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申请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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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办理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到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提交单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递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递交);

4、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递交);

5、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6、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8、《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9、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办理期限:2个工作日收费:海关预录入60 元

预录入完毕,海关会给海关的注册号和报关专用章印模,(椭圆形,长50mm,宽36mm),自己去刻制,刻制好到海关企业管理窗口提交印模,领取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二、外汇管理局

进口单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

1、对外经贸部(委、厅)的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

2、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

4、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

对于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名录”时,无需再次提供进出口经营权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及技术监督局代码证书等资料,可直接凭《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留存联(第三联)和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办理。

不在名录上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

办理期限:即时办理收费:无

外汇帐户开立

境内机构的在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正副本均可);

(2)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组织机构代码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汇局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开立、变更、关闭进行核准。境内机构凡已办理过基本信息登记手续的,或已经开立过经常项目外

汇帐户及资本项目外汇帐户的,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可持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凡未办理机构基本信息登记的,应持以上资料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办理期限:即时办理收费:无

四、国税局

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按以下时间要求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自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定。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在出口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定。

1、出口商在首次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时,应先向主管国税分局取得《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认定核实表》(以下简称《核实表》。

2、出口商应认真填写《核实表》有关内容(一式二份),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准确和真实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至主管国税分局。

3、主管国税分局应自收到《核实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核实表》中各项内容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在《核实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将其中一份《核实表》交出口商,一份《核实表》归档保存。

4、出口商取得经主管国税分局鉴署意见的《核实表》后,即可至国

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退(免)税认定岗,领取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同时需提交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加注“与原件一致”并盖章)。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报告(原件,需电脑打印,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开始生产、经营、出口的时间等等情况);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3)主管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4)商务部及其委托机构签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6)银行基本账

7)经主管局鉴署意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认定核实表》(原件)

12)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5、退(免)税认定岗负责对《认定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出具认定意见,注明认定日期,并将《认定表》中有关信息录入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将其中一份《认定表》交出口商,一份《认定表》及所附资料归档保存。

6、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商取得《认定表》后,应在首笔货物出口前,持《认定表》到各办税服务厅,在征收管理系统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收费:无

五、电子口岸

新办企业申领《中国电子口岸》IC卡入网资格审查具体操作办法说明如下:

1、企业首先到主管地海关领取《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表1、表2),企业持已填制好的表(1)、表(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和清晰复印件各一张,有外汇核销员、报关员的需外汇核销员证、报关员证的正本和清晰复印件各一张,及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直接到南京海关电子口岸进行数据录入和导入。(南京海关电子口岸地址:南京市龙蟠中路360号2楼大厅)

2、企业持导入表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到省技术监督局资格审查。地址:南京市石鼓路227号七楼,江苏省组织机构代码中心(金丝利喜来登酒店背后)。

3、持导入表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到当地主管工商、税务部门申请资格审查,工商、国税有权对已录入的错误电子数据进行修改。为适应网上办理企业入网资格审核手续的需要,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对有关技术软件作了部分修改。修改后,税务、工商、质检部门可对审核中发现的涉及本部门管理内容的电子数据错误直接在网页上进行修改。

4、以上三个部门审核通过后,企业持表(1)、表(2)和导入表到南京海关电子口岸制作企业管理员卡和操作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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