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意见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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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普陀区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船舶修造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企业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区船舶修造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标准,现就我区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监管工作指导方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五条第
三款精神以及《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第八章规定,进一步落实船舶修造企业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全面实行普陀区船舶修造企业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制度,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从源头上遏止事故发生。
二、监管工作指导要求
针对我区船舶修造企业生产事故特点,根据各企业实际生产工艺流程,分析作业危害程度,确定危险作业类别及相关安全监管等级,
制定现场安全监护人员管理制度。按照“企业培训、部门考核”的原则,配备专门人员实行现场监管。
(一)船舶建造企业基本工艺流程
钢料出库预处理切割下料小组立中组立
冷热加工
分段制作分段脱胎分段预舾装分段喷涂
分段总组总段合拢船体涂装船舶下水
机器设备安装
码头舾装船舶试验及试航船舶交付
(二)船舶建造主要危险源及监护基本要求(见附件2)
(三)船舶修理企业基本工艺流程:
船舶进厂工程勘验生产准备生产实施
工程试验及交验船舶开航
(四)船舶修理改装主要危险源及监护基本要求(见附件3)
(五)船舶修造危险作业基本类别:
1高处作业;2明火作业;3船舶及封闭舱作业;4合拢作业;5船舶下水作业;6高温作业;7起重作业
(六)船舶修造事故伤害基本类别:
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锅炉爆炸;12容器爆炸;13其他爆炸;14中毒和窒息;15其他伤害
三、监管工作主要部门及人员职责
船舶修造企业危险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制度实行“综合监管”原则:(一)区经济贸易局负责督促企业建立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现场监护人员管理制度及相关的教育、培训、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负责
浙江省地方标准《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有关条款的宣传、贯彻及落实工作,参与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达标
工作。
(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危险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制
度落实工作的检查、监督工作。负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地方
标准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
达标工作,协同区经济贸易局开展《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宣传、贯彻及落实工作。
(三)海洋与渔业、人事劳动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
消防、港务、海事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
专业监管职责。
(四)乡、镇(街道)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船舶修造企业履行地
方政府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监督企业危险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制度的建立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的管理。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根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授
权事项依法履行相应行政执法权限,具体落实危险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工作的执法检查。
(五)船舶修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
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和完善本企业危险作业类别和监管等级的确定、
现场监护人员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等各项企业规章制度,并确保制度在企业内部的全面实行。
其他企业负责人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具体法律责任。
船舶修造企业依法对所属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统一协调、统一管理职责。
(六)船舶修造企业所属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对承包、承租项目
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主体监管责任。负责落实船舶修造企业危险作业现场监护人员的配备及有效监护。
(七)船舶修造企业生产、经营、仓储、运输、财务、人事等其
他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承担相关管理责任。
(八)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承
担日常监督、检查职责。负责对危险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九)船舶修造企业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对危险作业行为依法履行
专项监督、检查、管理职责。
四、现场安全监护人员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对船舶修造企业现
场安全监护人员实行以下管理制度:
1、船舶修造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浙江省船舶修造企
业安全生产标准》规定对本企业的作业行为按危险作业类别进行归类,并制定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2、船舶修造企业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安排现场安全监护人员
进行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3、船舶修造企业必须保证现场安全监护人员独立行使监管职责,建立并完善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监护人员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等相关规定。
4、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应当由企业进行专业安全管理教育培训,
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持证上岗。
5、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在危险作业未结束前,不得擅离岗位。
6、对同一危险作业,因工作期存在连续性需配备两个以上现场
安全监护人员的,必须实行相邻现场安全监护员交接班制度。
7、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必须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对现场存在的重大事故预兆和事故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
8、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行为和一时无法消除的事故隐患,现场
安全监护人员必须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撤出作业现场,并及时向负责人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