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种行为不能申请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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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3.25施行日期2008.04.01文号国税发[2008]32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规范税收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将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四)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二、对拟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的骗税企业,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局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点。

三、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函调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函调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函调管理办法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完善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出口货物有关情况函调制度,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实施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一、哪个部门负责出口税收函调的发函及复函结果处理工作?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调发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的函调复函工作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复函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

二、什么情况需发函调查?1、目前主要是税务部门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的情况下进行约谈。

纳税评估主要是根据企业的财务报表、申报情况等一系列指标,再采用合理的选案手段选取评估企业,进行企业纳税评估程序中就有企业约谈这项。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到目前为止,仍然采用函调的方式,来对该笔出口退税业务的真实性稽核,还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

3、一般外贸企业出口每一批次货物,尤其是初次收到采购发票的企业,都会逐一发函进行函调,具体做法是:由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当地主管退税部门函调。

4、现在一般都用电子形式的,分地区要求也不同,到你的供货方的主管国税局,通过供货方国税局对供货企业实地调查,查看是不是业务真实,是否如实做了销售及交税等,然后再将信息反馈给发函方税务局,完成此次货物的函调手续。

三、哪些情况可不发函调蛰?函调,直白说,就是税务局向开具增票的税务局发函调查业务真实性的做法,用于防范出口骗退税,外贸人在遇到主管税务机关要向供货方的税务所发函进行函调,那么遵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即可。

今天来讲一讲另一种情况,那就是出口退税函调规定中,那些可以不发函调查的情况,有以下几种:(-)函调未发现问题,回函一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出口业务。

(二)出口企业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货,月出口申报退税额不超过10万元的。

但出口企业从多家供货企业购进出口业务有第五条所列疑点的除外。

(三)出口到香港、澳门、台湾、东南亚国家、陆路毗邻国家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包括通过上述国家和地区转口),且出口商品不属于价值较高、退税率高、体积较小或重量较轻的商品,也没有将不退税或低退税率货物申报为高退税率货物商品代码疑点的,根据出口退税函调规定可以不发函调查。

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7.12.31•【文号】财税字[1987]第345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87]第345号1987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为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一九八五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报告的通知》和一九八七年国务院批转经贸部《一九八八年外贸体制改革方案》中关于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的要求,现对出口产品退税的问题规定如下:一、出口产品退税的原则(一)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根据“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退税(个别实际税负率低于适用税率的产品按我部核定的退税率退税);属于产品税征税范围的,按我部确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对于出口产品在仓储、运输环节支付的费用和银行贷款利息中包含的营业税,按出口产品购进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退税。

(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减税的出口产品,退还出口产品最后生产环节和上几道生产环节实际已纳税款,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免税的出口产品,退还出口产品上几道生产环节实际已纳的税款。

(三)出口产品税、增值税税目税率表未列举征税,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税的农副产品,按出口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税规定退税。

(四)进料加工的出口产品,按企业在我国境内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

(五)对外补偿贸易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在生产环节应照章征收产品税、增值税,报关出口后按规定予以退税。

(六)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购买国内企业生产的专门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机械设备、原材料,在运出境外后,凭承包单位出具的购货发票、报关单办理退税。

不予退税几点情形1

不予退税几点情形1
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购进出口的货物劳务存在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5目和第7目情形之一的该批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载明的其他货物主管税务机关须排除骗税疑点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笔 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 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 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 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1.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 2.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查处未结案;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 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 4.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 5.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 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 (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购进出口的货物劳务存在 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5目和第7目情形之一的, 该批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载明的其他货物,主管税务机关须 排除骗税疑点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 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 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 (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2.0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施行日期】2015.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第六条第(十)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第四条第(二)项已被新规替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近期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问题,现将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关于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根据《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12月31日(含本日,下同)。

主管税务机关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年)记录、何时(年)评价”的原则,使用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信用级别。

三、关于起评分评价年度内,纳税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七类重点车辆、七种违法行为》

《七类重点车辆、七种违法行为》

《七类重点车辆、七种违法行为》开展“七类重点车辆、七种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一系列部署、要求,强化重点车辆管理,严查严处重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根据省安委印发的《开展“七类重点车辆、七种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在公司内开展客运车辆、违法行为集中整治。

(一)明确责任,深化源头治理。

一是开展“客运车辆”隐患排查治理。

每月对公司客运车辆事故和违法数据进行集中排查清理;掌控每辆车的登记数据、检验情况、报废期限、驾驶人等信息,建立专门动态管理台账,并指导开展驾驶人安全行驶和文明行车教育。

二是加强客运车辆驾驶人管理。

定期开展客运驾驶人清查行动,对3年内发生重伤以上责任事故;近3年内有满分记录;一个记分周期内有5次(含)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有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使用假牌假证、驾驶校车有违法记录等严重交通违法被查处的客运驾驶人,要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在整治工作中,要认真核查驾驶人驾驶资质是否齐全,是否存在超期未换证、逾期未审验、违法记满12分和交通违法1个月未接受处理等情形。

三是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车辆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制度,无资质非法运营,无线路牌超范围运营,卫星定位监控平台使用情况。

要组织对客运驾驶人开展一次集中培训,严禁非法从事营运活动。

(二)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整治氛围。

一是强化警示曝光。

要通过组织客运车辆驾驶人观看交通事故警示教育片、交通事故展览等形式,对典型事故案例进行剖析,警示广大驾驶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二是强化宣传提示。

要结合公司安全形势及特点,及时编发安全信息,加强点对点安全短信提示和预警提示,做到“一月一提示”。

(三)根据《方案》要求,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细化目标任务。

要按照职责分工,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成立工作小组,逐项明确责任领导和人员、完成时限,贯穿全年工作始终,一抓到底。

对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严格落实“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盯住不放,跟踪问效。

出口退税政策7月1日起调整六种情形不能退税

出口退税政策7月1日起调整六种情形不能退税

出口退税政策7月1日起调整六种情形不能退税明日起,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将调整,福州3000多家出口企业将从中受惠。

昨日,福州市国税局对调整后的该项政策进行了权威解读,并提醒有六种情形不得退税。

一是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是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三是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四是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五是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六是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将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而直接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据了解,2011年福州市国税局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127亿元,而出口退税就达到115亿元。

到2011年底,福州出口企业已达到3588家,其中外贸企业1507家。

热点解惑问:生产企业购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用于出口,可以退税吗?答:新政策扩大了生产企业收购货物退税的范围,比如,生产企业购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用于出口,原来不能退税,现在则可以视同自产产品申请退税。

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

关税出口退税流程

关税出口退税流程

关税出口退税流程一、啥是出口退税呢?出口退税呀,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为了鼓励咱们的企业把东西卖到国外去,把企业在出口之前交的一些税给退回来一部分呢。

这对企业可好了,就像是国家给企业的一个小奖励,让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更有竞争力。

比如说,企业生产一个产品,在国内采购原材料的时候交了增值税,等这个产品出口的时候,符合条件的话,就可以把这部分增值税退回来一些。

这样企业在出口定价的时候就可以更灵活,在国外市场上就能更好地跟其他国家的企业竞争啦。

二、企业得满足啥条件才能申请出口退税呢?1. 得是一般纳税人哦。

这就好比是一种身份的认证,只有具备这种身份的企业才有资格去申请出口退税呢。

要是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那就没办法享受这个福利喽。

2. 企业得有进出口经营权。

要是企业连进出口的资格都没有,那还谈啥出口退税呀。

这就像你要参加一场比赛,首先得有参赛资格才行呢。

3. 货物得是真实出口的。

可不能弄虚作假呀,比如说虚报出口数量或者金额之类的。

国家的眼睛可是雪亮的,一旦发现企业有这种不诚实的行为,那可就麻烦大了,不但不能退税,还可能会受到处罚呢。

三、出口退税的具体流程是啥样的呢?1. 报关出口。

企业要先把货物报关出口,这个时候会有一系列的手续要办。

比如说填写报关单呀,报关单上要准确地填写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等等各种信息。

就像给货物做一个详细的自我介绍一样,要让海关清楚地知道是什么东西要运出去。

报关单填错了可不行哦,这就像你给别人介绍自己的时候说错了名字一样尴尬,而且还会影响后面的退税流程呢。

2. 取得相关凭证。

报关出口之后,企业要取得一些重要的凭证。

比如说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进货发票等等。

这些凭证就像是退税的入场券一样,少了哪一个都不行。

企业要小心保管这些凭证,要是弄丢了,补办起来可麻烦了。

3. 申报退税。

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这个时候要填写退税申请表,把之前取得的那些凭证都按照要求整理好,一起提交给税务机关。

出口货物退税的法律规定

出口货物退税的法律规定

出口货物退税的法律规定第一节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保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违反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由税务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理。

出口退(免)税违章处理的形式要紧有: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加收滞纳金与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

一、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一)违反退税登记管理,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与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

未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者免税。

(二)违反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管理,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1.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无法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者普通发票,逾期无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应提供而没有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的,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2.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能提供“专用缴款书”或者“分割单”原件的,与所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者“分割单”原件内容填开不规范、字迹不清、国库(银行)印章不齐的,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

3.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者“分割单”如有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等行为的,不予办理退税。

4.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中“经营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购货单位”名称,与“专用缴款书”或者“分割单”中“购货企业”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外)。

5.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伪造或者发票内容不规范、印章不符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6.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者内容不实的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字[1995]92号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字[1995]92号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正文:---------------------------------------------------------------------------------------------------------------------------------------------------- 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精神,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1月23日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特规定如下:一、1995年6月30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增值税征税税率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外,一律按下列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或退税款:(一)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0%。

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包括:1.动植物油,2.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3.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4.经过加工的毛皮,5.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浆,6.藤、柳、竹、草制品;(三)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四)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可以办理退税的本条第“(二)”、第“(三)”款的货物退税率为6%;(五)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1.18•【文号】国税发[2003]139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发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2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2003年11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针对各地反映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一、免、抵、退税办法中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按以下公式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上述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出口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的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货物,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规定的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货物。

按国税函[2003]95号文件规定应在次月补税的出口额中,不包括委托、代理出口以及寄售业务的出口额。

【实用文档】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退免税和征税2

【实用文档】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退免税和征税2

本章考点精讲★八、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退(免)税和征税(七)出口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政策(只免不退)1.适用范围(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14项具体规定P99页)。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和劳务:①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②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③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①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③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⑤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⑥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⑦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⑨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⑩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⑪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⑫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⑬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提示】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第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的单位或个人;第二、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⑭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提示】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第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的单位或个人;第二、对境内的天气情况、地震情况、海洋情况、环境和生态情况进行的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环境和生态监测服务。

第三、为境内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水文、矿藏等进行的测绘服务。

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风险提示

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风险提示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
4.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
5.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
(二)在退税评估中发现有退税异常指标未能排除的,暂缓退税至评估相关处理事项完全结束为止。
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原因代码:09。
三、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管理
(一)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购货合同、出口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风险提示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出口企业不能在次年4月申报免抵退税的可在5月申报免税,企业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视同内销征税。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4。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5。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原因代码:06。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记账实操-出口退税基本政策会计实务操作手册

记账实操-出口退税基本政策会计实务操作手册

记账实操-出口退税基本政策会计实务操作手册第一项:出口退税基本介绍1、出口退税企业范围:财税[2012]39号文中规定: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同时还包括向境外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界定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的归纳:(1)出口企业:两个登记一个权——各类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两个登记没有权——生产企业委托出口出口企业分类: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外贸企业是指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

【待遇】:对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施退(免)税(2)非出口企业:两个登记没有权——非生产企业或个人委托出口【待遇】:对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实施免税2、出口退税对象的范围1、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或者不符合出口退(免)税条件的货物,均是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但是一般条件下还必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是否符合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一律以FOB价格折算成人民币入账。

最主要的三种价格术语:FOB贸易术语。

FOB是英语Free On Board的缩写,含义是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责货物装船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以及办理出口通关的相关事宜及费用,所以实务中又称“离岸价格”。

FOB价格应以装运港船舷为界,之前所有的风险与费用以及卖方的利润、税金、报关费用等均包含在其中。

注意:由于FOB价格是计算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它的价格非常关键,由于对“船舷”的理解不一样,还有四个FOB的变形。

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是为了支持和促进出口贸易发展而设立的政策措施。

然而,当前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包括退税手续繁琐、退税额度不足以满足企业需求、退税周期长等。

本文将对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我国的出口退税手续繁琐。

当前,企业申请退税需要提交大量的资料和文件,包括海关报关单、发票、合同等。

这些手续繁琐,增加了企业办理退税的时间和成本。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简化退税手续,建立更加高效的退税申请机制。

例如,可以建立电子退税申请系统,让企业可以在线办理退税手续,减少人力和物力成本。

其次,我国的出口退税额度不足以满足企业需求。

当前,我国的出口退税额度相对较低,不能完全覆盖企业的出口税负。

这导致一些企业无法享受到足够的退税政策,影响了企业的出口竞争力。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适当提高出口退税额度,确保企业能够享受到更多的退税红利。

同时,还可以扩大退税范围,包括对高新技术产品、绿色环保产品等给予更大力度的退税支持。

再次,我国的出口退税周期长。

当前,企业办理退税需要经历多个环节,包括报关、核税、审核等。

每个环节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导致退税周期较长。

长周期的退税制度给企业经营带来了不必要的压力。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加快退税流程,缩短退税周期。

可以通过建立退税窗口、简化审批环节等方式,提高退税效率,让企业能够更快地获得退税款项。

最后,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存在一定程度的资金流失问题。

当前,由于一些企业虚报、欺诈等行为,导致了一定程度的退税资金流失。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建立更加严格的退税控制和监管机制。

例如,可以加强对企业退税资料的审核和核查,提高对企业的退税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控。

可以通过建立退税黑名单制度,对存在欺诈行为的企业实施限制和处罚。

总的来说,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在促进出口贸易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制度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和解决。

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的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的退(免)税政策

本章考点精讲★八、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的退(免)税政策(一)基本政策1.出口免税并退税(既免又退)2.出口免税不退税(只免不退)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不免也不退)(二)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退(免)税政策1.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范围(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A.出口企业的界定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B.出口货物的界定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C.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的界定:①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②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③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④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

⑤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2)生产企业视同出口自产货物——条件:A.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的除外)行为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B.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的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退(免)税政策: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第一、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出口退税中的关键问题与解决方案

出口退税中的关键问题与解决方案

出口退税中的关键问题与解决方案出口退税是许多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旨在促进出口贸易和提升国际竞争力。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出口退税面临着一些关键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思考并提出解决方案,以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有效运行。

本文将探讨出口退税中的关键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1. 退税额度不合理在一些国家,出口退税的税率和额度并不总是合理。

过高的退税额度可能导致国家财政损失,而过低的退税额度则不能有效地刺激出口。

因此,确定合理的退税额度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解决方案:政府应该制定科学合理的退税政策,通过研究市场需求和行业特点,合理确定退税额度。

同时,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和评估退税政策的效果,及时调整退税额度。

2. 资金返还周期过长在一些国家,由于繁琐的办理流程和审批程序,出口退税的资金返还周期过长,导致企业资金流动性不足,影响出口贸易的发展。

解决这一问题,提高资金流动性,是关键所在。

解决方案:首先,政府应该简化退税申请和审批流程,加快资金返还。

其次,建立高效的信息系统,使企业能够实时查询退税进度。

最后,加强执法力度,打击虚假退税行为,保证退税公平和透明。

3. 退税制度缺乏灵活性由于不同行业和企业之间存在差异,简单的一刀切退税政策无法满足各类企业的需求。

因此,退税制度的缺乏灵活性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亟待解决。

解决方案:政府应该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特点,制定差异化的退税政策。

对于高科技产业和新兴产业,可以提供更多的税收优惠和退税政策,以鼓励创新和发展。

4. 退税政策的失效风险出口退税是一项长期的政策,但在实施过程中,政策的失效风险也不可忽视。

一些企业可能通过虚构出口、虚报退税等手段来获取不当利益,损害退税政策的公正性和可持续性。

解决方案: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通过加大执法力度,打击虚假退税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惩,维护退税政策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5. 国际竞争中的不公平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国家通过出口补贴等手段,扭曲了市场竞争和公平性,对出口退税形成挑战。

出口退税资金流情况说明

出口退税资金流情况说明

出口退税资金流情况说明篇一:出口退税账目处理注意事项2014最新版申报资料(基本出口业务)(主要注意细节问题):注意事项:申报资料封面项目填写完整(税收管理员处领取),并加盖行政章,装订人填写(企业申报会计名字)。

每份资料一式两份、并加盖行政章。

生产企业申报资料:《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发票》(加盖财务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出口业务基本情况表》(在税收管理员处领取并填写)、外贸企业申报资料:《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接单登记回执》、《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发票》(加盖财务章)申报时间:征税申报时间、免税申报: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退(免)税申报时间: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延期申报可以办理的情形:总局2013年12号公告总局2013年61号公告总局2013年65号公告相关政策法规(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一、出口货物实行的税收政策(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填写):出口退(免)税政策免税政策征税政策(放弃免税权)一)、放弃免税权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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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行为不能申请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日前发出通知,规定自3月1日起,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右表中7种情况之一的,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两部门明确表示,出口企业凡从事右表中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

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
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

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

1.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4.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5.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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