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诉讼法

第三人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白—是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

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 但案件处理结果同其有法

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来的人。第三人的种类:民事诉讼法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该具备的条件:1、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部份或全部的独立请求权。2、他

人的诉讼业已经开始,正在进行。3、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

被告。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以当事人的

名义,保护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实施诉讼行为,参加诉讼的人。撤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布判决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

行为。

民事诉讼: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法定期间:指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裁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案件或民事执行的过程中,对于所发生的程序问题所作的认定。

延期审理:是指法院开庭审理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岀现某种特姝情况而影响了案件的审理, 而决定在另外日期进行审理的诉

讼行为。

缺席审判:是相对对席审判而言的,指在法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

未到庭情况下,法院依法作岀的判决。

法院调解: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问答题:

1、试述民事裁定与民事判决的区别:两者的相同点在于二者均是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作岀的认定,而且判决书和裁定书不仅在

内容上,即使在写法上也基本相同,并且发生法律效力后,都具有强制力和不可争辨力。不同点在于:①解决的问题不同;②作出的时间及依据不同;③它们采取的形式不完全相同;④上诉范围和上诉期限不同;

⑤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2、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

答: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民事案件;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民事案件;③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3、调解原则的含义:依法调解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调解工作。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5、简述拘传及其适用的条件:适用拘传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①被拘传的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

②必须是经过人民法院用传票两次传唤;③必须是被告人经两次传

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简述上诉必须具备的条件:1、上诉人必须是依法享有上诉权或可以行使上诉权的人;—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准许上诉的判决、

裁定;3、上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判决是15天,裁定是10天);4、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

民事诉讼法重点解读

1、依法调解原则:调解原则是讲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及时判决。法院办案时能调解的尽量调解。

2、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不宜公开审判的案件有以下几种:一是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是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

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有几个体现:(1)诉讼只能应当事人起诉而开始,应当事人撤消诉讼时结束。(2)诉讼请求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官不允许做岀当事人请求之外做岀的判决。(3)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变更、撤回、追加诉讼请求。(4)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原告的请求,双方可以和解。

4、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

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反驳答辩,以维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有以下几个内容:(一)辩论权归属于双方

当事人,其它的诉讼参与人不具有辩论权。(二)辩论的范围包括

案件的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三)辩论原则只适用于诉讼程序,对于非诉程序、执行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四)辩论方式有口头

和书面两种

5、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6、管辖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案法院管辖案件提岀不同意见权的行为。

7、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

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1、重大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

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三)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

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四)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一类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另一类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

理的案件

8、地域管辖:普通地域管辖通行做法是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

则,即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标准;特殊地域管辖通常指主要

不是以被告所在地,而是以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的所在地,诉讼标

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侵权行为提起

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9、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共同管辖:是指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某类诉讼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

11、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

方式约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

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

12、当事人的类型: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进行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或者商定产生的, 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从而维护全体当事人和自身利益的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法定代理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的人。

委托代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的诉讼行为,与当事人

自己的诉讼行为在法律上有同等的效力。

20、下列案件在调解协议达成后,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 和好的离婚案件2.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即时履行的案件4.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21、法院调解的效力:1、终了诉讼程序2、确认权利义务关系3、不得再行起诉4、不得提起上诉5、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2、诉前保全的概念: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对于可

能因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另一方利害关系人的

权利不能实现或者难以实现的情况,根据该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

对方一定范围的财产或者有关争议的财产,作岀裁定,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

23、诉前保全的条件:1、一方利害关系人与对方发生了财产权益争议,具有给付内容,有实际可能因对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2、确因情况紧急,来不及等到起诉后申请诉讼保全3、申请人必须提供与保全财产数额相当的可靠担保4、申请人须向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岀书面申请。

24、先予执行的条件:1、必须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

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这三类案件2、必须在法院立案后,作岀终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之前3、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必须明确4、义务人必须有现实的给付能力5、权利人一方,必须确因生活或生产经营上的急需,真是情况紧急、迫不及待。以上五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全部具

备,才能适用先予执行。

25、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1、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2、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3、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4、以暴力、

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5、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6、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7、以暴力、威

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8、拒不履行人民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9、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

单位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

26、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训诫、责令退岀法庭、罚款、拘留

27、诉的种类:诉一般分为三种:(一)确认之诉。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一定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其内容如何的诉讼。(二)给付之诉。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如物的给付、行为的给付。(三)变更之诉。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改变或消灭一种法律关系。

28、反诉的概念:是在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

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反诉的条件:1、要以

本诉存在为前提2、提起的反诉要与本诉有牵连,反诉和本诉的诉讼请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