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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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国

土资源局:

为规范我省省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局《广东省现代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保护

和补充耕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财政资金中安排的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项目。

第四条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七)土地整理项目优先在基本农田保扩区.粮食生产区安排。

第五条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落实资金,统筹安排;

(二)突出重点,分级管理;

(三)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四)绩效管理,奖优罚劣。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申报条件

(—)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

划;

(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具备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

(三)建设规模。土地开发在200亩以上(含200亩);土地整理在1000亩以上(含1000亩);土地复垦在50亩以上(含50亩).

(四)土地开发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

60%;土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lO%,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率不低于3%:土地复垦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40%.

(五)地类。地类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符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有关规定.

(六)坡度.项目建设范围坡度小于25度。

(七)水源及交通.水源丰富,通过合理的工程措施,可满足项目建成后的农作物灌溉要求;交通方便,有机耕路通达项目点,可满足工程施工.生产运输需要.

(八)经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同意。

(九)项目区土地权属无争议.

第七条建设计划下达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级以上市的基本农田面积。耕地后备资源和省级资金筹措等因素分配下达下年度省级项目建设计划指标。

第八条申报程序和时限

项目申报分为立项申报、初步设计与预算申报两个阶段.

(一)立项申报.

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投财政部门按照省分配的省级项目建设计划指标的1:1~1.5的比例申报项目,经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级财政局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逾期不上报项目申报资料或申报额度不足部分视为自动放弃,所对应的额度指标将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调剂安排给其他地级以上市.每年9月30日为地级以上市向省申报下一年度立项申请的截上时间、省国土资源厅在两个月内完成项目立项审核,于每年12月15日前联合省财政厅下达次年项目立项通知,同时抄送省农业厅.

(二)初步设计与预算申报.

由县级国土资源局联合同级财政局直接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初步设计与预算申报的截止时间为3月30日。省国土资源厅在两个月内完成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审核和预算初审及行文报送省财政厅进行项目预算审批。省财政厅在7月15日前下达项目预算。

第九条申报材料

(一)项目立项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2.项目建议书和摘要书,附电子文档;

3.项目区最新的1:10000地形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图);

4.项目总体规划图;

5.项目地类面积统计表(统计项目区红线范围内全部图斑地类,并应注明不列入项目建设规模的田斑地类和区内的基本农田面积);

6.县级农业部门对项目建设地点和内容是否与其他现代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重复的审核意见;

7.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

8.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土地管理、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论证的意见;

9.涉及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同意实施项目的证明;

10.项目区土地权属证书的复印件,并在宗地图上用红线标明项目范围;

11.有关影像资料和图片.包括直观反映项目区的边界.土地利用现状、主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标志物的影像资料和图片,并配以简要说明。

(二)项目初步设计与预算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2.项目初步设计报告,附电子文档;

3,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图;

4.项目总体规划图;

5.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

6.项目投资预算书;

7.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对初步设计的反馈意见。

第十条新增耕地指标分配。项目新增耕地指标50%由省统一安排,50%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安排。

第三章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应实行公告、工程招投标、项目法人和工程监理等制度,采取合同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预算,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报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批准后,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委托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并分别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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