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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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的解释
一、什么是华侨?什么是华人?华侨华人有区别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国务院侨办等部门的有关身份解释中说明:外籍华人:指原是华侨或华人后裔,后已加入或已取得居住国国籍者。
中央多次强调,华侨、华人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对华人的工作,在观念上必须同华侨的工作严格区别开来,既不把他们当作一般外国人看待,又要注意华人与华侨的国籍区别。近些年来,我国与各国特别是周边国家的关系有了较大改善,但是,一些国家特别是东南亚国家对我仍存有戒心,华人问题仍然是我国同一些国家关系中长期存在的敏感问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与华人的交往中,一定要严格遵守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
二、什么是华侨,什么是华人和华裔?它们间又有什么样的关系?
华侨、华人与华裔,看来这似乎是同一个概念三个不同名称的叫法,但其实,它们的具体含义却是不同的。我们的华文教育,是面向
华人或华裔而不是华侨,这是我们进行华文教育时必须要弄清楚的首要前提。
这是因为,华侨是保留了中国国籍而又工作或生活在中国国境之外的中国人。简单地说,华侨就是生活在中国以外的中国人,但不是居住国的公民。
那么,华人又是什么?
华人者,凡是生活在中国以外的,他们既持有中国护照,又还没有所在国的国籍,但又具有所在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这类人或迟早都会向所在国归化而放弃中国籍的,或是已归化了所在国的第一代移民,我们都把他们称呼为华人。
至于华裔,那是出生在中国以外的华侨和华人的后代及其子子孙孙。
由于当代国际形势的变化发展,尤自第二次大战之后,中国境外的华侨,都先后向华人转变。不论美国,还是中国,其立法都是不采取双重国籍的。所以,不论华人也好,华裔也好,他们都变成了所在国的公民,成为美国多元民族中的一元。从国籍法的角度看,他们已经不是“中国人”,而是“美国人”了。那么,美国的华文教育,其
对象具体地说,应是华裔的美国人。所以,今天美国的华文教育,已不是传统的侨民教育,而是真真正正的华文教育。
三、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大连市计生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华侨身份界定及相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计生厅函[2003] 43号2003年3月19日)
大连市计生委:
你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华侨身份界定及相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国留学人员的界定
关于出国留学人员生育政策问题,我委经与教育部协调,于2002年4月24日下发了《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国计生发[2002] 34号,以下简称《留学人员生育规定》),定>的通知》
其中界定了出国留学人员是指出国留学的中国内地居民。
为便于基层更好地界定出国留学人员,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说明如下:
根据海关总署1994年7月18日下发的署监[1994]459号文件,留学人员是指以学习和进修为主要目的,到境外正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求学、攻读学位、进修业务或从事科学研究及进行学术交流,连续居留6个月以上的人员,不包括在境外公、私企业工作的研修生,不包
括学习语言的就读生。根据教育部国际司留学生工作处的解释,在境外高等教学机构正规学习语言的学生属于留学生,不属于就读生。留学人员包括公派和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公派留学可分为“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两种形式。“单位公派”的相关政策一般参照“国家公派”的有关政策。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留学期间或留学期满后,一般不得改变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的界定:攻读学位的按照留学所在学校学制;其他的一般为3个月到1年。需要延长留学期限的,应有其派出单位同意延长留学期限的证明和我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关于留学期限的证明。
《留学人员生育规定》第二、三、四项规定中的“留学人员”指夫妻双方同时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出国留学人员。
二、关于华侨、归侨身份的认定
华侨、归侨身份的认定标准,根据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身份问题的复函》(政发[2001]001号),凡已取得国外永久或长期居留权的中国公民,都可认定为华侨。对在较难取得定居权的国家(如日本等)居住谋生的中国公民,取得三年以上居留签证的,可视为事实“定居”,认定为华侨。他们回国定居,为归侨。公派和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学习期间均不属华侨,学业期满即归国的不具有归侨身份。回国定居,根据公安部的解释,指在我国内地取得户籍。
对于华侨、归侨身份认定,由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认定证明。三、关于回国人员在国外期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生育及处理、子女回国的问题
回国人员包括回国留学人员、归侨和因其他原因出国的回国人员。1、回国留学人员
回国留学人员不符合《留学人员生育规定》的生育行为,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出国前注销户口的,按原户籍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回国后其户籍未落在原户籍所在地的,按其现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处理。其户籍未落、暂挂单位的,由暂挂所在地处理。
2、归侨
华侨回国定居的生育问题,按照国务院侨办、国家计生委《关于归侨、侨眷计划生育工作的几点意见》([83]侨研字第002号)执行。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逾期滞留不归(指超过所批准出国留学期限)的人员当中虽已取得三年以上居留签证但未了结协议的,回国后不享受归侨生育照顾政策。未了结协议指违反其出国前与单位所签订的协议或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所签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后,未缴纳该协议书中规定的违约金,逾期3个月以上未赔偿留学资助费用。是否缴纳以是否提供缴纳收据或留学基金出具的有关证明为准。
3、因其他原因出国的回国人员
因其他原因出国的回国人员不符合其出国前户籍所在省(区、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出国前注销户口的,按原户籍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4、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回国落户问题
出国人员回国前将其在国外生育的子女送回国落户,按照《公安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