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及刑法有关条文立法解释释义
《刑法修正案 (十二)》修正内容之规范解读与思考
《刑法修正案 (十二)》修正内容之规范解读与思考
刘宪权
【期刊名称】《财经法学》
【年(卷),期】2024()3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内容主要涉及贿赂犯罪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两个方面。
相关背信犯罪的犯罪主体由公领域(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向私领域(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延伸。
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背信行为,我们不能仅因为受损企业所有权性质的不同而对相关行为作刑法上的区别对待。
《刑法修正案(十二)》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背信犯罪中对不同犯罪主体实施相同背信行为的规制体现了横向对称立法方式。
《刑法修正案(十二)》调整单位受贿罪等贿赂犯罪的法定刑,体现了纵向对称立法方式。
修正条文增加的全新罪状不能溯及既往,调整个罪法定刑等内容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溯及既往。
“司法消极”根本无法消除“立法积极”所引发的法律后果。
在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之间不断寻求动态平衡的同时,应当在修正刑法条文时继续反思非对称性立法等问题。
【总页数】16页(P129-144)
【作者】刘宪权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十二大亮点解读(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十二大亮点解读(下)
3.透过《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看醉酒驾驶的定罪问题——浅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二十二条
4.刑法修正案的规范目的与技术选择
——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为参照5.行贿罪从重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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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条逐条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条逐条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刑法解释:第一条【制定刑法的目的和根据】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解释】本条是关于制定刑法的目的和根据的规定。
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反映。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一性质决定了我国的刑法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有着本质的不同。
在制定刑法的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中明确地体现了我国刑法的本质特征。
本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两方面内容:一、制定刑法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我国刑法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因此,它决定了我国的刑法与其他一切剥削阶级的刑法是根本不同的,它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的有力工具,是掌握在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手中的法律武器,因而也就决定了制定我国刑法的目的只能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其中“惩罚犯罪”,就是通过刑法,规定什么是犯罪,哪些行为是犯罪,犯什么罪应受到什么样的惩罚的方式,对任何触犯刑法规定的犯罪分子,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惩罚犯罪提供法律武器,这是制定刑法的目的之一。
“保护人民”是制定刑法的根本目的,这里所说的“保护人民”,不仅是指保护人民个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也包括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国家安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不遭到破坏。
二、制定刑法的依据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我国刑法的依据有两个:一是宪法;二是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
宪法关于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的规定,关于国家的政治、经济的基本制度的规定,关于保护公共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规定,关于保护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规定等等,都是制定刑法的依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28•【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说明——2020年6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宁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刑法的必要性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对于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来十分重视刑法的修改和完善工作。
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十个刑法修正案和十三个有关刑法的法律解释,及时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和明确适用。
总体看,现行刑法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情况和预防、惩治犯罪的需要。
同时,也需要根据新任务、新要求、新情况对刑法作出局部调整。
一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安全生产、产权保护、金融市场秩序、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刑法治理和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适应国内国际形势变化和当前面临的新情况、新斗争需要,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以及知识产权领域等法律的制定修改进一步衔接,需要刑法作出相应调整,以增强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完整性、协同性。
三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地方等都提出了一些修改刑法的意见建议,需要修改刑法予以明确和解决,回应关切。
二、起草的主要工作和总体思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安排,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有关要求,研究落实具体方案,针对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深入调查研究,会同中央依法治国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反复研究沟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主要问题取得共识,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最高法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法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摘要:1.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背景和重要性2.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主要内容3.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和适用4.结论正文: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背景和重要性刑法修正案是我国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7 年刑法实施以来,已经进行了多次修正,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保障国家法治的建设。
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对刑法进行修改和完善的重要法律文件。
它的通过和实施,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主要内容刑法修正案十一共包括十四个方面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如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修改了某些犯罪的定性和处罚标准,如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标准由原来的"数额巨大"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3.增加了对一些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如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调整了部分犯罪的刑事处罚,如将盗窃罪、诈骗罪等财产犯罪的处罚标准进行下调。
三、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和适用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和适用,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要全面理解和把握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内容,不能片面强调某一个方面的修改,而忽视其他方面的修改。
2.要注意刑法修正案十一与原有刑法规定的衔接和协调,确保在实际操作中能够准确适用法律。
3.要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内容,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刑事政策和司法解释,保证法律的统一和权威。
四、结论刑法修正案十一是我国刑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
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解析
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解析刑法成为日益膨胀的法律。
备受社会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该修正案涉及刑法总则部分共4条,涉及分则部分共47条。
修正案(九)废除9个罪名的死刑,使死刑罪名减少为46个,在减少乃至废除死刑之路上又前进了一步。
同时,修正案(九)废除了部分罪名(嫖宿幼女罪),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涉及恐怖主义犯罪、虐待弱势人群的犯罪),修改了原来的部分罪名,包括危害公安安全罪(恐怖主义犯罪、危险驾驶罪)、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罪、盗窃、侮辱尸体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等),也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涉及侵害公民信息犯罪)、侵犯财产罪(抢夺罪)、贪污贿赂罪(贪污罪、受贿罪)。
总体而言是扩大了犯罪圈,加大了刑罚的处罚力度。
法门君添加章节,逐条解析,将法条中废除、修改或增加的部分用红字显著标出,对修正案每条后面附加简要解析,仅供参考。
不妥之处,望批评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三章刑罚(第1-3条)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析】对利用职业便利犯罪等增加“职业禁止或限制”的内容,其实,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甚至内部规定对职业限制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6号发布日期: 2001.08.31实施日期: 2001.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997031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122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083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122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03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3081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0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102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02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082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1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02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2011042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082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2015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2017110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2017110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六)》要义研读
《刑法修正案(六)》要义研读《刑法修正案(六)》是自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施行以来,对刑法修改、补充的内容最多,涉及的面最广,适用中难度较大,要准确适用,必须认真细心研读。
一、刑法修正案(六)颁布的原由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有关犯罪都作了规定。
近年来,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犯罪行为。
200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提出刑法修改建议稿,一些人大代表和司法机关、有关部门也提出建议,要求根据新的情况适时对刑法作修改补充。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拟订出《刑法修正案(草案)》,于2005年12月24日提交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刑法修正案(草案)》经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在讨论中,根据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一些地方提出的建议,又补充了重大责任事故方面的犯罪。
同时,也对其他一些犯罪作了修改和补充。
一些委员还就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是否定为犯罪进一步讨论,多数委员同意继续对这个问题研究论证,这次《刑法修正案(六)》暂不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并于当日公布施行。
二、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内容《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的补充、修改共20条,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补充的犯罪;二类是修改的犯罪。
(一)补充的犯罪补充的犯罪,是修订《刑法》中没有规定的,在《刑法修正案(六)》中补充规定为犯罪,共有10种,具体是:1.大型群众活动安全责任事故犯罪。
刑法原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包括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司法中也依此罪追究了一些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由于《刑法修正案(六)》将重大责任事故罪修改为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不包括大型群众活动安全责任事故犯罪行为。
近年来,一些单位在举办大型群众活动时,不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组织、指挥,多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大批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成为社会危害很大的一种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权威解读29】职务侵占罪修改的立法背景、条文解读及注意问题、条文新旧对比、关联法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权威解读29】职务侵占罪修改的立法背景、条文解读及注意问题、条文新旧对比、关联法条一、条文新旧对比二、新条文权威解读备注:本部分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许安标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一书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一、法律条文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立法背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
加大非公有制经济刑法保护力度,是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完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围绕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提出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侵占挪用等腐败行为,应当统一罪名和入罪条件,实行同罪同罚,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在市场经济中,法律应当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等所有市场主体,按照中央要求不断完善法律规定。
同时也要注意,落实平等保护的具体措施要有利于真正体现中央提出的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要求,不能简单将“平等保护”等同为“一模一样惩治”,而不考虑实际情况的差异。
一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实施某个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相应行为的,有的情况下后罪的最高法定刑确实较前者轻。
这是因为在刑法中,身份往往是影响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因行为主体或者行为对象的身份不同,其承担的责任往往也有差异,与此相应,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会有轻重之别,因此,在定不定罪、定什么罪、量什么刑上可能会需要有所不同,关键看不同的身份是否影响到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轻重,这样也符合权责一致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法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法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
(原创版)
目录
1.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背景和意义
2.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主要内容
3.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适用和理解
4.最高法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指导意见
正文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背景和意义
刑法修正案十一是我国对刑法进行的一次重要修订,它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具有深远的意义。
这次修正案的出台,是对我国社会发展变化的积极回应,也是对刑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升。
它体现了我国对于刑法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主要内容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整了刑事责任年龄,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类型,修改了部分犯罪的定性和法定刑,对一些刑罚的执行方式进行了调整,强化了对于涉未成年人犯罪、网络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的打击力度。
三、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适用和理解
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适用和理解,各级司法机关和法律工作者需要深入学习、准确把握。
在具体适用中,要注意把握修正案的精神实质,坚持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四、最高法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和适用,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首先,要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修正案的立法精神,确保在司法实践中不偏离修正案的基本方向。
其次,要对修正案的各项规定进行系统化、全面化的理解,避免片面、孤立地理解和适用。
最后,要注重总结和推广在修正案适用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高我国刑法的实施水平。
总的来说,刑法修正案十一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法律,它的理解和适用对于我国的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修正案七13个罪名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13个刑法罪名司法解释全文及相关解读编辑:四联法硕点击:960检察日报《罪名补充规定(四)》司法解释全文及相关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后,“两高”研究室共同对《刑法修正案(七)》涉及的罪名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一致认识。
经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以下简称《罪名补充规定(四)》)于2009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各级公检法机关统一执法、规范执法将发挥重要作用。
《刑法修正案(七)》共涉及14个刑法原条文,从内容上分为两大类:一是新增加9个条(款),对增加的9个条(款)相应增加9个罪名。
二是修改9个条(款)。
修改的9个条(款)中改变罪名的有4个,可以继续适用原罪名的有5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非法经营罪,绑架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罪名补充规定(四)》共确定罪名13个。
一、研究起草《罪名补充规定(四)》所遵循的原则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名称。
办理刑事案件,首先需要准确适用罪名,这是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检法机关统一执法、规范执法的必然要求。
在研究起草《罪名补充规定(四)》过程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个原则:(一)法定,即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七)》条文的具体规定确定罪名。
(二)准确,尽量从《刑法修正案(七)》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上准确提炼罪名,以使罪名体现犯罪构成要件的本质和主要特征。
(三)简练,罪名不是罪状,需要在办案过程中反复使用,并且引用于法律文书中,要高度概括,简练实用。
中纪委、中监部对《刑法修正案(五)》的解读
中纪委、中监部对《刑法修正案(五)》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公布日期】2013.08.0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纪委、中监部对《刑法修正案(五)》的解读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五)》,对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以及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作出了补充修改。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信用卡作为现代化的交易支付手段已经逐渐进入了普通消费者的生活。
从1985年中国银行发放国内第一张银行卡至今,我国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银行卡联网通用的城市、银行卡特约商户的数量以及银行卡交易总额都迅猛增长。
但不可忽视的是,伴随着银行卡产业的高速增长,各类银行卡犯罪日趋严重。
据估算,我国目前每年银行卡犯罪金额在1亿元左右。
前些年,日本、韩国、我国香港特区、台湾,都曾经因为法律对信用卡犯罪的规定相对周边地区和国家较为宽松,而发生信用卡犯罪高潮。
1989年至1991年,香港信用卡犯罪涉案金额高居亚洲第一,成为国际信用卡犯罪中心,当时全球流通的假卡有65%源自香港。
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则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继香港之后,成为亚洲信用卡犯罪中心。
针对这种情况,香港于1992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于2001年,韩国于2002年分别通过修改法律,加重信用卡犯罪的刑罚,并细化信用卡犯罪的构成,规定持有、运输、携带伪造的信用卡,窃取、持有、提供他人信用卡磁条信息均为犯罪。
和上述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刑法对伪造信用卡和信用卡诈骗规定的法定刑并不轻,但是对信用卡犯罪的规定还不够细化。
■《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在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基础上加入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内容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了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伪造信用卡行为是以伪造金融凭证罪定罪处罚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正式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指引。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跟上,2020年底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此次修正案是在立法领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它紧紧围绕保障党和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实现、保障改革开放成果和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要求,对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实践中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规范调整。
全文共48个条文,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进一步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近年来,一些突发重大案件引发全社会热议,需要刑法及时作出反应。
比如,对未成年人犯罪和权益保护作出了全新规定,在总则中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调整,分则中对性侵、猥亵儿童犯罪作了修改;又如,健全了冒名顶替接受高等教育、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等犯罪的规定。
二是进一步体现了对社会秩序的有效保护。
近年来,我国加快了在民事、经济、行政等领域的立法节奏,这些法律规定了大量“合法”与“违法”行为的界限,出于保障社会秩序的需要,把其中一些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
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此次《修正案》与相关部门法相衔接,严密了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保护。
比如,与民法典相衔接,增设了高空抛物、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等犯罪;又如,与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等部门法相协调,对侵犯商业秘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犯罪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构建更加完备的社会秩序法律保护体系。
三是进一步体现了刑事法律保障与社会发展的同步。
立法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型犯罪及时回应,比如,明确将基因编辑和兴奋剂违规等行为规定为犯罪,体现了立法的与时俱进。
同时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方面,《修正案》48个条文中有10个条文涉及相关金融犯罪的修改,比如,细化了对证券犯罪的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金融犯罪的刑罚结构作出相应调整等。
刑法修正案八司法解释(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二条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第三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第四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
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12.25•【文号】主席令第27号•【施行日期】1999.12.25•【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一、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复习版(法条注释版):刑法1-89条注释
刑法总述篇(第一条到十二条)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一般认为,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资产阶级刑法学的奠基之作。
于马克思主义刑法学,当秉持分析、比较、历史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以下则以刑法条文为主,以注释为辅,具体帮助刑法课程的复习。
一、刑法的概念与性质1、法条列举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法条解释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它兼具阶级性质与法律性质,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我国第一部刑法典产生于1979年,1980年正式施行。
1997年对刑法作出了大修改,从而实现其统一性与完备性,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与保障功能,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也从此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
宪法是制定刑法的法律依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的实践依据。
其任务在第二条已作表述,从主权政权到制度,再从经济基础到公民权利,最后上升到社会整体秩序和建设前景的角度,不可谓不完整。
刑法在章节设置上,分为编章节条款项六级结构。
对于刑法的解释也有六种,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其中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虽未明示而依目的属性与逻辑包含在适用范围之内)、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法条列举第三条【罪行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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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三)及刑法有关条文立法解释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释义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释义]本修正案是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修改。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土地属于相对短缺的资源。
因此我国对于土地的审批、使用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而占用土地,违反土地用途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均属于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予纠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同时我国刑法也将一些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造成土地资源破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如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非法占用耕地罪、第四百一十条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根据1997年刑法的规定,只有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对于非法占用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的行为并没有规定为犯罪。
当时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我国耕地资源尤其短缺,人均耕地面积仅占世界平均数的1/4。
实践中一些地方为了发展地方经济,非法占用耕地用于基本建设的情况非常严重,耕地减少速度过快,如果不加以特殊保护,国家粮食安全将无法保证。
相对而言,由于林地等其他农用地位置往往并不适于搞基本建设,因此当时非法占用并大量毁坏的问题还不是太突出。
同时从刑法对破坏林业资源犯罪的规定来看,保护还是比较充分的,如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三百四十五条的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以及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四百零七条的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等。
这样,虽然刑法没有规定非法占用林地等其他农用地改作他用的犯罪,但实际上实践中大多数非法占用林地并改作他用,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是可以分别按照上述犯罪处理的。
在刑法执行过程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以及一些地方反映,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破坏森林资源的情况,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的问题。
主要问题一是实践中毁林开垦的行为人往往一把火把林木烧掉或者使用机械毁坏,然后从事种植、养殖、建设等活动。
应当说这种行为的对森林资源的危害一般要大于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但是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盗伐林木罪必须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滥伐林木罪是指未经批准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或者超出批准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这样由于很多毁林开垦的行为人并不以非法占有林木为目的,毁坏的也不是其本人或者本单位所有的林木,有的根本就没有申请采伐许可证,也谈不上超出批准的数量采伐他人森林或者林木。
这样反而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有的毁林开垦行为破坏的是次生林、灌木丛,有的破坏的是宜林地的生长条件,这些林地虽然没有成材的林木,但是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有的还属于特种用途林,如海防林、防风林等。
而刑法规定的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罪都要求数量达到较大以上或者要有其他严重情节,对这类行为毁坏林木的数量和情节如何进行科学的计算,没有统一的执法依据。
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是以行为人毁坏的林木的材积或者财产价值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不考虑生态环境所遭受的破坏情况,这样无法全面的反映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在。
为了解决上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考虑到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扩大森林资源的基础,而我国的森林资源也是十分短缺的,我国的森林面积占全球3.3%,却需要保护占全球22%的人口的生存环境,环境压力相当大,应当把林地放到与耕地同样重要的位置加以保护,但是近年来毁林开垦进行种植、养殖或者非法占用林地搞开发区、建公墓、修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娱乐设施的案件逐渐多了起来,对森林资源的破坏日益严重,有必要对刑法加以修改,对于其中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非法占用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行为,有的对土地资源以及生态环境的破坏非常严重,也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正案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进行了修改,将原来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刑罚未作改动。
修正案与刑法原规定的不同之处是扩大了犯罪对象的范围,将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造成被占用土地毁坏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
根据修正案的规定,理解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时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含义修正案并没有改变原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含义。
这里的土地管理法规是指土地法这个法律部门而言的,并不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它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规。
比如,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中就有很多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这些规定也都属于我国土地管理法规的组成部分。
国务院根据上述法律制定的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行政法规中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均属于本条中土地管理法规的范围。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就是指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2.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的含义关于土地的使用,土地管理法规规定了严格的审批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占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批准。
申请使用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兴办乡镇企业或者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以外,必须首先办理国家土地征用手续,将该集体土地征用为国家所有。
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国家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按照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等原则,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为了突出对农用地的保护和控制,建设用地需要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占用农用地的,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
除上述关于农用地的管理规定以外,国家对农用地中的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对于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另外,国家还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规定下列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因建设需要征用基本农田的,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同时,土地法还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
根据以上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占用耕地中的基本农田种格林果或者挖塘养殖的,或者占用耕地进行建窑、挖沙、采石等活动的,均属于违法占用耕地。
国家除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外,对于林地也实行非常严格的保护制度。
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根据森林法的规定,进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根据国务院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勘察、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首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关于审核同意占用、征用林地的具体权限,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占用、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有关林地使用审核的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使用审批的规定,占用林地进行建设或者开垦林地进行种植、养殖,或者占用林地实施采石、采沙等活动的,属于非法占用林地。
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未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土地征用、占用审批手续,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在被占用的农用地上从事建设、采矿、养殖等活动,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农用地的原用途。
如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开垦林地、草地种植庄稼、占用林地挖塘养虾等。
3.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含义“数量较大”是区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界限。
至于具体非法占用多少农用地就属于犯罪,考虑到土地资源的情况差别很大,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各种农业用途的土地,因此在法律中无法就数量作出过于具体的规定,需要由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通过司法解释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