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建设[2005]146号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I类、Ⅱ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I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第九条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
第十条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1.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2.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
第十一条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设计项目合并或拆分。
第三章变更设计程序第十二条 I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勘察设计单位按处理意见完成变更设计。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一般设计变更
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 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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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设计的管理职责
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
负责组织变更设计的初步 审查,确保变更设计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及合同约定。
负责监督变更设计的实施, 确保变更设计得到有效执 行。
ABCD
负责对重大变更设计的审 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 案。
04
变更设计的审查与批准
变更设计的审查
变更设计的必要性审查
评估变更设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确保变更 设计符合铁路建设项目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变更设计的可行性审查
对变更设计的实施方案、技术标准和规范等进行审 查,确保变更设计具备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变更设计的经济性审查
对变更设计的投资预算进行审查,确保投资 预算合理、经济可行,并符合铁路建设项目 的投资计划。
变更设计的批准
初步设计变更的批准
对初步设计阶段的变更,需经原初步设计审批 部门批准。
施工图设计变更的批准
对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变更,需经原施工图设计 审批部门批准。
重大变更设计的批准
对于重大变更设计,需报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
变更设计的通知与执行
通知相关部门
在变更设计审查和批准后,应及时通知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等 单位,以便其根据变更设计进行调整和实施。
谢谢观看
负责对变更设计的效果进 行评估,并及时向上级主 管部门报告。
设计单位的管理职责
01
负责提出变更设计的建议,并编 制变更设计的文件。
02
负责对变更设计的技术可行性进 行评估,确保变更设计符合技术
标准及合同约定。
负责对建设单位的初步审查提供 技术支持,协助解决审查中遇到 的技术问题。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一、概述铁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过程,它对项目的效果和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
然而,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因素导致设计需要进行变更的情况。
为了确保变更设计的顺利实施,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二、变更设计的原因1. 技术难题铁路建设属于复杂的工程项目,设计中可能会遇到技术难题,需要经过实践和研究来解决。
在这个过程中,变更设计是不可避免的。
2. 规划调整铁路建设涉及到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众多方面,可能会遇到规划调整的情况。
这就需要对设计进行相应的变更。
3. 需求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需求也会发生变化。
可能会有新的要求出现,或者旧的要求需要调整。
这就需要对设计进行适当的变更。
三、变更设计管理步骤1. 提出申请变更设计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中明确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以及影响范围。
同时,申请者需要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依据,以便进行审查和评估。
2. 审查评估项目管理部门收到变更设计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和评估。
审查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的合理性、技术可行性、经济性以及对其他设计和施工工作的影响等。
3. 讨论决策在完成审查评估后,项目管理部门应召开会议,对变更设计进行讨论和决策。
会议应包括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相关专业人员。
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变更设计并确定变更的具体内容。
4. 编制变更设计方案当变更设计获得批准后,设计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内容编制变更设计方案。
方案应包括设计原理、施工工艺、工期计划等相关内容,并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5. 实施监督变更设计的实施需要严格按照方案进行,并由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督。
监理单位应对变更设计的实施进行检查,确保设计质量达到要求。
四、变更设计的管理原则1. 合法性原则变更设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保证铁路建设项目的合法性。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2)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兰新铁路第二双线(新疆段)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工程勘察设计审查的严肃性,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项目投资效益,严格变更设计管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不断完善和优化设计。
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结合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前提下,尽量节约投资。
第三条重大复杂Ⅰ类变更设计按照铁建设函[2009]633号文件要求的审查程序办理,其他变更设计应按照“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办理。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及审批权限第四条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变更设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二、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
Ⅱ类变更设计视具体情况分为以下两种:Ⅱ1类指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150万元(含)至300万元者;Ⅱ2类指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150万元以下的更设计。
三、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1.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2.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
3.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设计项目合并或拆分。
第五条变更设计分为以下5种原因:1.完善设计的变更,是指对设计文件缺陷、错误、遗漏的修改、补充完善或优化;2.工程质量事故的变更,是指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界定的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3.标准的变更,是指铁道部批准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模的变化引起的变更设计;4.不可预见的变更,是指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等引起的变更设计;5.其他变更,是指不属于上述原因的变更设计。
铁建设[2005]146号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5〕146号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改革,铁道部对《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1997年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2003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铁建设〔2003〕140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铁路工程管理】变更设计管理
【铁路工程管理】变更设计管理3.13.1总则1. 为规范和加强变更设计管理工作,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和《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1号),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3. 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须按本办法进行。
4. 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前提下,尽量节约投资。
5. 变更设计必须“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
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单位要承担全部责任。
6. 铁路局所管指挥部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建设项目变更设计领导小组,在铁路局主管负责人领导下,负责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
客运专线公司建设项目变更设计领导小组由总工程师或副总经理担任组长。
3.13.2变更设计分类与责任确定1. 分类与项目划分变更设计分类与项目划分按《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2005]146号)规定办理。
1)Ⅰ类变更设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2)Ⅱ类变更设计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
2. 变更原因1)完善设计的变更,是指对设计文件缺陷、错误、遗漏的修改、补充完善或优化。
2)工程质量事故的变更,是指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界定的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
3)标准的变更,是指铁道部批准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模的变化引起的变更设计。
4)不可预见的变更,是指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等引起的变更设计。
5)其他变更,是指不属于上述原因的变更设计。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4、可执行性原则 • 文件下达能够执行,方便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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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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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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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调了变更设计定义
3、转变政府职能
• 将铁道部从过多的审批项目解脱出来,转变批重大的和监管 问题,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对建设单位的变更设 计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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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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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订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3、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变更设计定义由过去的变更设计是指施工中审核修改批准后工 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修改为变更设计是指铁路工 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合格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以内 变更设计的活动。施工图阶段需要对初步设计批复的重大内容 调整的,包括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总概算的,比照I类 变更设计程序报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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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加了变更设计管理内容
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变更设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同时要定期对 II类变更设计及预备费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年度报鉴 定中心,抄计划、建设司和工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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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细化了变更设计类别划分内容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分为I类、II类。为了贯彻68号文件,关 于科学界定铁道部与建设单位权责以及铁道部对实施过程中发 生重大变化依照程序进行调整要求,对I类变更设计内容进行了 细化,同时拟定了对重大方案和重大工程措施标准,过去146 号文也提出了但比较原则,这次进行了细化。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是指在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由于外部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工程进度受到拖延、技术变更的影响,导致设计变更时,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负责规定变更设计的流程、方式、手续等。
1. 变更设计实施流程:由发起人提出变更设计需求,经审批后,由变更设计部门进行变更设计工作,并依据变更设计需求出具变更设计报告,最后经审核通过后正式实施。
2. 变更设计费用结算:变更设计费用包括变更设计咨询费用、变更设计实施费用等,根据变更设计的实际情况,结合变更设计所需时间、人力、物料等费用,制定变更设计费用结算方案,并在实施变更设计前确定。
3. 变更设计审核:变更设计审核是验证变更设计实施前后的可行性,其内容包括:安全可靠性;严谨性;工程质量;施工管理;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4. 文件存档:变更设计文件必须经过审核后,存档到项目文件库中,以备日后查阅。
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完整
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 005]146号),规范变更设计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须按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前提下,尽量节约投资。
第四条变更设计必须“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
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单位要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为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管理,客专公司应明确一名领导负责,确定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与责任确定第六条变更设计分类与项目划分按《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2005]146号)规定办理。
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以下5种原因:1.完善设计的变更,是指对设计文件缺陷、错误、遗漏的修改、补充完善或优化。
2.工程质量事故的变更,是指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界定的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
3.标准的变更,是指铁道部批准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模的变化引起的变更设计。
4.不可预见的变更,是指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等引起的变更设计。
5.其他变更,是指不属于上述原因的变更设计。
第八条变更设计根据其原因明确各相关单位需承担的责任及责任比重。
对有争议的责任界定,在会审纪要中记录各方意见,在变更设计通知单中明确。
I类变更设计以原初步设计批准单位审批意见为准,Ⅱ类变更设计由客专公司审定。
第三章变更设计程序和分工第九条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情况与设计不符时,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如果有)都可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第十条提议单位填制《变更设计建议书》详细说明变更理由,提供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提交监理单位,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上报客专公司,抄送其他相关单位。
铁道部变更设计办法(征求意见稿)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审核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严禁违反程序进行变更设计。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变更设计管理,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施工图存在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
1. 变更主要技术标准:正线数目、设计行车速度、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限制坡度、牵引种类、牵引质量、到发线有效长度、闭塞类型或行车指挥方式、建筑限界;2.变更建设规模:正线铺轨长度、站场股道数量、房屋建筑规模;3.变更重大方案:初步设计批准的线位、站位、安全线设臵,重点桥渡、四电集成、站房建筑方案,重点工点设计原则;4.隧道围岩类别连续变化,围岩变化级差与股道数量和连续变化长度(米)之积达到100以上的;5.建设项目工程投资超出施工图核备或批准预算的;6.一次变更设计增减费用超过300万元。
其中,主要技术标准变更,建设规模变更,大面积拆迁、重要文物、重大地质等问题引起的线路方案变化,隧道、桥梁重大方案变化,为重大Ⅰ类变更设计。
第八条变更设计划分1.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2.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
3.隧道开挖揭示围岩与设计文件载明围岩发生变化或有关技术参数发生变化导致工艺变化和结构变化的,从变化开始到变化结束为一次变更设计。
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管理,严禁将变更设计内容进行合并或拆分。
xx铁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xx铁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铁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和《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1号)等有关办法,结合xx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铁路公司筹备组(以下简称“公司筹备组”)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的建设项目变更设计领导小组,负责对变更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变更设计应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以验收和计量。
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情况与设计不符时,施工单位应及时主动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否则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前提下,尽量节约投资。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及责任确定—1 —第五条根据铁建设[2005]146号文的要求,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2.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
为便于现场管理,Ⅱ类再细分为Ⅱa类、Ⅱb类。
其中,一次增减投资超过50万元(不含)但低于300万元(不含)、技术较复杂的变更设计为Ⅱa类,一次增减投资小于50万元(含)、技术较简单的变更设计为Ⅱb类。
第六条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1.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2.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3。
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设计项目合并或拆分。
第七条所有变更设计均要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在会勘纪要中明确界定,Ⅰ类变更设计以原初步设计批准单位审批意见为准,Ⅱ类变更设计由公司筹备组审定。
铁建设【2005】146号变更设计办法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5]146号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改革,铁道部对《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1997年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2003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 (铁建设[2003)140号) 同时废止。
铁道部2005年8月22日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某铁路工程设计变更监理管理办法_secret
变更设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至**铁路变更设计管理工作,依据《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市域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至**铁路建设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公司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经公司审核修改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前提下,尽量节约投资。
第四条变更设计必须“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
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单位要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以验收和计量。
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情况与设计不符时,施工单位应及时主动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否则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变更设计必须深入调查、充分论证,坚持集体决策,一次变更到位,避免“反复变更”(即同一工点发生2次或2次以上同一变更或同一工程引起的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的分类与责任确定第六条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一)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二)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三)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四)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五)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
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以下5种原因:(一)完善设计的变更,是指对设计文件缺陷、错误、遗漏的修改、补充完善或优化。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变更,是指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界定的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
(三)标准的变更,是指铁道部批准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模的变化引起的变更设计。
(四)不可预见的变更,是指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等引起的变更设计。
(五)其他变更,是指不属于上述原因的变更设计。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I类、Ⅱ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I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第九条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
第十条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1.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2.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
第十一条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设计项目合并或拆分。
第三章变更设计程序第十二条 I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勘察设计单位按处理意见完成变更设计。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局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依据《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和《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 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须按本办法进行。
第五条 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前提下,尽量节约投资。
第六条 变更设计必须“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
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单位要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建设指挥部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副指挥长、工程管理部主任、计划财务部主任为组员的建设项目变更设计领导小组,在铁路局主管负责人领导下,负责变更设计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变更设计分类与责任确定第八条 变更设计分为Ⅰ、Ⅱ类。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 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 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 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 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 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第十条 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
第十一条 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1. 同一个工点或同一个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2.同一个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个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个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
第十二条 变更原因1.完善设计的变更,是指对设计文件缺陷、错误、遗漏的修改、补充完善或优化。
2.工程质量事故的变更,是指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界定的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暂行)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暂行)为适应建设单位管理体制的要求,严格履行投标承诺及强化合同意识,优化完善设计,加快工程进度,达到提高工程质量、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根据铁道部铁建(2005)146号关于《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标段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变更设计的基本原则(一)变更设计必须遵循:一要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实事求是;二要确保工程质量和设计的使用功能,保障施工安全;三要各方通力协作,正确、及时处理好变更设计.(二)鼓励以节约投资、增加效益、确保质量、完善设计功能为目标的优化设计。
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现场核对和施工图优化,开工后仍要继续进行施工图优化,做到全过程优化。
(三)因该工程采用总价包干的合同管理模式,除工程质量、结构特殊需要、以及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情况外,一般不得进行增加投资的变更。
非甲方及设计原因所发生的变更设计,如有费用增加,增加费用由各单位承担,如有费用减少,节约费用归各单位所有.如因甲方及设计方发生的设计变更将视情况根据相应的合同条款执行。
(四)变更设计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自行变更施工者,要追究其责任。
二、变更设计分类根据铁建设[2005]146号文的要求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变更.(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二)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超过30万元(不含)但低于300万元(不含)、技术较复杂的变更设计为Ⅱ类。
(三)Ⅲ类变更:变更只是施工方案的变更并且费用不做增加,或者施工变更增加的费用低于30万元并在总承包风险费用包含的范围内均为Ⅲ类变更.三、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一)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二)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三)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设计项目合并或拆分。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治理方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治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方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治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要紧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要紧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第九条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
第十条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1.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2.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
第十一条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设计项目合并或拆分。
第三章变更设计程序第十二条Ⅰ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勘察设计单位按处理意见完成变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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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建设〔2005〕146号
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
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改革,铁道部对《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1997年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2003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铁建设〔2003〕140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
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
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
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
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
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
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
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第九条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
第十条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
1.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
2.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
第十一条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设计项目合并或拆分。
第三章变更设计程序
第十二条Ⅰ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勘察设计单位按处理意见完成变更设计。
建设单位对变更设计文件初审后,连同变更设计原因、责任单位、费用处理方案报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
经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Ⅱ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方面分析、研究,确定变更设计原因、责任单位、技术方案、费用及费用处理,由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
设计文件经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Ⅰ类变更设计文件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铁建设〔1999〕99号)规定编制,达到初步设计文件深度;Ⅱ类变更设计文件可适当简化。
变更设计文件应附工程数量和费用增减对照表。
第十五条变更设计要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因突发事件、工程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Ⅰ类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应在处理的同时按规定向铁道部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及时按程序办理变更。
第十六条变更设计工作应满足建设需要。
建设单位应及时对变更设计意见组织研究、委托勘察设计、组织审批或报批,初步设计批准单位应及时审查Ⅰ类变更设计。
第十七条铁道部投资铁路项目的Ⅰ类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审查后报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并抄送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等相关部门,由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组织审查,审查批复意见经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以及相关部门会签后报部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Ⅰ类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报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
第四章变更设计费用
第十九条Ⅰ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按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编制原则,扣除不应发生的费用后确定;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应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单价和计价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Ⅰ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按批准意见执行;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列入预备费。
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相关费用按铁道部有关规定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Ⅰ类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费,按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按变更设计批准意见办理;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单位无偿完成因勘察设计质量引起的变更设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实行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项目,变更设计文件严格按本办法审查批准,变更设计费用执行相应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铁建设〔2003〕140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基本建设变更设计通知
抄送:工程、建筑、通号总公司,铁通公司,各设计院,地方铁路协会,铁道工程建设协会,部鉴定、外资、审计、信息中心,部内政法、计划、财务、科技司,运输、监察、公安局,青藏办、高速办、信息办、技术委员会。
铁道部办公厅2005年8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