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年房屋漏水,诉讼案件判决书-推荐word版 (6页)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暂定10000元(最终以评估结论为准)。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评估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XX系邻居,原告居住在一楼,二楼系被告XX所有。XXXX 原告要求三被告给出合理的解释并予以解决,三被告互相推诿,均不能予以妥善解决。事后,原告了解到像原告这样的情况,单单小区12栋楼就有几户,原告认为被告XX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具有保管义务,被告XX作为房屋开发商对房屋防水承担质量责任,,被告XX作为小区物业公司具有疏通管道等义务。被告未尽到各自责任的行为,影响了原告工作和生活,给原告的房屋及家装造成严重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备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业主临时公约》相关规定,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人员对下水进行疏通,排除对原告房屋的再次漏水妨害;
二、 要求被告聘请专业有资质装修公司对原告受损餐厅顶 棚进行专业修复,以使其恢复原状;
三、 要求被告进行道歉并承担所有与诉讼有关的一切费用。
事实和理由:
前房主在被淹过一次、后因要出售该房屋所以没有进行追究也没有进行修复。原告于201X年5月购买此房屋后进行了重新装修。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
民事诉讼法律效力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家均为我国某城市的居民,两家因相邻土地的使用权发生纠纷。
甲家认为乙家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土地边界处搭建了一座房屋,严重影响了甲家的采光和通风。
甲家多次与乙家协商解决此事,但乙家均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甲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乙家拆除擅自搭建的房屋,恢复原状。
二、案件事实1. 甲、乙两家相邻的土地使用权界限清晰,甲家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
2. 乙家在未经甲家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土地边界处擅自搭建了一座房屋。
3. 甲家多次与乙家协商,要求乙家拆除擅自搭建的房屋,但乙家拒绝协商。
4. 甲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乙家拆除擅自搭建的房屋,恢复原状。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家擅自搭建的房屋是否侵犯甲家的土地使用权,法院判决的效力如何?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五、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家擅自搭建的房屋侵犯了甲家的土地使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2.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判决乙家拆除擅自搭建的房屋,恢复原状。
3. 法院判决后,乙家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案例分析1. 本案中,乙家擅自搭建的房屋侵犯了甲家的土地使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甲家有权要求乙家拆除擅自搭建的房屋,恢复原状。
2. 法院判决乙家拆除擅自搭建的房屋,恢复原状,具有法律效力。
乙家不服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邻权法律规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区业主李某与施工单位张某因相邻权纠纷诉至法院。
李某购买的住宅位于小区的底层,其房屋北侧与施工单位张某正在施工的工地相邻。
由于施工噪音、粉尘污染以及施工期间车辆通行等问题,李某的日常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施工,并赔偿因施工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李某与张某均为某小区的业主,李某购买的住宅位于小区的底层,其房屋北侧与张某正在施工的工地相邻。
2. 张某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粉尘污染以及施工车辆通行等问题,对李某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3. 李某与张某多次协商未果,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施工,并赔偿因施工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相邻权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因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纠纷属于相邻权纠纷。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李某有权要求张某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减少对李某生活的干扰。
同时,张某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也应当尊重李某的相邻权。
(1)张某的施工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相邻权?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合理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张某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粉尘污染以及施工车辆通行等问题,对李某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张某的施工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相邻权。
(2)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李某要求张某停止施工,并赔偿因施工造成的损失,符合《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李某生活的干扰,保障李某的相邻权。
因此,李某的诉讼请求合理。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施工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相邻权,判决张某立即停止施工,并赔偿李某因施工造成的损失。
关于相邻关系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因不动产的使用、占有、利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协调相邻各方之间的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案涉及相邻关系中的边界界定问题,以下是具体案例: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两户人家相邻而居。
甲家位于东边,乙家位于西边。
两户人家自建房屋已有多年,但房屋之间的边界线一直未明确划分。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户人家因边界问题产生纠纷。
2020年,甲家在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三层小楼,扩建后与乙家房屋的距离进一步缩短。
乙家认为甲家新建的小楼侵犯了其采光、通风等权益,遂要求甲家拆除新建的小楼,恢复原状。
甲家则认为新建的小楼并未侵犯乙家的权益,且新建房屋合法合规,拒绝拆除。
双方协商未果,乙家遂将甲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甲家拆除新建的小楼,恢复原状。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家新建的小楼是否侵犯了乙家的相邻权,以及如何界定两户人家之间的边界线。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两家相邻而居,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的关系。
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1. 关于甲家新建小楼是否侵犯乙家相邻权的问题法院认为,甲家新建的小楼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并未对乙家的采光、通风等权益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乙家主张甲家新建的小楼侵犯了其相邻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驳回了乙家关于拆除新建小楼、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2. 关于边界线界定的问题法院认为,甲、乙两家房屋之间的边界线应按照原土地使用证上的记载为准。
但由于双方长期未对边界线进行明确划分,导致边界线模糊不清。
为此,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边界线进行实地勘测,并据此确定了两家房屋之间的边界线。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乙两家按照确定后的边界线各自使用土地,并各自承担土地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民法典相邻关系判决如何强制执行
民法典相邻关系判决如何强制执⾏相邻关系是由两个相邻不动产产⽣的⼀种法律关系,处理相邻关系时,要遵守⼀定的原则,如果侵犯不动产权利⼈相邻权的,要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相邻关系判决怎样强制执⾏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相邻关系判决如何强制执⾏民法典对相邻关系判决如何强制执⾏没有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相邻关系纠纷作出判决后,被执⾏⼈逾期不执⾏的,申请⼈可以申请强制执⾏,法院会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执⾏。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百⼋⼗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六条执⾏开始⽅式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必须履⾏。
⼀⽅拒绝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员执⾏。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民法院执⾏的法律⽂书,当事⼈必须履⾏。
⼀⽅拒绝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
第⼆百四⼗⼆条法院有权采取执⾏措施被执⾏⼈未按执⾏通知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的存款、债券、股票、基⾦份额等财产情况。
⼈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的财产。
⼈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应当履⾏义务的范围。
⼈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民法典对相邻关系判决如何强制执⾏没有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民法院对相邻关系纠纷⽣效判决书执⾏的,会采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财产等⽅式执⾏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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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公正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伟与被告李明系邻居关系,两人因房屋相邻问题产生纠纷。
张伟在李明房屋南侧修建了一条排水沟,导致李明房屋后院常年积水。
李明多次与张伟协商解决,但张伟拒不配合。
李明遂将张伟诉至法院,要求张伟拆除排水沟,并赔偿其损失。
二、案件审理过程1. 调解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双方是邻居,且矛盾不大,决定先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张伟修建排水沟的原因是因自己房屋地势较低,排水不畅。
李明则认为张伟故意为之,导致其房屋后院积水严重,损失惨重。
2. 庭审阶段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张伟提交了其房屋排水不畅的证明材料,李明则提供了其房屋后院积水的照片和证据。
法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
3. 裁判阶段法院审理认为,张伟修建排水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损害了李明的合法权益。
但考虑到张伟修建排水沟的初衷是为了解决自己房屋排水不畅的问题,且李明在发现积水问题后多次与张伟协商,但张伟拒不配合,导致矛盾激化。
综合考虑双方情况,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张伟应立即拆除其房屋南侧的排水沟;(2)张伟赔偿李明因排水沟问题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000元。
三、案例分析1. 法律公正的体现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法审查证据,公正地处理了双方的纠纷。
法院在判决中,既保护了李明的合法权益,又考虑到了张伟的实际情况,体现了法律公正的原则。
2. 法律适用的严谨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张伟修建排水沟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严谨性和权威性。
3. 法院调解的积极作用本案在调解阶段,法院通过调解,避免了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体现了法院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四、启示1. 遵守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伟因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李明的合法权益,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邻关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位于我国某城市,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
小区共有业主1000户,其中一期业主入住时间较早。
在入住过程中,部分业主发现,开发商在小区规划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小区绿化带与业主住宅相邻,绿化带内的树木枝叶经常侵入业主住宅,影响采光和通风;二是小区内部道路与业主住宅相邻,道路排水不畅,每逢雨天,业主住宅内积水严重;三是小区内部分公共设施与业主住宅相邻,如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等,产生噪音和异味,影响业主正常生活。
针对上述问题,部分业主向开发商提出整改要求,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拒绝。
无奈之下,业主们联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履行相邻关系义务,解决相邻权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开发商是否应当履行相邻关系义务,保障业主的正常生活?2. 如何界定相邻关系,确定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3. 法院如何处理此类相邻权纠纷案件?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开发商在建设小区时,应当预见绿化带、道路等公共设施可能对业主生活造成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现因绿化带树木侵入业主住宅、道路排水不畅等问题,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活,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1. 开发商应立即对绿化带内的树木进行修剪,确保树木枝叶不再侵入业主住宅。
2. 开发商应完善小区内部道路排水设施,确保雨天不再出现业主住宅内积水现象。
3. 开发商应合理规划公共设施布局,减少噪音和异味对业主生活的影响。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相邻关系法律问题,以下是本案的分析:1.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因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本案中,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因小区绿化带、道路等公共设施产生的相邻关系,属于相邻关系范畴。
2. 相邻关系具有法定性、强制性、不可分割性等特点。
相邻关系纠纷诉状范文
相邻关系纠纷诉状范文# 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告:[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诉讼请求:1.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相邻权的侵害行为(请具体说明侵害行为,比如停止在共用通道堆放杂物影响原告通行之类的)。
2. 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在原告相邻土地(或空间等,根据实际情况说明)上的非法搭建物(如果有的话),恢复原状。
3.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列出损失的明细,如因为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房屋受潮重新装修的费用等)。
4.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尊敬的法官大人啊,您可得给我评评理。
我和被告那可是邻居,本来邻里之间应该互相照应,和和美美地过日子。
可被告倒好,那简直就是个“麻烦制造机”。
就说这通行的事儿吧,在我们两家之间呢,有一条共用的通道,这通道就像我们生活里的一条小动脉,大家来来去去都得靠着它呢。
可是被告啊,他不知道哪根筋搭错了,开始在这个通道上堆了一堆杂物,什么破箱子、旧家具的,就像一座小山似的横在那里。
我每次从那儿过啊,都得像个杂技演员一样左拐右拐,要是手里拎着点东西,那就更麻烦了,就差没翻跟头了。
我跟被告好言好语地说过好多回:“大哥/大姐啊,您这东西能不能挪挪地儿啊,这大家都不方便啊。
”可被告呢,就跟没听见似的,还是我行我素。
这不是明摆着欺负人嘛,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通行权啊。
还有啊,在我家房子的墙边(或者其他涉及相邻的地方),被告不知道什么时候搭了个小棚子。
这个小棚子啊,那是既不美观又不安全。
关键是它搭在了属于我家权益范围内的地方(如果有相关依据可以简单说一下,比如房产证上的标识之类的)。
这个小棚子还让我家那面墙受潮了,墙皮都开始脱落了,就像一个人生了皮肤病一样难看。
相邻权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文
相邻权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文人民法院:原告:XXX被告:XXX相邻权纠纷民事起诉状尊敬的法院:我是原告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保护我的合法相邻权益,现将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如下:一、案情及事实陈述本案原告为房屋产权人,位于村庄XX号。
被告为邻居,住址为村庄XX号。
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不动产相邻关系已经持续多年。
然而,近期发生的一系列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相邻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首先,被告在上个月进行的装修中,使用了令人无法忍受的大音量音乐,严重影响了原告正常的居住和休息。
尽管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并要求其降低音量,但被告置若罔闻,继续进行高音量放音,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和精神压力。
其次,被告在装修期间,使用重型机械设备进行施工,噪音频繁、频繁产生振动,严重扰乱了原告的日常居住环境。
原告的房屋经常出现细微的裂缝,担心其房屋的结构安全。
此外,被告在装修过程中,私自将原告土地上的一些绿化植物砍伐,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利益和居住环境。
这些植物是原告多年来精心植被的,对于原告来说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精神价值。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相邻权的规定,邻居之间应该相互尊重、友好相处,并且不得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大音量音乐,并确保不再对原告的正常居住和休息造成干扰。
2.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重型机械设备进行施工,并采取措施确保不再对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害。
3.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的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总计人民币XXX元。
4.要求被告进行赔礼道歉,并书面承诺今后不再侵犯原告的相邻权益。
5.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证据1.现场监控录像和录音证据,证明被告使用大音量音乐的事实。
2.邻居证人证言,证明被告施工噪音和振动的事实。
噪音相邻权纠纷判决书
噪音相邻权纠纷判决书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中,两原告是已至古稀之年的老夫妻,其二人对于安静的夜间睡眠环境的需求乃人之常情。
被告*****、*****、*****、*****共同租住在两原告居所的楼上,负有适当照顾相邻居住人,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相邻居住人的正常生活进行干扰的义务。
被告*****、*****、*****、*****作为楼上房屋的使用人,应当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并采取更为有效合理的措施避免对居住在楼下的两原告构成干扰。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在居住期间,因起居时间、生活习惯、房屋隔音效果差等原因,在租住的房屋内产生了足以影响两原告夜间正常休息的声音,两原告也因此通过报警、向社区反映等方式想与被告解决问题,但均未果,另结合证人的当庭陈述,足见被告*****、*****、*****、*****并未尽到足够的审慎注意义务。
故对于两原告主张被告*****、*****、*****、*****应根据国家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夜间10点后不发出超出45分贝的声音,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两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碍难支持。
关于书面道歉,两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对其人格权益造成了侵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案件结果:一、被告*****、*****、*****、*****在居住的苏州市姑苏区××号××幢202室于每日夜间(22:00至次日6:00之间)不得产生超出45分贝的噪声;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邻关系纠纷案例及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王某与邻居李某因相邻关系产生纠纷。
王某家位于李某家南侧,两家房屋相邻。
李某家在装修过程中,将王某家的南侧墙体拆除,并在此墙体处搭建了一个小屋。
王某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其相邻权,要求李某拆除搭建的小屋,恢复墙体原状。
双方协商无果,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但对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三、案件分析1.相邻关系纠纷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2.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侵犯王某的相邻权本案中,李某在装修过程中拆除王某家的南侧墙体,并搭建小屋,侵犯了王某的相邻权。
具体分析如下:(1)李某拆除王某家的南侧墙体,影响了王某家的采光、通风等基本生活需求。
(2)李某搭建的小屋占用王某家的土地使用权,侵犯了王某的物权。
(3)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损害了王某的相邻权。
3.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相邻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判决李某拆除搭建的小屋,恢复墙体原状,并赔偿王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法律建议1.相邻权利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2.相邻权利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3.如协商、调解无效,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4.相邻权利人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相邻关系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民事纠纷。
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尊重他人的权利。
本案通过对相邻关系纠纷的案例分析,旨在为广大市民提供法律参考,促进邻里和谐。
相邻权纠纷诉讼案例范文
相邻权纠纷诉讼案例范文原告:老张。
被告:老李家。
老张和老李啊,那可是多年的邻居了,住在那种老式的居民楼里,两家就隔着一堵墙。
本来呢,邻里之间应该互相照应,和和睦睦的,可就因为一些相邻权的事儿,闹上了法庭。
老张为啥要起诉老李呢?这事儿啊,还得从老张的卧室窗户说起。
老张这人啊,年纪大了,就喜欢在卧室里晒晒太阳,看看书,享受一下安静的时光。
可老李呢,在自家院子里搭了个棚子。
这个棚子啊,搭得可有点不讲究,它正好挡住了老张卧室窗户的阳光。
老张那叫一个气啊,他觉得自己的采光权被侵犯了。
老张就去找老李商量,说:“老李啊,你这棚子搭得我屋里都没阳光了,你看能不能改改啊?”老李呢,也是个倔脾气,他说:“我在我自己家院子里搭个棚子,关你啥事儿啊?”老张一听这话,心里更不是滋味了,觉得老李这人太不讲理了。
老张也不是那种轻易就放弃的人,他又找了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来调解。
居委会的人来了之后,就跟老李说:“老李啊,你这棚子确实影响到老张的采光了,大家都是邻居,互相体谅一下嘛。
”老李还是不松口,他说:“我搭这个棚子是有用处的,我又没违法。
”这调解啊,就这么失败了。
老张实在没办法了,就决定走法律途径。
他找了个律师,把事情的来龙去脉都跟律师说了。
律师一听,就告诉他,这是典型的相邻权纠纷,老张有权利要求老李排除妨碍,恢复他的采光权。
于是,老张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法庭上,老张的律师陈述了事情的经过,还拿出了一些证据,比如说老张卧室以前阳光充足的照片,还有现在被棚子挡住阳光后的照片。
律师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相邻关系中,一方的行为不能影响另一方的采光、通风等权利。
被告老李搭建的棚子,严重影响了原告老张卧室的采光,这是对原告相邻权的侵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棚子,恢复原状。
”老李呢,也请了律师。
他的律师辩称:“被告搭建棚子是在自己的院子里,并没有超出自己的土地范围,而且搭建棚子也是为了存放一些杂物,是合理的使用自己的土地。
”法院经过审理啊,可没被老李的律师忽悠住。
相邻关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张三与李四相邻而居,两家房屋之间仅有一米宽的巷道。
近年来,两家因巷道使用权发生纠纷。
张三认为,巷道属于其私人领地,李四无权进入;而李四则认为,巷道系公共通道,其有权通行。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巷道使用权属于张三还是李四?双方是否构成相邻关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巷道位于张三与李四的房屋之间,虽未明确划分归属,但根据实际情况,巷道应视为公共通道。
张三与李四之间构成相邻关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具体分析如下:1. 巷道属于公共通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互相尊重,合理使用各自的不动产,不得损害相邻的不动产。
”本案中,巷道位于张三与李四的房屋之间,未明确划分归属,且双方均承认巷道系公共通道,故巷道应视为公共通道。
2. 张三与李四之间构成相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通行、排水、通风、采光、日照等原因,对相邻的不动产造成影响的,应当互相协商,合理处理。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的房屋相邻,巷道作为公共通道,双方均有权通行,故双方构成相邻关系。
3. 合理处理相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因巷道使用权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巷道属于公共通道,张三与李四之间构成相邻关系,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相邻关系的保护。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相邻关系的认定。
本案中,法院根据巷道位于张三与李四的房屋之间、未明确划分归属、双方均承认巷道系公共通道等事实,认定双方构成相邻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相邻关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包括地理位置、历史渊源、双方协议等。
相邻权纠纷起诉状范文篇
相邻权纠纷起诉状范文篇人民法院原告:李某住所地: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被告:王某住所地: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案号:XXXXXXXXX诉讼请求:本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相邻权纠纷所遭受的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为相邻街区的业主。
双方相邻的房屋之间存在以下相邻权纠纷:1.被告王某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房屋外墙上搭建了一处阳台,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视线权与隐私权。
2.被告王某经常在晚间高音量播放音乐,严重扰乱了原告的正常生活秩序与休息时间,侵害了原告的安静与居住环境的权益。
以上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原告正常的生活和休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相邻的房屋业主有权依法保护自己的相邻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住宅业主享有相邻权,包括视线权、隐私权等。
被告的行为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1.原告李某的身份证明及住址证明。
2.房屋产权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邻里调解协议书。
以上证据明确地证明了双方之间存在相邻权纠纷,并且原告已经多次与被告进行过邻里调解,但未能解决问题。
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人诉请人民法院: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房屋外墙上搭建阳台的行为,并恢复原状,确保原告的视线与隐私权不再受到侵害。
2.判决被告停止在晚间高音量播放音乐的行为,保障原告的正常生活秩序与休息时间。
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相邻权纠纷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共计人民币XXX元。
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陈述人(原告):李某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相邻权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文
相邻权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文人民法院:原告:(某某)被告:(某某)案由:相邻权纠纷尊敬的法官:本案系一起相邻权纠纷,原告(某某)因被告(某某)侵害了其合法的相邻权利,故向贵庭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并予以支持。
一、案情介绍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为同一个小区的住户,原告居住于(某某)号楼,被告则居住于(某某)号楼。
自从被告入住以来,原告多次发现被告在楼道内餐饮、摆放私人物品、堆放杂物等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0条规定,相邻权主要包括:污染防治权、过分排放噪声、挡光视线等权利,任何相邻权行使人不得用超过必要的限度侵害相邻人的正当利益。
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相邻权的法律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提起了这起诉讼。
二、事实和理由1. 侵权事实原告指出,被告在楼道内堆放了大量杂物,常年摆放私人物品,极大地影响了原告的居住环境。
原告对该行为提出过多次口头提醒和书面警告,但被告置之不理,并继续做出侵权行为。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0条规定:任何相邻权行使人不得用超过必要的限度侵害相邻人的正当利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处理中享有提供证据、质证、辩论等权利。
3. 证据原告拥有以下证据:(1)现场照片:附上多张照片,详细记录了被告在楼道内摆放私人物品、堆放杂物等侵权行为的情况。
(2)书面警告:附上原告向被告发出的书面警告,证明原告曾多次提醒被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三、诉讼请求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 被告立即停止违反相邻权行为,清理楼道内的私人物品和杂物,恢复原告的合法权益。
2. 被告向原告道歉,并赔偿由于侵权导致的精神损害。
3.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法律适用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对本案进行适用。
相邻权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3)XX民初XX号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男,汉族,XX市XX区人,住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李某,男,汉族,XX市XX区人,住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XX小区于2010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张某于2011年购买了该小区1号楼1单元XX室,李某于2012年购买了该小区1号楼2单元XX室。
两户住宅的窗户紧邻,窗户之间仅有约1米的距离。
由于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过程中未充分考虑相邻关系的处理,导致张某的住宅窗户与李某的住宅窗户之间的距离过近,影响了张某的采光和通风。
张某与李某就采光和通风问题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张某认为,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过程中未充分考虑相邻关系的处理,导致其采光和通风受到严重影响,侵犯了其相邻权。
因此,张某将李某和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 被告李某将其住宅窗户向内缩进1米,以改善张某的采光和通风;2. 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张某的住宅窗户进行加固,以保障张某的人身和财产安全;3. 被告李某和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张某因采光和通风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
被告李某辩称,其住宅窗户的设置并无不当,且张某的采光和通风问题并非由于其住宅窗户的设置造成,而是由于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过程中未充分考虑相邻关系的处理所致。
因此,李某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其在建设过程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张某的采光和通风问题并非由于其建设行为直接造成。
因此,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采光和通风是否受到被告李某和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侵害。
首先,关于采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奇葩法律案例裁判文书(3篇)
第1篇案号:(2023)XX民初XX号原告:张三被告:李四案由:民事纠纷一、基本案情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双方相邻居住。
2022年5月,张三在自家后院种植了一棵樱花树,该树因其独特的美观和芬芳的花香而备受附近居民的喜爱。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樱花树逐渐长大,其枝叶开始侵占了李四家的部分空间,导致李四家采光和通风受到影响。
李四多次与张三协商,希望张三能够修剪樱花树或将其移除,但张三以树木是其个人财产,享有所有权为由,拒绝修剪或移除。
双方协商不成,李四遂将张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三修剪樱花树或将其移除,以恢复采光和通风。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三种植的樱花树是否侵占了李四家的空间,以及张三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法院查明的事实经法院审理查明,张三种植的樱花树确实侵占了李四家的部分空间,影响了李四家的采光和通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张三作为樱花树的所有权人,在行使所有权时,应当尊重李四的相邻权。
四、法院裁判理由法院认为,本案中,张三种植的樱花树虽然属于其个人财产,但其所有权行使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张三种植的樱花树侵占了李四家的空间,影响了李四家的采光和通风,已经损害了李四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习惯处理。
”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处理相邻关系的具体办法,因此,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五、法院判决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法院判决如下:1. 张三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修剪樱花树,使其不再侵占李四家的空间,影响采光和通风。
2. 若张三逾期未履行修剪义务,李四有权自行修剪,费用由张三承担。
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024年抗诉申请书三篇
2024年抗诉申请书三篇抗诉申请书篇1申请人:甲,男,申请人:乙,女,被申请人:丙,男被申请人:丁,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相邻权通行权纠纷经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于10月10日作出()南民一初字第01301号《民事判决书》,1。
判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宅基上有通行权;2、判令申请人十日内申请人清除上述范围内的障碍物;3。
并判令被申请人支付三万元补偿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此判决,依法向阜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阜阳中院审理后在12月15作出()阜民一终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第1项、第2项、第4项。
撤销了一审判决第3项。
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办案法官存在人情关系办案,判决结果对申请人极为不公,故此依法申请贵院对本案提起抗诉。
申请抗诉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房屋东侧宅基地为“公共通道”属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对此不享有通行权。
1、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是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书和关口乡小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而事实上,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意见书》是在没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意见书,根本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原审法院采信该调解意见书的认定事项,并作为判决依据,显然错误。
至于小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因争议宅基地属于淮河河道管理局所有和管理范围,不是村民集体所有土地,村委会出具的该份证明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
2、上述关于“公共通道”的认定,与当庭被申请人承认的事实相矛盾。
在庭审中,被申请人丁承认自家的宅基在最先分配时东西长只有两间房屋,其房屋东侧为台坡,之后经过拉土填平台坡,才增加了宅基。
而申请人家房屋东侧同样是台坡,经过多年的填土新增的宅基地,之后因为邻居王洪向申请人索要宅基,申请人向王洪支付了3600元转让费,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买卖协议。
上述事实表明,本案当事人房屋东侧的空地均系自己填土新增的土地,并非在分配宅基时预留的公共通道。
对上述事实,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但原审法院却未予采信,明显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客观裁判原则。
郑甫明、郑甫贵、陈声儒、李全金排除妨害纠纷案
xxx、xxx、xxx、xxx排除妨害纠纷案【案由】民事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16.08.26【案件字号】(2016)陕09民终4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波李伟邱方【审理法官】何波李伟邱方【文书类型】判决书【代理律师/律所】李洁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洁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相邻关系合同建筑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鉴定意见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xxx、xxx、xxx、xxx排除妨害纠纷案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陕09民终4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上诉人xxx、xxx、xxx、xxx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2015)岚民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xxx、xxx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上诉人xxx、xxx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xxx上诉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撤销原判第三项,改判支持xxx、xxx的全部诉讼请,并由xxx、xxx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①xxx、xxx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xxx的房屋具有安全隐患,应当判令其对房屋采取加固措施。
②xxx在一审中提供了《租房合同》,并向法庭说明了承租方邓益平系xxx的女婿,因xxx建房受到xxx、xxx的阻挡,xxx一家至今只能租房居住,房屋租赁费系xxx、xxx造成的直接损失,应予支持。
③xxx、xxx在建房之前依国家要求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相邻双方在建房时均要考虑相邻利益,《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危险性是xxx违法建造房屋的行为导致,故理应由其承担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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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涪法民初字第2598号
原告李红,女,45岁。
委托代理人蒋能友,重庆市涪陵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笛,女,43岁。
委托代理人李绍明,重庆市涪陵区大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红与被告张笛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雅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红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能友,被告张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绍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红诉称,我于2009年10月搬入世纪滨江B栋6-4号房屋居住,楼下5-2号、5-3号、5-4号房为被告张笛经营的“天鹤宾馆”。
被告为了扩大经营空间把户外利用起来,在5楼的公共部分私自搭建了一个户外棚,并在棚顶上方安装了空调外臵部分。
由于户外棚是依走廊搭建而成,棚顶又高,离我的卧室窗门只有1米左右,通过走廊的窗户,再经过棚顶,可以很轻易的走到我的卧室窗户处,而走廊的窗户和我的窗户都没有安装防盗网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致使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同时,楼上扔的垃圾堆积在棚顶,棚顶就成了一个臭气熏天的垃圾场。
另外,由于空调外臵部分安装在我的卧室窗门正下方,不管是空调运行时产生的噪音还是排出的冷热气流,均影响到了我的正常休息和日常生活。
我曾多次找被告希望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态度恶劣,拒不纠正,我又找到物业管理公司经理和业主委员会主任,他们都表示被告私自搭建户外棚,强占公共部分并加以利用是没有道理的,应该拆除,但被告对他们的劝说仍无动于衷。
为此,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决被告张笛拆除在我的卧室窗户下安装的空调外臵部分和搭建的户外棚,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被告张笛辩称,我处于为公共安全着想在三年前搭建了户外棚,本栋楼房的业主对此予以了默许,属合理存在的既成事实,我安装空调外臵部分也属合理利用外墙,均不会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原告以我搭建的户外棚影响其防盗和环境卫生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无权将预防其家被盗的义务转嫁到我和广大业主身上,即使楼上住户乱扔垃圾到户外棚上,我也是经常主动打扫了的,并未影响到原告,所以,原告的请求不能成立,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红系涪陵区滨江路二段52号世纪滨江财富城B幢6-4号业主,被告张笛系涪陵区滨江路二段52号世纪滨江财富城B幢5楼“天鹤宾馆”的业主。
被告张笛未经审批在该栋房屋5楼露天平台上方搭建了户外棚,并在棚顶上方距原告卧室窗户约1米处安装了空调外臵部分。
户外棚搭建后,路人可从楼道经过户外棚进入原告卧室,户外棚经常堆积有楼上住户扔下的垃圾。
原告安装空调室外部分的位臵距原告卧室的窗户较近,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噪音和热气流对原告的日常生活影响较大。
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无果,遂于2010年5月6日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庭审调查中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原告提交的照片、房产证,被告提交的房产证等证据材料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合法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尽量避免给他方造成妨碍,若妨碍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便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若一方行使的民事权利不合法,只要其构成了相邻妨碍,不论其影响程度轻重,一律予以排除。
本案中,被告张笛未经审批在楼房平台的公共部分处搭建户外棚,其私自搭建行为违法,所搭建的户外棚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由于该户外棚与原告的卧室窗户相邻,已对原告居室安全构成了威胁,加之该棚顶堆积的垃圾不能得到及时清扫,致使原告居住环境的卫生质量下降,对原告的日常生活构成了妨碍,所以,被告擅自搭建的户外棚应予拆除。
尽管被告在外墙安装空调外臵部分属其合法
行使权利,但由于所安装的位臵距原告卧室的窗户过近,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噪音和热气流对原告的日常生活影响较大,已超出了常人所能容忍的限度,因此,该空调外臵部分应搬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其搭建的户外棚,并将户外棚顶上方的空调外臵部分搬离。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张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
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
算
审判员陈雅伶
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