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三版)总复习(名词解释-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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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危险管理与保险
1. 风险: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预期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
风险的分类:1)收益风险:收益(教育) 2)纯粹风险:损失(地震,洪水) 3)投机风险:收益,损失(股票). 风险管理指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2.危险:危险是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危险的特性: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普遍性,社会性,可测性,可变性。
3.危险管理概念:经济单位当事人通过对危险进行识别和度量,采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主动地、有目的地、有计划地对危险加以处理,以尽量小的成本去争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的行为。
4.危险管理成本:由于危险的存在和危险事故发生后人们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和预期经济利益的减少,是危险的代价。实际成本+危险损失的无形成本+处理危险费用
5.危险管理的过程:1.危险管理目标的确定2.危险识别3.危险衡量4.危险处理5.危险管理评估。
6.危险与保险的关系:1.危险对保险的影响2.保险对危险管理的影响3.互制与互促关系。
7.可保危险特征:1.危险损失可以用货币计量2. 危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3.危险的出现必须是意外的4.危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5.危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第二章。保险概述
1.保险的定义:以经常性地缴纳一定费用为代价来换取在遭受损失时获得补偿。
★2.保险与赌博区别:1.赌博的危险是赌博行为本身引起的,保险的未显示客观存在的。
2.赌博有可能获利,而保险无此可能。
3.它们与随机事件的关系不同。
3.保险与储蓄:1)个人与互助的经济行为2)遵循原则3)支付与反支付的对等关系4)特殊的计算方法。
4.保险与担保:保险:双方相互的行为和义务。担保:担保人单方面义务。
5.保险与救济:保险:合同行为;双方,单方行为;赔偿金额。
6.按保险性质分类:
商业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政策保险:政府为了一定政策的目的,运用普通保险的技术而开办的保险。农业增产
政策的农业保险。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信用保险。促进国际贸易政策的输出保险。巨灾保险。
7.按保险标的分类:
社会保险:单一人身/政策保险:广义财产/商业保险:1)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与之相关的利益。2)人身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或生命。3)责任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4)信用保证保险:标的是合同的权利人和义务人约定的经济信用。
8.再保险: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业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分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承担。
9.复合保险与重复保险:1)投保人在同一期限就同一标的物的同一危险向若干保险公司投保。2)复合保险:投保金额之和没有超过标的财产的实际可保价值。3)重复保险:投保金额之和超过标的财产的实际可保价值。
10.按保额确定方式分类:定值保险:保险合同中列明由当事人双方实现确定的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即保险价值。1)损失程度=(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保险标的残值)/标的实际价值2)赔偿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不定值保险:不事先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仅将列明的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度。1)保障程度=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完好的实际价值2)损失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完好的实际价值-残值3)保险赔偿额=保障程度*损失额.
11.是否足额投保分类:足额投保:投保人已全部保险价值投保,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不足额投保: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赔偿金额=损失金额*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超额投保: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
12.保险的基本职能:1)分担危险职能2)补偿损失职能。
13.保险的派生职能:1)融资职能2)防灾防损职能3)分配职能。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早以1906《海上保险法》规定。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的行为。
2.投保人的告知:1)再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进行如实回答。2)保险合同订立后,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告知保险人。3)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确认后可变更合同并保持合同效力。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5)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有客观告知与主观告知两种形式。
3.保险人的告知:1)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
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的内容。2)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若拒赔条件存在,应发送拒赔通知书。
需要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
4.保证的主要内容: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许诺。保证按其形式可分为名师保证和默示保证。
5。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禁止反言: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6.保险利益的含义及其性质: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承认的利益。/性质: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3)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7.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 1)合法的利益。2)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3)经济利益。
8.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则,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外的利益。
9.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现有利益2)预期利益3)责任利益4)合同利益。
10.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1)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2)法律规定投保人与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具体有保险利益。3)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收养等法定义务的人也具有保险利益。4)投保人与其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
11.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1)公共责任险2)产品责任险3)职业责任险4)雇主责任险。
12.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其保险标的是一种信用行为。权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建立合同关系,双方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当义务人因种种原因不能履行应尽义务,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存在保险利益。
13.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
14.近因原则的应用:1.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1)原因推断结果。2)结果推断原因。/2.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认定:1.单一情况的近因认定。2.多种原因存在的近因认定:1)多种原因中是否存在除外原因,结果是否可以分解。2)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前因和后因之间存在未中断的因果关系,则最先发生的为近因。3)一连串原因间断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