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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 0000000000000000 工程名称: XXX房地产项目

工程地点:峨秀湖西侧空地

甲方: 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XXX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日期: 2015年12月1日

签订地点:中国四川省峨眉山市

XXXXXXX

《峨眉山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委托人: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监理人:XXX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由甲方开发的XXX工程,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甲乙双方之间如有其它合同、协议、往来函件等与本合同有不相符的,概以本合同为准。

第一条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XXX住宅小区;

2. 工程地点:峨秀湖西侧空地;

3. 工程规模:建筑面积暂定100000平方米;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1000000000。

第二条监理范围

2.1按照过程:(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2.1.1 施工准备阶段

2.1.2 施工阶段

2.1.3 入伙准备阶段

2.1.4 保修阶段

2.2 按照工程项目:(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以施工图纸为准)

2.2.1 土方开挖及边坡(基坑)支护工程;

2.2.2 基础工程;

2.2.3 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结构、装饰);

2.2.4 安装工程:给排水、电气(强、弱电)、空调通风、消防、人防及设备安装、室外道路、电梯安装工程、配电房安装工程、甲方分包工程、甲供材料设备验收、小区配套工程;

2.2.5 配合销售工程:样板房、售楼处、室外环境和园建、配合销售等工程及材料设备验收;

2.2.6室外工程:道路及室外管网工程、园建绿化工程、室外配套工程等;

2.2.7小区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其它单项、分部、分项和零星工程。

第三条监理期限

3.1 施工工期:

开工日期:2015年12月31日;竣工日期:2018年12月31日。

3.2 监理期限:自土方开挖至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保修期满二年(监理开始进场工作的日期以甲方的正式通知为准)。

3.3 保修期满并不意味着监理责任的终止,有关监理责任的有效期按照国家和地方法规执行。

第四条甲方工作

4.1 告知

甲方应在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4.2 提供资料

甲方应按照附录约定,无偿向乙方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4.3 提供工作条件

甲方应为乙方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4.3.1 甲方应按照附录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乙方无偿使用。

4.3.2 甲方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乙方履行本

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4.4 甲方代表

甲方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甲方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甲方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乙方。当甲方更换甲方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4.5 甲方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甲方对乙方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乙方。

4.6 答复

甲方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乙方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甲方认可。

4.7 支付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酬金。

第五条乙方工作

5.1 乙方履行职责

5.1.1乙方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以下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版,房屋建筑部分)(8)《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等

5.1.2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5.1.3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5.1.4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5.1.5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5.2 乙方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5.2.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5.2.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5.2.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5.2.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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