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供应商及所购兽药质量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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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供应商及所购兽药质量评估制度

一、目的:

为确保质量管理过程的持续改进,促进购进兽药的结构优化,不断提高兽药经营质量。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兽药进货质量评估

三、责任人:质检负责人

四、正文:

1、对首营企业进行评估时,应组织进行实地考察,考察企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技术人员状况、储存场所、质量管理体系、检验设备及能力、质量管理制度等,并重点考察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满足兽药质量的要求等。

2、质检负责人应每年对供货企业进行评审,以确保其合法性。评审项目包括:

⑴、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兽药种类及名称;

⑵、供货单位要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即国家兽药标准;

⑶、供货单位生产的产品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

3、质检负责人每年应对进货情况进行综合质量评审,评审结果存档备查。

4、质量评审应针对上一年度所经营兽药的各项质量指标,在对所经营兽药的整体质量情况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对兽药入库验收合格率、在库储存的稳定性、销后退回情况、顾客投诉、监督抽查、企业质量信誉等内容进行统计。

5、质检负责人应做出进货质量评审报告,评审结果应具体明确,为购进计划的审核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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