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的法理缺陷及适用注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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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旡效情形的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旡效情形的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旡效情形的理解与适用说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问题,很多人可能就像听到“天上掉馅饼”一样,觉得这事离自己很远。

可实际上,搞工程的朋友们一不小心就可能踩到这个雷区。

说白了,建筑合同的“无效”就像是建筑的地基不稳,建起来的房子随时都有倒塌的风险。

这事可大可小,能直接把人送进“法院”的大门,最后还得跪求判决。

那问题来了,什么情况下施工合同会被判定为无效呢?别着急,咱们慢慢聊。

首先啊,合同无效最常见的情况就是“违反法律法规”。

比如说,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跟国家的法律规定不符,那就是“自找麻烦”。

比如合同里明确规定了拖欠工资、偷工减料这些违法行为,光是这一条就足以让合同变成一纸废纸。

你不管是写了个好合同,还是偷偷搞个“黑协议”,只要触碰了法律的底线,那就是不行!你就算用黄金把合同装裱起来,法庭也不会承认它有任何效力。

所以呢,法律永远是“天条”,没得商量。

如果合同是当事人自己没能力签的,那合同也可能无效。

什么叫“没能力签”呢?就是一个成年人,他脑袋不清楚,或者说根本没那个意思。

比如说,甲方签合同的时候根本没想要做工程,结果乙方还是信了,最后白白浪费了时间精力,最后一看,甲方的签字根本不算数。

像这种情况,合同不但无效,还可能让甲方吃个“天大的亏”。

所以说,签合同这事可不能随便,得看对方是不是能承担责任。

如果人家没那个资格,签了合同也白签。

再有就是合同内容不明确。

这种事很常见,尤其是在工程合同中,内容不清楚,后续一闹起来,大家都说不清楚是谁的责任。

比方说,合同里没有写明施工的具体时间、质量要求、付款方式这些关键点,结果到时候,甲方催工期,乙方说没时间,互相推诿责任,最后就变成了“谁也拿不住谁”的尴尬局面。

如果合同写的东西模糊不清,大家都当“懒人”,那就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合同。

这不禁让人想起那些约好了饭局,结果大家都没具体说清楚地点时间,最后到了点大家都互相问:咱们去哪儿吃?还有就是一些“恶意串通”的行为。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处理一、引言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处理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1. 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处理应当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处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工程的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2.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合同无效处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损失,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 公平原则合同无效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在处理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地分析合同无效的原因,合理确定责任承担,确保处理结果公平合理。

4.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无效处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处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诚信义务。

三、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程序1. 申请确认合同无效当一方当事人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合同无效。

申请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合同无效的事由。

2. 审查合同无效事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对合同无效的事由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询问当事人,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查勘。

3. 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经过审查,确认合同无效的,应当依法作出认定。

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应当充分、明确,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法律后果。

4. 处理合同无效后果合同无效确认后,应当根据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处理合同无效的后果。

主要包括:返还已收款项、赔偿损失、处理已完成工程等。

四、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结果1. 返还已收款项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当返还已收款项。

返还已收款项的数额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后确定。

2. 赔偿损失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施工合同无效

施工合同无效

施工合同无效一、前言建筑施工合同是建筑市场中最为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它是承包商与业主之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施工合同可能会陷入无效状态。

本文将从施工合同无效的概念、原因、法律后果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二、施工合同无效的概念施工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然在形式上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但在内容上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导致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三、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1. 一方主体不合格:合同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承包商与他人签订的施工合同。

2. 合同内容违法: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涉及非法用地、违章建筑等方面的内容。

3. 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合同内容损害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如低于成本价竞标、串通投标等行为。

4. 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内容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如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法事项。

5. 合同欺诈:合同当事人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失衡。

6. 合同显失公平:合同条款明显不利于一方当事人,如不公平的合同条款、不等价的交换等。

四、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 合同自始无效:施工合同无效,从合同成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2. 返还已支付的款项:业主已支付的款项,承包商应当返还;承包商已施工的工程,业主有权要求拆除或采取其他措施。

3. 赔偿损失:施工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 行政法律责任:对于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5. 刑事责任:施工合同无效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应对施工合同无效的措施1. 加强合同审查: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前,应当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建设工程合同部分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部分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部分无效的问题在实践中较为常见,本文将从合同部分无效的原因、法律后果以及处理原则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合同部分无效的原因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合同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部分内容就视为无效。

例如,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工程质量、安全防护措施等,都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应的合同部分无效。

2. 违背公序良俗合同部分无效还可能是因为违背了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指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基本道德准则。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合同内容违背了公序良俗,如故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该部分内容也视为无效。

3. 合同条款不明确、矛盾或者违反常识合同部分无效还可能是因为合同条款不明确、矛盾或者违反常识。

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完整,如果合同条款存在歧义、矛盾或者明显违反常识,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无效。

例如,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明显不合理,或者工程进度安排与实际施工条件严重不符,都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无效。

4. 合同的签订主体不合法合同部分无效还可能是因为合同的签订主体不合法。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相应的合同部分无效。

二、合同部分无效的法律后果1.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合同部分无效并不意味着整个合同都无效。

合同部分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该部分内容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其他部分仍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即使合同部分内容无效,其他关于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价款等条款仍然有效。

2. 合同部分无效的赔偿责任由于合同部分无效,可能导致双方遭受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3篇)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然而,在现实操作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工程施工合同可能会出现无效的情况。

本文将针对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1. 违反法律法规: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未经审批、违反建设程序等。

2. 欺诈、胁迫:一方当事人通过欺诈、胁迫手段签订合同,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3. 重大误解: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4. 约定无效: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如限制竞争、垄断等。

5. 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同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能力,无法承担合同义务。

三、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方式1. 解除合同:当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撤销合同:当事人发现工程施工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

3. 重新签订合同: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签订新的工程施工合同。

4. 恢复原状: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5. 责任追究: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的注意事项1. 及时发现合同无效情形:当事人发现工程施工合同存在无效情形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2. 明确责任:在处理合同无效过程中,应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确保各自承担相应的义务。

3. 依法维权:当事人发现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应依法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4. 遵循合同法规定:在处理合同无效过程中,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处理结果合法、公正。

五、结论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法律法规、合同法等多个方面。

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合同无效问题,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一、前言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中最为重要的合同之一,涉及到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等多个方面。

然而,在实际的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工程施工合同可能会出现无效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处理方式。

本文将对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对于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以下几种方式:1. 确认合同无效:对于涉嫌无效的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合同无效。

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会依法对合同的无效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确认。

2. 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双方当事人应当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

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对方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

3. 赔偿损失:由于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等。

4. 恢复原状:如果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应当恢复原状。

即取消已经进行的工程,将工程场地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

四、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的法律后果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无效,不产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2. 当事人因履行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原所有人;3. 当事人因无效合同所受到的损失,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4. 无效合同不影响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五、结语总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是我国法律对合同无效情形的一种规范和约束。

当工程施工合同出现无效情形时,当事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

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

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工程的质量、进度、费用等关键事项。

然而,有时候施工合同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其无效。

那么,当施工合同无效时,应该如何处理呢?一、合同无效的原因1. 合同违反法律法规:施工合同中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使合同无效。

2. 合同缺乏法律约束力:施工合同虽然双方签字盖章,但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备案或不满足合同法的相关要求,致使合同无效。

3. 合同附加条件未达成一致:合同中的附加条件是双方协商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双方对附加条件未能达成一致,使合同无效。

4. 合同成立时存在重大误解:施工合同中的重要事项存在双方之间的重大误解,导致合同无效。

二、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1. 协商解除合同:当施工合同无效时,双方可通过协商解除合同,解除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2. 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当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的无效。

3. 追究违约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施工合同无效且违反方承担了一定的过错时,合法方可追究违反方的违约责任。

三、避免施工合同无效的措施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应对法律法规进行充分了解,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加强合同管理: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加强对合同的管理,确保合同的履行符合合同约定。

3. 合同备案:施工合同签订后,及时进行备案,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

4. 明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合同中的所有条件和条款应以明确、清晰的方式表达,避免产生误解。

总之,施工合同无效对于工程建设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前,需要认真审视合同内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如果发生合同无效的情况,双方应通过协商或向法院申请解决,同时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和备案工作,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施工合同完整无效

施工合同完整无效

施工合同完整无效一、前言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中,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建筑行业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施工合同可能会出现无效情况。

本文将从施工合同无效的概念、原因、法律后果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施工合同无效的概念及原因1. 施工合同无效的概念施工合同无效,是指施工合同在成立时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或者在履行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等原因导致合同效力瑕疵,从而使合同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2. 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1)双方主体不合法。

合同当事人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或者未经批准、登记、备案等手续,导致合同主体不合法。

(2)合同内容不合法。

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如涉及非法集资、逃税、侵权等。

(3)合同订立过程不合法。

如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合同履行不能。

合同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如资金不足、场地不具备施工条件等。

(5)合同效力瑕疵。

如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或者合同当事人与第三方存在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三、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的确认。

合同无效需要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一旦确认无效,合同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2. 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包括定金、预付款等。

3. 赔偿损失。

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赔偿额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

4. 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如合同当事人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应对施工合同无效的措施1. 加强合同管理。

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避免因合同无效导致损失。

2. 审查合同主体。

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质等级等进行审查,确保合同主体合法。

3. 完善合同履行过程。

施工合同无效有效处理

施工合同无效有效处理

施工合同无效及有效处理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建筑市场日益繁荣,施工合同在建筑行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施工合同可能会出现无效或有效的问题。

本文将从施工合同无效和有效处理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施工合同无效处理1. 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1)返还已收款项:合同无效后,双方应当返还已经收到的款项,包括定金、预付款等。

(2)赔偿损失:因合同无效给双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3)追缴非法所得:合同无效是由于一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的,应当追缴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4)解除合同:合同无效后,双方应当立即解除合同,停止履行。

二、施工合同有效处理1. 合同有效的条件施工合同有效的条件包括:(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合同标的明确,可能实现。

2. 合同有效的处理方式(1)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合同变更: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3)合同解除: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4)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在施工合同中,合同的有效性和无效性是常见的两种情形。

合同无效时,双方应当依法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合同有效时,双方应当认真履行,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工程建设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其所涉及的工程还关系到第三人或社会的公共利益。

因此,我国对建设工程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在实践中,违反建设法律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经常发生。

本文拟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及处理角度论述相关法律问题。

一、合同无效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约束力。

无效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生效要件,确定、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是否生效一般从下列四方面予以审查: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审查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

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建设施工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亦应遵循以上基本原则。

除了按一般原则来认定施工合同的效力外,还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来认定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常见的无效建设施工合同规定了如下情形:(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

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我国相关法律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要求非常严格。

《建筑法》第13条规定,根据建筑企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在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如果承包方不具备法律、法规对其资质要求或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包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无效。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效力条件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要求等。

一旦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将会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首当其冲的是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将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这可能导致工程停工、延误甚至产生安全事故。

同时,合同无效还会带来经济损失,如已支付的预付款、违约金等可能难以追回。

合同无效还可能影响到企业的信誉和市场竞争力,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防范施工合同无效的风险,以下是一些建议措施:
1. 严格审查合同主体资格:确保合同的签订方具有合法的资质和资格,避免因主体不适格而导致合同无效。

2. 加强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对合同条款进行细致的审查,确保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规范合同签订程序:保证合同的签订过程公开透明,避免出现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4. 强化风险意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时刻关注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规避或控制。

5. 及时处理合同争议:一旦发现合同履行中的问题或争议,应及时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避免问题的扩大化。

6. 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提高企业对合同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施工中合同无效

施工中合同无效

施工中合同无效施工中合同无效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进行中,因合同中存在某些违法、违规、不合理的规定或者操作,导致合同无效。

本文将从合同无效的定义、施工中常见的合同无效情况以及如何避免合同无效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合同无效的定义合同无效是指合同所订立的内容、形式或者其它必备条件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丧失合同效力的法律后果。

二、施工中常见的合同无效情况1. 违反法律规定:施工中的合同如果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2. 违反公序良俗:如果合同中涉及的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例如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泄露商业秘密等,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3. 强制与自愿的不平衡:如果合同中存在明显的强制性规定,使甲方或乙方在合同中的权益受到损害,合同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4. 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如果合同违反了建设工程的环境保护、安全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导致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损害,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三、如何避免合同无效1. 合同审查:在签订合同前,应进行合同审查,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出现违法、违规、不合理的条款。

2. 合同明确约定: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程进度、质量、支付方式等关键性条款,避免在施工过程中产生争议和纠纷。

3. 合同履约监督:双方应加强对合同履约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合同履约中的问题,保证合同的有效执行。

4. 合同修订与补充: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合同存在问题或需要进行调整,应及时进行合同的修订与补充,确保合同的有效性与合理性。

总结:施工中合同无效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或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合同情况。

为避免合同无效,施工各方应审慎制定合同、合规履约,并进行合同的定期审查和修订,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只有在充分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基础上,才能有效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并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浅谈建设工程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的理解和适用

浅谈建设工程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的理解和适用

浅谈建设工程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的理解和适用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该规定对社会实践产生深刻影响,本文对此进行了一些粗略探讨,以期对社会实践具有积极作用。

关键词:施工合同无效参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一、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的法律理解在工程领域,从严格意义上讲,会有很多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例如: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依据无效的中标结果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等等,均属于无效合同。

对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此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合同法》对无效合同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规定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公布,于2005年1月1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突破了《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无效合同,被认定无效了,就不能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合同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按合同条款执行也就没有合法依据。

可是,该解释,却明确规定了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这就是常说的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的原始依据。

对该内容的理解,一直以来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该规定已经超越了《合同法》对无效合同处理的一般规定,已经不是单纯的对法律的解释性规定,而是一项立法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是没有立法权的,因此,该解释属于无效解释。

一种观点认为:该规定是对《合同法》折价补偿原则的具体运用,是折价补偿的一种特殊方式,并没有突破合同法的规定。

浅谈建设工程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的理解和适用

浅谈建设工程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的理解和适用

浅谈建设工程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的理解和适用浅谈建设工程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的理解和适用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该规定对社会实践产生深刻影响,本文对此进行了一些粗略探讨,以期对社会实践具有积极作用。

关键词:施工合同无效参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一、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的法律理解在工程领域,从严格意义上讲,会有很多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例如: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依据无效的中标结果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等等,均属于无效合同。

对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此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合同法》对无效合同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规定下,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公布,于2021年1月1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突破了《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无效合同,被认定无效了,就不能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合同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按合同条款执行也就没有合法依据。

可是,该解释,却明确规定了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这就是常说的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的原始依据。

对该内容的理解,一直以来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该规定已经超越了《合同法》对无效合同处理的一般规定,已经不是单纯的对法律的解释性规定,而是一项立法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是没有立法权的,因此,该解释属于无效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法律后果及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法律后果及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法律后果及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是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基础和前提,在建设工程纠纷处理过程中,我们首先就要判断发包人或承包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

它直接涉及到工程质量缺陷和工期违约的责任承担、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等等。

什么是合同的有效无效?哪些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对建筑商来讲,合同无效有什么法律意义和后果?江苏某建筑公司(下称施工单位)被黑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单位)起诉要求支付工期逾期竣工违约金及相关损失。

这个工程的造价是1.2亿元,工期比合同约定延误了2个月,合同约定工期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来计算,达到360万元。

为有效化解开施工单位在本案中的被动地位,施工单位向审理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为什么反诉请求确认无同无效?合同有效与无效,处理的原则是不同的,法律效果也是不一样的。

合同有效,就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来执行;合同无效,双方就不受合同权利义务条款约束,承发包双方均对合同目的和预期无法有效控制。

合同无效,产生了损失,双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来承担,要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子中,如果合同有效,就要按造价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但在合同无效情形下,就不能追究承包人工期逾期违约责任,要按过错大小承担损失。

本案中,由于开发商发包的是法律规定的必须招投标的项目而没有进行招投标选择施工人,因此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但开发商对合同无效负有主要责任,应对自身的损失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承包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比日万分之五的工期违约责任要轻很多。

这是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与法律后果,那么哪些建设施工合同是有效的,哪些是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还有很多种,这个案子中,就是工程属于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而发包人未进行招投标的工程,所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

还有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承包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建筑工程中标无效的,转包、非法分包等所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无效合同工程怎样结算的

无效合同工程怎样结算的

无效合同工程结算方式及注意事项一、无效合同工程的概念无效合同工程指的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由于违反法律法规、合同条款不合法或者合同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工程。

对于无效合同工程,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结算方式和处理措施。

二、无效合同工程的结算方式1. 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即按照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进行结算。

2. 按工程定额进行结算如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可以按照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然后进行折价补偿。

3. 发包人承担实际损失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但发包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发包人应承担因合同无效而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4. 修复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注意事项1. 审查合同当事人资质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要审查合同当事人的资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2. 合法合规签订合同合同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加强工程验收管理工程验收是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要加强对工程验收的管理,确保工程验收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4. 注意证据收集和保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在处理无效合同工程结算问题时,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同时加强合同管理和工程验收,以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高法关于无效合同工程结

最高法关于无效合同工程结

最高法关于无效合同工程结算的解析摘要:合同无效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尤其在建设工程领域。

最高法针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对工程结算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本文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对最高法关于无效合同工程结算的要点进行了解读。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无效的情形也主要体现在这些方面。

二、工程结算的原则最高法在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案例中,对工程结算提出了以下原则:1. 参照实际履行合同的原则:当双方签订的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公平原则: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工程结算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工程价款。

3. 实际成本原则:工程结算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包括人工、材料、设备等实际支出。

4. 强制性规定原则:当工程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合同无效,但工程结算仍应参照合同约定进行。

三、工程结算的具体操作在实际操作中,最高法要求:1. 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即使合同无效,也应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

2. 当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3. 当工程合同无效,但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施工过程中实际履行的为合同,则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四、结语最高法关于无效合同工程结算的规定,旨在保障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价款的合理结算,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最高法对工程结算的原则和操作要点的明确表述,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工程结算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施工合同无效及法律后果(3篇)

施工合同无效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领域中最为重要的合同之一,其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文将探讨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法律后果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1. 合同主体不合格合同主体不合格是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之一。

如施工单位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建设单位不具备相应条件等。

2. 合同内容违法合同内容违法,如合同约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等。

3. 违反合同订立程序合同订立程序不规范,如未进行招投标、合同主体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等。

4. 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一方利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迫使对方签订合同,使合同内容违背真实意愿。

5. 合同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合同签订时,一方因重大误解导致合同内容与实际意愿不符。

三、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 合同自始无效合同无效后,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依据合同履行任何权利义务。

2. 返还财产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如果一方当事人因合同取得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当事人。

3. 恢复原状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即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4. 民事责任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5. 行政责任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罚款、吊销资质等。

6. 刑事责任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如合同诈骗罪、强迫交易罪等。

四、应对措施1. 加强合同审查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主体、内容、程序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2. 依法招投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进行招投标,确保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严格履行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4. 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施工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施工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施工无效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目的,从而使合同成为无效合同。

这种情况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并不鲜见,它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和损失。

本文将从合同施工无效的原因、法律后果以及应对措施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合同施工无效的原因1. 合同主体不合格。

合同主体不合格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例如,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或者自然人以其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资金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均属于合同主体不合格。

2. 合同内容违法。

合同内容违法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例如,合同约定施工过程中违法占用耕地、破坏生态环境等,均属于合同内容违法。

3. 合同签订程序不合法。

合同签订程序不合法是指合同在签订过程中未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未进行招投标、未履行审批手续等。

4. 合同履行的可能性不存在。

合同履行的可能性不存在是指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已知或者应当知道合同无法履行。

例如,施工地点存在地质隐患,导致工程无法顺利进行。

5. 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这种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后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受到损害。

二、合同施工无效的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

合同施工无效导致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2. 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合同施工无效,当事人应当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 赔偿损失。

合同施工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4. 收归国有。

如果合同施工无效是因为合同内容违法,涉嫌犯罪的,依法应当收归国有。

三、应对措施1. 加强合同主体资格审核。

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对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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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的法理缺陷及适用注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就是被称之为“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的原始依据,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无效合同处理原则的创新之举。

但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存在先天的法理缺陷,适用不当会产生许多不良后果,因此在适用时应当极为慎重。

一、“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的法理缺陷《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这一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基本的处理方法就是三种:相互返还、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费。

并不存在“无效按有效处理”的问题。

如果无效合同仍可按有效合同处理,那么二者还有什么分别呢?合同无效的规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应该说,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已经突破了《合同法》对无效合同处理的一般性规定,这已经不是单纯的对法律的解释性规定,而是一项立法性规定。

但是有人认为,这一规定是对《合同法》第58条“折价补偿”规定的具体运用,是折价补偿的一种特殊方式。

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

《合同法》第58条关于无效合同处理的规定,主要体现了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二是“无效合同的过错赔偿性”。

所谓“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是指:合同签订后,合同尚未履行的(包括尚未开始履行和尚未履行完毕两种情形)不得再进行履行。

因履行无效合同而要求相互返还的规定也正是适用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返还财产的目的就是使无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而折价补偿是在合同已经履行,不能适用返还财产规定时的替代方法。

折价补偿的本意仍然是为了使双方的财产关系尽可能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前的状况,而不是为了使合同得到全面履行。

《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施工合同无效,其工程价款的约定当然也归于无效,“无效是指法律行为当然、自始、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虽然像劳务支出及生产资料的投入等,在合同无效且无法返还时,采用折价补偿方式,是参考了这些劳务付出和生产资料的价值,但这仍然不是无效合同得以履行的结果。

所谓“无效合同的过错赔偿性”则是指:对于无效合同的签订,负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给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条的规定,其适用的结果却不是阻止合同的继续履行,而是在事实上使无效的合同最终得到了全面履行。

这样的结果绝非《合同法》第58条的本意。

虽然从表面来看,合同履行的结果仍然是使付出劳务的一方获得了经济补偿。

但这与无效合同因不能返还或无法返还,以至无法恢复至合同订立前状况所进行的折价补偿有着本质的不同。

我们知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工程款的结算就基本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最后一项履行内容。

而获得工程款项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最主要的合同权利和合同目的。

现在,按照《解释》第2条的规定,不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违法、无效,只要最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均可得以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也均可得以实现,这样的结果有违无效合同制度的立法本意。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中就这一问题的解释是:“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看,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两种折价补偿方式,—是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考虑到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有的发包人签订合同时往往把工程价款压得很低,如果按照第—方案折价补偿,将会造成无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还高,这超出了当事人签订合同的预期。

二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这种折价补偿的方式不仅符合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而且还可以节省鉴定费用,提高诉讼效率。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无效的法律后果也具有特殊性,特别是在适用折价补偿方法时,折价补偿的标准一直是困扰审判人员的一大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寻找公平标准的初衷没有人怀疑,但“无效按有效处理”,可能既不能实现公平,还在客观上会鼓励建筑市场中的违法、不规范行为。

之所以不选择“工程定额”标准,依《答记者问》所说,主要是担心按照这一标准补偿,可能会造成无效合同比有效合同工程价款还高的局面。

可是,既然合同约定的价款往往是发包人利用市场优势迫使承包人接受的结果,说明这样的约定本身就不公平,为什么结算时还要参照这一不公平的约定呢?如果承包人对于签订无效合同本身并无过错,在折价补偿时,即使依工程定额计算的补偿额高于合同约定,依此标准补偿也是公平的。

如果承包人对于签订无效合同负有过错责任,则结合过错责任赔偿和追缴违法所得的规定,承包人也不可能全额获得根据工程定额计算出的全部工程价款。

当然,这样处理程序相对复杂,一般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还要区分过错责任,划分过错比例,认定赔偿和追缴数额等。

但笔者认为,追求程序简化和提高审判效率,不能以牺牲基本的法律原则为代价,更不能在客观上使违法行为受到鼓励,人为制造法律漏洞。

现在《解释》的规定仅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可以得到全面履行的标准,那么当事人今后就不会在乎有关资质管理、禁止出借资质、禁止非法转包、分包的法律规定了,只要设法使建设工程最终得以通过竣工验收,那些违法的情节就可以忽略不计,双方的合同目的就仍可按照当初的约定得以实现。

虽然在现实中,大多数无效合同最终可能都得到了履行,真正起诉到法院的是少数,但是,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做为一种行为规范,其本身所具有的倡导和示范作用则是巨大的,立法者对此不能不加以关注。

在建设工程领域,有关招投标的规定,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包以及禁止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规定,不单纯只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还有保证公平竞争,促进建筑市场法制化、规范化的作用。

如果无效合同最终能否按照有效处理仅仅将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标准,就很可能使法律追求的其他价值目标落空。

二、适用“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原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如上所述,“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存在着先天的法理缺陷,但是,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准立法”的司法解释形式作出了规定,实践中我们还必须加以适用。

但在适用这一原则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并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否则,不仅司法解释制订者寻找平衡的努力会落空,可能还会因此造成新的不公正,加剧建筑市场的混乱。

(一)不能把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作为支持承包人诉讼请求的唯一条件。

应当明确的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与否只是支持或者不支持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诉讼请求的一个先决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

如果对于订立无效合同,承包人负有主要过错,比如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情节,其诉讼请求不仅得不到支持,可能还会被追缴非法所得,甚至被处以罚款。

如因其过错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案件审理时,不能把所有注意力都集中在工程是否验收合格上,对于其他违法情节、过错责任等,也应当加以注意,并且应当与《合同法》所规定的其他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结合运用。

(二)工程虽未全部竣工验收,但已建成的其他部分经验收合格的,也可适用无效按有效处理原则。

《解释》第2条的规定,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折价补偿标准问题。

合同被确认无效,只要已开始履行,都存在一个折价补偿的问题。

虽然合同结算条款一般都是以工程竣工验收为条件,不会就每一单项工程的结算都在合同中加以约定,但以竣工后总的工程价款为依据,计算出单项工程的价款在技术上并不是没有可能,只要根据具体案情,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单项工程的价款是可以计算的。

因此,建设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已完工部分经验收合格,也可适用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的规定,即参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三)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不是绝对的,即合同约定价款并非折价补偿的唯一标准。

建设工程在具体建设过程中,大多都会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材料更换等情况。

如果变更过大,合同价款也会发生变更。

当事人若对工程价款的变更不能达成一致,则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就很难作为工程款支付的准确依据。

这种情况,即使在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

因此,在对无效合同适用折价补偿时,如果当事人无法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则应当允许参照其他标准折价补偿。

这应当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

(四)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当事人修复的时间和次数有无限制。

《解释》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即使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也未必就不能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只要建设工程能够修复且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仍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但是《解释》没有规定以几次修复为限,也没有规定修复的截止时间。

笔者认为,对此做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确有难度。

因为许多工程都不是一次就能通过验收的,有些工程需要经过多次的返修、整改后才能通过验收,并不是一、两次验收没有通过,就可认定为不合格工程。

但是修复工作也不能无限期地进行下去。

如果在起诉时仍未完成修复工作,是否就可以认定为不合格工程?对此也不能一概而论。

不能完成修复工作的原因会多种多样,即可能是主观原因:一方消极懈怠,或者一方故意阻止。

也可能是客观原因:时间不够、技术手段欠缺等等。

如果是这些原因,即使起诉以后工程仍未修复并通过验收,也不能因此而认定建设工程为不合格工程,不允许承包人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出现这种情况,则有必要对工程质量状况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论认为工程质量属于根本性缺陷,无法修复的,则对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反之,应限定合理修复期限,待承包人完成修复后再支付工程款。

在实践当中,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能否修复,是一个典型的专业问题,对这样的问题,法官不能轻意行使自由裁量权。

当事人如有争议,并且不能提供充分的,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则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故是否能够修复并通过验收,不宜以次数和时间为限。

但是,如果有条件修复,而承包人拒不履行修复义务的,其主张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则可直接予以驳回,此时没有必要再对工程能否修复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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