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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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研究
内容提要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跨国企业的不断壮大,企业的经济力量越来越强,社会财富越来越向企业集中,企业对全球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科学技术、教育、文化艺术等领域构成了深刻的影响,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不断升温,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日益受到企业界人士和管理学者的重视,并倾向于赞同企业应履行社会责任的观点,即企业有义务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同时,社会公众也对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世纪以来,中国综合经济实力的突飞猛进,中国国有企业经营发展状况也有所提升,有些国有企业甚至掌握着国家的命脉。

但是,中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却与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成正比。

从2007年4月医药界的“齐二药”和“欣弗”事件、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 2011年双汇集团“瘦肉精”事件等等,使人们在享受经济发展带来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品尝着环境污染等恶性事件带来的苦果。

中国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问题日益凸显,且日趋“白热化”,中国迫切需要解决好当前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矛盾。

本文从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出发,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反思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探寻促进中国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对策。

关键词: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对策
目录
引言 (5)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5)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5)
(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 (6)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 (7)
二、国有企业必须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原因 (10)
(一)国有企业具有“一般”企业所具有的二重性 (10)
(二)国有企业具有特殊的所有权特性决定 (11)
(三)国有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的现实需要 (12)
三、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 (13)
(一)立法情况 (13)
(二)实践情况 (14)
(三)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分析 (16)
四、强化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对策 (18)
(一)从企业文化入手,强化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意识18 (二)建立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考评体系,激励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19)
(三)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法律法规,约束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20)
(四)建立健全对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监督机制 (20)
结论 (23)
参考文献: (25)
引言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跨国企业的不断壮大,企业的经济力量越来越强,社会财富越来越向企业集中,企业对全球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科学技术、教育、文化艺术等领域构成了深刻的影响,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不断升温,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日益受到企业界人士和管理学者的重视,并倾向于赞同企业应履行社会责任的观点,即企业有义务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同时,社会公众也对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世纪以来,中国综合经济实力的突飞猛进,中国国有企业经营发展状况也有所提升,有些国有企业甚至掌握着国家的命脉。

但是,中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却与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成正比。

从2007年4月医药界的“齐二药”和“欣弗”事件、2008年“三鹿门奶粉事件”、 2011年双汇集团“瘦肉精”事件等等,使人们在享受经济发展带来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品尝着环境污染等恶性事件带来的苦果。

中国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问题日益凸显,且日趋“白热化”,中国迫切需要解决好当前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矛盾。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生产或服务满足社会需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的一种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长期以来,追求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一直被认为是企业的唯一目标。

但在上世纪中期一系列的社会运动中,人们逐渐意识到企业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企业的眼光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自身眼前的利益,还应该考虑与社会、环境的和谐关系,这样才能同社会共同生存、共同发展。

一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对社会和环境的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

强调企业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

强调对包括股东、员工、消费者、社区、客户、政府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不论何种性质、处于企业生命周期的何种阶段,都必须履行的一种义务,更体现了一个企业的能力、文化和觉悟。

在我国,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它的所有制性质决定了它是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实现国家战略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主要经济成分,因此,国有企业也必须在社会责任方面起好表率和带头作用。

(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
针对企业社会责任不但能够从经济学、法学、伦理学,以及社会学角度得到很好的支撑,从社会契约论、社会利益观、利益
相关者观和社会经济观等派生理论中也能得到充分的解释,例如:
1、利益相关者观。

无论是企业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视
为企业经营目的的手段和工具,还是处于伦理责任才关注利益相关者,履行社会责任的主体都是企业,客体是利益相关者,诸如股东、消费者、债权人、政府、经销商、雇员、经营者、社区居民、同行和自然环境,履行社会责任的内涵都不外乎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

2、社会经济观。

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第二目标,企业的第一
目标是保证自己的生存。

“为了实现这一点,他们必须承担社会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成本。

他们必须以不污染、不歧视、不从事欺骗性的广告宣传等方式来保护社会福利,他们必须融入自己所在的地区及资助慈善组织,从而在改善社会中扮演积极的角色。

3、企业伦理观。

企业作为道德代理人,与个人一样秉持一定
的道德规范和准则,遵守一定的商业伦理。

4、企业公民观。

从法学角度强调企业作为社会经济主体,与
自然人类似,是社会的法人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对企业的行为负责、担负相应社会责任。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
企业社会责任范围是一个比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争议更多的问
题。

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在1971年6月发表的一篇题为《商事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报告中,列举了为数众多旨在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并要求公司付诸实施。

这些行为涉及10个方面,它们是:(1)经济增长与效率;(2)教育;(3)用工与培训;(4)公民权与机会均等;(5)城市改建与开发;(6)污染防治;(7)资源保护与再生;(8)文化与艺术;(9)医疗服务;(10)对政府的支持。

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在罗列了如此范围广泛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后,进而又将其区分为两个基本的类别:其一是纯自愿的行为,这些行为由企业主动实施并由企业在实施中发挥主导地位;其二是非自愿的行为,这些行为则由政府借助激励机制的引导,或者通过法律法规的强行规定而得以落实。

结合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上述界定,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大致可以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以下几种:
1、对其雇员的责任。

在传统企业法中,雇员虽然并非企
业的成员(股东),但雇员受企业雇佣,从企业中获得报
酬和其他待遇,企业的发展以及经营状况与雇员有着直接
的利害关系。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
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在
我国《宪法》的其他条文以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中,还具体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获取
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和社会保险等权利。

企业对雇员的责
任,则主要表现在平等对待雇员、尊重雇员人格尊严、保护雇员生命健康以及保障雇员的报酬和福利待遇等方面。

2、对消费者的责任。

消费者是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接受者,
因而也是企业直接的利益相关者,但从经济实力角度看,消费者与企业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企业自然对消费者负有责任,这些责任主要表现为确保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监督权以及自主选择权。

3、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责任。

企业
尤其是工业企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甚至破坏,也会消耗一定的自然资源。

为了尽量减少企业对生态环境的消极影响,节约自然资源,赋予企业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责任,这是不言而喻的。

4、对所在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

一个企业总是存在
于某个特定的社区环境中,企业的发展需要从社区中获取资源,如劳动力、政府提供的治安保障、自然资源以及基础设施等;企业在为社区经济繁荣作出贡献的同时,也可能给社区带来环境污染等隐患。

因此,企业应当对其所在社区经济发展承担一定的责任。

5、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

企业从社会中获取资源而开
展生产经营活动,并由此得以发展壮大和实现经济利益,
对社会公益事业承担责任,以此回报社会,亦应成为其应
当负担的社会责任。

二、国有企业必须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原因
国有企业是国家或全民所有的企业。

其资产和利润具有公共财富的性质,最终由国家和全民共享。

这与非国有企业的财富属性是完全不同的。

国有企业这种积累公共财富的职责,本身就是社会责任最深刻、最根本、最厚重的表现形式。

社会责任对于国有企业不是附加在企业之外的,而是天然内化于国有企业的根本属性。

就履行社会责任与创造利润这个企业发展核心目标的关系而言,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创造利润具有内在的一致性,非国有企业则存在选择性。

因此,国有企业往往更多地将履行社会责任视为天然职责和基本义务,而不仅仅当作塑造形象、提升影响的方法和手段,在社会责任实践中也更具力度、深度和广度。

(一)国有企业具有“一般”企业所具有的二重性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企业的生产既是商品的再生产又是生产关系的再生产,企业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体,从而具有经济属性与社会属性的二重性。

一方面,企业不仅是区域经济的基本组织,也是区域社会的基本组织,其经营活动与社会息息相关,企业一刻也离不开企业职工的辛勤劳动、广大的消费者的大力支持、供货商与社区组织的优良服务和政府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的正确指导,也可以说社会赋予了企业生存的权利,并为企业提供了各种资源。

另一方面,企业的经营行为又对社会产生巨大影响。

企业经销的商品在质量、价格、性能以及使用安全等诸多方面均涉及消费者的权益,甚至是人身安全。

例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过量地排放废水、废物、废气等造成环境污染,直接影响到社会发展和人们的生活。

企业基于自身“经济——社会”组织的双重性质,不但要注重经济效益(经济责任),还应当把社会效益(社会责任)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

(二)国有企业具有特殊的所有权特性决定
研究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还必须从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性质进行分析。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国家财政投资以及企业自身积累等几条途径,建立了大批国营企业,使国营企业逐渐成为了国家经济的骨干力量,对经济的复苏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资金来源看,国营企业的资产中既存在对剥削者剥夺的资产,也包括全体人民劳动积累的资产。

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制的表现形式,其终极所有者是全体人民。

2009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一章第三条中也明确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进一步奠定了国有企业全民所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地位。

基于国有企业全民所有的特殊属性,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还将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民营企业。

除了履行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所应承担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维护利益相关者利益等之外,国有企业还必须履行某些特殊职责,如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增强国有经济的引导力与控制力;履行创建中国自主品牌的职责。

(三)国有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的现实需要
20世纪80年代,美国经济学界和企业界发动了一场世界范围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大讨论,公司能否只顾赚钱不负社会责任,成为了此次争论的核心问题。

通过讨论人们逐渐达成共识,企业社会责任已经逐渐形成了一股不可遏止的世界性潮流,甚至形成了所谓“企业社会责任运动”。

2006年12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将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作为主要目标之一。

那么,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国有企业应当如何提升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呢?根据国际竞争规则的不同,企业竞争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单一的市场竞争阶段、考虑环境因素的竞争阶段以及考虑社会责任的竞争阶段。

随着社会道德责任标准(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简称SA8000)在1997年的问世,企业社会责任已经由软约束变为硬约束,企业社会责任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跨国公司订单的附加条件中。

虽然目前SA8000只涉及人身权益以及与健康、安全、机会平等核心要素有关的初始审核,但随着对SA8000的不断修订和完善,该标准最终将会发展成为一个覆盖道德、社会和环境等范围很广的标准,并有可能转化为像ISO标准一样的真正的国际性标准。

上述的一系列变化已经对整个市场的竞争规则产生了影响,在此背景下,仅从传
统意义上的技术、产品、资金等层面提升企业竞争力是远远不够的,社会责任的内化将成为国有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国有企业在参加国际竞争中,必须重视这些国际性标准,并积极参加国际性标准的制定,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社会责任能够发展成为方兴未艾的全球运动,其主要原因是社会的长远发展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国民经济的骨干力量,国有企业要实现更好更快发展,就必须带头履行社会责任。

这样既可以展现国有企业负责任的良好形象,又可以推进企业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质量,还可以汇聚人心、提升品牌、赢得市场,强化长远发展、科学发展的核心优势,发挥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道德的宣誓和使命的诠释,是国有企业的本质要求和科学发展的重要支撑。

三、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立法情况
我国目前明确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定,是《公司法》第五条。

但是,这只是个倡导性的条款,对于公司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但尽管如此,在其他法律中,仍然有不少体现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规定;这些规定也是对国有企业的要求。

第一、关于国有企业对雇员的社会责任。

《宪法》中对劳动者权利的规定以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企业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规定,都是对国有企业应当对雇员承担社会责任的立法。

第二、关
于国有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集中规定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结社权、获得消费知识权、受尊重权以及监督权等权利;与之相对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则规定了守法义务、接受监督义务、提供安全产品和服务的义务、真实信息告知义务、真实标识义务、出具单据义务、质量保证义务以及售后服务义务等。

《产品质量法》则规定了企业对产品质量的保障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在产品出现质量瑕疵或缺陷时,生产者以及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这些规定,也是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依据。

第三、关于国有企业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社会责任。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企业对于污染的防治和治理措施,其中第五章专章规定了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二)实践情况
我国国有企业由其自身性质决定,自其成立时起,就肩负着相应的社会责任。

但在不同的时期,对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又有侧重点上的不同要求。

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国有企业发展历程,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呈现出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即“企业办社会”的“超载”阶段、“粗放市场经济”的“空载”阶段和“科学发展观”的“适载”阶段。

改革开放之前,为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超载”阶段。

在这一阶段,企业承担了劳动者就业、住宿、子女上学、医疗、教育等过多的社会责任,形成“企业办社会”的现象,有些国有
企业本身就组成了一个小型的社会。

这样,国有企业的压力过于大,阻滞了企业的发展。

改革开放至上世纪90年代末,国有企业经过改革轻装上阵,只承担很少的社会责任,处于社会责任的“空载”阶段。

在这一阶段,国有企业的负担大大减轻,但也积累了一些问题:第一,国有企业改革中侵犯职工利益的现象较为严重,有些国有企业把裁员减负当成改革手段,使得大批职工下岗,给社会就业造成了很大的压力;第二,国有企业占用了大部分的社会资源,在电力、石油、铁路运输等公共领域形成垄断,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平;第三,国有企业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中,受科技水平的限制,资源利用率较低,造成了一定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第四,权力寻租,“灰色收入”等现象较为严重。

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和实行,社会各界对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越来越关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进入了“科学发展观”下的“适载阶段”。

2008年南方特大雪灾和“5.12汶川大地震”等灾难的急救过程中,央企在抢险救灾和煤电油的运输保障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国资委公布的对汶川地震中灾区、灾民捐赠总额名列前十的央企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含一汽丰田)。

虽然如此,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1年《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表明,百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整体
水平仍然较低。

(三)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分析
1、履行社会责任仅停留在一些公益慈善事业
大部分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主要表现在一些公益慈善事业上,甚至许多国有企业认为做些公益慈善事情,就是完全履行了社会责任。

有些国有企业在做公益慈善事业时,只是出于宣传品牌形象的目的。

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内涵及范围来看,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经济上的、法律上的、道德上的、社会伦理上等社会义务。

从其内涵就决定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既有法律规划下的强制性的,也有出于自愿的责任,而出于其自愿的责任又是社会所期望看到的,公众所认可的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责任。

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就包含很多方面,如果国有企业仅停留于做一些公益慈善事业,那么其承担的社会责任还远远不够。

2、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有待加强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和重组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在改制和重组后,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不够。

其主要有这些现象:其一,常有忽视民生问题。

侵犯职工的权益、如一些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延长劳动时间及对职工职业发展空间和切身利益不够重视等。

其二,经营管理者的即高管与普通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太大,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收入差距趋势逐步扩大。

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的性质,使得我国国有企业的高管不同于其他形态企业的高管,国有企业的高管处于较好的优势地位。

其三,部分国
有企业管理层容易出现腐败,侵害社会公众利益。

因为国有企业在公司治理架构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国有企业易出现腐败现象,忽视公众利益,从而忽视社会责任。

一些国有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因为我国大部分的国有企业属于垄断行业,所以一些国有企业高管常常利用自己的优势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以上种种现象,表明国有企业存在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不强,没有把利益相关者理论真正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实践中去。

3、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表现出急功近利
企业社会责任是全面系统的工作,不能急功近利。

企业是一种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是其主要目标,但不能把这当作唯一目标。

经济责任是一个企业实践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因此,国有企业必须考虑长期发展,着眼于长期的经济仅仅是一项成本,如果仅仅认为是一项成本的话,那么企业社会责任就无法继续下去。

一篇名为《评估社会责任计划的价值》(《麦肯锡季刊》中文网,200年3月)的文章指出:“所有社会责任计划都是有绩效的,只不过有些是无形的、长期的回报、人们并没有发现它的转化路径而已。

如果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急功近利,那么它就没有社会责任理念完全融入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战略中去。


4、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没有相应的评估考核体系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在现行的公司法第五条可以找到依据。

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除了这条依据外,2008年1月,国务院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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