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及火工品管理制度(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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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及火工品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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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及火工品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以下简称“旅游公路”)危险化学品及火工品的安全管理, 保证安全生产, 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指的危险化学品及火工品(以下简称危险品), 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炸药、雷管、油类、化学清洗剂、沥青、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带有危险性的物品。
第三条凡在旅游公路施工范围内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危险品的施工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各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危险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通过层层
签订目标责任书等手段真正把管理工作的各项责任落实到每个相关人员, 并要
在施工过程中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五条各单位要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制定本单位涉及到的危险品目录, 安全管理部门要经常向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
术培训, 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本单位危险品的安全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 及时消除隐患, 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条各施工单位必须要明确危险品保管人和领用人的岗位职责, 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并持证上岗, 对工作认真负责, 熟悉业务, 定期参加安全、消防培训, 不得任意调换。同时要建立涉爆从业人员管理档案, 有针对性地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思想教育。
第八条各单位必须为危险品各岗位从业人员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由于危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事故时, 要根据现场处置方案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并认真做
好善后工作。同时要迅速查清事实, 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总结教训, 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第九条各单位要在施工范围内多个显著位置公布举报电话, 对危险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对涉爆情报信息, 要在第一时间上报监理单位、南(北)区指挥部及当地公安机关, 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 要先电话报告, 再补文字材料。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甚至瞒报涉爆信息的现象发生。
第十条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 关键岗位要双岗或多岗值守, 确保一旦发生涉爆事件能及时、迅速、高效处置。
第三章危险品的存放
第十一条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 并要符合有关安全规定。要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 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除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 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 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三条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 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四条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五条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品, 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六条对火工品的贮存, 要设有专柜。要严格遵守“六双制度” (双人保管, 双人收发, 双人签字, 双人使用, 双人运输, 双把锁)。
火工品在现场使用时, 必须要对雷管、炸药分开用铁柜上锁存放, 有专职安全人员对领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所有环节必须认真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七条危险品入库前, 必须进行检查登记, 并建立出、入库台帐及签字
制度, 出、入库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对已签字出库的危险品要建立跟踪使用、追回剩余品再入库制度及库存定期检查制度, 严防火工品流入社会。
第十八条在危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要根据相关要求配备应急队伍、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四章危险品的申购、运输、装卸与报废
第十九条采购危险品时, 各施工单位应提前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要求供方提供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营业许可证)和产品说明书, 严禁以非法手段取得危险品。
第二十条运输火工品时, 应持本单位申请书事先向运往地的市、县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押运到目的地点, 再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在市内运输, 须事先通知公安部门, 并遵照所制定路线、时间通过。
第二十一条火工品运输时, 应使用专用运输车运输, 要挑选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熟悉易燃易爆性能的专业人员押运。施工单位进行爆破作业, 必须具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作业人员,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运输时, 严禁随意装卸, 包装要牢固、严密, 禁止使用汽车的挂车、拖拉机运输, 不得混装。
第二十三条运输途中不准在机关、学校、厂矿、公共场所等重要建筑设施附近和人员密集、繁华地段停车, 运输过程中严禁吸烟携带火种或实施其它危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