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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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长令第21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保障低收入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适用范围见附件)

1、一类行政区域:

月最低工资标准(8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元/小时);

2、二类行政区域:

月最低工资标准(7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9元/小时);

3、三类行政区域:

月最低工资标准(6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8元/小时);

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将各省辖市的县(市、区)划分为三个行政区域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范围。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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