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明代法律制度
第三节 明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旳变化 1、中央三法司:刑部主审判,大理寺主
复核,都察院主监察。 2、特务司法机构:厂、卫组织。 3、省设提刑按察使司,掌徒刑下列案件 4、 乡申明亭、旌善亭
二、诉讼制度旳特点 1、禁止越诉 《大明律》:“若越本管官辄赴上司称诉者,笞
五十”。 2、禁止诬告
凡诬告人笞罪,加重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加 所诬罪三等,最高刑杖一百流三千里。 3、禁止匿名书信告人
2、《明大诰》
明初旳尤其刑法,落实朱元璋“重典治乱世” 旳思想,共4编236条:《大诰一编》、《大诰 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明大诰》特点: (1)列举酷刑案例,肯定法外用刑旳合理性; (2)量刑原则重于《大明律》; (3)增长《大明律》所没有旳罪名; (4)强调重典治吏。 3、《明会典》
《明史·刑法志》:“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 《明通鉴》:“反元政,尚严厉”。
2、礼法结合
在重典治国旳同步,配合以礼义教化, 两者相辅相成。
《明史·刑法志》:“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 顽”;
《明太祖实录》:“仁义者,养民之膏粱;刑罚 者,救弊之药石也。”
二、立法概况 1、《大明律》
共七篇四百六十条。 篇目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 刑律、工律。
三、会审制度
1、三司会审
2、九卿圆审
尤其重大案件,二次翻供不服,由大理寺卿、 都察院左都御使 、通政使及六部长官会同审 理,最终由皇帝裁决。
3、朝审 对于秋后处决旳死刑案件,由三法司会同 其他中央部门加以审理。 4、热审 农历小满后,由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 衣卫等审理在押囚犯。
第九章要点内容旳了解与思索 1.基本概念∶大明律;《明大诰》;
第九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四、诉讼制度的特点
(一)实行军民不同的诉讼制度 (二)进一步明确地域管辖 (三)禁止越诉 (四)严禁诬告
(五)关于案件受理方面的规定
五、会审制度 (一)三司会审与圆审 (二)热审 (三)朝审
(四)大审
课后复习
1明朝的立法思想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2明朝有哪些主要的立法? 3明朝的刑事法律制度有何重要的发展变化?
5明朝司法机构的变化。第一节明初立法思
想与立法概况
第一节 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一)“明刑弼教”、“重典治国”
(二)“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二、立法概况 (一)《大明律》
《大明律》是我国封建法制史上颇具代表性 的成文法典。共分30卷、460条。在体例 结构上,《大明律》既承袭了以往,又有 重大变化。
一、刑事法律的发展与特点
(一)“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
则 (二)严法整饬吏治与重典惩治贪官 1严惩官吏失职行为。 2重典惩治贪官污吏。 (三)严禁臣下结党 (四)刑罚残酷 1凌迟、刺字正式入律。 2充军刑。
4廷杖制度。 (五)大兴“文字狱” 二、民商事法律的发展与特点 (一)强化对传统商业的法律调整 1盐法。 2茶法。 3商税法。 (二)民事立法的发展 1土地所有权。 2租佃。 3婚姻与继承。
《大明律》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 的新体例,具有分类贴切、内容集中、条理 清晰、文字简明的特点。 (二)《明大诰》 《明大诰》是重典治国的特殊产物,其刑 罚比《大明律》严酷。 (三)《明会典》 《明会典》是明朝官修的以调整行政活动 为主要内容的法典。 (四)删修条例
第二节 法律内容的发展及特点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docx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明初立法思想和立法过程一立法原则明刑弼教,重典治国明初建立,元的势力以及地方好强势力都在压迫人民,朱元璋起以前看到底层官吏不恤民,统治集团内部争权夺利。
认为元朝纲纪废弛,法制败坏,姑息官吏犯罪的根源。
同时强调礼的作用,《大明律》中列出了八礼图。
要求立法简明,立法有一定的继承性,继承了唐宋的东西,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因时制宜。
要遵循天理,礼法情(天理人情国法)的结合,在立法方面也强调,在司法方面更加突出。
二立法概况,但是明律的制定有一个过程。
朱元璋首先打下武昌,建立了吴的势力。
吴元年制订,律二百多条,吏、户、礼、兵、刑、工。
一开始只是作为指导性的内容,手下大臣解释法律的含义,叫做《律令直解》,后来被吸收到法律中。
制定的时间可以说是六年律,颁布的时间是洪武七年。
篇目和唐律相同,条数比唐律多,唐律502条,洪武七年律606条。
内容上相较于唐律有很大的变化。
重新修订了律条,选择了条例放入《大明律》中。
名例为首,吏、户、礼、兵、刑、工七篇,进行了删并,条数有所减少。
460条基本定型的法典。
强调律条是不可更改的,如果有人要提出来修改条文,就要把谁杀掉。
把大诰147条附在律后面。
洪武三十年的律已经定型了,条文再也没有改变。
特点是比唐律简明,立法技术方面比较系统。
名例律:47条总纲吏律:职制、公式,共33条,官吏公务方面的法律规定户律: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共95条,民事和经济方面的规定大明律礼律:祭祀、仪制,共26条,维护礼治方面的规定兵律: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共75条,军事方面的规定刑律: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共171条,关于诉讼和处罚各种刑事犯罪的规定工律:营造、河防,共13条,关于工程兴建和水利交通方面的规定2明大诰诰是君主对下属的命令,训诫,最初源于《尚书》周公“陈大道以诰天下”。
朱元璋自己亲自编订的大诰。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3版)教材精讲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9.1本章要点●明朝的主要立法:《明律》、《明大诰》与《明会典》●明朝的刑事法律制度●明朝的会审制度9.2重点难点导学明代(公元1368—1644年)法律制度,在继承唐宋法律的基础上,“因世立法”,有所创新,无论法律指导思想、立法技术、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内容、司法审判等,皆无不如此,是继唐代法律制度高度发达后的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法制建设的典型代表。
因此,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具有重要影响。
第一节明代立法思想的转向一、“明刑弼教”、“重典治国”原则的确立二、“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礼法结合第二节明代立法概况一、制颁《大明律》《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典,“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成明代“画一之制”。
洪武三十年律的刊布,标志着明代基本法典的最后定型,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日久而虑精”、“斟酌损益”的一代名典。
它的出现,不仅标志着明代封建立法的成就,而且影响了清代立法格局。
因此,作为封建社会后期的代表性法典,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而且影响了朝鲜、日本、越南等亚洲国家的立法。
可以说,在中国法制史上它与唐律各领风骚数百年。
二、编纂《明大诰》《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包括《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总计4编236条。
朱元璋为了很好实施《明大诰》这部特殊刑法典,达到重典治吏治民的目的,他在大诰颁行之后,旋即在全国掀起一个学习大诰的高潮。
当《大诰初编》颁行时,他宣布:“朕出是诰,昭示祸福,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
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
所在臣民,熟观为戒。
”【例】《明大诰》[南师大2010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答:《明大诰》是指明太祖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包括《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总计4编236条,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颁行。
第九章_明朝的法律制度
热审
是暑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减免刑罚的审 判制度。每年农历小满后十余日,由刑 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犯, 轻罪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的,令出狱 听候。明宪宗时,又规定了重情疑可矜 者,免死,轻罪分别减等处刑,枷号暂 去枷释放。
“监侯”之制:除斩、绞立决之外,其他死
刑案犯暂行监禁,在监狱中等候复审处理。 非刑罚,一定程度上反映死罪慎刑的原则。
“原告就被告”、“轻囚就重 囚”、“少囚就多囚”、“后发 就先发”
军户之间由各驻军机构自行审理, 但人命案由当地驻军机构会同地方 官员审理。军户与民户之间的交叉 诉讼应由驻军机构和当地官府会同 审理。
诉讼制度
加重诬告罪的处罚力度 起诉时间的限制:“放告日” 半官方的调解制度
( 二 ) 推 行 各 种 “ 息 讼 ” 制 度
九卿会审 (圆审) 是由大理寺卿、左都御 史、通政使会同吏、户、 礼、兵、刑、工六部尚 书,对重大疑难案件进 行复审的制度。其适用 范围是重大死刑案件, 尤其是经过二度审判, 案犯仍执异词不肯服判 的案件。圆审的结果须 报请皇帝审核批准才能 执行。
朝审
是明代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的制度之一,明 英宗时成为定制。朝审由中央三法司会同有 关公、侯、伯等,在每年霜降之后对全国上 报的死刑案件重新审理。朝审不仅复核死刑, 且带有宽宥之意。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 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 符合律令的监侯听决。清代的秋审、朝审皆 渊源于此。
立法概况
《大明律》
《大明令》
法律形式
会典
《明大诰》
问刑条例
草创: 吴元年律
更定: 洪武 六年律 (正式制定)
修订: 洪武 二十二年律
颁行: 洪武 三十年律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1. 简介明朝(1368年-1644年)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统治的朝代。
明朝法律制度经历了从前代的法律体系继承到后来的创新与改革的过程。
明朝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体现了儒家思想,注重道德修养和社会秩序。
2. 法律体系的继承明朝建立后,延续了元朝的法律体系,并对其中不合理或不适合的部分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明朝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律、令、诏和敕等法律文件,以及刑法、民法、战争法等各个领域的具体法规。
明朝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律,律是对各种犯罪行为的规制。
明朝的律法主要有《大明律》、《各省通行律》和《刑律》等。
这些律法对各种犯罪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3. 刑法制度明朝的刑法制度主要包括刑律和律例两个方面。
刑律是对各种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处罚的总称,律例是对刑律的具体解释和补充。
明朝刑律涵盖了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两个层次。
严重犯罪包括谋反、杀人、盗窃等,对应的处罚主要有死刑、鞭刑、流放等。
轻微犯罪则包括打斗、侮辱等,对应的处罚主要有笞刑、罚款等。
刑罚的执行由吏部和刑部负责。
吏部主要负责监督和管理地方刑罚的执行,而刑部则负责制定刑律和律例,并监督各级法官的工作。
4. 民法制度明朝的民法制度主要包括婚姻法、家庭法和财产法等。
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条件,以及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法规定了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以及家庭财产的继承和分配等。
财产法则规定了财产的产权和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明朝的民法制度借鉴了唐代的法律制度,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一些改革和完善。
明朝重视家庭纲常和家族道德传统,鼓励家庭成员团结互助,继承了中国古代传统的家族观念和尊重长辈的价值观。
5. 司法制度明朝的司法制度以官员为主要执行者,地方官员负责各地的司法事务,而中央政府设立刑部和大理寺等机构来管理全国的司法事务。
刑部是明朝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制定刑律和刑律,并监督各级法院的工作。
大理寺则是最高审判机构,负责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和上诉案件。
中国法制史 第九章 明君主专制封建法制的强化
3. 加强法制宣传
吴元年要求“法贵简当,使人易晓”,条文 不要繁琐,律意不可含糊。律令颁布后,颁 布《律令直解》,用口语解释律文,以便达 到家喻户晓。
亲自组织编辑《大诰》,强行推行民间,扩 大其宣传力度
下诏“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
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
精品课件
四编,236条. 主要精神: (1)列举种种以酷刑惩治吏民的案例,公
开肯定律外用刑即”法外之法”的必要 性和合理性.如铲头会,刷洗,钩背等;同一 犯罪,明大诰较明律大大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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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置了不少明律所没有的禁令和罪名,如 禁游食,严禁官吏下乡,寰中士不为君用罪,民 拿害民官吏等明律所没有的律文.
洪武18年,常熟县县民陈寿六擒拿官吏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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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展民事法律规范,增强经济 立法
1.在财产所有权方面,强调先占原 则.
2.婚姻家庭方面,进一步贯彻礼教 纲常精神
3.盐茶矾专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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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朝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机关(与唐宋比较) 2.宦官特务司法 3.申明亭\旌善亭 4.各种会审制度 三司会审 圆审 会官审录 朝审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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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形成
1.治乱世用重典 朱元璋认定其面临的是一个政治经济错
综复杂、内外形势矛盾交织的乱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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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参加过农民起义的朱元璋,深知贪官污吏扰民 害民是激起起义的重要根源。曾告谕群臣“从前我 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 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里恨透了。如 今要严立法禁,凡遇官吏贪污蠹害百姓的,决不宽 恕。”
精品课件
龙凤七年(1361)受封吴国公,十年自称吴王。 元至正二十八年(1368)于南京称帝,国号大 明,年号洪武,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封建王权。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
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处罚。 第二,《大诰》中规定了《大明律》中所没有的许 多严酷的刑罚。 第三,“重典治吏”是《大诰》的一个重要内容, 据统计,《大诰》中警告、惩治贪官污吏的内容 占全部条文的80%左右。 第四,《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四)《问刑条例》的出现
二、厂卫干预司法
第一,厂卫从事侦缉、监视活动。
第二,厂卫直接参与司法审判。 第三,厂卫代行(代替皇帝)最终裁决权。
第四,厂卫使用法外之刑。
三、会审制度
(一)三司会审
(二)圆审 (三)朝审
(四)大审
(五)热审
明朝的会审制度
种类 时间 参加人 审理案件 程序 最后由 皇帝定 夺
朝审
每年霜降后
三法司、贵族
(二)《大明令》的制定
《大明令》按照朝廷六部分篇,有《吏令》20条, 《户令》24条,《礼令》17条,《兵令》11条, 《刑令》71条,《工令》2条等,共145条。
《大明令》是唯一一部完整保存到今天的古代令 典,也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 法典。
(三)明《大诰》的编纂
《御制大诰》74条、《御制大诰续编》87条、 《御制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 236条。
第三节 明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刑部:中央审判机关 “三法司” 大理寺:中央复核机关 都察院:中央监察机关
如果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由以上中央三法 司联合审判,称为“三司会审” ,会审后作出的 判决,必须经过皇帝的批准。
(二)地方司法机关
省级政权机关由“三司”共同组成:
承宣布政使司 提刑按察使司 都指挥使司 民政和财政 司法 军政
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民拿害民该吏第三十四》 《御制大诰三编·民拿害民该吏第三十四》 御制大诰三编 民拿害民该吏第三十四
朕设府、 朕设府、州、县官,从古至今,本为牧民。曩者所任之官, 县官,从古至今,本为牧民。曩者所任之官, 皆是不才无籍之徒,一到任后,即与吏员、皂隶、 皆是不才无籍之徒,一到任后,即与吏员、皂隶、不才耆宿 及一切顽恶泼皮夤缘作弊,害吾良民多矣。似此无籍之徒, 及一切顽恶泼皮夤缘作弊,害吾良民多矣。似此无籍之徒, 其贪何厌、其恶何已,若不禁止,民何以堪! 一出, 其贪何厌、其恶何已,若不禁止,民何以堪!此《诰》一出, 尔高年有稳耆民及年壮豪杰者,助朕安尔良民。 尔高年有稳耆民及年壮豪杰者,助朕安尔良民。若靠有司辨 民曲直,十九年来未见其人。今后所在有司官吏, 民曲直,十九年来未见其人。今后所在有司官吏,若将刑名 以是为非、以非为是,被冤枉者告及四邻,旁入公门, 以是为非、以非为是,被冤枉者告及四邻,旁入公门,将刑 房该吏拿赴京来。若私下和买诸物,不还价钱, 房该吏拿赴京来。若私下和买诸物,不还价钱,将礼房该吏 拿来。若赋役不均,差贫卖富,将户房该吏拿来。 拿来。若赋役不均,差贫卖富,将户房该吏拿来。若举保人 扰害于民,将吏房该吏拿来。若勾补逃军力士,明白, 身,拿解同姓名者,邻里众证明白,助被害之家将兵房该吏 拿来。 拿来。
第二节 明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管理体制的变化 废除宰相制度 二、民事法律规范 (一)身份法律制度 1、平民阶层:军、民、匠、灶 、平民阶层: 2、贱民阶层:雇工人 、贱民阶层: (二)财产法律制度 1、所有权:强调先占原则 、所有权: 2、契约制度 、 3、损害赔偿 、 (三)婚姻家庭制度 (四)继承制度
若造作科敛、若起解轮班人匠卖放,将工房该吏拿来。 若造作科敛、若起解轮班人匠卖放,将工房该吏拿来。若民 从朕命,着实为之,不一年之间,贪官污吏尽化为贤矣! 从朕命,着实为之,不一年之间,贪官污吏尽化为贤矣!为 以共良民自辨是非,奸邪难以横作, 何?以共良民自辨是非,奸邪难以横作,由是逼成有司以为 美官。其正官、首领官及一切人等敢有阻当者,其家族诛。 美官。其正官、首领官及一切人等敢有阻当者,其家族诛。 提示: 提示: 这一诰文很具有明太祖的个人特色, 这一诰文很具有明太祖的个人特色,他在当了十九年皇帝后 对于职业官吏极为失望,一度寄希望利用民众力量来监督、 对于职业官吏极为失望,一度寄希望利用民众力量来监督、 推动职业官吏奉公守法。 推动职业官吏奉公守法。然而这实际上只能导致土豪劣绅作 破坏基本的统治秩序。在实行了几年后就被迫放弃。 乱,破坏基本的统治秩序。在实行了几年后就被迫放弃。
明朝法律制度
(公元1368 年—1644 年)公元1368 年,朱元璋称帝,建立明朝,定都南京,后迁都北京。
明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个重要王朝,也是高度发展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
它继承发展唐宋时期的立法成就,建立起一套更为完善的法制体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着后世的清朝以及周边东南亚诸国的法制发展。
明朝取得的立法成就,是继唐朝之后的又一个高峰,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1、肃正纲纪,重典治国明太祖朱元璋出身下层贫民,亲身经历了元末的残暴统治及农民起义,深知元朝无视法纪,官吏极端腐败,农民倍受困苦,是导致其败亡的主要原因。
因此,他注意总结历史教训,以元朝灭亡为鉴,决心效法唐制,肃正纲纪,以图明朝的长治久安,遂提出了重典治国的立法指导思想。
朱元璋重典治国立法指导思想的形成,是由于他认定当时面临着一个经济政治形势错综复杂,内外矛盾交织的乱世。
因为明朝建立初期,起义农民和大量流民仍然存在,元朝残存势力还在不断反抗,而且连年战争造成为了经济衰败,统治集团内部也存在争夺权力的斗争,这些都对明朝统治构成严重威胁。
要消除这些威胁,就必须实行重典治国。
重典治国首先表现在重典治吏方面。
朱元璋认为,元朝之所以灭亡,就是由于中央集权统治削弱,吏治腐败。
特殊是随着宋元以来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地主豪绅、贪官污吏的盘剥和掠夺达到了疯狂的程度,这也是激起农民起义的重要根源。
因此,朱元璋试图通过重典治吏达到强化中央集权统治的目的。
他曾经告诫群臣说:昔日我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间疾苦,视之漠然,心里非常愤怒。
如今务必严立法禁,凡遇官吏贪污蠹害百姓,决不宽恕。
重典治吏是朱元璋对历代治国经验的总结,是强化君主专制皇权的重要措施。
重典治国的另一表现是重典治民。
明朝初年,由于土地和赋税等问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一些参加反元起义的农民转而对抗新建立的明朝。
针对这一严重威胁,朱元璋主张用重刑严惩那些敢于反对明朝统治的“顽民”,以达到“欲民畏而不犯”,“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 的目的。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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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一条鞭法
第一,简化征税手续, 将过去征发的所有项目 合并为一条
第二,实行田赋和徭役 合一,统一征收银两, 将过去按户按丁摊派的 徭役归于田亩
第三,以雇役制代替差 役制,每年征缴一次代 征银,各州县所需力役, 由官府出钱雇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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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二、主要立法活动
(三)《问刑条例》
• 孝宗弘治年间
• 世宗嘉靖年间
• 神宗万历年间
(四)《大明会典》
• 行政法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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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 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一、刑事法律内容
(一)刑罚制度的变化
1.刑罚适用制度的变化 • 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大抵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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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2.刑罚体系的变化
• 五刑制度——徒刑五 等分别附加杖六十
至一百,流刑三等 分别附加杖一百。
• 凌迟
• 充军
• 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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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二)重典整饬吏治
1.严禁奸党交结 • 《铁榜》 • 《大明律· 吏律一·职制》 “奸党” “交结近侍官员”
•
(二)明礼导民
朱 元
璋
明刑弼教
(三)法贵简当
使人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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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二、主要立法活动
(一)《大明律》
• 重新确立了中华法系的立法传统 • 主要变化和特点: 一是简明扼要:全律共7篇,30卷,
460条。 二是变更体例:按吏、户、礼、兵、
法制史9 明朝法律制度
(3)在法律使用效力上,在明太祖时期,明《大
诰》优于《明律》。明《大诰》是朱元璋推行“重 典”政策的重要产物,在《明律》近三十余年的制 定过程中,“重典”政策实际上使明《大诰》在社 会上的使用和影响远高于《明律》。但到明成祖以 后,《大诰》则不再使用。 (4)明《大诰》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明太祖时期要求每户必有一本,科举考试中也将 《大诰》的内容加以列入。为鼓励普及《大诰》, 凡是能背诵《大诰》、家中藏有《大诰》的,犯流 罪以下,可以减刑一等
(四)《大明会典》的编纂 体例“以本朝官职制度为纲”,有关各职的历朝律令典籍 (所谓“祖宗旧制”)规范和历代损益之事分载于后,使 “官领其事,事归于职,以备一代之制”,对调整政权机
关的行政活动有重要作用。
第二节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一、明代行政立法 (一)皇权专制的内阁与六部 朱元璋裁撤中书省,废宰相,中央的府、部、院、 寺,分理庶务,各不统属,一切大权都由皇帝掌握 设立内阁,作为皇帝的秘书处,协助皇帝处理大量 的公文奏章。后来内阁大学士却是事实上的宰相。 司礼太监 :厂卫统治,内相 (二)通政使司和廷议制度 通政使司:“掌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 廷议制度 :“事关大利害”的政事,须下廷臣集议, 多为按部门以商讨问题。结果须上奏皇帝 。还有 “朝议”和“部议”制度。前者指皇帝亲自参加的 朝堂集议,后者指皇帝交由主管部门讨论决定。
②洪武六年《大明律》。洪武六年(公元1368
年)冬又详定《大明律》,次年二月书成,其 “篇目一准之于唐……分为三十卷”。仿唐 律12篇体例,名例律置于最后,内容繁于唐 律。经朱元璋“亲加裁酌”后颁布
③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以后又因条例“增 损不一”和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0年)废中书省、 宰相,遂“更定大明律”。以名例一篇冠首,其下 仿《元典章》编纂体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 兵、刑、工六律,共30卷,460条。隋唐以降(元代 例外)沿袭800年的法典结构至此一变。基本条款仍 同唐律,只是明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在立 法技术上较唐更为精细,体例也更趋完备和科学。 以后又将洪武十八年和二十年的《大诰》,选出 147条附于律后。
第九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二,中后期的立法活动 (一)《问刑条例》 (一)《问刑条例》的修订 (二)《明会典》 (二)《明会典》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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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体制的变革 与职官管理法
一,行政体制的重大变革 二,职官管理法 (一)职官的选任 (二)职官的考核 (三)对职官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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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
一,民事主体与客体 二,物权 (一)所有权 (二)永佃权 (三)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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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体制 二,诉讼制度
三,审判制度 1.三司会审与圆审 2.朝审 3.大审 4.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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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 (一)契约之债 (二)侵权赔偿之债 婚姻,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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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法律
一,农业法 二,工商法 三,财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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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刑事法律
一,加重反逆大罪的处刑 二,严惩臣下结党和内外官吏交结 三,严惩官吏渎职与贪赃 加强对强盗, 四,加强对强盗,窃盗罪的刑罚
五,刑法原则的新发展 1犯罪在新律颁发之前,按新律拟断 2对于化外人有犯,一律采取属地主义原 则 六,法定刑与法外刑相结合
第九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立法活动与主要成就 行政体制的变革与职官管理法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法律 司法制度
第一节 立法活动与主要成就
一,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大明律》 (一)《大明律》的制定 1传承了法为治世之具的观念 2法贵简当 3保持法律稳定 4明刑弼教 (二)《大诰》 (二)《大诰》的编撰
第九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 “弼教” 第一,运用“大诰”,“教民榜文”等法律 形式进行法制的宣传和教育。 第二,设置申明亭。(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 五年(1372)创建的读法﹑明理﹑彰善抑恶﹑ 剖决争讼小事﹑辅弼刑治之所)。 第三,效仿 “乡饮酒礼”。明代,京师及州 县以下,令民间以百家为一会,以里长或 粮长主之,坐席时,以善恶分列三等,不 许混淆,以此作为实行封建道德教育的手 段之一
• 《大明令》与唐、宋的令典有所不同,并不完全是
积极性规范。因《吴元年律》没有《名例》篇,故 大量刑法总则,如“五刑”“十恶”“八议”“赎 刑”等条文被加入其中的《刑令》中。《大明令》 是中国唯一一部完整保留到今天的古代令典,也是 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4、条例
• 太祖曾令后世子孙、群臣恪守《大明律》,不得妄引条 例、榜文和大诰,但随着时间的推移, 《大明律》有 很多方面不适合社会的发展。 • 明孝宗弘治13年制颁《问刑条例》297 条,并经正德、 嘉靖、万历年间多次修订, 从而构成明中后期的主要 的立法活动,并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不变的《大明律》的 不足。 • 后司法部门将《大明律》《问刑条例》合为《大明律附 例》、《大明律集解附例》,为清朝的立法提供了经验。
(3)严惩官吏犯罪 • 严治官吏赃罪。 大明律将六种非法受财不 枉法和坐赃 )<唐律六赃是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 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 ,并绘制成图置于 律首,作为仅次于十恶的重罪予以惩处。如果官 吏赃至六十两以上,枭首示众,剥皮实草。监守 自盗者,不论首从,并赃论罪,赃一贯以下杖八 十,附刺字。 • 严惩失职渎职。
1、《大明律》
朱元璋在位31年间共五次制定和修改正典,最后形成 洪武三十年律,即《大明律》。《大明律》7篇30卷460 条: 名例律:1卷47条 吏律:2卷33条(职制、公式 ) 户律:7卷95条(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 债、市廛 ) 礼律:2卷26条(祭祀、仪制 ) 兵律:5卷75条(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 ) 刑律:11卷171条(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 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 工律:2卷13条(营造、河防)
中国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四、行政法律内容
(一)行政管理体制
中央—— • 废除传统的丞相制度和三省制度,由皇 帝直接控制吏、户、礼、兵、刑、工六 部。 • 将御史台扩大为都察院,并特设通政使 司统一收发各部门与皇帝之间的奏章文 件。 • “九卿”:六部尚书与都察院左都御史、 大理寺卿、通政使合称“九卿”。
四、行政法律内容
(四)《大明会典》
• 行政法律汇编
第二节 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一、刑事法律内容
(一)刑罚制度的变化
1.刑罚适用制度的变化 • 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大抵事关 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 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 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亦可以观世 变矣。”
1.刑罚适用制度的变化
首先,为了巩固和加强君主专制集 权制度,凡谋反、谋大逆等直接 危害其统治的重罪,明律都比唐 律处刑更重。 其次,对于礼教风化方面的违法行 为,明律都比唐律的处刑要轻。
三、“厂卫”制度
锦衣卫印
三、“厂卫”制度
• 东厂、西厂、 内行厂——由 宦官指挥组织 的特务司法机 构
明成祖
四、监狱制度
• 刑部监狱、都察院监狱、 军事监狱、锦衣卫监狱。 • 均由刑部提牢厅管辖。 • “点视”制度:
作业
• 唐明律比较。
思考题:
1.明初确立的法制指导思想及主要立 法活动。 2.明朝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突 出特点。 3.明朝司法机关的变化与会审制度的 建立。 4.明朝厂卫干预司法的表现与评价。
• “秋收交还”、“到冬交 纳”、“按季理还”
(二)契约制度
3.典卖制度
• 保护典权人 的利益。 • “绝卖”
(三)婚姻制度
• 基本沿用唐宋旧律。
• 在违律婚姻的处刑方面,明 律量刑比唐律略有减轻。
中国法制史第九章 明清的法律制度案例(一)
第九章明清的法律制度案例赵鐇、赵镐凌迟案明正德五年(公元1510年)至正德七年(公元1512年),由“三法司”、锦衣卫会审的要素。
赵鐇、赵镐,系兄弟,顺天府霸州文安县人。
其兄赵鐩为农民领袖之一,正德六年至正德七年间,与杨虎、刘惠等领导农民起义军活动于今河北、山东、河南等地,攻破城邑百十余处,杀死官吏、军民不计其数,被称为“奉天征讨副元帅”。
正德六年十一月,赵鐇、赵镐投奔其兄赵鐩参加起义军。
起义军失败,赵鐇、赵镐在今河南、湖北交界山区为官军所擒,押至京师。
起义中,赵鐇、赵镐不是首领,但根据《大明律》,谋反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因此,赵鐇、赵镐与其兄赵鐩一样,被判谋反罪凌迟处死,《大明律》规定,反逆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卢明、商忠朋党案此案发生在明正德十六年(公元1521年)。
卢明、商忠均为太监,正德年间,勾结钱宁、张雄等,接受宁府宸濠等人贿赂,内外结交,屡为不法。
正德九年,宸濠谋复先年革退护卫,送卢明、商忠各银五百两,托伊引送张雄五百两,宝石金镶带一条。
“有先任江西安察司副使胡世宁将宸濠恶绩具奏,被伊闻知,捏情具本,差涂钦赴京馈送宁银三千两,张雄五百两,卢明三千两,各不合接受,符同蒙蔽具奏,将胡世宁诬陷辽东充军。
”“正德十二年,有原任宁府典宝阎顺,内使陈宣、刘良脱走赴京,具奏宸濠不法事件,被伊闻知,要得陷死灭口,随差刘吉前来,馈送钱宁银两千两,藏贤、张雄、张锐各银一千两,各不合接受,栓同将阎顺等俱诬陷南京孝陵充军。
彼因求讨消息,又送卢明银二百两”。
正德十三年,皇太后崩逝,“有卢明与宸濠交往素厚,不合因求赍捧报讣,前往江西,得受宸濠银三千两。
”正德十四年六月,宸濠发动叛乱,前项事败露。
经“三法司”、锦衣卫会审查明,卢明、商忠与宸濠只是先年交通,不曾与谋,因将卢明、商忠比照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律,斩首,秋后处决。
[案例分析] 1、你知道什么是“三法司”吗?2、你知道为什么对卢明、商忠的斩首要秋后处决吗?郭桓案此案发生在明初洪武年间,是明初四大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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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法律内容
(一)行政管理体制
中央—— • 废除传统的丞相制度和三省制度,由皇 帝直接控制吏、户、礼、兵、刑、工六 部。 • 将御史台扩大为都察院,并特设通政使 司统一收发各部门与皇帝之间的奏章文 件。 • “九卿”:六部尚书与都察院左都御史、 大理寺卿、通政使合称“九卿”。
四、行政法律内容
• “秋收交还”、“到冬交 纳”、“按季理还”
(二)契约制度
3.典卖制度
• 保护典权人 的利益。 • “绝卖”
(三)婚姻制度
• 基本沿用唐宋旧律。
• 在违律婚姻的处刑方面,明 律量刑比唐律略有减轻。
(四)继承制度
• 在爵位和宗祧tiāo继承方面, 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 在财产继承方面,仍实行诸 子均分制。
(二)职官管理制度
生员(秀才)
乡试
监生
举人
进士
会 试
官吏考 课制度
第一种 “考满”
八法
第二种 “考查”
称职 平常 不称职
京察 大计
(三)行政监察制度
• 都察院(“风宪衙门”): 十三道监察御史 • 六科给事中
• 尚书、侍郎一级官员“巡抚” 各省;总督
第三节
一 、 (一) 司 中 法 央 刑部 机 司 关 法 体 体 审判 系 制
2.刑罚体系的变化
• 五刑制度——徒刑五 等分别附加杖六十 至一百,流刑三等 分别附加杖一百。 • 凌迟 • 充军 • 枷号
(二)重典整饬吏治
1.严禁奸党交结 • 《铁榜》 • 《大明律· 吏律一· 职制》 “奸党” “交结近侍官员” “上言大臣德政”
(二)重典整饬吏治
2.严治官吏赃罪 (1)“六赃”。 (2)条文比唐律大为增多,处刑 加重。 (3)惩治贪官污吏的规定更加严 厉,不只限于案犯本人。
二、主要立法活动
(二)明《大诰》 • 《御制大诰》 • 《御制大诰续编》 • 《御制大诰三编》 • 《大诰武臣》
“治乱世用重典”——《大诰》与《大明律令》
明《大诰》与《大明律》的区别
(1)用刑加重。 (2)法外处刑。 (3)酷刑繁多。 (4)重典治吏。
二、主要立法活动
(三)《问刑条例》
• 孝宗弘治年间 • 世宗嘉靖年间 • 神宗万历年间
(四)《大明会典》
• 行政法律汇编
第二节 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一、刑事法律内容
(一)刑罚制度的变化
1.刑罚适用制度的变化 • 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大抵事关 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 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 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亦可以观世 变矣。”
1.刑罚适用制度的变化
首先,为了巩固和加强君主专制集 权制度,凡谋反、谋大逆等直接 危害其统治的重罪,明律都比唐 律处刑更重。 其次,对于礼教风化方面的违法行 为,明律都比唐律的处刑要轻。
第九章 明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 (一)肃正纲纪, 重典治国 首先表现在重典治吏 方面。 另一表现是重典治民。
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
(二)明礼导民 明刑弼教 (三)法贵简当 使人易晓
朱 元 璋
二、主要立法活动
(一)《大明律》 • 重新确立了中华法系的立法传统 • 主要变化和特点: 一是简明扼要:全律共7篇,30卷, 460条。 二是变更体例:按吏、户、礼、兵、 刑、工六部的国家机关分工编目。
二、会审制度
4.朝审——由三法司长官与公、 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 年霜降后共同审理大案重囚 的制度。 • 英宗。
二、会审制度
5.大审——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 法司官员共同审录罪囚的制度。 6.热审——由司礼监传旨刑部,会 同都察院、锦衣卫于小满后十余 天暑热季节进行的会审制度。
• 锦衣卫——皇 帝贴身禁卫 军。主要负 责皇宫警卫 及皇帝出行 仪仗事宜。
第一,简化征税手续, 将过去征发的所有项目 合并为一条 第二,实行田赋和徭役 合一,统一征收银两, 将过去按户按丁摊派的 徭役归于田亩 第三,以雇役制代替差 役制,每年征缴一次代 征银,各州县所需力役, 由官府出钱雇募。
(二)财政金融制度
• 对外商载货入境作了严格规定。 • 货币管理规定: 首次设立“钱法”、“钞法” 专条,确立了宝钞与铜钱并行使 用的制度。
•二、会Βιβλιοθήκη 制度1. 廷审——由皇帝亲自审讯犯 人的一种特别审判。 2. 三司会审——由刑部、大理 寺、都察院三法司长官共 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 • 源于唐朝的“三司推事”。
二、会审制度
3.九卿圆审——对特别重大案 件或二次翻供不服案件,由 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 兵、工五部尚书及通政使等 九家重要官员共同审理的制 度。
(二)重典整饬吏治
3.严惩失职渎职 • 在文官方面 • 在武官方面 4.严设廷杖酷刑 嘉峪关城墙 • 司礼监太监监刑,锦衣卫行杖
(三)加强思想文化专制
• “僧”、“贼” • “作则垂宪”、“垂子孙而作则”、 “圣德作则”、“睿性生知” • “取法象魏”的“取法”——“去发” • “遥瞻帝扉”的“帝扉”——“帝非” • “体乾法坤”的“法坤”——“发髡” • “藻饰太平”被解成“早失太平” • “光天之下,天生圣人,为世作则”
三、“厂卫”制度
锦衣卫印
三、“厂卫”制度
• 东厂、西厂、 内行厂——由 宦官指挥组织 的特务司法机 构
明成祖
四、监狱制度
• 刑部监狱、都察院监狱、 军事监狱、锦衣卫监狱。 • 均由刑部提牢厅管辖。 • “点视”制度:
作业
• 唐明律比较。
思考题:
1.明初确立的法制指导思想及主要立 法活动。 2.明朝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突 出特点。 3.明朝司法机关的变化与会审制度的 建立。 4.明朝厂卫干预司法的表现与评价。
司法制度
三法司 大理寺 复核 都察院 监督纠察
一、司法机关体系
(二)地方司法体制 • 省\府(直隶州)\县(州) • 省设布政使掌行政事务,提 刑按察使专掌司法审判。
一、司法机关体系
(三)军户案件的管辖 • 镇抚司、 都指挥使司 • 军民交叉诉讼
一、司法机关体系
( 四 “ 制基 )
•
明 度层 申 刑 民 明 弼 间 亭 教 调 制 ” 解 度
二、民事法律内容
(一)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 • 国有与私有 两种形式 • 其中以各级官僚贵族地主的 土地所有权为主要形式。
(一)所有权
2.财产所有权 • 先占原则—— 财产私有权观 念的深化。 • 遗失物与埋藏 物的归属方面
宪宗元宵行乐图卷
(二)契约制度
1.借贷契约
(二)契约制度
2.租佃契约 • 地租形式——劳役地租、实物 地租和货币地租
三、经济法律内容 (一)工商禁榷制度
• 保护官营手工业的垄断政策 1. 在建立匠籍制度。
2. 第一次将“盐法”、“茶法” 纳入国家正式法典。
(二)财政金融制度
• 赋税种类较多,其中最主要 的是土地税、人口税和商税 明朝初期——两税法。 明朝中期——一条鞭法。 • 加强对商税的管理。
一条鞭法
(一)行政管理体制
地方—— • 省、府、县三级 •省 • 府设知府 • 县设知县 • 殿(阁)大学士 “首辅”
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省(“三司” ) 布政使司(行政) 按察使司(司法和监察)
都指挥使司(军事)
北平行都指挥使司夜巡铜牌
• 科举取士: “北人官南, 南人官北”的 籍贯回避制度。 • 八股取士: • 官吏考课制度:《杏园雅集图卷》 [明]谢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