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择业期间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人社函[2011]54号2011年甘肃省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会暨西部技能实用与创新型人才交流大会中国镇江第四届发展新兴产业人才专场招聘会甘肃政法学院应届毕业生双向选择洽谈会邀请函为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定于4月9-10日在兰州举办“2011年甘肃省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会暨西部技能、实用与创新型人才交流大会、中国镇江第四届发展新兴产业人才专场招聘会、甘肃政法学院应届毕业生双向选择洽谈会”,为此,我们盛情邀请全国各地人事人才部门、广大用人单位及大中专院校届时参会,引进高校毕业生、技能、实用与创新型人才,充分展示地区及单位形象。
现将大会事项函告如下:一、大会概况大会时间:2011年4月9日—10日(周六、周日9:00—15:00 ) 会场一:甘肃省高新技术人才市场(兰州市东岗西路695号)会场二:甘肃省人力资源市场(兰州市皋兰路305号)承办单位:甘肃省高新技术人才市场、甘肃省人才市场。
协办单位:兰州大学、西北师范大学、西北民族大学、兰州理工大学、兰州交通大学、甘肃农业大学、甘肃联合大学、兰州商学院、甘肃政法学院、甘肃中医学院、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兰州城市学院、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甘肃交通职业学院、兰州石化职业学院、兰州资源环境职业学院以及宁夏、青海两省区高校等。
二、参会对象(一)全国各地人才机构、科研院所及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
(二)甘肃省内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的各类工程技术人才。
(三)甘肃及周边省区的科研院所和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分流的技术骨干及中高层管理人员。
(四)甘肃及周边省区大中专院校应往届毕业生。
三、宣传服务(一)在《甘肃日报》、《兰州晨报》、《兰州晚报》、《西部商报》、《科技鑫报》、《人才周刊》、甘肃广播电视总台、兰州广播电视总台、中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西北人才网发布大会新闻及广告。
(二)在甘肃移动人才市场、甘肃各高校就业宣传栏、社区就业栏和大中型企业再就业中心发布大会信息。
甘肃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甘肃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10.15•【字号】甘劳社发[2008]202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甘肃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8年10月15日发布甘劳社发[2008]2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促进充分就业,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5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主就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没有就业经历或就业转失业的城镇户籍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稳定就业满6个月办理失业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甘肃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是劳动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
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登记证》。
《登记证》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核发。
第四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情况通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用人单位参保手续及审核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时,应先查验《登记证》,对未办理《登记证》的,应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第五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集中审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资料时,应核查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办理《登记证》情况。
未办理《登记证》的用人单位不得评定劳动保障诚信A、B级单位。
第二章就业登记第六条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一)劳动者个人信息情况(户口本、身份证);(二)就业单位基本情况;(三)就业类型、就业时间情况;(四)就业单位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五)《登记证》设置的其他内容。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1•【字号】甘政发[2007]79号•【施行日期】2007.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甘政发[2007]7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切实解决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主要目标和基本任务(一)主要目标。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19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意见》(省委发〔2006〕63号)的要求,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下简称“资助政策体系”)。
通过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鼓励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各类急需专业,到艰苦地区或基层单位就业,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任务。
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中逐步建立起国家奖学金、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甘肃省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社会资助并举的资助政策体系。
在中等职业学校建立起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导,以学生参加生产实习助学为核心,以勤工助学和学费减免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
二、主要内容(一)国家奖学金制度。
中央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分配我省,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4.28
•【字号】甘政办发[2008]51号
•【施行日期】2008.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指导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
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5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根据《关于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甘政办纪〔2007〕35号)精神,省政府决定调整甘肃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调整后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刘永富省委常委、副省长
副组长郝远副省长
火荣贵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庞波省人事厅厅长
白继忠省教育厅厅长
成员蔡保成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李德福省人事厅副厅长
孙杰省教育厅副厅长
陆代森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淑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沙仲才省民政厅副厅长
王幸省公安厅副厅长
张旭晨共青团甘肃省委副书记
王廷德省工商管理局副局长
陶君道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负责协调落实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宜,庞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为了理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体制,完善改革措施,健全服务体系,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使毕业生就业工作全面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我委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实施意见的精神,研究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指导和管理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把这项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这不仅是做好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需要,也是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根据《规定》要求积极主动地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
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业生就业工作;2、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3、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委、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调配工作;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人事部不包分配毕业生择业办法五篇
人事部不包分配毕业生择业办法五篇第一篇:人事部不包分配毕业生择业办法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一九九六年一月九日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资源的配置、使用、开发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毕业生,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后国家不负责分配工作的非在职毕业生。
第三条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在多种所有制范围内自主择业,可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工作,也可在其他岗位上工作。
第四条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毕业生,必须在政府人事部门当年下达的增人、增干计划内,有国家人事部或省级人事部门批准的招干、招人指标,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录(聘)用手续。
第五条到国有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鉴证。
第六条毕业生择业按如下程序进行:(一)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到学校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领取《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推荐表》(附件1,以下简称推荐表);(二)毕业生持《推荐表》在规定的择业区域内自主择业;(三)用人单位在《推荐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为毕业生开具人事部统一制发的《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工作介绍信》(附件2,以下简称工作介绍信);(四)毕业生持《工作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并办理落户等有关手续。
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按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七条全民所有制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档案,原则上由所在单位管理。
非全民所有制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档案,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白银市人社局高校毕业生政策
白银市高校毕业生手册白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三年六月就业方针:自主择业市场调节政府促进就业制度: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双向选择就业方向:面向基层面向生产第一线面向国家最需要的地方目录一、就业指南二、就业优惠政策三、咨询电话一、就业指南1、取消《择业通知书》制度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1〕76号)规定,从2011年应届毕业生派遣开始,废止原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择业期间管理办法的通知》(甘人发〔2005〕11号),取消《择业通知书》制度,为离校时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发《就业报到证》。
2010年及以前(含2011年春季毕业的研究生)发放的毕业生《择业通知书》,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2、持《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如何办理报到手续?持《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携带《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原件,到市政府政务大厅(高科技产业园二楼)人社局窗口办理报到手续。
其档案、户口转回家庭所在县(区)。
3、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要按时注册。
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办理择业登记后,必须每半年由本人到县(区)人社部门进行一次未就业注册,登记注册时需出具《择业通知书》、《毕业证》,并由本人在注册表上签字,确认其尚未就业。
连续两次未在县(区)人社部门注册的,视为自主就业,市、县(区)人社部门不再负责办理就业手续。
4、持《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如何办理就业派遣手续?持《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携带就业协议书、《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原件,到市人社局专技科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在白银市以外甘肃省以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经市人社局签注意见后,到省人社厅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在甘肃省以外落实就业的,经市人社局签注意见后,到毕业学校所在地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办理派遣手续。
5、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如何办理就业派遣手续?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择业期内,在白银市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盖有接收单位和县(区)人社部门印章的《择业通知书》原件,到市人社局专技科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
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0.03.31【实施日期】2010.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3月31日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城乡就业工作,把扩大就业和控制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人员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控制失业率等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建立健全责任制,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就业政策督查评估机制,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督查评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促进就业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工作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统计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基础性工作。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5.09•【字号】兰人社发[2014]156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兰人社发〔2014〕156号)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各就业见习基地:现将《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市财政局2014年5月9日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根据《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3〕9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的企事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基地。
第三条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基地自主,公益服务,促进就业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督促检查我市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工作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就业见习基地申报材料的审核;对就业见习基地的监督管理;办理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日常工作。
第五条兰州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贴经费保障工作。
第六条就业见习基地主要职责为:(一)根据就业见习基地的实际需求,制定见习制度;(二)积极与高校和毕业生联系,接受见习报名,组织安排高校毕业生参与就业见习;(三)负责落实见习生的指导老师或传、帮、带负责人;(四)与见习毕业生协商签订《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负责发放兰州市财政提供的每个见习生每月600元见习生活补贴,有条件的就业见习基地应为见习生见习期间的住宿、用餐等方面提供便利。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8•【字号】甘政办发[2005]122号•【施行日期】2005.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22号2005年10月18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结合实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稳步实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一)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是指聘用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度,必须遵循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单位自主聘任、个人自主择业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员聘用制度实施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1]7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1〕7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属各企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6月10日,省委副书记、省长XXX平主持召开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了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省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年底达到85%,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落实好行之有效的就业促进政策(一)继续推进就业促进政策的落实。
近年来,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省委、省政府及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稳定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面对新的就业形势和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和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63号)、《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0〕89号)等文件精神,继续推进文件提出的“六条措施”、“七条意见”和“九大行动计划”的实施。
要在不断实践的基础上,对政策措施进一步充实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甘肃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择业期间管理办法
甘肃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择业期间管理办法第一篇:甘肃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择业期间管理办法甘肃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择业期间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择业期间的管理,帮助和促使择业毕业生尽快就业,保证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择业通知书》发放范围1.省内普通大中专院校甘肃生源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包括省内外非国有单位及实行聘用制、合同制等多种就业形式的国有单位),需继续择业的,发放《择业通知书》。
领取《择业通知书》须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择业通知书发放登记表》。
已落实就业单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发放就业报到证。
到非国有及实行聘用制、合同制等多种就业形式的国有单位就业者人事关系可委托我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代理。
2.省外普通高校甘肃生源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持《就业报到证》回我省报到。
申请在省内继续择业的,可按规定程序换发《择业通知书》。
二、《择业通知书》登记注册1.毕业时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须在一个月内(择业证签发之日起算)由本人到生源市(州)人事部门进行择业登记。
登记时须出具《择业通知书》、毕业证、户口迁移证等手续。
各市(州)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择业毕业生的登记工作,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就业。
超过半年未到生源地进行登记的,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再为其办理毕业生就业有关手续,其档案转回家庭所在县(区)人事部门代理,户口迁回家庭所在县(区)。
非农业户口的,直接迁入家庭户口薄;农业户口的,可在县(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心办理集体户口。
2.持《择业通知书》毕业生在生源市(州)人事部门登记后,应同时到生源县(区)人事部门登记。
每半年(从在市州登记之日算起)由本人到本县(区)人事部门进行一次未就业注册。
登记注册时需出具《择业通知书》、毕业证等手续,并由本人在注册表上签字,确认其尚未就业。
择业通知书_0
择业通知书篇一:20XX届毕业生择业通知书登记表关于填写《择业通知书领取申请表》的通知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原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择业期间管理办法〉的通知》(甘人发[20XX]11号文件)的规定,甘肃省生源毕业生截至目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本人须填写《择业通知书领取登记表》一式一份,签字无误后,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师范类毕业生由甘肃省教育厅)签发《择业通知书》。
就业工作办公室于5月18日至5月30日受理《择业通知书领取登记表》的办理手续,学生在兰州大学就业服务网信息公告栏自行下载填写,学院审核并加盖公章。
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甘肃省生源毕业生不填写《择业通知书领取登记表》,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不为其办理离校、就业等各项手续。
请各学院认真落实,组织学生填写,收齐后于5月30日前统一交至就业办公室。
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须在《择业通知书》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到生源市(州)人事部门进行择业登记。
在生源市人事部门登记之后,直接到生源所在县(区)人事部门登记、落户。
此后,在三年的择业期内,如果落实就业单位,可相应办理就业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每半年由毕业生本人到生源县(区)人事部门进行一次未就业注册。
第一次登记超过规定时间或连续两次未去县(区)人事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视为其已经自主就业,不再为其办理就业有关手续。
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后,按有关规定到相应部门办理就业手续。
其中,在生源市(州)所属单位就业的,由生源市(州)人事部门为其换发《就业介绍信》,其他情况由学校统一到甘肃省人事厅换发《就业报到证》。
换发手续办理完毕后,毕业生可凭就业介绍信或就业报到证迁转户口关系并调档案到就业单位。
按照甘肃省有关规定,甘肃省生源毕业生毕业半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要纳入生源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网。
因此,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在进行第二次未就业注册时,可同时在生源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并向当地政府部门申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9•【字号】甘政办发[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6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切实做好2006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努力完成目标任务。
2006年我省共有普通高校毕业生6.1万人,比上年增加1万人,毕业生数量增幅较大,供需矛盾突出,就业形势严峻。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保持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抓紧抓好。
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定期研究毕业生就业问题,并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成效作为综合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充分、广泛就业,保持就业率基本稳定,力争实现初次就业率(当年9月1日)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的目标,确保顺利完成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
二、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6〕26号)精神,认真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08•【字号】甘政办发[2003]30号•【施行日期】200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3]3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四月八日关于切实做好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和人事部《关于做好200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2003〕1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各院校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一)省上已成立了由省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甘肃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全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各市(州、地)也要尽快成立由政府(行署)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统筹做好本地毕业生就业接收工作。
(二)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本地、本部门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2024年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2篇)
2024年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高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条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竞争激励、激励有为的原则。
第四条高校和学生应当共同努力,提高毕业生的就业质量和竞争力。
第五条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相结合,注重产教融合。
第六条高校应当加强就业指导,提供全方位的职业培训,帮助学生提升就业能力。
第二章毕业生就业服务第七条高校应当设立专门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毕业生就业咨询、就业指导、职业规划等工作。
第八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发布招聘信息,提供实时的就业更新。
第九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规划的咨询服务,帮助学生了解就业形势和职业发展方向。
第十条高校应当组织就业相关的职业培训,开展面试、笔试、实践技能等综合能力提升培训。
第十一条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档案,记录学生就业情况、意向等信息。
第三章毕业生就业保障第十二条高校应当积极引导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就业方向,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教育。
第十三条高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就业信息,帮助他们了解就业形势和市场需求。
第十四条高校应当建立与用人单位对接的机制,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第十五条高校应当与用人单位联合举办就业招聘会、校园招聘等活动,提供更多的就业渠道。
第十六条高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能力培养,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第十七条高校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开展实习实训活动,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
第四章社会支持和监督第十八条政府应当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支持和资助力度,提供相关政策和经济支持。
第十九条社会应当积极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供工作机会和实习岗位。
第二十条高校应当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情况的监督和跟踪,及时了解他们的就业情况。
第二十一条高校应当建立与用人单位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需求和评价。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正文:----------------------------------------------------------------------------------------------------------------------------------------------------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颁发教学[1997]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2、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3、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委、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关于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关于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2•【字号】甘政办发[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关于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60号2008年5月12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省人事厅二○○八年四月三十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2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紧迫感。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2008年,我省高校毕业生总数达到8.1万余人,较上年增长6.1%。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形势严峻,高校毕业生规模增加较快、需要就业人数增多与全省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滞后、新增就业岗位有限的矛盾更加突出;结构性矛盾仍然存在,教育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部分高校毕业生及家长依赖政府安排就业、看重身份就业、固定就业倾向突出,社会就业观念有待进一步转化。
各市州、各部门、各高校要进一步提高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就业促进法,坚持改革方向,巩固现有成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开就业渠道,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加强就业服务,提高就业工作质量,确保毕业生就业率基本稳定,就业人数稳中有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5]9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5]96号2005年12月31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全面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十一五”时期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劳动力市场,在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落实目标责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就业服务、加强失业调控”的要求,以增加就业为重点,注重提高就业质量;以落实就业政策为主线,集中解决政策落实中的操作难点;以强化就业服务为手段,全面推进就业服务的专业化、制度化和社会化;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为中心,推进就业援助制度化;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有组织、成建制、大规模地开展劳务输出;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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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择业期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择业期间的管理,帮助和促使择业毕业生尽快就业,保证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择业通知书》发放范围
1.省内普通大中专院校甘肃生源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包括省内外非国有单位及实行聘用制、合同制等多种就业形式的国有单位),需继续择业的,发放《择业通知书》。
领取《择业通知书》须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择业通知书发放登记表》。
已落实就业单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发放就业报到证。
到非国有及实行聘用制、合同制等多种就业形式的国有单位就业者人事关系可委托我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代理。
2.省外普通高校甘肃生源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持《就业报到证》回我省报到。
申请在省内继续择业的,可按规定程序换发《择业通知书》。
二、《择业通知书》登记注册
1.毕业时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须在一个月内(择业证签发之日起算)由本人到生源市(州)人事部门进行择业登记。
登记时须出具《择业通知书》、毕业证、户口迁移证等手续。
各市(州)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择业毕业生的登记工作,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就业。
超过半年未到生源地进行登记的,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再为其办理毕业生就业有关手续,其档案转回家庭所在县(区)人事部门代理,户口迁回家庭所在县(区)。
非农业户口的,直接迁入家庭户口薄;农业户口的,可在县(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心办理集体户口。
2.持《择业通知书》毕业生在生源市(州)人事部门登记后,应同时到生源县(区)人事部门登记。
每半年(从在市州登记之日算起)由本人到本县(区)人事部门进行一次未就业注册。
登记注册时需出具《择业通知书》、毕业证等手续,并由本人在注册表上签字,确认其尚未就业。
各县(区)人事部门要加强力量,积极做好注册工作。
连续两次未去县(区)人事部门注册的,视为其已自主就业,各级人事部门不再负责办理就业事宜。
三、持《择业通知书》毕业生按规定登记注册后,可继续自主择业,择业期为三年。
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后,按有关规定到相应部门办理就业手续。
其中,在本市(州)内落实了单位的(不含省直、中央在甘单位),由市(州)人事部门换发《就业报到证》;在生源市(州)以外落实单位的,通过毕业学校到省人事厅(师范院校到省教育厅)办理《就业报到证》。
四、各市(州)、县(区)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择业指导管理与服务。
要指定专人,及时办理毕业生择业登记和注册;要配备一定的设备,改善办公条件,保证择业登记注
册工作顺利进行。
各大、中专院校要加强毕业生的就业教育和择业指导,加大宣传力度,使每位毕业生掌握择业的政策规定,及时到生源地登记注册。
五、省上建立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择业登记注册信息网络系统,各市(州)人事局通过信息网络系统,及时上报择业毕业生的登记注册情况。
师范院校毕业生择业登记注册情况报省教育厅,非师范院校毕业生择业登记注册情况报省人事厅。
六、2004年以前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从2005年7月1日起按此办法管理。
省人事厅省教育厅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