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设计项目对外分包管理暂行规定

设计项目对外分包管理(暂行)规定1、为规范公司各事业部的设计项目对外分包行为,保障公司利益,管控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除公司内部分包(即各事业部、各分支机构、咨询公司间合作分包)之外的设计项目对外分包,统称“外包”。
3、设计项目的外包内容包括:设计项目各阶段(前期、投标、规划、方案、初设、施工图、后期服务等)、设计内容专项(如:人防、日照、节能、概预算、二次装修设计、幕墙设计、特殊结构设计、计算、污水处理、智能化设计等)。
按照公司规定,BIM外包也属于本外包范畴。
4、发生设计项目外包事项的判定原则:1)公司内部资源已使用饱满,无法承担;2)合同中约定的外包内容;3)我公司不具备的设计技术能力和资质;4)当地政府规定的我司不能承担的设计内容;5)公司领导指定的外包事项;5、外包资源的确认。
按照公司的有关要求,各事业部可向公司提出外包的供应商名单(填表:分包方评价记录表(QR7.4-1)),报拓展运营部,经审核符合公司要求的供应商,将列入公司的《合格分包方清单(QR7.4-3)》。
此名单在公司经营网公开,在全公司资源共享。
6、公司所有设计项目的对外分包应从《合格分包方清单(QR7.4-3)》中选择外包供应商,深圳事业部可自行选择和直接管理一个外包单位。
未列在清单中的供应商原则上不得使用。
7、外包流程:1)深圳事业部直接管理的外包单位,在符合公司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可确定外包事项并洽谈外包费用、支付方式、起草外包合同。
外包合同按照公司规定流程进行审批,其中:部门审核栏内,应有本事业部所有项目经理、部门经理签字确认。
合同经拓展运营部审核后,由公司运营总监或授权事业部总经理签署。
2)除上条规定之外的分包事项,由拟发包人(或事业部)提出(分包项目申请审批表(QR7.4-4)),报拓展运营部审批。
审批通过后由拟发包人(或事业部)负责与供应商洽谈外包费用及支付方式,并起草外包合同,报经拓展运营部审核后,签署合同(深圳公司由运营总监签署);3)外包款审批和支付按照合同及公司有关授权规定执行,符合管理流程。
分包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分包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分包合同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分包合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分包合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明确分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并将其作为日常工作的指导原则。
第五条公司设立分包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包合同的签订第六条分包合同的签订应经过立项审批程序,合同双方应当签署书面合同。
第七条合同的签订应明确工程范围、工程标准、工程费用等关键内容,避免模糊不清的情况发生。
第八条合同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如有变更应经过协商一致。
第九条合同的履行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进行,不得违约或者拖延工期。
第十条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三章分包合同管理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在施工现场负责分包工程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二条分包单位应配备足够的技术人员和工程设备,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分包单位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或使用劣质材料。
第十四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如有施工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应第一时间通知项目负责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分包合同结算第十六条分包合同的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确保工程费用合理公正。
第十七条结算时应清晰标明工程量、工程费用、变更费用等内容,并经过双方确认。
第十八条如有争议,应通过合同纠纷解决的程序进行协商,不得擅自断供或拖延结算。
第十九条分包合同结算应及时完成,确保分包单位的资金流动和正常经营。
第五章分包合同竣工验收第二十条工程竣工后,应进行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验收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不得出现偷工减料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如有质量问题,应立即停工整改,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六章分包合同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对分包合同管理进行定期检查。
分包管理办法分包合同管理5篇

分包管理办法分包合同管理5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分包管理,明确分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流程,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分包项目的管理,包括分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等全流程。
第三条分包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分包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分包合同签订第四条公司应与分包商签订书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分包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 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2. 分包项目的名称、范围、要求及标准;3. 工期、质量、安全及环保要求;4. 付款条件、结算方式及支付时间;5. 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6. 合同变更及终止条件;7. 其他必要的事项。
第五条分包合同应明确工期、质量、安全及环保要求,确保分包项目按照公司要求完成。
同时,分包合同应明确付款条件、结算方式及支付时间,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第六条分包合同应在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并由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双方应正式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章分包合同履行第七条公司应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监督分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分包项目。
同时,公司应加强与分包商的沟通与协作,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得到保障。
第八条分包商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确保工期、质量、安全及环保要求得到满足。
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按时履行合同,应及时向公司说明情况并协商解决。
第九条公司应定期对分包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分包商沟通并协商解决。
同时,公司应建立分包合同履行台账,记录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变更情况。
第四章分包合同变更与终止第十条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分包合同,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变更协议应明确变更内容、生效时间及双方权益等事项。
第十一条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分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
合同终止后,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相关事宜,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工程分包管理规章制度

工程分包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1. 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工程项目分包过程中的各项活动,确保分包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高效性。
2. 所有参与工程项目分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二、分包资格与选择1. 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且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分包活动。
2. 选择分包单位时,应综合考虑其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历史业绩和信誉等因素。
3. 分包单位的选定应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避免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三、合同管理1. 分包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安全生产要求、工期限制、支付条款等。
2. 分包合同签订前,应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3. 分包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任何变更或调整都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四、质量管理1. 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执行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2. 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总包单位有权要求分包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
五、安全生产1. 分包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 分包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发生安全事故时,分包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总包单位报告。
六、进度管理1. 分包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制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报总包单位备案。
2. 分包单位应按照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3.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进度计划,应及时与总包单位沟通,并取得同意。
七、结算与支付1. 分包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出结算申请。
2. 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的结算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结算数据的准确性。
3. 分包单位在收到合法的结算款项后,应及时支付给下属工人和材料供应商。
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
进入安徽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的行政监督,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省道、农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的行政监督,各项目业主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主要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中的专业工程分包是指与业主直接签订合同的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非主体)工程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专业分包单位)施工的行为。
本办法的劳务作业分包是指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把劳务作业交由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单位并支付劳务费的行为。
第二章分包的条件和规定第五条承担施工工程分包的单位,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施工业绩和能力,并且是与承包单位无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
第六条分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施工承包单位的分包计划必须报经业主确定的监理机构审查并取得业主的批准;(二)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程不得分包,分包工作量不能超过与业主签定的承包合同总量的30%;(三)施工承包单位应按投标文件载明的拟在中标后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部分项目实施分包或劳务分包;(四)分包单位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五)分包单位应向施工承包单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级、人员设备等资料,其分包范围必须与合同约定的内容相符;(六)分包单位未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近3年内未出现过重大施工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其他不良行为。
分包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分包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管理,防范与控制分包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分包是指将施工总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劳务分包,是指将施工总包或专业承包工程中的劳务施工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公司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分包队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分包施工;分包队伍必须持有我公司完备的施工准入手续,分公司或项目部方可录用。
分包工程必须依法进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禁止对个人分包工程,分包队伍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施工项目。
工程分包应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
第四条凡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必须在施工前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严格禁止先施工后补签合同。
签订分包合同时分包队伍要提交合格分包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内容包括:洽谈、签订、履行要签订的分包合同等内容的授权。
第五条非主体工程的工程分包项目,应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应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凡是施工总包合同中对分包工程有明确约定的,须遵守施工总包合同的约定。
第六条使用与施工总包合同相同名称的公司分包合同专用印章签订分包合同。
公司分包合同专用印章由公司统一制作,发放给各分公司使用。
第七条分包合同拟定(一)签订分包合同要使用公司统一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二)公司直属项目部分包合同由项目部负责拟定;分公司所属项目部分包合同由分公司负责拟定或责成项目部拟定。
(三)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对分包合同文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应事先将当地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报送经营管理部备案。
第八条分包合同评审、签章、签署与审批(一)地表建筑工程施工总包合同价款8000万元以上、矿山工程施工总包合同价款3000万元以上以及公司重点关注的工程项目、分包合同额500万元以上分包合同评审流程如下:1、由分公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在分包合同评审签章审批单上签署评审意见;2、公司劳务管理中心在分包合同评审签章审批单上签署对分包队伍的审核意见;3、公司法务部门对分包合同条款及内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4、公司经营管理部综合审核并在分包合同评审签章审批单上签署意见;5、分公司在分包合同上签章,最后由项目经理在分包合同上签字。
工程分包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工程分包合同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工程分包合同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合同签订1.工程分包合同应由业主(或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
2.工程分包合同应明确工程名称、项目范围、工程地点、工期要求、合同价格、支付方式等关键内容。
三、工程分包合同的履行1.分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工期要求完成工程。
2.分包方应按照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3.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分包方应及时向业主(或总包方)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
四、工程质量管理1.分包方应按照相关工程质量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
如有需要,应开展质量抽查和检测工作。
2.分包方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工程质量管理。
五、工程进度管理1.分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并及时向业主(或总包方)报告工程进度。
2.如遇工期延误,分包方应向业主(或总包方)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原因和延期时间。
六、工程支付管理1.工程分包合同的支付方式应明确,并在合同中约定支付比例和节点。
2.分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节点向业主(或总包方)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支付证明和工作报告。
七、工程变更管理1.如发生工程变更,分包方应与业主(或总包方)重新协商合同条款,并签订变更协议。
2.工程变更应明确变更原因、内容和影响范围,并重新确认相关工程价格和工期。
八、违约责任1.如分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2.如业主(或总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九、争议解决如发生合同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并接受仲裁结果。
十、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调整。
以上是关于工程分包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旨在加强工程分包合同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有效实施。
各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加强沟通合作,共同推动工程的顺利进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颁布日期:1998.11.10文号:水利部水建管[1998]48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工程分包是指承包单位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另外的施工单位施工,但仍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合同确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承包单位不得将中标的全部工程分包。
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建筑物不得分包;地下基础处理、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等专业性较强的专项工程以及附屑工程和临时工程等工程需经项目法人批准方可分包,但不准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进行再次分包。
分包工程量除项目法人在标书中指定部分外,一般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额的30%。
主要建筑物和允许分包项目的内容,由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五条 分包单位应持有营业执照和具备与分包工程专业等级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具备完成分包工程所必需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必要的机械设备。
第六条 经由项目法人批准的分包工程,由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报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工程师)批准。
分包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同时,分包合同还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条款。
第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标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工程发包、承包工作的管理,加强执法监察,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水利建设市场。
第二章 项目法人职责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对承包单位提出的分包内容和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对分包内容不符合已签订的承包合同要求或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九条 项目法人对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分包单位再次分包。
第十条 项目法人对承包单位雇用劳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不合格劳务进入建设工地及变相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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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管理,防范与控制分包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分包是指将施工总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劳务分包,是指将施工总包或专业承包工程中的劳务施工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公司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分包队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在
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分包施工;分包队伍必须持有我公司完备的施工准入手续,分公司或项目部方可录用。
分包工程必须依法进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禁止对个人分包工程,分包队伍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施工项目。
工程分包应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
第四条凡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必须在施工前签订书面分包台
同,分包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严格禁止先施工后补签合同。
签订分包合同时分包队伍要提交合格分包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内容包括:洽谈、签订、履行要签订的分包合同等内容的授权。
第五条非主体工程的工程分包项目,应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应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凡是施工总包合同中对分包工程有明确约定的,须遵守施工总包合同的约定。
第六条使用与施工总包合同相同名称的公司分包合同专用印章签订分包合同。
公司分包合同专用印章由公司统一制作,发放给各分公司使用。
第七条分包合同拟定
(一)签订分包合同要使用公司统一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二)公司直属项目部分包合同由项目部负责拟定;分公司所属项目部
分包合同由分公司负责拟定或责成项目部拟定。
(三)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对分包合同文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应事先将当地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报送经营管理部备案。
第八条分包合同评审、签章、签署与审批
(一)地表建筑工程施工总包合同价款8000万元以上、矿山工程施工总包合同价款3000万元以上以及公司重点关注的工程项目、分包合同额500万元以上分包合同评审流程如下:
1、由分公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在分包合同评审签章审批单上签署评审意见;
2、公司劳务管理中心在分包合同评审签章审批单上签署对分包队伍的审核意见;
3、公司法务部门对分包合同条款及内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4、公司经营管理部综合审核并在分包合同评审签章审批单上签署意见;
5、分公司在分包合同上签章,最后由项目经理在分包合同上签字。
(二)地表建筑工程施工总包合同价款8000万元以下、矿山工程施工总包合同价款3000万元以下、分包合同额500万元以下的分包台同由分公司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分公司经理批准后,分公司相关部门在分包合同上签署意见,最后由项目经理在分包合同上签章。
(三)分包队伍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
自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与权限;缴纳不少于分包合同额5%的专项保证金;签订
优先支付使用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或委托我公司为其代发农民工工资的授权文
件。
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对分包合同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分包合同审查、备案与归档
(一)分包合同统一报送经营管理部备案和归档管理。
(二)备案的分包合同按照归档要求统一编号。
(三)经备案和归档管理的分包合同必须与施工合同相对应。
(四)分包合同备案要提交已签章的所有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同时要向经营管理部提交分包合同评审签章审批单、分包队伍准入证等复印件。
(五)各单位应建立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台帐,按照施工合同分类对应,动态掌握本单位的履约的分包合同的实际情况。
第十条分包合同变更与签证
(一)分包合同履约过程中因发生变更引发调整分包价款的,必须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订过程要按照原合同审批程序办理。
(二)凡分包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签证,必须履行书面签证手续, 项目部技术、计量、施工等负责人与项目经理应共同签字确认,否则视为无效签证,不准计量结算。
第十一条
(一)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公司相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时,执行本规定。
(三)本规定由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