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肥料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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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肥料登记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农委土肥管理站
二、责任人
站长、分管副站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行使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四、申请条件
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五、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
2、执行标准。
3、产品质检报告。
4、产品生产工艺流程。
5、产品配方组成。
6、田间肥效验证试验报告。
六、程序(附:流程图)
(一)申请:申请《肥料登记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肥料主管部门提交《肥料登记申请表》。
(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省土肥管理站具体承办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三)进行田间肥效验证试验:受理申请后,省土肥管理站应统一制定肥料肥效验证试验方案,并在全省范围内不同地区进行田间肥效验证试验。
(四)审查:在进行田间肥效验证试验后,省土肥管理站对申请产品登记的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站长或分管副站长审核后,定期报省肥料登记审定委员会审评,并在10日内完成;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企业,并提出修改意见。
(四)决定:评审通过的,省级人民政府肥料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报省农业委员会分管副主任审批后,颁发肥料登记证。
七、监督检查
省土肥管理站对本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委直属机关纪委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农委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委直属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农委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肥料登记工作流程图
肥料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