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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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一、范围和目的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

二、物业管理责任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小区公共设施、绿化景观、安全防范等方面的维修、保养和管理责任。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小区内环境卫生的整洁,保持道路、走廊、楼梯等公共区域的清洁。

三、小区秩序维护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保障居民的生活安宁。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处置小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规定报警、报告相关部门。

四、居民权益保护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尊重并保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如权益受损需赔偿的,应当及时赔偿。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居民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居民的投诉问题。

五、收费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政策,合理、公正地收取物业管理费。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六、业主大会和业委会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向业主汇报工作情况,听取业主意见。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成立业委会,依法履行与业主议事、监督管理相关的职责。

七、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等。

2. 对于严重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影响小区和居民生活秩序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要求其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

结语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实施将为小区居民提供更加便利、舒适的居住环境,增强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担当和服务水平。

同时,业主和居民也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

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精简版

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精简版

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一、总则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是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州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旨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二、物业管理机构1. 物业管理机构是指为小区或物业项目提供综合管理服务的法定机构或企业,包括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中心等。

2.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条件。

3. 物业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安全消防设施的管理,绿化环境的维护,业主投诉处理,以及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三、业主权益保护1. 业主享有对其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以及其他相应的权益。

2.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规范、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确保小区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3.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业主的投诉和纠纷,保持与业主的良好沟通,建立健全的业主委员会制度,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

四、物业费用管理1. 物业费用是指业主为了支付小区日常管理和维护费用所需缴纳的费用,包括公共设施维修费、绿化环境维护费等。

2.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公示,确保费用的公开透明。

3. 物业费用的收取方式可以采取统一收费、分户单独收费等形式,但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物业费用应当按时缴纳,业主拒不缴纳的,物业管理机构有权采取合法手段催缴,并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五、违规行为处理1.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监督和检查小区内的违规行为,对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私拉乱接水电气等行为,损坏公共设施、绿化环境等行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等。

3. 对于违规行为,物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等措施,并可以依法向相关行政部门举报。

六、附则1.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自身的合法经营和管理。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06•【字号】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2021年3月4日湖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3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4月6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湖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3月4日湖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美好宜居环境,推进社区治理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遵循党建引领、以人为本、权责统一,以及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的培育,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规范化、标准化。

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区安全、文明、卫生、和谐等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所有住宅区、商品房和非商品房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居民的利益出发,保障业主享有的物权、共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注重居民需求,更好地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建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加强与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沟通与合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向业主履行以下职责:(一)保障业主共有部位和公用设施的日常使用和管理。

(二)定期开展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工作。

(三)做好物业管理与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住宅区安全稳定。

(四)维护住宅区外部环境卫生,美化区域环境。

(五)做好业主业委会、小区委员会的服务工作。

(六)协调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维护公共利益和业主权益。

(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资金管理,对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用实行公开、透明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物业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业主有权按照物业合同约定的内容享有以下权利:(一)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内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

(三)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公开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收费情况。

(四)查阅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保证住宅区的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八条业主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维护公共设施和共有部位的完好。

(二)参加业主大会,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工作。

(三)维护住宅区的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行为。

湖州市区物业服务费收取管理实施办法

湖州市区物业服务费收取管理实施办法

湖州市区物业服务费收取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湖州市区物业服务费的收取管理,保障物业服
务质量,促进物业管理的良好发展。

二、收费原则
1. 物业服务费的收费应按照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2. 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并经业主委员
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3. 物业服务费应根据不同物业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差异化收费,以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三、收费方式
1. 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可以采用每月固定费用,或者根据实际使
用情况进行计费。

2. 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应以便利业主缴费为出发点,可以采
用线上缴费、现场缴费或者代扣代缴等方式。

四、收费管理
1. 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费的收费通知,并明确收费的时间和方式。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收费记录和管理制度,确保每一笔费用可以追溯和核实。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公开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五、费用调整
1. 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如需调整,应经过业主委员会的讨论和决定,并及时通知业主。

2. 调整后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应合理适用于当前物业项目的运营和管理需求。

六、违规处理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标准、违规收费的物业管理公司,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湖州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如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注意:本文档内容仅为示例,如有疑问,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本为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范本,旨在规范和管理湖州市范围内的物业行为。

本详细阐述了物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解释。

以下为本的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章目的在于规范物业管理的行为,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本章依据《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章适用于湖州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物业和工业物业等。

第三条定义本章涉及的主要名词及定义如下:1. 物业管理:指对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管理的行为。

2. 物业管理公司:指经营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3. 业主委员会:指由业主自行组成的,代表业主利益的集体组织。

4. 物业服务费:指由业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费用。

5. 公共区域:指供业主共同使用的场所,包括道路、公园、绿化带等。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资格和管理要求1. 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证书。

2. 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

4.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的权益和义务1.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收取物业服务费。

2. 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的物业管理服务。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处理业主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1.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负责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2. 业主委员会应制定相关管理规则,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3. 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

第七条业主大会的召开和决议1. 业主大会应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

2. 业主大会的决议应通过超过半数业主的同意。

第四章公共区域的管理第八条公共区域的维护和保养1.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公共区域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其良好状态。

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名46293)

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名46293)

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名46293)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湖发改商价〔2012〕168号更新日期:2012.06.26今日/总浏览:10/21各区物价局、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定价目录》和《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区范围内(包括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吴兴区、南浔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五)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六)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湖发改商价〔2012〕168号湖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湖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得通知各区物价局、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您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得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得合法权益,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得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定价目录》与《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区范围内(包括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吴兴区、南浔区)得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得物业服务收费,就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得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得环境卫生与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得费用。

第四条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得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得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得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得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得清扫保洁、垃圾得收集清理与化粪池得清理;(三)公共绿地、景观与花草树木得养护管理;(四)公共秩序维护与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得安全防范工作;(五)物业得档案资料管理;(六)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得其她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得类型、物业服务得不同阶段、提供服务得性质与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

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州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小区管理水平,根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范围内的各类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工业园区、物流中心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组织和管理第三条物业公司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四条物业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物业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合格的物业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居民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的维护、设施设备的维修等。

第六条居民应当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七条居民有权组织业主委员会或居民代表会议,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当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如需停产停业维修的,应当提前通知居民。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对公共区域进行清洁和绿化维护,确保环境整洁、景观美观。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当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火灾、盗窃等安全事件的发生,并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第五章纠纷解决和责任追究第十一条物业纠纷应当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

若协商、调解无效,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解决。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居民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1. 未按照规定办理物业管理登记;2. 未按照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3. 威胁、恐吓、殴打居民等侵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对于已经存在的其他相关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州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权益,提高小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保护业主、住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并保持有效的物业管理资质。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业主教育,提高业主的法律意识和科学管理意识,积极推动业主自治,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居民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居民的合理需求。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开展综合治理,推动小区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绿化景观等工作的改善。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小区内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规定,组织消防演习,加强火灾防控工作。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小区的绿化环境管理工作,组织合理规划和布置绿化景观,保持小区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小区的公共秩序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小区规章制度,加强巡逻巡查,及时处理纠纷和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小区的物业费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及时收取物业费,并定期公布物业费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小区其他事项的管理工作,比如垃圾清运、停车管理、水电供应等。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业主的财产权、人身权和居住权。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公开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不得隐瞒或虚假宣传。

第十七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有权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

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二)(2024)

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二)(2024)

概述: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二)是湖州市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对物业管理监管和服务质量提升而制定的补充性法规。

该管理办法细化了一些关键条款,明确了物业服务的责任与权益,以及业主与物业管理方之间的关系。

下面将介绍具体内容。

正文内容:1.物业管理机构的规范a.物业管理机构的资质要求: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二)规定了物业管理机构的注册条件和资质要求,例如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和考试合格才能获得从业资格。

b.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制度:本管理办法要求物业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条款、投诉处理流程等,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业主权益的保障a.业主权益的解释: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二)明确了业主的权益,包括合理的费用收取、公开透明的财务报告等。

b.业主权益的维护:本管理办法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职责,要求物业管理方与业主之间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及时解决业主的问题和需求。

3.物业服务的规范a.物业服务的内容: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二)明确了物业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公共区域的清洁、安全和维护等。

b.物业服务的质量监督:本管理办法要求物业管理机构建立质量监督制度,加强对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估,确保物业服务达到规定标准。

4.物业费用的管理a.物业费用的公示: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二)规定了物业费用的公示制度,要求物业管理机构向业主公示费用项目和收费标准。

b.物业费用的合理性:本管理办法对物业费用的合理性进行了规定,要求物业管理机构依法、公平、合理地收取物业费用,严禁乱收费和偷漏税。

5.物业纠纷的解决a.纠纷解决的渠道: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二)规定了物业纠纷解决的渠道,包括通过物业管理机构、业主委员会或法律途径解决。

b.纠纷解决的程序:本管理办法明确了物业纠纷解决的程序,要求各相关方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解、协商和仲裁,以解决纠纷。

总结: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二)对物业管理机构的规范、业主权益的保障、物业服务的规范、物业费用的管理以及物业纠纷的解决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和提供更优质的物业服务。

湖州物业管理办法

湖州物业管理办法

湖州物业管理办法湖州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州地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加强物业服务,维护物业主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地区的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各类房地产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进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物业主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遵循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业主和物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并向业主公示。

第七条业主有权按照物业管理规章制度要求,享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并有权监督物业管理的履行情况。

第八条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按照规定使用物业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对物业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物业安全。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协助业主履行物业权益维护的义务,维护物业主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以下基本服务:1\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

2\小区内安全设施和安保人员的配置。

3\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及绿化管理。

4\为业主提供咨询、投诉处理服务。

5\公示小区内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

6\提供其他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与业主的沟通联系,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并给予合理答复。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小区环境、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第十五条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按照规定缴纳,用于维修养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保障物业安全和提供其他物业管理服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湖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与合作,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预权和监督权,接受物业业主大会和物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物业管理主体第五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通过与业主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主体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清洁卫生的维护、安全管理等,具体职责由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八条业主享有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参预决策的权利,物业管理主体应当向业主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保障其知情权。

第九条业主有权依法参加物业业主大会,讨论并决定重大事项,物业管理主体应当积极支持并配合召开业主大会。

第十条物业管理主体不得剥夺业主正当权益,不得随意变更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得强制搭售其他服务。

第四章物业费管理第十一条物业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一次性或者按周期支付,支付期限不得迟于约定的时间。

第十二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用于物业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应当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当依法对业主缴纳的物业费进行专款专用,明确收支情况,接受业主查询。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相应的规定。

附件:1. 湖州市物业管理合同范本2. 湖州市物业费缴纳通知书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保障和规范我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59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59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强我市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化管理,切实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优化广大业主的居住环境,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强化物业管理各方主体责任,推动物业管理重心下移,优化物业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综合协调”的物业管理工作体制,有序推进小区规范化、长效化管理,全面提升小区物业管理水平,努力使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认同感持续增强,努力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二、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建立健全小区物业项目属地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指导监督业主自治组织和预防化解物业纠纷的作用,强化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在物业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条块结合,增强工作合力。

(二)分类管理,全面覆盖根据新建商品房小区、老旧小区、拆迁安置小区及保障房小区物业设施运行管理的不同情况,进行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实现物业管理服务全覆盖。

(三)市场主导,政策扶持完善小区物业服务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运作机制,提高物业服务标准化水平。

对因环境条件限制,难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小区,予以相应的政策扶持,保证物业服务正常运转。

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州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高小区居民生活质量,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辖区内所有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物业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三条物业管理方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保证小区内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小区环境卫生,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保障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四条物业管理方应当制定科学、合理、公平的物业费用收取标准,并及时向业主公示。

第五条物业管理方应当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六条物业管理方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七条业主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监督物业管理方的工作,提出合理的要求和建议。

第八条业主有权知晓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和用途,有权拒绝支付不合理的物业费用。

第九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方及时修缮和维护小区内的设施设备,保持小区环境卫生。

第十条业主有权自愿加入业主委员会,参与小区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第四章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方有权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业主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并保留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权利。

第十二条业主有权向物业管理方投诉和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物业管理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业主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向相关监督部门投诉和举报物业管理方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业主个人信息,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方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向业主公示。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物业管理方和业主,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本办法解释权归湖州市物业管理部门所有。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2•【字号】湖政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7〕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二月十二日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活动相关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部门和单位,享有《物业管理条例》、《省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物业管理条例》、《省条例》规定的义务。

中心城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使用以及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省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市规划与建设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建、规划、公安、行政执法、安全监督、环保、物价、民政、税务、工商、市政公用、电力、邮政电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调解业主或者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矛盾和争议。

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工作积极主动的业主委员会,予以表彰和奖励。

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湖州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的权益,提升城市的居住环境和社区生活质量,特制定本《湖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住宅小区、写字楼、商铺等物业管理工作。

二、物业管理责任1.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的主体,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和管理能力,承担对所管理物业的日常维护、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的责任。

2. 物业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业主服务部门,负责与业主的沟通协调,解决业主的问题和需求。

3. 物业公司应当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及时公示,确保费用的透明度。

三、业主权益与义务1. 业主享有合法、公平的物业管理服务,有权监督物业公司的经营行为和物业管理质量,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2. 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的管理费标准及时缴纳费用,并主动配合物业公司开展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

3. 业主应当遵守小区的公共秩序,不得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居住和工作。

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1. 日常维护: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对小区的公共区域进行清洁、绿化、照明等维护工作,确保小区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2. 安全管理:物业公司负责保障小区的安全,安排专人巡逻、安装安防设施,及时处理小区内的安全隐患。

3. 环境治理:物业公司应当监督居民遵守环境卫生规定,组织开展垃圾分类、污水处理等工作,保障小区的环境质量。

4. 社区服务:物业公司应当组织各类社区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与互动,提升小区的居住舒适度和社区凝聚力。

五、物业管理费用1. 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合理确定,不得存在任何收费项的虚增或乱收费行为。

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向业主公示管理费的详细内容和标准。

2. 物业管理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物业公司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如限制使用部分公共设施等。

3. 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提供详细的费用收支明细,并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六、监督与投诉处理1.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代表组织,负责监督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并协助物业公司解决业主的问题和纠纷。

湖州物业管理办法2024

湖州物业管理办法2024

湖州物业管理办法(二)引言概述:湖州物业管理办法(二)是湖州市针对物业管理领域所制定的具体法规,旨在规范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深入阐述湖州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物业公司资质要求、物业服务质量标准、物业费收取和使用、物业纠纷处理机制以及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以全面深入的方式分析湖州物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对物业行业的影响。

正文内容:1. 物业公司资质要求:- 法律要求:物业公司须依法在相关主管部门注册,并有正式的经营许可证。

- 经验与能力:物业公司需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资金实力,以确保能够有效管理和维护物业设施和环境。

- 人员素质:物业公司需拥有一支经过专业培训的员工队伍,包括物业管理、安保、保洁等专业人员。

2. 物业服务质量标准:- 设施维护:物业公司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物业设施,包括绿化、路灯、电梯等,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良好状态。

- 公共卫生:物业公司需负责定期清洁公共区域,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保障居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 安全管理:物业公司需确保小区安全,包括视频监控设施、门禁系统的运行和管理,以及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等。

3. 物业费收取和使用:- 费用明细:物业公司应向业主提供明细的物业费用清单,包括基础管理费、公共维修费、保洁费等,确保费用合理透明。

- 缴费方式:物业公司需提供多种缴费方式,如银行转账、支付宝等,方便业主选择。

- 资金使用:物业公司应将物业费用专款专用,用于小区设施的维修、升级和改善,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4. 物业纠纷处理机制:- 投诉与反馈:物业公司应建立投诉和反馈渠道,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并给予合理解释和回应。

- 调解与仲裁:对于无法解决的纠纷,物业公司应积极寻求调解和仲裁机构的帮助,寻求公正公平的解决方案。

- 法律维权:如有必要,业主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则需要配合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5.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监督机制:相关主管部门将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标准。

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湖发改商价〔2012〕168号湖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湖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得通知各区物价局、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您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得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得合法权益,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得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定价目录》与《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区范围内(包括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吴兴区、南浔区)得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得物业服务收费,就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得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得环境卫生与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得费用。

第四条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得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得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得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得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得清扫保洁、垃圾得收集清理与化粪池得清理;(三)公共绿地、景观与花草树木得养护管理;(四)公共秩序维护与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得安全防范工作;(五)物业得档案资料管理;(六)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得其她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得类型、物业服务得不同阶段、提供服务得性质与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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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湖发改商价〔2012〕168号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物价局、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定价目录》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区范围内(包括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吴兴区、南浔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五)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六)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别墅、排屋等高标准住宅,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和别墅、排屋等高标准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服务内容、质量和软硬件环境等,制定《湖州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试行)》(见附件1)。

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按质论价、补偿成本和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物业服务各等级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收费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现行湖州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见附件2。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四)办公费用;(五)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七)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九条普通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报经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在公布的相应等级的物业服务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内,通过招标或与物业服务企业协议确定具体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确定前期物业服务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后15日内,由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将前期物业服务投标文件、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招投标备案表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资料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协议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物业服务成本测算资料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资料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价格、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前期物业服务费备案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因执行湖州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相应收费标准不能补偿服务成本且取得合理报酬的,经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实施成本测算,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超出《湖州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一级要求,如按一级收费标准上浮后仍未能补偿服务成本并取得合理报酬的,开发建设单位可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前期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实施成本测算,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招标或与物业服务企业协议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未经确认的,不得突破一级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按照第十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时,应于实施招标或与物业服务企业协议确定具体收费标准30日前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如下资料:(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物业服务收费申请报告;(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小区建筑面积和配套设施概况、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标准等);(四)物业服务成本测算资料;(五)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规划分期开发的普通住宅小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后期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作适当调整:(一)小区实行分期开发,可实行独立管理;(二)后期项目与首期项目预售(销售)时间间隔超过三年;(三)未与物业买受人约定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各级价格、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引导与规范。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预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的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六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收支账目有异议的,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第十八条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共用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消耗的电费可以单独按实向业主分摊。

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或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预收不超过12个月的共用能耗费,其预收标准、分摊办法应当公开、合理,并单独建帐,定期公布费用结算情况;未作约定的,不得预收。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具体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时限向业主、使用人收取;未作约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费自房屋交付使用、购房者(业主)领取钥匙次月起计收。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费按房屋(除自行车库外)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收。

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以房屋销售合同的建筑面积为准。

地上汽车库(独立车库)的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参照普通多层住宅相应标准计收;地下汽车停车位(库)的物业服务费按个计收。

第二十三条住宅小区内规划配套的教育、养老、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益性配套设施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不高于所在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车辆停泊服务、装修装饰垃圾清运、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等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未作规定的,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业主、使用人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价格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小区基本情况、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会同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湖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价[2000]1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州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一级项目内容与标准(一)基本要求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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