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案例分析题
环保案例与习题
•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长江流域水污染问题,需要采取多种措施。一方面,需要 加强排污监管,确保企业废水达标排放;另一方面,需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对废水进行集中处理。同时,政府还需要加大环保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的环保 意识。
比亚迪
研发新能源汽车,减少交通领域 的碳排放,推动绿色出行。
腾讯
通过数据中心节能、办公场所绿 色化等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和环
境影响。
城市环保实践案例
深圳市
通过城市绿化、垃圾分类、污水处理等措施,改 善城市环境质量,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杭州市
推广公共交通、鼓励市民骑行和步行,减少交通 拥堵和空气污染。
上海市
02
环保法律法规
我国环保法律体系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作为 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规定了环境保护 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针对大气污染问题,规定了大气污染 的防治措施、排污标准、污染源监管 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针 对水污染问题,规定了水污染的防治 措施、排污标准、污染源监管等内容 。
05
习题与思考
选择题
题目:下列哪种行为对环境造成污染最小?
A. 开车上班
B.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选择题
•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海豚湾的污染问题,需要采取综合措施。一方面,需要加 强环保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另一方面,需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废 水进行集中处理。同时,政府也需要加强对工业废水的监管,确保废水达标排 放。
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基本问题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资源配置;稀缺性;外部性;产权;公共产品)案例1.①争水的游乐场和纺织厂假设一条小河的流域内只存在一个游乐场和一个纺织厂,并且纺织厂处于河流的上游,而游乐场处于河流的下游。
河流的流量很小,其纳污能力或水环境净化容量几乎为零。
纺织厂和游乐场都想利用河流水资源,纺织厂把小河作为纳污体,将未经处理的印染废水直接排入河流;游乐场则想利用河水来吸引旅客休闲娱乐(如游泳、垂钓和划船等)。
如果这两家企业或公司不由同一个主人或主管单位所有,那么该河流资源的有效利用是不可能的,其原因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1)纺织厂不承担废水处理费用;(2)纺织厂不承担由于它向河流排放废水引起游乐场收入减少的补偿;(3)纺织厂生产的产品消费者不是游乐场;(4)游乐场生产函数中的投入要素除了一般的资本、劳动和土地外,还有取自于河流的水量和水质;(5)河流水资源既不为纺织厂所有,也不为游乐场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游乐场收入减少完全不能反映于纺织厂的生产函数或生产费用或成本核算之中,其结果是纺织厂产量越高,排放废水量越大,河流污染也越严重,游乐场的收入也越少,最后招致娱乐场所的关闭或另寻水源。
我们称这种纺织厂给游乐场带来不利影响的现象为外部性,确切地说,这是一种负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性。
案例2. 圈地运动与公地的悲剧哈丁在《公地的悲剧》中设置了这样一个场景:一群牧民一同在一块公共草场放牧。
一个牧民想多养一只羊增加个人收益,虽然他明知草场上羊的数量已经太多了,再增加羊的数目,将使草场的质量下降。
牧民将如何取舍?如果每人都从自己私利出发,肯定会选择多养羊获取收益,因为草场退化的代价由大家负担。
每一位牧民都如此思考时,“公地悲剧”就上演了—草场持续退化,直至无法养羊,最终导致所有牧民破产。
公地的悲剧是产权不明导致的经济后果。
一种资源在产权归属不清晰的情况下,会因使用者大量甚至过度利用而耗竭;由于缺乏产权保护,使用者不愿为资源的有效利用进行一定的专用性投资或补偿,最终导致资源的破坏性开采和利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题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题集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这体现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哪一项基本原则?A. 预防为主原则B. 谁污染谁治理原则C. 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D. 可持续发展原则2.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我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能?A.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B. 制定环境保护行政法规C. 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D. 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工作3.根据《环境保护法》,关于排污费,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规定B.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C.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D.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排污者返还排污费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进行事先的调查、预测和评价,下列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 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仅限于建设项目B. 所有建设项目均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C.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仅适用于建设项目的规划阶段D.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避免与规划或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重复5.下列关于“三同时”制度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 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B. 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C. 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D. “三同时”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6.下列关于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 所有建设项目均须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B.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C.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是不要式行政行为D.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7.关于限期治理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限期治理的对象包括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B. 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污染物排放符合限期治理决定规定的排放要求C. 限期治理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D. 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8.下列关于排污许可制度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B.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C.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D.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9.关于环境行政处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环境行政处罚只能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B. 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包括责令停产整顿C. 环境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D. 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原则10.下列关于环境行政复议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B. 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C. 环境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D.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不得进行调解二、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1.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__________原则”。
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基本问题案例分析
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基本问题案例分析案例分析(资源配置;稀缺性;外部性;产权;公共产品)案例1.①争水的游乐场和纺织厂假设一条小河的流域内只存在一个游乐场和一个纺织厂,并且纺织厂处于河流的上游,而游乐场处于河流的下游。
河流的流量很小,其纳污能力或水环境净化容量几乎为零。
纺织厂和游乐场都想利用河流水资源,纺织厂把小河作为纳污体,将未经处理的印染废水直接排入河流;游乐场则想利用河水来吸引旅客休闲娱乐(如游泳、垂钓和划船等)。
如果这两家企业或公司不由同一个主人或主管单位所有,那么该河流资源的有效利用是不可能的,其原因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1)纺织厂不承担废水处理费用;(2)纺织厂不承担由于它向河流排放废水引起游乐场收入减少的补偿;(3)纺织厂生产的产品消费者不是游乐场;(4)游乐场生产函数中的投入要素除了一般的资本、劳动和土地外,还有取自于河流的水量和水质;(5)河流水资源既不为纺织厂所有,也不为游乐场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游乐场收入减少完全不能反映于纺织厂的生产函数或生产费用或成本核算之中,其结果是纺织厂产量越高,排放废水量越大,河流污染也越严重,游乐场的收入也越少,最后招致娱乐场所的关闭或另寻水源。
我们称这种纺织厂给游乐场带来不利影响的现象为外部性,确切地说,这是一种负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性。
案例2. 圈地运动与公地的悲剧哈丁在《公地的悲剧》中设置了这样一个场景:一群牧民一同在一块公共草场放牧。
一个牧民想多养一只羊增加个人收益,虽然他明知草场上羊的数量已经太多了,再增加羊的数目,将使草场的质量下降。
牧民将如何取舍?如果每人都从自己私利出发,肯定会选择多养羊获取收益,因为草场退化的代价由大家负担。
每一位牧民都如此思考时,“公地悲剧”就上演了—草场持续退化,直至无法养羊,最终导致所有牧民破产。
公地的悲剧是产权不明导致的经济后果。
一种资源在产权归属不清晰的情况下,会因使用者大量甚至过度利用而耗竭;由于缺乏产权保护,使用者不愿为资源的有效利用进行一定的专用性投资或补偿,最终导致资源的破坏性开采和利用。
案例分析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
从实质上说,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也是认识生态环境和人类经济活动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过程,从而在符合生态规律的基础上,合理地布局大型水利项目等。这样就可以把人类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通过评价还可以预先知道项目的选址是否合适,对环境有无重大不利影响,以避免造成危害事实后而无法补救。
36.该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
(1)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 条规定,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必须具备排放噪声超标和扰民
两个条件,只超标不扰民的噪声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
(2)责令限期治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权限,环保局责令限期治理属于越权行政。
(3)对不扰民的超标噪声,不应征收排污费。
四、案例分析
(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购买鱼苗费用、鱼塘经营费用、鱼塘承包费用、污染清除费用和出售鱼产品预期收入等。(2)化工厂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对因“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即前期)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对因“当地连降暴雨,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即后期)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3)我国《环境保护法》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害的责任作出了如下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对化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是因为在前期阶段化工厂没有及时采取防范废水漫溢而造成鱼塘损害的合理措施。对此阶段,不能以不可抗力因素拒赔。
六、案例分析(本大题共2 题,每小题10 分,共20 分)
35.(1)环保局应当事人请求对环境纠纷的处理属居间调解行为,应制作处理决定书或者调解处理决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例题及答案
:一、 *地拟建一公路,全长 116.8KM,工程沿线经过 5 个镇, 10 个村, 2 个工业区。
所选路线跨越一级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和一个自然保护区,跨过一条河流和两座山,边还包括超高压变电站。
沿线*些路段有道路,将道路发展拓宽,标准路幅宽 75CM,主道双向八车道,两侧加设辅道和人行道,新增立交、跨线8 座〔2 座全互通、 3 座半互通、 2 座跨线、 1 座环行回头匝道〕、跨河桥梁 1 座、隧道 300M;改造现有立交、跨线4 座,保存立交、跨线 2 座。
工程沿线最近的村庄距拟建公路 300M,建立过程中拆迁房屋121288 平米,暂时建造 19344平米,征地面积 13 万亩。
全程弃土点10 个,取土点11 个,有高填段 3000M。
工程总投资 45亿元。
工程选制址区气候冬夏季有明显差异,夏季气候湿润多雨,冬季干旱、风沙大;降雨年分配不均,主要集中在雨季 7~8 月份。
1、工程噪音评价围是多少.为什么.2、工程施工期的主要环境影响是什么.3、本工程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主要法与容.4、该工程工程分析的根本容.5、本工程竣工后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重点是什么.本工程噪音评价围取道路两侧 500M。
由于工程沿线较远处才有声敏感点,工程噪音评价围应适当放宽到敏感区附近,可取道路中线线两侧 500M 围。
本工程施工期的主要环境影响:(1) 生态环境影响:施工可能导致沿途生物量减少〔特别是自然保护区段〕,改变地形地貌,并造成景观影响〔特别是沿途风景旅游区段〕。
(2) 水土流失:取土点、弃土点、桥梁根抵作业、水库旁路基建立、房屋拆迁等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并对环境造成恶劣影响。
(3) 水环境影响:施工人员产生的施工废水、桥梁施工、水土流失等可能对水质造成负面影响,在途径水源保护区路段施工时需特殊注意。
(4) 声环境影响:建立拆迁等施工噪声会对施工区围居民区等声敏感点造成影响。
(5) 施工扬尘和固体废物也会对施工区围的大气环境、水环境等造成影响。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1、被告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马某某于 2023 年 11 月 12 日 16 时,将家中公开的枪支保养后,携带枪支驾驶自用红色电动三轮车来到石棉县回隆乡联合村陡坎子组四川三星材料公司外山林中搜寻野生动物。
当日 19 时许,搜寻到距离四川三星材料公司东北方向直线距离约 300 米处时,在一棵青冈树上觉察野鸡一只。
马某某用电筒照耀后,用携带的枪支将野鸡射杀。
随后携带着猎获物原路返回至四川三星材料公司外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缴获猎杀的野生动物野鸡一只、作案枪支一只以及手电筒等物品。
后经鉴定机构鉴定,马某某猎杀的野鸡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其整体价值为 5000/只;马某某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放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问:被告人构成什么罪名?答:非法猎捕、杀害贵重、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上海一小区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签订协议,允许联通公司无偿在小区楼顶上安装基站。
小区业委会就基站楼下局部居民头晕、眼花、发力等状况向物业公司交涉未果,遂将物业公司和联通公司诉至法院。
问:1、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的协议是否有效2、假设辐射属实,应当由谁赔偿3、举证责任如何确定?答:1、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的协议无效。
物业公司既不是受托治理者,也不是业主,不具备与联通公司签订在楼顶安装基站协议的主体资格,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假设辐射属实,应当由物业公司和联通公司共同赔偿3、业主无需对环境污染行为的违法性进展举证,也无需对加害人是否有过错进展举证,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
业主应当在以下两个方面进展举证:〔1〕被告实施了污染损害行为;〔2〕自身患病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患病损失。
而联通公司想要辩驳,就必需在以下两个方案进展举证:〔1〕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或减轻责任情形,如不行抗力、受害人具有有意或重大过失以及第三者具有过错等情形存在;〔2〕是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历年真题案例汇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历年真题案例汇总-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2008.1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39.1993年9月25日,一艘由×国××产业株式会社雇用的“石堡”货轮装载6440个黑色铁桶共计1283吨的所谓“其它燃料油”货物,停泊在我国××港区上元门码头。
9月29日卸货时,海关在审查双方供货合同中发现疑点,随即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
商检局于10月4日和7日两次对该货物打开140桶取样检验,发现实际进口的并不是燃料油,而是形态各异、成份混杂、具有危害性的化工废弃物。
其中部分是整桶污水,大部分是固体不明物质,而且出现强酸性、强碱性和强烈的腐蚀性及刺激性气味。
同时,部分铁桶内压很大,已造成包装铁桶变形,开桶时,液体或固体物质立即喷(漏)出,随时都有可能引发爆炸等环境灾害事故的危险。
10月8日,××海关宣布查封此货,并将有关情况通知了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问题:(1)请分析本案中的违法行为?(2)指出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40.1992年11月,王某与拆迁人某市综合投资公司(下称投资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安置其到丰台区六里桥10号院7号楼居住。
1994年5月,王某入住后发现该楼邻近京石高速公路,噪声污染十分严重,日常生活和学习受到严重干扰。
王某多次要求解决噪声污染问题,均没有结果。
为此,王某于2000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投资公司、某市公路局(下称公路局)、某市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发展公司)限期采取减轻噪声污染的措施,将住房内噪声值降低到标准值以下,赔偿从入住以来的噪声扰民补偿费每月60元,总计4500元。
1997年11月3日晚22时,某市丰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六里桥10号院7号楼进行噪声监测,噪声值分别为78.4分贝、77.3分贝、69.2分贝。
(完整word版)环境与资源保护案例分析题
1、武胜县冷冻三厂被判赔偿损失案【案情】1996年四川省武胜县张明学自筹资金购买了100吨铁船1只,船内设养鱼舱5个,养鱼水面积9 3.5万平方米,于同年5月投入嘉陵江养鱼,船体距上游武胜县冷冻厂排污口100米左右。
1997年10月1 7日上午9时许,县冷冻厂检修机器,清洗高压储液氨桶,清洗的污水直接流入嘉陵江,进入张明学的养鱼舱内。
10时左右,鱼开始跳动、死亡。
12时许,舱内鱼大部分死亡,共约5570斤。
张明学获知情况,立即请县环保局卫生防疫站、公安局派员现场察看,经环保监测人员采集水样化验:县冷冻厂排污口处污水每升含氨氮1737.374毫克,张明学船舱内养鱼水每升含氨氮129.30毫克,其中,非离子氨浓度每升水1. 62毫克,超过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非离子氨浓度应当小于每升水0.02毫克的80倍。
武胜县法院审理认为:县冷冻厂超标排污使部分江水变质,变质江水进入养鱼舱内,是张明学饲养的鱼类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依法赔偿张明学的经济损失。
为此,依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思考题】1、作出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构成是什么?【法条链接】《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形式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完全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计算。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历年真题案例汇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历年真题案例汇总(总7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39.1993年9月25日,一艘由×国××产业株式会社雇用的“石堡”货轮装载6440个黑色铁桶共计1283吨的所谓“其它燃料油”货物,停泊在我国××港区上元门码头。
9月29日卸货时,海关在审查双方供货合同中发现疑点,随即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
商检局于10月4日和7日两次对该货物打开140桶取样检验,发现实际进口的并不是燃料油,而是形态各异、成份混杂、具有危害性的化工废弃物。
其中部分是整桶污水,大部分是固体不明物质,而且出现强酸性、强碱性和强烈的腐蚀性及刺激性气味。
同时,部分铁桶内压很大,已造成包装铁桶变形,开桶时,液体或固体物质立即喷(漏)出,随时都有可能引发爆炸等环境灾害事故的危险。
10月8日,××海关宣布查封此货,并将有关情况通知了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问题:(1)请分析本案中的违法行为?(2)指出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40.1992年11月,王某与拆迁人某市综合投资公司(下称投资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安置其到丰台区六里桥10号院7号楼居住。
1994年5月,王某入住后发现该楼邻近京石高速公路,噪声污染十分严重,日常生活和学习受到严重干扰。
王某多次要求解决噪声污染问题,均没有结果。
为此,王某于2000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投资公司、某市公路局(下称公路局)、某市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发展公司)限期采取减轻噪声污染的措施,将住房内噪声值降低到标准值以下,赔偿从入住以来的噪声扰民补偿费每月60元,总计4500元。
1997年11月3日晚22时,某市丰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六里桥10号院7号楼进行噪声监测,噪声值分别为分贝、分贝、分贝。
环保工程案例分析考核试卷
(1)项目目标:减少垃圾填埋、提高资源利用率、解决电力需求、改善环境质量。
(2)实施方案:规模与工艺(合理规划)、环保措施(先进技术)、资源利用(热能发电、回收废渣)、环境监测与评价(监测体系)、公众参与与宣传(提高意识)、政策支持与监管(法规监管)。
A.氮、磷含量过高
B.水温升高
C.水体流速降低
D.大量藻类繁殖
11.以下哪些属于环保工程中的源头控制措施?()
A.清洁生产
B.绿色设计
C.节能减排
D.废物资源化
12.以下哪些材料可以用作垃圾填埋场的衬层材料?()
A.高密度聚乙烯
B.粘土
C.沥青
D.玻璃纤维
13.以下哪些方法可以用于大气污染的监测?()
7.以下哪些是土壤污染的生物修复技术?()
A.土壤堆肥
B.土壤微生物修复
C.植物修复
D.土壤化学稳定化
8.以下哪些措施可以用于噪声控制?()
A.声屏障
B.隔声窗
C.噪声消声器
D.道路隔音隧道
9.环保政策中的经济刺激措施包括以下哪些?()
A.环保税
B.排污权交易
C.环保补贴
D.环境罚款
10.以下哪些因素可能导致水体富营养化?()
(2)综合性环保工程解决方案:
-污染源控制:加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改造,提高排放标准,实施污染源排放许可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污水处理: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如生物处理、膜分离技术等,对污水进行处理,确保出水水质达到再生水标准。
-生态修复:通过人工湿地、植物浮岛等方式,恢复湖泊生态系统,提高水体的自净能力。
(1)项目目标:列出垃圾焚烧发电厂的主要目标。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案例一:中国长江保护法案中国长江是我国最重要的经济命脉之一,也是世界上最长的河流之一。
然而,由于人们过度开发和不负责任的行为,长江的环境状况日益严峻。
为了保护长江的生态环境,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于2008年正式实施,它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了长江生态环境的保护原则和具体措施。
根据该法案,长江流域的环境保护机构将被成立,负责统筹协调各类资源保护工作。
同时,该法案还规定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并且规定对涉及重大环境破坏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成效不容忽视。
首先,该法案明确了政府部门的职责,并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这为保护长江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该法案的实施促使企业主动转变发展方式,加强环保意识,推动了长江流域的生态恢复。
最后,该法案还加强了对公众环境意识的教育和宣传,提高了人们对长江保护的关注度。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执法主体之间的合作还不够紧密,一些地方政府仍未充分重视长江的环境保护问题。
其次,该法案对于惩罚力度的具体规定还不够明确,导致一些违法行为难以有效打击。
最后,公众的参与度还有待提高,很多人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的认识和行动意识还不够强烈。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加强执法力度,明确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并加强公众环境教育和宣传,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
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合作,形成联防联控的机制,共同治理长江流域的环境问题。
案例二:美国清洁空气法案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空气污染问题,美国政府于1970年通过了《清洁空气法案》(Clean Air Act)。
这一法案是美国环境保护法律框架中的核心法律之一,旨在保护和改善全国范围内的空气质量。
《清洁空气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了四个方面:首先,该法案设立了环境保护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并授权其制定和执行各种标准,以监管和控制空气污染物的排放。
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基本问题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资源配置;稀缺性;外部性;产权;公共产品)案例1.①争水的游乐场和纺织厂假设一条小河的流域内只存在一个游乐场和一个纺织厂,并且纺织厂处于河流的上游,而游乐场处于河流的下游。
河流的流量很小,其纳污能力或水环境净化容量几乎为零。
纺织厂和游乐场都想利用河流水资源,纺织厂把小河作为纳污体,将未经处理的印染废水直接排入河流;游乐场则想利用河水来吸引旅客休闲娱乐(如游泳、垂钓和划船等)。
如果这两家企业或公司不由同一个主人或主管单位所有,那么该河流资源的有效利用是不可能的,其原因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1)纺织厂不承担废水处理费用;(2)纺织厂不承担由于它向河流排放废水引起游乐场收入减少的补偿;(3)纺织厂生产的产品消费者不是游乐场;(4)游乐场生产函数中的投入要素除了一般的资本、劳动和土地外,还有取自于河流的水量和水质;(5)河流水资源既不为纺织厂所有,也不为游乐场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游乐场收入减少完全不能反映于纺织厂的生产函数或生产费用或成本核算之中,其结果是纺织厂产量越高,排放废水量越大,河流污染也越严重,游乐场的收入也越少,最后招致娱乐场所的关闭或另寻水源。
我们称这种纺织厂给游乐场带来不利影响的现象为外部性,确切地说,这是一种负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性。
案例2. 圈地运动与公地的悲剧哈丁在《公地的悲剧》中设置了这样一个场景:一群牧民一同在一块公共草场放牧。
一个牧民想多养一只羊增加个人收益,虽然他明知草场上羊的数量已经太多了,再增加羊的数目,将使草场的质量下降。
牧民将如何取舍?如果每人都从自己私利出发,肯定会选择多养羊获取收益,因为草场退化的代价由大家负担。
每一位牧民都如此思考时,“公地悲剧”就上演了—草场持续退化,直至无法养羊,最终导致所有牧民破产。
公地的悲剧是产权不明导致的经济后果。
一种资源在产权归属不清晰的情况下,会因使用者大量甚至过度利用而耗竭;由于缺乏产权保护,使用者不愿为资源的有效利用进行一定的专用性投资或补偿,最终导致资源的破坏性开采和利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题汇总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题汇总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10-12-08 16:24:09 阅读213 评论2 字号:大中小订阅 .案例1:2003年5月7日,农民杨某等5人(以下简称甲)发现在其合伙承包的东湖养鱼场内有大量鱼苗死亡。
经海滨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调查、采样分析后认定,造成鱼苗死亡的原因是东盛造纸厂(以下简称乙)向东湖排放的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未经处理过的有毒氰化物所致。
为此,甲向乙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乙未予理睬。
2003年12月,甲向市环保局申请对该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行政处理。
在市环保局的调解下,甲与乙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
事后,甲多次向乙索要赔偿,乙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诿,不予给付。
无奈,到2005年1月,甲找到市环保局要求强制执行该协议,而市环保局却拒绝了甲的要求。
因此,1995年7月,甲以市环保局不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的职责为由,向海滨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以市环保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经审查,海滨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甲不服,来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与本案有关的诉论与赔偿问题。
问:(1)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答: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市环保局进行的调解不属于司法调解,而是具有第三人居中性质的行政调解。
甲、乙双方在市环保局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既不具强制约束力也无强制执行力。
所以甲方不能以市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若甲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依照什么程序提起何种诉讼?此类应提起的诉讼有何主要特点?答:若甲方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以乙方为被告重新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而不是上诉。
此类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诉讼的主要特点有:①实行举证责任的转移或倒置;②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③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案例2:凯伦酒店是一家中美合资三星级酒店,该酒店开业半年每天噪声不断,周围居民苦不堪言,纷纷向环保局投诉,经环保部门检测,该店的噪声超过国家标准,且未办理“三同时”手续。
环境资源法案例分析
环境工程0702班倪金元U200715687环境资源法案例《溪坪村旁的化工厂》思考题:1.案例中有哪些法律关系?2.环境资源法体系中有哪些条例适用于该案例?3.案例违反了哪些环境法?4.针对案例,谈谈我国现行环境法存在哪些问题?作为一起中国环保史上一起极其及其典型的案例,《溪坪村旁的化工厂》曾在2003年被国家环保总局列入“中国十大环保案件”。
作为典型案例,这其中有着丰富的环境法律义务关系值得我们进一步分析。
法律关系:案例中比较突出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当地村民与榕屏联营化工厂之间的环境纠纷关系、当地村民与政府之间的责任义务关系以及当地政府(包括环保局)和化工厂之间的监管与被监管关系;人与自然的法律关系包括化工厂与当地自然生态环境系统的关系和当地村民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首先,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在受到环境污染损害时要求赔偿。
在该案例中,溪坪村村民理应享有国家赋予公民的环境权利,但榕屏联营化工厂却忽视村民权利,为追求企业效益最大化,违规建设、违规运营。
在其建设初期未经过严格环评审查、在其运营过程中违规排放氯气工业违规堆放生产废渣,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水污染以及山地土壤污染,导致屏南县溪坪村周围山林大面积枯死,溪坪村后龙溪下游鱼虾绝迹,当地村民皮肤病癌症患病几率急剧上升。
因而,在本案中,以溪坪村为主的数个村庄村民与榕屏联营化工厂之间的环境权纠纷关系为首要法律关系。
作为一家政府与企业联营的工厂,政府对化工厂负有审批监管责任。
同时,政府有保障人民生活环境不受到来自化工厂污染的自然环境影响的义务。
其次,该案例中突出的法律关系还包括榕屏联营化工厂与当地自然环境的关系。
根据环境法理论,人类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方法调整、控制、协调和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在此过程中,人类同时负有保护自然环境资源的义务,而非像案例中所提及的化工厂一样为了企业效益不顾当地居民身体健康大肆污染空气水体。
地理六年级下册世界的资源与环境问题案例分析
地理六年级下册世界的资源与环境问题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和人口的快速增长,世界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资源与环境问题。
资源枯竭、气候变化、生态破坏等现象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世界范围内的资源与环境问题案例,旨在深入了解这些问题的成因、影响和解决方案。
1. 案例一:亚马逊雨林的砍伐亚马逊雨林作为地球上最大的热带雨林之一,拥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巨大的碳储存潜力。
然而,由于农业、伐木和城市化的迅速扩张,亚马逊雨林正面临着严重的砍伐问题。
这种砍伐不仅导致大量野生动植物灭绝,还加剧了全球变暖的影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际社会应加强对亚马逊雨林的保护力度,推行可持续林业管理,鼓励农民采用可持续的农业技术,同时提供经济补偿以减少伐木的动力。
2. 案例二:南非的水资源危机南非是一个干旱地区,由于人口增长和工业发展,该国正面临严重的水资源危机。
许多城市和农村地区都面临着严重的水短缺问题,农田的灌溉也受到限制。
这种水资源危机对人们的生活和农业产量产生了巨大影响。
解决南非水资源问题的关键是加强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的意识。
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计划来提高用水效率,同时采取必要措施来保护河流和湖泊的水质。
3. 案例三:中国的空气污染中国是世界上空气污染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特别是大城市和工业区。
汽车尾气、工业废气和燃煤污染导致空气中的PM2.5等有害污染物超过标准,对人们的健康产生了严重威胁。
空气污染还对植物和动物造成了生态破坏。
为了改善中国的空气质量,政府应大力推进清洁能源的发展,减少对煤炭的依赖。
同时加强对工业排放和车辆尾气的监管,提高车辆排放标准,并鼓励居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非机动车出行。
4. 案例四:塑料垃圾的暴增塑料垃圾是世界范围内的一个巨大环境问题。
塑料对环境造成了污染,并威胁到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
塑料垃圾堆积在陆地和水域中,对野生动物造成伤害,同时也对人们的健康构成潜在风险。
为了解决塑料垃圾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的意识,推动塑料替代材料的研发和使用,以及加强对塑料垃圾排放的监管和控制。
环境法规案例分析考题及答案
如前所述,如果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乡林业工作站代为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或按当地政府规定,乡林业工作站作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的,乡林业工作站可以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则周某从乡林业站办理的采伐的10立方米的行为是合法行为。但其超出许可证规定多采5立方米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在林区,滥伐的起点一般可掌握在10-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呆掌握在5-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的规定,如果周某的采伐行为发生在林区,则周某的滥伐林木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应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砍伐他人自留地上的林木和他人自留山上的林木侵犯了不同的客体
由于自留地上农民自己栽种的林木归农民自己所有,其采伐不需办理采伐许可证,因此砍伐他人自留地上的林木,侵犯了公民个人财产的合法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应定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的规定,行为人盗窃他人自留地上的林木2立方米,折价1600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审理结果]
某区法院认为,郭某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田某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李某无罪释放。
一审后,田某不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经法院再审判决后,某人民检察院和田某仍分别提出抗诉和上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判决维持某区法院对郭某、李某的判决,认定上诉人田某未与郭某合谋盗伐林木,田某属受雇者,无罪释放。
环境保护案例分析
04
案例四:垃圾分类与资源回收
城市垃圾问题
垃圾产生量大
城市化进程加快,生活垃圾产生量逐年增加,给城市环境带来 巨大压力。
垃圾处理难度高
传统垃圾处理方法存在不足,填埋和焚烧等处理方式易造成二 次污染。
资源浪费
大量可回收资源被混同于一般垃圾处理,导致资源浪费。
垃圾分类与资源回收的重要性
减少环境污染
生态修复与保护的重要性
维护生态平衡
通过恢复植被、保护野生动植物,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
减少灾害风险
保护森林可以减少水土流失和洪涝灾害的风险,降低空气污染。
提高人类福祉
良好的生态环境为人类提供清新的空气、水源和宜居环境,提高 生活质量。
实践案例与效果
要点一
中国退耕还林工程
要点二
野生动物保护法
自1999年起,中国开始实施大规模的 退耕还林工程,恢复植被、防止水土 流失,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治理措施与效果
工业污染治理
交通污染治理
采取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推动企业转型升 级,推广清洁能源和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 排放。
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市民使用低碳出行方式 ,如骑行、步行等;推广节能环保车辆,限 制高排放车辆进入市区。
生活垃圾处理
空气质量改善
加强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减少垃圾焚烧处 理量;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实现垃圾资源 化利用。
事故发生时,正值鱼类繁殖季节,因此对当地海洋生态造成 了严重的影响。
污染源与影响
1
此次原油泄漏的源头是一艘在运输过程中发生 事故的油轮。
2
泄漏的原油覆盖了大量的珊瑚礁和海底生物, 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3
当地的渔业和旅游业也因此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因为海洋生态系统的破坏导致了大量的鱼类 死亡和珊瑚礁受损。
环保法案例分析练习题
环保法案例分析练习题案例 1某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纺织车间2003年4月新上一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甲厂职工多次反映;要求环保部门予以处理..2003年9月市环境监理总站经调查、监测证实;该车间厂界噪声为 74.2分贝;所处区域为Ⅱ类混合区..为此市环保局向乙厂下达书面通知; 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 ; 但乙厂置之不理..2003年11月;市环保局对乙厂作出行政处罚:1 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5000元;2追缴滞纳金1500元;3罚款 5000 元..乙厂不服;提出几点理由:1 污染源所在地建在先;甲厂住宅楼建在后;责任在甲厂选址不当;2 主要污染源鼓风机系国家定点厂家生产;低噪音符合排放标准;出现高噪音应属厂家产品质量问题..问题1 、你认为乙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依据环境法;请具体分析说明乙厂有无违法行为2 、环保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3 、如果你是甲厂的代理人 ; 你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解决该案的问题案例 2湖北省某市三义垃圾处理站本靠近市郊;但随着城市的发展;该站的位置逐渐发展为城市市中心的黄金地段 ;于是不断有人找该站商量; 愿出高价租用该垃圾站改作他用..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该站想出两全其美的策略;一方面将垃圾站高价出租;另一方面将所辖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全部拉到位于市郊的省级竹山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填埋..问题1、三义垃圾处理站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如群众举报;应向哪些部门投诉案例3、滨海化工总厂甲建1992年1月..东临海滩;厂外是环乡河;有水产养殖场乙的几千亩鱼塘;是渔业养殖密集区..甲厂建厂时按设计规划的要求;投资安装了废水处理装置;废水经处理后排入东海..设计中只允许有一个排污口;往东海排污;连生活污水也不准排入内河..甲厂在施工时却设置了三个排污口;一个排向东海;两个排向环乡河..农民某丙承包丁养殖场200 亩鱼塘..养鱼用水除雨水外;全部从环乡河中抽取..1992 年3月初;某丙投入鱼苗1万多公斤;几天内发现鱼苗相继大量死亡;损失计10万元..某丙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要求调查处理..环保部门在调查中发现;甲厂在环保设施没有验收的情况下;于 1992 年 2 月进行试生产;致使硝基苯车间每小时排出的100 吨冷却水中带有毒性物质硝基苯..经测定;环乡河及某丙承包的鱼塘中;硝基苯含量超过渔业标准 5 倍—— 7 倍..调查过程中; 3 月中旬甲厂又发生硝基苯物料溢漏流入地沟事故 ; 最终也排入环乡河..事故发生后..甲厂即通知乙厂停止抽水;某丙的鱼塘因不到及时供水又造成大量鱼死亡泛塘;损失计5万元..对此; 环保部门作出决定;对甲厂罚款 5000 元;并要求甲厂赔偿某丙的全部损失15万元..甲厂不服;理由是:1排入环乡河的是冷却水;仅含少量硝基苯;没有超过排放标准;某丙的鱼苗死亡是其经营不善造成的 .. 2 甲厂只对溢漏事故造成的 5 万元损失承担责任..因及时通知了渔场;应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问题1 、甲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你认为某丙的 15 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 、本案中甲厂的行为有哪些是违反环境法的应分别承担什么法律责任3 、从预防为主的环境法律要求看 ; 本案有哪些不合法之处找出其责任主体;并简要说明..案例 4杨蓉住在二楼 ; 一楼是一家餐厅..该餐厅每天排放大量的油烟 ; 致使杨蓉家在炎热的夏天也无法开窗通风..更为严重的是 ; 杨蓉安装在二楼外墙的空调散热机 ; 由于长期被油烟熏 ; 已无法正常使用 .. 杨蓉多次找餐厅协商 ; 没有结果 ; 于是向环保局投诉 ; 要求其进行处理 .. 经环保局监测 ; 该餐厅油烟排放未超过国家标准 .. 经杨蓉要求 ; 环保局对餐厅造成杨蓉空调无法正常使用一事进行调解..餐厅认为其排放的油烟未超过国家标准 ; 不存在违法行为 ; 不应承担杨蓉的经济损失..调解不成 ; 环保局作出餐厅赔偿杨蓉 3000 元经济损失的处理决定..餐厅不服 ; 认为环保局处理不当 ; 于是以环保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要求撤销环保局的处理决定..问题1 、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 、法院是否受理此案案例 51998 年 12 月 23 日 ; 河南省三门峡陕县的朱某、赵某两人发现位于河南省三门峡费河库区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陕县火电厂河段有野水鸭嬉戏认为用毒饵毒死野水鸭贩卖有利可图 ; 遂在某农药门市部购买了两袋共 40 公斤剧毒农药到陕县火电厂河段湿地投放毒饵 ; 致使数百只野水鸭省级保护动物和数十只白天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中毒死亡..问题1 、自然保护区分哪几级 ; 哪几区各区相关的保护规定是什么2 、朱某、赵某违反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哪些规定3 、相关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案例6、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因而请求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共约693万元;水泥厂停产或搬迁..被告辩称;水泥厂因建于十年动乱时期;初期的确有超标排污问题;但自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公布以来;经过治理;排尘已经达标;成分性能与一般尘土相同;而不是水泥粉尘;因此不必承担责任..该市中院审理此案;认为原告起诉依据是以硅酸盐水泥粉尘为研究对象的试验结论;而调查化验发现被告排放粉尘主要为未经煅烧的生料粉尘..生料粉尘的危害尚无确切研究结果和定论..原告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因此不予完全支持..而被告以前确实曾有长期超标排放的行为;因此判决被告赔偿该时期的损害;并一次性赔偿原告35万元..问题1、该中院的判决是否恰当为什么2、您认为合适的判决应为如何案例7、1999年;辽宁省某乡岗岗村群众向市环保局投诉;称自1998年以来;该市矿务局设在该村的排矸场;由矸石自燃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使附近农田果园受到污染损害;要求赔偿损失..市环保局受理了此案..经调查化验发现;排矸场矸石自燃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硫;严重超标;持续时间长;是造成附近农作物、果木损害的主要原因..排矸场认为;国家对排矸污染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拒不承担责任..同时主张在煤矿生产中必然环节是排放煤矸石..限于我国煤矸石及煤炭技术水平;可燃物品不可避免地进入矸石;这才导致自燃..它认为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不必承担责任..问题1该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该场的主张能否成立这是否属于不可抗而构成免责理由案例8、养鸡场经营者甲发现自她所在市某公司在她鸡场附近修建预制板厂以来;小鸡纷纷死亡;产蛋鸡也不再下蛋;经济损失达数万元..同时;其住宅出现裂缝;家人住院..主要原因是各种设备产生的震动和噪声..据环保局监测;其住宅及养鸡场噪声已达80分贝和95分贝..该厂自规划以来;未履行“三同时”手续;也未安装任何消声防震措施..环保局在调解同时;对该厂罚款3万元;并要求补办“三同时”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前不得生产..问题1环保局的处罚有无法律依据2该厂若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时;甲有何救济手段案例9、天原化工厂和重庆造纸厂分别位于同一条河的两岸;都向该河排放废水..由于两厂排放的工业废水都是经过净化处理的;所以;对该河没有危害..1995年夏季当地降雨少;河水水位下降;使得河水的净化能力明显减弱;为此;市环境保护局曾提醒过两家企业;要他们采取妥善的措施..当年7月23日;张某引河水入鱼塘养鱼..由于河水流量不足;致合不能充分稀释的两厂排放的废水含量过高;造成大量鱼和鱼苗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13万元之多;为此;张某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要求化工厂和造纸厂对其经济损失负责;请问:1、两家企业应当对这起污染损害事件负责吗依据是什么2、环境保护局对本案中的两家企业分别给予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你认为环境保护局作法正确吗案例10、湖南省某市河西开发区是该市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发区一创建;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的开发区管委会;其环境意识非常淡薄;国家明文规定的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竟然是在市环保局一再坚持、反复磋商两年;最后在市政府严厉批评下才拨出钱来上了马..开发区委员会由于在环保问题认识上存在偏差;致使该市河西的环境管理出现一片混乱;河西近几年新上马的57个建设项目中仅有9个按国家规定进行了“三同时”建设..耗资6000万元、生产色拉油的某厂;于1996年6月开始试生产;但未上环保设施;废水直接排入淞江;造成严重的农业损失..1995年11月上马的某橡胶厂;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小锅炉造成工厂四周浓烟滚滚;附近居民苦不堪言..1995年5月试生产的某印刷厂;虽投入60多万元上环保设施;但一直没有投入使用;工厂废水已经造成严重污染;下游B市的农民纷纷投诉..思考题:本案是否体现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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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胜县冷冻三厂被判赔偿损失案【案情】1996年四川省武胜县张明学自筹资金购买了100吨铁船1只,船内设养鱼舱5个,养鱼水面积9 3.5万平方米,于同年5月投入嘉陵江养鱼,船体距上游武胜县冷冻厂排污口100米左右。
1997年10月1 7日上午9时许,县冷冻厂检修机器,清洗高压储液氨桶,清洗的污水直接流入嘉陵江,进入张明学的养鱼舱内。
10时左右,鱼开始跳动、死亡。
12时许,舱内鱼大部分死亡,共约5570斤。
张明学获知情况,立即请县环保局卫生防疫站、公安局派员现场察看,经环保监测人员采集水样化验:县冷冻厂排污口处污水每升含氨氮1737.374毫克,张明学船舱内养鱼水每升含氨氮129.30毫克,其中,非离子氨浓度每升水1. 62毫克,超过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非离子氨浓度应当小于每升水0.02毫克的80倍。
武胜县法院审理认为:县冷冻厂超标排污使部分江水变质,变质江水进入养鱼舱内,是张明学饲养的鱼类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依法赔偿张明学的经济损失。
为此,依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思考题】1、作出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构成是什么?【法条链接】《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形式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完全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计算。
【法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水污染引起的公害民事责任案件。
因此在本案中,直接涉及到了《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四十一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防止地表水污染”的相关规定。
在本案中,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环境民事责任的追究,往往多法并用。
一般会涉及到《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相应的环境保护或污染防治单行法,有地方法规的还要参照地方法规。
2、平湖蝌蚪索赔案之评析【案情】浙江省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位于平湖市钟隶镇西,原属校办企业,199 1年4月,经批准成立独立法人企业。
同年,该养殖场建成1万平方米的养殖场,并且申领了河道取水证,开始了该场两年试养成功的美国青蛙的养殖与育种。
至1993年春,该养殖场被中国特种经济动植物协会定为全国美国青蛙育种基地,面向全国供种,当年养蛙净收入25万元。
但是,从1993年冬季开始,该养殖场发现,取水河道被工业废水污染,而且,污染状况越来越严重。
后经嘉兴市环保局监测查明:该养殖场取水河道的污染物来自位于取水河道上游的嘉兴市步云染化厂、步云染料厂、步云印染厂、向阳化工厂和高联丝绸印染厂5家企业(以下简称“5企业”),该5企业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染化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特别是1993年和1994年的染化废水比上年增加1万吨,导致下游7个乡约135万平方公里的水域受到污染,水质由我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中的II-III类下降为V类;其中,约53平方公里的水域受到严重污染,水质远远劣于V类。
因此,该重污染区域内的河道水体,已因该河COD严重超标而丧失了工业用水、养殖用水河村民生活用水的功能,并对农田灌溉用水构成威胁。
1994年春,处于严重污染水域内的养殖场和其他受害人,开始到处上访,数十次的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强烈要求5企业尽快治理,停止肆意排放。
但是由于5企业一直没有停止污染物排放行为,1994年4月,养殖场存育的美国青蛙蝌蚪和正在变形的幼蛙(计270多万尾)开始出现死亡,同年7-8月间大量死亡,至同年9月,几乎全部死亡。
按当时的市场价计算,养殖场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为48.3万元。
事后,司法部门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在其针对本事件所作的微量物证鉴定中表明,养殖场饲养的蝌蚪死亡与步云染化厂等排放的废水造成的附近水域水质污染有直接的不可推卸的因果关系。
鉴于此,1995年4月,嘉兴市环保局对5企业的超标排污行为各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试图对养殖场与5企业之间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协调。
但是,最终仅就“5企业在污染排放未达标之前,应补给养殖场6万元,用于1995年生产自救用水费”达成调解,却未能解决养殖场1994年的污染损害赔偿问题。
1995年12月,养殖场以5企业为被告,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养殖场经济损失48.3万元,并排除污染危害,停止侵权。
【思考题】1、公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2、公害民事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是什么?3、公害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具有什么特点?这一特点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4、达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是否要承担公害民事责任?【法条链接】《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形式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完全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一十二条: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法律分析】本案也是一起典型的由水污染引起的公害民事责任案件。
注意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的追究主观上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且客观上也不以违法行为为要件,只要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并致人损害便足以构成。
排污费的缴纳是排污或超标排污者的一项法定责任,不能以此免除其他法律责任,同时拒缴或不按规定缴付排污费构成违法行为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鱼塘损失赔偿案【案情】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农民承包的鱼塘。
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
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
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
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
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
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
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
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
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
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思考题】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失?2、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法条链接】《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失的,免予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本案是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免责事由认定的一起典型案例。
尽管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法律同时规定,若被告方能举证自己存在免责事由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即构成免责事由之一。
但注意,并非所有的自然灾害都可构成不可抗力。
环境保护法中特别强调必须经行为人采取合理措施而仍不能避免的才可免责。
4、 乌油污染事故赔偿责任案例【案情】林某多年从事乌油生意。
1997年7月某晚,林某的油罐被人打开阀门,导致乌油流失殆尽而污染了下游的农田、鱼塘,造成损失数千元。
第二天林某发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派出所报案,但至1998年1月24日还没有破案。
被污染的受害者向环保部门投诉,要求林某赔偿损失,林某则以乌油是因被第三人故意打开而造成他人污染,并以本人也同样损失了五六千元为由拒绝赔偿。
环保部门对林某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林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是“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这次污染事故是由第三者故意所为引起的,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受害者只有等到公安机关破案后,再向作案者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种意见:林某应当赔偿损失。
理由是虽然油罐是被第三人打开,但是林某也有过错,其一,林某的油罐存放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违反的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其二,林某存放油罐时应当预计可能会出现各种情况而造成泄漏,故其必须在存放油罐时配套做好泄漏事故池,防止出现各种意外。
【思考题】1、如何理解《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由于第三人过错而免责的规定?2、本案乌油损害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法条链接】《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环境保护防止污染规定的,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本案的焦点在于对《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第三人过错免责”这一免责事由的理解。
本案中的油灌为污染源,尽管打开油灌的行为是第三人所为,但油灌设置不当是污染损害的直接原因。
5、于峰元状告环保局行政不作为败诉【案情】天津市宝坻区农民于峰元,因其住宅附近宝坻宏源地毯厂任意排放工业废水,污染其生活环境的问题,于2002年5月27日,举报到天津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