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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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鉴于此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众多, 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提高效率,采取了对本案涉及的共同问题 作为共同证据进行合并审理的审判方式。
“塔斯曼海”油轮溢油事故案发后,受损各方以肇事船东英费尼特航运 公司和伦墩汽船互保协会为被告,分别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了诉讼。国 家海洋局授权天津市海洋局代表国家提起海洋生态损失索赔,请求赔偿 金额为9830余万元;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代表国家提起渔业资源 损失索赔,请求赔偿金额为1830余万元;天津市塘沽区大沽渔民协会等 代表1490户渔民、河北省滦南县渔民协会代表921户渔民和15户养殖户、 天津市塘沽区北塘渔民协会代表433户渔民、大沽渔民协会代表当地236 户渔民以及汉沽地区256户渔民、养殖户等就渔业资源遭受的损失提起海 洋捕捞损失索赔,请求赔偿金额为6228万元。
事故发生后,天津海事局立即启动 天津水域污染应急计划;动用辖区内所 有清污设备和人员;尽全力清除原油污 染。与此同时。海事执法人员开始对污 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认定“塔斯 曼海”轮违反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 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法 的规定对该轮给予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行 政处罚。这是天津海事局成立以来对违 法船舶实施数额最大的一起行政处罚。
法院不仅支持了渔民们的索赔请求, 也支持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和海洋 局的请求。
随后,天津市塘沽区大沽渔民协会代表当 地129位渔民、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以国家渔业资源受到损害为由、天津市海 洋局以海洋环境受到污染为由分别提起诉 讼,要求肇事航运公司赔偿损失。天津海 事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大沽渔民请求的 是因污染造成的海洋捕捞停产损失、网具 损失和滩涂贝类养殖损失;天津市渔政渔 港监督管理处请求的是渔业资源损失;天 津市海洋局请求的是海洋环境生态污染破 坏和生态恢复的索赔;三者不存在重复索 赔的问题。
2004年12月24日对天津海事法院依法对渔民诉两被告 索赔案的8个个案分别做出判决。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河 北省滦南地区、天津市汉沽地区、塘沽区北塘地区、塘 沽区大沽地区共计1490名渔民、养殖户渔业捕捞损失、 滩涂养殖损失和网具损失等共计1700余万元
2004年12月30日天津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天津市海洋局海洋环境容 量损失及相关调查、评估及研究经费等共计1000余 万元;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 理处渔业资源损失和调查评估费等共计1500余万元。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30条规定,“对破坏海洋 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 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监督管理 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上述规定虽然没有提到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 但已经隐含有环境公诉的意思,有利于环境公 诉的实现。在本案中,“塔斯曼”海轮在天津大 沽口东部海域发生船舶碰撞,造成该轮船载原 油泄漏。泄漏原油形成长约2.5海里、宽1.4海 里的溢油漂流带,对海洋生物、生态系统造成 了严重损害。
第三 ,合理地保护了渔民的合法权益。
当单个渔民遭受外国侵权人的损害时,他是 典型的弱者。在该案中,渔民都由渔民协会 作为诉讼代表提起诉讼,便于统计渔民所受 损失,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也提高了法院 的办案效率,为尽快结案、恢复渔民的权益 创造了条件。
第四 ,为法院处理大型海洋污染侵权案件 积累了多方面的经验。
法院成功地将众多原告的诉讼合并审理, 实现了污染损害事实证据共享,减轻了原 告的举证负担,提高了诉讼效率,实际上 也有利于被告减少诉讼的时间成本;院士 及众多专家学者出庭作证,在我国司法审 判史上,尚属首次,专家证人作出的鉴定 结论对海洋环境污染案件的科学处理起到 了不可Baidu Nhomakorabea缺的作用。
第五,本案兼有公益诉讼的性质。
案例评析
此次索赔案共有10个诉讼主体,涉及自然人 1500余人,总标的额达到1.7亿元人民币。这 是我国加入《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 公约》后,第一例根据该《公约》向外国船 公司保险人进行索赔的案件。
第一,开创性地维护了我国的海洋生态环境 权益。
本次海洋生态索赔是我国第一例根据1992 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向外国 船公司保险人进行索赔的案件,是我国海 洋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框架内提出污染海 洋生态环境涉外索赔第一案,首次以司法 程序确定了海洋生态环境价值,开创了维 护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权益的先河,提供了 运用国内法和国际法维护国家生态环境权 益即环境生态公益的成功范例。
第二,有力地保护了国家渔业资源。
农业部黄渤海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接受 委托,于2002年11月26-27日对污染海域进行 了环境质量监测,并于2002年11月30日至12 月1日对污染海域的渔业资源现状进行了拖网 调查,确定本次污染事故造成了约690平方公 里海域石油类浓度超过《渔业水质标准》 (50μg/L)4倍以上,污染造成渔业资源经济 损失和评估费用共计1832.8万元人民币,得 到法院的采信。
“塔斯曼海”案例分析
2002年11月23日凌A晨4时,满载原油的马耳他 籍“塔斯曼海”油轮与中国大连“顺凯一号” 轮在天津大沽锚地东部海域23海里处发生碰撞, 导致原油泄漏。经中国国家海洋局北海监测中 心对事故海域以及沿岸区域进行调查取证和海 洋生态环境污损监测,发现受溢油事故影响海 域面积达359.6平方公里,沉积物中油类含量高 于正常值8.1倍,原油泄漏使作为海洋渔业资源 的重要产卵场、索饵场肥育场的渤海湾西岸的 海洋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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