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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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研究生的积极性,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2006年开始教育部决定在部分高校实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2009年教育部要求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扩大范围,深化改革。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的指导精神和实施意见,结合我校现阶段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奖助学金制度进行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改革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制度的目的在于强化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科研导向,充分调动和激发博士研究生创新的积极性,促进博士研究生培养与科学研究工作紧密结合。通过奖助学金制度改革,学校增加对博士研究生培养的投入,明确导师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和权利,建立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加强导师对博士生的选择、考核和资助力度,改善博士研究生的生活待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07年及之后入学的非在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
第四条博士生奖助学金体系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由国家发放的普通奖学金,非在职博士研究生都可获得;第二部分为由导师发放的助研、助教、助管岗位津贴;第三部分为由学校发放的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奖学金。
第五条非在职博士研究生都可获得国家发放的普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月360元(按一年十二个月发放),发放年限为3年。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可申请担任导师提供的助研、助教、助管(三助)岗位工作。导师对博士生按照岗位要求进行考核,内容及方式由导师决定。对考核合格的博士生,导师发放每月400元(按一年十二个月发放)的“三助”岗位津贴。对考核优良或考核不合格的博士生,导师可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直至停发)其岗位津贴。导师可从各类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项目和纵向科研项目的学校配套经费的劳务费项目中支出“三助”岗位津贴。
第七条根据导师对博士生担任“三助”岗位工作的考核结果,学校向博士生发放相应的“三助”岗位奖学金,最高发放额为每月400元(按一年十二个月发放)。
第三章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八条博士生获得的普通奖学金(每月360元)由财务处根据相关规定按月发放到博士生个人账户上。
第九条导师每季度对担任“三助”岗位工作的博士生按照岗位要求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成绩按时发放“三助”岗位津贴。同时,导师应将考核结果上报所在学院和
研究生院备案。学校财务处根据研究生院汇总提供的导师对博士生的考核结果,将“三助”岗位奖学金按月发放到博士生个人账户上。
第四章其它
第十条对超出基本学习年限的博士生,如已获得学校培育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者将按照“浙江工业大学培育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试行办法(浙工大发[2008]5号)”的相关条例执行;其他博士生将不再享受各种奖助学金,可由导师通过“三助”岗位提供生活津贴,额度由导师自行掌握。
第十一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正式进入博士阶段的当月起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2010年3月1日起试行,由研究生院(筹)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