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肥料登记管理制度
化肥管理制度
化肥管理制度化肥管理制度是指对使用、储存和销售化肥等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体系。
化肥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正确的化肥使用和管理可以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减少环境污染。
以下是一份化肥管理制度的简要概述。
一、化肥购买和使用管理:1. 农户在购买化肥前需凭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并签订化肥使用责任书。
2. 农户应根据农作物品种、种植面积、土壤肥力等因素,按照科学施肥原则合理选用化肥品种和使用剂量。
3. 农户在使用化肥时应注意正确配比和投放方式,避免浪费和过度施肥。
4. 针对农作物不同生长阶段,分别制定施肥方案,适时施肥,避免过早或过晚施肥。
二、化肥储存管理:1. 在农户储存化肥的场所应安装贮肥设备,如贮肥罐、贮肥仓等,保证储存环境卫生、通风良好,防止化肥潮湿变质。
2. 针对不同类型的化肥,进行分类储存,避免不同品种化肥混合导致质量变化。
3. 储存化肥时应定期检查,如发现变质、过期化肥应及时清理和更换。
三、化肥销售管理:1. 化肥销售商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严格按照农业部门的规定进行销售。
2. 化肥销售商应详细记录每笔化肥销售的信息,包括购买者身份、购买数量、销售时间等,并定期报送给农业部门。
四、化肥废弃物管理:1. 农民在使用化肥后应及时清理使用器具,将化肥残渣和废弃包装物进行分类处理和回收。
2. 存储和销售化肥的场所应具备废物收集器和储存设施,确保废弃物不污染环境。
3. 化肥废弃物的处理应遵循环保要求,如有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处理。
五、化肥使用监管:1. 农业部门应建立化肥使用监测和评估机制,对化肥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
2. 对违反化肥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机制,包括停止供应化肥和罚款等。
六、宣传和教育:1.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讲座等活动,加强农民的化肥施肥知识和技能培养。
2. 利用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加强化肥管理政策的宣传普及,提高农民的化肥使用意识和环保意识。
肥料登记管理制度
肥料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肥料生产、销售和使用,加强对肥料的监管,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肥料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包括生产、销售和使用各类肥料的企业、农户等。
第三条肥料登记管理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生产和销售的肥料进行登记和备案,建立肥料信息数据库,进行肥料追溯管理,确保肥料的生产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四条肥料登记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管,维护农业市场秩序。
第二章肥料登记管理的内容第五条肥料的登记管理包括生产企业的登记、销售企业的备案、肥料的登记备案、肥料追溯管理等内容。
第六条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生产资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销售资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肥料的登记备案应当包括肥料的名称、成分、用途、生产日期、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销售地点等基本信息,经审查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
第九条肥料追溯管理要求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建立健全的追溯体系,将肥料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记录和保存,确保能够查清肥料的来源和去向。
第十条肥料使用单位要求定期填报肥料使用情况报告,包括肥料种类、用量、作物品种、施用时间等信息,便于监管部门对肥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肥料登记管理的程序第十一条生产企业申请肥料登记时,应当提供生产许可证、生产工艺流程、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核。
第十二条销售企业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供销售许可证、经营场所证明、经营范围等相关资料,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核。
第十三条肥料的登记备案需要提交相关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生产工艺流程、产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核。
第十四条肥料的追溯管理可以通过建立电子信息系统、留存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保能够对肥料的使用情况进行追溯。
肥料经营管理制度
肥料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格遵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自觉接受、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肥料销售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事经营活动,承担商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
第三条肥料销售者应当对所销售的肥料产品质量负责。
购进肥料,应当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明肥料登记证,产品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使用说明和其它资料,并建立肥料销售档案。
肥料销售档案应记录包括购入和销售的肥料产品、数量、生产企业、价格、批号、生产日期、购买者等情况,肥料销售档案应当在肥料销售后保存二年。
第四条肥料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说明肥料的性能、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并提供销售凭证。
第五条不经营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肥料,过期肥料及时退还厂家;如确实无法及时处理的,按规定注明“过期肥料”字样,单独放置。
第六条不在肥料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第七条经营的肥料保证质量,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禁止销售无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肥料。
第八条肥料经营者应积极处理好消费者的投诉、申诉,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合用于境内外生产、销售、使用、进口和出口的肥料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肥料,是指专为农作物提供植物养分和改善土壤肥力的物质,包括有机肥料、无机肥料、微生物肥料、复合肥和缓释肥料等。
第四条肥料的登记管理,应坚持以保护农民和环境为出发点,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规范肥料市场秩序。
第五条国家积极推进肥料登记公示工作,加强对肥料的质量安全监管,促进肥料产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国家肥料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确保肥料登记程序能够透明、公开和公正。
第七条所有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严格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肥料登记基本要求第八条申请肥料登记必须提供以下基本信息:(一)肥料的种类、名称、成份、规格、用途、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
(三)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和传真,以及代表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肥料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
第十条肥料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进行现场检查,对申请肥料的生产、贮存、销售和使用场所进行调查,以确认肥料的质量安全可靠性。
第十一条经现场检查合格且符合申请条件的,肥料登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告,并颁发肥料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肥料登记证书应当载明肥料种类、名称、成份、规格、用途、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登记证号、有效期等信息,并应当加盖肥料登记管理机构公章。
第三章肥料登记管理机构职责第十三条国家肥料登记机构应当负责农用肥料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制定肥料登记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
(二)审查肥料登记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检查,确认申请肥料的质量安全可靠性。
(三)按照规定程序颁发肥料登记证书。
黑龙江省肥料登记制度
黑龙江省肥料登记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土肥管理站
责任人:承办人(A、B)、分管副站长、站长、站务会参加人员
二、登记权力行使依据
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
三、登记条件和标准
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四、所需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执行标准。
(三)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产品配方组成。
(五)新产品及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的产品应提交田间肥效验证试验报告。
(点击查看示范文本与申请表下载)
五、受理
承办人(A、B)对申报登记材料进行初审。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和规定标准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充的内容。
不符合条件和规定标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六、审批与决定
承办人(A、B)初审后,由分管副站长审核,经站务会讨论通过后,送站长签发。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登记决定,并在决定作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形式告知申请单位。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申报范本在黑龙江农业信息网站长期公布。
拟审核和审批的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肥料仓库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为了规范肥料仓库的管理,确保肥料的安全储存和使用,防止肥料质量下降和环境污染,提高肥料利用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肥料仓库的管理。
三、职责1. 仓库管理员:负责肥料的接收、储存、发放、盘点等工作。
2. 质检员:负责肥料的入库检验和出库检验。
3. 领导:负责对肥料仓库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四、管理制度1. 采购管理(1)采购负责人根据基地场长制定的采购清单,采购符合规定要求的肥料。
(2)所有基地使用的商品肥料需在合作社备案可查,且要通过相关客户审核备案。
(3)备案肥料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具有有效的三证“一产品(临时)登记证号(国家规定的免于登记的产品除外)、产品执行标准号和生产批准号(国家规定的免于生产批准的产品除外)”。
2. 出入库管理(1)肥料入库前,须进行检验,要确保肥料质量和数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2)仓库保管员做好肥料出入库登记手续,对每种肥料设立购、领、存货统计工作,及时反映肥料增减变化的情况,做到帐、物、卡三相符。
3. 储存管理(1)基地建立肥料产品存放库,库房应达到有防雨防晒、干燥洁净、相对独立、存取方便的基本条件,确保肥料的品质不会受到影响。
(2)肥料库有专门的人员管理并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3)肥料在库内应按说明要求,分品种安全存放,不会存在对农产品或农用水等带来污染的风险。
品种相同的要按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做到存取方便,填写好的货物卡放在明显位置。
4. 检验管理(1)入库检验:由质检员对肥料进行入库检验,确保肥料质量符合要求。
(2)出库检验:由质检员对肥料进行出库检验,确保肥料质量符合要求。
五、流程1. 采购流程(1)采购负责人根据采购清单,联系供应商。
(2)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肥料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时间等。
(3)供应商将肥料运至仓库,仓库管理员进行接收。
2. 入库流程(1)质检员对肥料进行入库检验。
(2)检验合格后,仓库管理员进行登记、入库。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近年来,国家对于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视,肥料作为影响农业生产质量和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也成为了重点关注的对象。
为了规范肥料市场秩序,加强对于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国家印发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旨在加强肥料管理,推动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肥料登记管理制度肥料登记制度是指将生产企业的肥料产品进行分类归档,并在国家药监局进行对应的登记审核和管理的制度。
目的在于加强肥料市场监管,提高农业生产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
1.生产企业的登记和管理肥料生产企业应在药监部门备案,并提供肥料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生产企业应对肥料的生产管理质量、原材料使用、生产设施等方面进行监管。
企业还应提交相应的检测报告,确保肥料品质,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良的农产品。
2.肥料产品的注册管理肥料产品的注册管理是指对肥料产品的生产配方、包装标识等信息进行注册备案,能提高肥料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水平。
通过登记管理,有助于国家对肥料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和管理,同时也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为安全、可靠的肥料选择。
二、肥料产品的配方和标识审核1.肥料配方审核肥料的生产配方应制定为杂质含量低、营养成分科学、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较高的配方。
生产企业需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肥料配方审核,审核结果须报送国家药监局进行审批。
肥料企业应严格遵照审核的配方进行肥料生产和销售,确保产品质量、用户安全。
2.肥料标识审核肥料产品标识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规格、使用说明、生产日期、批号、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确保顾客在购买及使用肥料时能够准确辨别肥料的品质规格和功能用途。
同时,肥料企业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许可证号、电话、传真等信息。
标识审核应准确、详细,经过国家药监局的审核,才能在市场上销售肥料产品。
三、肥料质量管理和控制1.肥料抽检肥料的质量检测和管理是肥料登记管理的重要环节。
国家药监局对登记审核合格的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抽检,确保产品的合格率。
肥料领用管理制度
肥料领用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公司肥料的领用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障肥料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输,特设计制定了以下《肥料领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单位及部门关于肥料的领用管理。
第二条肥料种类公司所使用的肥料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化学肥料、有机肥料、复合肥料等。
第三条领用条件1. 领用人员应为本公司员工,须持有有效的工作证或者授权文书。
2. 领用人员应具备相关操作技能,并对肥料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有所了解。
3. 领用人员在领用肥料前需签署《肥料领用登记表》,并认真阅读《肥料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领用程序1. 领用人员向库房管理员提出肥料领用申请,提交《肥料领用登记表》和有效的授权文件。
2. 库房管理员核对领用人员的身份和资格,并确认领用数量和种类。
3. 库房管理员将领用信息录入系统,并将相应的肥料交付领用人员。
第五条使用要求1. 领用人员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使用肥料,严禁私自挪用或浪费。
2. 领用人员在使用肥料时应按照《肥料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施用,并注意安全防护。
3. 领用人员应及时将使用情况反馈给库房管理员,以便及时补充肥料。
第六条监督管理1. 公司设立专门的肥料管理部门负责对领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2. 每月对库存进行盘点,确保库存量与实际使用量一致,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理。
第七条违规处理1. 领用人员如有违反本制度的情况,将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扣减工资、停职甚至开除。
2. 领用人员如有挪用、私自贩卖等严重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补充条款1. 本制度如有变动,将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生效。
2. 对于未尽事宜,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规定。
第九条生效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它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制度为准。
经公司相关部门审定通过,现将《肥料领用管理制度》正式发布,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确保肥料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肥料管理制度
肥料管理制度
1、肥料入库时仓库管理人员必须根据物品清单进行仔细审核,做到实物与票据相符。
2、对入库肥料的名称、生产商、生产日期、数量等进行登记且编好物流清单。
3、肥料必须根据不同类别、特点,按指定地点堆放,并做好标识。
4、申领肥料时,仓库管理员应按照技术员要求的品种和数量发放,并让受领者在出库登记表上签字。
5、使用后将未用完的剩余肥料,空袋及时交给仓库管理员,管理员负责清点核实,确认与领出数量相符后,将剩余空袋进行统一处理。
6、建立盘查制度,定期检验肥料是否过期,一旦发现,妥善处理。
根据出入库登记,清点肥料,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7、仓库每天都需要搞卫生,保证通风、阴凉、干燥,做好防水、防电和防鼠害的工作。
8、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仓库,管理人员离开仓库时,必须上好锁,做好库房安全工作。
肥 料 管 理 制 度
肥料管理制度
(供参考)
一、肥料要有专人保管,进出要有记录,要有固定的地方安全存放。
二、肥料施用的种类、数量、次数、方法均需具备田间施用记录档案。
三、肥料必须具有“三证”(生产许可证、肥料登记证、执行标准号)。
四、使用的商品肥料(包括微生物肥料)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对于实行生产许可证、肥料登记证管理制度的肥料品种,必须使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五、有机肥要充分腐熟、发酵、重金属、卫生指标等要符合相关标准。
六、禁止使用硝态氮肥、城市废弃物、泥肥和磁化肥料、茄果类、瓜类等蔬菜生长中后期与短期叶菜类的整个生长过程严禁使用人粪尿。
七、根据优化配方施肥技术,科学合理施肥,推广有机肥和化肥配合使用,合理使用氮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11•【文号】农办农[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农〔201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精神,我部种植业管理司于去年6月和12月分别组织召开了肥料登记管理工作培训会和肥料登记管理工作座谈会,统一思想认识,做好部省工作对接,讨论确定规范省级肥料登记管理的具体指导意见。
现将《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附件: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附件: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切实做好部省肥料登记工作衔接,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明确肥料登记的种类、通用名称和标准省级肥料登记种类为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和床土调酸剂类。
现使用通用名称分别为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水稻育苗调理剂。
复混肥料类适用标准为复混肥料(GB 15063)和掺混肥料(GB 2163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为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 18877),有机肥料类为有机肥料(NY 525),床土调酸剂类为水稻育苗调理剂(NY 526)。
对已经登记通用名称为复合肥料、复混(合)肥料、配方肥料的产品,如果符合并执行GB 15063,统一归入复混肥料类,通用名称为“复混肥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七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八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九条农业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第十条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
第十一条生产者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生产者和试验单位应当对所出具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是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
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肥料市场的经营行为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本文为大家简要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使用化肥、生物肥料、微生物
肥料、藻肥、有机肥料、矿质肥料、复合肥料等各类肥料的单位和
个人。
二、登记管理内容
1. 登记申请:申请人应向当地实施登记管理的农业行政部门提
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标识和说
明书等。
2. 样品检测: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对申请登记的肥料
进行检测,判定其是否符合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3. 审核评估:负责审查和评估申请材料和样品检测报告,给予
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核结果。
4. 发证管理:经审核合格的肥料,发放肥料注册证书,并宣传、发布信息,保证消费者知情权。
三、登记管理要求
1. 生产管理:生产企业应做好原料采购、生产、包装、贮存等
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2. 宣传管理: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宣传管理规定,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3. 质量保证:生产、销售单位应购买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检测设备,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4. 记录管理:生产、销售单位应建立详细的记录档案,包括生产、销售、投诉、回收、报废等环节的记录。
四、处罚制度
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面临吊销生产、销售许可证、处罚款等行政处罚及民事、刑事责任追究。
总之,通过《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有效加强肥料市场的管理和监督,促进肥料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权益。
肥料化登记管理制度
肥料化登记管理制度一、肥料化登记管理制度的定义和意义1.定义肥料化登记管理制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生产、经营的化肥产品进行登记审批,并对其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体系。
2.意义(1)规范市场秩序。
通过对肥料产品进行登记审批和监管,可以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维护市场秩序。
(2)提高农产品质量。
合格的肥料产品可以有效地促进农作物的生长发育,提高产量和质量,保障农产品安全。
(3)保障农民权益。
规范肥料市场,确保农民购买到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肥料产品,保障农民权益。
(4)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通过监管肥料使用和管理,可以科学施肥、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肥料化登记管理制度的法规依据我国对肥料化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主要依据是《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化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具体内容如下:1.《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根据《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禁止非农业生产活动使用未经验有现场监督的化肥,并对实施验肥、施肥计划、施肥指导、施肥咨询、施肥评价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2.《化肥管理条例》《化肥管理条例》规定了化肥的注册备案和监督检验制度,对化肥产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以上法规是我国肥料化登记管理制度的法规依据,旨在规范肥料市场秩序、保障肥料产品质量与安全、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肥料化登记管理制度的管理流程1.肥料产品申报登记生产、经营化肥产品的企业需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申报资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流程、产品质量等相关信息,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登记证书。
2.监督检验对已登记的肥料产品进行监督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检验内容包括产品成分、含量、纯度等项目,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3.产品标识合格的肥料产品需在包装上标注相关信息,包括产品成分、用途、使用方法等内容。
消费者购买时可通过标识了解产品信息,确保使用正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25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38号),《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61号).二、审批条件(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登记产品;(二)产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质监部门备案通过的企业标准;(四)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合法、齐全、有效。
三、审批内容(一)省级登记的肥料种类为: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和床土调酸剂类四类,其中复混肥料类包括执行GB15063-2001的复混肥料、GB21633-2008的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是执行GB18877-2002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类是执行NY525-2002的有机肥料,床土调酸剂类是执行NY526-2002的水稻苗床调理剂。
除此之外的产品一律到农业部登记。
(二)经检测合格需进入市场销售的产品(床土调酸剂类产品还须进行适宜土壤区域田间试验报告),生产者应当申请办理临时登记,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一年,最多可以两次续展。
(三)在获得临时登记证后,经试销可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五年。
(四)登记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
临时登记须在失效前2个月内申请续展,临时登记续展有效期一年;正式登记须在失效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正式登记续展有效期五年。
(五)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产品名称和企业名称等不涉及产品质量的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有效期至原有效期满。
四、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限(一)审批程序1.申请人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申请.2。
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受理后进行审查及生产企业考核后作出决定。
3。
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附办理流程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附办理流程一、申请登记1.申请人向所在地农业部门提交肥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肥料的基本信息、生产流程、品牌名称等内容。
2.农业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二、初审1.初审合格的申请,农业部门将通知申请人与专家进行面谈。
面谈内容包括肥料的配方、成分等详细信息,以及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等相关情况。
2.面谈结束后,专家组将针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面谈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出具评审报告。
三、实验室测试1.农业部门要求申请人将申请肥料样品送往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测试,测试内容包括肥料成分、含量、纯度等。
四、技术评审1.根据实验室测试结果和专家组评审报告,农业部门组织技术评审会,评审会由相关专家和农业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评审会的任务是对申请肥料的质量、安全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2.评审会根据实验室测试结果和专家组评审报告,进行综合评估,并给出评审意见。
五、审批1.农业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对申请肥料进行审批,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2.农业部门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发放肥料登记证书。
六、登记公示1.农业部门将登记通过的肥料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肥料的品牌、型号、生产企业等信息。
七、备案管理1.完成登记后的肥料企业需定期向农业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和质量情况,并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2.农业部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肥料质量问题进行跟踪处理,确保登记的肥料符合质量标准。
八、登记变更与注销1.肥料登记信息有变更的,申请人需向农业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2.若登记的肥料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行业需要,农业部门有权对登记的肥料进行注销处理。
以上是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办理流程。
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需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参与面谈和评审,并履行后续的备案和监督义务,以确保登记的肥料质量安全。
农业部门则负责组织评审、实验室测试等工作,并对肥料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以保障肥料市场的质量和安全。
肥料登记的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的管理办法关于《肥料登记的管理办法》,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加强肥料登记管理,是解决复混肥发展中多种错误倾向的根本手段。
下文是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正文:----------------------------------------------------------------------------------------------------------------------------------------------------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七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八条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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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肥料登记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农委土肥管理站
二、责任人
站长、分管副站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行使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四、申请条件
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五、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
2、执行标准。
3、产品质检报告。
4、产品生产工艺流程。
5、产品配方组成。
6、田间肥效验证试验报告。
六、程序(附:流程图)
(一)申请:申请《肥料登记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肥料主管部门提交《肥料登记申请表》。
(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省土肥管理站具体承办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三)进行田间肥效验证试验:受理申请后,省土肥管理站应统一制定肥料肥效验证试验方案,并在全省范围内不同地区进行田间肥效验证试验。
(四)审查:在进行田间肥效验证试验后,省土肥管理站对申请产品登记的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站长或分管副站长审核后,定期报省肥料登记审定委员会审评,并在10日内完成;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企业,并提出修改意见。
(四)决定:评审通过的,省级人民政府肥料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报省农业委员会分管副主任审批后,颁发肥料登记证。
七、监督检查
省土肥管理站对本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委直属机关纪委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农委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委直属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农委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肥料登记工作流程图
肥料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