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毒品犯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一、毒品犯罪(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为保护公众健康,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毒品犯罪要求数量较大。
多次进行的累计计算。
走私毒品,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
走私入境型的走私毒品罪,以毒品到达我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贩卖毒品,是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并不要求一定要求营利,即是换钱而不是赚钱。
单纯购买毒品的行为并不成立本罪,但为了出卖而购买的,属于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可能同时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吸毒者之间互相交换毒品不成立本罪。
毒贩之间为了调剂各自毒品数量和种类而交换的,成立本罪。
运输毒品,运输行为使毒品离开原处或者转移了存放地的,则为既遂;而不以到达目的地为既遂,但必须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具有关联性。
为了自己吸食,将毒品从甲地带往乙地的,不认为是“运输”。
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分装毒品(即量的精制)也属于制造毒品。
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的人有偿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认定为贩毒。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人还向其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论有偿无偿均成立贩毒罪。
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采双罚制。
自然人主体要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2.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营利为目的: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是毒品,但不要求具体认识到毒品的名称、化学成分、效用等具体性质。
行为人对毒品的种类认识发生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误将假毒品当作毒品贩卖的,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成立犯罪。
明知不是毒品而欺骗他人说是毒品获取利益的,成立诈骗罪。
禁毒有关法律法规
禁毒有关法律法规毒品危害无处不在,它不仅摧毁了许多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更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有效打击毒品犯罪,保障公民的健康和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禁毒有关法律法规。
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刑法,制造、贩卖、运输、走私、买卖、传播毒品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等行为都被视为犯罪。
对于这些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严厉的惩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我国禁毒法对禁毒工作做出了全面的部署。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公民在禁毒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
它强调了预防教育、戒毒康复、禁毒宣传等各方面的重要性,并要求建立健全的禁毒工作机制,以确保禁毒工作的有效开展。
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与禁毒有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戒毒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规和规章对禁毒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打击毒品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为了更好地执行禁毒有关法律法规,我国还建立了完善的禁毒执法机构和队伍。
这些机构和队伍负责执行禁毒法律,打击毒品犯罪,保护公民的健康和安全。
我国还加强了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毒品犯罪。
禁毒有关法律法规是我国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武器。
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我们不仅可以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保护公民的健康和安全,还可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公共安全。
让我们共同参与到禁毒工作中来,为建设一个无毒的社会而努力。
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标题:桥梁常用施工设备课件一、引言在当今的工程建设领域,桥梁建设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高效的施工设备不断涌现,大大提高了桥梁施工的效率和质量。
本课件将介绍一些常用的桥梁施工设备及其操作方法,帮助学员更好地掌握桥梁施工技能。
二、常用施工设备1、打桩机:打桩机是桥梁施工中最常用的设备之一,用于桩基施工。
其工作原理是利用冲击力将桩基贯入地下。
打桩机可分为电动打桩机和柴油打桩机,根据不同的需求选择合适的型号。
毒品犯罪的预防与治理措施
毒品犯罪的预防与治理措施毒品犯罪是全球性的问题,对社会的危害极大,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本文将就毒品犯罪的预防和治理措施进行探讨。
1.加强宣传教育毒品犯罪的危害性很大,严重威胁着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他们应该了解毒品的危害性,及时认识到毒品犯罪的严重性,避免接触毒品。
为此,应加强毒品危害的宣传教育,普及毒品知识,提升人们的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加强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教育公民遵纪守法,是预防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
传达毒品犯罪的危害,不仅培养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和法治意识,更重要的是提升公众对毒品危害的认识和敏感性,让大家更清晰地认识到毒品的危害性。
3.以家庭为基础加强毒品预防教育家庭教育是最基本的教育形式,也是毒品预防的重要环节。
家长应该从自身入手,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培养正确的价值观、严谨的人生态度和正确的行为习惯。
他们可以告诉孩子毒品的危害性,让孩子知道毒品对于身体和心理上所造成的危害性,以及毒品对于家庭和社会所造成的危害。
同时,他们还需关注孩子的日常行为,及时发现和排除孩子接触毒品的因素。
学校是未成年人的主要活动场所,加强校园毒品预防教育,能够有效地将未成年人从毒品犯罪的危险中解救出来,成为一个健康、快乐的人。
学校应该在学生入学时,告诉他们毒品的危害性,定期评估学生的反应和意识。
同时,学校还需要加强师生之间的交流和交流管道,让学生能够获得及时和准确的毒品预防信息和知识。
1.加强打击力度对于已经犯下毒品犯罪的人,必须要加强打击力度。
首先,要在来源国打击制毒及贩毒的犯罪组织,加大对非法制毒工厂的查处力度,摧毁制毒工厂,抓获制毒犯罪分子。
其次,在我国,要加强打击贩毒犯罪活动,深入调查、掌握犯罪活动,严格打击毒品走私涉及行贿、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
2.积极开展社会矫正工作对于毒品犯罪犯罪人员,需要进行积极的社会矫正工作,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自制力。
通过激发他们回归社会的欲望、引导他们培养良好的思想动力,开展咨询、心理疏导、文化教育等项目,促使他们逐步走向正常的思想认识和生活状态。
我国禁毒的法律法规
我国禁毒的法律法规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为我国开展禁毒斗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另外,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对惩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做了明确规定。
这些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我国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构成犯罪,利用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刑法》:第349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罚法》: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佰元罚款。
非法种植毒品的《处罚法》第七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对当前毒品犯罪的思考与建议
毒品成瘾需要耗费大量金钱,家庭往往需要承担 巨大的经济压力,甚至因此陷入贫困。
3
子女教育受影响
家庭中的毒品问题会对子女的教育产生负面影响 ,包括学业成绩下降、行为问题等。
对社会的危害
公共安全
毒品犯罪往往与暴力、抢劫等犯罪行为相关联, 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社会经济负担
毒品成瘾和毒品犯罪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 ,包括医疗、司法、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社会道德风尚
毒品犯罪对社会道德风尚造成冲击,破坏社会风 气和公共秩序。
04
打击毒品犯罪的现有 措施及效果评估
法律制裁措施
立法完善
制定和完善与毒品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毒品犯罪的刑事责 任和处罚措施,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
严格执法
加强执法力度,对毒品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坚决遏制毒品犯罪的 蔓延势头。
完善法律制度,加大打击力度
制定更严格的法律
针对毒品犯罪的严峻形 势,应制定更为严格的 法律制度,增加对毒品 犯罪的刑罚力度,以起 到震慑作用。
完善法律程序
优化法律程序,提高审 判效率,确保对毒品犯 罪的快速、公正审判, 并及时对涉案人员进行 处罚。
强化执法力度
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执法 力度,提高警方的侦查 能力和打击效果,对毒 品犯罪形成高压态势。
毒品制造
包括制造毒品原料、加工毒品 等。
毒品走私
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将毒品从 境外走私入境。
毒品吸食
涉及不同人群和场所,如青少 年、娱乐场所等。
毒品犯罪地域分布
01
02
03
城市地区
尤其是大城市和经济发达 地区,毒品犯罪问题较为 突出。
边境地区
与毒品来源国接壤的地区 ,毒品走私问题严重。
关于禁毒的真实案例
关于禁毒的真实案例近年来,我国在禁毒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不仅缉毒力度加大,禁毒法规也日益健全。
然而,禁毒之路上仍充满艰辛和挑战。
以下将为大家介绍几个真实案例,以期引起对禁毒事业的关注和反思。
案例一:某城市查获的大量毒品去年,某城市警方在一次打击毒品犯罪行动中查获了一起重大毒品案件。
经过缜密侦查,警方锁定了一个毒品窝点,并成功抓获了多名涉案人员。
在行动中,警方搜查到了大量的毒品,涉及的品种包括冰毒、海洛因等。
这次成功的缉毒行动为整个城市的禁毒工作注入了强心剂,也向毒品犯罪分子发出了明确的警示。
案例二:禁毒教育带来的启发在某中学举办的一场禁毒宣讲活动上,一名退休的警察讲述了他多年来从事禁毒工作的亲身经历。
他生动有趣地描述了与毒品打交道的危险和可怕,用鲜活的案例让学生们深刻体会到毒品的恶劣影响。
这场宣讲活动让学生们对毒品产生了强烈的抵触情绪,也提高了他们的禁毒意识,使他们更能够坚守远离毒品的底线。
案例三:法律打击毒品犯罪的成效随着我国禁毒法规的完善,越来越多的毒品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近年来,通过严惩毒贩、打击毒品制造、加大追赃力度等措施,禁毒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许多重要的毒品案件被成功破获,一批危害社会的毒贩被绳之以法。
这些案例的成功打击,有效震慑了毒品犯罪行为,为禁毒事业的持续推进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
总结起来,尽管禁毒工作还面临着诸多挑战,但是我们不能忽视那些真实而触动人心的案例所带来的教训。
禁毒是一场艰苦的持久战,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
希望大家能增强禁毒意识,远离毒品,为构建一个更加健康、和谐的社会共同贡献力量。
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毒品(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毒品(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6•【分类】其他正文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毒品(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01李某某、刘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对于涉案毒品数量巨大且系毒品再犯的共同犯罪被告人均依法判处死刑【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人在服刑期间系狱友。
2018年7月4日,李某某与刘某某商定共同出资购买毒品,李某某指使侄儿李某甲伙同刘某某驾车从山西省太原市前往四川省金堂县购买8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后李某甲、刘某某二人驾车运输毒品从四川返回太原,各自携带约4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离开。
根据李某某的安排,李某甲将3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获利9万元。
此外,李某某还于2018年6月5日在山西省代县卖给他人毒品吗啡3000克,2018年6月11日卖给他人毒品甲基苯丙胺100克。
2018年7月6日凌晨,民警在太原市某小区将刘某某抓获,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5袋。
2018年10月26日,民警在山西省五台县抓获李某某,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9袋,在其租住的太原市某小区房间查获一支单管猎枪和一支非制式手枪。
【裁判结果】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指使他人购买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刘某某购买运输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运输毒品罪。
遂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被告人刘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毒品犯罪的预防与治理措施
毒品犯罪的预防与治理措施毒品犯罪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本文将就此作一简要探讨。
一、预防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毒品的危害性是全社会应当认知的事实,应当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如广告、电视、报纸等,向社会大众宣传毒品的危害性,让公众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轻易接触毒品。
家庭教育是预防毒品犯罪的重要环节之一,家长可以通过谈心、交流等方式,让孩子了解毒品的危害性,并告知他们遇到毒品的情况该怎样应对,让孩子自觉远离毒品,从小培养健康的生活态度。
学校是青少年成长的重要场所,学校应当通过开设相关教育课程,如毒品预防教育、法制教育等,让学生了解毒品的危害性,培养他们能够正确的面对毒品的意识和态度。
4. 增强警示教育切实加强打击毒品犯罪行动的宣传力度,让嫌疑人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给予公众“铁拳”执法的强烈震慑,从而让毒品犯罪者知道他们的行为必须付出沉重代价。
二、治理措施:1. 建立完善的预防机制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毒品预防机制,包括人员管理、资金投入、信息联网等方面,多渠道获取毒品信息,通过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并防范毒品犯罪的发生。
2. 制定法律法规政府应逐步完善毒品犯罪的立法体系,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同时,还应该加强对非政府组织、非法团体等管控力度,防止其滋生毒品犯罪。
3. 提高执法水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使其在打击毒品犯罪中更加从容果敢、科学有效。
4. 整合社会资源政府应整合社会资源,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优势,形成全社会参与打击毒品犯罪的强大合力,这不仅仅是警方一族,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总的来说,毒品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协同合作来解决,政府、家庭、学校和全社会都应该努力合作,从而构建一个毒品犯罪预防与治理的良好环境,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我国法律对吸毒行为的处罚是怎样的
The world is always unpredictable, and a person's fate often changes in an instan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我国法律对吸毒行为的处罚是怎样的单独的吸食毒品行为不属于犯罪,但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者强制措施。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单纯的吸毒行为,其实在我国也不能被认定为犯罪,只能按照一般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不过在吸毒的同时往往会持有毒品,当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之后,则就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了。
那现在,我国法律对吸毒行为的处罚是怎样的呢?下文中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法律对吸毒行为的处罚是怎样的1、对于吸毒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对吸毒成瘾者需要实施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决定书应当于戒毒人员入所前交给本人。
且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戒毒人员家属、单位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3、强制戒毒期限为三个月至六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
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可以延长强制,但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一年。
4、如果只是自己吸毒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有贩毒、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吸毒行为可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现实中,有吸毒行为的人,可能涉嫌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此时就要对此罪进行处罚。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一)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
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参照最高检的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禁毒有关法律法规
禁毒有关法律法规禁毒有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1 毒品犯罪定义及刑事责任1.2 毒品犯罪的种类和刑罚1.3 协助毒品犯罪行为的处罚1.4 没收毒品、财产和违法所得1.5 毒品犯罪预防和国际合作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1 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和审查2.2 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和取证2.3 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程序2.4 毒品犯罪案件的刑罚执行3.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非法毒品管理条例》3.1 毒品的定义与分类3.2 毒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禁止与打击措施3.3 毒品的管制与预防3.4 毒品鉴定与检测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4.1 高毒品化学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管控 4.2 危险化学品许可和登记管理4.3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和监督检查5. 《禁止毒品种植管理办法》5.1 毒品原植物种植违法行为的打击与处罚 5.2 毒品原植物种植管理与监管5.3 毒品原植物种植的销毁与处理6. 《禁毒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6.1 党政机关禁毒工作责任制督查6.2 公安机关禁毒工作责任制督查6.3 检察机关禁毒工作责任制督查6.4 人民法院禁毒工作责任制督查7. 《关于加强和改进禁毒工作的指导意见》 7.1 警务改革与禁毒工作7.2 禁毒宣传教育与社会参与7.3 禁毒工作的组织与协调7.4 责任追究与检查考核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工作领导小组规定》8.1 国家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8.2 国家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机制8.3 国家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附件:1. 毒品分类及定性标准2. 毒品案件定性与量刑标准参考表3.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取证规范操作手册4. 宣传教育材料及宣传活动方案5. 禁毒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估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毒品:指麻醉、成瘾性或精神活性的物质2. 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燃烧性等危险特性的化学品3. 原植物:指可以提取毒品的植物,如鸦片花、大麻等。
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毒品犯罪案件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对社会秩序与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查与思考。
我们需要深入了解毒品犯罪案件的发展状况。
通过调查毒品犯罪案件的数量、类型、
地域分布等信息,我们可以了解到毒品犯罪的趋势与特点。
这样可以帮助我们预测未来可
能出现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我们需要研究毒品犯罪案件的犯罪动机与背后的原因。
毒品犯罪涉及人员众多,其犯
罪动机可能包括经济利益、社会压力、个人成就等多种因素。
通过深入调查与研究,我们
可以了解到不同犯罪分子的社会背景与心理状态,从而探索出有效的预防与干预手段。
我们还需要关注毒品犯罪案件的社会影响。
毒品犯罪不仅直接导致犯罪分子与吸毒者
的身心健康问题,还会对社会秩序与安全造成负面影响,破坏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
我们
需要对毒品犯罪案件所带来的社会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索出有效的解决途径。
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加强毒品犯罪案件的预防与打击工作。
在预防方面,我们可以加强
教育宣传,提高公众对毒品的认知水平,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与生活方式。
在打击
方面,我们可以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毒品犯罪分子的惩治力度,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共
同打击跨国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案件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与思考。
只有通过了
解案件的发展状况、犯罪动机与背后原因,关注社会影响,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打击措施,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甘肃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甘肃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2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全省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2021.6.25)案例一牟麻乃贩卖毒品案【基本案情】2012年8月,被告人牟麻乃伙同罗春香(已判刑)从缅甸毒贩处购买毒品海洛因,牟麻乃指使其弟牟哈比布(已判刑)在缅甸作人质。
罗春香与牟麻乃表弟牟强在云南省大理市接取到毒品后藏匿于罗春香事先租赁的房屋。
后牟麻乃又指使其堂弟牟合麦的(已判刑)到大理市从罗春香处接取毒品后向他人贩卖。
同年11月,罗春香携带毒品海洛因与牟合麦的交接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查获毒品海洛因共计50445克。
案发后,牟麻乃在逃,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
2017年5月,被告人牟麻乃又伙同熊天美(已判刑)电话联系缅甸毒贩杨某某(在逃)贩卖毒品。
杨某某雇用杨志勇等四人(均已判刑)将毒品海洛因39890克运送至甘肃境内后,被公安人员查获。
【裁判结果】本案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被告人牟麻乃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90335克,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已对罪犯牟麻乃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近年来,全省人民法院在审理毒品案件中,始终围绕国家禁毒工作大局,贯彻落实国家禁毒工作部署要求,毫不动摇地坚持对毒品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坚决打击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及大宗毒品犯罪分子,切断毒品来源,坚决遏制毒品犯罪蔓延势头。
牟麻乃跨境贩卖毒品90335克,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为我省毒品犯罪审判史上毒品数量最大的案件。
牟麻乃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对其依法适用死刑,体现了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原则,更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此类跨境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惩立场。
案例二马福胜贩卖、运输毒品案【基本案情】2016年3月下旬,被告人马福胜指使马福华、马五麦勒(均已判刑)从甘肃省前往云南省伺机接运毒品。
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
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核心内容:与贩卖毒品犯罪量刑有关的法律规定很多,它们主要有四个,对这四个法律进行整理,可以知道贩卖毒品犯罪的量刑主要分为四档,分别是三年以下、三年至七年、七年至十五年、十五年至无期、死刑。
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你详细介绍。
一、贩卖毒品犯罪量刑有关规定:(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文号:法函(1995)140号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时间:1995年11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刑二〔1995〕5号“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1、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并已构成犯罪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
2、对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其贩毒的数量。
(三)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文号:法释〔2000〕13号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4、吗啡一百克以上;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6、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8、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6月26日新闻发布会材料二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的严重犯罪典型案例目录1、孙子尔火等运输毒品案2、黄红中、王玉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3、俞彬、孙弘贩卖、运输毒品案4、石超故意杀人案5、宁钢抢劫案案例1孙子尔火等运输毒品案——纠集他人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孙子尔火,男,彝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无业。
2011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孙子尔火邀约比么日惹、刘付荣、初布色聪(均系同案被告人),从云南省勐海县西定乡携带毒品分乘两辆摩托车前往云南省景洪市。
当日2时25分,孙子尔火一行四人行驶至西定乡旧过村委会勐安查缉点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海洛因6287克、“麻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91克。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子尔火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孙子尔火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孙子尔火提起犯意并纠集他人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孙子尔火判处并核准死刑。
另对同案被告人比么日惹、刘付荣、初布色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
罪犯孙子尔火已于2013年6月20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黄红中、王玉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黄红中系累犯,王玉在涉嫌贩卖毒品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继续贩卖毒品,均罪行极其严重(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黄红中,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农民。
1998年7月13日因犯抢劫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6年9月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王玉,男,汉族,1980年8月4日出生,无业。
2010年5月26日,被告人黄红中在广东省东莞市雇请车辆,指使王桂军(已另案判刑)乘车将所获毒品带至辽宁省大连市,自己另乘飞机返回大连市。
王桂军将毒品运至大连市后据为己有,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62克。
毒品犯罪有哪些特征?
毒品犯罪有哪些特征?毒品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毒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2)毒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毒品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
相信大家在实际生活中,关于毒品犯罪的例子也听过不少。
提起毒品,首先想到的就是危害二字,毒品犯罪在我国也是属于违法的,是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那么大家知道毒品犯罪有哪些特征吗?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规定:毒品犯罪是指非法生产、制造、提炼、配售、兜售、分销、出售、交售、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进行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和与之相关的危害行为。
▲毒品犯罪有哪些特征?(1)毒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2)毒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毒品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
▲毒品犯罪和其他犯罪一样,其构成应具备四个要件:(1)毒品犯罪客体,即指我国《刑法》和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而被毒品犯罪所侵犯的有关对毒品进行管制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2)毒品犯罪客观方面,即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有关毒品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不可缺少的要件;(3)毒品犯罪主体,即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和法律规定的犯罪单位;(4)毒品犯罪主观方面,即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故意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及造成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毒品犯罪有哪些特征的相关知识,同时小编还为大家介绍了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够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
其实现在社会上还有很多贩卖毒品的现象,那么大家就需要注意了,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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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特征是什么
毒品犯罪的特征是什么
毒品是社会的⼀⼤毒瘤,严重危害家庭和个⼈,还会影响治安,社会稳定。
那么毒品犯罪的特征是什么?店铺⼩编就为⼤家带来了关于毒品犯罪的特征的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毒品犯罪的特征是什么
(1)毒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毒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毒品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
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
毒品犯罪和其他犯罪⼀样,其构成应具备四个要件:
(1)毒品犯罪客体,即指我国《刑法》和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被毒品犯罪所侵犯的有关对毒品进⾏管制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2)毒品犯罪客观⽅⾯,即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有关毒品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为、危害结果、危害⾏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其中,危害⾏为是不可缺少的要件;
(3)毒品犯罪主体,即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实施了毒品犯罪⾏为的⾃然⼈和法律规定的犯罪单位;
(4)毒品犯罪主观⽅⾯,即指犯罪主体对⾃⼰故意实施的毒品犯罪⾏为及造成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理态度。
远离毒品,珍爱⽣命、珍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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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规定:毒品犯罪是指非法生产、制造、提练、配制、兜售、分销、出售、交售、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进行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和与之相关的危害行为。
二.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走私制毒物品罪;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10)强迫他人吸毒罪;
(11)容留他人吸毒罪;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一)什么是走私毒品罪?
1.走私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2.走私毒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刑法》对走私毒品分别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刑罚:
(1)走私鸦片1000克以上的、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走私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违反国家禁毒管制的行为。
4.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刑事责作:
(1)依照《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挽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处刑、拘役或者管理,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1.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持有一定数量毒品的行为。
2.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348条之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为其进行窝藏或者帮助掩盖其罪行,以逃避刑罚处罚的行为。
(四)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1.窝藏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赃,而为毒品犯罪分子藏匿、转移、隐瞒的行为。
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依照《刑法》第349条的规定,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于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走私制毒物品罪:
1.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经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国(边)境,数量较大的行为。
2.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依照《刑法》第350条之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
犯该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同一规定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或予以罚款。
(六)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1.所谓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法规,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剂,数量较大的行为。
2.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依照《刑法》第350之规定,犯买卖制毒物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该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同一规定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或予以罚款。
3.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中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分类:
一类:(1)麻黄素(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1—苯基—2—丙酮(4)苯乙酸(5)胡椒醛(6)黄樟脑(7)异黄樟脑(8)醋酸酐
二类:(9)三氯甲烷(10)甲苯(11)乙醚(12)丙酮(13)甲基乙基酮(14)邻氨基苯甲酸(15)N—乙酰邻氨基苯酸(16)麦角酸(17)麦角胺(18)麦角新碱(19)哌啶(20)高锰酸钾
(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私自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行为。
(八)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九)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以引诱、教唆、欺骗为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十)强迫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十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住房或者其他场所,召集、收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十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