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贸易救济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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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贸易救济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作者:罗学军出处:论文网更新时间:2011-4-13

前言:我国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对外贸易的世界排名从32位上升到世界第三大对外贸易国(2 008),随着贸易额的不断扩大,我国企业面对的不公平待遇和不正当竞争愈加增多,我国贸易救济体系在减少我国产业的损失方面贡献巨大。

但是,目前我国的贸易救济体系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我国产业对于贸易救济的巨大需求和我国目前依然不够完善的贸易救济体制之间存在着矛盾,不断完善我国贸易救济体系是我国对外贸易政策中的主要任务。本文主要对我国贸易救济体系现存的问题进行分析,借鉴WTO相关规则和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和现实中遇到贸易救济案例,提出对我国贸易救济体系的完善对策。

一、我国贸易救济体制存在的问题。

1.贸易救济范围过小。

据商务部发布消息,截止2006年10月,在按WTO规则分类的160个服务贸易部门中,我国已开放104个,接近发达国家108个的平均水平。随着我国服务市场的不断开放,国际服务贸易对我国相关服务行业的冲击正在显。现。

2.贸易救济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自1997年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共同构成了我国的贸易救济法律体系。但是我国的贸易救济法律体系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首先,与贸易救济体制配套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健全。例如,由于我国对于垄断的法律界定尚未出台,因此,反倾销中对于倾销行为造成的事实垄断缺乏法律界定。

其次,法律条文多是原则性规定,内容过于笼统,解释空间过大的问题依然存在。

第三,在贸易救济的执法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尤其反应在透明度和执法机关协调的问题上。

第四,反规避是西方发达国家贸易救济的又一手段,但是我国没有对于反规避方面的法律规定。

3.贸易救济的组织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贸易救济体系主要包括行政组织体系与产业组织体系。根据反倾销等三部法律规定,商

务部为我国主管贸易救济的行政组织体系,商务部负责贸易救济的立案、贸易救济的审查、贸易救济的裁决。一方面,增加商务部的工作量,延误了贸易救济的时间;另一方面,缺乏必要的监督、审查机构。

我国的行业行会是贸易救济体系的产业组织体系,但是政府在行会发展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引导作用,目前的行业行会多是官方或半官方的管理机构,缺乏行会应有的非营利性本质。行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难以发挥行会的凝聚作用,行会发展较为突出的长三角、珠三角等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也陷入各自为战的困境。

4.贸易救济措施实施频率低且手段单一。

1 997年到2006年5月,我国有关贸易救济的措施立案45起,平均每年5起,总计涉案金额200亿美元。世界第一经济体美国,年均立案40起以上。与我国同属发展中国家的印度,5年内的立案次数在50起以上。同时我国立案的45起案件中,有44起是反倾销,1起是保障措施。

据反映出我国贸易救援机制的欠缺,在当今全球化的今天,国际贸易除了补贴、倾销等贸易手段之外,贸易手段趋向多样化,同时越来越隐蔽。面对日益更新的贸易救济方式,要求我们要不断完善我们贸易救济体系,加大立案力度、善于运用多种手段。

5.信息咨询服务与损害预警系统存在缺陷。

贸易救济的信息咨询服务是指政府与非政府性质的专门提交各种有关WTO事务的各种调查、研究、培训、信息和法律服务的机构。我国加入WTO后,这一类的机构逐步建立了一些,但是数量上不够,而且这类机构的工作也还刚刚起步,不够深入,因而在发挥作用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贸易救济的预警系统是指政府通过各种信息向本国企业在遭到损害之前快速反应,调整企业的生产和营销策略。世界上其他国家已经建立了综合性的贸易预警机制,例如:美国的“扣动扳机机制”、欧盟的“进口检测快速反应机制”和印度的“重点商品进口检测机制”等等。我国的贸易救济预警机制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需要加强这方面建设,为本国企业更好地服务。

6.贸易救济缺乏与国内产业调整不协调。

我国目前经济面临的主要任务是调整产业结构,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是我国某些行业实现贸易救济之后,并没有实现行业的良性发展。以我国聚氯乙烯行业贸易救济为例。

我国对聚氯乙烯行业进行反倾销的贸易救济以来,聚氯乙烯行业快速发展,2007年底,聚氯乙烯总产能规模居世界第一。

但是聚氯乙烯行业由贸易救济之前的供小于求变为供大于求,行业陷入低价竞争;企业数量大增,

众多小企业上马;大量的产品销往国外,低价竞争导致我国出口聚氯乙烯时频频遭遇贸易摩擦;反倾销实施后,聚氯乙烯的大规模扩展导致了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等一系列问题。

聚氯乙烯行业贸易救济对聚氯乙烯行业发展的影响可以看出,我国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由于缺乏其他配套措施,导致被救济行业报复性的增长和重复建设,改变了国内市场的供求关系,甚至在国际市场上造成低价竞争,遭受外国贸易救济。

二、完善我国贸易救济机制的对策。

1.扩大贸易救济的范围。

我国目前的贸易救济仅仅局限于进口救济制度,进口救济制度就是救济进口产品对我国产业造成损害的制度,具体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应迅速建立出口救济制度和国际服务贸易救济制度。

出口救济制度就是救济国内产业因其产品出口遭受其他国家贸易壁垒而遭受损害的制度。我国出口救济制度的建立,已经有良好的基础。

国际贸易救济制度就是救济那些因国际贸易而受损害的国内服务行业。从长远看,一定要重视国际服务贸易救济制度的构建。由于我国国际服务贸易起步较晚,许多刚刚发展还很脆弱的国内服务行业,很容易受到国际服务贸易的冲击。所以,我国应高度重视构建国际服务贸易救济体制,并通过制定具体实施规则,将国际服务贸易救济落到实处。

2.完善我国贸易救济法律法规。

(1)完善我国现有“两反一保”法律体系。

加强我国对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法律条文的研究,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借鉴WTO的相关协议和其他成员国对于“两反一保”法律的关键条文。对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进行明晰化和具体化,使贸易救济的申报、调查、裁决和实施等各个环节做到有法可依。明确贸易救济行为主体中,政府、企业、司法机构的权力划分与责任边界,完善贸易救济的工作流程,实现贸易救济工作标准化和流程化。完善我国“两反一保”

的诉讼机制,诸如对损害的因果关系、合格的诉讼主体、管辖法院与判决程序、调查程序作出更为完善的规定。

(2)加强对反规避措施的立法。

反规避措施是针对国外产品采取改变产地和产品性状等手段逃避国内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贸易产品名录。我国2004年修订的新版《对外贸易法》仅对反规避行为进行原则性规定。应当加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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