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建设管制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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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失效]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大常委会ﻭ发布日期:1993-10-28ﻭ执行日期:1993-10-28
生效日期:2004-3-1
ﻪ第一条为保证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强保税区规划建设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制定本规定。
ﻪ
ﻪﻭ第二条保税区的总体规划,由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负责编制,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ﻭﻪﻭ
ﻪ保税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天津港保税区总体规划》的要求。ﻪﻭﻭﻪﻭ第三条在保税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由保税区管委会负责审批。
ﻪ
第四条保税区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分别负责保税区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ﻭﻭ第五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凭有关批准文件和图纸,由保税区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用地位置、界限,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后,方可开工。
ﻭ
第六条保税区建设项目的招标管理和建设工程的质量监
ﻪﻭﻭ第七条建设单位委督管理,由保税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ﻭ
托国外施工企业或者委托国外建筑商进行总承包的,由保税区管委会审批。
ﻪﻭﻭﻪ第八条保税区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并负责颁发保税区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书。
ﻪﻭﻭ第九条在保税区临时用地和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到保税区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在临时用地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用地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期满的,应当交回或者拆除,并按照保税区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清理现场。临时用地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准出租、转借或者改变使用性质。ﻭﻭﻪ第十条保税区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保税区违法违章建设的监察和处理工作。
ﻭﻪﻭﻭ
ﻪﻭﻭ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ﻭ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管理规定[失效]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ﻪ发布日期:1993-10-28
ﻪ执行日期:1993-10-28
生效日期:2004-3-1
第一章总则ﻭﻪﻭ
ﻪ第二章职工的招聘
ﻭﻭ
ﻭﻭ第四章工资待遇ﻭﻪﻭﻭ第三章的签订、变更和解除ﻭ
第五章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ﻪﻭﻭﻪ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ﻭ
ﻭ第七章劳动争议和责任ﻭ
ﻪﻭ第八章附则ﻭ
ﻭﻪ 第一章总则ﻪﻭ
ﻪﻭ第一条为维护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ﻪ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港保税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员和工人(以下简称职工)。
ﻭﻪ
ﻪ第三条保税区劳动管理部门负责保税区劳动管理工作,对保税区企业依法进行劳动监督和检查。ﻪﻭ
第四条企业录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
ﻭ
第五条企业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ﻭ
ﻭ第二章职工的招聘ﻪﻭ
第六条企业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企业用工可以自行招聘,也可以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为招聘。保税区劳动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有关用工手续。ﻪﻭﻭﻪﻭ第七条企业录用的职工,应当在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从事有毒有害和繁重体力劳动的,应当在十八周岁以上。
ﻪﻭﻭ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ﻪﻭ
ﻪ第八条企业录用职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由职工与企业个别签订,也可以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集体签订。集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由职工本人附签。ﻭ
ﻪ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职工的录用、辞退和辞职,合同期限和试用期,合同的变更、解除条件和违约责任,职工的培训,生产和工作任务,工资和奖惩,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劳动纪律以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ﻭﻪﻭ
ﻪ第九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必须经保税区劳动管理部门鉴证。
ﻭﻪ
ﻪ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权,属保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院。ﻪﻭ
ﻪﻭ第十条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采取强制、胁迫、欺骗等手段,不得有对职工的歧视性条款,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ﻭﻭ
ﻪ第十一条职工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合格的,企业正式录用。试用不合格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ﻭﻭﻪ第十二条职工辞职,应当提前一个月向企业提交辞职申请书,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辞职条件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企业应当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后,职工方可离岗。企业为职工支付过培训费用的,有关培训费用的补偿事宜,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培训补偿协议的规定办理。
ﻪ第十三条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企业因生产技术条件或者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辞退职工时,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企业工会和职工本人,并报保税区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ﻪﻭﻭ企业辞退职工,应当发给被辞退职工辞退补偿金。具体办法由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ﻭﻪ
ﻪ职工患职业病和因工负伤进行治疗或者疗养期间,因病和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期间,女职工怀孕、生产和哺乳期间,企业不得辞退。
ﻭﻭ第十四条企业有权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并对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职工,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视情节给予处分,直至开除。
ﻭﻪ
第十五条企业辞退、处分职工,本企业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并派代表与企业协商解决。
ﻪﻭ企业开除职工,应当充分听取被开除职工的申辩,并事先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作出处理决定。开除职工的处理决定,应当报保税区劳动管理部门备案。ﻪﻭ
ﻪ第四章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