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环保法——案例分析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2003年5月7日,农民杨某等5人(以下简称甲)发现在其合伙承包的东湖养鱼场内有大量鱼苗死亡。
经海滨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调查、采样分析后认定,造成鱼苗死亡的原因是东盛造纸厂(以下简称乙)向东湖排放的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未经处理过的有毒氰化物所致。
为此,甲向乙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乙未予理睬。
2003年12月,甲向市环保局申请对该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行政处理。
在市环保局的调解下,甲与乙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
事后,甲多次向乙索要赔偿,乙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诿,不予给付。
无奈,到2005年1月,甲找到市环保局要求强制执行该协议,而市环保局却拒绝了甲的要求。
因此,1995年7月,甲以市环保局不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的职责为由,向海滨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以市环保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经审查,海滨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甲不服,来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与本案有关的诉论与赔偿问题。
问:(1)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答: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市环保局进行的调解不属于司法调解,而是具有第三人居中性质的行政调解。
甲、乙双方在市环保局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既不具强制约束力也无强制执行力。
所以甲方不能以市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若甲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依照什么程序提起何种诉讼?此类应提起的诉讼有何主要特点?答:若甲方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以乙方为被告重新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而不是上诉。
此类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诉讼的主要特点有:①实行举证责任的转移或倒置;②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③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案例2:凯伦酒店是一家中美合资三星级酒店,该酒店开业半年每天噪声不断,周围居民苦不堪言,纷纷向环保局投诉,经环保部门检测,该店的噪声超过国家标准,且未办理“三同时”手续。
环境法学案例分析
1、某县发电厂在其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期间,为保证工期,进行施工;在其环保设施储灰场建成前,未经环保部门同意,剪彩运行开始发电。
生产过程中,因储灰场尚未完工,该厂将粉煤灰和冲灰水直排附近的河流,造成严重污染。
问:(1)该厂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请简要说明。
(2)主管部门可以给以什么处罚?答:(1)A、该厂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之前就进行施工,违反了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
B、该厂在施工、投产时,又违反了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三同时制度”,即储灰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C、该厂在生产期间,又违反了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的法律规定。
(2)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该厂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能批准的,应采取停产、搬迁或罚款等措施;对于违反“三同时”的规定,可以责令停产,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向水体排污行为,可以处警告和罚款(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上述处罚应当并处。
2、某糖厂与一研究所联营成立了甲公司,取得了法人资格,之后原糖厂的一车间生产过程中泄漏了数吨萃取液,致使附近农户的鱼苗死亡,县环保局查证属实后,对糖厂处以8000元罚款。
问:(1)该环保局的处罚是否合法?(2)若要提起环境行政诉讼,原告为谁?法院应如何处理?答:(1)环保局的处罚不正确。
糖厂与研究所联营成立甲公司后,糖厂已不具备法人资格,环保局的处罚对象应为甲公司。
(2)糖厂无法人资格,不能充当诉讼主体,应由其权利义务的继受者甲公司原告提起;法院应撤消环保局的行政处罚,责令重新作出。
3、某县酒厂每年生产废水10多万吨,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水体,严重影响渔业、农业生产。
县环保部门多次催促该厂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向之宣传环保法,但该厂一直将有关事项和数据隐瞒不报,环保部门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及《实施细则》,责令该厂如实补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同时依此罚款500元。
环境法学案例分析题
环境法学案例分析题近年来,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法学成为法学领域中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
环境法学案例分析作为环境法学教学中的重要内容,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以环境法学案例分析为主线,结合具体案例,对环境法学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环境污染的案例。
某地区的一家化工厂长期排放有害气体,导致周边居民身体健康受到威胁,环境质量急剧下降。
在这一案例中,我们可以从法律角度分析,化工厂是否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政府部门是否履行了监管责任?受害居民是否有权利要求环境修复和经济赔偿?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可以深入了解环境法在实际案例中的适用和实施情况。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案例。
某地区的一家矿山企业长期进行过度开采,导致当地森林减少、水源减少、土壤退化等严重问题。
在这一案例中,我们可以从法律角度分析,矿山企业是否违反了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政府部门是否履行了保护自然资源的监管责任?受影响的生态环境是否可以得到修复和保护?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可以深入了解环境法在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作用和效果。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生态环境修复的案例。
某地区的一家工业园区因长期排放废水废气,导致周边土壤污染、植被减少、生态环境严重恶化。
在这一案例中,我们可以从法律角度分析,工业园区是否违反了生态环境修复的相关规定?政府部门是否履行了生态环境修复的监管责任?受影响的生态环境是否可以得到有效修复和保护?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可以深入了解环境法在生态环境修复方面的具体应用和效果。
总之,环境法学案例分析是环境法学教学中的重要内容,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学生深入理解环境法的理论和实践,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同时,也可以为相关法律实施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参考,促进环境法的有效实施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持续推进。
希望通过本文的案例分析,可以引起更多人对环境法学的关注,共同致力于建设美丽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精选文档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精选文档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一、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题,42题12分,43题8分,共20分)42、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
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
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
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
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
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
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
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
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
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
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问: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失?2、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43、1998年10月,杜某为了牟取暴利,窜入某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雪豹2只。
后杜某将捕杀的雪豹皮高价卖给了境外商李某。
李某在出境时携带的雪豹皮被海关查获。
在海关人员的盘问下,李某交代雪豹皮是从杜某处购买的。
杜某遂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承认了捕杀雪豹、出售雪豹皮的事实。
问:1、杜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法律?该违法行为与我国参加的哪个国际公约有关?2、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3、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答案:42.(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购买鱼苗费用(1分)、鱼塘经营费用(1分)、鱼塘承包费用(1分)、污染清除费用(1分)和出售鱼产品预期收入(1分)。
法律连带责任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县环境保护局被告:甲公司、乙公司案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基本事实: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工生产的公司,乙公司是一家从事货物运输的公司。
2017年5月,甲公司将其生产的化工产品通过乙公司运输至某县某镇,由丙镇某村村民李某收货。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乙公司司机操作不当,导致部分化工产品泄漏,污染了李某所在的村庄,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经调查,该次污染事件导致李某所在的村庄土壤、水体受到严重污染,农作物减产,村民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某县环境保护局对甲公司和乙公司进行了调查,认定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对此次环境污染事件承担连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2. 甲公司和乙公司应承担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同一环境污染损害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者的过错程度、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不能确定过错程度的,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两个以上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按照各自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化工产品生产者,其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造成了环境污染。
乙公司作为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能确保运输安全,导致环境污染。
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存在过错,且两公司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了环境污染损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公司和乙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甲公司和乙公司应承担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范围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污染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一)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处理费用。
环境的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工业园区位于我国某沿海城市,园区内有几十家企业,主要从事化工、电子、纺织等行业。
近年来,随着园区企业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引起了周边居民和政府的关注。
2018年,当地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发现园区内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二、法律问题分析1. 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依照国家或者地方的规定,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超标,对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损害,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环保部门的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当地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调查,核实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理。
3. 环保监测数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加强对环境质量监测。
在本案中,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排放的废气进行了监测,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断企业是否违法的重要依据。
4. 环境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某化工企业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的损害,企业应依法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5. 企业内部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环境保护教育和培训。
在本案中,某化工企业未能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暴露出企业内部管理存在缺陷,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案例分析1. 环保部门应加强监管,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
环境与资源保护案例分析题
1、武胜县冷冻三厂被判赔偿损失案【案情】1996年四川省武胜县张明学自筹资金购买了100吨铁船1只,船内设养鱼舱5个,养鱼水面积9 3.5万平方米,于同年5月投入嘉陵江养鱼,船体距上游武胜县冷冻厂排污口100米左右。
1997年10月1 7日上午9时许,县冷冻厂检修机器,清洗高压储液氨桶,清洗的污水直接流入嘉陵江,进入张明学的养鱼舱内。
10时左右,鱼开始跳动、死亡.12时许,舱内鱼大部分死亡,共约5570斤。
张明学获知情况,立即请县环保局卫生防疫站、公安局派员现场察看,经环保监测人员采集水样化验:县冷冻厂排污口处污水每升含氨氮1737。
374毫克,张明学船舱内养鱼水每升含氨氮129。
30毫克,其中,非离子氨浓度每升水1。
62毫克,超过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非离子氨浓度应当小于每升水0。
02毫克的80倍。
武胜县法院审理认为:县冷冻厂超标排污使部分江水变质,变质江水进入养鱼舱内,是张明学饲养的鱼类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依法赔偿张明学的经济损失。
为此,依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思考题】1、作出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构成是什么?【法条链接】《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形式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完全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计算。
(完整版)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1、原告唐某与余某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在调查虾塘周围环境时,发现某市的造漆厂的工业用废水排入塘内,这将严重威胁虾苗的生长和生命。
为此,唐、余二人要求造漆厂采取排污措施。
造漆厂以所排废水量有限不致于毒死虾苗及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唐、余二人的要求。
在唐、余二人的再三要求下,造漆厂同意根据国家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规定,由唐、余二人签订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
协议规定:造漆厂于1993年年底前对排污渠道作改道处理。
在此之前,唐、余二人投放虾苗时,应事先通知造漆厂派员观看,其后如有虾苗死亡,应及时通知厂方,由双方验证是否为厂方所排废水毒死。
否则,造漆厂不负任何责任。
1993年5月,唐、余二人在未通知造漆厂的情况下,投放虾苗30000尾。
投放后,唐、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
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厂检验。
造漆厂虽然对唐、余二人没有通知其即投放虾苗的行为表示不满,但厂方仍派员一同到现场查看。
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1000尾。
厂方将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证明确系造漆厂所排废水中毒而死。
但是经化验,造漆厂排放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
由于唐、余与造漆厂之间关于如何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唐、余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造漆厂赔偿损失。
问:(1)、造漆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造漆厂与唐、余二人所订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有无效力?能否成为免责事由?(3)、唐、余与造漆厂之间环境污染赔偿纠纷可通过何种途径进行解决?2、1998年5月,某居民楼住户胡某等向本市环境保护局反映该居民楼楼下的一个酒店昼夜营业,人声喧哗造成周围居民夜间无法休息并导致失眠、血压升高等病症。
经环保局监测,该酒店夜间排放的边界噪声严重超标。
环保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1)、责令该酒店立即采取措施治理噪声,并罚款20000元;(2)、对于胡某等提出的赔偿请求,由该酒店向每户居民赔偿500元。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一、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题,42题12分,43题8分,共20分42、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问: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失2、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43、1998年10月,杜某为了牟取暴利,窜入某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雪豹2只;后杜某将捕杀的雪豹皮高价卖给了境外商李某;李某在出境时携带的雪豹皮被海关查获;在海关人员的盘问下,李某交代雪豹皮是从杜某处购买的;杜某遂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承认了捕杀雪豹、出售雪豹皮的事实;问:1、杜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法律该违法行为与我国参加的哪个国际公约有关2、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3、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答案:42.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购买鱼苗费用1分、鱼塘经营费用1分、鱼塘承包费用1分、污染清除费用1分和出售鱼产品预期收入1分;2化肥厂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2分对因“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1分对因“当地连降暴雨,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1分;3我国环境保护法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害的责任作出了如下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1分,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1分,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对化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是因为化肥厂没有及时采取防范废水漫溢可能造成损害的合理措施;对此,不能作为不可抗力对待;1分评分标准第1项答题时各小点意思相同即可各给1分,例如“鱼饲料费用”或“用工费用”均可认为是“鱼塘经营费用”;第2项第1点回答化肥厂应当承担部分损害的赔偿责任的,也可给2分;第3项有关化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部分,回答化肥厂存在过失也可给1分;43.1杜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该违法行为与我国参加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有关;3分2杜某的行为构成了犯罪;1分具体罪名是:非法捕杀和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1分3李某的行为构成了犯罪;1分具体罪名是: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罪1分;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1分;评分标准第1项每答出一部法律公约名称给1分;将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回答为“华盛顿公约”的或者用英文“CITES”表示的,以及答案对公约名称的表示意思相同的均可给1分;第2、3项的具体罪名,必须与标准答案一致方可给分;二、案例分析题每小题8分,共16分1.某造纸厂向当地一条主要河流排入大量废水,严重污染了该河流,导致水质大大下降,从而使下游农民的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发生困难,并造成大量农作物死亡;该县环保局检测后发现,造纸厂排放的废水各项指标均超过该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最高允许的排放浓度,但未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环保局遂作出处理决定,责令造纸厂赔偿受害农民损失人民币若干元;造纸厂认为自己排污并未超过国家标准,不服环保局的决定,进而以环保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县环保局所作的决定;问:1造纸厂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造纸厂能否以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请求撤销县环保局处理决定的诉讼为什么市有一垃圾处理站原本靠近市郊;但一家公司打算在该垃圾站所在地段兴建一个游乐场,就找到该垃圾站,表示愿意出高价租用垃圾站,改作修建游乐场所用;垃圾站看到有巨大利益可图,遂将垃圾站高价租给该公司;垃圾站另将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全部拉到附近的一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填埋;问:1垃圾站将本站出租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垃圾站将垃圾填埋到附近的自然保护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003年10月,水利部召集陕、晋、豫三省相关部门及部分专家学者在郑州举行会议,研讨三门峡水库的去留问题;三门峡水库是黄河上修建的第一座以防洪、防凌、供水、灌溉、发电为目标的综合大型水利枢纽;然而,小浪底水库投入运用后,小浪底水库成为直接控制下游洪水的重要枢纽;在此背景下,专家学者提出了三门峡水库的去留问题,废除、炸坝、敞泄、停运等不一而足的观点再一次叫响;据悉,三门峡水库在规划阶段就一波三折“三起三落”;反对三门峡工程的主要理由在于:沿黄流域水土保持好就能解决黄河水患问题,无须修建三门峡工程;但三门峡工程并没有因此停止;由于三门峡水库规划和设计的先天不足,迫使工程在投入运用不久就不得不进行两次改建,三次改变运用方式,主要改造是针对泄流排沙;1960年,大坝基本竣工,并开始蓄水;196 1年下半年,反对者的担忧变成现实:15亿吨泥沙全部铺在了从潼关到三门峡的河道里,潼关的河道抬高,渭河成为悬河;关中平原的地下水无法排泄,田地出现盐碱化甚至沼泽化,粮食因此年年减产;1962年以来陕西省曾多次呼吁国务院从速制订黄河三门峡水库近期运用原则和管理的具体方案,以减少水库带来的严重问题;三、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7小题12分,第38小题8分,共20分37.1997年以来,王某等18户渔民经当地政府批准,集资数百万元,在某县滦河出海口沿海滩涂合伙开办经营了一个大型贝类养殖场;2000年10月上旬,来自某市造纸、化工等企业的工业污水沿滦河河道顺水流入大海,污染了王某等经营的贝类养殖场的海水水域,造成大面积海洋生态破坏,致使即将成熟上市的滩涂贝类、鱼类成批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惨重;经渔政部门监测,贝类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养殖海域内存在的大量有机物和悬浮物所致;经环保部门沿滦河对上游排污企业的排查,发现有三家排污企业排放的有机物和悬浮物数量相当、排污口地理位置相近;其中,A造纸厂排放的有机物和悬浮物严重超标;B造纸厂排放污水虽然达标,但主要污染物仍为有机物和悬浮物;C化工厂也将大量未达标的工业污水直接排入滦河,虽其污染物中不含悬浮物,但有机物的排放也严重超标;2000年12月,渔政部门对这次污染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评估,污水造成贝类养殖场的损失为860万元;同时,污染事件对养殖区域及附近海域的海洋生态造成了重大损失,经有关部门评估,损失约为3600万元;为此,王某等18户渔民欲联合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问:1本案中A、B、C三家企业是否都能成为被告为什么6分2王某等18户渔民是否有权对污染事件引起的海洋生态破坏损失提出赔偿请求6分38.1997年,某市一化工公司将在生产除草醚替代品时封存的化工废料197桶,送到某市洪山区环保固体废弃物交换中心处置,并交付处置费用19900元;1999年3月,洪山区环保局决定处理这批废料,并决定由时任分管副局长的李某具体负责此事;经时任洪山区环保固体废弃物交换中心主任朱某推荐,朱某的两位朋友刘某和杨某可以处理这批废料;于是李某便提议先给197桶废料做个化验以弄清废料的化学成分再行处理;不久李某便收到了一份没盖公章的“某市化学研究所检验报告单”,上面写着送检样品只含铁、锌等物质,无毒无害;这时李某已意识到此检验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但未明确指出,仅委婉提出化验单上需要加盖公章;1999年3月底,朱某告诉李某准备将此化工废弃物交给刘某和杨某处理,李某此时既未督促其提供加盖公章的化验单、也未予以制止,便同意将这批废料交给刘某和杨某处理;刘、杨二人遂将其中80余桶化学废料随意倾倒在汉阳锅顶山半山腰;倾倒完毕后恰逢天降暴雨,废料顺地势侵入下游的仙山村和龙阳湖,导致土壤、水中苯酚含量严重超标,村民鱼池、菜地、藕田和湖水遭受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达200万元;问:1本案中刘、杨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5分2本案中原洪山区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3分年10月,孙某伙同他人在西藏猎杀了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藏羚羊一头,并将其皮毛高价出售给境外商人王某;王某出境时携带的藏羚羊皮毛被海关查获;经海关查问,王某交代该皮毛是从孙某处购买的;孙某因此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问:1孙某和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2孙某和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假如构成犯罪各自构成什么犯罪应处以什么样的刑罚2.甲厂新建投入生产,同时投入运营的还有该厂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厂运营三个月后,认为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营增加了企业成本,遂私自决定不再运营该设施;当地有一农民乙在甲厂投产后,就从甲厂的排污渠中抽水养鱼,以利用污水中的养分;但自从甲厂停止运行污染处理设施后,污水中的污染物含量大大增加,乙鱼塘中的鱼因为养分过多开始大量死亡;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厂赔偿损失;问:1甲厂停止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2甲厂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县某石化染料厂、硫酸厂长期将含酸废水通过其排污管道排入离其厂区不远的一条河流,该河河水进入位于B县的镜花湖;1997年上半年,当地由于长期干旱无雨,湖水水位下降,但工厂排放的含酸废水却没有减少,致使湖水呈酸性;B县周楼村村民周某承包湖面养鱼多年,一直未发生大量死鱼现象;但从1997年6月开始,水面漂浮的死鱼却越来越多;环保部门对湖水监测的结果,pH值为;对死鱼进行化验分析,其结论为受酸水腐蚀而死;经B县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死鱼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5万元;周某沿河找到石化染料厂和硫酸厂两家排污单位,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遭到拒绝;于是周某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石化染料厂提交了由A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其排放的废水pH值符合排放标准的监测报告,并认为不应由其承担污染死鱼赔偿责任;硫酸厂认为,虽然自己排放的废水没有达到排放标准,但已经向环保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也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B县人民法院仍然判决石化染料厂向原告周某赔偿10万元,硫酸厂赔偿15万元;问:1周某在诉讼中是否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为什么2石化染料厂的辩解是否有道理为什么3硫酸厂的辩解是否有道理为什么38.某化工厂是一家生产化学添加剂的企业;1997年,该厂通过了区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废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2000年,该化工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企业利润,在未向环保局申报的情况下扩建了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予以改造,在投入生产使用前也未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扩建的设备投入生产使用后,因原废水处理设施无法处理大量新增废水,造成处理池废水外溢和直接排放,污染了附近的河道;区环保局接到举报后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但化工厂以保守技术秘密为由阻拦环保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并拒绝提供扩建工程的任何资料;经环保局对排污口污水排放进行监测,表明污染物排放严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请说明化工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39.1992年6月23日,上访人孙某诉称:他家从1981年春开始成立贵玉养鸡场,至1991年10年间一直越办越好;由初期年收入2000多元发展到1990年收入万元;1991年下半年鸡西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紧靠他家鸡舍不到3米远的地方新建了一座预制板厂,该厂搅拌机、震捣器、汽车、吊车、推土机等各种机械设备整天轰鸣震响,混凝土搅料水直浸他家住宅墙基致使正在孵化的1800只小鸡全部震死,已经孵出的2400只小鸡也相继死掉;鸡场内产蛋鸡全部吓得乱飞乱跳,不得不按肉鸡卖掉,正在下搌的母猪像疯了一样闹圈,也不得不处理掉;从1991年8月起至1992年6月止,直接减收了3万多元;家中房屋被震动和水浸造成下沉,出现裂缝,全家人黑夜白天均不能很好休息,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伤;为此,来环保部门投诉,要求该建设公司承担责任;后经市环保局查明,该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预制板厂从筹建、投产到扩建均未履行环保“三同时”审批手续;同时市环保局监测,他家室内噪声70分贝,距声源5米处震捣器旁95分贝,均超过国家噪声质量标准,所反映情况属实;请问:1该户人家的损失应由谁承担2该建筑公司有无违法行为34.河南省某县农民张某,承包水库水面,用网箱养鱼,并租了一条水泥船和雇佣两个工作人员在水库中日夜看护,张某本人也经常住船看护;一天早晨,张某起床后,看到许多死鱼漂浮水面,且水面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张某意识到可能是水体受到某化工厂污染致鱼死亡,于是马上到县环保局要求察看死鱼现场;县环保局的工作人员说: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渔业水污染事故应由渔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于是张某又马上到负责渔政管理的水库管理局渔政管理站要求其调查处理死鱼事故;但渔政管理站的站长说,不可能是污染致鱼死亡,所以既不组织对水库水质进行监测,也不到现场调查死鱼情况;为了固定证据,张某只好让县公证处对其死鱼情况进行公证,证明死鱼损失达40多万元;死鱼事件后不久,某化工厂就收到渔政管理站发出的因渔业污染事故罚款15万元的决定;由于缺乏渔政管理站的现场调查监测资料,张某无法向排污者索赔,于是便以渔政管理站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以渔政管理站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40万元;法院以渔政管理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为由,让张某变更被告,但张某拒绝变更,于是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试分析:1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说法对吗为什么2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3张某应当通过什么途径解决死鱼损害赔偿问题35.张某系张楼村村民,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起了一砖瓦厂,并核发了亩的土地使用证;在该土地能够用于做砖瓦的土壤被取用完以后,张某为了继续经营砖瓦厂,便与村干部协商,将村里的亩耕地划归砖瓦厂使用,并与该村二组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书,张某向村里缴纳种植补偿费共4800元;同时还与村民唐某、沈某、贾某等私下达成用地协议,占用耕地5亩用于取土烧砖;经村民举报,县土地管理局对张某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对张某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限期恢复土地原状,责令加倍赔偿唐某、沈某、贾某土地两年不能耕种的损失;问:1张某与村民组签订的用地协议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2指出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理决定存在的问题;34.答:1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因为水污染防治法第28条第2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由渔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2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因为渔政管理站是水库管理局的下属单位,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张某应当根据法院的要求变更被告人;3在目前情况下,张某可以通过下列两条途径解决死鱼损害赔偿问题:1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以渔政管理站的上级单位水库管理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因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张某造成的损失;2对向水库排放废水的化工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污染损失;35.答:1张某与村民组和村民签订的用地协议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因为: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村委会和村民组都无权批准使用耕地用于企业取土烧砖;农民个人更无权转让其承包的耕地的使用权用于非农业生产;2县土地管理局对案件的处理存在下列问题:1只处罚了张某,未处罚同样是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村委会和私下转让耕地使用权的村民;2对非法转让耕地使用的,没有给予没收非法所得这种行政处罚;3责令加倍赔偿损失的行政决定无法律根据;。
环境法学 案例分析题
环境法学案例分析题环境法学案例分析题案例1光明造纸厂位于某河流中上游。
1998年6月,环境监测站对该造纸厂的污水进行监测,发现该厂对所排放的污水的净化处理不够,多种污染物质的含量严重超标。
遂向该厂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明纸厂不予理会,没有采取任何净化措施。
1998年10月,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征收排污费,但该厂领导却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缴纳。
环保局在多次征收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光明纸厂缴纳应缴排污费。
【问题】市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答案】本题关于污染环境拒交排污费争议问题。
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保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
” 因而,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由环保部门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
本案光明纸厂不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行为是错误的。
至于该厂提出的“企业效益不好,无力支付”的理由,是不能支持的,因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并没有这类可以免费的规定。
案例2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
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
因而请求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共约693万元,水泥厂停产或搬迁。
环境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旨在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减少污染排放。
本案例将围绕某化工企业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事件进行分析。
二、案例概述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位于我国某工业园区,占地面积约10万平方米。
在2018年,该公司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被当地环保部门查处。
根据调查,该公司在2018年1月至6月期间,未按规定进行废气处理,导致废气排放超标。
经检测,该公司排放的废气中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浓度均超过国家标准。
此外,该公司还存在非法倾倒废液、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1)废气排放超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该公司在废气排放方面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根据此规定,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非法倾倒废液、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非法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
”该公司在非法倾倒废液、固体废物方面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此规定,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当地环保部门对该公司作出了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废气排放达标。
法律主体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某市某县一家化工企业(以下简称“某化工公司”)因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严重超标,被当地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整改。
经调查,该化工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污染物,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当地政府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决定对该化工公司进行关闭。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环境污染、企业违法行为、政府监管等多个法律问题,属于典型的环境资源类案件。
2. 法律主体分析(1)原告:某市某县政府本案中,某市某县政府作为环境资源的保护者,有权对某化工公司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政府有权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被告:某化工公司某化工公司作为环境污染的肇事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企业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第三人:当地环保部门当地环保部门在本案中担任监督执法的角色,负责对某化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保部门有权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要求企业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3. 法律依据(1)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第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4. 案件审理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某化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造成了严重环境污染,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法院判决某化工公司停止生产,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特点本案具有以下特点:(1)环境污染严重:某化工公司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当地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题
以下是几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案例题:
1.甲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向附近河流排放大量污水,导致河水受到严重污染。
乙养殖
场的鱼苗因此大量死亡。
乙养殖场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如何赔偿?
2.丙公司在开发矿产资源时,未按照规定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导致大量山体滑坡和泥
石流。
丁村庄因此遭受重大损失。
丁村庄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赔偿?如何赔偿?
3.戊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向大气中排放大量有毒气体,导致附近居民健康受到严重影
响。
居民们能否要求戊工厂赔偿医疗费用等损失?如何赔偿?
4.己公司在建设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导致当地生态环境受到破坏。
政府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停止建设并采取补救措施?如何补救?
5.庚公司在运输危险物品时,发生泄漏事故,导致附近居民受到严重伤害。
居民们能
否要求庚公司赔偿医疗费用等损失?如何赔偿?。
环境法规案例分析考题及答案
如前所述,如果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乡林业工作站代为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或按当地政府规定,乡林业工作站作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的,乡林业工作站可以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则周某从乡林业站办理的采伐的10立方米的行为是合法行为。但其超出许可证规定多采5立方米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在林区,滥伐的起点一般可掌握在10-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呆掌握在5-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的规定,如果周某的采伐行为发生在林区,则周某的滥伐林木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应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砍伐他人自留地上的林木和他人自留山上的林木侵犯了不同的客体
由于自留地上农民自己栽种的林木归农民自己所有,其采伐不需办理采伐许可证,因此砍伐他人自留地上的林木,侵犯了公民个人财产的合法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应定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的规定,行为人盗窃他人自留地上的林木2立方米,折价1600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审理结果]
某区法院认为,郭某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田某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李某无罪释放。
一审后,田某不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经法院再审判决后,某人民检察院和田某仍分别提出抗诉和上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判决维持某区法院对郭某、李某的判决,认定上诉人田某未与郭某合谋盗伐林木,田某属受雇者,无罪释放。
法律案例分析题及答案(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市中心购得一块土地,计划建设一栋高层住宅小区。
在项目立项过程中,开发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项目施工期间,由于施工噪声和扬尘污染严重,附近居民多次向当地环境保护局投诉。
经调查,开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分析】一、法律问题分析1. 环境保护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开发公司在项目立项过程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了该法规定。
2. 城乡规划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开发公司在项目施工前未取得相关许可证,违反了该法规定。
二、法律责任分析1. 环境保护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城乡规划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没收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三、案例分析及答案1. 开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答:是的,开发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问题分析,开发公司在项目立项过程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在项目施工前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2. 开发公司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答:开发公司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没收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3)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环境法案例分析。
环境法是指对环境保护和管理进行规范和监督的法律规定,它是维护生态环境平衡的重要法律保障。
环境法案例分析是对环境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和评估,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环境法律法规。
一、案例背景。
某地区一家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废气和废水,严重污染了周边的环境。
当地居民多次向环保部门投诉,要求制止该化工厂的生产活动。
二、法律问题。
1. 该化工厂的排放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2. 当地环保部门是否有权力干预并制止该化工厂的生产活动?3. 该化工厂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三、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排放废气和废水,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
该化工厂排放大量废气和废水,显然违反了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保部门有权力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因此,当地环保部门有权力干预并制止该化工厂的生产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于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环保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以罚款等处罚。
四、法律建议。
1. 对于该化工厂的违法排放行为,环保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放行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2. 同时,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该化工厂的监管,确保其在今后的生产活动中严格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五、结论。
通过对该化工厂违法排放行为的法律分析和建议,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环境法律法规,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同时也提醒各个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共同建设美丽的家园。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一、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题,42题12分,43题8分,共20分)42、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
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
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
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
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
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
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
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
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
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
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问: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失?2、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43、1998年10月,杜某为了牟取暴利,窜入某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雪豹2只。
后杜某将捕杀的雪豹皮高价卖给了境外商李某。
李某在出境时携带的雪豹皮被海关查获。
在海关人员的盘问下,李某交代雪豹皮是从杜某处购买的。
杜某遂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承认了捕杀雪豹、出售雪豹皮的事实。
问:1、杜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法律该违法行为与我国参加的哪个国际公约有关?2、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3、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答案:42.(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购买鱼苗费用(1分)、鱼塘经营费用(1分)、鱼塘承包费用(1分)、污染清除费用(1分)和出售鱼产品预期收入(1分)。
(2)化肥厂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1、某化工厂是一家生产化学添加剂的企业。
2004年,该厂通过了区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估审批。
在废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
2007年,该化工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企业利润,在未向环保局申报的情况下扩建了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改造,在投入生产使用前也未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扩建的设备投入使用后,因原废水处理设施无法处理大量的新增废水,造成处理池废水外溢和直接排放,污染了附近的河道。
区环保局接到举报后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
但化工厂以保守技术秘密为由阻拦环保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并拒绝提供扩建工程的任何资料。
经环保局对排污口污水排放进行监测,表明污染物排放严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问题:请说明该化工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答:1)该化学厂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项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与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该厂扩建的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属于对环境会产生影响的工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出环境影响与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动工建设。
(2)该化学厂违反了三同时制度,即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与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该化学厂扩建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予以改造,违反三同时制度。
(3)该化学厂违反了许可证制度。
即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可以从事该项活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环境监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近年来工业发展迅速,吸引了大量企业入驻。
然而,随着工业生产的增加,环境污染问题也逐渐凸显。
为了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管,A区政府决定开展一次全面的环境监测。
在监测过程中,监测人员发现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含量严重超标,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案例事实1. 监测结果:A区环境监测站对化工公司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连续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含量平均值为0.35mg/m³,远超过国家规定的0.15mg/m³的排放标准。
2. 调查取证:监测站工作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化工公司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也未向相关部门申报排放情况。
3. 公司回应:化工公司负责人承认,公司确实存在超标排放废气的问题,但表示是因设备老化导致处理效果不佳,并非故意为之。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加倍缴纳排污费。
本案中,化工公司排放的废气二氧化硫含量严重超标,属于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本案中,化工公司排放的废气二氧化硫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属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化工公司的行为构成了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四、判决结果1. 行政处罚:A区环境保护局对化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废气,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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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1、某化工厂是一家生产化学添加剂的企业。
2004年,该厂通过了区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估审批。
在废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
2007年,该化工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企业利润,在未向环保局申报的情况下扩建了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改造,在投入生产使用前也未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扩建的设备投入使用后,因原废水处理设施无法处理大量的新增废水,造成处理池废水外溢和直接排放,污染了附近的河道。
区环保局接到举报后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
但化工厂以保守技术秘密为由阻拦环保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并拒绝提供扩建工程的任何资料。
经环保局对排污口污水排放进行监测,表明污染物排放严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问题:请说明该化工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答:1)该化学厂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项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该厂扩建的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属于对环境会产生影响的工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动工建设。
(2)该化学厂违反了三同时制度,即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该化学厂扩建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予以改造,违反三同时制度。
(3)该化学厂违反了许可证制度。
即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可以从事该项活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该厂在扩建有关设备以前并在未向环保局申报,获得许可证。
案例 1 征收排污费制度【案情】某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
纺织车间1993年4月新上一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
甲厂职工多次反映,要求环保部门予以处理。
1993年9月市环境监理总站经调查、监测证实,该车间厂界噪声为 74.2分贝,所处区域为Ⅱ类混合区。
为此市环保局向乙厂下达书面通知, 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 , 但乙厂置之不理。
1993年11月,市环保局对乙厂作出行政处罚:(1) 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5000元;(2)追缴滞纳金1500元;(3)罚款 5000 元。
乙厂不服,提出几点理由:(1) 污染源所在地建在先,甲厂住宅楼建在后,责任在甲厂选址不当;(2) 主要污染源鼓风机系国家定点厂家生产,低噪音符合排放标准,出现高噪音应属厂家产品质量问题。
【问题】1 、你认为乙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依据环境法,请具体分析说明乙厂有无违法行为?2 、环保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 ?为什么?3 、如果你是甲厂的代理人 , 你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解决该案的问题 ?【分析】1 、乙厂的理由不成立。
就环境法律关系而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对象是超标排污单位即乙厂,至于鼓风机生产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属于乙厂与鼓风机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乙厂超标排放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
乙厂的违法行为包括:乙厂纺织车间是在1993年4月新上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以及征收排污费制度。
2 、环保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依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超标排放噪声应当按标准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逾期不缴者,可以处以罚款,并追缴滞纳金。
3 、作为甲厂的代理人,应当从处理好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请求乙厂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规定 E 类混合区的要求,达标排放噪声以及根据时限要求定时排放噪声。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厂消除影响、排除危害。
如果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者,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害。
案例 2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情】湖北省某市三义垃圾处理站本靠近市郊,但随着城市的发展,该站的位置逐渐发展为城市市中心的黄金地段 ,于是不断有人找该站商量, 愿出高价租用该垃圾站改作他用。
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该站想出两全其美的策略,一方面将垃圾站高价出租,另一方面将所辖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全部拉到位于市郊的省级竹山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填埋。
【问题】1、三义垃圾处理站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如群众举报,应向哪些部门投诉 ?【分析】1 、三义垃圾处理站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22 条规定 :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 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本案中,三义垃圾处理站将城市生活垃圾倾倒在省级竹山自然保护区进行填埋,违反了上述国家禁止性条款。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40 条规定: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本案中,三义垃圾处理站未经任何部门同意,擅自关闭垃圾处理站改作他用,同样违反了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
2 、群众应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 因为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 40 条明确规定 :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 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并采取措施 , 防止污染环境。
案例 3 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案情】南湖小区属大型居民住宅区,住宅区内建有一座 800 千伏以上变电站。
过去该变电站附近没有任何建筑,后房产开发商为充分利用土地,便在离变电站不到 2 米的地方开始修建两座居楼。
后买楼房的居民从报纸上了解到电磁辐射本身是一种污染要素,人体暴露在强电磁场中会受到一些有害影响,于是纷纷向小区开发商反映,要求停止建设居民楼开发商告知 , 居民楼的建设规划已经过规划局批准,不存在违法问题,对居民的要求置之不理。
居民无奈以规划局和开发商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诉讼请求为:(1)撤销已批准的居民楼建设规划;(2) 终止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
【问题】1 、本案违反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哪些规定 ?2 、法院是否受理居民的诉讼 ?【分析】1 、本案违反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 20 条的规定:“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 , 不得修建居民住宅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本案中变电站电压已超过 100 千伏 , 属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在其周围附近不得建设居民楼。
因此,规划局同意在离 800 千伏的变电站不到2 米的地方修建居民楼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
2 、法院应驳回居民的诉讼。
因为居民诉讼请求中包括了两类诉讼,要求撤销已批准的居民楼建设规划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应以规划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终止购房合同 , 返还购房款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应以房产开发商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居民将这两种诉讼混为一体,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案例 4 水污染环境【案情】滨海化工总厂(甲)建1992年1月。
东临海滩,厂外是环乡河,有水产养殖场(乙的几千亩鱼塘,是渔业养殖密集区。
甲厂建厂时按设计规划的要求,投资安装了废水处理装置,废水经处理后排入东海。
设计中只允许有一个排污口,往东海排污,连生活污水也不准排入内河。
甲厂在施工时却设置了三个排污口,一个排向东海,两个排向环乡河。
农民某丙承包丁养殖场200 亩鱼塘。
养鱼用水除雨水外,全部从环乡河中抽取。
1992 年3月初,某丙投入鱼苗1万多公斤,几天内发现鱼苗相继大量死亡,损失计10万元。
某丙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要求调查处理。
环保部门在调查中发现,甲厂在环保设施没有验收的情况下,于 1992 年2 月进行试生产,致使硝基苯车间每小时排出的100 吨冷却水中带有毒性物质硝基苯。
经测定,环乡河及某丙承包的鱼塘中,硝基苯含量超过渔业标准 5 倍—— 7 倍。
调查过程中, 3 月中旬甲厂又发生硝基苯物料溢漏流入地沟事故 , 最终也排入环乡河。
事故发生后。
甲厂即通知乙厂停止抽水,某丙的鱼塘因不到及时供水又造成大量鱼死亡泛塘,损失计5万元。
对此, 环保部门作出决定,对甲厂罚款 5000 元,并要求甲厂赔偿某丙的全部损失15万元。
甲厂不服,理由是:(1)排入环乡河的是冷却水,仅含少量硝基苯,没有超过排放标准,某丙的鱼苗死亡是其经营不善造成的。
(2) 甲厂只对溢漏事故造成的 5 万元损失承担责任。
因及时通知了渔场,应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问题】1 、甲厂的理由成立吗 ? 为什么 ? 你认为某丙的 15 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 ? 为什么 ?2 、本案中甲厂的行为有哪些是违反环境法的 ? 应分别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 、从预防为主的环境法律要求看,本案有哪些不合法之处?找出其责任主体,并简要说明。
【分析】1 、甲厂的理由不成立。
因为甲厂排污污染了环乡河和某同丙的鱼塘,造成鱼的死亡,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合法排污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是排污者的义务,不构成减免责任的条件。
所以某丙前后损失 15 万元应当全部由甲厂承担,赔偿全部损失。
2 、本案中甲厂有以下违法行为 (1) 擅自改变设计,将废水直接排入内河,造成渔业水体污染 , 使环保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项目建成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即投入生产,违反了“三同时”制度。
(2) 没有采取措施防治生产中产生的废水,造成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发生后也未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
(3) 排污行为造成水体污染和财产损失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3 、从预防为主的环境法律要求看,甲厂的规划选址不合法,设在渔业养殖密集区。
法律规定,渔业水体等重要用水保护区不得新建排污口。
其责任主体包括: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并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环保部门,未执行设计方案及未采取防治措施的建设单位 ( 甲厂 ) ,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领导人。
案例 5 餐厅排放油烟污染环境如何承担责任?【案情】杨蓉住在二楼 , 一楼是一家餐厅。
该餐厅每天排放大量的油烟 , 致使杨蓉家在炎热的夏天也无法开窗通风。
更为严重的是 , 杨蓉安装在二楼外墙的空调散热机 , 由于长期被油烟熏 , 已无法正常使用。
杨蓉多次找餐厅协商 , 没有结果 , 于是向环保局投诉 , 要求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