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处理(二)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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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二)2024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二)2024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一章总则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规范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有序发展和建设工程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司法机关的权力和职责,制定本解释。

第二章施工单位第一节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作出以下解释:一、施工单位在承担工程建设任务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控和质量控制。

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导致建设工程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受损主体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工程验收。

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部分,受损主体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于因施工单位施工不当或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的安全事故,受损主体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要求依法追究施工单位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完工结算根据《建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完工结算问题作出以下解释:一、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后,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参与主体提交完工结算报告。

完工结算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应当在收到完工结算报告后,及时进行审核确认。

如果发现有虚报、弄虚作假等行为,可以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提供材料,并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三、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对完工结算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审核确认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鉴定。

第三节索赔和计价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索赔和计价问题作出以下解释:一、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因施工单位的过错或工程质量问题等原因,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以向施工单位主张索赔。

二、索赔的具体计算方式应当参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同时考虑实际情况和双方协商的结果。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怎么结算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怎么结算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怎么结算一、前言在建筑工程实践中,由于合同条款不明确、签订程序不当或其他法律上的瑕疵,工程施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无效后,如何合理、公正地处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二、合同无效的确认一旦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定为无效,双方应立即停止履行合同,并根据判决或裁决书的内容,对已经发生的工程进度和费用进行清算。

三、已发生工程量的确认对于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量,应由双方共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实地勘察,确认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确认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固定,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四、工程质量的验收对于已完成的工程部分,应按照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如发现不合格的部分,应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五、工程款项的结算根据确认的工程量和质量验收结果,结合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

若合同无效导致无法按原合同价格结算,可参照行业标准或市场行情协商确定。

六、材料和设备的处理对于已经采购但未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可以退货、折价处理或者由一方接收并支付相应费用。

七、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的,该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损失赔偿等。

具体数额应根据实际损失和法律规定确定。

八、争议解决合同无效后的结算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最终结算所有结算事项处理完毕后,双方应制作最终结算报告,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最终结算报告应包括工程量清单、质量验收记录、款项支付明细、材料设备处理情况、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等内容。

十、后续事宜结算完成后,双方应妥善保管相关的结算文件和证据,以备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

同时,双方应根据结算结果,及时办理相关的财务和税务手续。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一)2024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一)2024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一)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 (附解释全文)(一)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建设工程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各种纠纷和争议。

为了维护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和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法律系统不断完善建设工程相关的司法解释。

近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已经发布,为涉及建设工程纠纷的当事人和法院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进行全文解读。

一、总体解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制定旨在解决建设工程中常见的争议和纠纷,明确相关法规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

该解释包括了对建设工程造价争议、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等方面的解释。

二、建设工程造价争议的解释建设工程造价争议是指在建设工程的投资过程中,由于各方的不同观点和理解导致项目造价计算和支付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建设工程造价争议的解释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建设工程造价确认和支付程序的规定;2.建设工程造价计算和调整的原则和依据;3.建设工程造价争议的司法裁判原则和准则。

三、施工合同纠纷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建设工程的基础合同,经常会涉及到各种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施工合同纠纷的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认定;2.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3.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

四、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解释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是指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所引发的纠纷。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设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的标准和程序;2.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退换货和索赔程序;3.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司法鉴定和赔偿准则。

五、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意义和作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发布对于建设工程纠纷的解决和预防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它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各方更加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了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

⽆效建设⼯程施⼯合同的处理⽆效建设⼯程施⼯合同的处理作者:马成波(单位:最⾼⼈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近⼏年来,随着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建设⼒度的加⼤以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建筑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柱产业和主要增长点,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贡献。

但由于建筑业准⼈门槛低,随着农村富余劳动⼒的增多,⼤量农民⼯涌⼈建筑⾏业,导致施⼯企业过度膨胀,这种过度膨胀加剧了⾏业竞争,⽆资质承揽⼯程、⾮法转包、违法分包等不规范的情况也⼀直伴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反映到诉讼中,就是建设⼯程施⼯合同⽆效的⽐例始终居⾼不下(笔者收集的建设⼯程施⼯合同纠纷再审案件中,合同被判⽆效的⽐例⾼达三分之⼀)。

对于⽆效建设⼯程施⼯合同的处理,最⾼⼈民法院《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虽有原则性规定,但因建设⼯程施⼯合同当事⼈多、涉及⾯⼴、专业性强、不规范多,许多问题还需要进⼀步研究,以利统⼀执法尺度。

⼀、⽆效建设⼯程施⼯合同处理中常见争议对⽆效建设⼯程施⼯合同纠纷,在按相关司法解释处理的过程中,还存有下列认识不统⼀之处:1.应该⽀持的⼯程款范围《解释》第⼆条规定:“建设⼯程施⼯合同⽆效。

但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承包⼈请求参照合同约定⽀付⼯程价款的,应予⽀持⼚这⼀约定看似简便可⾏,但实际情况却远⾮如此,⼯程价款的确定在⼀般建设⼯程施⼯合同纠纷的处理中就属难点问题,在⽆效合同的处理中就更显复杂。

对应该⽀持的⼯程价款范围存在不同的认知,最根本争议在于,“参照”⽀付的⼯程价款只是⼯程直接成本,还是应包括合理的利润以及其他费⽤。

主要有下列争议:(1)施⼯⽅的利润是否应⽀付。

对⼯程价款的约定,可以有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等多种⽅式,⽆论哪种⽅式的约定都包含了建设⽅的合理利润;通过鉴定确定⼯程造价的,鉴定结论中⼀般都按定额标准计算列明直接费、间接费、措施费、利润和税⾦等项⽬。

不少当事⼈主张,建设⽅不能因为⽆效合同⽽获益,因⽽要求扣减⼯程款中的利润部分,对这⼀主张是否⽀持就出现不同认识和裁判。

民法典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建设⼯程合同⽆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有什么规定我们知道建设⼯程的时候是要签订相关的合同的,这样的话才有⼀定的保障。

但是有的时候会出现合同⽆效且验收不合格的情况,那么关于民法典的建设⼯程合同⽆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规定是怎样的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的建设⼯程合同⽆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有什么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三条建设⼯程施⼯合同⽆效,但是建设⼯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

建设⼯程施⼯合同⽆效,且建设⼯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修复后的建设⼯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可以请求承包⼈承担修复费⽤;(⼆)修复后的建设⼯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对因建设⼯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程施⼯合同⽆效的情形⽆效合同是指已成⽴,但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在法律上⾃始不发⽣法律效⼒的合同。

《民法典》第⼀百四⼗四条【⽆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第⼀百四⼗六条【虚假表⽰与隐藏⾏为的效⼒】⾏为⼈与相对⼈以虚假的意思表⽰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第⼀百五⼗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的效⼒】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为⽆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为⽆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效。

第⼀百五⼗四条【恶意串通的】⾏为⼈与相对⼈恶意串通,损害他⼈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为⽆效。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建设⼯程施⼯合同⽆效,但是建设⼯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理⽅法有两种,具体根据实际情况来进⾏判断,所以说⼯程实施是没有那么容易的。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解读|第三条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解读|第三条

【疑难点研究】
如何理解参照合同约定?
1、合同无效与参照无效合同约定并不矛盾,此时的“参照”也并不等于无效合同有效化。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为自始无效,除争议解决条款有效外,其余条款均属于无效约定,合同无效应当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但此条虽规定了施工合同无效时可以参照合同内容确定损失大小,但此时的“参照”与上述规定即不矛盾,也不是无效合同的有效化处理。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合同一旦发生履行行为,在事实上几乎不能返还基于合同取得的财产或是没有必要返还,而只能进行折价补偿,而折价补偿参照双方之前协商一致的无效合同的约定更接近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是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而进行的特殊处理。
本条是关于如何处理施工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害赔偿问题,从条文的内容进行分析:
1、根据无效施工合同承发包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总则》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搬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条也明确了施工合同无效以后若主张损害赔偿,应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损失大小及因果关系进行确定,并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
【案例索引】
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4657号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司法解释(二)2024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司法解释(二)2024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司法解释(二)一、摘要本文是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法律法规进行司法解释的续篇,旨在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相关规定,以便于依法评估和处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本文主要涵盖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标的、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等问题。

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标的根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标的包括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其他相关服务。

其中,设计、施工、监理属于承包合同的主要标的,其他相关服务则是承包合同的附属标的。

对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标的,进行合同解释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合同条款对标的有明确约定时,应按照约定执行;2. 如果合同条款在标的约定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应根据各方的实际意愿和行为予以解释;3. 在解释合同标的时,应注重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公共利益。

三、合同解除的条件与法律效果根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可以因重大原因解除。

其中,重大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承包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2. 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3. 承包人因无力履行合同义务请求解除合同,经合同对方同意。

当一方申请解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裁决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解除请求的合理性和必要性;2. 解除后的交接手续与费用;3. 解除后对各方利益的影响。

解除合同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对于解除方的违约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应根据双方违约情况、实际损失和可预见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四、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对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涉及的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根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当一方违约时,对于损失的赔偿应当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并考虑可预见性原则;2. 违约方应当承担证明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的证明责任;3. 对于多方共同违约的情况,应当根据各方的违约程度和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责任的划分和赔偿的确定;4. 对于过错方的责任,应当根据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赔偿。

2024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二篇)

2024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二篇)

2024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建>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市场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

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五条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市场秩序。

第七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八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

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

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7.设计变更;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9.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10.争议解决方式;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怎么结算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怎么结算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怎么结算
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双方应立即停止所有施工活动,并就已发生的工作进行清点和评估。

这是因为无效合同并不意味着已经完成的工作就没有价值,而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评估。

双方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质量,参照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工程款的计算。

如果合同中有关于无效情况下的结算条款,应按照该条款执行;如果没有相关条款,可以参照行业惯例或者依法申请仲裁、诉讼解决。

对于材料、设备等已经采购但未使用的部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退货或者折价处理。

如果材料已经使用,那么应按照使用比例进行结算。

如果工程中涉及到第三方的权益,如分包商、供应商等,主合同无效不影响与第三方的子合同效力,除非第三方同意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

因此,与第三方的结算也应独立进行。

在结算过程中,双方应保持沟通,并提供必要的账目、单据等证明材料,以便对方核对。

所有的结算结果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以确保法律效力。

虽然合同无效,但双方仍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劳动成果,公平合理地处理结算事宜。

任何一方不得以合同无效为由拒不支付合理的工程款项或拒不承担应有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无效后的结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可能涉及到法律、财务等多方面的问题。

因此,建议在进行结算前,双方最好能够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财务顾问,以确保结算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

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

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的成立、效力或者内容违法,导致合同不能
产生法律效力。

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双方当事人需要及时采取
合适的措施来处理这一情况。

以下是一些处理合同无效的常见方法:
1. 重新协商,当合同无效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达成新
的合同协议。

新的协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原合同的无效原因,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原无效合同,并就解除
合同的方式、条件和责任进行协商。

解除合同后,双方应当按照协
商的内容履行解除合同的后续事宜。

3. 寻求法律救济,如果合同无效导致一方遭受损失,受益方可
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或者赔偿损失。

法院将
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进行裁决。

4. 调解或仲裁,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合
同无效引起的争议。

调解或仲裁的结果将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
遵守调解或仲裁的裁决。

在处理合同无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尊重法律规定,遵循合同约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和指导,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二)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二)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二)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工作中。

第三条本司法解释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各类工程的总体合同、分部合同、单项合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等。

本司法解释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指建设工程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直接相关的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活动。

第四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建设工程纠纷,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义务纠纷、合同解除纠纷、违约责任纠纷、工程质量纠纷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争议。

第五条当事人可以依据本司法解释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可以根据事实情况选择适用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

若其他法律法规与本司法解释不一致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纠纷的裁判原则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注重实质公正,促使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稳定和合法权益的实现。

据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根据合同的自主性、一致性、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通过鉴定、勘验、查阅资料等方式,综合分析证据,判断事实,进行合法合理的认定。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分清主次责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别认定主要责任方和次要责任方,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充分考虑合同履行中的正当防卫和诚信原则,维护公序良俗和合同的平等性和有序性。

最高法:关于建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结算的20条裁判意见

最高法:关于建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结算的20条裁判意见

最⾼法:关于建⼯合同⽆效,⼯程价款结算的20条裁判意见1.建设⼯程施⼯合同⽆效,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付⼯程款。

但是存在多份合同价款且⽆法辨别真伪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当事⼈对合同价款约定的真实意思表⽰,法院可通过委托鉴定的⽅式,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对双⽅当事⼈争议的⼯程价款作出司法认定。

最⾼⼈民法院认为,尽管当事⼈签订的三份建设⼯程施⼯合同⽆效,但在⼯程已竣⼯并交付使⽤的情况下,根据⽆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和建筑施⼯⾏为的特殊性,对于环盾公司实际⽀出的施⼯费⽤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式予以处理。

本案所涉建设⼯程已经竣⼯验收且质量合格,在⼯程款的确定问题上。

按照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付⼯程款。

但是。

由于本案双⽅当事⼈提供了由相同的委托代理⼈签订的、签署时间均为同⼀天、⼯程价款各不相同的三份合同,在三份合同价款分配没有规律且⽆法辨别真伪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当事⼈对合同价款约定的真实意思表⽰。

因此,该三份合同均不能作为⼯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审法院为解决双⽅当事⼈的讼争,通过委托鉴定的⽅式,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对双⽅当事⼈争议的⼯程价款作出司法认定,并⽆不当。

索引: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案号:(2011)民提字第104号;合议庭法官:韩延斌、王林清、李琪;裁判⽇期:⼆O⼀⼀年⼗⼀⽉⼗七⽇。

2.建设⼯程施⼯合同⽆效,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对⼯程价款作出鉴定结论的,⼀般应以市场价确定⼯程价款。

这是因为,以定额为基础确定⼯程造价⼤多未能反映企业的施⼯、技术和管理⽔平,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建设⾏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价格,更接近建筑⼯程的实际造价成本,且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双⽅当事⼈更公平。

最⾼⼈民法院认为,⼀审法院委托实信造价公司进⾏鉴定时,先后要求实信造价公司通过定额价和市场价两种⽅式鉴定。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工程建设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其所涉及的工程还关系到第三人或社会的公共利益。

因此,我国对建设工程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在实践中,违反建设法律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经常发生。

本文拟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及处理角度论述相关法律问题。

一、合同无效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约束力。

无效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生效要件,确定、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是否生效一般从下列四方面予以审查: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审查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

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建设施工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亦应遵循以上基本原则。

除了按一般原则来认定施工合同的效力外,还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来认定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常见的无效建设施工合同规定了如下情形:(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

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我国相关法律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要求非常严格。

《建筑法》第13条规定,根据建筑企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在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如果承包方不具备法律、法规对其资质要求或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包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二)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二)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二)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是法院日常工作的一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繁杂,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本文将继续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以便更好地指导法官的审判工作。

1. 合同解释问题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首先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约定,但有时候在合同中可能存在模糊不清或者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证据对合同进行解释。

同时,法官还应该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意图和合理预期,以便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2. 证据调查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证据调查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法官需要充分发挥调查职能,确保能够收集到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加以审查。

在调查证据的过程中,法官应当注重对证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核实,以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判决错误。

3. 验收标准问题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验收标准对于判决案件的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法官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应当仔细研究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如果验收标准过于苛刻或存在歧义,法官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行为和合同精神进行合理解释,并依法作出判断。

4. 合同履行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合同的履行问题是常见的争议点。

法官需要仔细审查当事人的履行行为,并综合考虑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来判断合同是否得到有效履行。

如果发现合同的履行存在问题,法官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违约责任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违约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法官需要仔细审查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并判断其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如果发现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法官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违约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解决。

同时,法官还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违约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综合考虑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则,作出判决。

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二)2024

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二)2024

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二)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江苏地区非常常见,给予审理人员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审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江苏高级人民法院特编写本指南,以便能够更加高效地审理相关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受理1. 受理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需满足以下条件:(1)原告主张的合同标的额超过本院一审管辖标准的限额。

(2)原告所主张的标的额没有超过本院一审管辖标准的限额,但属于质量纠纷等特殊情形,或者当事人一致要求本院受理。

2. 受理材料在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应当要求原告提供完整的申请书、合同与附件、相关证据材料等,以便审理。

3. 受理后的程序经过合法的检测手续和流程,法院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立案,并通知被告提供答辩意见书。

在案件受理后,法院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适用,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或调查取证。

三、证据的采信1. 书面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书面证据作为主要证据载体,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法院在审理中应当对书面证据进行细致地审查,并予以采信。

2. 证人证据若案件争议事实有证人能够证明的,法院应当及时传唤证人,并进行讯问和质证。

法院需要将其口供转换为书面证据并和其他证据进行比对核查。

3. 鉴定意见就涉及技术问题或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法院应当及时委托专家鉴定。

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提供专业且准确的鉴定意见。

4. 电子数据在现代建设工程中,电子数据作为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因此法院对电子数据的采信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法律要求。

四、典型案例1. 工期争议案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期问题是常见的争议点之一。

法院应当依据施工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工期争议进行细致的调查和裁判。

2. 施工质量纠纷案件当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时,法院应当及时委托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勘验,并依据专家意见和相关法律规定,对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依照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参与人以承包关系约定,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建设工程进行建筑、安装、装修等活动的合同。

本解释所称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人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纠纷的,可以根据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一)未明确约定合同工程范围的;(二)合同未约定施工内容,实际承揽工程超过约定范围的;(三)合同约定施工内容,实际承揽工程未达到约定范围的;(四)未按照约定交工验收或未提交竣工图纸的;(五)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六)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七)施工期限未按照约定完成的;(八)施工标段预付款未按照约定支付或施工标段结算款未按照约定支付的;(九)违反合同约定,以抗辩的方式进入审查鉴定程序的。

第四条对于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首先查明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工程范围、施工内容、工程质量标准、施工期限等条款的具体约定。

第五条对于工程施工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工程范围或者合同未约定施工内容,实际承揽工程超过或未达到约定范围的纠纷,可以根据合同的整体情况,结合交当事人的实际意图,参考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及在施工过程中的实际行为等证据,对纠纷进行处理。

(一)工程标准或者相关规范下达的验收文件;(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交工程序及要求;(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图上报时间及比例。

(一)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及检测要求;(二)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工程质量要求;(三)工程竣工图纸及验收报告。

(一)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起止时间;(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保证金及违罚标准;(三)无法施工的客观原因及具体证据。

(一)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支付标准及时间;(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款支付标准及时间;(三)双方实际支付款项的凭证。

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怎么处理

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怎么处理

合同⽆效但建设⼯程质量合格的怎么处理
随着改⾰开放的春风,我国的社会经济进⼊了全⾯发展的阶段,这背后离不开法律的⽀持,⽐如说合同这⼀关键的法律⽂书被运⽤在经济领域,但是即使有法律的保障,合同也并不是没有风险存在。

那么,合同⽆效但建设⼯程质量合格的怎么处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合同⽆效但建设⼯程质量合格的如何处理?
⼀般情况下,经过验收合格的,必须按价⽀付⼯程款;验收不合格的不⽀付⼯程款。

相关法律知识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条
建设⼯程施⼯合同⽆效,但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承包⼈请求参照合同约定⽀付⼯程价款的,应予⽀持。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建设⼯程施⼯合同⽆效,且建设⼯程经竣⼯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发包⼈请求承包⼈承担修复费⽤的,应予⽀持;(⼆)修复后的建设⼯程经竣⼯验收不合格,承包⼈请求⽀付⼯程价款的,不予⽀持。

因建设⼯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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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我国和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之中,对于合同⽆效,但是建筑⼯程质量合格了应该怎样处理这⼀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了,如果对于合同的其他⽅⾯问题还有想要了解的地⽅,可以去当⾯咨询⼀下更加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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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4精)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4精)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前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合同的解释、履行等方面出现争议而引发的诉讼或仲裁案件。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一种法律约束工具,其合法性、有效性对于维护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了一系列的指导意见和规定。

本文将从最高院的立场和角度,探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相关内容并进行梳理。

二、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2.1 合同解释原则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合同法上的解释原则是最高法院审理工程建设合同案件的重要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合同解释的原则,即根据合同的实际商定意图进行解释。

2.2 合同约定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合同约定的重要性。

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应当维护各方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法合同权益,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不能随意修改或变更合同约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考虑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的具体情况相结合,不能只看合同条款的表面意义,更要注重合同背后的实际意图和合理解释。

2.3 施工合同的解除与履行针对建设工程合同解除与履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当发生合同违约情况时,应判断是否属于严重违约,如果是严重违约,可以解除合同,但解除合同时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如果违约情况不属于严重违约,最高人民法院鼓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并为协商解决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2.4 违约责任的认定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违约责任的认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情况以及法律规定对违约责任进行认定。

当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时,应当根据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责任的分担和赔偿的判定。

2.5 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发生时,受损害方往往会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对于受损害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怎么赔偿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怎么赔偿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怎么赔偿我们需要明确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从合同开始就不存在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

在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赔偿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了预付款或者工程款,乙方应当将这些款项返还给甲方。

这是因为合同无效意味着乙方没有权利保留这些款项。

2. 恢复原状或折价补偿:对于已经完成的部分工程,如果无法恢复到原状,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者市场价格对甲方进行折价补偿。

3. 损失赔偿:如果因为合同无效给甲方造成了其他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可能包括重新招标的费用、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等。

4. 合理费用的扣除:在处理无效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产生了一些合理的费用,如拆除已建设施的费用等,这些费用可以在赔偿中予以扣除。

5. 利息赔偿:如果甲方有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融资,因合同无效导致的资金占用,乙方还应当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赔偿的具体数额和方式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和双方的实际损失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赔偿问题。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双方就此解除所有义务。

在处理无效合同的过程中,双方仍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合同无效逃避责任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

为了避免合同无效带来的风险,建议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都应当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可以考虑在合同中增加违约责任条款,明确合同无效时的处理方式和赔偿责任,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解决。

工程合同无效怎么退场

工程合同无效怎么退场

工程合同无效怎么退场当一份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无论是因为合同条款违法、签订程序不当,还是其他任何原因,都意味着合同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双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妥善处理退场事宜。

双方应当立即停止所有基于该无效合同的工程建设活动。

这是因为继续履行无效合同不仅无法达到预期的法律效力,还可能导致进一步的损失。

双方应尽快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各项问题。

这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发生的工程款项结算、已完成工程量的确认、材料设备的归属以及人员工资的支付等。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尽量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或者其中一方拒绝协商,那么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解决。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应准备好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履行合同的证明、通信记录等,以便在法律程序中为自己的权利主张提供支持。

在处理退场事宜的同时,双方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 保护现场:无论合同是否有效,现场的安全都是首要考虑的问题。

在退场过程中,应确保现场的安全和秩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2. 资产保全:对于已经进场的材料、设备等资产,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和丢失。

同时,对于已经支付但尚未使用的款项,应依法予以退还或抵扣。

3. 记录留存:在整个退场过程中,所有的决策、协商和行动都应该有详细的记录,以备后续可能的法律诉讼或其他需要。

4. 遵守法律:在处理退场事宜时,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解决问题。

一旦退场事宜处理完毕,双方应根据协商结果或法律判决,尽快完成结算,并解除因此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工程合同无效时的退场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双方共同努力,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通过上述范本,希望能够为遇到此类问题的合同双方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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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处理(二)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介绍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方法。

本文将继续探讨这个话题,重点关注一些常见无效施工合同
的处理方式。

一、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种类
无效的施工合同可能涉及各种问题,下面列举了一些常见的情况:
1. 违反法律法规
如果施工合同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例如违反了建筑法、招
标法等,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对于这种情况,需要及时采取法
律手段,对违法方进行追责。

2. 重大缺陷或隐患
如果施工合同存在重大缺陷或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工程质量无
法得到保证或者会对人员安全造成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采取
措施暂停施工,并与相关方进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3. 重大变更
如果施工合同中发生了重大变更,例如变更了工程范围、工期、价格等关键要素,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该合同也可能被视为无效。

二、无效施工合同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当发现施工合同存在无效情况时,首先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协
商解决。

双方可以就合同的违法性、违约责任等问题进行讨论,寻
求共同的解决方案。

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可以签署变更协议,修改合同条款。

2. 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选择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

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对无效合同进行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寻求仲裁
除了诉讼外,还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

仲裁一般相对于诉讼来说,速度更快、成本更低。

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寻求仲裁来解决纠纷问题。

4. 采取紧急措施
如果无效合同存在严重威胁工程安全或者工程质量的问题,可以采取紧急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例如,暂停施工、扣留相关款项等。

5. 寻求专业意见
在处理无效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或者建筑咨询机构,寻求专业意见和建议。

他们可以帮助你分析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并在必要时提供法律支持。

三、预防无效施工合同的发生
除了处理无效施工合同的方法外,预防也是至关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预防无效合同的建议:
1. 细致审查合同
在签署合同之前,需要仔细审查合同的所有条款和细节,确保
其合法性和完整性。

如果发现任何不合理或者问题,应该及时与对
方协商修改。

2. 合同风险评估
在签署合同之前,可以进行合同风险评估,对合同条款进行全
面分析,评估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避免在签订合同时疏忽重要
细节。

3. 合同备案
在签署合同后,及时将合同备案,确保有法律效力。

合同备案
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续,能够为合同提供更有力的保护。

4. 选择可信赖的合作方
在选择施工合作方时,要选择可信赖且具备专业能力的企业。

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对方的信誉和业绩,并与其进行充分沟通,避
免双方在合同签署之前产生纠纷。

总结:
处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合理运用
法律手段,与相关方进行有效的协商和解决。

预防无效合同的发生
同样重要,通过合同审核、风险评估和选择可信赖的合作方等措施,可以在项目的初期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纠纷。

通过以上方法,我们
可以更好地应对无效施工合同,并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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