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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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37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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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遵守纪律的风气的培养,只有领 导者本 身在这 方面以 身作则 才能收 到成效 。—— 马卡连 柯 14、劳动者的组织性、纪律性、坚毅 精神以 及同全 世界劳 动者的 团结一 致,是 取得最 后胜利 的保证 。—— 列宁 摘自名言网
15、机会是不守纪律的。——雨果
66、节制使快乐增加并使享受加强。 ——德 谟克利 特 67、今天应做的事没有做,明天再早也 是耽误 了。——裴斯 泰洛齐 68、决定一个人的一生,以及整个命运 的,只 是一瞬 之间。 ——歌 德 69、懒人无法享受休息之乐。——拉布 克 70、浪费时间是一桩大罪过。——卢梭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办法
11、战争满足了,或曾经满足过人的 好斗的 本能, 但它同 时还满 足了人 对掠夺 ,破坏 以及残 酷的纪 律和专 制力的 欲望。 ——查·埃利奥 特 12、不应把纪律仅仅看成教育的手段 。纪律 是教育 过程的 结果, 首先是 学生集 体表现 在一切 生活领 域—— 生产、 日常生 活、学 校、文 化等领 域中努 力的结 果。— —马卡 连柯(名 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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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一、前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是为了保护建设项目工人的职业健康,确保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充分防控职业病危害,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和权益而制定的。

本目录旨在划分建设项目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并按照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和管理要求,使各项目单位能够依法合规开展施工作业。

二、职业病危害风险的分类建设项目中的职业病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化学因素化学因素是指建设项目中可能存在的有害化学物质,例如有机溶剂、重金属等。

对于不同化学物质,可以按照其毒性等级进行划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要求和防护措施。

2.物理因素物理因素主要包括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对工人可能产生的危害。

根据不同的物理因素的强度和频率等特点,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防护要求。

3.生物因素生物因素主要涉及建设项目中可能存在的病原体、寄生虫等对工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按照不同生物因素的感染性和传播方式等特点,可以进行风险划分和分类管理。

4.粉尘因素粉尘因素主要指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颗粒物,例如煤尘、水泥尘、铁锈尘等。

根据不同粉尘的颗粒粒径和毒性,可以制定相应的防护要求和管理措施。

5.其他危害因素除了以上几种主要因素外,建设项目中还可能存在其他危害因素,例如高温、低温、高湿度等。

这些因素也需要按照不同的等级制定相应的防护要求和管理措施。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制定原则制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性原则目录中对不同职业病危害要素的分类和划分应有科学依据,基于相关的研究成果和技术标准。

2.实用性原则目录中的分类和划分应具备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能够指导建设项目单位开展实际的风险管理工作。

3.可持续性原则目录应具备可持续性,能够适应建设项目工作的变化和发展,并在实际工作中进行调整和补充。

4.合规性原则目录的制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保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在当今社会,随着各类建设项目的不断涌现,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成为了至关重要的任务。

其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的依据和标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主要依据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接触人数、接触时间以及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因素。

这些因素的综合评估,能够较为准确地判断建设项目对劳动者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对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常见的包括化学因素,如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物理因素,如噪声、高温、辐射等;生物因素,如细菌、病毒等。

浓度(强度)则反映了这些危害因素在工作场所中的存在量,浓度(强度)越高,对劳动者健康的潜在威胁越大。

接触人数和接触时间也是重要的考量指标。

较多的接触人数以及较长的接触时间,往往意味着职业病发生的风险增加。

此外,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同样关键。

完善的防护设施、合理的工作制度以及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职业病危害的风险。

二、不同分类下的管理要求根据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评估结果,通常将其分为严重、较重和一般三类。

对于被判定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管理要求最为严格。

在项目的前期规划阶段,就需要进行深入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确保项目的选址、工艺设计等符合职业病防治的要求。

在项目的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

同时,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也必须高度重视,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较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也需要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但在管理的严格程度上稍低于严重类别。

施工过程中的防护措施和检测评估工作仍需认真执行,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也不能忽视。

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虽然危害程度相对较低,但仍需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简单分析和评价,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对劳动者进行适当的职业健康监护。

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15号

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15号

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行业协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新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6年7月27日发布施行。

为贯彻落实•办法‣,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办法‣贯彻实施的有关工作(一)加强宣传。

•办法‣的实施是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举措。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紧密围绕•办法‣的各项内容,联合有关部门,采用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办法‣的宣传活动,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创建一个良好的氛围。

(二)完善制度。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制订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配套办法,建立高效有序、公开透明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程序,依据•办法‣规定建立省级职业卫生专家库,并切实加强专家库的管理,严格执行专家审查制度。

(三)强化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强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所出具报告负责的意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人员、设备等能力建设,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

(四)严格执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结合•办法‣的宣贯工作,各地要组织一次针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审查的专项检查,对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二、切实处理好•办法‣实施中的几个问题(一)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标准‣发布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据标准、规范和职业卫生相关知识识别、评价和判定。

(二)对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编制评价报告表;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编制评价报告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 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 号)

7
C367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二十五)
C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1
C371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

2
C372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3
C373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

4
C374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

5
C375
摩托车制造

6
C376
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

7
C377
助动车制造

8
C378
C264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5
C265
合成材料制造

6
C266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7
C267
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8
C268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十五)
C27
医药制造业
1
C271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2
C272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3
C273
中药饮片加工

4
C274
中成药生产

5
C275
兽用药品制造
建筑物拆除和场地准备

3
E503
提供施工设备服务

4
E509
其他未列明建筑业


F
批发和零售业
(一)
F51
批发业
1
F516
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

(二)
F52

2021最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及修订内容解读

2021最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及修订内容解读

最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及修订内容解读一、修订背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由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5月31日公布实施。

近年来,随着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部分行业风险分类存在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实际不相适应的情况,有必要进行适当调整。

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到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标准陆续修订,尤其是为了适应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新修订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简化为严重和一般两类。

为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有效衔接,我委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形成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主要修订内容1.将《目录》的适用范围由“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类监督管理”拓展为“适用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分类监督管理和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频次确定”。

2.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由原来的严重、较重、一般三类简化调整为严重和一般两类,删除较重等级。

3.增加补充条款,“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存在职业病危害但未纳入本《目录》风险分类的,可根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确定风险类别”。

4.根据最新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全国职业病报告数据、行业特点以及文献报道资料,纳入《目录》的行业领域补充了建筑业、农业、林业、渔业、开采专业及辅助活动、水产品加工、饮料制造、精制茶加工、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等行业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完善了需纳入管控的行业类别。

三、需要注意的事项1.如果一般风险行业的建设项目(或用人单位工作场所)采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在本《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有明显区别的,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确定该建设项目(或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doc 7页)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doc 7页)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04.10)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2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2002年3月28日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一)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二)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三)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四)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一)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二)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除应当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需要卫生部管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卫生部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法律、法规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法律、法规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正式施行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块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七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出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2年第49号,2006年7月29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是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类监督管理的依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目录》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二、《目录》是在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的基础上,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主要行业进行的分类。

《目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期修订公布。

在实际运用中,如果建设项目拟采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在《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有明显区别的,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够经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作出综合判断,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

三、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能够根据本地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目录》作出调整补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1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1号《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治理方法》已于2021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商量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治理方法第一条为了标准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工作,强化职业病危害工程的监督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工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方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工程。

本方法所称职业病危害工程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程。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根本情况;〔二〕工作园地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工程。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纳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第七条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工程治理档案。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工程实施监督治理。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方法的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工程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表》、《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回执》的格式和内容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一、建设项目分类建设项目应根据其性质、规模、技术工艺、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分为轻度职业病危害项目、中度职业病危害项目和重度职业病危害项目。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建设项目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包括:化学因素(如有毒物质、刺激性气体等)、物理因素(如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生物因素(如微生物、寄生虫等)以及其他可能导致职业病发生的因素。

三、危害评估与监测建设项目应在立项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估,确定危害等级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项目运行过程中,应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四、防护与管理措施建设项目应根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危害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如安装通风设备、设置警示标识、配备防护用品等。

同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遵守职业卫生规定。

五、备案审核与验收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在项目竣工后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报告进行审核,并现场验收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六、法律责任与监督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七、培训与宣传教育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技能水平。

同时,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营造关注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八、风险评估与预防控制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对于重大职业病危害风险,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能够迅速应对和处置。

通过以上八个方面的管理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中的职业病危害,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 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二)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三)石棉纤维粉尘;(四)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五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

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 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竣工验收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备案;(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卫生验收;(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 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6-07-2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监字〔2008〕110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业企业等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49号)及卫生部相关规定,加强我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及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技术审查单位。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按规定需进行技术审查的,由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规定组织专家审查,并将专家审查意见、专家名单作为评价报告书附件。

对评价报告书有修改意见的,还应附有修改说明及专家组组长的复核意见。

建设单位不单独提交技术审查意见。

二、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中相关专业的专家同时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技术审查的专业专家。

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聘任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专家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07〕118号)执行。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技术审查行业专家要求为熟悉本行业生产工艺及技术,与本项目无直接利益关系,原则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查的技术依据。

要求评价报告在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充分展开对相关内容的评价,应做到内容全面、客观、具体。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做到详细、具体反映建设项目生产现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管理措施情况,评价结论明确,建议具有可操作性。

四、其它相关规定按照卫生部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15号)及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375号)执行。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最新六种分类)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最新六种分类)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为了切实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是至关重要的,为此,公司根据国家、北京市有关的管理规定,特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如下:一、市政工程易发职业病危害的种类根据企业经营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公司的职业危害为六大类: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建筑施工作业过程中,材料的搬运使用、石材的加工。

建筑物的拆除,均会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辐射的危害:在建筑物地下室施工时由于作业空间相对密闭、狭窄。

通风不畅、特别是在这种作业环境内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耗氧量极大,又因缺氧导致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施工人员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3、有毒物品的危害:建筑施工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防水施工中常常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喷漆作业常常接触到苯、苯系物外还可接触到醋酸乙酯、氨类、甲苯二氰酸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气中的浓度可以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急性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4、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5、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建筑行业施工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震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手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6、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二、职业病的防护措施(一)作业场所防护措施1、生产性粉尘危害的防护措施:施工中所使用的加工设备要设置除尘装置,清运垃圾必须使用喷洒后方可用提升机或封闭专用垃圾道运输,严禁从窗口倾倒垃圾。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行业协会:(二)完善制度。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制订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配套办法,建立高效有序、公开透明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程序,依据《办法》规定建立省级职业卫生专家库,并切实加强专家库的管理,严格执行专家审查制度。

(三)强化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强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所出具报告负责的意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人员、设备等能力建设,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

(二)对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编制评价报告表;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编制评价报告书。

有关预评价报告书要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参加审查的专家名单须报经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报告书的质量由评价机构负责,卫生行政部门不单独组织对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

对竣工验收提出整改意见的,建设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才能批复,建设单位没有提交整改报告的不得批复。

(四)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同时抄送批复至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六)申请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公函格式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要求,建设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单位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应作出书面说明并直接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批复主送至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建设单位。

(七)相关术语。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系指获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知识问答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知识问答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知识问答135.为什么要制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13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什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137.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怎样分类?都有哪些?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一)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二)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三)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四)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

上述规定以外的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138.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是怎样管理的?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一)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二)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除应当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139.各类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怎样分管?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需要卫生部管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管理规定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各项目部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法对员工健康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健康权益。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是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法规、标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实行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二)制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公司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三)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四)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等。

第六条员工依法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公司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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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文案正文: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三)石棉纤维粉尘;
(四)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五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

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竣工验收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卫生验收;
(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七条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接触人数、频度、时间和范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控制效果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并参考下列原则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定类别。

(一)建设项目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且工作场所中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可能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一倍以上、每天接触超标的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1小时以上的劳动者人数5人以上,发生职业病危险性较大的,应当评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但工作场所中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可能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一倍以下、每天接触超标的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1小时以上的劳动者人数5人以下、发生职业病危险性较小的;或者建设项目不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但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可能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一倍以上、每天接触超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1小时以上的劳动者人数5人以上,发生职业病危险性较大的,可评定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不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但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可能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一倍以下、每天接触超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1小时以上的劳动者人数5人以下、发生职业病危险性较小的,可评定为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或设计文件,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预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议。

专家评议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评议专家名单应当作为预评价报告的附件。

评议意见应当如实、客观地反映专家意见,并由专家组全体人员签字。

对有评议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记录不同意见,并经专家签字。

评议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一般由职业卫生、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相关专业的专家和行业专家组成,其中专家库的专家数量不少于参加评议专家总数的3/5。

卫生部审批的项目,从国家专家库抽取专家。

评议专家采取回避制度。

参加预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评议专家。

第十二条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建立国家和省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核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建库,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专家库专家应当是国内同行公认的学科带头人,具有建设项目
评价相关的专业背景,并定期接受培训。

专家参与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评价报告审核,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自己发表的评议意见负责。

专家库有关规定由卫生部另行制订颁布。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附件1)向有管理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专家评议意见;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

对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申请。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申请。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分析有关程序是否合法,在5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或一次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一次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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