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治与法治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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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7-01-14

作者简介:吴 蕾(1981-),女,四川宜宾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2005级硕士研究生。

第6卷第2期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Vol.6No.22007年6月

JOU RN AL O F A N HU I VO CAT ION A L T ECH N ICAL COL L EGE

Jun.2007

论德治与法治的冲突

吴 蕾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 610064)

摘 要:法律与道德,存在着融合、疏离、互补、互动的关系。现代社会倡导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律与道德,正确认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在现代社会现实中存在着在实施德治方略与法治方略的时候陷入误区的问题,使得德治与法治产生冲突,正确地认识这些冲突有利于使社会更好地发展。

关键词:法律;道德;法治;德治;冲突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536(2007)02-0027-04

Abstract:There exist relations of integration estranging,m utua-l complem ent and interactio n be -tw een law and moral.It is advo cated to realize and conduct law and moral and understand the r elation -ship betw een rule by law and rule by m oral in mo dern society.T her e also ex ist long -standing mistaken ideas in the co nductio n of rele by law o r rule by m oral so that conflicts are caused.It is v ery impo rtant fo r the development of so ciety to cor rectly realize these conflicts.Key words:law ;mo ral;r ule by law ;r ule by mor al;conflict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0,常常被作为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经典表述。法律与道德,作为当今社会最基本的两类行为规则和制度,有着各自独特的功能,在实践中它们存在着融合、疏离、互补、互动的关系。现代社会倡导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律与道德,正确认识法治与德治这两种治国方略的关系。由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到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并提并重,反映了对法律与道德的作用、功能、相互关系认识的深化,这对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1]。可是,强调二者的并提并重,并不能一味强调融合,而无睹现实中二者实际存在的冲突。

在这里二者的冲突并不是指其本身的区别,而是指在实施德治方略与法治方略的时候往往会陷入误区,使得德治与法治产生冲突。当然,之所以有误区,也是因为对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的内涵以及关系没有一个透彻的理解。1 德治与法治辨析

现代意义的法治源自古希腊思想家的哲学政治学说,其中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0的法治国主张。尽管现在对/法治0具体内涵的认识不一,但对其是一种治国方略,是一种法律的统治,法在国家具有绝对权威,法是民主意志的体现,公民的自由和尊严得到法的有力保障等涵义却无异议。现代意义的/德治0是指在对公民的思想建设中,推广良好的道德风尚,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用良好的道德内容规范人们的行为,以保证国家安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法治是一个国家在政治建设中的政治文明的结果和表现,德治则是社会发展中精神文明的结果和表现,两者虽属不同的范畴,它们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和繁荣所起的作用和影响的方式不同,

但国家与社会的特殊关系决定了两者的密不可分。

/法治0真正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并按其内在要求在国家内建立相应的民主政治制度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法治对社会发展起积极作用的关键在于其包涵着平等、公正的精神和原则,在此要求下建立的各项制度是以对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等价值为追求的主旨。近代以来,由于人类社会的经济形态从传统的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日益要求以平等、自由、诚信为内容的合作,社会的变化客观上也要求确立新的国家制度,为促进社会的发展服务。法治的内涵和价值追求与社会对新的国家制度的要求相一致,因此,法治已成为近代以来社会进步和国家强盛的重要原因。从政治的角度看,法治是现代国家保证民主、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治国方略。

德治强调的是道德对社会主体的思想及行为的规范作用。道德是协调社会主体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规范体系,这种规范的内容是社会主体根据其自身的欲望和需求来自我认定的,因此,道德表现出主体性和个人能动性,相对于法律规范而言,人们对道德规范的遵守更具有自觉性,尽管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道德水平。同时,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一员,其生活的实践性和社会性又要求其所认定的道德内容符合社会运行的基本要求,须是欲望和理智的统一,也是情感和理性的统一,道德所具有的规范作用正是基于个人行为的社会性而发生的。正因为道德的社会规范性和人们对其遵守的自觉性,重视道德教育,充分发挥道德的影响和作用往往成为国家统治阶级的政治行为之一,这一点在我国封建社会奉行的/礼法合一0、/德主刑辅0的治国方略中发挥到了极致。

道德所具有的指导规范作用同样可以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显示其积极性。道德的社会性表现出不同的社会形态和社会环境对道德内容的不同要求,有利于社会整合的道德内容才具有其生命力,也才能发挥规范作用。决定道德在现代化建设中作用好坏、作用力大小的关键在于如何认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道德精神及应包涵的道德内容,及如何认识道德建设的价值追求在此时的涵义。应该看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态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经济、政治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对自主、平等,公平竞争的要求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对民主、公正的追求和维护决定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价值追求)))民主、自由、公正。这恰恰是道德与法律在价值追求上的契合。

法律与道德都具有规范性,法治与德治都具有调整社会关系的历史使命。尽管它们规范作用的方式、对象、途径不同,但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的社会环境为法治、德治的有效结合提供了条件。市场经济社会的特点决定了现代法治、德治都应以民主、自由、公正为自己的价值追求,在实现这一价值追求的过程中,既发挥法律、道德的各自作用又能将二者作用互补,以实现国家、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文明进步[2]。

2德治与法治的现实冲突

法律与道德有相通的地方,而法治与德治也因有共同的价值基础以致互相融合,可是应避免把德治与法治作为纯粹的统治人们的工具。康德说过:/人类诚然是足够罪恶的;不过他必须把寓托在人的人格中的人道看作是神圣的,在全部的造物中,人所希冀和所能控制的一切东西都能够单纯用作手段:只有人类,以及一切理性的造物,才是一个目的本身。0[3]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康德认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德治与法治作为人类一定价值的载体,凝聚着人类对国家、社会的愿望,以及对自己的生活境遇和生活质量的改变。它们的终极目标是一种关怀,一种对人类自身的关怀。把德治与法治作为纯粹的统治人们的工具,是对德治与法治的最大的误解与侮辱。所以,应该清楚,德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是以道德治理为先,还是以法律治理为先。是在针对管理的社会的人的事务时到底该用道德还是用法来调整以实现人们的希冀,而不是单纯一味/存德废法0, /存法废德0,或是/德法并用0,流于形式。这样的话,就会使人们陷入误区,导致德治与法治(适用和效果上)的冲突。

例如,5刑法6与5治安管理处罚条例6中严令禁止卖淫嫖娼,乃是指禁止/不特定的男女之间通过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媒介发生性行为的活动0。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收受或支付报酬与不特定的

28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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