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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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煤业集团巡视督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转型跨越发展需要,推进集团化管理体系构建,切实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保证集团公司重大决策部署高效贯彻执行,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保值增值,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山西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集团公司成立巡视督察董监事工作办公室,是在集团公司党政领导下,具有企业巡视督察工作与专职产权代表管理职能的专门管理机构,下设综合管理处和若干巡视督察组。巡视督察组具体负责巡视督察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两名、巡视督察员若干名。
第三条巡视督察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企,保证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和谐发展。
第二章巡视督察工作原则
第四条坚持统一领导、双向负责的原则。在集团公司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巡视督察,对集团公司董事会和党委会负责。
第五条坚持依靠群众、发扬民主的原则。在巡视督察中要依靠被巡视督察单位的干部、群众开展工作,充分发扬民主,
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坚持廉洁从业、任职回避的原则。在巡视督察中要依法行事,遵章守纪,严格程序,清正廉洁;巡视督察员不参与巡视督察自己所任职的公司。
第七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巡视督察工作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情况,准确把握方向,客观分析和反映发现问题。
第三章巡视督察职责与要求
第八条巡视督察组工作职责:
(一)负责巡视督察各单位(部门)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决议、决定、制度、规定和工作部署情况;
(二)负责巡视督察各单位(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配套制度建设情况;
(三)负责巡视督察各单位(部门)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四)负责巡视督察各单位(部门)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各项规定情况;
(五)负责巡视督察各单位(部门)各级领导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六)负责巡视督察各单位(部门)年度全面预算管理完成情况、子公司年度利润分配和分红情况;
(七)负责巡视督察各单位(部门)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八)负责巡视督察各单位(部门)在涉及物资采购、产品销售、项目工程、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招投标等方面的关键环节、关键部位、关键岗位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制度情
况;
(九)负责巡视督察各单位(部门)职工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和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十)负责巡视督察各单位(部门)其他需要调研巡视督察的事项。
第九条巡视督察员职业操守:
(一)要强化政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了解发现问题,落实制度规定,传播企业文化;
(二)要坚持实事求是,发扬民主作风,发挥群众作用,掌握真实情况,客观撰写工作报告;
(三)要加强个人修养,注重个人形象,注意个人言行,热爱本职,刻苦工作,以巡视督察工作推动企业发展;
(四)不干预被巡视督察单位(部门)的日常工作;
(五)不处理被巡视督察单位(部门)的具体事务;
(六)不扩散巡视督察当中了解到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等企业信息和谈话的内容;
(七)不泄露被巡视督察单位(部门)的商业秘密;
(八)不隐瞒巡视督察中发现的问题;
(九)不利用巡视督察工作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不承办案件;
(十一)对被巡视督察单位任何问题,不作表态、不下结论。
第四章巡视督察对象及重点内容
第十条巡视督察的主要对象:
(一)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各基层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集团公司机关部门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巡视督察的重点内容:
(一)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巡视督察。重点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全面推动科学发展的情况;落实山西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推进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情况;落实集团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工作部署,执行集团公司的决议、决定、制度、规定,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和谐发展等情况。
(二)对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科学决策情况的巡视督察。重点是“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领导班子团结共事及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情况。
(三)对选拔任用干部情况的巡视督察。重点是执行《晋城煤业集团领导干部(管理人员)管理条例(试行)》和群众反映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等情况。
(四)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督察。重点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巡视督察的情况。
第五章巡视督察工作程序与方法
第十二条巡视督察董监事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巡视督察年度和阶段工作计划;巡视督察组按照计划开展巡视督察工作。
第十三条巡视督察组开展巡视督察前,要通过组织有关部
门召开协调会了解被巡视督察单位(部门)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巡视督察组应当根据被巡视督察单位(部门)的情况制定巡视督察方案,确定巡视督察重点,并报巡视督察董监事工作办公室批准。
第十五条巡视督察董监事工作办公室应当提前将巡视督察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督察单位(部门),并协调安排巡视督察组进驻有关事宜。
第十六条召开巡视督察组进驻见面会。参加见面会的人员范围为:被巡视督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层领导干部(含所辖二级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近三年退休的领导班子成员、党员代表、职工代表。
见面会内容包括:巡视督察董监事工作办公室负责人讲话;巡视督察组组长介绍巡视督察工作安排;被巡视督察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表态发言。
第十七条巡视督察应当依靠被巡视督察单位(部门)的党组织开展。被巡视督察单位(部门)应当公布巡视督察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督察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巡视督察组可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巡视督察,深入了解被巡视督察单位(部门)的相关情况。巡视督察时间视被巡视督察单位(部门)的情况而定,一般安排15个工作日左右。
第十九条巡视督察期间,发现被巡视督察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有可能导致生产经营、安全稳定等重大事件发生的问题,巡视督察组报请巡视督察董监事工作办公室同意后,应当及时与被巡视督察单位党组织或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采取措施,落实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