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设计项目对外分包管理暂行规定
设计项目对外分包管理(暂行)规定1、为规范公司各事业部的设计项目对外分包行为,保障公司利益,管控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除公司内部分包(即各事业部、各分支机构、咨询公司间合作分包)之外的设计项目对外分包,统称“外包”。
3、设计项目的外包内容包括:设计项目各阶段(前期、投标、规划、方案、初设、施工图、后期服务等)、设计内容专项(如:人防、日照、节能、概预算、二次装修设计、幕墙设计、特殊结构设计、计算、污水处理、智能化设计等)。
按照公司规定,BIM外包也属于本外包范畴。
4、发生设计项目外包事项的判定原则:1)公司内部资源已使用饱满,无法承担;2)合同中约定的外包内容;3)我公司不具备的设计技术能力和资质;4)当地政府规定的我司不能承担的设计内容;5)公司领导指定的外包事项;5、外包资源的确认。
按照公司的有关要求,各事业部可向公司提出外包的供应商名单(填表:分包方评价记录表(QR7.4-1)),报拓展运营部,经审核符合公司要求的供应商,将列入公司的《合格分包方清单(QR7.4-3)》。
此名单在公司经营网公开,在全公司资源共享。
6、公司所有设计项目的对外分包应从《合格分包方清单(QR7.4-3)》中选择外包供应商,深圳事业部可自行选择和直接管理一个外包单位。
未列在清单中的供应商原则上不得使用。
7、外包流程:1)深圳事业部直接管理的外包单位,在符合公司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可确定外包事项并洽谈外包费用、支付方式、起草外包合同。
外包合同按照公司规定流程进行审批,其中:部门审核栏内,应有本事业部所有项目经理、部门经理签字确认。
合同经拓展运营部审核后,由公司运营总监或授权事业部总经理签署。
2)除上条规定之外的分包事项,由拟发包人(或事业部)提出(分包项目申请审批表(QR7.4-4)),报拓展运营部审批。
审批通过后由拟发包人(或事业部)负责与供应商洽谈外包费用及支付方式,并起草外包合同,报经拓展运营部审核后,签署合同(深圳公司由运营总监签署);3)外包款审批和支付按照合同及公司有关授权规定执行,符合管理流程。
分包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分包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分包合同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分包合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分包合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明确分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并将其作为日常工作的指导原则。
第五条公司设立分包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包合同的签订第六条分包合同的签订应经过立项审批程序,合同双方应当签署书面合同。
第七条合同的签订应明确工程范围、工程标准、工程费用等关键内容,避免模糊不清的情况发生。
第八条合同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如有变更应经过协商一致。
第九条合同的履行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进行,不得违约或者拖延工期。
第十条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三章分包合同管理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在施工现场负责分包工程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二条分包单位应配备足够的技术人员和工程设备,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分包单位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或使用劣质材料。
第十四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如有施工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应第一时间通知项目负责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分包合同结算第十六条分包合同的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确保工程费用合理公正。
第十七条结算时应清晰标明工程量、工程费用、变更费用等内容,并经过双方确认。
第十八条如有争议,应通过合同纠纷解决的程序进行协商,不得擅自断供或拖延结算。
第十九条分包合同结算应及时完成,确保分包单位的资金流动和正常经营。
第五章分包合同竣工验收第二十条工程竣工后,应进行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验收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不得出现偷工减料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如有质量问题,应立即停工整改,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六章分包合同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对分包合同管理进行定期检查。
分包管理办法分包合同管理5篇
分包管理办法分包合同管理5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分包管理,明确分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流程,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分包项目的管理,包括分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等全流程。
第三条分包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分包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分包合同签订第四条公司应与分包商签订书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分包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 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2. 分包项目的名称、范围、要求及标准;3. 工期、质量、安全及环保要求;4. 付款条件、结算方式及支付时间;5. 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6. 合同变更及终止条件;7. 其他必要的事项。
第五条分包合同应明确工期、质量、安全及环保要求,确保分包项目按照公司要求完成。
同时,分包合同应明确付款条件、结算方式及支付时间,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第六条分包合同应在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并由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双方应正式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章分包合同履行第七条公司应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监督分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分包项目。
同时,公司应加强与分包商的沟通与协作,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得到保障。
第八条分包商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确保工期、质量、安全及环保要求得到满足。
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按时履行合同,应及时向公司说明情况并协商解决。
第九条公司应定期对分包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分包商沟通并协商解决。
同时,公司应建立分包合同履行台账,记录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变更情况。
第四章分包合同变更与终止第十条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分包合同,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变更协议应明确变更内容、生效时间及双方权益等事项。
第十一条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分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
合同终止后,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相关事宜,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工程分包管理规章制度
工程分包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1. 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工程项目分包过程中的各项活动,确保分包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高效性。
2. 所有参与工程项目分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二、分包资格与选择1. 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且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分包活动。
2. 选择分包单位时,应综合考虑其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历史业绩和信誉等因素。
3. 分包单位的选定应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避免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三、合同管理1. 分包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安全生产要求、工期限制、支付条款等。
2. 分包合同签订前,应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3. 分包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任何变更或调整都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四、质量管理1. 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执行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2. 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总包单位有权要求分包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
五、安全生产1. 分包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 分包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发生安全事故时,分包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总包单位报告。
六、进度管理1. 分包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制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报总包单位备案。
2. 分包单位应按照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3.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进度计划,应及时与总包单位沟通,并取得同意。
七、结算与支付1. 分包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出结算申请。
2. 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的结算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结算数据的准确性。
3. 分包单位在收到合法的结算款项后,应及时支付给下属工人和材料供应商。
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
进入安徽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的行政监督,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省道、农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的行政监督,各项目业主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主要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中的专业工程分包是指与业主直接签订合同的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非主体)工程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专业分包单位)施工的行为。
本办法的劳务作业分包是指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把劳务作业交由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单位并支付劳务费的行为。
第二章分包的条件和规定第五条承担施工工程分包的单位,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施工业绩和能力,并且是与承包单位无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
第六条分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施工承包单位的分包计划必须报经业主确定的监理机构审查并取得业主的批准;(二)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程不得分包,分包工作量不能超过与业主签定的承包合同总量的30%;(三)施工承包单位应按投标文件载明的拟在中标后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部分项目实施分包或劳务分包;(四)分包单位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五)分包单位应向施工承包单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级、人员设备等资料,其分包范围必须与合同约定的内容相符;(六)分包单位未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近3年内未出现过重大施工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其他不良行为。
分包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分包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管理,防范与控制分包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分包是指将施工总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劳务分包,是指将施工总包或专业承包工程中的劳务施工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公司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分包队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分包施工;分包队伍必须持有我公司完备的施工准入手续,分公司或项目部方可录用。
分包工程必须依法进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禁止对个人分包工程,分包队伍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施工项目。
工程分包应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
第四条凡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必须在施工前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严格禁止先施工后补签合同。
签订分包合同时分包队伍要提交合格分包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内容包括:洽谈、签订、履行要签订的分包合同等内容的授权。
第五条非主体工程的工程分包项目,应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应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凡是施工总包合同中对分包工程有明确约定的,须遵守施工总包合同的约定。
第六条使用与施工总包合同相同名称的公司分包合同专用印章签订分包合同。
公司分包合同专用印章由公司统一制作,发放给各分公司使用。
第七条分包合同拟定(一)签订分包合同要使用公司统一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二)公司直属项目部分包合同由项目部负责拟定;分公司所属项目部分包合同由分公司负责拟定或责成项目部拟定。
(三)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对分包合同文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应事先将当地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报送经营管理部备案。
第八条分包合同评审、签章、签署与审批(一)地表建筑工程施工总包合同价款8000万元以上、矿山工程施工总包合同价款3000万元以上以及公司重点关注的工程项目、分包合同额500万元以上分包合同评审流程如下:1、由分公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在分包合同评审签章审批单上签署评审意见;2、公司劳务管理中心在分包合同评审签章审批单上签署对分包队伍的审核意见;3、公司法务部门对分包合同条款及内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4、公司经营管理部综合审核并在分包合同评审签章审批单上签署意见;5、分公司在分包合同上签章,最后由项目经理在分包合同上签字。
工程分包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工程分包合同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工程分包合同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合同签订1.工程分包合同应由业主(或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
2.工程分包合同应明确工程名称、项目范围、工程地点、工期要求、合同价格、支付方式等关键内容。
三、工程分包合同的履行1.分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工期要求完成工程。
2.分包方应按照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3.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分包方应及时向业主(或总包方)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
四、工程质量管理1.分包方应按照相关工程质量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
如有需要,应开展质量抽查和检测工作。
2.分包方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工程质量管理。
五、工程进度管理1.分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并及时向业主(或总包方)报告工程进度。
2.如遇工期延误,分包方应向业主(或总包方)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原因和延期时间。
六、工程支付管理1.工程分包合同的支付方式应明确,并在合同中约定支付比例和节点。
2.分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节点向业主(或总包方)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支付证明和工作报告。
七、工程变更管理1.如发生工程变更,分包方应与业主(或总包方)重新协商合同条款,并签订变更协议。
2.工程变更应明确变更原因、内容和影响范围,并重新确认相关工程价格和工期。
八、违约责任1.如分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2.如业主(或总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九、争议解决如发生合同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并接受仲裁结果。
十、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调整。
以上是关于工程分包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旨在加强工程分包合同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有效实施。
各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加强沟通合作,共同推动工程的顺利进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颁布日期:1998.11.10文号:水利部水建管[1998]48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工程分包是指承包单位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另外的施工单位施工,但仍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合同确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承包单位不得将中标的全部工程分包。
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建筑物不得分包;地下基础处理、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等专业性较强的专项工程以及附屑工程和临时工程等工程需经项目法人批准方可分包,但不准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进行再次分包。
分包工程量除项目法人在标书中指定部分外,一般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额的30%。
主要建筑物和允许分包项目的内容,由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五条 分包单位应持有营业执照和具备与分包工程专业等级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具备完成分包工程所必需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必要的机械设备。
第六条 经由项目法人批准的分包工程,由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报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工程师)批准。
分包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同时,分包合同还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条款。
第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标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工程发包、承包工作的管理,加强执法监察,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水利建设市场。
第二章 项目法人职责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对承包单位提出的分包内容和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对分包内容不符合已签订的承包合同要求或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九条 项目法人对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分包单位再次分包。
第十条 项目法人对承包单位雇用劳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不合格劳务进入建设工地及变相分包。
2024年机电安装工程分包暂行规定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机电安装工程分包暂行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1. 分包工程概述1.1 分包工程的范围与内容1.2 分包工程的质量标准1.3 分包工程的进度要求2. 分包单位资质要求2.1 分包单位的注册条件2.2 分包单位的专业能力要求2.3 分包单位的财务状况要求3. 分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3.1 分包合同的签订程序3.2 分包合同的主要条款3.3 分包合同的履行与管理4. 分包工程的设计与技术要求4.1 分包工程的设计责任4.2 分包工程的技术规范4.3 分包工程的技术变更5. 分包工程的施工管理5.1 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5.2 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5.3 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6. 分包工程的材料与设备6.1 分包工程的材料要求6.2 分包工程的设备要求6.3 分包工程的材料与设备采购7. 分包工程的验收与保修7.1 分包工程的验收程序7.2 分包工程的验收标准7.3 分包工程的保修责任8. 分包工程的价格与支付8.1 分包工程的合同价格8.2 分包工程的支付方式8.3 分包工程的价款调整9. 分包工程的风险与责任9.1 分包工程的风险管理9.2 分包工程的责任分配9.3 分包工程的事故处理10. 分包工程的变更与解除10.1 分包工程的变更程序10.2 分包工程的解除条件10.3 分包工程的解除后果11. 分包合同的违约责任11.1 分包单位的违约行为11.2 分包单位的违约责任11.3 承包单位的违约行为11.4 承包单位的违约责任12. 分包合同的争议解决12.1 分包合同的争议方式12.2 分包合同的仲裁程序12.3 分包合同的诉讼管辖13. 分包合同的适用法律与解释13.1 分包合同的法律适用13.2 分包合同的解释权14. 分包合同的其他条款14.1 分包合同的附加协议14.2 分包合同的附件14.3 分包合同的修订历史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分包工程概述1.1 分包工程的范围与内容(1)设备安装:包括设备的安装工作;(2)管道安装:包括管道的安装工作;(3)电气安装:包括电气的安装工作;(4)其他: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分包工作内容。
施工单位分包合同管理规定
施工单位分包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单位分包合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依据《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施工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施工单位分包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分包合同管理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五条施工单位在进行分包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资质审查,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信誉良好、具有实施能力的分包单位。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书面分包合同,明确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量、工程质量标准、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工期、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将分包合同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合同公示。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单位提供施工图纸、技术要求、工程进度计划等相关资料,确保分包单位能够正常开展施工活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分包单位按照施工方案、安全规程和质量标准等进行施工。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分包单位的工程进度款,确保分包单位施工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协调解决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四章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办理分包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在分包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前,与分包单位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单位相应的赔偿或补偿。
第五章合同纠纷处理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合同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分包合同纠纷。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在处理分包合同纠纷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工程分包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规定为改进和完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有效防范经济纠纷和法律风险,依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企业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现状,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原则1、合法自愿,合作共赢,兼顾企业和分包方利益的原则;2、严密条款、统一文本、严格审批、事先控制的原则;3、项目经理部规范操作,法人单位严密监控,集团公司与工程公司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合同的签订1、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原则上以法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加盖法人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由集团公司组建的项目经理部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集团公司的名义进行,加盖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由子公司组建的项目经理部(含以集团公司资质承揽的工程由各子公司组建的项目经理部)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子公司的名义进行,加盖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揽工程的子公司与实际施工的子公司不一致时,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实际施工的子公司的名义进行,加盖实际施工的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如果个别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要求必须统一以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名义对外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有关项目经理部必须向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有关程序取得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后,方可使用冠以“集团公司XX 项目经理部”字样的印章对外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无特殊情况或有特殊情况但未经集团公司批准的,严禁以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及其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经理实际施工的子公司的项目部遇到上述情况,参照以上程序报告承揽工程的子公司并取得授权后方可进行。
2、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般采用以下三种合同形式:(1)工程分包合同形式:法律法规或建设单位准许分包的单项工程,应与分包方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合同文本采用《工程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一)。
(2)劳务分包合同形式:法律法规或建设单位明确不准分包的工程项目,应与分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包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沪建建[95]第0081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包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包分包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2月13日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沪建建(95)第008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总承包、承包、分包行为,健全建设工程承包责任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承包方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方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和监督,要办理报建手续,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
对实行分包的项目,建设方须具备发包资格和条件,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别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也不得强行指定分包单位或工程物料的采供渠道。
第四条建筑企业须按企业资质证书(外省市企业还须根据进沪施工许可证和经营手册),规定的范围承接工程施工,不得擅自越级承包或超越经营范围。
第五条建筑企业承包工程实行总承包负责制。
承包方应与发包方(业主或总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
直接与业主签订合同的承包方(包括总承包方、施工承包方),对该合同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等应全面负责。
第六条建筑企业承包工程后,不得将与工程承包内容相一致的工程施工转包给其它施工企业,并从中收取费用。
第七条分部及部分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的施工可以实行分包,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分包工程承包单位具备与分包工程相符合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
(二)分包发包方与分包承包方要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益、义务和法律责任。
(三)分包发包方须承担对分包工程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四)分包承包方承包的工程施工须自行完成,不得再行分包。
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分包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分包合同管理,保障项目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分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
第三条分包合同必须严格依法签订,确保公平、公正、合法性。
第四条公司分包合同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等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分包合同管理部门。
第二章分包合同签订第六条招标阶段,公司应明确分包内容、工程量、质量要求、进度要求、工程合同的履行、结算方式等。
第七条分包合同签订前,公司应对分包商进行资格审查,确保资质合法,并签署《分包合同承诺书》。
第八条分包商应提交真实、有效的合同及业绩证明,公司根据相关文件提供的真实性和可行性签订分包合同。
第九条分包合同应明确工程的分包方式、工程范围、价格、工期、质量等内容,并签署《合同履行保证金书》。
第十条分包合同应明确合同变更、索赔、争议解决等条款。
第十一条分包合同签订必须经公司分包合同管理部门和法律顾问审核,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后,分包商应及时缴纳履行保证金和提供履行保函。
第十三条分包合同在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分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在分包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充分沟通并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分包合同履行第十五条分包商应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承诺。
第十六条公司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监督,确保分包商的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分包商应按时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经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应对分包商提交的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在工程实施中,分包商应及时与公司协商解决工程变更和索赔等问题,确保工程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分包商应及时向公司提供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数据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就分包商提供的数据和信息进行核实,确保其真实、准确。
第四章分包合同管理第二十二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分包合同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商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分包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分包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管理,防范与控制分包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分包是指将施工总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劳务分包,是指将施工总包或专业承包工程中的劳务施工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公司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分包队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分包施工;分包队伍必须持有我公司完备的施工准入手续,分公司或项目部方可录用。
分包工程必须依法进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禁止对个人分包工程,分包队伍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施工项目。
工程分包应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
第四条凡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必须在施工前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严格禁止先施工后补签合同。
签订分包合同时分包队伍要提交合格分包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内容包括:洽谈、签订、履行要签订的分包合同等内容的授权。
第五条非主体工程的工程分包项目,应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应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凡是施工总包合同中对分包工程有明确约定的,须遵守施工总包合同的约定。
第六条使用与施工总包合同相同名称的公司分包合同专用印章签订分包合同.公司分包合同专用印章由公司统一制作,发放给各分公司使用.第七条分包合同拟定(一)签订分包合同要使用公司统一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二)公司直属项目部分包合同由项目部负责拟定;分公司所属项目部分包合同由分公司负责拟定或责成项目部拟定。
(三)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对分包合同文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应事先将当地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报送经营管理部备案。
第八条分包合同评审、签章、签署与审批(一)地表建筑工程施工总包合同价款8000万元以上、矿山工程施工总包合同价款3000万元以上以及公司重点关注的工程项目、分包合同额500万元以上分包合同评审流程如下:1、由分公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在分包合同评审签章审批单上签署评审意见;2、公司劳务管理中心在分包合同评审签章审批单上签署对分包队伍的审核意见;3、公司法务部门对分包合同条款及内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4、公司经营管理部综合审核并在分包合同评审签章审批单上签署意见;5、分公司在分包合同上签章,最后由项目经理在分包合同上签字。
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分包合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工程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分包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分包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分包合同的签订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要求。
第五条分包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工程范围、工程质量标准、合同价格、合同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六条分包合同签订前,发包人应进行承包人资格审核,确保承包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七条分包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八条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分包任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确保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参加工程分包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协调会议,协调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第四章合同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监督与检查制度,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加强对工程分包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的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纠纷解决程序,及时处理合同纠纷。
第五章合同归档与备案第十五条分包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将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归档,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要求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分包合同及相关文件,确保文件的安全、完整和可追溯性。
第六章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第十七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合同纠纷的处理应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按照合同约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分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分包工程,并支付相应的报酬的合同。
第三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五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按照工程性质、规模、技术要求等因素,合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
第七条分包单位应当具备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技术力量、施工设备和资金。
第八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量、工程质量标准、工程期限、工程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九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明确分包工程的施工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确保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十一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分包单位完成分包工程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支付相应的报酬;验收不合格的,分包单位应当及时整改,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章合同变更和解除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第十四条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原因包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发生变化、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发生变化、合同一方违约等。
第十五条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价款和违约责任。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六条违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包合同的签订1. 分包合同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
2. 分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量、工程价款、工程期限、质量标准、安全生产、违约责任等。
3. 分包合同签订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进行审查。
4. 分包合同签订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将分包合同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分包合同的履行1. 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完成分包工程。
2.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等符合要求。
3. 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分包工程享有管理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4.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的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分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分包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 分包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 分包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分包合同的终止1. 分包工程完成后,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办理工程交付手续。
2. 分包合同终止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向分包单位支付剩余工程价款。
3. 分包合同终止后,双方应当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验收手续。
第六条违约责任1. 双方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因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等问题导致工程损失的,由分包单位承担责任。
3.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未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包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分包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管理,防范与控制分包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分包是指将施工总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劳务分包,是指将施工总包或专业承包工程中的劳务施工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公司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分包队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分包施工;分包队伍必须持有我公司完备的施工准入手续,分公司或项目部方可录用。
分包工程必须依法进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禁止对个人分包工程,分包队伍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施工项目。
工程分包应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
第四条凡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必须在施工前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严格禁止先施工后补签合同。
签订分包合同时分包队伍要提交合格分包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内容包括:洽谈、签订、履行要签订的分包合同等内容的授权。
第五条非主体工程的工程分包项目,应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应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凡是施工总包合同中对分包工程有明确约定的,须遵守施工总包合同的约定。
第六条使用与施工总包合同相同名称的公司分包合同专用印章签订分包合同。
公司分包合同专用印章由公司统一制作,发放给各分公司使用。
第七条分包合同拟定(一)签订分包合同要使用公司统一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二)公司直属项目部分包合同由项目部负责拟定;分公司所属项目部分包合同由分公司负责拟定或责成项目部拟定。
(三)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对分包合同文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应事先将当地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报送经营管理部备案。
第八条分包合同评审、签章、签署与审批(一)地表建筑工程施工总包合同价款8000万元以上、矿山工程施工总包合同价款3000万元以上以及公司重点关注的工程项目、分包合同额500万元以上分包合同评审流程如下:1、由分公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在分包合同评审签章审批单上签署评审意见;2、公司劳务管理中心在分包合同评审签章审批单上签署对分包队伍的审核意见;3、公司法务部门对分包合同条款及内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4、公司经营管理部综合审核并在分包合同评审签章审批单上签署意见;5、分公司在分包合同上签章,最后由项目经理在分包合同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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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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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管理,防范与控制分包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分包是指将施工总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劳务分包,是指将施工总包或专业承包工程中的劳务施工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公司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分包队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在
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分包施工;分包队伍必须持有我公司完备的施工准入手续,分公司或项目部方可录用。
分包工程必须依法进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禁止对个人分包工程,分包队伍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施工项目。
工程分包应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
第四条凡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必须在施工前签订书面分包台
同,分包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严格禁止先施工后补签合同。
签订分包合同时分包队伍要提交合格分包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内容包括:洽谈、签订、履行要签订的分包合同等内容的授权。
第五条非主体工程的工程分包项目,应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应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凡是施工总包合同中对分包工程有明确约定的,须遵守施工总包合同的约定。
第六条使用与施工总包合同相同名称的公司分包合同专用印章签订分包合同。
公司分包合同专用印章由公司统一制作,发放给各分公司使用。
第七条分包合同拟定
(一)签订分包合同要使用公司统一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二)公司直属项目部分包合同由项目部负责拟定;分公司所属项目部
分包合同由分公司负责拟定或责成项目部拟定。
(三)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对分包合同文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应事先将当地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报送经营管理部备案。
第八条分包合同评审、签章、签署与审批
(一)地表建筑工程施工总包合同价款8000万元以上、矿山工程施工总包合同价款3000万元以上以及公司重点关注的工程项目、分包合同额500万元以上分包合同评审流程如下:
1、由分公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在分包合同评审签章审批单上签署评审意见;
2、公司劳务管理中心在分包合同评审签章审批单上签署对分包队伍的审核意见;
3、公司法务部门对分包合同条款及内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4、公司经营管理部综合审核并在分包合同评审签章审批单上签署意见;
5、分公司在分包合同上签章,最后由项目经理在分包合同上签字。
(二)地表建筑工程施工总包合同价款8000万元以下、矿山工程施工总包合同价款3000万元以下、分包合同额500万元以下的分包台同由分公司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分公司经理批准后,分公司相关部门在分包合同上签署意见,最后由项目经理在分包合同上签章。
(三)分包队伍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
自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与权限;缴纳不少于分包合同额5%的专项保证金;签订
优先支付使用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或委托我公司为其代发农民工工资的授权文
件。
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对分包合同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分包合同审查、备案与归档
(一)分包合同统一报送经营管理部备案和归档管理。
(二)备案的分包合同按照归档要求统一编号。
(三)经备案和归档管理的分包合同必须与施工合同相对应。
(四)分包合同备案要提交已签章的所有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同时要向经营管理部提交分包合同评审签章审批单、分包队伍准入证等复印件。
(五)各单位应建立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台帐,按照施工合同分类对应,动态掌握本单位的履约的分包合同的实际情况。
第十条分包合同变更与签证
(一)分包合同履约过程中因发生变更引发调整分包价款的,必须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订过程要按照原合同审批程序办理。
(二)凡分包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签证,必须履行书面签证手续, 项目部技术、计量、施工等负责人与项目经理应共同签字确认,否则视为无效签证,不准计量结算。
第十一条
(一)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公司相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时,执行本规定。
(三)本规定由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