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低瓦斯隧道安全作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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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湘高速公路低瓦斯隧道安全作业规程
委托单位:
编制单位:
第一章总则 (1)
3
第二章渝湘高速公路低瓦斯隧道的确定标准 (2)
第三章低瓦斯隧道安全施工的一般性规定 (2)
第四章低瓦斯隧道瓦斯检测 (4)
第一节一般规定 (4)
第二节低瓦斯隧道瓦斯检测 (5)
第三节低隧道瓦斯浓度限值及超限处理 (7)
第五章低瓦斯隧道施工通风要求 (8)
第一节一般规定 (8)
第二节通风系统 (8)
第三节通风设备 (10)
第六章打钻、爆破及爆破材料的相关规定 (10)
第一节打钻作业 (11)
第二节碗作业 (11)
第三节爆破材料 (13)
第七章电气设备与施工机械的相关规定 (13)
第一节一般规定 (13)
第二节电缆 (14)
第三节电器与保护 (15)
第八章局部瓦斯积聚排放措施 (16)
第九章瓦斯事故预防及处理措施 (17)
第一节一般规定 (17)
第二节瓦斯事故预防措施 (18)
第三节事故处理 (21)
第十章瓦斯隧道质■检验及工程验收 (23)
第一节质呈检验 (23)
第二节工程验收 (24)
第一章总则
L1为了防止渝湘高速公路低瓦斯隧道瓦斯事故的发生,保证隧道施工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切实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指导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参照《煤矿安全规程》(2004版)、《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TB10120-2002)及相关行业的瓦斯类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规程。

1.2木规程适用于渝湘高速公路范围内在建低瓦斯隧道施工过程中的瓦斯检测、通风、钻爆、电气设备与施工机械、瓦斯排放、瓦斯事故预防与处理、施工质量检验与工程验收等环节。

1.3在隧道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与瓦斯有关的地质情况和瓦斯状况与原地勘资料和设计不符时,应按程序要求报经建设、设计、监理单位批准后,根据实际揭示的地质资料进行处理。

1.4低瓦斯隧道施工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根据瓦斯隧道的施工需要建立各专门机构,明确各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1.5低瓦斯隧道施工前必须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按照施工方案要求施工。

项目经理必须保证安全生产必需
的各种资源的投入,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1.6渝湘高速公路低瓦斯隧道的施工,除满足木规程的有关规定外,建设单位另有规定的还必须满足其要求,并满足国家或行业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渝湘高速公路低瓦斯隧道的确定标准
2.1渝湘高速公路隧道在勘测和施工过程中,凡通过地质勘探或施工检测发现隧道内存在瓦斯后,该隧道即定性为瓦斯隧道。

2.2低瓦斯隧道内的工区分为非瓦斯工区、低瓦斯工区两类。

2.3非瓦斯工区和低瓦斯工区可按绝对瓦斯涌出量进行判定。

当全工区的绝对瓦斯涌出量为零时,为非瓦斯工区;小于0. 5m7min时, 为低瓦斯工区。

针对渝湘高速公路隧道并不穿越煤层,且为裂隙瓦斯涌出的特点,木规程制定的该隧道瓦斯涌出量测定方法见附录A。

2.4低瓦斯隧道的鉴定包括隧道瓦斯的定性分析、瓦斯涌出量的定量测定,
应由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三章低瓦斯隧道安全施工的一般性规定
3.1渝湘高速公路隧道被定性为低瓦斯隧道的,对于瓦斯隧道中的非瓦
斯工区按照公路隧道常规性安全作业规程执行,对于其中的低
瓦斯工区则必须严格按照木规程执行。

3.2低瓦斯隧道应建立专门机构进行通风、及瓦斯检测工作,设置消防设施。

3.3施工作业及管理人员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爆破、电工、瓦检等特种作业人员应须持证上岗。

3.4渝湘高速公路低瓦斯隧道施工通风必须从施工通风设计、通风瓦斯检测、风速风量要求、通风设备等各个方而满足本规程和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3.5低瓦斯隧道内的爆破材料及打钻、装药、封孔、爆破等作业工序是防止瓦斯事故的重点环节之一,须由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操作。

3.6低瓦斯隧道内电气设备和施工机械可以使用非防爆型。

3.7低瓦斯隧道应按采用人工巡回检测瓦斯、设置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等手段强化瓦斯检测和管理。

瓦斯检查员应由事业心强、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3.8低瓦斯隧道施工前必须编制应对事故的紧急救援预案,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确保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储备必要的抢险救援物资、设备。

3.9监理单位在低瓦斯隧道施工的全过程应从施工通风、瓦斯检测、钻爆作业及爆破材料、事故预防与处理等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必须及时处理。

第四章低瓦斯隧道瓦斯检测
第一节_般规定
4.1.1渝湘高速公路低瓦斯隧道施工单位应根据工区瓦斯涌出情况采用人工巡回检测瓦斯、设置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等手段强化瓦斯检测和管理。

4.1.2瓦斯检测仪器须加强管理和维护,瓦斯检查仪器要定期(10d)按规定送实验室校正、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作好送检记录, 确保完好。

4.1.3隧道瓦斯检查员应由事业心强、身体健康、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新调入的瓦斯检查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培训工作可委托重庆市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或重庆煤科分院进行,领取特殊工种合格证,上岗后还应定期进行轮训和考核。

瓦检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合格的要及时调出。

4.1. 4施工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进入瓦斯隧道时,应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进行瓦斯检查。

4.1.5在低瓦斯工区的开挖工作而迎头和回风流中,应悬挂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随时进行瓦斯检查。

4.1.6瓦检员必须按瓦斯循环检查图表所规定的路线和时间,严格执行巡回检查、请示报告和交接班制度,严禁空班漏检。

每次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并及时汇报。

做到隧道记录牌、瓦斯检查手册和瓦斯台帐“三对口”。

4.1.7瓦斯检查记录牌悬挂地点为距迎头不超过50m。

4.1.8瓦斯浓度超过本规程第4. 4. 1条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4.1.9监理单位也应对低瓦斯隧道施工单位的瓦斯检测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瓦斯循环检测图表、检测人员上岗资格、瓦斯检测报表等进行检查和审批。

第二节低瓦斯隧道瓦斯检测
4.2.1低瓦斯工区瓦斯检测必须配备的装备为光干涉甲烷检定仪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4.2. 2低瓦斯隧道中凡是有瓦斯涌出或有可能积存瓦斯的区域和地点,都应进行瓦斯检查,主要有以下地点。

(1)隧道开挖工作面炮眼内、迎头、回风流;
(2)放炮地点及巷道内的机电设备附近;
(3)对于隧道拱顶、冒落孔洞、台车顶等容易形成瓦斯局部积聚且通风不良的区域,尤其需加强瓦斯浓度检测,以避免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
(4)恢复通风前的停风区、局部扇风机及其开关附近的风流;
(5)隧道内烧焊工作地点20m范围内的进、回风侧;
(6)排放瓦斯的巷道和排放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

因排放瓦斯
而停止运转的电器设备附近。

4.2.3低瓦斯工区瓦斯检查次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低瓦斯工区的常规检测地点,瓦斯浓度的检查次数必须为, 每班至少检查2次;
(2)隧道内机电嗣室、联络通道、总回风流,每班检查1次瓦斯浓度;
(3)隧道内进行烧焊作业时,应随时对每个瓦斯检查点进行瓦斯检查;
(4)排放瓦斯前,至少应组织两人对被排放的通道进行瓦斯检查,瓦斯浓度超过3%时应由救护队进行检查。

(5)隧道贯通地点及回风流每次放炮前至少检查1次瓦斯。

(6)处于回风流中停止运转的电器设备及开关在每次启动前附近应进行瓦斯检查。

(7)隧道开挖工作而放炮地点20m范围内、放炮点,在每次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必须进行一次瓦斯检查。

4.2. 4低瓦斯隧道瓦斯检查员交接班时必须满足以下规定:
(1)瓦斯检查员可以在洞外进行交接班,交班人要向接班人交清木班的工作情况;
(2)交清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和生产情况;
(3)交清分工区域内各种设施,包括通风、局部通风以等有关设
备和装置的状态;
(4)交清有关领导对某项工作指示的落实情况和还需要请示的问题。

接班人对交接内容了解清楚后,交接班人必须在交接手册上互相签字,做到有据可查。

第三节低隧道瓦斯浓度限值及超限处理
4.3. 1渝湘高速公路低瓦斯隧道内包折开挖工作面风流中、回风巷或工作而回风流中、放炮地点附近20m风流中、放炮后工作面风流中、局扇及电气开关10m范围内、电动机及开关附近20m范围内等任意处瓦斯浓度限值按0. 5%管理。

4.3.2由于低瓦斯内采用的是普通作业机械和电气设备,因此低瓦斯隧道内必须严格杜绝瓦斯超限作业,当瓦斯浓度超过上述规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1)低瓦斯隧道任何地点瓦斯浓度超过0.5%时,超限处20m 范围内立即停工、查明原因,并加强通风监测。

(2)低瓦斯隧道开挖工作面(包括电动机或其开关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岀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3)放炮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0.5%时,严禁装药放炮。

(4)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大于0. 5m3,浓度超过2%)点附近20m 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5)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
度降到0.5%以下,方可开动。

停止运转的局扇附近瓦斯浓度达0.5%,严禁启动。

(6)制订了安全措施,经批准的隧道内进行的电焊、气焊和喷灯焊
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第五章低瓦斯隧道施工通风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5.1. 1渝湘高速公路低瓦斯隧道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编制全隧道和各工区的施工通风设计,施工通风设计由施工单位进行编制,由施工监理单位审批,并报业主单位核准备案。

5.1.2渝湘高速公路低瓦斯隧道施工期间,应建立瓦斯通风监控、检测
的机构,测定气象参数、瓦斯浓度、风速、风量等参数。

5.1. 3监理单位应从低瓦斯隧道开工之时起全程对施工单位的隧道通
风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通风设计是否合理、通风设
备的性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实际供风量是否规定标准、要求达到的最低风流速度是否满足防止瓦斯积聚等进行审批和检查。

第二节通风系统
5.2.1非瓦斯工区的施工通风方式宜采用压入式或混合式。

5.2.2低瓦斯工区的施工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或巷道式。

5.2.3低瓦斯隧道各工区在贯通前,应做好风流调整的准备工作。

贯通后,必须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超限,待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 方可恢复工作。

5.2. 4低瓦斯隧道各开挖工作面都必须采用独立通风,严禁任何两个工作而之间串连通风。

5.2.5低瓦斯隧道需要的风量,须按照爆破排烟、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以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分别计算,并按允许风速进行检验,采用其中的最大值。

5.2.6按绝对瓦斯涌出量计算风量时,对于低瓦斯工区,应能将洞内各处的瓦斯浓度稀释到0. 5%以下。

5.2. 7低瓦斯隧道施工中防止瓦斯积聚的风速不得小于1. Om/so
5.2. 8低瓦斯隧道施工中,对瓦斯易于集聚的空间和衬砌模板台车附近区域,可采用空气引射器气动风机等设备,实施局部通风的办法,以消除瓦斯聚集。

5.2.9低瓦斯隧道在施工期间,必须实施连续通风。

因检修、停电等原因
停风时,必须撤岀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

当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并在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均不超过0. 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

当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必须制定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

回风系统内还必须停电撤人。

只有经检查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坑道中一切电气设备的供电。

5.2. 10采用平行导坑作回风道时,除用作回风的横通道外,其他不用
的横通道应及时封闭,留作运输用的横通道应设两道风门,防止风流短路。

第三节通风设备
5.3.1低瓦斯隧道采用的压入式通风机必须装设在洞外或洞内新风流中,避免污风循环。

瓦斯工区的通风机应设两路电源,并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一路电源停止供电时,另一路应在15min内接通,保证风机正常运转。

5.3.2低瓦斯工区,必须有一套同等性能的备用通风机,并经常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5.3.3风管出风口到开挖而的距离应小于5m,风管百米漏风率应不大于2%o
5.3.4排放高浓度瓦斯时,必须制定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应控制风流,使排出的风流在同巷道式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1.0%,回风系统内还必须停电撤人。

第六章打钻、爆破及爆破材料的相关规定
第一节打钻作业
6.1.1低瓦斯工区开挖工作面附近20m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小于0. 5%。

6.1.2必须采用湿式钻孔,严禁干式打钻。

6. 1. 3炮眼深度不应小于0. 6mo
6.1.4移挪钻机时,必须切断电源进行,严禁带电作业。

6.1.5检修钻机时,要停电进行,严禁带电作业。

6.1. 7监理单位应对低瓦斯工区使用的爆破材料,爆破地点的瓦斯浓度检查严格把关。

第二节爆破作业
6.2.1低瓦斯工区装药与爆破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瓦斯工区爆破点20ni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小于0.5%;
(2)爆破点20m内,矿车、碎石、煤渣或其他物体阻塞开挖断面不得大于1/3;
(3)通风应风量足,风向稳,局扇无循环风;
(4)炮眼内每、岩粉应清除干净;
(5)炮眼封泥不足或不严不应进行爆破。

6. 2.2低瓦斯工区爆破钻孔装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电雷管起爆时严禁反向装药。

采用正向连续装药结构时,
雷管以外不得装药卷;
(2)在岩层内爆破,炮眼深度不足0.9m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1/2;炮眼深度为0.9m以上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2/3。

在煤层中爆破,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1/2。

6.2.3低瓦斯工区钻孔封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炮眼的剩余部分应用炮泥封堵;
(2)炮泥应用水泡泥和黏土炮泥。

水泡泥外剩余部分应用黏土炮泥填满封实;
(3)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泥。

6.2.4爆破网路和连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采用串联联接方式,线路所有连接接头应相互拧紧,明线部分应包覆绝缘层并悬空;
(2)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若必须在同一侧时,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距离;
(3)母线应采用具有良好绝缘性和柔软性的铜芯电缆,并随用随挂,严禁将其固定。

母线的长度必须大于规定的爆破安全距离;
(4)必须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
(5)严禁瞬发电雷管与毫秒电雷管在同一串联网路中使用。

6.2.5在低瓦斯工区爆破作业时,爆破15min后应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瞎炮、残炮等情况,遇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

在瓦斯浓度小于1%,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解除警戒后, 工作人员方可进入开挖工作面工
作。

第三节爆破材料
6.3.1低瓦斯工区的爆破作业必须采用煤矿许用炸药。

6.3.2低瓦斯工区必须采用电力起爆,并使用煤矿许用电雷管, 严禁使用秒及半秒级电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大于130ms o
6.3.3电力起爆必须使用防爆型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一个开挖工作而不得同时使用两台及以上起爆器起爆。

第七章电气设备与施工机械的相关规定
第一节_般规定
7.1. 1渝湘高速公路低瓦斯隧道内可以使用非防爆型电气设备和施工机械。

7.1. 2低瓦斯工区内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机电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不应大于10000V;
(2)低压不应大于1140V;
(3)照明、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在低瓦斯工区不应大于220V;在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不应大于127V;
(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应大于36V。

7.1.3低瓦斯工区内的配电变压器严禁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洞外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瓦斯隧道内供电。

7.1.4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其带动机械外露的传动和转动部分,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

第二节电缆
7.2.1低瓦斯工区内高压电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敷设的电缆的电缆应根据作业环境条件选用;
(2)移动变电站应采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
(3)电缆应釆用铜芯。

7.2. 2低瓦斯工区内低压动力电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铠装铅包纸绝缘电缆、铠装聚氯乙烯电缆或不延燃橡套电缆;
(2)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缆,应采用专用的不延燃橡套电费;
(3)开挖而的电缆必须采用铜芯。

7.2.3低瓦斯工区内固定敷设的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电缆、不延燃橡套电缆或矿用塑料电缆。

7.2.4电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应悬挂。

悬挂点间的距离,在竖井内不得大于6m,在
正洞、平行导坑和斜井内不得大于3m;
(2)电缆不应与风、水管敷设在同一侧,当受条件限制需敷设在同一侧时,必须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间距应大于0. 3m;
(3)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同一侧时,其间距应大于0. Imo 高压与高压、低压与低压电缆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 05m。

第三节电器与保护
7.3.1低瓦斯隧道内的电气设备不应大于额定值运行。

7.3.2低瓦斯隧道内的低压电气设备,严禁使用油断路器、带油的起动器和一次线圈为低压的油浸变压器。

7.3.3隧道内高压电网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得大于20A。

7.3.4禁止高压馈电线路单相接地运行,当发生单向接地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低压馈电线路上,必须装设自动切断漏电线路的检漏装置。

7.3.5为了防止雷电波及隧道内引起瓦斯爆炸,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经由地而架空线路引入隧道内的供电线路,必须在隧道洞口处装设避雷装置;
(2)由地而直接进入隧道洞内的轨道和露天架空引入(岀)的管路,必须在隧道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集中接地;
(3)通信线路必须在隧道洞口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7.3. 6隧道内36V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威信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都必须有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值应满足下列要求:
(1)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2Q;
(2)每一移动式或手持式电器设备与接地网间的保护接地,所用的电缆芯线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Q。

第八章局部瓦斯积聚排放措施
8.1低瓦斯隧道内凡发现停风地点瓦斯浓度超过1 %,恢复通风前必须编制瓦斯排放措施进行排放。

8.2排放瓦斯措施由施工单位总工程师组织编制、贯彻。

排放瓦斯的措施,必须根据不同地点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禁止使用“通用”措施,更不准几个地点共用一个措施。

8.3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1)采取措施排放瓦斯,要计算排放瓦斯量、供风量和排放时间,制订排放瓦斯的方法,严禁“一风吹”,确保排瓦斯的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 5%;
(2)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器设备的位置、瓦斯探头的监测位置,必须做到齐图齐文,并在图上注明;
(3)明确停电撤人范围。

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师I室、巷道和被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区域,必须撤出人员,停止作业,指定警戒人员的位置,禁止其它人员进入;
(4)排放瓦斯流经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戒牌和设专人看管;
(5)瓦斯排完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必须完好。

只有排放瓦斯巷道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方准指定专人恢复供电;
(6)加强排瓦斯的组织领导和明确排放瓦斯人员名单,落实责任。

8.4排放瓦斯措施由施工单位总工程师组织各有关单位进行会审后方可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排放瓦斯。

审批后的排放瓦斯措施,由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并指挥排放工作。

8.5瓦斯浓度在3%以下由施工单位项目部和瓦检员负责排放。

瓦斯浓度超过3 %,由救护队负责排放。

8.6建立瓦斯排放台帐,每次排放都必须认真填写台帐。

第九章瓦斯事故预防及处理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9.1.1渝湘高速公路低瓦斯隧道首先必须由施工单位总工程师组
织编制《隧道瓦斯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通过贯彻落实,达到防止瓦斯事故发生,并在发生事故时,有效地控制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灾人员的目的。

9.1. 2隧道瓦斯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本隧道的地质和自然因素,列举出在发生瓦斯异常涌出时
的预兆;
(2)根据隧道瓦斯涌出特征及积聚规律,提出预防在低瓦斯隧道中
发生瓦斯燃烧、瓦斯爆炸等重大灾害事故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必要的物
质准备;
(3)隧道中瓦斯事故发生后,配合救护队抢险救灾并组织灾区人员
自救和安全撤离灾区的措施;
(4)处理各种瓦斯事故的指导原则和具体措施,以及为缩小事故范
围、迅速而安全地消除事故危害所必须的工程、设备、器材、工具的数量,
使用地点、使用方法和管理方法等;
(5)处理事故的组织领导和有关单位、部门及其领导人的任务、职
责、通知方法和顺序;
(6)有关事故抢险和处理必备的技术资料;
(7)事故抢险救灾处理结束后,恢复生产的措施。

第二节瓦斯事故预防措施
9.2. 1渝湘高速公路所有低瓦斯隧道开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及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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