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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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以下简称《办法》),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认真做好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工作,明确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管理(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4.《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6.《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4);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3.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4.《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附件5)以及由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

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管理制度

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管理制度

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管理制度医院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管理制度为规范医院限制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本医院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1.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XXX的通知,本制度旨在规范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行为,促进适宜医疗技术的普及与推广。

2.限制类医疗技术是指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人员技术水平有较高要求的医疗技术,或存在重大伦理风险或使用稀缺资源,需要严格管理的医疗技术。

二、登记备案范围本医院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中列出的医疗技术项目(详见附件1)。

三、登记备案程序及要求1.梳理核对:各科室应全面梳理出科室已经过审批同意开展的限制类医疗技术和未来拟开展的限制类医疗技术。

2.已审批同意开展的限制类医疗技术的登记备案要求:1)填写《经批准开展的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表》(附件2),科室负责人签字盖章审核。

2)填写《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情况汇总表》(附件3)。

3)填写《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评估表》(附件4),请科室组织专家小组审核并提出审核论证意见,专家组成员签字认定后科室主任签字盖章。

3.拟开展的限制医疗技术的申报流程:1)申请:科室应填写《限制类医疗技术审核申请书》(附件5)。

2)院级审批:医务科将依据限制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审批。

3)上报省、XXX备案公示:医院将对通过院级审批的限制类医疗技术按照要求报省、XXX备案,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开展备案技术。

四、违规处理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备案或仍私自开展禁止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执法监督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将由医院法人及具体技术负责人承担,同时医院将按照院内相关管理规定对科室及技术负责人予以处罚。

五、上报形式及途径请提交纸质版一式两份至医务科。

附件1:本医院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一、以下医疗技术具有安全性和有效性,但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人员技术水平有较高要求,需要限制条件:1.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血液系统疾病技术,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豫建〔2008〕203号)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豫建〔2008〕203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08〕203号各省辖市、各扩权县(市)建委(建设局)、城建局、市政局:现将《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工作,抓紧安排部署,广泛进行宣传,明确管理机构,安排专人或专职小组负责,认真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地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沟通,摸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的底数和有关情况,以便更加积极有效地开展建筑起重设备的备案管理工作。

三、该《办法》实施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产品备案。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抓紧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现有建筑起重设备的备案工作应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新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

五、鉴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工作量较大,需要一段集中办理的时间,对于涉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处罚性条款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及《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境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一、二类备案人员及设备要求

一、二类备案人员及设备要求

申请办理( 一、二类)备案1、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备注:1、生产厂房面积应能满足表1~表4所列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于艺和正常作业,并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

一类企业的生产厂房面积不小于800㎡,二类企业的生产房面积不小于200㎡。

2、生产厂房内应设有总成维修间。

一类企业总成维修间面积不的于30㎡,二类企业总成维修间面积不小于20㎡,并设置总成维修所需的工作台、拆装工具、计量器具等。

3、生产厂房内应设有预检工位,预检工位应有相应的故障诊断、检测设备。

4、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5、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

(应设有接室,一类企业的接待室面积不小于80㎡,二类企业的接待室面积不小于20㎡。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及单价等,并应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并保证车辆行驶通畅。

一类企业的停车场面积不小于200㎡,二类企业的停车场面积不小于150㎡。

不得占用公共用地。

租赁的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停车场地面应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

)2、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备注:汇总信息包括:(技术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岗位工种、技术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等内容)(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和涂漆(车身涂装)人员)人员要求:(维修质量检验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至少应配备2名维修质量检验员。

)(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人员和涂漆人员,一类企业至少应各配备2人;二类企业至少应各配备1人。

)(其他岗位从业人员,一类企业至少应各配备1人,不能兼职。

二类企业允许一人二岗,可兼任一职)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材料。

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界定

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界定

涉密岗位登记表
1.“部门”:填写涉密的科室,如为单位领导,该栏不填写;
2.“岗位名称”填写:特定岗位和量化岗位,如果是特定岗位的,对应选择属于特定岗位几类。

(特定岗位1类:制作、复制、收发、传递、保管、维修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岗位;
特定岗位2类: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有关建设、管理、运维等岗位;
特定岗位3类:承担涉密科研项目研究、管理任务的岗位;特定岗位4类:从事国家秘密产品生产的岗位及相关管理岗位;
特定岗位5类:定密责任人岗位;
特定岗位6类:其他专门处理国家秘密的岗位。

如法院有些专门审理涉密案件的岗位、审计部门有些专门涉及涉密内容的岗位等);
量化岗位为工作中年产生、处理国家秘密达到下列数量的岗位:3项(件)绝密级;6项(件)机密级以上;9项(件)秘密级以上。


3.“涉密等级”选填核心、重要、一般。

年产生、处理绝密级国家秘密达到3项(件)的可以确定为核心涉密岗位,年产生、处理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达到6项(件)的可以确定为重要涉密岗位;其他可以确定为一般涉密岗位。

涉密人员备案汇总表
1.“涉密岗位”按照涉密岗位登记表中的岗位名称填写;
2.“涉密等级”选填核心、重要、一般。

特定岗位中,年产生、处理绝密级国家秘密达到3项(件)的可以确定为核心涉密人员,年产生、处理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达到6项(件)的可以确定为重要涉密人员;其他可以确定为一般涉密人员。

量化岗位涉密人员等级按量化指标划分。

3.“是否保密审查”如该涉密人员填写了涉密人员保密审查表的填写“是”,没有开展保密审查的填写“否”;
4.“是否在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如该涉密人员在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展了备案,填写“是”,没有开展备案的填写“否”。

《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鲁人发【2006】23号

《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鲁人发【2006】23号

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发【2006】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05]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同级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承担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方案;(二)发布招聘信息;(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考试、考核;(五)体检;(六)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七)拟聘用人员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九)公布聘用结果。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10.04.02•【字号】渝人社发〔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59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实行公务员登记制度,依法界定公务员身份,是严把公务员队伍进口,加强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工作。

2006年公务员法实施以来,全市公务员登记工作有序开展,目前,已从集中登记转移到日常登记阶段。

为进一步做好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的通知》(组厅字〔2009〕3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公务员日常登记的对象公务员日常登记是指公务员集中登记结束后,在机关行政编制和空缺职位限额内,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新进公务员队伍的人员进行日常性的公务员登记。

公务员日常登记的对象为:(一)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二)按规定安置到公务员职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三)通过调任、聘任、公开选拔等方式到机关任职的人员;(四)原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或有关章程经选举等方式担任领导职务、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五)其他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二、公务员日常登记的类型和审批程序(一)公务员日常登记的类型1.对初次登记被列入暂缓登记的人员,在暂缓登记情况消失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应及时变更登记信息,按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公务员登记报批手续。

2.新招录的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应及时到市公务员局办理登记。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

XX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与人体健康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原卫健委颁发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公布的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未列入《名录》的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病原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依法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样本有关的科学研究、教学、检验检测、诊断、菌(毒)种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实验活动的实验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开展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一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以下分别简称一级实验室、二级实验室)及其相关实验活动的备案管理与监督管理。

一级实验室、二级实验室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达到相关级别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实验室。

第四条省卫健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一级实验室、二级实验室备案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全省实验室备案情况汇总。

- 1 -市州卫健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一级实验室、二级实验室日常备案工作和相关实验活动审批,组织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卫健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实验室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备案申报和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一级实验室、二级实验室,应在实验室建成后30日内,由实验室设立单位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健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申请办理备案的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根据设立单位的职能,合法从事与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科学研究、教学、检验检测、诊断、菌(毒)种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实验活动,实验目的和实验活动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二)从事的实验活动应与《名录》中规定的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级别相适应;(三)应当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 WS233-2017)等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具备与所从事实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设施、设备及个体防护装置;(四)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当成立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主任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设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部门,配- 2 -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定期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实验室应配备1名有符合资质和经验的安全员,负责管理协调安全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所需资料、材料模板和受理条件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所需资料、材料模板和受理条件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2、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书。

5、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配件管理制度等《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规定的相关制度。

)6、现有维修设备、设施、消防器材明细表。

7、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

8、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的租赁合同。

9、允许外协设备的外协协议书原件和复印。

10、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1、环境保护措施。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2018第1号令)规定,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和有喷涂工艺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营者已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或已完成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可作为环境保护措施备案材料)12、维修工时定额及价格备案表。

13、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连锁维修经营者填写)。

14、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连锁维修经营者填写)。

15、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承诺书(连锁维修经营者填写)。

16、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填写说明:(1)请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填写此表;(2)其他备案材料:维修经营者备案应依法提交第1至6项材料,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还需提交第7至10项材料,维修连锁经营服务者还需提交第11至13项材料;(3)承办人是指备案机关受理备案并对备案材料依法进行审查的工作人员,复核是指备案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核并备案编号的工作人员;(4)办理备案变更的,仅需填写变更事项,并与原备案表一并存档。

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管理信息报送表

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管理信息报送表

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管理信息报送表
一、登记的基本要求
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的管理权限以及登记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等,按照《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登记的对象
1、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
2、按规定安置到公务员职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3、通过调任、聘任、公开选拔等方式到机关任职的人员;
4、原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或有关章程经选举等方式担任领导职务、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5、其他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三、登记的工作程序
所在机关应在公务员任职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其中,对聘任制公务员应在《公务员登记表》备注栏注明“聘任制公务员”),按照登记工作管理权限,报审核、审批机关。

《公务员登记表》作为确认公务员身份的依据存入公务员档案。

公务员登记审批完成后,所在机关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工资审批等各项手续。

四、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公务员登记备案汇总表、登记备案说明、数据信息等。

登记备案说明应注明机关的国家行政编制数、相关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职数与非领导职务职数以及实有人数。

各市、杨凌示范区应于翌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公务员登记备案汇总表》、登记备案说明、数据信息等,按照登记工作管理权限,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五、退出备案
对因调出机关、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退休等离开公务员队伍的人员,省级机关各部门应在一个月内,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各市和杨凌示范区应于翌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上述人员的《公务员退出备案汇总表》、退出备案说明和数据信息,按照登记工作管理权限,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办法

广东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办法

广东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办法粤人发[2009]64号一、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条件和范围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1、法律、法规授权具体是指:(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2)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的;(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4)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中规定的。

2、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1)党委系统的事业单位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2)政府系统事业单位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包括:政策、规划的研究制定;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行业管理等。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方案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二)使用事业编制、工资福利由国家财政全部负担。

原为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中因机构编制限制未能列入政府工作机构系列,成建制地改为事业单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可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以下单位原则上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1、为主管部门提供业务技术服务的;2、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3、从事经营活动的;4、部分行使行政职能的;5、工资福利由财政部分负担或自收自支的;6、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所属的事业单位。

已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事业单位,即使符合参照管理条件,也暂不列入参照管理,待条件成熟时再申报。

二、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申报和审批(一)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申报申请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县直各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对照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条件和范围进行审定后,于3月18日前将以下材料(各一式三份)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局。

1、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或函[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局报送申请参照的函,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或乡(镇)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分别向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报送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由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转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局];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审批表》(表式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印制);3、赋予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法规文件和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相应职能的“三定”方案;4、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5、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河南省委员会,河南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8.11.24•【字号】豫人[2008]91号•【施行日期】2008.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2008]91号)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现将《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公务员日常登记制度,形成公务员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日常登记必须在机关行政编制和空缺职位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符合公务员条件进入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各级机关对经考试录用、调任、选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方式或其他法定程序新进入机关的人员,及暂缓登记期满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应在机关行政编制和空缺职位限额内及时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

未经登记的,不得进行公务员工资确定。

本省内转任的公务员,由转任机关进行公务员登记数据变更和任职备案;机关和参照单位之间转任的,以及从省外转任调入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因辞职、辞退、开除、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务员队伍,或由机关调出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所在机关应在一个月内报公务员主管部门注销备案。

第四条公务员日常登记实行逐级负责,由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经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逐级上报。

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登记备案信息汇总表-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登记备案信息汇总表-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登记备案信息汇总表-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应包含对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登记备案信息汇总表的简要介绍。

具体内容可以按以下方向进行展开:本文旨在介绍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登记备案信息汇总表,该表是用于记录和汇总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质量管理小组的相关活动和备案信息的工具。

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其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管理对于保障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行业质量管理工作,各企业和机构纷纷成立质量管理小组,并开展一系列的活动,并将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案,以便于跟踪和监督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登记备案信息汇总表的制定旨在提高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方便各企业和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

该表将包含各质量管理小组的基本信息、活动计划与实施情况、问题和风险的记录、解决方案和成果的总结等内容,以便于全面评估和监控各质量管理小组的工作进展。

通过对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登记备案信息汇总表的维护和更新,可以形成一个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库,为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提供决策和管理支持。

同时,也为各企业和机构之间的学习和交流提供了平台,促进了行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

综上所述,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登记备案信息汇总表的建立是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将对推动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发挥重要作用,有助于提高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的整体质量水平,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其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优势。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文章结构部分是对整篇文章的布局和组织进行介绍,用于引导读者对文章的整体框架有所了解。

首先,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一、引言部分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石油和化工行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登记备案信息汇总表的背景和意义,对石油和化工行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登记备案工作进行了概述。

0.0-按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备案须知

0.0-按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备案须知
按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备案须知
类别
材料名称
新设备首次启用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签名);
2、《工业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或《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3、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报告,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报告;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报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后安装的管道,使用单位应提供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单位变更
1、原使用单位应当持有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志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参照“新设备首次启用”式样提交申请材料办理使用登记。
7、使用单位授权委托书。
说明:设备检验报告原件查验后退回,申请材料复印件需盖使用单位鲜公章,并按照1-7的顺序依次装订。
变更登记
改造变更
1、原使用登记证及登记表原件;2、重新填写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及产品数据表;3、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原件及其相关复印件。材料式样参照“新设备首次启用”。
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产品数据表及设备出厂合格证、合格有效的检验报告、使用单位的启用报告(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及《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原件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
报废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

广州市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

广州市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

广州市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第一篇:广州市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窗口办理)一、受理条件(范围)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

用人单位续用流动人员,自续用之日起30日内;辞退流动人员,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

属于流动人员的劳动者在本市已办理暂住登记。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一)未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的用人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1、填妥《广州市劳动用工单位资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或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二)已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的用人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用工备案:1、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2、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电子版及其“打印简化版”一式三份;3、招用流动人员,需提供流动人员在本市暂住证明和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说明:(1)劳动者未办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由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备案的同时,向受理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劳动者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小一寸彩照一张。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证照原件核录后退还。

(3)填报表格的电子版格式可从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下载(网址:或)。

三、办理时限(一)即时办理。

(二)人数较多、无法即时办结的,与用人单位约定办结时间。

(三)新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办理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四)《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五)《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六)《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七)《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八)《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六、领件须知请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如下办理结果,并仔细检查、核对有关材料:(一)《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打印简化版”两份;(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三)招用流动人员的单位领取《广州市招用流动人员备案情况表》一份。

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界定

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界定

涉密岗位登记表1.“部门”:填写涉密的科室,如为单位领导,该栏不填写;2.“岗位名称”填写:特定岗位和量化岗位,如果是特定岗位的,对应选择属于特定岗位几类。

(特定岗位1类:制作、复制、收发、传递、保管、维修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岗位;特定岗位2类: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有关建设、管理、运维等岗位;特定岗位3类:承担涉密科研项目研究、管理任务的岗位;特定岗位4类:从事国家秘密产品生产的岗位及相关管理岗位;特定岗位5类:定密责任人岗位;特定岗位6类:其他专门处理国家秘密的岗位。

如法院有些专门审理涉密案件的岗位、审计部门有些专门涉及涉密内容的岗位等);量化岗位为工作中年产生、处理国家秘密达到下列数量的岗位:3项(件)绝密级;6项(件)机密级以上;9项(件)秘密级以上。

)3.“涉密等级”选填核心、重要、一般。

年产生、处理绝密级国家秘密达到3项(件)的可以确定为核心涉密岗位,年产生、处理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达到6项(件)的可以确定为重要涉密岗位;其他可以确定为一般涉密岗位。

涉密人员备案汇总表1.“涉密岗位”按照涉密岗位登记表中的岗位名称填写;2.“涉密等级”选填核心、重要、一般。

特定岗位中,年产生、处理绝密级国家秘密达到3项(件)的可以确定为核心涉密人员,年产生、处理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达到6项(件)的可以确定为重要涉密人员;其他可以确定为一般涉密人员。

量化岗位涉密人员等级按量化指标划分。

3.“是否保密审查”如该涉密人员填写了涉密人员保密审查表的填写“是”,没有开展保密审查的填写“否”;4.“是否在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如该涉密人员在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展了备案,填写“是”,没有开展备案的填写“否”。

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豫人[2008]91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现将《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公务员日常登记制度,形成公务员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日常登记必须在机关行政编制和空缺职位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符合公务员条件进入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各级机关对经考试录用、调任、选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方式或其他法定程序新进入机关的人员,及暂缓登记期满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应在机关行政编制和空缺职位限额内及时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

未经登记的,不得进行公务员工资确定。

本省内转任的公务员,由转任机关进行公务员登记数据变更和任职备案;机关和参照单位之间转任的,以及从省外转任调入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因辞职、辞退、开除、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务员队伍,或由机关调出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所在机关应在一个月内报公务员主管部门注销备案。

第四条公务员日常登记实行逐级负责,由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经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逐级上报。

第五条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程序:(一)所在机关在编制限额内,依据登记条件确定登记对象,经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备案表》,录入公务员信息数据,报审核机关;(二)审核机关签署意见,报审批机关;(三)审批机关签署意见,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并输入省公务员管理数据库。

(四)履行登记审批、备案手续后,《公务员登记表》装入公务员档案;第六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依法履行日常登记手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日常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编号工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含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公务员日常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编号工作,其中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后,再按照规定的程序,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归口登记审核、备案、编号。

《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鲁人发【2006】23号

《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鲁人发【2006】23号

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发【2006】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05]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同级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承担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方案;(二)发布招聘信息;(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考试、考核;(五)体检;(六)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七)拟聘用人员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九)公布聘用结果。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河南洛阳市)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河南洛阳市)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及《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河南省境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产权单位现有的建筑起重设备应在本办法实施后尽快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起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六)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八)购置3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近2年内检测单位出具的性能及安全装置检测报告。

所提交资料应为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编号,分别在7个及30个工作日内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和备案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第九条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变更时,变更单位双方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设备备案牌和起重设备变更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1.18•【字号】鲁食药监市[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市〔2008〕21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深化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整治工作,探索治理药品挂靠经营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整治药品经营中挂靠经营超方式及超范围经营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601号)精神,省局组织开发了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备案查询系统,决定对全省药品营销人员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药品营销人员备案范围。

省内、省外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在我省辖区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营销人员。

省外药品营销人员可自主选择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一经备案,备案信息全省共享。

二、药品营销人员备案管理工作分工。

省局负责省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数据的录入和维护;各市局负责注册地址为本辖区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营销人员数据的录入和维护,初次备案在本辖区的省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营销人员数据的录入和维护以及以上人员备案信息的变更和注销工作。

三、企业申报营销人员登记备案应出具的资料1、加盖企业原印公章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2、加盖企业原印公章的《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表》(附件1)和《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汇总表》(附件2),并附EXCEL电子版;3、加盖企业原印公章的法人委托授权书原件或复印件(内容包括:授权销售品种、地域、期限,营销人员身份证号码,企业原印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

人员身份证号在系统中具有唯一性,即营销人员只能在一家合法企业进行备案登记);4、药品营销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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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汇总表
填表单位(章): 出生日期 现任职务 (8位) (职级) 登记备案 人员类型 填表时间: 年 是否持 有因私 因私出国 人事主 出国 (境)证件 管部门 号 (境) 证件 月 日 证件是 否交由 登记备 组织集证号
户口所在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1、“登记备案人员类型”填写“县处级以上在职干部”、“厅局级以上离退休人员”、“企业法人或领导人员”、“安全、涉密等重要岗 位人员”或者“裸官配偶或子女”等; 2、登记备案人员如无因私出国(境)证件,则在“因私出国(境)证件号”栏填写“无”; 3、“登记备案状态”填写“已备案”、“未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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