法院——永定区人民法院为研究对象)通过两种传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进行比较,探索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方向与发展方法,尽可能地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一、陪审制度简述1、陪审制度概念陪审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公民参与案件审判活动的司法制度。
陪审员参审机制的运行现状、不足及完善
收稿日期:20171224;修回日期:20180109作者简介:李晨瑛(1993-),女,河南巩义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㊂①四个转变 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规定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主要由组织推荐产生向随机抽选转变㊁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由全面参审向只参与审理事实问题转变㊁人民陪审员参审方式由3人合议庭模式向5人以上大合议庭陪审机制转变㊁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由注重陪审案件 数量 向关注陪审案件 质量 转变㊂第35卷第6期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8年11月V o l .35N o .6J o u r n a l o f Z h o u k o uN o r m a lU n i v e r s i t yN o v .2018陪审员参审机制的运行现状、不足及完善李晨瑛(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46)摘 要: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已运行多年,但发展至今仍存在诸多问题,需从根本上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㊂现阶段,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还不成熟,人民陪审员信息库的滞后,参审人员受年龄㊁职业㊁学历的限制导致参审人员广泛性不足,宣传工作不到位,以及人民陪审员保障机制不健全,都困扰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㊂应当从根本上解决以上问题,开辟路径,使其成为司法改革的一大亮点㊂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民主;完善中图分类号:D 91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9476(2018)06013004D O I :10.13450/j .c n k i .jz k n u .2018.06.25 2015年‘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发布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如火如荼,单行法律立法工作被提上日程㊂在两年试点期间,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㊂尤其是在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中,候选人资格审查工作难以展开㊁人民陪审员缺乏广泛性与代表性㊁群众缺乏认知度㊁保障机制不健全以及形式陪审㊁事实审与法律审的混淆等问题仍然存在㊂一㊁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存在的问题在两年的试点工作中,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实现了四个转变①㊂其中,主要由组织推荐产生向随机抽选转变,主要体现在候选人民陪审员的随机抽选㊁人民陪审员库的随机抽选㊁参审个案人民陪审员的随机抽选㊂这一转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具有开创性意义,但参审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㊂(一)候选人资格审查工作难以展开1.人民陪审员信息库不全面㊂要顺利选出符合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就必须做好资格审查工作㊂但是,现阶段,我国法院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对候选人信息掌握并不全面㊁不准确,增加了对候选人资格审查工作的难度㊂‘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法院要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且可根据人民陪审员的专业背景情况建立专业的人民陪审员信息库㊂这样,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就可以筛选出一部分有资格的专业候选人[1]㊂但由于该条规定过于笼统,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导致各地法院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的方式不一㊂各地法院没有建立起完整的信息库,且建立模式不统一,做法不一,缺乏统一管理,这些无疑会加重信息库缺失问题㊂信息不全面造成陪审员的选择范围受限㊁选择的陪审员与陪审的案件所需专业不匹配等问题,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㊂全面准确的候选人信息是候选人资格审查的基础㊂候选人资格审查是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案件能否公正审判,进而影响司法的权威性㊂可见,健全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是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完善的关键㊂2.户籍管理有漏洞㊂产生这一现状的原因与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㊂在我国,实施户籍管理的主要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即派出所,派出所不定期对所管辖区人口进行排查㊂但是,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流动频繁,部分辖区面积大,且人口审查工作未定期进行,同时也受政策的影响,在具体实施中存在一系列问题㊂例如,一部分人口常年在外打工,居住地更换频繁;一部分人更换住址,但却没有及时变更登记新的住所地㊂同时也有外来人口㊁流动人口㊁公民死亡未及时销户㊁具体住址和详细电话未知等问题,加上房屋拆迁等因素,这些都加大了候选人信息登记的难度㊂人口流动的频率远大于信息更新的频率,导致不和谐现象的产生,进而影响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完善㊂(二)参审对象缺乏广泛的代表性人民陪审员参审对象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以此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相对接,即具有民主化㊁体现司法公正㊁增强法治内涵[2]㊂实行陪审制度,实质上就是把领导社会的权利置于人民或这一部分公民之手[3]㊂具体而言,就是使一般公民运用自身的思维模式㊁价值判断㊁价值选择等既具有个性又具有普遍共性的方式,参与司法审判工作㊂在审判领域中发挥异于法官的作用,赋予其相应的司法审判权,从而促进案件结果的公正㊂这一部分公民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就象征着人民的意志㊂人民陪审员的优势主要在于使普通人运用朴素的正义观㊁价值观与法官一起进行司法审判,发挥非专业法律人的思维优势,从而弥补法官过于固定㊁执着的思维方式[4]㊂从试点工作来看,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中参审对象范围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参审人员的年龄过于集中㊂调查发现,人民陪审员参审人员的年龄主要集中在30至50岁,占全国范围内人民陪审员的65%㊂50岁以上的占25%,30岁以下的仅占10%[5]㊂‘实施办法“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年满28周岁且身体健康㊂对年龄的提高是为了吸收更合适㊁有能力的人民陪审员㊂这一规定只列明了最低年龄,没有限制最高年龄,只要符合条件即可,表明这一范围具有广泛性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却过于偏重30至50周岁的人,但每个年龄段的群体都具有其心理以及生理的个性,是其他群体不能取代的,现阶段这一问题的出现严重削弱了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1]㊂2.参审人员的职业过于集中㊂以农民为例,我国超过一半的人口为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50.32%,在人民陪审员中农民占10.5%㊂经计算,在一万名农民中被选为人民陪审员的仅为0.12[6]㊂大多数参审人员集中在公务员㊁教师㊁村干部等职业上,也就是人们口中常说的 体面工作 ,却很少有来自基层的公民[7]㊂3.参审人员呈现 精英陪审 ㊂‘实施办法“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降低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大专以上学历的规定㊂司法实践中,我国一直存在 精英陪审 的现象,被选为人民陪审员的往往是那些具有高学历的人,将低学历但是能反映大众心理的人排除在外㊂这一现象与上文提到的人民陪审员参审人员职业过于集中㊁吸收基层民众比例较低的现象成正比,两者具有密切关系㊂调查发现,人民陪审员的学历大都为本科和大专,所占比例高达90%,高中学历的人少之又少,严重削弱了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㊂(三)群众参与热情不高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往往会出现一些公民不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甚至有一部分公民不愿意参与陪审,这都使得群众参与热情不高㊂1.宣传推广工作不到位导致的群众认知度低㊂法院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宣传工作不到位导致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群众认知范围内的缺失,也侧面反映了群众普遍缺乏权利意识,并没有将自己列为国家法治建设中的一分子㊂日本自2009年开始实施裁判员制度,也就是类似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㊂在该制度实施的第一年,日本政府就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手段为民众全方位㊁多层次介绍裁判员制度,既使民众了解该制度的内涵,又使民众知晓该制度的深层意义,挖掘民众的权利意识,使其从内心产生共鸣,将自己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一分子,由此积极参与案件的审判工作㊂自裁判员制度实施第一年起,日本民众对该制度的认知度就高达98.2%,此后,甚至高达99.1%[8]㊂可见,政府宣传作用之大㊂同时,政府在宣传该制度的同时,不仅使民众了解其本身,更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使其从法院内部走向法院外部,共同推进裁判员制度的发展,而不单单由法院肩负起落实该制度的重任[9]㊂而我国民众参与热情不高,很大原因就是没有做好宣传工作,只是法院主持工作,单方面地找办法去解决问题,缺乏群众基础㊂2.保障机制不健全导致群众不愿意参加㊂保障机制的缺失,也是导致群众参与热情不高的原因㊂一些公民迫于现实的窘迫不得不放弃参审机会㊂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就会有食宿费㊁交通费等必要支出,法院却往往难以及时支付,有些甚至是陪审员自费㊂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法131第35卷第6期李晨瑛:陪审员参审机制的运行现状㊁不足及完善院经费不足,人民陪审员的数量远远高于本院法官的数量,在经费固定㊁人员增加的情况下,法院的经费无法满足庞大的开销㊂有些法院辖区面积较大,路途遥远,花费时间较长,也是问题之一㊂同时,用人单位的不支持也会降低公民参审的意愿㊂陪审员请假参审,工作日不能出勤,大多数用人单位都会克扣工资,取消全勤奖,对员工的年终考核也有一定的影响㊂对大众来说,做好 本职工作 的重要性远高于参审一件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案件㊂二㊁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完善(一)建立统一的人民陪审员信息库统一的管理是有效运行的前提,人民陪审员信息库不统一,则不利于陪审工作的开展㊂虽然‘实施办法“要求各地法院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但缺乏细则,各地法院只能自己摸索,各有各的风格㊂值得注意的是,立法工作的开展有望强化该规定㊂在建立信息库的时候,要对入选人员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年龄㊁学历㊁经历㊁职业㊁家庭情况等,同时依‘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法院可以同司法机关以适当的方式走访候选人所在单位㊁社区,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候选人的品格㊂通过职业记录,建立专业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在审理专业性强的案件时,吸收专业领域的人才作为人民陪审员,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式㊂同时要注意,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的重要性之一在于对候选人员的资格审查㊂例如,该公民是否有资格纳入候选人范围,是否符合‘实施办法“第1条规定,是否属于第3条㊁第4条规定的属于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该人民陪审员是否属于回避的人员,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是否具有影响,等等,这些都是在建立信息库时要审查的内容㊂关于建立信息库技术领域的问题,可以总结天津㊁山东等地法院的经验,将各地法院积累的成果加以分析归纳,研发出一套各地法官都适用的陪审员管理系统㊂(二)健全人口信息管理我国在先秦时期就有了户籍管理制度的雏形㊂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户籍的管理与土地分配密切结合,通过分配土地,对人口流动以及辖区人口数量进行管理㊂战国时商鞅变法,经常展开人口调查登记工作㊂唐宋由于经济繁荣,人口流动频繁,朝廷对流动人口加强了登记工作,且由专门官员即城厢官吏负责㊂发展至今,人口管理工作仍是一个庞大系统的工程㊂笔者认为,对于人口信息管理的完善,要联合各部门共同推进, 一家独揽 是无法解决问题的㊂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台账,及时上网,定期对所管辖区人口进行登记㊁排查㊂对于流动人口,督促办理暂居证,也可借鉴我国古代经验,由户籍管理部门派出专人负责㊂同时发挥街道办事处㊁社区的作用,对外来人口,要及时登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㊂另外,社会保障㊁教育等部门或机构对健全人口信息管理也有重要作用㊂例如,学校都会为学生建立档案,了解学生户籍所在地及家庭背景等信息,对于一些非本地的生源,学校要及时告知其家长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进行登记㊂司法机关应与公安机关建立起统一的数据库,各部门联动对辖区人口的年龄㊁职业㊁犯罪记录㊁民族等情况进行详细记载㊂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发数据库,开发信息共享系统,在有限的人力㊁物力㊁财力的条件下发挥人口信息管理的优势,既提高效率,又节约资源㊂另外,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优势,与法院联合,对候选对象进行资格审查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人民陪审员的相关问题要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反馈,以便对候选人信息进行更新㊁备注㊂(三)扩大选任对象的来源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选任对象受年龄㊁职业㊁学历等的限制㊂‘实施办法“将候选人的年龄从年满23周岁提升至年满28周岁,对学历的要求由大专以上学历改为高中以上学历,但农村和贫困偏远地区的德高望重者不受该学历的限制,同时对一些限制性职业做出规定㊂可见,‘实施办法“对候选人所从事的职业没有进行过多的限制㊂为了扩大选任对象的来源,降低学历要求扩大了选任对象的范围,一定程度上摒弃过去 精英陪审 的做法,使高中学历的公民有机会成为人民陪审员[10]㊂笔者建议, 德高望重者 也要满足投票过半等形式才能担任陪审员,一部分陪审员的来源要从基层选任,使人民陪审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㊂可以规定一定的比例,根据具体情况,对各行各业的人进行选任,确保每个群体都有参加陪审的可能性㊂有学者提出,可以适度降低对年龄的要求㊂一般而言,年满18周岁的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其已经具备完整㊁成熟的价值观,将18至28岁中间的成年人排除在外,无疑限制了其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5]㊂笔者认为,审判员的最低年龄是23岁,陪审员低于这个年龄,恐难以说得通㊂理性的司法审判应是司法专业技术㊁司法经验㊁大众情感的有机结合㊂司法审判是判断权㊂它需要经验㊁理性㊁大众情感,需要保守而不守旧,引领而不激进,理性而又中庸的231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8年11月性格特质㊂年轻人大都不具有这样的性格特质㊂从人类心理学出发,公民虽年满18周岁但是其仍处于成年早期,刚过青春期,其心理仍处于不成熟阶段,不能满足人民陪审员的内涵需求 有丰富的阅历㊁了解社情民意㊂‘实施办法“通过 一升一降 的办法,弥补了年龄调高这个短板㊂另外,长期连任问题也有待解决㊂该现象是基于我国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且对于连选连任没有具体规定,这就导致了 陪审专业户 的产生㊂可以考虑根据司法实践,适当缩短任期,对是否可以连任以及连任的资格㊁次数也要明确,从而使更多人的有机会成为人民陪审员㊂(四)提高群众参与热情提高群众对陪审的认知度,是充分提高群众参与热情的关键一步㊂提升认知度的主要措施之一是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工作,积极㊁深入开展普及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工作,从基层做起,真抓实干,落实到每一个辖区㊁社区㊂托克维尔说过这样一句话: 这个学校向人民传授治国的艺术,培养公民的守法精神㊂ [11]在这里,托克维尔把陪审制度形象地比喻为向人民传授法治思想的学校,在一个充满法治思想的学校,在这样一个拥有良好氛围的环境中,熏陶㊁培养人民的法治意识,使其对人民产生潜移默化㊁深远持久的影响㊂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同样也要在日常生活中引导群众,提高群众的认知度和积极性㊂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官方微信㊁微博等全方位㊁多元化的宣传方式,向人民群众及时推送信息㊂同时,互联网传播虽然具有迅速㊁广阔的横向优越性,但不可忽视其传播的深度及纵向是有限的㊂群众对于太多的信息应接不暇,往往只是走马观花,很难深入了解该制度,必须发挥媒体的引导作用㊂例如,可以通过电视㊁广播㊁报纸㊁期刊等媒介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㊂通过电视㊁广播等,既能传播信息,又能使其内容更生动㊁形象地被人们所熟知,同时通过案例对参审程序进行讲解,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㊂完善人民陪审员的保障机制也是重要举措,保障机制的健全才能使人民陪审员无生活上的后顾之忧㊂保障机制中的关键问题不仅在于制度的落实,也在于资金的充足㊂地方政府加大财政拨款力度,弥补法院资金的不足,建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费用开支账户,由专门的部门负责,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必要支出及时报销,同时该部门应当接受监督,防止贪污等腐败现象的发生㊂另外,人民法院也一定要通知人民陪审员所在的单位,不得克扣人民陪审员的工资㊁奖金等福利㊂对于有克扣人民陪审员工资等行为的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㊂三㊁结语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在人民陪审员制度立法工作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㊂完善该机制要从问题出发,找解决办法,建立起条理清晰㊁字句精练㊁逻辑严谨的理论制度,推动实践的运行,再从实践中找问题,不断完善顶层设计,以此循环,推进相应的司法改革㊂参考文献:[1]苗炎.司法民主: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依归[J].法商研究,2017(6):121128.[2]廖永安,刘方勇.人民陪审员制度目标之异化及其反思:以湖南省某市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为样本的考察[J].法商研究,2017(6):8592.[3]郎胜.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陪审员制度[J].中国人大,2017(5):35.[4]彭金治.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研究[J].哈尔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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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为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年满二十八周岁;(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五)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第二条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陪审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秉公判断,不得徇私枉法。
第三条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二)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三)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四)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第五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和陪审工作实际,确定不低于本院法官员额数3倍的人民陪审员名额,陪审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也可以将人民陪审员名额设定为本院法官员额数的5倍以上。
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陪审案件数量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院人民陪审员名额。
试点期间,尚未开展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法官员额数暂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计算。
试点工作开始前已经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应当计入人民陪审员名额。
第六条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选民或者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本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当地选民名单是指人民法院辖区同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时确认的选民名单。
当地常住居民名单是指人民法院辖区同级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常住人口名单。
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案件管辖范围确定相对应的当地选民和常住人口范围。
第七条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以适当方式听取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的意见。
第八条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从通过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名单中以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院长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人民法院应当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将任命名单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并逐级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
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任命名单逐级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制作人民陪审员名册,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人民陪审员专业背景情况,结合本院审理案件的主要类型,建立专业人民陪审员信息库。
第十条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
因人民陪审员退出等原因导致人民陪审员人数低于人民法院法官员额数3倍的,或者因审判工作实际需要的,可以适当增补人民陪审员。
增补程序参照选任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经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的应当进行集中公开宣誓。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以外,均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审案件,原则上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一)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
(二)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三)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案件。
前款所列案件中,因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原因,当事人申请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
第十三条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和行政案件原告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经审查决定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案件的,应当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人民陪审员每人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第一审重大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人数原则上应当在2人以上。
第十六条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在开庭前通过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从人民陪审员名册中随机抽选一定数量的候补人民陪审员,并确定递补顺序。
第十七条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回避。
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规定执行。
人民陪审员回避事由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从候补人员中确定递补人选。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相关权利和义务告知人民陪审员,并为其阅卷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在庭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有权依法参加案件调查和案件调解工作。
经审判长同意,人民陪审员可以在休庭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案件的,庭审完毕后,审判长应当及时组织合议庭评议案件。
当即评议确有困难的,应当将推迟评议的理由记录在卷。
第二十一条合议庭评议时,审判长应当提请人民陪审员围绕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并对与事实认定有关的证据资格、证据规则、诉讼程序等问题及注意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判断。
第二十二条人民陪审员应当全程参与合议庭评议,并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
人民陪审员可以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二十三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前,审判长应当归纳并介绍需要通过评议讨论决定的案件事实问题,必要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列出案件事实问题清单。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一般先由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但是少数人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如果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且认为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对事实的认定违反了证据规则,可能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造成错案的,可以将案件提交院长决定是否由审判委员会讨论。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判委员会的决定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
第二十四条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
人民陪审员应当审核裁判文书文稿中的事实认定结论部分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应当作为合议庭成员在裁判文书上署名。
第二十六条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一)因年龄、疾病、职业、生活等原因难以履行陪审职责,向人民法院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二)被依法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四)担任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职务的;(五)其他不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
人民陪审员被免除职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免职决定通知被免职者本人,将免职名单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并逐级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
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免职名单逐级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除按程序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外,可以采取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纳入个人诚信系统不良记录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一)在人民陪审员资格审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二)一年内拒绝履行陪审职责达三次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的;(四)利用陪审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五)充当诉讼掮客,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评估、鉴定等中介机构的;(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七)有其他损害陪审公信或司法公正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人民法院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试点期间的履职要求,改进人民陪审员培训形式和重点内容。
具体培训制度由相关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另行制定。
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完善配套机制,搭建技术平台,为完善人民陪审员的信息管理、随机抽选、均衡参审和意见反馈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九条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所需经费列入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业务费预算予以保障。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或者审判活动,被其所在单位解雇、减少工资或薪酬待遇的,由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不得向社会公开人民陪审员的住所及其他个人信息。
人民陪审员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司法行政机关采取适当保护措施。
对破坏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港澳台居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试点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规定。
具体工作方案由相关高级人民法院、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汇总后于2015年5月30日前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备案。
试点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制定实施方案、修订现有规范、做好机制衔接的前提下,从2015年5月全面开始试点,试点时间两年。
2016年4月前,试点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中期报告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试点法院(具体名单附后)。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