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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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保障集团经营活动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公司。
第三条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在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由集团总裁分管,审计监察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通过对经营管理活动中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为集团的经营发展、效益提升提供服务。
第二章审计范围
第五条审计监察部对集团本部及所属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对财务预(决)算、财务经营状况、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经济合同的执行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六)对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七)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八)集团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内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审计监察部的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领导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等,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实施例行内部审计及经济责任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三)根据集团领导的要求实施专项审计。
(四)参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对内审中发现的制度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审计监察部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
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要求所属公司将其规章制度、薪酬绩效考核方案、营销政策、重大合同等向审计监察部进行备案。
(二)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勘查实物。
(四)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对集团本部及所属公司的电脑系统拥有日常查询的权限。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总裁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并向集团提出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依据
第八条审计监察部进行内部审计的依据如下: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四)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度、目标责任书及合同。
(五)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经营管理政策及措施。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九条例行审计程序
(一)审计监察部根据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拟订审计计划,经集团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三)实施审计前,应当提前一周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若遇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况,经集团领导批准可以电话通知后立即进场审计),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提前准备好相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审计。
(四)审计人员进场审计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
证、账簿、报表、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五)审计人员进场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在现场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
(六)现场审计及资料收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应提出内审报告初稿。
(七)将内审报告初稿与被审计单位沟通,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及补充的资料信息,对报告进行完善并定稿,报告应客观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八)定稿的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若有异议,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监察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由审计监察部汇总资料后报集团领导决定是否同意复审。如需复审,由集团领导另行安排外部审计机构进行。
(九)审计报告经集团领导审批后做出审计决定,审计决定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予以执行。
(十)审计监察部有权对重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十条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一)对集团及所属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
的经济责任,应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二)经济责任审计按集团《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专项审计程序
(一)除以上各项规定的审计事项以外,审计监察部有权对审计范围内单位财务收支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有权对工程及维修项目预、决算和施工过程进行专项审计。
(二)专项审计不包含在年度审计计划内,可因发生重大事件、举报等原因由集团领导审批决定立项。
(三)专项审计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专项审计工作组,工作组成员除审计监察部人员外,可邀请集团其他职能部门、外部机构人员参加。
(四)专项审计工作组成立后,应立即制定项目审计方案,审计实施的程序与例行审计相同。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审计监察部设立专
人负责。
第十三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