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涉税案例汇总
财会实操-《三流不一致的财务分析情况说明》
财会实操-《三流不一致的财务分析情况说明》一、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是一家[公司类型,如有限责任公司等],成立于[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具体代码],注册地址位于[注册地址],主要从事[公司主要业务范围]。
二、三流不一致涉及的具体业务情况1. 业务概述本次涉及三流不一致情况的业务是与[交易对方公司名称]进行的[具体业务内容,如货物采购、服务提供等],业务开展时间从[开始日期]至[结束日期]。
2. 合同签订情况我公司与[交易对方公司名称]于[合同签订日期]签订了编号为[合同编号]的[合同名称],合同约定了[主要合同条款,如货物或服务的规格、数量、价格、交付时间等]。
三、三流不一致的具体表现1. 资金流情况实际付款方:实际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等)的是[实际付款方名称],该付款方与我公司的关系为[说明关系,如母公司、子公司、合作企业等]。
付款方式及时间:付款方式为[具体付款方式,如银行转账、支票等],付款时间为[实际付款日期],付款金额为[具体金额]。
付款原因:说明为何由该实际付款方付款,如[因为公司资金临时调度安排,由母公司统一支付等原因]。
2. 发票流情况发票开具方:发票由[发票开具方名称]开具,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等],发票号码为[具体发票号码],发票日期为[开票日期],发票金额为[与业务金额相符的具体金额],发票内容为[详细货物或服务描述]。
发票接收方:发票接收方为我公司,即[公司名称]。
3. 货物流(或服务流)情况货物(或服务)提供方:货物(或服务)由[货物或服务提供方名称]提供,该提供方与发票开具方的关系为[说明关系,如同一主体、母子公司关系等]。
货物(或服务)运输(或交付)情况:货物运输方式为[具体运输方式,如陆运、海运等],运输起止地点为[从哪里到哪里],运输时间为[具体运输时间段]。
服务的交付方式为[如现场交付、远程交付等],交付时间为[具体交付日期]。
四、三流不一致的原因分析1. 行业特点及业务模式因素阐述所属行业的常见业务模式,如在[行业名称]行业中,由于[行业特点原因,如产业链复杂、企业间合作紧密等],经常会出现类似的三流不一致情况。
三流不一致导致的增值税不得抵扣案例
三流不一致导致的增值税不得抵扣案例日前,吉林省大安市东方风电公司违反规定抵扣税款,受到大安市国税局稽查局的查处,被依法追缴税款及滞纳金462.66万元。
大安市国税局稽查局3名稽查员到大安市东方风电公司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银行存款和应付账款均较上年大幅增加。
既然资金状况较好,为何不及时支付货款?带着疑问,稽查人员以调查核实其资金往来情况为突破口,展开了对该公司的深入检查。
稽查人员获取了该公司购进货物取得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发现该公司可能存在取得收款方与开票方不一致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为此,稽查人员对有关账户和相关凭证一一展开分析,通过比对,他们发现该公司2012年从大安风电设备有限公司购进风电叶片后,只将货款的一小部分直接支付给开票方大安风电设备有限公司,而其余款项未支付,应付账款却挂在非开票单位天津某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账上。
稽查人员约谈了该公司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
经过耐心地税法宣传教育,相关人员交代了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龙去脉。
原来,2012年2月27日,大安市东方风电公司、大安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和天津某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3家企业签订了《三方抵款协议》。
根据《三方抵款协议》内容,大安市东方风电公司向天津某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风电叶片货款2376.03万元。
其余款项450.75万元直接支付给大安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财务会计解释称,由于平时对税收政策学习不够,对政策理解出现了偏差,以为既然签订了《三方抵款协议》,尽管支付货款的单位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不一致,也是可以申报抵税的。
该会计主动向税务人员承认错误,愿意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
同时,稽查人员分别从开票、受票单位的资金运作情况展开协查取证,并向开票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通过货款取得与支付情况进行比对,核实实际交易记录,确认了该公司违规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税款的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15种不能抵扣的发票
营改增后,15种不能抵扣的专用发票一、三流不一致的发票增值税可以抵扣的条件是“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三流”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例】企业要想抵扣一张由M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必须满足这三个条件:款项必须支付给M公司,发票必须是M公司开具,货物或服务必须由M公司发货或提供,三者缺一不可。
这一点对于营改增之后存在挂靠情况或者资质共享业务的企业,尤其要值得重视。
二、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发票【例】一家企业购买的电视机,安装在单位职工宿舍或者职工餐厅,那就是职工的一项福利,这样取得增值税发票就不能抵扣。
如果购买的电视机放在会议室办公用,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这就可以抵扣。
三、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如果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予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款。
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人注意啦,一定不要为了所谓的避税进行买增值税发票等违法勾当,一旦被发现的话不仅不能抵扣进项税,严重的话可能牢底坐穿。
四、资料不全的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发生涉外业务的企业要想用完税凭证来扣税的话,合同、付款证明、发票缺一不可。
五、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未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认证不符或虽认证通过但未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新加入营改增大家庭的财务人尤其要注意这些时间点,攒着进项税票进行纳税筹划的财务人千万错过了这个180天的时限。
六、没有按规定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扣税凭证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三流合一”
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几种常见的业务的分析及其会计处理探讨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几种常见的业务的分析及其会计处理探讨就正常交易业务来说,在日常的购销业务活动中,一般情况下,交易过程中的物流(货物)、票据流(发票)、资金(货款)三者是一致的,这种常规业务的财务处理相对简单,也不涉及税务上的风险。
但在实际交易中,常常会出现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情况。
这种情况给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也带来了一定的税务风险。
现结合实际情况,对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业务进行分析,并就其会计处理作以探讨。
在下文的分析中将使用一些图示,先将图例列示如下图(图1)。
同时我们假设在业务活动的双方或三方为上游A(一般指供货商)、中游B(一般指销售商、经销商、代理商或物流商)、下游C(一般指购买商品的客户)。
图1:图例说明为了更好的对常规的三流一致的业务与三流不一致的业务进行对比分析,我们先将常规的三流一致的业务回顾一下,三流一致常见的有两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三方交易,三流一致,如下图(图2)。
这种业务通常适用于相互独立的上、中、下游三方交易,如:制造商A发货给销售商B,销售商将货物买给C,或者是独立核算的集团各公司间及其与客户的购销业务。
图2:2.第二种情况:三方交易,三流一致,如下图(图3)。
这种业务通常适用于独立两方的交易或者第三方服务于独立两方的交易业务,如:A公司的办事处B与C达成业务,由A与B来交易或者一些中介机构参与的促成A和B达成业务的情况。
图3:这种情况也是按正常的购销业务进行处理。
但是通常会涉及到B是否参与交易利益分配的问题。
2.1假设B是A的办事处,其促成A和C达成交易,不参与利益分配,则除正常的购销业务不需要考虑其他业务;2.2假设B独立的中介机构,其促成A和C达成交易,参与利益分配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的,则A和B除正常的购销业务外,还需要考虑其支付B服务费的业务;而B则也需要对收取A、C或A和C双方服务费的业务。
企业运行中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应对方法
企业运行中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应对方法委托代理采购的风险管控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代购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正常交易,物流(货物)、票据流(发票)、资金(货款)三者是一致的。
如何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产供销的一般纳税人身份?第一,必须考虑法律限制。
50、80、500第二,必须考虑纳税人身份转换过程中的相关会计成本与收益。
会计规范第三,必须考虑纳税人身份转换对销售情况的影响。
客户需要。
第四、取得发票途径、时间、对象。
运输、建筑难题。
现金流量、法律限制、成本与收益和对销售的影响,以获得最大的节税收益。
三流不一致的业务:一是:物流由A经B到C,票据流和资金流由A直接到C。
这种业务最常见的代表就是物流公司的配送运输业务。
在税务上,需要关注形式上的合理性,关键是物流运输的承运合同需要规范。
A将货物发送到B的仓库,在C订货时,由B将货物送达C,A开发票给C,C回款给A。
此项业务中B,除了参与物流配送服务外,无其他活动。
从合同上说:AC之间是供销合同,AB之间是运输(配送)合同。
案例如下:今麦郎公司与北京大荣物流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约定今麦郎公司将其货物存放于大荣物流仓库中,由大荣物流按照经由今麦郎公司确认的销售订单为今麦郎公司的商超送货,大荣物流按照送货订单金额的3%收取仓库及运输费用。
巧签合同,化解“票、款不一致”的涉税风险
所谓的“三流统一”是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具体而言是指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
如果在经济交易过程中,不能保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则会出现票款不一致,涉嫌虚开发票,将被税务部门稽查判定为虚列支出,虚开发票,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甚至遭到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
为了解决票款不一致的涉税风险问题,笔者建议企业应注重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发票才可以入账:在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必须保证资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统一”,即银行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额必须一致。
可是,在实践中,总是存在委托第三方进行支付和收款等“三流不一致”的情况,特别是存在形式上“三流不一致”,实质上是“三流一致”的情况。
对于这种“三流不一致”的情况,到底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呢?肖太寿认为要分两种情况分析。
一、税收政策依据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基于此规定,货物流、资金流、票流一致,在可控范围内可以安全抵扣,票面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必须相符,票面记载开票单位与实际收款单位必须一致,必须保证票款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会计经验:资金流票流不一致抵扣增值税的合同签订技巧案例
资金流票流不一致抵扣增值税的合同签订技巧案例
资金流票流不一致抵扣增值税的合同签订技巧案例
为了规避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从而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务风险。
笔者认为应该通过以下合同签订技巧来解决和规避税收风险。
第一,在采购合同中必须有发货人条款。
该条款要特别注明发往采购方(销售方的客户)货物的发货人是销售方(卖方)的长期合作的货源供应商。
第二,在采购合同中必须特别强调发货方不是采购合同中货物销售方的主要依据,例如采购合同中货物销售方与真正的发货方之间的长期采购合作框架协议书。
案例分析:某企业采购业务中的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抵扣增值税的合同签订技巧分析
(1)案情介绍
甲企业是生产建筑材料生产厂家,乙企业是专门从事经销建筑材料的贸易公司,丙企业是建筑总承包企业。
丙企业向乙企业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建筑材料1000
万元(不含增值税),并公对公转账支付11700万元(含增值税)给乙企业,乙
企业给丙企业开具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额为17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长期采购框架协议,协议约定:乙企业采购甲企业。
谈三流不统一涉税风险
次一 次性如实开具, 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有下列虚 开发票行 为: ( 2 ) 让他人为 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客户) 。这种业 务在 现实业务中广泛存在。 这种操 作方 式会 因为B是否参与利益分配和利益分配方
的方式分为两种 : 一种是直接获得交易的利润 , 简称为分配利
谈 三流不统一 涉税 风险
王 甸l
( 广 西投 资集 团银 海铝 业有 限公 司 广 西 ・南宁
摘 要 出现 三流不统一 的地 方 , 这种 情况会给公 司带来 一定 的税务风 险。
关键词 货物流 资金流 票据流
5 3 0 0 2 8 )
在 日常交易 中, 货物 流、 资金流、 票据流 三流应统一。但在 实际交易 中, 由于存在三方或者 多方交易, 常常会
中图分类号: F 2 7 5
文献标识码: A
2 . 3 货物 流、 资金 流一致 , 票据 流与前 两者不一致
三流统一, 也即货物 流、 资金流 、 票据流三流 统一。 一般情 况下, 企业在 交易过程 中, 三流应该是统一的 , 不涉及税务上
此情况属于非法取得发票 , 存在税务风险 。参照《 发票管
( 3 ) A公司购 买 B公司货物 , 款项汇至 B公 司, 取得 C公 合 同, AB之间是运输 ( 或仓储) 合 同。
司发 票 。
l货物流、 资金流 、 票据流不一致的情况
案 例如 下: 某贸易公司 A, 与仓储运输公司 B签订仓储合 ( 4 ) A公司通过 B公司购 买 C公司货物, 将款项汇至 B公 同, C订货 , A与 C签订购销合 同, 由 A 出具提货单给 C, C拿 司, 取得 C公司发 票。 着提货 单至 B提货 。
会计经验:企业财税涉税案例分析
企业财税涉税案例分析一:两套账之雷 案例摘要: 被告人许某某(会计)犯逃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新刑初字第56号。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06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在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会计期间,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已判刑)和财务总监张某某(已判刑)指使,设立真假两套公司财务账,隐藏主营业务收入,偷逃税款。
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5000元,下余9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 个人漫谈:关于两套账会计人认为这是公开的秘密,主要体现在会计人的交流时都会问,你是做内帐还是外账的,求职时也会问企业,你们需要做几套账务。
企业也对两套账认为是行业潜规则,主要体现在招聘广告,广告而告之的写着:招聘内帐/外帐会计,你这不是喊着税局来查你?随便在网上招聘会计都可见此类现象,似乎和杨幂天天喊着58同城一个神奇的网站一样,企业们喊着:内帐会计一个神奇的会计。
你说:算了吧,两套账几个查到了,以上案例只是个案。
好吧,那请用裁判文书网一下吧。
也有人说现状如此,小会计决定不了。
如果可以选择的话请在注意个人风险。
如果企业认准这条道,横竖都要走到黑,那么就是自己给自己脚下埋了一个雷。
二:合同管理之雷 案例摘要:(深圳地方税务局) 某公司签订阴阳合同偷税被查处: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商铺转租与租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其中许多租约实际执行合同与到房屋租赁管理所备案合同不一致,即签订了阴阳两份合同,有的少报租金单价,有的少报租赁面积,而且该公司收入凭证残缺不全,未能按照规定正确核算收入,2009-2010年共计少申报营业收入246万元,有345万元租金收入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查明违法事实后,第三稽查局依法追缴该公司营业税及其附征12.8万元,加收滞纳金7.9万元,并处以罚款7.2万元,合计27.9万元。
中税网:营改增后破解“三流一致”新困局
中税网:改增后破解“三流一致”新困局营改增政策解读|营改增会计处理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人可以从部分原征收营业税的试点行业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用于抵扣进项税额,这对开票单位具有一定挑战性,除了重新学习发票开具的操作知识,最大的难题是如何从开票单位的角度证明“三流一致”,以防止发生虚开风险。
本文以住宿服务为例说明。
难点一:“发票流”和“服务流”不一致营改增后由于住宿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可能会出现消费者冒用其他单位的身份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如果开票人不加审核而开具发票,就发生了“发票流”和“服务流”的不一致问题。
难点二:“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大多数情况住宿服务消费金额通常较小,消费者通常使用现金或个人银行卡支付款项而不会采用单位对公账户银行电汇或商业票据结算,开票人无从判断“资金流”与“发票流”是否一致,即不能判断此项支付是否最终由受票方承担。
如何确保“三流一致”为了摆脱困境,部分开票企业要求消费者索取专用发票时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介绍信等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但根据税务总局相关部门的意见,消费者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只需向销售方提供受票方基本信息,即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在内的其他任何证明材料。
如果开票方因为消费者无法提供除基本信息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而拒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可能被消费者投诉,税务风险很大。
因此,开票方需要采取其他方式核实受票方信息的准确性和消费者身份,以确保“三流一致”。
1.通过互联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消费者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相关的公示信息与消费者提供的受票方基本信息是否一致,防止因不一致而产生发票错开。
2.按照消费者提供的联系方式去电核实消费者是否属于受票方人员,如果得到否定答复或回复称不是受票单位电话则不予开票,如果得到肯定答复则可以开票,但需要留存电话录音证据,以备查证。
原创|“三流不一致”稽查要求补税近400万,怎么办?附案例
原创|“三流不一致”稽查要求补税近400万,怎么办?附案例税务稽查检查我公司时,发现一个现象:检查期内我公司采购大宗物资约2000万元,并取得了供应商甲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多张,但货款一直挂在“应付账款”科目未支付;同期,我公司却陆续拆借给乙公司约2000万元,与货款金额、付款进度大致吻合。
稽查认定的事实:我公司实际上是向乙公司采购物资、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却让其供应商甲公司直接给我公司开出发票,是明显的第三方开票行为。
开票方甲公司并不是收款方,按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对应的进项税金不能抵扣。
严厉的话,甚至可以认定为虚开发票。
稽查人员的理由是:我公司在主营业务资金紧张、拖欠2000万元货款的情况下,却还向其他企业拆借2000万元资金,这明显没有合理性,且我公司的采购金额、采购进度与对外拆借款金额、拆借款进度基本吻合,以此完全可以判定是以借款的名义支付货款,待下一步再通过三方平账冲平债权债务。
我公司认定的事实:向甲公司采购了物资,但一直未付款,所以挂往来;同时拆借资金给乙公司。
至于主营业务资金不足为何还对外借款,企业认为这是经营决策。
请问老师:稽查认定的事实与我公司认定的事实,谁是对的?税务稽查信心满满,他们认为,我公司与甲公司签的采购合同、与乙公司签的借款合同、借款利息发票,都是为解决“第三方开票”问题耍的花招。
他们认定借款的资金流就是采购的资金流,以此作为证据认定企业的第三方开票行为违反了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项税金不得抵扣,由此导致补税额近400万。
税务认定的事实成立,我公司将承担补税、滞纳金、罚款的后果,甚至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稽查局通过《决定书》后,我公司因为无钱补税,申请了纳税担保,然后向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其理由就是,稽查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方开票。
点评:仔细分析一下稽查的依据,确实如此,稽查局是在用“推理”而非证据来证明事实。
企业资金拆借的金额与采购金额基本吻合、借款进度与采购进度基本吻合,完全可能只是一个巧合,与“三方开票”间缺乏证明性;同时,企业在主营业务形成拖欠的情况下对外拆出资金,完全可能只是企业的特殊经营行为。
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几种常见的业务的分析及其会计
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几种常见的业务的分析及其会计处理探讨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几种常见的业务的分析及其会计处理探讨就正常交易业务来讲,在日常的购销业务活动中,一般情况下,交易过程中的物流〔物资〕、票据流〔发票〕、资金〔货款〕三者是一致的,这种常规业务的财务处理相对简单,也不涉及税务上的风险。
但在实际交易中,经常会出现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情况。
这种情况给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也带来了一定的税务风险。
现结合实际情况,对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业务进行分析,并就其会计处理作以探讨。
在下文的分析中将使用一些图示,先将图例列示如以如下面图〔图1〕。
同时我们假设在业务活动的双方或三方为上游A〔一般指供货商〕、中游B〔一般指销售商、经销商、代理商或物流商〕、下游C〔一般指购置商品的客户〕。
图1:图例讲明为了更好的对常规的三流一致的业务与三流不一致的业务进行比照分析,我们先将常规的三流一致的业务回忆一下,三流一致常见的有两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三方交易,三流一致,如以如下面图〔图2〕。
这种业务通常适用于相互独立的上、中、下游三方交易,如:制造商A发货给销售商B,销售商将物资买给C,或者是独立核算的集团各公司间及其与客户的购销业务。
图2:2.第二种情况:三方交易,三流一致,如以如下面图〔图3〕。
这种业务通常适用于独立两方的交易或者第三方效劳于独立两方的交易业务,如:A公司的办事处B与C达成业务,由A与B来交易或者一些中介机构参与的促成A和B达成业务的情况。
图3:这种情况也是按正常的购销业务进行处理。
然而通常会涉及到B是否参与交易利益分配的咨询题。
2.1假设B是A的办事处,其促成A和C达成交易,不参与利益分配,那么除正常的购销业务不需要考虑其他业务;2.2假设B独立的中介机构,其促成A和C达成交易,参与利益分配收取一定的效劳费用的,那么A和B除正常的购销业务外,还需要考虑其支付B效劳费的业务;而B那么也需要对收取A、C或A和C双方效劳费的业务。
会计干货之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抵扣增值税的合同签订技巧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抵扣增
值税的合同签订技巧
随着社会物流业务的发展,许多企业在采购业务流程中,往往出现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问题。
针对此种四流不一致的采购现象,能否抵扣增值税?有没有税收风险?如果有税收风险,应如何规避?具体分析如下。
(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涉税政策分析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第一条的内涵是,物流(劳务流);第二条的内涵是,资金流;第三条的内涵是,票流。
综合起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或劳务行为同时满足,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增值税专用发票。
涉税服务10大案例 合同不同纳税不同
税收贯穿于企业整个业务流程中,业务产生于合同,同样合同也会决定税务。
不同的业务流程和业务模式,会带来不同的税收,也就是业务决定税务。
案例一同样是租赁汽车:若是只租赁车辆不带司机,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6%;若是既租车也带着司机,有承运资格,属于交通运输服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0%。
案例二同样是住宿费:若是员工因公出差的住宿费,属于差旅费,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若是公司客户出差的住宿费,属于招待费,一般纳税人不可以抵扣增值税。
案例三同样是在酒店会场开会:若是酒店方只是提供会议场地但是没有配套服务的,属于不动产租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0%;若是酒店方既提供会议场地又提供配套服务的,属于会议展览服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6%。
案例四同样是出租建筑设备:若是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但没有配备操作人员的,属于有形动产租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6%;若是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属于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0%。
案例五同样是酒店的外卖:若是外购了直接出售的外卖,属于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6%;若是酒店进行了生产加工的外卖,属于餐饮服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6%。
案例六同样是购销合同的印花税: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或者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案例七同样是公司购买汽车:若是购买的车辆专门用于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若是购买的车辆既用于一般计税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或者既用于生产经营也用于集体福利的,可以抵扣增值税。
案例八同样是出租库房:若仅仅是出租库房但没有配备仓库保管人员的,属于不动产租赁,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增值税征收率5%或者一般计税的增值税税率10%;若出租库房并配备仓库保管人员的,属于仓储服务,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增值税征收率3%或者一般计税的增值税税率6%。
浅析企业纳税的四流一致
浅析企业纳税的四流一致会计人员一般都都听过“三流一致”一词,但是如果找税法条文,发现根本找不到所谓的“三流一致”,这就是一个谜,条文没有,现实工作中常常听到,又要遵守,“三流一致”到底是什么?首先解释“三流一致”指的是哪三流,分别是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
现在的新说法是“四流一致”,分别是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和合同流一致。
一致的意思:四个“流”都是点对点匹配。
列举简单的“四流一致”的例子:例子(1)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台打印机,金额2万元,甲乙签订了购销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100台打印机,并开具2万元的发票,甲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公司银行账户支付2万元。
在这一例子里,合同流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货物流是从乙公司运到甲公司交付,发票流是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发票,资金流是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
四流中都是甲公司和乙公司,完全一致。
但是现实中,经济活动不会如此简单,经济活动充满灵活性,需要考虑的现实问题也非常多。
举两个不一致的例子:例子(2)到外地出差,住酒店,支付住宿费,要求酒店将发票开给公司。
这一例子里,支付方是员工,而收票的乙方是员工所在的企业,资金流、发票流不一致,这样的发票能拿回公司抵扣吗?例子(3)A公司是一家集团型建筑公司,A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合同,A 公司又授权其全资子公司B实际施工建设,由B公司开具发票给甲公司,施工费由甲公司支付给B公司。
这一例子里,签订合同的双方是A公司、甲公司,实际的服务发生于B公司和甲公司,资金流和发票流也是B公司和甲公司,则合同流与发票流、资金流不一致。
这样的情况,甲公司取得的发票可以抵扣吗?B公司的这种行为是不是虚开发票?两个例子的问题答案暂且不表,先梳理三流一致的出处以及政策的解读,再来看问题的答案,就会容易理解。
出处:一般认为这一说法的依据是1995年的国税发〔1995〕192号文,该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这样规定:其中,“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到底是指收款方还是付款方,单独看这几个字,很容易理解为付款方,但是结合上下文,此处应该是指收款方。
【案例分析】这个业务符合-三流一致-要求吗?
【案例分析】这个业务符合”三流一致”要求吗?【基本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但实际上由乙公司下属丙分公司提供货物,并由丙分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发票,甲公司将款项支付给了丙公司。
那么,甲公司取得的发票是否合格?能否做进项税额抵扣?是否符合“三流一致”要求?【案例分析】一、“三流一致”的说法通常不包含“合同流”所谓的“三流一致”是指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流相互统一。
在实际工作中,不是每一笔购销业务都会签合同,因此,也无法完全依据“合同流”判断业务的真实性。
比如上述案例,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没有执行,而是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情况下直接和丙公司发生交易,也属于正常情况,不能否认这种业务的真实性。
二、“三流一致”的来源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中“三流一致”的来源一般指的是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
1995年10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作出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二十多年过去了,该文件的大部分内容已被废止,但是上述条款仍然有效,并由此衍生出了著名的“三流一致”条款。
从该条款中可以看出,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中,要求“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保持一致,否则购买方的进项税额将不允许进行抵扣。
三、对“三流一致”的理解不能扩大化不仅没有对“合同流”有要求,而且也要避免对“资金流”的误解。
上述192号文件的要求是,收款方必须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一致,并没有要求付款方必须与受票方一致。
即不管谁支付价款,只要实际收到价款方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单位,那货物、劳务购买方获得的发票就是合格的,就可以抵扣进项税。
至于这笔款项是购买方直接支付的,还是委托其他方支付不影响购买方进项税抵扣。
比如上述案例中,丙公司是开具发票的一方,甲公司一定要确保款项支付给丙公司,如果将款项支付给乙公司则是不合规的;同时,甲公司委托其他公司替它将款项支付给丙公司也是合规的。
预缴税款交错项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预缴税款交错项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咱今儿就来唠唠这么一个事儿,是个关于预缴税款交错项目的合同纠纷案例,可老有意思了。
一、案例情况。
有这么两家公司,一家叫甲公司,一家叫乙公司。
甲公司呢,业务还挺多,同时开展好几个项目。
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合作伙伴,他们之间签了个合同,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当然也涉及到税款相关的事儿。
在这个项目推进过程中,到了预缴税款的时候了。
甲公司负责这个税款的预缴纳,结果啊,不知道是哪个环节出了岔子,甲公司把本该给这个项目预缴的税款,错交到另外一个项目上去了。
就好比你本来要给这个存钱罐存钱,结果迷迷糊糊地把钱塞到另一个存钱罐里了,这一下可就乱套了。
二、纠纷产生的原因。
1. 资金流混乱。
对于甲公司来说,它自己内部的财务系统可能没有把不同项目的资金流区分得足够清晰。
可能就是因为项目太多了,财务人员一忙乎,看走眼或者操作失误,就把钱交错地方了。
这就好比你家里养了好几只猫,喂猫粮的时候,本应该喂这只猫的,结果喂给了另一只猫,猫肯定会闹,乙公司也不乐意啊。
2. 合同约定模糊。
这个合同虽然提到了税款预缴,但是对于如何确保预缴税款准确对应项目并没有详细规定。
这就像你跟人约好了在一个地方见面,但是你没说清楚具体是在这个商场的哪一层、哪个门口,很容易就找错地方。
乙公司就觉得,按照合同,甲公司得把税款交对地方,现在交错了,影响到项目的正常财务流程了,肯定不干。
三、对双方的影响。
1. 对乙公司的影响。
首先呢,乙公司的财务计划被打乱了。
他们原本是按照正常的税款预缴情况来安排自己的资金流和项目预算的。
现在甲公司交错了税款,乙公司可能就没办法及时拿到该有的税收相关的凭证之类的东西,影响到自己的财务报表准确性。
就好比你要做一个拼图,结果有一块关键的拼图被别人放错地方了,你这个拼图就没法顺利完成了。
而且在项目合作的形象上也有影响。
要是因为税款这个事儿被税务部门盯上或者有啥审计之类的,乙公司也觉得冤啊,感觉自己平白无故被牵连到甲公司的错误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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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涉税案例汇总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长期采购框架协议,协议约定:乙企业采购甲企业的货物存放在甲企业的仓库里,今后,乙企业销售给客户(潜在的采购方)的货物直接由甲企业根据乙企业的发货指令,直接发往乙企业的客户。
同时协议还约定:甲企业开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企业,乙企业直接开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丙企业。
请分析丙企业收到乙企业开具的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额为17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0万元,应如何签订采购合同才没有税收风险。
涉税风险分析根据前面的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法理和税收风险分析,丙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有合同流、资金流和票流,但是没有物流,真正发货方是甲企业而不是乙企业,出现了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现象。
具体如下图所示:
3、根据以上图所示,丙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是,丙企业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要实现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丙企业与乙企业必须正确签订以下采购合同:
(1)在采购合同中必须有发货人条款。
该条款要特别注明发往采购方(丙企业)货物的发货人是销售方(卖方)乙企业的长期合作的货源供应商甲企业。