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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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强化资源要素支撑全力推进省重大项目开工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强化资源要素支撑全力推进省重大项目开工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强化资源要素支撑全力推进省重大项目开工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粤办函〔2021〕227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强化资源要素支撑全力推进省重大项目开工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22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强化资源要素支撑全力推进省重大项目开工建设的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自然资源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20日广东省强化资源要素支撑全力推进省重大项目开工建设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强化重大项目的资源要素精准配置,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打造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支点,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聚焦纳入国家有关重大项目清单和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含预备项目计划)的项目(以下简称省重大项目),加强系统谋划、部门联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制度供给,全面统筹、高效配置资源要素,不断提升审批质量和审批效率,服务支撑省重大项目依法开工建设,全力打造高质量发展动力源,为我省“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强劲动力。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

聚焦要素精准配置和审批效率提升两大目标,着力解决省重大项目服务支撑堵点难点痛点问题,全面推进项目建设。

(二)坚持依法依规和改革创新相结合。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用地审批管理模式,改革资源要素供给制度,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2•【字号】粤府〔2017〕113号•【施行日期】201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粤府〔2017〕1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现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节能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意见-深府办[2009]11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意见-深府办[2009]11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意见(深府办〔2009〕1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农田改造工作,根据《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加快落实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任务保护耕地红线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

我市现状耕地和基本农田分布零散,不利于规模化、现代化耕作,也不利于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按照全省和我市统一部署,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加快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改造工作,落实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

二、加强组织,密切配合,形成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工作合力(一)建立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共同责任制度。

基本农田改造是我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重要部分,各有关单位在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中的职责分工如下:市基本农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作,负责组织项目的前期审核和验收;市规划国土部门牵头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专项规划,对耕地后备资源地块进行登记造册,参与项目验收,对补充耕地数量的真实性负责,建立补充耕地的指标台账,做好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工作,完成项目的信息备案;市农业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参与项目验收,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进行把关,指导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按行业规范采集土壤样品和送检,及时向市规划国土部门提供项目备案信息,配合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专项规划,指导和跟踪补充耕地的种植管理;市城管部门参与项目验收,配合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专项规划;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监管我市补助资金,负责省级补助资金的申请和管理,参与项目验收;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牵头解决项目涉及的征(转)地问题,确保顺利进场施工,市规划国土部门予以政策指导和必要协助;市发展改革、人居环境、监察、审计等部门依职责做好项目管理相关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前期审核申报、项目实施、验收申请等工作。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92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92号)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2年11月26日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进行耕地储备指标交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耕地储备指标,是指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经验收确认并经国土资源部备案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

本办法所称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是指按照本办法以出售和购买等方式转让和受让耕地储备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市土地交易机构负责履行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职能,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是市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市级交易机构)。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广州土地交易机构作为省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易机构),负责组织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

省人民政府对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级和市级交易机构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印发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7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补充耕地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将未利用地、园地(不含可调整园地)、山坡地以及建设用地开发改造为耕地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市、县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金补充耕地的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项目的前期审核、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项目选报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三)保护和改进生态环境,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双重功能,防止水土流失,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四)《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 -2020年)》所确定的陆域严格控制区、土地权属有争议、无灌溉水源、以及25°坡度以上山坡地等土地,不得用于补充耕地;(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第六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社会资金以合资或独资的方式参与补充耕地工作,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能够有偿转让,但投资风险自负。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1.09•【字号】粤财综[2004]186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4]186号)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国土资源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和《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的规定,为确保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持农业土地开发的重大决策落到实处,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抑制城市盲目扩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和《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为规范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和使用管理,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节定义1. “土地管理”是指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进行管理的行为。

2. “土地使用权”是指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益。

3. “批准机关”是指依法对土地开发、利用等相关行为进行审批和批准的部门。

4. ...第二章土地供应管理第一节土地供应计划1. 确定土地供应计划的依据和程序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土地供应计划,经省级或市级批准后实施。

2. 土地供应计划的内容土地供应计划应包括土地用途、面积、供应方式、供应时间、供应对象等具体内容。

第二节土地出让1. 出让方式和程序土地出让可以采用招投标、协议等方式进行,具体程序按照相关法规进行。

...第三章土地使用管理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取得与转让1.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同时满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的要求。

2.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需要经过批准机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土地使用权期限管理1. 土地使用权期限的确定土地使用权期限根据土地用途和具体情况决定,一般不超过70年。

2. 续期和恢复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根据规定进行续期或恢复。

...【附件】1. 《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了广东省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目标,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和发展趋势等内容。

2. 《广东省土地供应计划》:详细列出了广东省土地供应的计划内容,包括土地用途、面积、供应方式等信息。

3.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2. 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者依法获得的使用权益。

3. 批准机关:具有土地审批和批准权力的政府部门。

4. ...。

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保护和补充耕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财政资金中安排的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项目。

第四条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七)土地整理项目优先在基本农田保扩区.粮食生产区安排。

第五条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落实资金,统筹安排;(二)突出重点,分级管理;(三)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四)绩效管理,奖优罚劣。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六条申报条件(—)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具备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三)建设规模。

土地开发在200亩以上(含200亩);土地整理在1000亩以上(含1000亩);土地复垦在50亩以上(含50亩).(四)土地开发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60%;土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lO%,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率不低于3%:土地复垦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40%.(五)地类。

地类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符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有关规定.(六)坡度.项目建设范围坡度小于25度。

(七)水源及交通.水源丰富,通过合理的工程措施,可满足项目建成后的农作物灌溉要求;交通方便,有机耕路通达项目点,可满足工程施工.生产运输需要.(八)经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同意。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2020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2020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1993年11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发经营企业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经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法人、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从事房地产开发及其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由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开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外商投资的房地产经营企业(以下合称开发经营企业)进行。

金融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设立开发经营企业。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开发经营企业第五条开发经营企业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房地产开发和经营单位,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四个等级,并按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项目。

一、二、三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分别不得少于二千万元、一千万元和五百万元;中级以上技术和经济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二十人、十人和五人;从事综合开发的经历分别不得少于五年、三年、二年;有相应从事综合开发的实绩。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6月1日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动节约集约用地,提升用地效率,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相关工作,做好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管理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按照数字政府集约化建设要求,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支撑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开发利用、不动产登记、土地调查、生态保护修复、执法监督等事项的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土地管理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9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9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9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实施的需要为依据,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征地工作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以及发展经济与稳定农业基础的关系。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原则上不得征用。

确需征用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国家建设需要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征地工作由同级国土部门负责实施。

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直接征用农村集体土地。

第二章征地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落实有关政策,组织各方面的力量,依法、有效地实施本辖区内的统一征地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国土部门做好实施征地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市、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协同国土部门完成征地工作任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1.28•【字号】•【施行日期】2000.01.0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8日起施行根据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修正根据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第三条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辖区或乡(镇)设立土地管理机构,负责该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登记发证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同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

关于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的暂行办法

关于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的暂行办法粤国土资规保发〔2010〕89号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范竣工验收程序,确保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财政资金中安排的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项目计划与预算、规划设计文件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第四条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新增耕地面积及质量情况,项目设计变更情况,组织管理和“五项制度”执行情况,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情况,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县级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竣工自验,同时通知县级农业局开展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工作;自验合格的项目,向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竣工初验申请。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竣工初验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初验;竣工初验合格的项目,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新增耕地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和农业局联合组织初验。

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及时转给省土地开发储备局,省土地开发储备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组,实地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省土地开发储备局将竣工验收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核发竣工验收意见。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省土地开发储备局提出整改意见,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

整改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就整改内容重新进行竣工验收。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六年二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实行代建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四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的规定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的规定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的规定(试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3月20日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9〕93号发布自2009年5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保证工程勘测设计质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1~1013-2000)、《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各级财政投资和社会融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勘测设计管理工作,并对勘测设计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为目的,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切实保护耕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第五条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活动,应坚持先勘测、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勘测设计活动,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技术标准,并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章项目测绘及工程地质勘探第七条项目通过前期审核(省级财政资金的项目为立项批复,下同)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区的地形地貌进行测绘。

同时,项目区外与项目相关的必要的水系、道路及重要参照物也必须进行测绘,以反映与区内的相互关系。

第八条项目区测绘成果必须能满足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量计算、施工放样、拆迁及青苗补偿统计等要求。

第九条项目的测绘应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其中,使用财政资金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确定测绘单位。

测绘承担单位应依照《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等相关技术规程,编写技术设计书,依法进行测绘。

第十条土地开发整理测绘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精品文档]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精品文档]

印发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补充耕地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将未利用地、园地(不含可调整园地)、山坡地以及建设用地开发改造为耕地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市、县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金补充耕地的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项目的前期审核、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项目选报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双重功能,防止水土流失,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四)《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确定的陆域严格控制区、土地权属有争议、无灌溉水源、以及25°坡度以上山坡地等土地,不得用于补充耕地;(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第六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社会资金以合资或独资的方式参与补充耕地工作,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可以有偿转让,但投资风险自负。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7•【字号】粤府办[2004]118号•【施行日期】2004.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11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

去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部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作部署,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我省清欠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目前我省2003年及2003年以前拖欠的建筑农民工工资已绝大部分得到清偿,建设领域拖欠的工程款工作也按既定的计划稳步推进。

但必须清醒认识到,我省清欠工作离国务院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距离,还存在不少突出的问题,如部分市县领导重视不够,组织落实不力;相关部门分工不明确,联动工作机制尚未形成;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方式还不够规范,部分地区清欠工作进展缓慢等。

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把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作为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行动,切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努力克服困难,狠抓落实,坚决完成清欠任务。

二、落实措施,切实解决好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确定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制定具体措施,清理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补充耕地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将未利用地、园地(不含可调整园地)、山坡地以及建设用地开发改造为耕地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市、县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金补充耕地的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项目的前期审核、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项目选报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双重功能,防止水土流失,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四)《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确定的陆域严格控制区、土地权属有争议、无灌溉水源、以及25°坡度以上山坡地等土地,不得用于补充耕地;(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第六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社会资金以合资或独资的方式参与补充耕地工作,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可以有偿转让,但投资风险自负。

第二章前期审核和规划设计第七条在对适宜开发整理的耕地后备资源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基础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级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环保、财政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有量缺口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编制本地区专项规划,并造册登记耕地后备资源地块,由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及报告要求见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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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规范我省省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局《广东省现代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保护和补充耕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财政资金中安排的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项目。

第四条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七)土地整理项目优先在基本农田保扩区.粮食生产区安排。

第五条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落实资金,统筹安排;(二)突出重点,分级管理;(三)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四)绩效管理,奖优罚劣。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六条申报条件(—)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具备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三)建设规模。

土地开发在200亩以上(含200亩);土地整理在1000亩以上(含1000亩);土地复垦在50亩以上(含50亩).(四)土地开发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60%;土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lO%,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率不低于3%:土地复垦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40%.(五)地类。

地类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符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有关规定.(六)坡度.项目建设范围坡度小于25度。

(七)水源及交通.水源丰富,通过合理的工程措施,可满足项目建成后的农作物灌溉要求;交通方便,有机耕路通达项目点,可满足工程施工.生产运输需要.(八)经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同意。

(九)项目区土地权属无争议.第七条建设计划下达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级以上市的基本农田面积。

耕地后备资源和省级资金筹措等因素分配下达下年度省级项目建设计划指标。

第八条申报程序和时限项目申报分为立项申报、初步设计与预算申报两个阶段.(一)立项申报.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投财政部门按照省分配的省级项目建设计划指标的1:1~1.5的比例申报项目,经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级财政局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

逾期不上报项目申报资料或申报额度不足部分视为自动放弃,所对应的额度指标将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调剂安排给其他地级以上市.每年9月30日为地级以上市向省申报下一年度立项申请的截上时间、省国土资源厅在两个月内完成项目立项审核,于每年12月15日前联合省财政厅下达次年项目立项通知,同时抄送省农业厅.(二)初步设计与预算申报.由县级国土资源局联合同级财政局直接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审核。

初步设计与预算申报的截止时间为3月30日。

省国土资源厅在两个月内完成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审核和预算初审及行文报送省财政厅进行项目预算审批。

省财政厅在7月15日前下达项目预算。

第九条申报材料(一)项目立项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2.项目建议书和摘要书,附电子文档;3.项目区最新的1:10000地形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图);4.项目总体规划图;5.项目地类面积统计表(统计项目区红线范围内全部图斑地类,并应注明不列入项目建设规模的田斑地类和区内的基本农田面积);6.县级农业部门对项目建设地点和内容是否与其他现代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重复的审核意见;7.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8.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土地管理、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论证的意见;9.涉及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同意实施项目的证明;10.项目区土地权属证书的复印件,并在宗地图上用红线标明项目范围;11.有关影像资料和图片.包括直观反映项目区的边界.土地利用现状、主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标志物的影像资料和图片,并配以简要说明。

(二)项目初步设计与预算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2.项目初步设计报告,附电子文档;3,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图;4.项目总体规划图;5.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6.项目投资预算书;7.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对初步设计的反馈意见。

第十条新增耕地指标分配。

项目新增耕地指标50%由省统一安排,50%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安排。

第三章项目实施和验收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应实行公告、工程招投标、项目法人和工程监理等制度,采取合同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预算,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报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批准后,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委托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并分别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财政部门下达项目预算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延期开工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延期开工批复意见,延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不按规定时间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省国土资源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已安排的项目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逐级上交省财政。

第十五条建立项目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国土资源局报送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情况,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土地整理中心)。

建设单位对所报送的资料、情况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第十六条施工管理(一)规划设计单位应向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说明工程设计意图,解释工程设计文件。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设计方案和有关的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确需变更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和审批手续.(二)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施工日志,详尽记录施工过程和工程设计变更情况以及工程完成量。

使用材料数量和质量、土石方量等,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单项工程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尽快完成该单项工程进度结算及单项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一)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常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做好监理日志,及时编写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由验收人员签署意见进行确认。

(四)其他单项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应及时签署意见。

未经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施工单位不得申请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五)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编制决算材料,同时,按要求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八条工程施工结束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与预算,按照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有关验收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第十九条项目验收包括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一)工程验收。

对符合工程验收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和设计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

(二)竣工验收。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土地整理中心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二十条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支出范围: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必须的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

具体如下:(一)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修建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收.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措施费组成。

直接工程费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措施费.施工辅助费和特殊地区措施费。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和规费组成.利润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二)设备费,由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构成.(三)其他费用,由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拆迁补偿费组成.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土地清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土地勘测费、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等。

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6%计算.计算公式为: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费率.工程监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所发生的费用。

工程监理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1.5%计算。

计算公式为:工程监理费=工程施工费×费率.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与审计费,开发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的设定费等。

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3%计算。

计算公式为:竣工验收费=工程施工费×率.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土地整理机构)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等。

业主管理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其他费用合计的2%计算。

计算公式为:业主管理费=(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费率。

拆迁补偿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需拆迁的零星房屋,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适当补偿费用。

(四)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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