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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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分析《环境保护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修改建议,为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环境环境法问题建议
我国的现行环境保护法颁布施行于1989年,自颁布实施以来,对推动人们树立
环保意识,保护和改革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的, 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也日益突出。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环境保护法己显得力不从心,实践证明,环境保护法已难以适应时代和环境工作的需求,修改环境保护法已刻不容缓,作为一名基层的环保工作者,通过自己的亲身工作体会,就环境保护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修改建议做些初步探讨。
1、环境保护法存在的几个问题
1.1立法目的,指导思想急待重新定位
环境保护法第一条叙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将立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了经济目的上,既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经济建设,则当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发生矛盾时,环境保护就会让位于经济建设,必须形成“发展优先”的政策格局。在一定的程度上走了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路,导致了我国环境污染严重的现状。而目前,可持续发展和追求人与环境的和谐共处己经成为世界各国环境立法所普遍追求的价
值目标,大多数国家选择环境优先的战略,党中央、国务院也将可持续发展明确为基本战略,这就使得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的重新定位已势在必行。
1. 2环保职责定位不到位,缺乏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环境保护法将环保职责定位在政府环境主管部门上,而没有定位在各级政府身上,这就减轻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削弱了环境执法力度,也为政府的随意决策留下了隐患。导致有些政府领导干部不能从战略高度去认识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重要性,错误的认为环境保护是环保部门的事,与已无关。虽说在环境保护中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但由于缺乏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的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这就使得少数政府领导干部对环境质量负责的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这就使得少数政府领导干部嘴上说环保如何的重要,却在实际工作中将环境保护置之度外,甚至成为环境违法行为的保护伞和挡箭牌,以致地方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环保职责定位的不到位以及环保问责任制度的缺乏使得政府环保责任成为一纸空文。
1.3行政管理权限设置不科学,缺乏可操作性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责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时又规定国家其他13个行政主管部门依然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据此,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的是统管和分管相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执法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执法主体林立,执法权力执法责任分散,因此,极易出现有好处的事项各
部门争着管辖,反之相互推诿。同时,针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到
底行使哪些职权,而其他部门又行使哪些职权,环境部门的统管地位体现在哪
些方面,其他部门不履行职责环保部门怎样处置等等,环境保护法均没有做出
具体规定,再加上环保部门的行政级别同其他部门是平行关系,甚至低于某些
职能部门,致使环保部门不能也无法监督这些部门,所谓的统一监管在实践中
也成为一句空话。
1.4环境执法强制力不够,导致监管难以到位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环境质量也有了更高的要求,一遇到环境污染问题,总希望环保部门能立竿见影,立即制止环境违法行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而在环境行政监管方面,环境保护法却没有赋予环保违法行为,必须按法律程
序一步步走,而不能当场强制制止。由丁•缺少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取缔
等
行政强制手段,使得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环保部门“无为”、“无位”现象十分严重。既造成人民群众的不满意,也严重损伤了环境保护法的尊严。
2.环境保护法修改建议
2. 1在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上确立环境优先的基本原则
在可持发展的基本战略背景下,在当前全国环境保护法工作严峻形势下,必须
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重新定位,确立环境优先的基本原则,把
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保护法的最终目的。
2. 2在职责定位上,确定政府为环境第一责任人,并建立环保问责制
应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政府,每个公民、企业、社会
团的共同责任,但首先是政府的责任,党政一把手是本区域内环境保护的第一
责任人。同时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制度。将环
保绩效作为干部的一项重要政绩来考核,实行环保工作一票否决制;对不履行
环境责任造成环境违法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坚决追究责任。
2. 3理顺环境执法体制,落实环保部门统一监管职责
针对环境执法主体过多,执法权力过子分散,环境执法比较混乱的现状,环境
保护法必须改革现行环境执法体制,理顺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权限,要最大限度地统一环境执法主体,整合环保行政资源,把分散于各职能
部门的执法权尽量集中到环保职能部门。
2. 4赋予环保部门真接行政强制执行权,建立和完善环境行政强制制度
目前,环境保护法授予环保部门的权限是检查权、罚款权、建议权,这个权限
范围已远远不能适应环境保护的需耍,为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根
本利益,环境保护法有必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强制制度,强化环境行政执法,提
高环境执法效率。要赋予环保部门直接行政强制执行权,如查封、扣押、没收、
停产等强制措施的权力,从而保证执法人员能立即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使环
保执法真正硬起来,这样才能做到即使人民群众满意,又维护了环境保护法的
尊严。
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是造福子孙后代的需要,更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实现历史性转变的需要,相信,随着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和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一定能百尺竿头,更进一步,迈向一个新的历史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