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2章节-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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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2章节-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2章节-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 93 -第二章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1.引 言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 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包括附图) 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及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说明书及附图主要用于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本章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主要内容及撰写要求作了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一般性规定。

涉及计算机程序以及化学领域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若干具体问题,适用本部分第九章和第十章的规定。

2.说明书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分别对说明书的实质性内容和撰写方式作了规定。

2.1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

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的含义,适用本部分第四章第2.4节的规定。

2.1.1清 楚 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具体应满足下述要求: (1)主题明确。

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

换句话说,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专利审查指南操作规程(3篇)

专利审查指南操作规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审查工作,保障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权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局”)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专利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依法进行。

第四条专利审查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性、严谨性和效率性,不断提高审查质量。

第二章审查程序第五条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分为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授权公告三个阶段。

第六条初步审查:(一)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后,审查员应当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包括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查。

(二)审查员应当对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等进行初步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三)审查员应当对申请文件中的发明创造进行初步判断,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七条实质审查:(一)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审查员应当对申请文件进行实质审查。

(二)审查员应当对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等进行实质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三)审查员应当对申请文件中的发明创造进行实质判断,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八条授权公告:(一)审查员在完成实质审查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进行授权公告前的审查。

(二)审查员应当对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等进行授权公告前的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三)审查员应当对申请文件中的发明创造进行授权公告前的判断,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三章审查内容第九条专利审查内容包括:(一)新颖性: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新颖性。

(二)创造性: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创造性。

(三)实用性:申请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实用性。

(四)单一性:申请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一个技术领域。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4章节-创造性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4章节-创造性

第四章创造性1.引言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因此,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创造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

本章仅对发明的创造性审查作了规定。

2.发明创造性的概念法22.3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2.1现有技术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述的现有技术,是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和本部分第三章第2.1节所定义的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所述的,在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或个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的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因此,在评价发明创造性时不予考虑。

2.2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3显著的进步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2.4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

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设定这一概念的目的,在于统一审查标准,尽量避免审查员主观因素的影响。

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关于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2006年6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8661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该决定涉及申请日为1998年3月18日,名称为“预防和治疗鱼类和有壳水生动物感染性疾病的药物”的98803571.5号发明专利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到3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1.一种用于预防鱼类和有壳水生动物由选自虹彩病毒、双节段RNA病毒和对虾棒状DNA病毒的病毒引起的感染性疾病的饲料,所述饲料中含有混合比例为0.5~50g/kg的硫酸化多糖。

2.权利要求1的饲料,其中的硫酸化多糖是岩藻多糖。

3.一种养殖鱼类和有壳水生动物的方法,包括饲喂权利要求1或2的饲料的比率为养殖鱼或有壳水生动物重量的3重量%。

”驳回决定认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的实验以及申请人在实质审查过程中提交的补充实验可知,申请人只在0.05-5.0克/公斤范围进行了0.05克/公斤、0.5克/公斤、1.0克/公斤、3.0克/公斤、5.0克/公斤等有限的几个试验,在6-50克/公斤这一范围没有进行任何试验,这一范围缺乏试验数据支持。

说明书第3页倒1行-第4页第2行虽然描述了“这些物质混入或掺入饲料的比率通常优选为约0.5-50克/公斤”,但是其对权利要求的支持是非实质性的。

因此,权利要求1到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请求人)对驳回决定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一份记载有补充试验数据的附件,但未提交申请文件修改文本。

请求人认为,根据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允许根据说明书进行合理概括,并未要求所有数值都有试验数据的支持,实施例是用于例证目的,而非用于限制申请的保护范围。

根据说明书给出的信息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概括出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

此外,从附件提供的本发明人进行的补充试验的结果可以看出,本申请要求保护的产品在比较宽的范围内(超过5g/kg,即30g/kg)都是有效的,进一步证明了本申请要求保护的范围是合理的。

实审过程中说明书以及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

实审过程中说明书以及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

实审过程中说明书以及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本文针对《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将实质审查过程中说明书以及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分为三种不适用解释的情况和三种适用解释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对从审查员的角度否定了申请人和/或代理人直接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释规则为依据,要求审查员结合说明书和附图进行理解,而不再愿意修改权利要求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各界均产生了较大的反响,尤其第2-4条对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产生一些影响。

《解释》与《审查指南》之间在某些问题上存在着不一致的规定,这些不一致的规定给审查员、申请人以及利益相关人带来困惑,在具体实质审查实践中一些代理人和申请人通过《解释》的规定来答复审查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法规是《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意见通知书,例如:申请人在答复审查员针对功能限中心审查员南》,司法解释对于专利审查并不具备约束力。

因定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不支持的审查意见时,通此,在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代理人和审查员过意见陈述的方式认为上述功能限定的权利要求为说都必须遵循《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查指南》。

但是,《解释》对审查实践也存在着间接实施方式,而不是《审查指南》中规定的“覆盖了所的影响和作用。

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并且,在实质审笔者将实质审查过程中说明书以及附图对权利要查实践过程中,部分申请人和/或代理人常常基于专利求的解释分为三种不适用解释的情况和三种适用解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后半句“说明书及附图可的情况。

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来针对审查员的审查意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1)权利要求本身是清楚的,不需要解释。

也就见进行答复,例如:在解释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保护范研究院专利分析师是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所确定围时,引用大量记载在说明书中的而未记载在权利要的保护范围本身含义是清楚的,则无需解释。

权利要求书范本 多项引用

权利要求书范本 多项引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八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专利审查指南。

现将该审查指南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18日公布的审查指南及其后公布的审查指南公报同时废止。

局长田力普二0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审查指南2006(6)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被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即在后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引用在前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001年10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3.3.2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1)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2)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细则23.2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被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基础。

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应当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其后应当重述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例如,一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应当写成:"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纤维拉拔装置,……"。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是指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方式,包括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以及引用在前的几项从属权利要求。

当从属权利要求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时,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应当用"或"或者其他与"或"同义的择一引用方式表达。

例如,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写成下列方式:"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根据权利要2、4、6或8所述的……";或者"根据权利要求4至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8章节-实质审查程序2022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8章节-实质审查程序2022

- 153 -第八章 实质审查程序 1.引 言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特别是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质审查程序通常由申请人提出请求后启动。

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质审查程序也可以由专利局启动。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 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实质审查中,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局认为仍然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即仍然存在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缺陷的,应当予以驳回。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专利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在实质审查程序中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情形。

本章所说的实质审查,是指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

对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在本指南第三部分第二章“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 中有具体规定的,适用该章规定;无具体规定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2.实质审查程序及其基本原则 2.1实质审查程序概要 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可能发生的行为如下: (1)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审查员认为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审查员发出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提交资料通知书等) 和申请人的答复可能反复多次,直到申请被授予专利权、被驳回、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 (2)对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后消除了原有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书; (3)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存在通知书中指出过的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所列情形的缺陷的,审查员应当予以驳回; (4)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者提交资料通知书等逾期不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申请被视为撤回通知书。

专利审查过程中答复审查意见的注意事项和方法

专利审查过程中答复审查意见的注意事项和方法

答复审查意见审查意见答复技巧1、认真阅读审查意见内容,仔细分析对比文件代理人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时,首先应针对审查意见认真阅读,尤其应仔细分析审查员所阐述的对比文件与本申请区别特征点及对创造性的判断理由,这是审查员对本申请案做出倾向性结论的依据;此时应认真分析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是否正确,同时应从专业上仔细分析本申请区别特征较之于对比文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然后根据这种效果结合审查指南对创造性的要求判断审查员意见是否准确,为下一步答辩打下基础;涉及创造性的答辩最好先与发明人沟通;虽然创造性判断在审查指南上有一定的规定,但涉及区别特征和技术效果的问题仍然是属于技术上的问题,针对创造性的答辩应围绕区别特征展开,这就需要透彻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技术方案及技术效果;发明人是从事该领域的专业人员,亲身参与了该申请的研发,对本现有技术及申请技术方案较代理人和审查员必然有更为深刻的了解,能够准确地判断和挖掘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并能根据其对所属技术领域及现有技术的了解阐述这种区别所导致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差异,可通过这种差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带来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和阐述,以充分说明该技术方案对于审查员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非显而易见性,而这些内容是答辩时最有说服力的依据;2、结合审查指南进行针对性答辩,做到有理有据创造性的判断是一个非常难以掌握的标准,审查员在判断其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能够促使审查员正确理解发明的实质,客观公正地作出评判;答辩过程中,应当使审查员能够清楚地看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差别,而这种差别蕴含着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从而带来了不同的技术效果,且这种改进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是显而易见的,符合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要求; 在对审查员的观点提出反驳时应当具有说服力,应就审查员所提出的意见结合审查指南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答辩,答辩时说理清楚,论据充分,必要时可印证对比文件和本申请内容及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详尽阐述其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非显而易见性,使审查员清楚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之间实质性的差异,因此这样的意见陈述将可能使申请朝着有利于授权的方向发展;如果只有论点,而缺乏充分依据支持的意见陈述是很难有说服力的;针对审查员提出的创造性缺乏的审查意见,在意见陈述书中对其发明与对比文件的区别分别从区别特征、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等方面充分论述本发明与对比文件的差别,并论述本发明具有非显而易见性的充分理由,答辩有理有据;实质审查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审查员以一篇或几篇对比文件,将专利申请的一些技术特征作等同对比,而剩余的不同技术特征,就以“公知常识”或“显而易见”等为由,否认掉该专利申请的创造性;碰到这种情况有时是比较棘手的,因为审查意见一般不提供教科书、手册等证据支持;若申请人不服,又苦于不能穷尽举例说明不是“公知常识”等等,如何答复是好,我之愚见:1、具体分析,认真对比上述的审查意见有一些无疑是对的,但不排除的情况有:审查时间很紧,审查员大致给出基本否认的意见,而让申请人去详细说明解释,再审时就清楚明白了;本人曾碰到过这类实例,一审意见全盘否定,答一通后又全部授权;外国的审查意见也有类似情况;另一情况:当今知识爆炸、分门别类越来越细,审查员可能不够了解本领域的具体情况,给出了似是而非或抽象和空泛的评审意见,若发现情况不对,就要认真对比,为申请人争取最大利益;2、抓住技术方案中的实质不同点分析,阐明不同点带来的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1对于似是而非的评审意见,由于代理人的知识面和经验是有限的,很多情况下初看似乎相同,难以分辨其中实质的不同;那么就应该与发明人积极配合,使其了解相关规则,树立信心,启发鼓励发明人提供一些技术信息上的支持,如此,代理人便可以利用熟悉法规和答辩技巧的优势,大做文章了;2透过技术表面上的相似之处,重点分析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实质上的不同点,这是争取专利申请授权的关键所在;3为明显有别于现有技术,必要时应该作出适当的修改,以便获得合理的保护范围;4在说明书中,应该尽可能披露技术信息,以便作为实质性支持以及答复审通和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基础;5要“步步为营、据理力争”;当初撰写权利要求书时是“步步为营”,而到实质审查时,对于每一条权项都要据理力争;3、面对“显而易见”或“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技巧性的应对1面对“显而易见”或“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的审查意见,一般可以通过分析该项目的背景技术、提案的基础、实际投入的人力资源和物力,以及研发过程的有关记录等材料来回答;2面对“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除了通过上述方法分析之外,还可以与发明人配合尽可能主动介绍本领域常用的一些技术手段——主动举证;若审查员不同意你所述的意见,那么他就完全应该对其提出的论点举证,申请人也可以请求审查员举证;这样可化被动为主动,为后期的答辩留有余地;因为,对待以“公知常识”为由抗辩是否要举证、如何举证,虽然法规有所说明,但是具体实践中,业内不同阶层理解不一样;专利局的很多审查意见是不举证的,而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员和法官却认为必须举证;对待审查意见中“显而易见,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得出”或“有限的实验可得出”、“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的内容,代理人必须与发明加强沟通合作,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阐述鲜明的观点,可以争取应有的权益;答复审查意见技巧范文三专利审查意见答复技巧在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过程中,专利局通常会以通知书的形式将审查意见和倾向性结论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需要针对审查意见进行答复,而答复审查意见通常需要发明人、专利管理工作者和专利代理人的密切配合,因此企业相关人员了解审查意见答复的知识,对争取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会很有帮助;通常,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会明确指出申请文件存在何种缺陷,如果我们想要作出有针对性的答复来消除各种缺陷,则需要掌握一些技巧;下面就对一些常见缺陷的答复技巧来进行一一阐述;一、公开不充分如果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关于“清楚”“完整”“能够实现”的规定,即说明书公开不充分,通常会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首先指出这一缺陷;导致审查员认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原因可能有多种,有可能是因为说明书确实存在没有全面完整地描述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不可克服的实质性缺陷造成的,也有可能是因为其他一些可以克服的缺陷造成的;例如:说明书存在打字错误、翻译错误;说明书的某些语句不通顺,不易理解;说明书使用的术语不规范;审查员对发明的背景技术掌握不够,认为说明书缺少对本发明的描述;审查员没有准确理解发明内容等;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给出的具体理由,分析清楚造成审查员得出这种结论的原因所在,并针对不同情况成熟意见或者修改文件;此时,申请人需要特别注意理解与掌握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的相关规定;如果经分析认为,审查员认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原因是语句不通顺、文字或语句存在歧义、上下文描述不一致或者相矛盾或翻译错误等造成的,则可以通过修改说明书以克服此类缺陷;申请人修改时应该充分说明修改的依据,指出修改的内容可以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直接导出,否则将导致产生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如果经分析认为,审查员认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原因是在于审查员对发明的背景技术掌握不够,从而其认为说明书未对某技术内容作出清楚的描述,则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详细说明所述技术内容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此时最好提供相关的现有技术文献,例如相关领域的教科书、词典等作为辅证;如果经分析认为,审查员认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原因是在于其没能准确理解发明内容,则应该在意见陈述书中向审查员作出澄清性说明,必要时对申请文件作澄清性修改,并说明这样的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二、属于非授权主题如果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的主题属于专利法明确排除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会指出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或者第25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审查员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或者属于疾病的诊断或治疗方法,则申请人需要认真研究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节或者第节的规定,并考虑是否有可能将权利要求改写为装置或用途的权利要求,或者陈述权利要求限定的发明实质内容是一种产品,而不是方法;在某些情况下,发明的主题并不属于或者主要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等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只是由于描述方式或者权利要求所涵盖的范围包括了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使得权利要求限定的内容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修改权利要求的描述方式,或者删除有关不授予专利权客体的内容,往往能够克服这种缺陷;如果权利要求涉及数学公式、计算机程序等特殊问题,则申请人应当仔细研究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权利要求,或者陈述意见表明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三、不具备单一性如果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书中的两个或多个技术方案不属于一个总的构思,会指出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单一性,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的规定;审查员通常会建议申请人将不具备单一性的部分技术方案删除并分案;有关单一性的详细规定,申请人可以参阅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的内容;如果审查员指出该权利要求存在单一性问题,要求申请人分案,则申请人一定要针对审查员提出的特定问题,研究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举例,可能的情况下与审查员会晤或者讨论,就该问题充分陈述意见;若权利要求书中的两个或多个技术方案确实不具有单一性时,应当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四、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如果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说明书中指出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则会作出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相关规定的审查意见;在确定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时,应当分析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集合是否能够解决说明书中所指出的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特别要分析权利要求是否记载了对现有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独立权利要求缺少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就不能解决说明书中指出的最主要的技术问题,则应当修改独立权利要求,以克服上述缺陷;如果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了对现有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技术特征,审查员指出的未写入的技术特征只是为了解决说明书中提及的次要技术问题,则可以不修改权利要求,而修改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中有关技术问题的相关描述,使其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适应; 五、保护范围不清楚如果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没有清楚地限定保护范围,则会引用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指出其不符合相关规定;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节第节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申请人在看到通知书中指出的这类问题时,一定要准确理解审查员指出这一缺陷的具体原因,有针对性的分析通知书中的意见是否正确,必要时针对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通常,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的情况有几种:一类属于文字表达不清,不影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于这种情况,可采用与审查员沟通的方式,具体商讨在文字上如何修改以克服此缺陷:另一类不清楚的情况则有可能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变化,此时对该权利要求修改时,应考虑如何增加较少的技术特征来克服所指出的缺陷:第三类是原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达错误,未能正确表述其技术方案而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此时应当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对权利要求作出正确的限定,以清楚表达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此外,权利要求不清楚也可能是一些非实质性的形式性缺陷造成的,此时只要克服这些形式性缺陷即可;还有一些情况是因为描述不当造成的,对于这种缺陷的修改,根据说明书换一种表达方式即可;六、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如果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要求,即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此时对申请文件有两种修改方式;1 如果确定上述问题时指权利要求的概括不适当,则应当考虑对权利要求作出进一步限定,使其与说明书中公开的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相适应;若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能合理地推出权利要求的概括限定,则可以陈述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合理概括出相应的技术方案,以争取到一个较好的保护范围;2 如果确定上述问题是由于权力要求的用语与说明书中的用语不一致,或者是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缺少与权力要求技术方案相应的文字描述造成的,则可通过对说明书进行修改来克服上述缺陷;七、不具备新颖性如果审查员认为某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已被公开,则会引用相关对比文件作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的审查意见;申请人在答复时,应当找出发明与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没有写入权利要求中,则应当修改权利要求书,将区别特征补入权利要求中,并在意见陈述书中向审查员说明修改之处;如果权利要求书中已经明确写明了该区别特征,则应当陈述意见,向审查员说明和解释本发明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之处,以及权利要求在哪一部分明确写明了该区别特征;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不仅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论述上述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的理由,还应当论述其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八、不具备创造性如果审查员指出,某一项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则申请人应当针对具体情况分别处理,或者修改权利要求,或者陈述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对有关创造性规定的理解,申请人需要仔细研究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节的具体内容;通常,审查员在分析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时,会采用该部分所述的“三步法”: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此外,在分析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审查员通常会采用专利审查指南中设立的辅助审查基准,即判断权利要求限定的发明是否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是否克服了技术偏见;是否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是否在商业上获得了成功;申请人在答复有关创造性的问题时,同样可以借鉴上述“三步法”的实质,判断审查员的意见是否合理,从而在意见陈述中作出妥当的答复;一般步骤如下:首先,判断审查员作为审查基础的对比文件是否公开了与本发明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次,如果审查员作为审查基础的对比文件确实为与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则应当找出权利要求与该对比文件相区别的技术特征,分析这些区别特征带来了哪些技术效果、解决了哪些技术问题、对现有技术作出了哪些改进;再次,在确定了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后,接下来就要判断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判断是否显而易见的具体方法是:查看审查员引用的另外一篇或者多篇对比文件是否给出了一种启示,根据该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以解决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取得本发明的技术效果,从而形成本申请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如果不存在这样的启示,则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此时可以不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但应当向审查员陈述意见,详细说明支持自己观点的理由,必要时还应当争取与审查员会晤的机会,努力说服审查员改变其观点,接受申请人关于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意见;如果经过分析发现审查员的理由较为充分,不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则难以说服审查员时,就应当按照审查员的建议,或者根据本发明的实际情况,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在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后,必要时还要对说明书的发明名称、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以及说明书摘要等部分作适应性修改;九、修改超范围如果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则申请人应当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节的规定,认真分析审查员的意见,确定修改是否超出了范围;对于可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直接导出的修改,可以在意见陈述书中详细说明如何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导出目前修改的内容;为了更好地说服审查员,可以与审查员会晤或讨论;对于修改的确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的部分,应当按照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要求将其删去,以克服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否则该申请会被驳回;。

专利审查指南-实用新型

专利审查指南-实用新型

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1.引言根据专利法第三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因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后、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细则44.1(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或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3)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4)有关费用的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

2.审查原则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遵循以下审查原则。

(1) 保密原则审查员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公布、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2)书面审查原则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 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专利审核指南,现将该审查指南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18日公布的审查指南及其后公布的审查指南公报同时废止。

局长:田力普二OO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1(引言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辩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由此可知,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公布该申请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发补正的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作出审查意见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尽早结束审批程序。

(2)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视为未提出的决定。

初步审查的范围是:(1)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或者是否不符合专利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

(3)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初步审查应当遵循的原则是:(1)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可以通过补正方式消除的缺陷,应当给申请人补正机会;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不可克服的缺陷,应当给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只有在经补正或者陈述意见之后,仍未能消除缺陷时,才能作出驳回决定。

必要时,可以给申请人二次以上的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的机会。

审查指南(2010)2.0

审查指南(2010)2.0

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目录第一章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1.引言119(2-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3.根据专利法第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3.1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3.1.1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3.1.2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3.1.3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3.1.4部分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申请3.2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4.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4.1科学发现4.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4.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3.1诊断方法4.3.1.1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4.3.1.2不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4.3.2治疗方法4.3.2.1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4.3.2.2不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4.3.2.3外科手术方法4.4动物和植物品种4.5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4.5.1原子核变换方法4.5.2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1.引言2.说明书2.1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2.1.1清楚2.1.2完整2.1.3能够实现2.2说明书的撰写方式和顺序2.2.1名称2.2.2技术领域2.2.3背景技术2.2.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2.2.5附图说明2.2.6具体实施方式2.2.7对于说明书撰写的其他要求2.3说明书附图2.4说明书摘要3.权利要求书3.1权利要求3.1.1权利要求的类型3.1.2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3.2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要求3.2.1以说明书为依据3.2.2清楚3.2.3简要3.3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3.3.1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3.3.2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第三章新颖性1.引言2.新颖性的概念2.1现有技术2.1.1时间界限2.1.2公开方式2.1.2.1出版物公开2.1.2.2使用公开2.1.2.3以其他方式公开2.2抵触申请2.3对比文件3.新颖性的审查3.1审查原则3.2审查基准3.2.1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3.2.2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3.2.3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3.2.4数值和数值范围3.2.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4.优先权4.1外国优先权4.1.1享有外国优先权的条件4.1.2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定义4.1.3外国优先权的效力4.1.4外国多项优先权和外国部分优先权4.2本国优先权4.2.1享有本国优先权的条件4.2.2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定义4.2.3本国优先权的效力4.2.4本国多项优先权和本国部分优先权5.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6.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6.1判断原则6.2处理方式6.2.1对两件专利申请的处理6.2.1.1申请人相同6.2.1.2申请人不同6.2.2对一件专利申请和一项专利权的处理第四章创造性1.引言2.发明创造性的概念2.1现有技术2.2突出的实质性特点2.3显著的进步2.4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3.发明创造性的审查3.1审查原则3.2审查基准3.2.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3.2.1.1判断方法3.2.1.2判断示例3.2.2显著的进步的判断4.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4.1开拓性发明4.2组合发明4.3选择发明4.4转用发明4.5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4.6要素变更的发明4.6.1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4.6.2要素替代的发明4.6.3要素省略的发明5.判断发明创造性时需考虑的其他因素5.1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5.2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5.3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5.4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6.审查创造性时应当注意的问题6.1创立发明的途径6.2避免“事后诸葛亮”6.3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考虑6.4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审查第五章实用性1.引言2.实用性的概念3.实用性的审查3.1审查原则3.2审查基准3.2.1无再现性3.2.2违背自然规律3.2.3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3.2.4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3.2.5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3.2.6无积极效果第六章单一性和分案申请1.引言2.单一性2.1单一性的基本概念2.1.1单一性要求2.1.2总的发明构思2.2单一性的审查2.2.1审查原则2.2.2单一性审查的方法和举例2.2.2.1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2.2.2.2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2.2.2.3从属权利要求的单一性3.分案申请3.1分案的几种情况3.2分案申请应当满足的要求3.3分案的审查第七章检索1.引言2.审查用检索资料2.1检索用专利文献2.2检索用非专利文献3.检索的主题3.1检索依据的申请文本3.2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检索3.3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检索3.4对要素组合的权利要求的检索3.5对不同类型权利要求的检索3.6对说明书及其附图的检索4.检索的时间界限4.1检索现有技术中相关文献的时间界限4.2检索抵触申请的时间界限5.检索前的准备5.1阅读有关文件5.2核对申请的国际专利分类号5.3确定检索的技术领域5.3.1利用机检数据库5.3.2利用国际专利分类表5.4分析权利要求、确定检索要素5.4.1整体分析权利要求5.4.2确定检索要素6.对发明专利申请的检索6.1检索的要点6.2检索的顺序6.2.1在所属技术领域中检索6.2.2在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中检索6.2.3重新确定技术领域后再进行检索6.2.4检索其他资料6.3具体的步骤6.3.1机检方式6.3.2手检方式6.4抵触申请的检索6.4.1基本原则6.4.2申请满十八个月公布后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检索6.4.3申请提前公布后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检索7.防止重复授权的检索8.中止检索8.1检索的限度8.2可中止检索的几种情况9.特殊情况的检索9.1申请的主题跨领域时的检索9.2申请缺乏单一性时的检索9.2.1对明显缺乏单一性的申请的检索9.2.2对不明显缺乏单一性的申请的检索9.3其他情况的检索10.不必检索的情况11.补充检索12.检索报告第八章实质审查程序1.引言2.实质审查程序及其基本原则2.1实质审查程序概要2.2实质审查程序中的基本原则3.申请文件的核查与实审准备3.1核对申请的国际专利分类号3.2查对申请文档3.2.1查对启动程序的依据3.2.2查对申请文件3.2.3查对涉及优先权的资料3.2.4查对其他有关文件3.2.5申请文档存在缺陷时的处理3.3建立个人审查档案3.4审查的顺序3.4.1一般原则3.4.2特殊处理4.实质审查4.1审查的文本4.2阅读申请文件并理解发明4.3不必检索即可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况4.4对缺乏单一性申请的处理4.5检索4.6优先权的核实4.6.1需要核实优先权的情况4.6.2优先权核实的一般原则4.6.2.1部分优先权的核实4.6.2.2多项优先权的核实4.6.3优先权核实后的处理程序4.7全面审查4.7.1审查权利要求书4.7.2审查说明书和摘要4.7.3审查其他申请文件4.8不全面审查的情况4.9对公众意见的处理4.10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4.10.1总的要求4.10.2组成部分和要求4.10.2.1标准表格4.10.2.2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4.10.2.3对比文件的复制件4.10.3答复期限4.10.4签署4.11继续审查4.11.1对申请继续审查后的处理4.11.2补充检索4.11.3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4.11.3.1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况4.11.3.2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内容及要求4.12会晤4.12.1举行会晤的条件4.12.2会晤地点和参加人4.12.3会晤记录4.13电话讨论4.14取证和现场调查5.答复和修改5.1答复5.1.1答复的方式5.1.2答复的签署5.2修改5.2.1修改的要求5.2.1.1修改的内容与范围5.2.1.2主动修改的时机5.2.1.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5.2.2允许的修改5.2.2.1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5.2.2.2对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改5.2.3不允许的修改5.2.3.1不允许的增加5.2.3.2不允许的改变5.2.3.3不允许的删除5.2.4修改的具体形式5.2.4.1提交替换页5.2.4.2审查员依职权修改6.驳回决定和授予专利权的通知6.1驳回决定6.1.1驳回申请的条件6.1.2驳回的种类6.1.3驳回决定的组成6.1.4驳回决定正文的撰写6.1.4.1案由6.1.4.2驳回的理由6.1.4.3决定6.2授予专利权的通知6.2.1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的条件6.2.2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时应做的工作7.实质审查程序的终止、中止和恢复7.1程序的终止7.2程序的中止7.3程序的恢复8.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继续审查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1.引言2.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3.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示例4.汉字编码方法及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5.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5.1说明书的撰写5.2权利要求书的撰写第十章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1.引言2.不授予专利权的化学发明专利申请2.1天然物质2.2物质的医药用途3.化学发明的充分公开3.1化学产品发明的充分公开3.2化学方法发明的充分公开3.3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充分公开3.4关于实施例4.化学发明的权利要求4.1化合物权利要求4.2组合物权利要求4.2.1开放式、封闭式及它们的使用要求4.2.2组合物权利要求中组分和含量的限定4.2.3组合物权利要求的其他限定4.3仅用结构和/或组成特征不能清楚表征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4.4化学方法权利要求4.5用途权利要求4.5.1用途权利要求的类型4.5.2物质的医药用途权利要求5.化学发明的新颖性5.1化合物的新颖性5.2组合物的新颖性5.3用物理化学参数或者用制备方法表征的化学产品的新颖性5.4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新颖性6.化学发明的创造性6.1化合物的创造性6.2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创造性7.化学发明的实用性7.1菜肴和烹调方法7.2医生处方8.化学发明的单一性8.1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单一性8.1.1基本原则8.1.2举例8.2中间体与最终产物的单一性8.2.1基本原则8.2.2举例9.生物技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9.1对要求保护的客体的审查9.1.1依据专利法第五条对要求保护的客体的审查9.1.1.1人类胚胎干细胞9.1.1.2处于各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9.1.1.3违法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9.1.2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要求保护的客体的审查9.1.2.1微生物9.1.2.2基因或DNA片段9.1.2.3动物和植物个体及其组成部分9.1.2.4转基因动物和植物9.2说明书的充分公开9.2.1生物材料的保藏9.2.2涉及遗传工程的发明9.2.2.1产品发明9.2.2.2制备产品的方法发明9.2.3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9.2.4涉及微生物的发明9.3生物技术领域发明的权利要求书9.3.1涉及遗传工程的发明9.3.1.1基因9.3.1.2载体9.3.1.3重组载体9.3.1.4转化体9.3.1.5多肽或蛋白质9.3.1.6融合细胞9.3.1.7单克隆抗体9.3.2涉及微生物的发明9.4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9.4.1涉及遗传工程的发明的新颖性9.4.2创造性9.4.2.1涉及遗传工程的发明9.4.2.2涉及微生物的发明9.4.3实用性9.4.3.1由自然界筛选特定微生物的方法9.4.3.2通过物理、化学方法进行人工诱变生产新微生物的方法9.5遗传资源来源的披露9.5.1术语的解释9.5.2对披露内容的具体要求9.5.3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的审查22。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

99
2.4
动物和植物品
99
3.
种……………………………………………
100
3.1
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该方法获得的物
100
3.1.1 质…………………
100
3.1.2 原子核变换方
101
3.2
法……………………………………………
101
3.2.1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
101
3.2.2 质…………………………
153
2.2
组合发
153
3.
明……………………………………………………
154
3.1
选择发
154
3.2
明……………………………………………………
154
3.2.1 转用发
154
3.2.2 明……………………………………………………
154
3.2.3 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
154
3.2.4 明……………………………………
103
3.2.3
104
3.3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
104
3.3.1 书………………………………………
105
3.3.2 引
106
言………………………………………………………
第三章 说明
109
1.
书……………………………………………………… 109
2.
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
109
2.1
求……………………………………
118
6.2.1.1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
118
6.2.1.2 求……………………………
119
6.2.2 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要

审查规程宣讲.第一章、第二章

审查规程宣讲.第一章、第二章

(2)如果引证文件是非专利文件或外国专利文件,并且该 文件的公开日在申请的申请日(含申请日) 之后,则视 为说明书没有引证该文件。 (3)如果引证文件是中国专利文件,并且该文件的公开日 晚于申请的公开日或者没有公开,则视为说明书没有引证 该文件。
【案例3】 请求保护的发明是一种炼油方法,其中采用一种特殊 催化剂,但说明书没有给予具体描述,仅是说明所述催化 剂记载在同一申请人的中国在先发明专利申请A中,并给 出了相应的申请号。申请人在本案申请日后,提交了涉及 该催化剂的改进发明专利申请,同时要求了前述在先发明 专利申请A的优先权,由此导致该在先发明专利申请A在 公开前视撤。 【案例分析】 由于说明书中引证的文件(在先发明专利申请A)在 公开前因被要求了国内优先权而被视为撤回,即该引证文 件没有公开,以致无法被获得,因此应当视为说明书没有 引证该文件。
申请文件的撰写及答复
第二章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1 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
• 说明书对发明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 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说 明书是否对请求保护的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 说明是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现该护的技术方案,审查员不必提出未充分 公开的审查意见。
2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1,权利要求书 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书应当得到 说明书的支持。也就是说,请求保护的发明的技 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 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 案,其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2.1 得到与概括得出
1.1.2 技术效果
• 技术效果是由技术方案中技术特征以及技术特征之间的 关系之总和所产生的,通常,产生了预期的技术效果即 证明发明解决了技术问题。 • 不同技术领域对技术效果的可预见水平不同,因此说明 书中对记载技术效果的程度要求可以不同。 • 例如机械领域可预见水平相对较高,如某设备安装有螺 栓,其必然产生连接固定的作用,因此尽管说明书中没 有记载该相应的技术效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 可以预期该效果;而化学领域可预见水平相对较低,技 术方案一般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说明 书中应明确记载这些实验数据。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2020)前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 受理、审批专利申请,专利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各项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本指南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因此是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也是有关当事人在上述各个阶段应当遵守的规章。

本指南是在2006年版的基础上,根据2008年12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2010年1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实际工作需要修订而成,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公布。

总目录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第一章发明专利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第四章专利分类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一章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第三章新颖性第四章创造性第五章实用性第六章单一性和分案申请第七章检索第八章实质审查程序第九章涉及计算机第十章化学领域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第一章国际初审第二章国际实审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复审请求第三章无效请求的审查第四章口头审理第五章无效外观第六章无效实用新型第七章同样发明第八章证据问题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第一章专利申请第二章专利费用第三章受理第四章申请文档第五章保密审查第六章通知和决定第七章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第八章专利公报第九章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第十章专利权评价报告第十一章电子申请其他索引修订说明附录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实质审查- 74 -目录第一章1.2.3.3.13.1.1 3.1.2 3.1.3 3.1.43.24.4.14.24.34.3.1 4.3.1.1 4.3.1.2 4.3.2 4.3.2.1 4.3.2.2 4.3.2.3 4.44.54.5.1 4.5.2第二章1.2.2.12.1.1 2.1.2 2.1.3 2.2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32.43. 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引言………………………………………………………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根据专利法第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部分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诊断方法……………………………………………………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不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治疗方法……………………………………………………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不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外科手术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原子核变换方法……………………………………………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引言………………………………………………………说明书………………………………………………………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清楚………………………………………………………完整………………………………………………………能够实现……………………………………………………说明书的撰写方式和顺序…………………………………名称………………………………………………………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对于说明书撰写的其他要求………………………………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858585858585868686868787878788898989899090909191919393939393939494959595969797989999100- 75 -3.13.1.1 3.1.2 3.23.2.1 3.2.2 3.2.3 3.33.3.1 3.3.2第三章1.2.2.12.1.1 2.1.2 2.1.2.1 2.1.2.2 2.1.2.3 2.22.33.3.13.23.2.1 3.2.2 3.2.3 3.2.4 3.2.54.4.14.1.1 4.1.2 4.1.3 4.1.4 4.24.2.1 4.2.2 4.2.34.2.45.6.6.16.2 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类型……………………………………………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新颖性………………………………………………………引言………………………………………………………新颖性的概念………………………………………………现有技术……………………………………………………时间界限……………………………………………………公开方式……………………………………………………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以其他方式公开……………………………………………抵触申请……………………………………………………对比文件……………………………………………………新颖性的审查………………………………………………审查原则……………………………………………………审查基准……………………………………………………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体(下位) 概念与一般(上位) 概念……………………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数值和数值范围……………………………………………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优先权………………………………………………………外国优先权…………………………………………………享有外国优先权的条件……………………………………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定义………………………………外国优先权的效力…………………………………………外国多项优先权和外国部分优先权………………………本国优先权…………………………………………………享有本国优先权的条件……………………………………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定义……………………本国优先权的效力…………………………………………本国多项优先权和本国部分优先权………………………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判断原则……………………………………………………处理方式……………………………………………………100100101101101103104104105106109109109109109109109110110110110111111111112112112112113114115115115115115116116116116116117118118118- 76 -6.2.1 6.2.1.1 6.2.1.2 6.2.2第四章1.2.2.12.22.32.43.3.13.23.2.1 3.2.1.1 3.2.1.23.2.24.4.14.24.34.44.54.64.6.1 4.6.24.6.35.5.15.25.35.46.6.16.26.36.4第五章1.2.3.3.1 对两件专利申请的处理……………………………………申请人相同…………………………………………………申请人不同…………………………………………………对一件专利申请和一项专利权的处理……………………创造性………………………………………………………引言………………………………………………………发明创造性的概念…………………………………………现有技术……………………………………………………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的进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审查原则……………………………………………………审查基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判断方法……………………………………………………判断示例……………………………………………………显著的进步的判断…………………………………………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开拓性发明…………………………………………………组合发明……………………………………………………选择发明……………………………………………………转用发明……………………………………………………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要素变更的发明……………………………………………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要素替代的发明……………………………………………要素省略的发明……………………………………………判断发明创造性时需考虑的其他因素……………………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审查创造性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创立发明的途径……………………………………………避免“事后诸葛亮”………………………………………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考虑……………………………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审查………………………………实用性………………………………………………………引言………………………………………………………实用性的概念………………………………………………实用性的审查………………………………………………审查原则……………………………………………………118118119119121121121121121121121121122122122122124124125125125126126127127127128128128128129129129129129129130130131131131131131- 77 -3.23.2.1 3.2.2 3.2.3 3.2.4 3.2.53.2.6第六章1.2.2.12.1.1 2.1.2 2.22.2.1 2.2.2 2.2.2.1 2.2.2.22.2.2.33.3.13.23.3第七章1.2.2.12.23.3.13.23.33.43.53.64.4.14.25.5.15.25.35.3.1 审查基准……………………………………………………无再现性……………………………………………………违背自然规律………………………………………………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无积极效果…………………………………………………单一性和分案申请…………………………………………引言………………………………………………………单一性………………………………………………………单一性的基本概念…………………………………………单一性要求…………………………………………………总的发明构思………………………………………………单一性的审查………………………………………………审查原则……………………………………………………单一性审查的方法和举例…………………………………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从属权利要求的单一性……………………………………分案申请……………………………………………………分案的几种情况……………………………………………分案申请应当满足的要求…………………………………分案的审查…………………………………………………检索………………………………………………………引言………………………………………………………审查用检索资料……………………………………………检索用专利文献……………………………………………检索用非专利文献…………………………………………检索的主题…………………………………………………检索依据的申请文本………………………………………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检索……………………………………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检索……………………………………对要素组合的权利要求的检索……………………………对不同类型权利要求的检索………………………………对说明书及其附图的检索…………………………………检索的时间界限……………………………………………检索现有技术中相关文献的时间界限……………………检索抵触申请的时间界限…………………………………检索前的准备………………………………………………阅读有关文件………………………………………………核对申请的国际专利分类号………………………………确定检索的技术领域………………………………………利用机检数据库……………………………………………131131132132132132132133133133133133135135135135135137139140140141141143143143143143143143143144144144144144144145145145145145146- 78 -5.3.2 5.4 5.4.15.4.26. 6.1 6.2 6.2.1 6.2.2 6.2.3 6.2.4 6.3 6.3.1 6.3.2 6.4 6.4.1 6.4.26.4.37.8. 8.18.29. 9.1 9.2 9.2.1 9.2.29.310.11.12.第八章1.2. 2.12.23. 3.1 3.2 3.2.1 3.2.2 3.2.3 3.2.4 3.2.5 3.3 利用国际专利分类表………………………………………分析权利要求、确定检索要素……………………………整体分析权利要求…………………………………………确定检索要素………………………………………………对发明专利申请的检索……………………………………检索的要点…………………………………………………检索的顺序…………………………………………………在所属技术领域中检索……………………………………在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中检索……………………………重新确定技术领域后再进行检索…………………………检索其他资料………………………………………………具体的步骤…………………………………………………机检方式……………………………………………………手检方式……………………………………………………抵触申请的检索……………………………………………基本原则……………………………………………………申请满十八个月公布后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检索………申请提前公布后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检索………………防止重复授权的检索………………………………………中止检索……………………………………………………检索的限度…………………………………………………可中止检索的几种情况……………………………………特殊情况的检索……………………………………………申请的主题跨领域时的检索………………………………申请缺乏单一性时的检索…………………………………对明显缺乏单一性的申请的检索…………………………对不明显缺乏单一性的申请的检索………………………其他情况的检索……………………………………………不必检索的情况……………………………………………补充检索……………………………………………………检索报告……………………………………………………实质审查程序………………………………………………引言………………………………………………………实质审查程序及其基本原则………………………………实质审查程序概要…………………………………………实质审查程序中的基本原则………………………………申请文件的核查与实审准备………………………………核对申请的国际专利分类号………………………………查对申请文档………………………………………………查对启动程序的依据………………………………………查对申请文件………………………………………………查对涉及优先权的资料……………………………………查对其他有关文件…………………………………………申请文档存在缺陷时的处理………………………………建立个人审查档案…………………………………………146147147147147147148148148148148148148149149149150150150150150150151151151151151151151152152153153153153153154154154154154154155155155- 79 -3.43.4.13.4.24.4.14.24.34.44.54.64.6.1 4.6.2 4.6.2.1 4.6.2.2 4.6.3 4.74.7.1 4.7.2 4.7.3 4.84.94.104.10.1 4.10.2 4.10.2.1 4.10.2.2 4.10.2.3 4.10.3 4.10.4 4.114.11.1 4.11.2 4.11.3 4.11.3.1 4.11.3.2 4.124.12.1 4.12.2 4.12.3 4.134.145.5.15.1.1 5.1.2 5.2 审查的顺序…………………………………………………一般原则……………………………………………………特殊处理……………………………………………………实质审查……………………………………………………审查的文本…………………………………………………阅读申请文件并理解发明…………………………………不必检索即可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况………………对缺乏单一性申请的处理…………………………………检索………………………………………………………优先权的核实………………………………………………需要核实优先权的情况……………………………………优先权核实的一般原则……………………………………部分优先权的核实…………………………………………多项优先权的核实…………………………………………优先权核实后的处理程序…………………………………全面审查……………………………………………………审查权利要求书……………………………………………审查说明书和摘要…………………………………………审查其他申请文件…………………………………………不全面审查的情况…………………………………………对公众意见的处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总的要求……………………………………………………组成部分和要求……………………………………………标准表格……………………………………………………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对比文件的复制件…………………………………………答复期限……………………………………………………签署………………………………………………………继续审查……………………………………………………对申请继续审查后的处理…………………………………补充检索……………………………………………………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况…………………………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内容及要求………………………会晤………………………………………………………举行会晤的条件……………………………………………会晤地点和参加人…………………………………………会晤记录……………………………………………………电话讨论……………………………………………………取证和现场调查……………………………………………答复和修改…………………………………………………答复………………………………………………………答复的方式…………………………………………………答复的签署…………………………………………………修改………………………………………………………155155155155155156156156157157158158158158159159159160161161161161161162162162164164164164164165165165165165166166166167167167167168168168- 80 -5.2.1 5.2.1.1 5.2.1.2 5.2.1.3 5.2.2 5.2.2.1 5.2.2.2 5.2.3 5.2.3.1 5.2.3.2 5.2.3.3 5.2.4 5.2.4.15.2.4.26.6.16.1.1 6.1.2 6.1.3 6.1.4 6.1.4.1 6.1.4.2 6.1.4.3 6.26.2.16.2.27.7.17.27.38.第九章1.2.3.4.5.5.15.2第十章1.2. 修改的要求…………………………………………………修改的内容与范围…………………………………………主动修改的时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允许的修改…………………………………………………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对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改…………………………………不允许的修改………………………………………………不允许的增加………………………………………………不允许的改变………………………………………………不允许的删除………………………………………………修改的具体形式……………………………………………提交替换页…………………………………………………审查员依职权修改…………………………………………驳回决定和授予专利权的通知……………………………驳回决定……………………………………………………驳回申请的条件……………………………………………驳回的种类…………………………………………………驳回决定的组成……………………………………………驳回决定正文的撰写………………………………………案由………………………………………………………驳回的理由…………………………………………………决定………………………………………………………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的条件…………………………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时应做的工作…………………实质审查程序的终止、中止和恢复………………………程序的终止…………………………………………………程序的中止…………………………………………………程序的恢复…………………………………………………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继续审查……………………………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引言………………………………………………………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示例……………汉字编码方法及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说明书的撰写………………………………………………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引言………………………………………………………不授予专利权的化学发明专利申请………………………168169169169170170171172173173174175175175175175175176176176176176177177177177177177178178178179179179180186187187187191191191- 81 -2.12.23.3.13.23.33.44.4.14.24.2.1 4.2.2 4.2.3 4.34.44.54.5.14.5.25.5.15.25.35.46.6.16.27.7.17.28.8.18.1.1 8.1.2 8.28.2.18.2.29.9.19.1.1 9.1.1.1 9.1.1.2 9.1.1.3 9.1.2 9.1.2.1 天然物质……………………………………………………物质的医药用途……………………………………………化学发明的充分公开………………………………………化学产品发明的充分公开…………………………………化学方法发明的充分公开…………………………………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充分公开……………………………关于实施例…………………………………………………化学发明的权利要求………………………………………化合物权利要求……………………………………………组合物权利要求……………………………………………开放式、封闭式及它们的使用要求………………………组合物权利要求中组分和含量的限定……………………组合物权利要求的其他限定………………………………仅用结构和/或组成特征不能清楚表征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化学方法权利要求…………………………………………用途权利要求………………………………………………用途权利要求的类型………………………………………物质的医药用途权利要求…………………………………化学发明的新颖性…………………………………………化合物的新颖性……………………………………………组合物的新颖性……………………………………………用物理化学参数或者用制备方法表征的化学产品的新颖性………………………………………………………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新颖性………………………………化学发明的创造性…………………………………………化合物的创造性……………………………………………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化学发明的实用性…………………………………………菜肴和烹调方法……………………………………………医生处方……………………………………………………化学发明的单一性…………………………………………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单一性…………………………………基本原则……………………………………………………举例………………………………………………………中间体与最终产物的单一性………………………………基本原则……………………………………………………举例………………………………………………………生物技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对要求保护的客体的审查…………………………………依据专利法第五条对要求保护的客体的审查……………人类胚胎干细胞……………………………………………处于各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违法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要求保护的客体的审查………微生物………………………………………………………191191191191192192192193193193193193194194194195195195195195196196196197197198198198198198198198199200201201201202202202202202202202- 82 -9.1.2.2 9.1.2.3 9.1.2.4 9.29.2.1 9.2.2 9.2.2.1 9.2.2.2 9.2.3 9.2.4 9.39.3.1 9.3.1.1 9.3.1.2 9.3.1.3 9.3.1.4 9.3.1.5 9.3.1.6 9.3.1.7 9.3.2 9.49.4.1 9.4.2 9.4.2.1 9.4.2.2 9.4.3 9.4.3.19.4.3.2 9.59.5.1 9.5.2 9.5.3 基因或DNA片段…………………………………………动物和植物个体及其组成部分……………………………转基因动物和植物…………………………………………说明书的充分公开…………………………………………生物材料的保藏……………………………………………涉及遗传工程的发明………………………………………产品发明……………………………………………………制备产品的方法发明………………………………………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涉及微生物的发明…………………………………………生物技术领域发明的权利要求书…………………………涉及遗传工程的发明………………………………………基因………………………………………………………载体………………………………………………………重组载体……………………………………………………转化体………………………………………………………多肽或蛋白质………………………………………………融合细胞……………………………………………………单克隆抗体…………………………………………………涉及微生物的发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涉及遗传工程的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涉及遗传工程的发明………………………………………涉及微生物的发明…………………………………………实用性………………………………………………………由自然界筛选特定微生物的方法…………………………通过物理、化学方法进行人工诱变生产新微生物的方法…………………………………………………………遗传资源来源的披露………………………………………术语的解释…………………………………………………对披露内容的具体要求……………………………………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的审查…………………………………202202203203203204204205205206206206206207207207207207207208208208208208209209209210210210210210- 83 -。

论功能性限定特征解释标准的统一

论功能性限定特征解释标准的统一

论功能性限定特征解释标准的统一N&fEN',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1以说明书为依据"中关于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撰写和保护范围作了如下规定: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讧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对于含有功能性限定的特征的权利要求,应当审查该功能性限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覆盖了上述其他替代方式或者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方式的功能性限定.此外,如果说明书中仅以含糊的方式描述了其他替代方式也可能适用, 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 并不清楚这些替代方式是什么或者怎样应用这些替代方式,则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也是不允许的.另外,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而也是不允许的.可以看到,专利局将权利要求中96J&PATENT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但采用功能性限定是有严格前提和条件的.即只有在无法用结构特征限定或者结构特征不能清楚地限定时才采用功能性限定,并且如果说明书不足以支持该功能性限定.例如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不能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方式撰写.这与PCT申请以及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查方法一致.PCT 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如下:5.25如果权利要求的限定用其功能或特性来定义一个装置或步骤,而没有具体的结构或材料或操作支持, 除非在权利要求中作了进一步说明, 否则这种限定应该被解释为表述能够实现所述功能或具有所述特性的任何结构或材料或操作.如果对装置作了进一步的说明,则权利要求应解释为包括那些进一步具体限定.例如,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表述了限制液体流速的阀门,则将被审查员解释为包含对阀门装置的进一步具体限定,而不是任何限制流速的装置.另一个例子中, "一种具有隔热层的建筑材料"的权利要求应该被解释为具有任何是"隔热层"的"产品"的建筑材料.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这种装置加功能的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和简明的问题以及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充分公开的问题应该单独地判定.5.56如果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该功能也可用其他手段实现,则权利要求可以用其功能较宽地限定某一特征,即使说明书对该特征只给出了一个实施例.例如,权利要求中的"终止位置检测装置"可仅由说明书中舍有限位开关的一个实施例获得支持,因为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 显然可以用如光电管或应力规来代替限位开关.不过,一般情况下,如果申请的整个内容给人的印象是,功能是以一种特定方式实现的,且说明书没有设想其他替代方法,而权利要求包含了完成该功能的其他方式或所有方式,则权利要求不满足支持的要求. 此外,如果说明书中仅以含糊的方式说明其他方式也可以来用,但不能合理地获知这些方式是什么及怎样采用, 则也是不充分的.与前述专利局的规定不同.司法实践中(包括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有些法院认为,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应解释为说明书中的具体实现方式及其等同方式.例如在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诉讼中.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权利要求中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应当受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实现该功能的具体方式的限制.不应当解释为覆盖了能够实行该功能的任何方式,从而将涉诉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限位装置"解释为附图记载的"u型结构的固定结构"[详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终字第00179号行政裁定书].在曾展翅与珍誉公司的专利侵权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对于采用功能性限定特征的权利要求.不应当按照其字面含义解释为涵盖了能够实现该功能的所有方式而应当受到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实现该功能的具体方式的限制,具体而言,在侵权判断中应当对功能性限定特征解释为仅仅涵盖了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现方式及其等同方式[详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更是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肯定了上述法院的做法.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实际上,除了法院,有时专利复审委员会也采用此观点,例如前述比克电池一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根据说明书中所给出的唯一的实施例及其附图认为限位装置应当解释为"具有u形结构的固定结构.该u形结构的两臂的内壁可以限制斜楔形滑块的运动极限位置"(详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699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如上所述.在我国专利局和法院对于功能性限定的解释从表面上看是不同的.但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却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即都试图对专利的保护范围予以客观,明确同时公平,合理的界定.做到既可以给专利权人的创新技术提供合理的保护.同时又能将已进入公有领域或者尚未进入公有领域但为他人所享有的技术排除在保护范围外,确保社会公众利益不受侵害.并且使公众可以正确地预期和判断自己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可能会侵害别人的权益.从而达到维护正常稳定的社会秩序的目的.两种观点都以公开换保护为基本原则,即,申请人公开的实现方式越多则获得的保护范围也就越大.在上述一致的基本原则下,专利局和法院只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规定.而它们的规定又各有利弊.专利局是从授权审查的角度考虑为功能性限定设置了较高的授权门槛. 只有满足前面所说的前提和条件,才能对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授权.在授权审查程序中,只有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才能授权. 如果不能合理预见其他实现方式或者有理由怀疑某些方式不能实现该功能. 就必须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如果已经对不满足上述前提和条件的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授权.则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以启动无效程序,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为由将专利无效. 例如,如果被告的实现方式与专利权人的实施方式有着本质的不同.且专利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则应认定被告的实现方式是根据说明书不能合理预见到的,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只要在授权程序和授权后的无效程序中严格审查.将功能性限定解释为覆盖实现功能的所有具体方式对于专利权人和公众来说都是合理的.尽管如此虽然审查指南中有前述原则性的指导,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不同审查员对于所属领域技术把握的程度以及审查尺度的不同.往往造成审查标准的不统一.使大量不应授权的功能性限定获得了授权,产生专利申请人滥用功能性特征的弊端,使公众在无效程序之前对本应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望而却步,损害了公众利益,也使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变得复杂,增加了被告的诉讼成本.法院的观点同样可以给予专利权人合理的保护而且在诉讼中使用时更为简单方便.如果专利权人不仅提出功能,而且揭示了能够实现该种功能的若干种方式.且说明书揭示的实施例越多.专利的保护范围就越大.因此采用法院的观点同样能使专利获得充分的保护.如果被告的实现方式与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有本质区别,被告的方式既不在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内. 也不在说明书等同的范围内,则被告无需启动无效程序就能获得不侵权的N&PA1ENTL判决.即使如此,法院的观点也有其不足之处,例如,等同的判断非常复杂, 等同概念的引入同样会使专利的保护范围变得不确定,使侵权与否的判断过程变得扑朔迷离.此外,国外尤其是欧美申请人通常都具有丰富的申请经验.其说明书一般都非常翔实,而我国专利制度发展历史较短,代理人撰写经验相对不足,我国申请人的说明书普遍存在简单粗陋的问题因此, 采用法院的观点势必会对国内专利申请人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特别在电学这一类普遍使用功能性限定特征的领域.虽然这种解释方式可以引导或者促使我国专利权人努力完善申请文件,但笔者认为,考虑到现状.目前时机尚不成熟.尽管专利局和法院的观点具有一致性,但在具体应用时确有区别因此, 在授权审查和侵权诉讼中采用统一的标准是非常有必要的.笔者认为.无论采用哪种观点都应解决相应的问题. 如果采用专利局的观点则授权和无效程序中应严格审查.审查员应充分检索.按照审查指南中功能性限定特征的适用前提和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如果不能合理预见此功能还能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或者有理由怀疑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坚决地提出质询意见,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尤其是对于说明书中仅给出一个具体实施例的情况,从源头上扼杀不合格的功能性限定特征.减少不必要的无效程序.这不仅是专利局的观点的应有之义.也是采用法院的观点所必需的准备,即引导专利申请人尤其是我国的专利申请人尽量完善说明书.如果采用法院的观点,则应明确是否适用及如何解释该方法的判断标CHINAI嚣I972叭0年第9期中压l发明与专利I=,■…准,因为权利要求往往采用功能性限定和结构特征混合的撰写方式.因此.有必要对功能性限定的定义(或者形式要求)以及适用原则等予以明确.从前面的介绍可以看到,我国法院的观点与《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第6款[以下简称112(6)]非常相似.以下就对美国的112(6)作简单介绍.或可作为借鉴.在20世纪5O年代以前.美国最高法院不赞成在权利要求中采用功能性限定特征,但1952年美国国会在制定专利法时否定了美国最高法院的意见.在专利法中加入了112(6).规定采用"手段+功能"(meansplusfunction)方式撰写的权利要求应当被解释为覆盖了说明书中记载的相应结构,材料或者动作及其等同物.但是.对于112(6)的适用.美国专利局和法院并非一开始就一致:1982年之前.专利局和对专利局决定进行审查的美国海关和专利上诉法院都认为112(6)仅适用于专利侵权案件,因此在授权审查程序中依然采用覆盖了能够实现该功能的所有方式的解释规则.1982年成立的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则认为112(6)也应适用于授权程序.这种争论一直持续到1994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In reDonaldson一案中以大法庭一致通过的方式明确表明其观点后,美国专利局才规定在授权程序中也应当采用112(6).112(6)规定在一个组合式权利要求(aclaimforacombiantion)中的特征,可以用执行特定功能的手段(means)或步骤fstep)来表述,而不须详述其结构,材质或动作这样的特征,应解释为覆盖了在专利说明书中相对应于这个手段或步骤的结构,材质,动作或其等同的结构,材质,动作(原文如下:"Anelementinaclaim foracombinationmaybeexpressedasa meansorstepforperformingaspecified 98f中CH; functionwithouttherecitalofstructure, material,oractsinsupportthereof,and suchclaimshallbeconstruedtocover thecorrespondingstructure,material,or actsdescribedinthespecificationandequivalentsthereof.)对于具体的权利要求是否应当适用112(6),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其审查指南MPEP§2l81中规定了简单的判断标准.即应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必须使用了"meansfor"或step for"用语:该meansfor"或"stepfor"用语必须被一功能性语句所修饰"meansfor"或"stepfor"用语不能被足以完成所指定功能的结构,材料及动作所修饰.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则审查员自动适用l12(6):如果上述任意一条不满足,则不适用112f6).但是,如果申请人希望适用112(6),例如为了克服新颖性或者创造性问题.则他可以将权利要求修改为"meansfor或"step for"用语.也可以主张,虽然权利要求不具有"meansfor"或stepfor用语.但该特征是用于完成特定功能,且没有包括完成该功能的结构,材料或动作.在适用112(6)时,还需要审查说明书是否记载了与功能相对应的结构,材料,动作.如果专利说明书中也仅仅记载功能而不记载其具体实现方式,或者虽然记载了具体实现方式但没有提供该具体实现方式与权利要求中功能的联系,则认为该申请不满足《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第2款的要求.即该权利要求没有清楚地限定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从而不应授权. 例如,2003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MedicalInstrumentation~案中认为. 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或者审查历史中并没有清楚地提供连结数位一数位转换软件和权利要求中转换装置"的联系(clearlylinkj:虽然说明书中提到该软件.却没有提到该软件与请求之"转换装置"所执行功能之间的任何关联.因此该专利不应授权.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甚至暗示,哪怕只是在说明书中的一个陈述.指出请求项中转换装置"之功能可被一般此领域中之技术人士所熟悉之软件所执行.就可满足上述要求,即为了使大众清楚地了解专利保护范围,专利权人必须清楚地揭露所请求功能在说明书中对应的结构.此外.适用112(6)时还需要考虑权利要求是否构成"single means",即权利要求仅包括一个特征,例如aprocessorfo…-saidprocessor comprisingmeansfor…….如果构成"singlemeans",则该权利要求不符合((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第l款中授权(enable)的要求(InreHyatt.218 USPQ】95)从而不应授权.笔者认为,我国专利局和法院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寻找到制定统一标准的结合点.并制定出相关的规定解释, 以适应专利授权和专利侵权标准的统一.(作者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通信发明审查部移动处审查员.)(土}。

2章说明书权利要求书08解读

2章说明书权利要求书08解读

一、填空题[共12题]1、摘要文字部分出现的附图标记应当_____括号。

答:摘要文字部分出现的附图标记_ 加__括号。

2、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_____的内容为准。

答: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__权利要求___的内容为准。

3、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五部分的标题是(按顺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

4、说明书中引证的文件可以是_____文件,也可以是______文件。

答:说明书中引证的文件可以是__专利__文件,也可以是__非专利__文件。

5、为了方便专利审查,也为了帮助公众更直接地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对于那些就满足_______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证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具体内容写入说明书。

答: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6、在说明书中第一次使用非中文技术名词时,应当用_____加以注释或使用中文给予说明。

答:_中文译文__。

7、除_____或者_____及_____中使用的括号外,权利要求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括号,以免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

答:除_ 附图标记_或者_化学式_及_数学式_中使用的括号外。

8、在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允许权利要求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概括性的限定,通常,概括的方式有_____和_____两种。

答:概括的方式有__上位概念概括__和__并列选择法概括__两种。

9、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是_____。

答:__产品_。

10、一件专利申请中不得出现两项或者两项以上_____实质上相同的同类权利要求。

答:__保护范围_。

二、选择题(不定项)[共30题]1、以下关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是:A、应当严格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范围为准;B、应当以发明人的实际创造性贡献为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用来说明其创造性贡献;C、应当以生产的专利产品为准;D、应当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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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2章节-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1.引言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 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包括附图) 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及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法律法26.3 文件。

说明书及附图主要用于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法26.4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本章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主要内容及撰写要求作了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一般性规定。

涉及计算机程序以及化学领域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若干具体问题,适用本部分第九章和第十章的规定。

2.说明书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分别对说明书的实质性内容和撰写方式作了规定。

2.1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

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的含义,适用本部分第四章第2.4节的规定。

2.1.1清楚法26.3 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具体应满足下述要求:(1)主题明确。

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

换句话说,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上述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相互适应,不得出现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的情形。

(2)表述准确。

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

说明书的表述应当准确地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法26.3 2.1.2完整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有关理解、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术- 93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内容。

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含下列各项内容:(1)帮助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

例如,有关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状况的描述以及说明书有附图时的附图说明等。

(2)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需的内容。

例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3)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

例如,为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方式。

对于克服了技术偏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还应当解释为什么说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克服了技术偏见,新的技术方案与技术偏见之间的差别以及为克服技术偏见所采用的技术手段。

应当指出,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2.1.3能够实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法26.3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说明书应当清楚地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详细地描述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程度。

审查员如果有合理的理由质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没有达到充分公开的要求,则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澄清。

以下各种情况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被认为无法实现:(1)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2)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3)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4)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5)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

例如,对于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发明,通常情况下,需要在说明书中给出实验证据来证实其所述的用途以及效果,否则将无法达到能够实现的要求。

2.2说明书的撰写方式和顺序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细则17.1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组成部分:(一) 技术领域: 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二) 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三)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94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四) 附图说明: 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五) 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说明。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和顺序撰写,并在每一部分细则17.2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够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且不得使用“如权细则17.3利要求……所述的……” 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细则17.4括符合规定的序列表。

有关序列表的提交参见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2节。

以下就上述方式和顺序逐项详细说明。

2.2.1名称细则17.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清楚、简要,写在说明书首页正文部分的上方居中位置。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按照以下各项要求撰写:(1)说明书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与请求书中的名称应当一致,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某些申请,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2)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最好采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技术术语,不得采用非技术术语;(3)清楚、简要、全面地反映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和类型(产品或者方法),以利于专利申请的分类,例如一件包含拉链产品和该拉链制造方法两项发明的申请,其名称应当写成“拉链及其制造方法”;(4)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或者商品名称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2.2.2技术领域细则17.1(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

该具体的技术领域往往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可能分入的最低位置有关。

例如,一项关于挖掘机悬臂的发明,其改进之处是将背景技术中的长方形悬臂截面改为椭圆形截面。

其所属技术领域可以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挖掘机,特别是涉及一种挖掘机悬臂” (具体的技术领域),而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建筑机械” (上位的技术领域),也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挖掘机悬臂的椭圆形截面” 或者“本发明涉及一种截面为椭圆形的挖掘机悬臂” (发明本身)。

2.2.3背景技术细则17.1(2)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尽可能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尤其要引证包含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现有技术文件,即引证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

说明书中引证的文件可以是专利文件,也可以是非专利文件,例如- 95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期刊、杂志、手册和书籍等。

引证专利文件的,至少要写明专利文件的国别、公开号,最好包括公开日期;引证非专利文件的,要写明这些文件的标题和详细出处。

此外,在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中,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但是,仅限于涉及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和缺点。

在可能的情况下,说明存在这种问题和缺点的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时曾经遇到的困难。

引证文件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引证文件应当是公开出版物,除纸件形式外,还包括电子出版物等形式。

(2)所引证的非专利文件和外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

(3)引证外国专利或非专利文件的,应当以所引证文件公布或发表时的原文所使用的文字写明引证文件的出处以及相关信息,必要时给出中文译文,并将译文放置在括号内。

如果引证文件满足上述要求,则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所引证文件中的内容。

但是这样的引证方式是否达到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参见本章第2.2.6节。

2.2.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细则17.1(3)本部分应当清楚、客观地写明以下内容:(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记载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解决这些技术问题。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撰写:(i)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或不足;(ii)用正面的、尽可能简洁的语言客观而有根据地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可以进一步说明其技术效果。

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描述不得采用广告式宣传用语。

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可以列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问题,但是同时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解决这些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当一件申请包含多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时,说明书中列出的多个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都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相关。

(2)技术方案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核心是其在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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