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八大潜规则
IPO十大伪红线,不要迷信耽误了你的大事
IPO十大伪红线,不要迷信耽误了你的大事现在监管部门的审核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一直在强调以披露为核心,淡化盈利指标,很多看起来有点困难的IPO都顺利过会,注册制审核理念深入人心。
总体来说,审核环境相比以前宽松了很多,一些人所称的红线已经变绿线,不要迷信所谓的红线,否则会耽误你的大事,让你IPO的步伐放缓,也让你的IPO 不自信。
IPO要自信,要过会,就要了解一下所谓的IPO伪红线:一、伪红线:对单一客户收入依赖超过50%不给过会2017年2月15日过会的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对单一大客户国家电网存在的依赖,来自单一客户的收入占比在73%-87%之间,依赖程度较高,顺利过会。
2016年6月15日,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顺利通过发审会审核,吉比特除了存在对少量两款产品存在收入依赖外,还存在对单一客户的重大依赖,均不影响过会,发审会根本就没有就这两个问题进行提问。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内(2012年度至2015年1-9月),绝大部分收益源自两款游戏, <<问道>>、《斗仙》两款游戏收入占比在90%以上;同时该公司对单一客户光宇在线(游戏运营平台)存在重大依赖,报告期内从光宇在线获取的游戏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4.79%、88.64%、68.37%和73.27%。
根据发审委的提问判断,只要发行人不存在对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就认为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所以,对单一客户有重大依赖时,重点说明这客户是确定性的长期合作客户就可。
二、伪红线:扣非后净利润低于3000万元不给过会有人经常吵吵说,IPO必须净利润超过3000万元,低于3000万元最好不要报材料,因为证监会不给过会,这是严重误导。
2017年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1月24日召开,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顺利过会。
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2015年净利润1300万元,2016年净利润2400多万元。
ipo规则解读
ipo规则解读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一家公司第一次将其股票公开销售给公众,以筹集资金并进行股权融资的过程。
以下是对IPO规则的解读:1. 发行股票:公司通过IPO将一部分股份出售给公众投资者,以换取资金。
通常情况下,公司会通过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市场进行股份销售。
2. 法律法规:IPO涉及到许多法律法规的遵守,包括证券法、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公司必须确保其IPO过程符合相关法规,并履行相关披露和公告的义务。
3. 披露要求:在进行IPO之前,公司需要向公众披露大量的信息,包括财务状况、业务模式、风险因素等。
这些信息通常被收集在文件中,如招股说明书或上市申请文件,并提交给证券监管机构和投资者用于评估公司的投资价值和风险。
4. 投行承销:公司通常会聘请投行担任其IPO的承销商。
投行有责任协助公司筹集资金,并推动IPO进程。
投行还会提供市场分析、估值和投资建议等服务。
5. 配售方式:在IPO过程中,公司可以选择通过公开发行或定向配售等方式来销售股票。
公开发行是指将股票面向所有公众投资者销售,而定向配售则是基于特定条件向特定投资者销售。
6. 定价和申购:在IPO过程中,公司会与投行合作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和申购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申购股票来参与IPO,通常会遵循一定的配售规则。
7. 上市交易:一旦IPO完成,公司的股票将开始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市场上市交易。
公司须遵守市场规则,并承担披露和信息披露义务。
总之,公司通过IPO可以融资并实现股权公开交易。
IPO规则涉及到多层面的法律法规和流程要求,公司需要与投行合作并履行披露和公告义务,以确保顺利完成IPO过程。
IPO八大潜规则
IPO八大潜规则走捷径,是否真能降低上市成本?苏宁电器刚上市时,张近东坦言:“对资本市场的运作及结果,我不太懂。
”朱新礼则说过,自己对于资本运作还是个小学生。
这两位企业家绝不是谦虚,而是大实话。
在资本运作面前,许多从未经历上市的企业的确还是小学生,规范的公司治理、完善的运行机制、合规合法的财务报表……对于许多准备冲刺上市的企业来说,IPO的游戏规则不啻为一个漫长而痛苦的嬗变过程。
然而,为走捷径、规避上市带来的各种隐性成本,在IPO成功的华丽外衣下,潜伏着形形色色的潜规则。
IPO潜规则一:“抹掉”逃税劣迹不少民营企业为了逃避企业所得税,通常的做法就是隐藏利润,报给税务局的“毛利润”远远小于实际毛利润。
比如,企业的实际盈利可能是1500万元,而报给税务局的账却可能只有300万元。
但为了上市,就必须满足一定的盈利条件,比如,中小板上市需要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且累计实现净利润达到3000万元以上;创业板上市需要满足“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的条件。
很多的企业不上市的时候隐藏利润逃税,等到准备上市的时候再通过调账体现利润和补税。
以前证监会也认可企业调账后的经营业绩。
但是现在,证监会对大幅度的补税、调账不认可了。
凡出现此类情况的,一般都要至少经过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后,才能提交发行申请,使得企业错过了上市的好时机。
出来混,总是要还的,逃税得小便宜却在关键时刻要吃大亏。
IPO潜规则二:上市大跃进原本上市是一项长期的资本战略,很多企业却希望在上市前惊险一跃,迅速吹大业绩。
2008年初,一家企业启动了上市计划,打算2009年上半年向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材料,下半年挂牌上市。
为了达到上市业绩条件,同时也为了募集更多的资金,这家企业不顾企业实力疯狂拿订单,甚至将2009年的订单、利润也提前到了2008年。
那些pre-IPO“套路”与“反套路”
IPO审核速度的加快和再融资政策的收紧,二级市场的估值不断下行,越来越多的资金开始寻求“更刺激”的标的,一时间诸如“pre-IPO就是确定的打新”“股权投资是战胜通胀的最佳手段”此类的文章刷爆了朋友圈。
“今天你pre-IPO了么”,成为投资人的新问候语。
面对着手握钞票“嗷嗷待哺”的投资人,一些“头脑灵活”的企业家也不免“开动了脑筋”,各种融资套路应运而生。
走过最长的路就是你的套路(以下内容纯属虚构,如有雷同,不胜荣幸)套路一:明年报材料套路指数:★☆☆☆☆对于市面上售卖的某些pre-IPO项目,只要在BP的最后加上一句“630基准日”或者“1231报材料”,顿时“乌鸡变凤凰”,无数“投资人”纷至沓来,常常踩塌了大门,也不提这些项目是否满足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营、信息披露等非财务审核要求,它们的报表上还搁着几千万未弥补亏损,对于这样就跑出来声称明年报材料的公司,只能说一句:“您开心就好”。
套路二:XX机构领投套路指数:★★☆☆☆“XX机构领投,所剩额度不多”,“如果XX机构投,我们就投”,“我们的特点就是流程快,不用尽调”……然而,“XX投资机构领投”就能成为项目靠谱的标志么?Naive!不可否认,知名的投资机构在行业把控、企业选择、风险控制等方面更具优势,但知名机构“看走了眼”也不是新闻,更多时候,“XX机构领投”反而成了某些人哄抬估值的借口。
做过投资的朋友都清楚,递了TS不等于签协议,签了协议有时也会面临变数。
优秀的投资人和投资机构都会有自己独到的思路和见解,如果永远迷信“大机构的眼光”,更大可能会“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满仓中石油”。
套路三:绿色通道套路指数:★★★☆☆在“一人贫困,全家光荣”的指导原则下,“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到天涯海角去”就成了广大投资人的座右铭。
不仅仅是本身就在贫困县的企业估值水涨船高,一些贫困县外的企业也挤破了脑袋想要“被贫困”,排队迁往贫困县的企业成了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IPO公司募投项目选择的8项准则(附16个案例分析)
IPO公司募投项目选择的8项准则(附16个案例分析)1.项目与公司核心业务相关性:募投项目应与公司的核心业务相关,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例如,汽车制造公司选择以资金筹建新的生产线,这与其汽车制造业务紧密相关。
2.项目的市场需求:募投项目应满足市场需求,有较大的市场潜力。
例如,医药公司选择以募集的资金用于研发新药,这有助于满足市场对创新药物的需求。
3.项目的盈利能力:募投项目应有较好的盈利能力,能够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财务表现。
例如,电子设备公司选择以资金用于研发创新产品,这有望带来较高的销售额和利润。
4.项目的风险可控性:募投项目应具有一定的风险可控性,公司要能够合理评估和控制项目风险。
例如,房地产开发公司选择以资金用于新项目的开发,但在决策前对市场风险、土地政策等进行了全面分析和评估。
5.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募投项目应具备技术可行性,公司要有能力实现并掌握所选择项目的关键技术。
例如,新能源公司选择以资金用于研发新的清洁能源技术,但在决策前已经确定了技术可行性和可实现性。
6.项目的竞争优势:募投项目应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有助于提升公司在市场上的地位。
例如,零售公司选择以资金用于开设新的门店,这能够扩大公司的销售网络,提升竞争力。
7.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性:募投项目应具备可持续发展性,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
例如,环保公司选择以资金用于增加环保设施和技术改造,这有助于提升公司在环保领域的市场份额。
8.项目的合规性和合法性:募投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要遵守规定,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例如,金融公司选择以资金用于开设新的金融产品,但在决策前已经确保产品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
1.电子科技公司选择以资金用于新产品研发,以满足市场对新科技产品的需求。
2.制造业公司选择以资金用于新厂房建设,以扩大产能并提升生产效率。
3.医疗器械公司选择以资金用于研发高端医疗器械,以满足市场对高品质医疗器械的需求。
IPO的十大隐形红线、财务审核五大新原则和19个法律问题!【推荐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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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企业是否能够IPO审核通过并成功上市,审核的标准只有一个就是《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同行都叫做首发办法.其实,如果仔细研究一下首发办法规定的IPO的审核门槛,就可以发现其实IPO标准定量的标准除了财务指标之外几乎没有其他,更多的是定性的标准,或者说需要综合考量审慎判断的标准.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一个企业IPO能否成功,绝大程度上不是某个事情没有做好,而是某些因素综合判断下来认定这个企业不适合IPO上市.说的再技术化一些,目前IPO否决的案例中,随着券商职业素养和风险控制的提高,不可能再出现存在明显IPO实质障碍的否决情形,更多的是一些隐性的因素导致了企业IPO的失败.
1、IPO审核标准
1报告期内业绩的情况
尽管我们的审核政策和标准一直在做着细微的改变,不过基本的财务门槛(主要是净利润)还是一直存在,实践中基本上将最后一年一期扣非后3000万净利润作为IPO的一个基本门槛.如果一个企业的净利润水平一直在这样的一个水平线上下徘徊,不仅这样的趋势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并且还有一些其他的瑕疵和因素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扣分的情形,那么这样的企业就需要审慎上市.。
IPO审核被否十大问题(案例)
IPO审核被否十大问题(案例)展开全文大象君根据近年来被否的拟IPO企业案例,总结出了常见的十大被否问题,它们分别为:信息披露问题、规范运作问题、财务会计问题、客户或供应商问题、持续盈利能力问题、出资和资产问题、募集资金运用问题、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股权转让问题。
下面,我们来具体看看十大IPO被否问题及案例。
01信息披露问题信息披露方面主要关注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引用数据是否权威、客观,业务模式、竞争地位等披露是否清晰,申请文件的内容是否存在前后矛盾,申请文件内容与发行人在发审委会议上陈述内容是否一致等。
随着全面注册制的稳步推进,信息披露变得更加重要。
针对招股书问题,上交所曾指出其中5方面不足,一是对科技创新相关事项披露不够充分,二是企业业务模式披露不够清晰,三是企业生产经营和技术风险揭示不够到位,四是信息披露语言表述不够友好,五是文件格式和内容安排不够规范。
注册制不是不审,而是不对投资价值背书,重点在于要通过问询问出一家真实公司。
一些曾经是上市阻碍的问题,如今只要补充披露完整即可。
【被否案例】1、浙江**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月26日上会时,发审委提到,发行人新三板申报材料和挂牌期间的公告与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多项差异,多数事项发生在报告期内。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报告期内出现较多信息披露不一致情况的具体原因,会计基础是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2、福建省**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5月22日上会时,发审委在审核中提到,公司2015年极板与电池的产量均高于2017年,但产生铅渣铅粉数量和含铅污泥数量均低于2017年,该等数据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02规范运行问题这类问题包括管理不规范、环保问题、税务问题等。
“规范运行”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要求主要为: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最近三年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上市前不得有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等。
企业上市IPO财务规范的15个雷区
企业上市(IPO)财务规范的15个雷区首次公开发行(IPO)财务审核的首要目标,是要判断申报企业是否符合IPO 条件及财务规范标准。
具体而言,可从以下15个方面予以判断:1.公司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如果申报企业有虚假陈述和记载被发现,三年之后才能重新申报IPO申请。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利润操纵问题的申报企业比例要远大于存在虚假陈述的企业,许多企业就是因为利润操纵而被否。
2.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按照规定,采用整体变更方式改制的企业业绩可以连续计算。
但如果出现调账行为,比如在改制时将企业资产重新评估入账,或以此变更注册资本,将不能连续计算业绩。
3.财务独立性的要求:申报企业须具备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注册资本足额缴纳的问题: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甚至是虚假出资的情形。
5.申报企业须依法纳税,近三年内不存在严重的偷逃税或被税务部门严重处罚,且不存在严重依赖税收优惠的现象,发行后企业的税种、税率应合法合规。
如果申报企业所得税曾出现因核算错误、漏缴少缴的行为,允许通过补缴等方式予以解决。
但是如果有虚假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则构成实质性的障碍。
6.股利分配问题:利润分配方案申报时尚未实施完毕的,或者在审核期间提出向现有老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发行人必须实施完现金分配方案后方可提交发审会审核;利润分配方案中包含股票股利或者转增股本的,必须追加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的最近一期审计。
7.关注轻资产公司的无形资产占比问题,但该问题不构成发行障碍。
对于公司生产经营确实需要的无形资产比例高的问题,这不是发行障碍;但和公司主业无关的无形资产,以及仅是用来拼凑注册资本且对企业无用的无形资产比例过高,则构成发行障碍。
8.关注申报企业在资产评估的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资产评估准则;是否履行了立项、评估、确认程序;选用的评估方法是否恰当、谨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没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问题,尤其是收购资产;是否存在评估增值幅度较大的资产项目等。
IPO黑幕
中国证券市场已经近四个月没有一单首次公开发行(IPO)了。
多位证监会官员说,正在对拟IPO企业作财务清查之后,IPO开闸的时间窗口仍未确定。
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发行批文,是通道中等待上市的800家企业现阶段的最大目标。
貌似严苛的发审制度吓退了一些公司,但仍有“带病过关者”。
对此,业界质疑不断。
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下称发审委)有没有能力在有限的时间、人力、物力条件下,公正客观地评价企业,正确地发出“生死令牌”?《证券法》规定发审委为独立机构,是否真的制衡了证监会的发审权力?“因为中国的诚信和认知现状,投资者教育远未达到必要水准,企业造假的欲望又无法克制,所以需要相对独立的发审委来筛一道。
”这是证券市场仍维持实质性审批最堂皇的理由。
然而,现行发审体系之下,存在着一条巨大的IPO利益链和众多寻租者。
发审委与证监会的审批权力环环相扣,共同为上市企业背书,也不得不担责。
这是发审制度的巨大代价。
发审制度的潜规则,在外界看来似乎难以言传,在行业内是可循的秘密。
一位证监会发行部门官员比喻:“让一只饿了三天三夜的猫去看鱼,它能忍住不吃?不吃它还是猫?”发审委是中国证券发行审核的重要制度。
1999年、2003年证监会先后颁布《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规范发审委工作。
2006年修改的《证券法》第22条,首次明确规定发审委的法律地位,使之成为证券发行审核的基本制度。
2006年5月,证监会颁布《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详细规定了发审委的会前工作规程、会上工作规程、会后工作规程和发审会的会议纪律。
对于业界质疑,监管层多次表态并调整、改进现有的发审制度,但总是停留在技术细节上的修修补补,按下葫芦起了瓢,仍未触及实质性问题。
出路清楚,减少审批,但实施太难。
当下可行的改革,出于尊重现实的种种顾虑,可从基本的公开透明开始,尽量压缩暗箱操作的空间。
“证监会从不公布发审委的赞成票和否决票数量,我知道肯定阻力重重,但也完全可以做到。
ipo上市规则
ipo上市规则
IPO上市规则是在资本市场中进行公司公开发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旨在确保
公众对于股票发行人的信息充分透明,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下面是IPO上市规
则的相关内容:
1. 信息披露要求:IPO上市规则要求公司及其股票发行人向公众披露一系列的
财务及业务信息,以使投资者能够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风险因素和未来前景。
这些信息通常包括财务报表、重要合同、管理层履历等。
2. 审核和批准程序:IPO上市规则通常要求公司提交上市申请并接受证券监管
机构的审查和批准。
证券监管机构会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财务实力和法律合规性进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上市要求,并且对投资者的利益有保障。
3. 上市条件和定价:根据IPO上市规则,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成功上市。
这些条件可能包括最低盈利要求、股东人数要求、股票流通比例要求等。
此外,在确定发行价方面,上市规则也会提供相应的指导,以保证发行价格公平合理。
4. 审计和监管要求:IPO上市规则要求公司按照一定的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
在上市后的运营中遵守相关监管规定。
这有助于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并对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监管。
5. 信息披露后续责任:上市之后,公司需要继续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并定期
公布经营情况、财务报表以及其他重要信息,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总之,IPO上市规则是保证资本市场运作的重要制度。
通过要求公司进行信息
披露、审核和监管,以及满足一定的上市条件,IPO上市规则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ipo申报材料不实的判断标准
ipo申报材料不实的判断标准嘿,别在 IPO 申报的“雷区”里蹦迪!嘿,你知道吗?在资本的大舞台上,就像演员要有精湛的演技才能获得观众的掌声一样,企业的 IPO 申报也得有严格的标准,要是搞不实,那可就像是在悬崖边跳舞,一不小心就会摔得粉身碎骨!**一、财务数据“大揭秘”:别玩数字魔术**在财务数据的世界里,可别当那个“数字魔术师”,试图用虚假的数据来迷惑大众的眼睛!财务数据就像是企业的成绩单,要是这成绩单造假,那可就是在拿自己的未来开玩笑。
比如说,把营收夸大,就好像明明只考了 60 分,却硬要说自己考了90 分!这能行吗?绝对不行啊!这就好比你去相亲,明明没房没车,却非要说自己有别墅豪车,一旦被揭穿,那可就尴尬到姥姥家了!像曾经的某公司,为了能顺利 IPO,把利润虚增了好几倍,结果被监管部门查了个底朝天,不仅上市的美梦破碎,还落得个声名狼藉的下场。
所以啊,老老实实、准确无误地呈现财务数据,才是正道!**二、业务描述“不忽悠”:讲真话才是王道**业务描述这块儿,千万别做那个“大忽悠”!业务描述就像是给企业画一幅自画像,得实事求是,不能夸大其词。
比如明明只是个小作坊,却把自己说成是行业巨头,这不是自欺欺人嘛!假设一家科技公司,在 IPO 申报材料中把自己的技术实力吹得天花乱坠,什么“全球领先”“独一无二”,结果一调查,技术还不如同行的平均水平。
这就像是一只丑小鸭非要装成白天鹅,能不被识破吗?所以,老老实实地描述业务情况,有多大能耐就说多大话,这样才能赢得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信任,否则,一旦被发现不实,那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三、关联交易“不糊涂”:理清关系别搅浑水**关联交易这事儿,可不能犯糊涂,别把水搅得浑浊不堪!关联交易就像是家族内部的金钱往来,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要是搞些偷偷摸摸、见不得人的勾当,那可就麻烦了。
比如说,有的企业通过与关联方进行不合理的交易,来美化自己的业绩。
这就好比是在考试中作弊,表面上成绩好看了,实际上是欺骗了所有人。
IPO审核十大重点关注法律问题
IPO审核十大重点关注法律问题IPO审核十大重点关注法律问题一、公司治理在IPO审核过程中,公司治理是十分重要的一项法律问题。
主要关注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1. 股权结构:确保公司股权结构清晰,并且不存在股权纠纷或者受限制的情况。
2. 独立董事:核查公司是否设立独立董事,并确认其是否具备独立性和相关经验。
3. 内部控制:审查公司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监管合规:检查公司是否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并与主管部门保持高度合作。
二、财务信息披露财务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判断公司实力和潜在风险的关键参考。
重点关注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1. 会计准则:核查公司是否按照当地和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确保其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 关联交易:审查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并确认这些交易是否公允、透明,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资金流动:检查公司的资金流动情况,包括收入来源、资金运作情况等,以确定其经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重点关注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1. 专利和商标:核查公司是否拥有相关的专利和商标,并确保其有效性和合法性。
2. 技术转让:审查公司是否存在技术转让的情况,并确认转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侵权风险:评估公司是否存在侵权风险,并对其补救措施进行审查。
四、合同法律事务合同法律事务是IPO审核中必须关注的内容。
重点关注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1. 合同履行:检查公司是否履行了已签订的合同,确认合同是否完全合法有效。
2. 合同纠纷:核查公司是否存在与合同相关的纠纷,并评估其可能对公司经营带来的影响。
3. 合同风险:评估公司可能面临的合同风险,并对相关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审查。
五、劳动法律事务劳动法是保护员工权益的重要法律领域。
重点关注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1. 员工合同:检查公司是否与员工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确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IPO公司募投项目选择的8项准则(附16个经典案例分析)
IPO公司募投项⽬选择的8项准则(附16个经典案例分析)理论上说,募投项⽬才是拟IPO公司申请IPO的合情合理合法的动因,为资产增值和为名誉声望⽽申请IPO的都是耍流氓。
但是理论毕竟是理论,实际上,⼤多拟IPO公司都是在发起IPO准备流程后才想到要寻找募投项⽬。
可是,即便是精⼼选择出的募投项⽬,仍然具有很⾼的被否风险(笔者在证监会公开否决原因的193个IPO否决案例中发现了16个因募投项⽬瑕疵被否的公司)。
01IPO募投的8项准则1.发⾏⼈募集资⾦应当围绕主营业务进⾏投资安排;2.募投项⽬与主营业务有⼀定区别的,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相应的⽣产、技术和管理等条件;3.若选择可能导致经营模式、产品结构变化的募投项⽬,应当对持续盈利能⼒稳定性做充分的解释,应尽量取得新业务的相关认证、许可乃⾄相关的订单等;4.募投项⽬带来的新产能不能过⼤,否则可能因销售能⼒及市场前景不佳⽽被否决;5.募投项⽬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6.募投项⽬实施后不会产⽣同业竞争或者对发⾏⼈的独⽴性不产⽣不利影响;7.在财务数据不佳的情况下,尤应注意募投项⽬的选择;8除⾦融类企业外,募投项⽬不得为持有交易性⾦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融资产、借予他⼈、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以上准则根据以下法规及否决案例整理:《⾸次公开发⾏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次公开发⾏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招股说明书(2015 年修订)》《公开发⾏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02IPO募投的否决案例如前所述,因募投项⽬选择不当⽽被否的案例颇多,以下为16个因募投项⽬瑕疵被否的IPO案例。
1.关于不予核准⼴东壮丽彩印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股票申请的决定2015年06⽉26⽇证监许可〔2015〕1410号你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2011年4⽉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将募集资⾦投资于北京市佳晋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晋彩印)⼚房建设项⽬,计划总投资32,539万元。
ipo 卖出规则
ipo 卖出规则
IPO卖出规则涉及到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1. 信息披露原则:IPO信息披露的原则包括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公正、平等、重要性、及时、合规、透明和持续性等。
这些原则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公开、公平和有效运行。
2. 潜规则:IPO信息披露中存在一些潜规则,例如避免讲多错多、避免揭人隐私和避免定性结论等。
3. 财务指标要求:IPO发行人的财务指标要求包括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等。
4. 募集资金管理: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帐户。
募集资金金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请注意,具体的IPO卖出规则可能会根据市场和监管环境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因此建议在决定卖出之前咨询专业的金融顾问或律师,以确保遵守相关规定并保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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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八大潜规则
走捷径,是否真能降低上市成本?
苏宁电器(13.48,0.18,1.35%)刚上市时,张近东坦言:“对资本市场的运作及结果,我不太懂。
”朱新礼则说过,自己对于资本运作还是个小学生。
这两位企业家绝不是谦虚,而是大实话。
在资本运作面前,许多从未经历上市的企业的确还是小学生,规范的公司治理、完善的运行机制、合规合法的财务报表……对于许多准备冲刺上市的企业来说,IPO的游戏规则不啻为一个漫长而痛苦的嬗变过程。
然而,为走捷径、规避上市带来的各种隐性成本,在IPO成功的华丽外衣下,潜伏着形形色色的潜规则。
潜规则一:“抹掉”逃税劣迹
不少民营企业为了逃避企业所得税,通常的做法就是隐藏利润,报给税务局的“毛利润”远远小于实际毛利润。
比如,企业的实际盈利可能是1500万元,而报给税务局的账却可能只有300万元。
但为了上市,就必须满足一定的盈利条件,比如,中小板上市需要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且累计实现净利润达到3000万元以上;创
业板上市需要满足“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的条件。
很多的企业不上市的时候隐藏利润逃税,等到准备上市的时候再通过调账体现利润和补税。
以前证监会也认可企业调账后的经营业绩。
但是现在,证监会对大幅度的补税、调账不认可了。
凡出现此类情况的,一般都要至少经过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后,才能提交发行申请,使得企业错过了上市的好时机。
出来混,总是要还的,逃税得小便宜却在关键时刻要吃大亏。
潜规则二:上市大跃进
原本上市是一项长期的资本战略,很多企业却希望在上市前惊险一跃,迅速吹大业绩。
2008年初,一家企业启动了上市计划,打算2009年上半年向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材料,下半年挂牌上市。
为了达到上市业绩条件,同时也为了募集更多的资金,这家企业不顾企业实力疯狂拿订单,甚至将2009年的订单、利润也提前到了2008年。
2008年的业绩的确比上一年增长了80%,没想到由于金融危机,新股发行审核自2008年10月后一直暂停,直到2009年7月之后才重启,而该企业由于各
种原因,至今仍未“上会”。
该企业业绩过度透支,再加之金融危机雪上加霜,2009年业绩预估至少下降一倍,很难符合投资者的期望。
这家企业2010年上市的希望仍是渺茫。
潜规则三:套取高额承销费
承销费是按融资额的一定比率收取的,融资额越多,承销费就越高,因此,有的券商为了套取高额的承销费用,游说企业家,市盈率越高越好,定价越高越好,融资越多越好。
有一家企业,就是在这种短期行为的指导下,IPO时将价格定成了天价。
结果,企业上市后,又被游资爆炒了一把,随后是接连大跌,上市当天入市的投资者悉数被套牢。
至今,一年多过去了,股价还没有复原到当初的发行价。
这家企业如果想今后再融资,投资者还敢再买吗?
上市不是一锤子买卖,而应该利用上市所搭建的资本平台,进行资本运作,包括战略并购和再融资等。
因此,资本运作不是一次性融资行为。
不能简单地将IPO的目标定位于融资金额的最大化。
其实,市盈率并非越高越好,定价并非越高越好,融资并非越多越好。
要舍得给投资者一定的折让,如果能赚10分的钱,赚11分也可以,但是结果你只拿了7分的钱,相信你一定财源滚滚—“李嘉诚经营哲学”在资本市场上同样适用。
潜规则四:难防“李鬼”律师
2003年,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取消律师证券从业资格许可,对律师从事证券业务已没有从业资格的要求。
但实际上,由于证券业务的专业性强,很多律师都承担不了这一业务。
但有一些“李鬼”律师,垂涎企业上市律师业务这块肥肉,不懂装懂,欺骗客户。
笔者曾收到过一封电子邮件,发信人是一位刚刚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助理。
他说自己的“老板”利用人脉关系刚刚拉了一单企业上市业务,该律师事务所以前根本没有从事过企业上市业务,大胆的老板硬是把这个业务交给了他,因为他在该所里学历最高,经济法专业硕士刚刚毕业,他想请教尽职调查方面的问题。
像这样的律师事务所,即使拿到了上市的单子,怎能保证会做好业务呢?
此外,也有不少律师,利用人脉关系拿到企业上市的单子后,“分包”甚至“转包”给别的律师事务所,由于实际做业务的人不署名不承担责任,业务质量难以保障。
潜规则五:关键时刻敲“竹杠”
由于没有牌照限制,任何律师都可以做,因此,律师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甚至到了惨烈的地步。
比较保荐人、会计师和律师三家中介机构,律师收费最低,因为律师没有“特许权价值”。
一单上市业务,目前律师收费百万以上属于正常水平。
但有的律师“低价倾销”,以便招揽业务。
一旦单子到手,他们往往会找出各种借口让企业加钱,尤其是企业上市的关键时刻,他们“敲竹杠”的本领十分了得。
如果企业不加钱,他们要么服务态度不好,要么故意拖延,要么派一些没有业务水平的律师或律师助理去“磨洋工”……客户有苦难言,大部分时候只能忍痛挨宰。
潜规则六:财务造假
业绩造假是企业上市的第一大忌。
证监会对造假的查处和处罚力度也是最大的。
国内首家无绳电话生产企业深圳万德莱就是前车之鉴。
虽然2000年后万德莱的经营已一落千丈,但董事长还是下定决心冒险上市,2002年向证监会提交了上市申请。
同时,一封举报信披露了万德莱
资信情况恶劣、虚增利润的劣迹,2002年8月万德莱无奈撤回了上市申请,结束了其策划多年的上市之路。
2004年,万德莱破产倒闭。
此外,成都红光、大庆联谊等等也都成为业绩造假、欺诈上市的典型。
成都红光隐瞒了1996年该公司实际亏损5377万余元的事实,虚增1996年公司净利润5428万余元,虚报利润共计10805万余元。
大庆联谊1994年至1996年的三年会计报表,共虚构利润16176万元。
如今,这些企业都已经倒下,相关责任人都受到了严惩。
潜规则七:上市动机不正
不为股东负责,将上市公司当做提款机—上市之前,许多企业已经暗含“鬼胎”。
曾经的明星企业春都A历史何等辉煌:自1986年生产出我国第一根西式火腿肠开始,春都就一直跳跃发展,春都火腿肠红遍中国,市场占有率曾高达70%以上,资产达29个亿。
春都集团作为春都A 上市的独家发起人,所持有的股份高达62.5%。
春都A上市仅3个月,春都集团就提走募股资金1.8亿元左右,以后又陆续占用数笔资金,累计高达3.3亿元,相当于全部募集资金的80%。
春都集团掏空春都A,用于其兼并的十几家亏损企业,以及新增的医药、饮料、木材、制革、酒店、房地产等多个经营项目。
据说,春都集团占用春都A
的募集资金,简单到只需要董事长一句话。
如今,春都A这家上市公司已经从证券市场上消失了。
某企业家仅控制某上市公司25%的股份,由于控股比率较低,这位企业家通过一系列关联交易,隐蔽地将上市公司的1个亿资金转移到控股股东那里。
2008年下半年开始的这次金融危机,导致控股股东亏损严重,如今已经陷入破产的泥潭。
由于上市公司被掏空,上市公司也开始出现了亏损,被戴上了ST的帽子。
他们之所以掏空上市公司的巨额资金,大都是抵挡不住多元化的诱惑,以为巧妙地腾挪,可以掩人耳目去发展那些所谓利润更高的行业。
上市公司的企业家们应该专注于市值管理,补上资本运作的系统理论和常识。
潜规则八:“投资者关系”虚设
不少企业不知道投资者关系为何物,例如一家大型国企上市后,上市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集体放假了一个月,期间股价一直往下掉,没有人管,没有人问。
正中药业,这家位于山西的制药企业2000年7月25日在香港上市。
企业上市后,实际控制人无视中小股东的利益,在高位集中抛售
股票套现。
2001年8月间,减持2650万股,套现1350万港元;2002年5~7月,又减持5.2亿股,套现1.5亿港元,导致股价连连走弱。
频频套现引起其他股东不满,他们联手夺走了正中药业的控股权。
2003年7月25日,正中药业上市三周年之际,被正式停牌,不久被取消上市地位。
投资者关系就是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企业在上市前,只有一个上帝即消费者;上市后,却有两个上帝,一个是消费者,一个是股东(投资者)。
但很多企业在上市前的投资者关系培训仅仅是走过场,上市后对投资者关系的经营仅仅停留在信息披露等浅层次的沟通,企业管理者并未真正将投资者关系当成自己的重要责任。
■文/ 邢会强* *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IPO八大潜规则 2010年02月22日16:54 《经理人》
独家企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